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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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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部书所用的《论语》经文,大体上是以汉唐石经为主而校以元翻廖本、邢疏本、皇疏本、正平本以及释文本和朱氏集注本的。这些本子里的经文和这部书所用的经文有不同的地方,除非极不重要,否则都已在注释中记明。

二、若传世经文显然有错误而历来学者有极合理的校议的,我们必于注中记出。(《朱子集注》记刘安世所见“他论”述而篇“加我数年”章的“五、十”作“卒”;金履祥以为当刘安世时,古来民间传写本或尚有存在的。在我们现在想起来,金氏的推测,似难符合事实。刘氏所见,或由于一个学者或一个抄写者的臆改,不见得真是“古本”。但以“五、十”为“卒”字的误分,虽然证据不充足,实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想法。朱子记下这个“异读”,是有理由的。)若前人校议所不及而为我们所见到的,亦必于注中记出。

三、这部书的解释名为“今注”,乃是因为所用的解释都是现在所认为最讲得通的。旧时解释有合这个标准的,便直用旧解的原文。凡引用前人的文字,有删节而没有改动;偶有加字以连接文义的,则字外用〔〕为记。若采用的旧解文义太晦,读者参看“今译”,当可明了。若没有合用的旧解,则所用的新解必是现代的语体文。

四、集解和集注若义训相同而都可采用,通常采用集解;若集解文义太不明晰,便采用集注。

五、书中引用何晏等的《论语集解》,原有姓氏的,悉标原氏,如“包曰”“郑曰”“王曰”“孔曰”等是;这些标记上,不再加“集解”二字。如原为何晏等所自注,则引文上只标“集解”二字。引皇侃《论语义疏》的,则标“皇疏”二字;引邢昺《论语注疏解经》的,则标“邢疏”二字;引朱熹《论语集注》的,则标“集注”二字(但有时亦称之为“朱注”);引刘宝楠、刘恭冕父子的《论语正义》的,则标“刘疏”二字。其余引文,则标明书名或著者姓名,或两样并举。但若于引《礼记》后即引郑玄的《礼记注》,则只标“郑注”;于引《说文解字》后即引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则只标“段注”。余例推。

六、书中所引的《集解》,是据“天禄琳琅丛书”印行的元翻廖本、学艺社影印的宋刊邢疏本、日本正平版刊行会印行的正平本或怀德堂印行的皇疏本的;《集注》则用吴志忠的刻本;“刘疏”则用同治丙寅的原刊本。其他所引,都用现时所能得的最可靠的版本。

七、所有可以了解的经文,注释后另附语体的译文。如经文为我们现在所不能全懂或懂不得七八分的,则译文从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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