1913年和1916年分两部分发表于E.胡塞尔主编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一、二辑上。是舍勒哲学的最重要的代表作品。在初次发表时带有一个副标题“尤其关注伊曼努尔·康德的伦理学”,后来在第二版时修改为“为一门伦理学人格主义奠基的新尝试”。 舍勒认为,对I.康德伦理学说及其形式主义问题的批判只是这部著述的一个次要目的。他为本书预定的主要任务是“对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和实证的奠基”。这也是他为何在书中一再地借助于帕斯卡尔的“心有其理”之说法的原因。这里所说的“心”,指我们对各种价值的不同意向体验和感受活动;这里的“理”,指在这些意向感受之间的奠基关系和奠基顺序。在舍勒看来,各种不同的价值处在一个客观的、等级分明的体系之中:从感性价值(舒适-不舒适)到生命价值(高尚-庸俗),再由此而上升到精神价值(善-恶、美-丑、真-假),直至神圣之物和世俗之物的价值。这个奠基关系体现在价值的等级秩序上便是四个层次的划分:感性价值与有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以及世俗价值和神圣价值。与此相对应的是四种不同的感受层次:感性感受、生命感受、心灵感受、精神感受。对价值的感受和被感受的价值之间具有类似于胡塞尔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之间的对应性。它也被描述为“价值高度与感受深度”的相应性。在这里起主宰作用的本质法则是:价值越高越是难以制作,而对它的感受就越深;价值越低越容易制作,对它的感受就越浅。 舍勒在书中基本勾勒出了他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体系的总体轮廓。既体现了舍勒伦理学的“严格的伦理学绝对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精神,也代表了在它之中同样含有的“情感直觉主义”和“质料先天主义”的立场。 除此之外,这并不仅仅是一部现象学伦理学和现象学社会学的著作,它的实际讨论涉猎极广,与各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相关联。哲学、历史学、宗教学、伦理学、政治学、教育学、人类学、民俗学、心理学、病理学、生理学、社会学、语言学,甚至经济学,都可以在其中获得现象学的启示和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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