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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唐代的行政制度及驿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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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行政制度 唐王朝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的官僚机构,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控制的统治网。

唐王朝的中央政务机构,主要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

唐制: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三师、三公皆不开府,即不成立府署,也不置府僚,只作为亲王、勋贵的一种加官,政府优礼大臣的一种荣衔而已。

现在,较详细地叙述三省制度,余官只作一般性的说明。

在汉代,尚书、中书、侍中,都是少府的属官。其中中书、尚书原是一职,在宫殿中掌管章奏的递呈和诏令的颁发,用士人则称尚书,用宦官则称中书。后来中书、尚书同时并置,中书亦用士人。侍中原来是加官,意思是可以出入禁中,随侍皇帝左右,后来渐渐成为皇帝的侍从近臣,有的给皇帝执虎子(溺器),有的给皇帝捧唾壶。以上三官由于接近皇帝的缘故,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他们的职位也更加重要起来。到了东汉中叶以后,尚书省开始取代了丞相、御史大夫二府的职权,所谓“后汉……中年以后,事归台阁,则尚书官为机衡之任”(《通典·职官典·宰相》)。它已经正式形成为法定的政务执行机关了。但是也由于尚书台发展为政务执行机关的缘故,反而使它和皇帝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于是比尚书更接近皇帝的中书监令,又取代了尚书过去的地位,专管机密,地位日益重要,成为实际的宰相。从此大政的决定,多在中书,尚书遂又变为纯粹受成的执行机关了。

在南朝,大政多出中书,但是由于门阀士族盘踞高位而又不屑留心吏治,所以中书省的职权,不在中书监令,而一度转归中书通事舍人之手。在北朝,由于北魏拓跋氏是从前封建国家走向封建国家的。在先封建国家建立之后,有一个特别议会是由氏族部落的贵族和最有势力的武士侍从组成的,以后随着封建化的加深,武士扈从逐渐变为封建勋贵,他们在禁中侍奉皇帝,其职任大抵和汉魏以来门下省的侍中、黄门侍郎职任相等,因此,北朝“尤重门下官,多以侍中辅政”(《通典·职官典·宰相》)。到了唐初,还沿着北朝权在门下这一趋势,因此决定中枢大政的宰相议事厅——政事堂,开始也设在门下省。但是大体上说来,唐代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三省共同负责中枢政务的制度,已日臻完备,所以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对王说过:“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资治通鉴》唐贞观元年)。贞观三年,唐太宗又对臣下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贞观政要·政体篇》)故“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军国大事经过中枢各级决策机关商议和审核,然后发敕施行,因此史称“鲜有败事”(《资治通鉴》唐贞观三年)。宰相职权,继续发展,到了武则天时代,甚至有诏敕“不经凤阁(时改中书省曰凤阁)、鸾台(时改门下省曰鸾台),何谓之敕”(《新唐书·刘之传》)的说法了。

中书省的长官称为中书令,员额二人;其副职为中书侍郎,员额二人。下有中书舍人六人,参议表章,起草诏敕。门下省的长官称为侍中,员额二人;其副职为黄门侍郎,员额二人。下有左谏议大夫四人,掌谏谕得失。给事中四人,分判门下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得失”(《新唐书·百官志》)。

唐三省署名和长官名称,屡有变更,今说明如下。

尚书省长官本为尚书令,以唐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不敢居其职,由是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尚书省曰中台,改左右仆射曰左右匡政。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尚书省曰文昌台,左右仆射曰文昌左右相。俄改文昌台曰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称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改称中台。玄宗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尚书左右仆射改曰左右丞相,天宝元年(公元742年),复称左右仆射。

门下省长官称侍中,副长官称门下侍郎。唐高宗龙朔二年,改门下省曰东台,侍中曰左相,改黄门侍郎曰东台侍郎。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门下省曰鸾台,侍中曰纳言,副贰曰鸾台侍郎。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改鸾台为门下省,纳言为侍中,鸾台侍郎为黄门侍郎。玄宗天宝元年,改黄门侍郎为门下侍郎。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门下侍郎为黄门侍郎,大历二年(公元767年),复曰门下侍郎。

中书省长官称中书令,副长官称中书侍郎。高宗龙朔元年,改中书省曰西台,中书令曰右相,中书侍郎曰西台侍郎。武则天光宅元年,改中书省曰凤阁,中书令曰内史,西台侍郎曰凤阁侍郎。神龙元年,复改凤阁曰中书省,内史为中书令,凤阁侍郎为中书侍郎。玄宗开元元年,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为紫微令,中书侍郎为紫微侍郎。天宝元年,中书令改称右相,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复称中书令。

唐初沿袭北朝旧制,宰相在门下省集会共议政事,议事的办公厅称为“政事堂”,后来政事重心逐渐移至中书省,所以政事堂在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移到中书省。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宰相,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为中书门下之印。列五房于中书门下之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

两省(中书门下)长官中书令、侍中都是真宰相,当然有在政事堂、中书门下共议国政的资格。此外,君主为了要广泛延揽统治人才参与朝政,同时为了避免宰相的老年化起见,于是也对一些资历较浅的官员,特加名义。如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徵以秘书监参与朝政,其后大臣或以“专典机密”、“参掌机密”、“参与机务”、“参知机务”、“同掌机务”、“朝章国典、参议得失”、“参与政事”之类名义,参加政事堂或门下中书会议,皆成为真宰相。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仆射李靖以疾辞位,诏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盖起于此”(《新唐书·百官志》)。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勣同中书门下三品(唐前期,侍中、中书令皆正三品,中叶以后,升至从二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通典·职官典·宰相》)。“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新唐书·百官志》)高宗总章二年(公元669年),以张文为“东台侍郎(即门下侍郎)同东西台三品,‘同三品’入衔,自文始。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入衔,自待举等始”(《新唐书·百官志》)。《资治通鉴》唐永淳元年载此事,较《新唐书·百官志》及《大唐新语》为详:夏四月丁亥,“以黄门侍郎颍川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秘书员外少监检校中书侍郎鼓城郭正一、礼部侍郎鼓城魏玄同并与中书门下同承受进止平章事,上(高宗)欲用待举等,谓〔中书令〕崔知温曰:‘待举等资任尚浅,且令预闻政事,未可与卿等同名。’自是外司四品已下知政事者,始以平章事为名。”

宰相员数,没有固定名额,自唐玄宗“先天元年(公元712年)之前,其员颇多,〔唐中宗〕景龙(公元707—710年)中,至十余人。开元以来,常以二人为限,或多则三人”(《通典·职官典·宰相》)。唐德宗贞元三年、四年(公元787、788年),独相李泌。过多和独相,都是不正常的。中唐以后,宰相员数一般固定为四人,北宋人宋敏求在《春明退朝录》中称:“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这大概是指中晚唐的情况而言的。

肃宗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定令“宰相分直,主政事笔,每一人知十日”。到了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又改为“每日一人执笔”(《通典·职官典·宰相》)。“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李肇《唐国史补》)。

唐代的制度,朔望常朝以外,皇帝每逢一、五、九日,开延英殿接见宰相,如有重要政事,由中书门下具榜子奏请皇帝开延英殿议事。宰相必须同时进见,同时退出。如唐德宗时,窦参为宰相,每与诸相同时奏对,“诸相出,参独居后,以奏度支为辞(时参兼度支转运使),实专大政,多引亲党置要地”(《资治通鉴》唐贞元五年),史以此为讥,因为宰相单独奏事,是不合制度的。宰相退出之后,方镇节度使,或翰林学士,或尚书、侍郎接着奏事,称“次对官”,就可单独接见,如宣宗大中十二年(公元858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蒋伸从容言于上曰:‘近日官颇易得,人思徼幸。’上惊曰:‘如此,则乱矣。’对曰:‘乱则未乱,但徼幸者多,乱亦非难。’上称叹再三。伸起,上三留之,曰:‘异日不复独对卿矣。’伸不谕。十二月甲寅,以伸同平章事”(《资治通鉴》唐大中十二年)。宣宗就要任命蒋伸为宰相,宰相按制度要同时入对,不能独对,所以宣宗这样说。延英接对,相当紧张,唐宣宗御延英殿,“每宰相奏事,旁无一人立者,威严不可仰视。奏事毕,忽怡然曰:‘可以闲语矣。’因问闾阎细事,或谈宫中游宴,无所不至。……乃起入宫。令狐谓人曰:‘吾十年秉政,最承恩遇;然每延英奏事,未尝不汗沾衣也。’”(《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十二年)

唐制,诸宰相日会食于政事堂(《资治通鉴》唐建中二年胡注)。唐玄宗开元三年(公元715年),姚崇、卢怀慎同为宰相,姚崇因事告假十余日,“政事委积,怀慎不能决”。“崇既出,须臾,裁决俱尽,颇有得色。”“怀慎与崇同为相,自以才不及崇,每事推之,时人谓之‘伴食宰相’。”(《资治通鉴》唐开元三年)唐代宗时,“元载、王缙之为相也,上(代宗)日赐以内厨御馔,可食十人,遂为故事”。后来常衮、朱为相,上言“餐钱(即食料钱)已多,乞停赐馔”。“时人讥衮,以为朝廷厚禄,所以养贤。不能,当辞位,不当辞禄。”(《资治通鉴》唐大历十二年)顺宗永贞元年(公元805年),王叔文用事,时“诸宰相会食中书。故事,宰相方食,百寮无敢谒见者。叔文至中书,欲与〔韦〕执谊计事,令直省通之,直省以旧事告,叔文怒,叱直省,直省惧,入白。执谊逡巡惭赧,竟起迎叔文,就其阁语良久。杜佑、高郢、郑瑜皆停箸以待。有报者云:‘叔文索饭,韦相公已与之同食阁中矣。’佑、郢心知不可,畏叔文、执谊,莫敢出言。瑜独叹曰:‘吾岂可复居此位!’顾左右,取马径归,遂不起”(《资治通鉴》唐永贞元年)。这段史料,介绍宰相会食制度很具体。宰相会食,有似工作午餐,通过会食,增加磋商大政的机会,是无可厚非的。

唐制“凡拜相、礼绝班行,府县载沙填路,自私第至子城东街,名曰沙堤”。“每元日、冬至列仗,大官皆列珂伞,列烛有至五六百炬者,谓之火城。宰相火城将至,则众少皆扑灭以避之”(《唐国史补》)。

唐宰相任期长短,前后不一。开国草创之初,任宰相者一般预同艰难,多习知民情,有从政经验,久任是有好处的,故裴寂任相位者十一年,房玄龄二十二年,魏徵十四年,长孙无忌三十二年,李勣二十年。高宗时,许敬宗十四年,戴至德十二年,郝处戴十二年,李敬玄十一年。武则天时期,宰相就调迁频繁了。唐玄宗时,李林甫居相位十九年,唐代宗时,元载居相位十五年,而他们两人均以久任误国。自此以后,宰相任期多者四五年、少者一二载,任免频繁,甚至有任一日宰相者。僖宗时,命王徽为宰相,是日黄巢破潼关,僖宗出奔梁洋,王徽任宰相仅一日。有的宰相尽管任期短,如杜如晦为相不足二年,却与房玄龄齐名,并称房、杜。宋为相不足四年,然与姚崇同称名相。张柬之为相七月,而起兵诛张易之、张昌宗,功绩彪炳。刘晏为相一年,杨炎为相一年十一个月,晏以理财称,炎建议实施两税法,使唐王朝社会经济危而复安。陆贽为相两年八个月,杜黄裳为相一年六个月,亦皆卓有建树。

唐朝皇帝随时随地可以罢免宰相。罢免的方式,一是罢守本官,如元和五年(公元810年),太常卿权德舆为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八年(公元813年),德舆罢相为礼部尚书。二是改任他职,如开成四年(公元839年),郑覃罢相为尚书左仆射,陈夷行罢相为吏部侍郎。三是带了宰相名号出为方镇,如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李夷简罢相,以检校左仆射同平章事出为淮南节度使;长庆三年(公元823年)杜元颖罢相,以检校礼部尚书同平章事出为西川节度使;宝历二年(公元826年),李程罢相,以检校兵部尚书同平章事出为河东节度使。宰相出为节度使,往往是雄镇大藩,西川、淮南、荆南、河东,尤其是宰相回翔之地。四是半退休,如大中二年(公元848年),韦琮罢相,为太子宾客,分司东都;咸通五年(公元864年),蒋伸罢相,为太子少保,分司东都。五是左迁,如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崔群罢为湖南观察使,令狐楚为宣歙观察使;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元稹罢相为同州刺史。六是贬官,如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皇甫罢相,贬崖州司户参军;乾宁三年(公元896年),陆罢相,贬峡州刺史。当然,宰相也有赐死被杀的,那是例外的情况了。

唐门下省有弘文馆,置学士和校书郎,掌校理典籍,刊正错谬。中书省置集贤殿书院,置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修撰官,掌承旨撰集文章,校理典籍。皇帝有时召见他们,也只是讲论文义,不及时政。《新唐书·百官志》云:“唐制,乘舆所在,必有文词、经学之士,下至卜医伎术之流,皆直于别院,以备宴见。而文书诏令,则中书舍人掌之。自太宗时,名儒学士时时召以草制,然犹未有名号。〔高宗〕乾封(公元666—667年)以后,始号北门学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既而又以中书务剧,文书多壅滞”,起草诏敕的中书舍人,也因不能常常觐见皇帝,上下隔膜,“乃选文学之士,号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翰林学士,无固定员额,自诸曹尚书至校书郎有文才者,都可入选,“入院一岁,则迁知制诰,未知制诰者,不作文书”。“其后,选用益重,而礼遇益亲,至号为内相”。“内宴则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当时宰相不能单独进见皇帝,翰林学士却不受束缚,因为要起草机要文书,有时还能从容应对,把知道的一些外面情况反映给皇帝知道。如甘露事变之后,唐文宗御思政殿,“召当直学士周墀,赐之酒,因问曰:‘朕可方前代何主?’对曰:‘陛下,尧舜之主也。’上曰:‘朕岂敢比尧舜!所以问卿者,何如周赧、汉献耳?’墀惊曰:‘彼亡国之君,岂可比圣德!’上曰:‘赧、献受制于强诸侯,今朕受制于家奴(宦官),以此言之,朕殆不如!’因泣下沾襟”(《资治通鉴》唐开成四年)。这些知心话,皇帝只能和翰林学士讲,可见翰林学士和皇帝的亲近程度。唐宣宗时,“召翰林学士韦澳,托以论诗,屏左右与之语曰:‘近日外间谓内侍权势何如?’对曰:‘陛下威断,非前朝之比。’上闭目摇首曰:‘全未,全未!尚畏之在。卿谓策将安出?’对曰:‘若与外廷议之,恐有太和之变,不若就其中择有才识者与之谋。’上曰:‘此乃末策,自衣黄(流外及庶人服黄)、衣绿(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八品服绿)至衣绯(四品服深绯五品服浅绯),皆感恩,才衣紫(三品以上服紫)则相与为一矣。’”(《资治通鉴》唐大中八年)这也是私房话,宣宗和韦澳讲了,可见皇帝和翰林学士的亲密程度。

唐宪宗即位初年(公元805年),任命郑为学士承旨,成为学士的班首。唐自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至懿宗咸通十四年(公元873年),一百十七年中,凡任命翰林学士一百六十七人,其中有五十五人,后来都做到宰相,占三分之一强(见《翰苑群书》著录丁居晦《重修承旨学士壁记》),这个比重,反映了翰林学士地位的重要性。

学士院在大明宫右银台门北面,北连春宫(太子宫),西接羽林军。学士上直,各有一室,西垣有小楼,学士们常宴语于此楼。学士院因在禁内,韩偓云:“禁署严密,非本院人,虽有公事,不敢遽入。至于内夫人宣事,亦先引铃,每有文书,即内臣立于门外,铃声动,本院小判官出受,受讫,授院使,院使授学士”(《雨后月中玉堂闲坐》诗注)。翰林学士“初上赐食,皆是蓬莱池鱼脍。夏至后,颁赐冰及烧香酒,以酒味稍浓,每和冰而饮”(李德裕《述梦诗四十韵》注)。宪宗初即位,南方曾献荔枝,亦蒙颁赐。学士院内遍植松槐、玉蕊、桃李、樱桃、蔷薇、玫瑰、牡丹、芍药、石竹、青菊,繁隘异常。元和初,置书诏印、由学士院主之,处分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中书门下两省。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立太子)、大诛讨、任免三公宰相,并用白麻纸,锁院起草,绝对保密。李肇《翰林志》称元和二年(公元807年)正月己酉,御史中丞武元衡为门下侍郎,中书舍人李吉甫为中书侍郎,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李吉甫原以中书舍人兼翰林学士,和另一翰林学士裴同直,宪宗命裴草李吉甫拜相制,命李吉甫草武元衡拜相制。锁院之际,“两不相知”,“垂帘挥翰”。“至暮,吉甫有叹惋之声,终不言”。两制写成,要值日翰林学士同署“麾之后”,李吉甫才知道自己也当上宰相。

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尚书左、右仆射。前面已讲到过。由于唐太宗在即位前当过尚书令,以后就很少任命尚书令(只有任命郭子仪等几个人是例外),所以尚书左右仆射实际是尚书省的长官。《大唐新语》云:“自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仆射并是宰相,故太宗谓房玄龄等曰:‘公为宰相,当大开耳目,求访贤哲。’即其事也。神龙初,豆卢钦望为仆射,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不敢参议政事……自后仆射不知政事矣。”《资治通鉴》叙述这一过程,更是详细。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六月癸亥,“命右仆射豆卢钦望,有军国重事,中书门下可共平章。先是,仆射为正宰相,其后多兼中书门下之职,午前决朝政,午后决省事。至是,〔豆卢〕钦望专为仆射,不敢预政事,故有是命。是后专拜仆射者,不复为宰相矣。”就是说,左右仆射没有参加政事堂议事的资格了。这样,尚书省也就变成为纯粹受成的政务执行机关了。

尚书省左、右仆射下设尚书左右丞,尚书左丞管吏、户、礼三部十二司,尚书右丞管兵、刑、工三部十二司。六部各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至二人。每部之下各设四司,以郎中为各司之长。六部以外有九卿、五监。过去六部和九卿、五监之间的职掌缠绕不清,自隋代起,稍加厘革,唐承隋旧,又复加以调整。这样,政务既统于三省,而九卿、五监也分掌皇室和朝廷一部分事务,成为中央政权机关中有机构成的一部分,不像东晋时代那样“九卿为虚设”(《通典·职官典序》注引引桓温语)了。

御史台是最高的纠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员额二人。武则天时,曾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后又分为左右肃政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新唐书·百官志》)。到唐睿宗时,复称御史台。御史台内设三院,第一是“台院”,有侍御史、侍御史内供奉等员;第二是“殿院”,有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内供奉等员;第三是“察院”,有监察御史、监察御史里行等员。侍御史也简称御史,其职掌是“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唐六典·侍御史》),“受制出使,分判台事”(《通典·职官典·侍御史》)。侍御史和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别在朝堂值班一日,受理京都和州县官民的诉讼,称为“三司受事”。如果有大诏狱要审讯,御史又会合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大理寺司直(或评事)共同推鞫,称为“三司推事”。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唐六典·殿中侍御史》),在大朝会时,“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通典·职官典·殿中侍御史》),都由殿中侍御史负责纠察。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六典·监察御史》)。李肇《唐国史补》“御史故事:大朝会(含元殿)则监察〔御史〕押班,常参(在宣政殿)则殿中〔侍御史〕知班,入阁(在紫宸殿)则侍御史监奏。盖含元殿最远用八品,宣政其次用七品,紫宸最近用六品。殿中〔侍御史〕得立五花砖,绿衣,用紫案褥之类,号为七贵”。因为御史可以弹劾官吏,整肃法纪,所以统治政权很重视御史的人选,开始时由吏部和中书门下议定人选,依例选授。到了唐高宗以后,往往由宰相向皇帝推荐,或皇帝直接除授。三院御史虽然都是御史大夫的下属,但他们在职权范围之内,都可以直接提出弹章,不必经过御史大夫的批准,甚至可以弹劾顶头上司御史大夫。

还有一个典司图籍的官署——秘书省,也值得一提。秘书省的长官称秘书监,副长官称秘书少监。其下有秘书丞,有秘书郎四员,“分掌经籍图书,分判校写功程事”(《通典·职官典》)。又有校书郎八人,“掌雠校典籍,为文士(进士及第)起家之良选”。有正字四人,“掌刊正文字”。秘书省下设著作局,有著作郎二人,著作佐郎二人(初为四人,开元二十六年改为二人),“掌修国史及制碑颂之属。”《太平广记》卷一百八十七引《两京记》云:“唐初秘书省唯主写书贮掌勘校而已,自是门可张罗,迥无统摄官属,望虽清雅,而实非要剧。”“流俗以〔秘书〕监为宰相病坊,少监为给事中、中书舍人病坊。〔秘书〕丞及著作郎为尚书郎病坊。秘书郎及著作佐郎为监察御史病坊。言从职不任繁剧者,当改入此省。然其职在国史,非复喧卑,故好学君子,厌于趋竞者,亦求为此职焉。”秘书省相当于当时的皇家图书馆,虽然无权势可言,但藏书万轴,到那里去做官,有博览群书的机会,所以好学之士是愿意去的。

唐初中央政务机构职官简表

在六部二十四司、九寺等中央政务机构中,从唐中叶起,以户部所属几个司变化最大。从武则天、唐中宗时代起,由于王朝官僚机构不断扩大,军费日益增加,王朝的财政收支渐渐不能平衡,因此增辟财政的来源便成为重要的课题。原来的财政机构,已经不能执行愈来愈繁重的任务,势必设置各种专事聚敛勾剥的使额。如为了检括户口,在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任命宇文融为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公元745年),加户部郎中王勾当户口色役使。为了催征各地租税,于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以殿中侍御史宇文融勾当租庸地税使;天宝二载(公元743年),由陕郡太守韦坚兼知勾当租庸使;天宝六载,加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杨慎矜诸郡租庸使;到了安禄山起兵,至德元载(公元756年),又以第五琦为监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为了增加盐税的收入,在唐睿宗时,设置盐池使,由当州刺史兼充;到了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宰相萧嵩兼领关内盐池使。安禄山起兵,唐王朝于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诸道盐铁使,以管理盐的专卖为主,兼掌银铜铁锡的采冶事务,盐铁使从此便成为极其重要的差遣职务。因为御史台官员,有弹劾官吏、勾稽籍帐之权,所以户口、租庸、盐铁诸使多兼御史职衔,以重事权。同时尚书省户部四司中,其户部、度支二司,因为掌握全国租赋和财政收支的缘故,所以特别重要起来。天宝以后,度支一司,或由他官来兼知,或由户部尚书、侍郎来“专判”,称为度支使,或判度支使、知度支事、勾当度支使,从此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使,成为王朝钱谷出纳的最高财政长官。往往由善于聚敛的大臣或宰相兼领,这可以说是从唐中叶开始,一直到五代、北宋时止,行政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变革。

使,本来是临时差遣的职官名号,唐中叶以来,逐渐作为官名固定了下来。李肇《唐国史补》云:“开元已前,有事于外,则命使臣,否则止罢。自置八节度、十采访,始有坐而为使者。其后名号益广,于是有为使则重,为官则轻,故天宝末有佩印至四十者。大历中,请俸有至千贯者。今在朝太清宫〔使〕、太微宫〔使〕、度支〔使〕、盐铁〔使〕、转运〔使〕、知匦〔使〕、闲厩〔使〕、左右巡〔使〕、分察〔使〕、监察〔使〕、馆驿〔使〕、监仓〔使〕、监库〔使〕、左右街〔使〕。外任则节度〔使〕、观察〔使〕、诸军押蕃〔使〕、防御〔使〕、团练〔使〕、经略〔使〕、镇遏〔使〕、招讨〔使〕、榷盐〔使〕、水陆运〔使〕、营田〔使〕、给纳〔使〕、监牧〔使〕、长春宫〔使〕。有因时而置者,则大礼〔使〕、礼仪〔使〕、礼会〔使〕、删定〔使〕、三司〔使〕、黜陟〔使〕、巡抚〔使〕、宣慰〔使〕、推覆〔使〕、选补〔使〕、会盟〔使〕、册立〔使〕、吊祭〔使〕、供军粮料〔使〕、和籴〔使〕,此其大略。经置而废者不录(如山陵使之类)。宫官内外,悉谓之使,旧为权臣所绾,州县所理,今属中人(宦官)者亦有之。”此外尚有诸道简点使,百寮寻胜使,秘书省图书使、疏决囚徒使、招召乡兵使、木炭使等,并见《唐会要》。又禁内有五坊宫苑使,五坊者,谓雕坊、鹘坊、鹰坊、鹞坊、狗坊,而《东城老父传》中的斗鸡亦属于五坊。五坊宫苑使开始由朝士担任,如牛仙客、章仇兼琼皆兼带此职使,后来就由宦官李辅国来兼领了。唐肃宗起兵灵武,收复两京,命九节度北伐,以宦官鱼朝恩为观军容宣慰处置使,郭子仪、李光弼等皆得受其节制。代宗时,更号鱼朝恩天下观军容宣慰处置使,专领神策军,兵权更大。唐僖宗时,宦官田令孜为十军十二卫观军容制置左右神策护驾使。僖宗末,又以宦官杨复恭为六军十二卫观军容使。唐代宗永泰(公元765—766年)中,始置内枢密使,以宦官为之。枢密使“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贮文书而已。其职掌唯承受表奏,于内中进呈。若人主有所处分,则宣付门下施行而已”(《文献通考·职官考》)。永泰中,宦官董延珍掌其事。宪宗元和中,刘光琦、梁守谦为枢密使。穆宗长庆中,王守澄知枢密使。僖宗、昭宗时,枢密使杨复恭、西门季元欲夺宰相权,至在宰相堂帖后帖黄,权力高于宰相。宰相在延英殿奏事,枢密使立侍,参与可否,及出,枢密使或矫造上旨,改易初议。五代时,始改用士人。唐末,又置宣徽南北院使,并置副使,宦官严季实、杨复恭皆居此职。宣徽南院使的资望又高出于宣徽北院使,然两使“事皆通掌”。唐代的职官志都没有提宣徽使的职掌,据《文献通考·职官考》载:宣徽使“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郊祀、朝会、宴飨、供张之事,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其名物。分掌四案,曰兵案、曰骑案、曰仓案、曰胄案。”这虽然是唐以后的记录,但可作为唐宣徽使职掌的参考。五代以后,宣徽使改用士人。

唐王朝初年,置十二卫府,分掌禁卫军。到了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发展为十六卫。这十六卫的名号,又屡有改变,一直到唐睿宗景云元年(公元710年),十六卫才定名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每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千牛卫只有一人)。自左右卫至左右领军卫等十卫大将军,都职掌宫廷警卫。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以执御非违”。左右监门卫大将军“掌诸门警卫、门籍之法”。左右千牛卫大将军“掌宫殿侍卫及供御之仪仗”(《唐六典》)。十六卫大将军、将军,无事则统领卫士,宿卫京师,“有事,则命总之出征”(《玉海》卷一百三十八引《邺侯家传》)。“事解辄罢,兵散于府(折冲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有份地),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新唐书·兵志》)。国家的主要军事力量,集中在中央,内重外轻,足以临制四方,这对于中央集权是非常重要的。

东晋、南朝和北魏有使持节都督某某州诸军事,权任极重,北周改都督某某州诸军事为总管某某州诸军事,简称总管。隋文帝于并(州治晋阳,今山西太原西南)、益(州治成都)、荆(州治江陵)、扬(州治江都,今江苏扬州)四州置大总管府,其余称总管府,不加“大”字,分为上、中、下三等。隋炀帝嫌总管权任太重,威胁王权,因此曾省废总管府。唐初复置总管府,亦有大总管、总管之号。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又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总管府为都督府。大都督督十州以上军事,都督所督不满十州。都督的职权是:“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新唐书·百官志》)。如果都督加“使持节”名号,便有权杀所督诸州刺史以下官员,成为地方的军事最高长官了。都督的权力太大,就会影响中央集权,唐以前的都督或总管,往往兼领驻在州的刺史,到了唐代,一般都督都不兼领刺史,只管军事,不管民政,只有大都督名义上虽领刺史,但自唐高宗以后,大都督往往由亲王遥领,而由朝廷另派长史代行大都督职权,其刺史兼职实际上也由州佐代理,因此唐前期的都督权力,比之前代大有削弱。在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曾划分全国为二十四个都督府,“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民)善恶”(《唐会要》卷六十八),当时许多朝臣认为“都督专杀生之柄,权任太重,或用非其人,为害不细”(《资治通鉴》唐景云二年),反对扩大都督的职权。中叶以后,都督职权移于节度使,都督的名号也废除了。关于节度使,以后另章还要讲到。

唐初为了加强对地方控制,有所谓“道”的划分。隋文帝初年,曾置河北道行台尚书省于并州,置河南道行台尚书省于洛州,置西南道行台尚书省于益州。唐武德初年,也设有陕东道、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北道等行台尚书省。诸道的行台尚书省,往往代表中央政府综理地方军民事务,这种道是临时设置的大行政区。到了武德末年,全国统一,诸道的行台尚书省陆续撤销,但道的名称,却相承不废。唐太宗贞观初年,把全国分为十道:一、关内道;二、河南道;三、河东道;四、河北道;五、山南道;六、陇右道;七、淮南道;八、江南道;九、剑南道;十、岭南道。这种道,只是一种监察巡视的区域,如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分遣大臣萧、李靖等十三人为黜陟大使,巡行诸道,察长吏贤、不肖。武则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发十道巡抚使。以上都属临时差遣性质。中宗神龙二年(公元706年),选内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二年一代,以巡察州县,遂成为常设官员。景云二年(公元711年),改称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称为十道按察采访处置使(武则天时已有采访使,见吐鲁番出土长安三年括逃户牒文)。至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分全国为十五道,各置采访处置使。天宝末年,又兼黜陟使。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采访处置使为观察处置使,“掌所部善恶”。自此以后,方镇权重,节度使往往兼领观察处置使,割据一方,至全国分为四十余道,一道就是一个军事割据区或行政区,这和唐初作为监察区的十道,性质大有不同了。

唐前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为以州统县的两级制度,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一度改州为郡,改州刺史为郡太守,但是只改名称,“职事不易”,而且到了肃宗至德元载(公元756年),又恢复州刺史的名称了。唐代的州分上中下三等,以户数多寡来定等级:有时以四万户以上、有时以三万户以上、有时以二万户以上为上州,有时以二万五千户以上、有时以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不满二万户者为下州。地区较重要的州,又有“辅”、“雄”、“望”、“紧”等次第(1)。每州置刺史,掌全州政务,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其助理官有别驾、长史、司马。下设录事(管机要和文书簿籍)、司功(管官吏考绩和文化教育)、司仓(管租赋和仓库)、司户(管户口和徭役)、司兵(管城防和军械)、司法(管刑狱)、司士(管工程、水利、交通及工匠等)参军事若干员。

县的等级,也“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准,有“赤(京都所治为赤县)、畿(京都近旁为畿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通典·职官典·县令》)(2)。有时以六千户以上、有时以五千户以上为上县,有时以三千户以上、有时以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为下县。每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设县丞作为县令的助理,另设主管文书簿籍的主簿和分管刑狱事务的尉。

县的下面,还有乡里基层组织。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有保长“以相禁约”。百户为里,每里有里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通典·食货典·乡党》)。五里为乡,每乡置“耆老”一人,亦称“父老”。城市为坊,每坊置坊正。城郊为村,另置村正。里正、坊正都免除课役。

唐制,封爵九等:一曰王;二曰嗣王、郡王;三曰国公;四曰开国郡公;五曰开国县公;六曰开国县侯;七曰开国县伯;八曰开国县子;九曰开国县男。受封的功臣和贵族,虽然都没有实际的封土,但加实封的,可以根据所食实封的户数,征收租庸。唐初食实封的只有二三十家,多的食实封二千五百户,少的五百户。唐中宗时,封家增至一百四十多家,用六十余万丁,可见当时封爵之滥(说见另章)。唐玄宗即位,一度有所改革。中唐以后,封爵愈滥,事实上没有那么多的课户可充封户,食封制度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唐王朝对于官吏是十分优待的。除了按品级和职任授与大量的永业田、职分田、分廨田以外,还按品级给禄米,自京官正一品,米七百石,从一品,米六百石,到正九品,米五十七石,从九品,米五十二石不等。外官禄米降京官一等。此外又有俸料钱(月俸、食料、杂用钱)等。而且,“自开元以后,置使甚众,每使各给杂钱。宰相杨国忠身兼数官,堂封(中书门下共食实户三百,称为堂封)外,月给钱百万;幽州平卢节度使安禄山、陇右节度使哥舒翰兼使所给,亦不下百万”(《新唐书·食货志》)。唐王朝豢养的官吏越多,对农民的剥削必然越残酷。

唐王朝排除了工匠商贩子弟做官的机会。法令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唐六典·户部郎中》)。“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吏部郎中》)。封建政权只是在地主阶级中选用官吏,不是地主阶级分子就无法参加到政权机构中去。

驿站制度与过所制度 唐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盛大的朝代,其疆域之辽阔,远过于秦、汉。唐王朝要想统治这样版图辽阔的疆域,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便利镇压人民,首先必须把全国的交通干线,加以整理。

唐承前代之制,“凡三十里置一驿”,“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不必三十里”。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公元739年),全国驿站“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按总数有误),二百六十所水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陆驿,八十六所水陆相兼”(《唐六典·驾部郎中》)。每驿皆置驿长一人,“选州里富强之家主之”(《通典·职官典·职官》)。据唐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唐律》卷十五《厩库律》疏议引)所以没有财产,赔偿不出马匹的人,是无法充任驿长的。

全国驿站,概归兵部的驾部郎中掌握。诸州都督府及诸州刺史府有司兵参军事,分掌传驿。诸县传驿,则由县令兼督,最后就是驿的管理人驿长负责了。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曾派御史巡察诸道驿站,到唐后期,又添置了馆驿使这一个差遣职务。

驿的经费,是由朝廷从户税内抽出一部分来拨给的,天宝中(公元742—755年),每年户税可以收到二百多万贯,其中一部分,作为邮传经费之用。

驿有驿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田四十亩,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通典·食货典·田制》)。驿田皆栽种苜蓿,作为驿马的饲料。

陆驿依马匹多少分为七等,繁要的驿站,驿马多至七十五匹,较闲的驿站也有马八匹。《唐律》卷十五《厩库律》有“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至杖一百”之语,可见驿马之外,也用驿驴以充传递。水驿依船只多少,分为三等,繁要的驿站,给船四艘;较闲的驿站,给船三艘;更闲的驿站,给船二艘。水陆相兼的驿站,大都在关津渡口,因为驿使必须济川渡津,所以驿站除了要准备马匹之外,还须兼备船只。

驿站驿夫的名额,视驿马、驿船的多寡而定。“凡马三,各给丁一人;船一,给丁三人”(《唐六典·驾部郎中》)。

驿夫一般都由平民轮番担任,在服役时,表面上算是有酬报的,可是酬报很菲薄,所以一般驿夫的生活,都非常困苦。唐诗人王建《水夫谣》:

苦哉生长当驿边,官家使我牵驿船。辛苦日多乐日少,水宿沙行如海鸟。逆风上水万斛船,前驿迢迢后淼淼。半夜缘堤雪如雨,受他驱遣还复去。夜寒衣湿披短蓑,臆穿足裂忍痛何。到明辛苦无处说,齐声腾踏牵船出。一间茅屋何所直!父母之乡去不得。我愿此水作平田,长使水夫不怨天。

这首诗反映了唐中叶驿站纤夫的痛苦生活,内容是非常深刻的。

驿舍对驿使的供应,则是“丰屋美食”(高適《陈留郡上源新驿记》)。繁要的驿站、驿舍往往有上厅、别厅、西厅、东厅等厅房(3),有的驿舍还有楼(4),又有池沼、游艇、竹林、柳荫、酒库、茶库、菹库等等(5)。

乘驿的官吏,通称为驿使。有军务要速而乘驿赍送文书的人,固然谓之驿使;入朝或上任的官吏准许乘驿的,也称驿使。驿使有乘驿、乘传的分别,乘驿是光骑着驿马,乘传则是乘坐驿马拉的车辆。赍送公文尤其是有急事者,往往给驿;官吏携带家眷入朝、上任,往往给传。

官吏给驿马多少,按照他们官阶的高低来决定。“给驿职事官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唐律》卷十《职制律》疏议引《公式令》)乘传的“官、爵一品,给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唐律》卷二十六《杂律》疏议引《厩牧令》)。

驿马快速,传车迟缓。乘驿的每天按照规定应该驰六驿,即一百八十里;假使是贬官,每天须驰十驿,即三百里以上;传递大赦令的,每天须驰五百里,即十六驿以上。乘传的每天按照规定应该行四驿,即一百二十里。驿使如赍送军务要速公文而在途稽延的,稽迟一天,须受杖八十;两天,要罪加一等。如不依据驿路而走弯路的,多走弯路一里,须受杖一百;五里,罪加一等。

驿使到站,必须换马再走,倘不换马,杖八十;因此致驿马劳累而死的,还须赔偿马匹。驿使到达驿站,食宿全由驿站供给;驿使“无故不得于馆驿淹留”,纵然有事淹留,也不得超过“三日以上”(《唐会要》卷六十一)。

发驿遣使,由门下省发给阔二十五分、长五寸的银牌一面,刻有“敕走马银牌”五个隶字;有时又用“角符”。乘传的由政府发给“铜龙传符”。外州没有银牌和铜龙传符处,由诸军州发给纸券。到了后来,索性都发给纸券了。驿券有往还券和单程券的分别。除门下省以外,诸军州不准发给往还券。还规定,马驿券只准乘马,水驿券只准乘船,两种券不能通用。伪造驿券,要处绞刑。丢失驿券,必须在三十天之内找到;倘若找不到,也要判刑(6)。

唐王朝为了统治版图辽阔的疆土,建立了这样一套比较完备的驿站制度。这种驿站,完全是供传递文书人员和过境官吏使用的,它和全国水陆交通的发展,各地商业的物资交流,关系不大。

驿站,汉人称之为传舍;驿车,汉人称之为传车或传乘(7);过所,汉人也称之曰传。《周礼·地官司徒·司关》郑玄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过所,就是通过关、戍、守捉的通行证明。刘熙《释名》:“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他解释传字,“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汉书·孝文帝纪》:“除关无用传。”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颜师古曰:“古者或用,或用缯帛。者,刻木为合符也。”《汉书·终军传》:“关吏予军。”张晏曰:“,符也。书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苏林曰:“,帛边也。旧关出入皆以传,传烦,因裂头,各以为信也。”《说文解字》:“,传信也。”马缟《中华古今注》:“传者,以木为之,长一尺五寸,书符信于其上。又一版,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期信,即如今之过所也,言经过所在为证也。”综合起来,《唐六典》云:“古书帛为,刻木为契(亦作),二物通谓之传。传如今过所。”这是最简明的解释。西汉以前人称过所都称作传,东汉人才称作过所。郑玄、刘熙都是东汉人,张晏是魏人,所以他们都以过所来解释传、、。《三国志·魏书·仓慈传》:西域胡“欲诣洛者,为封过所”。《太平御览》卷五百九十八引《晋令》:“诸渡关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有所,写一通,付关吏。”到了唐代,经过关(8)、戍,也是必须出示过所,才得通过。《唐六典》:“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唐律·卫禁律》:“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疏议》说:“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此外如把过所借给他人和冒名顶替出关的两方都得判罪。度越沿边关津,处罪更重。主判的官吏如果把过所发给不应发的人,也要受到严厉的处分。因为刑法上处分比较重,所以官吏对过所的判给,审查比较严格。

据《唐六典》的记载,唐代的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发给,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发给(9)。尚书省主管过所事务的是刑部的司门郎中和员外郎,由刑部司门司主判,都官司都官郎中或员外郎判依(审核同判)。在地方,由户曹参军主判,咨议参军等判依。唐人向中央或地方请给过所,大概是缮写二通,一份是正本,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请过所的本人;一份是副本,形式和正本一样,也都要经过判官、通判官签名,由刑部司门司或都督府州户曹归档保存。当时日本《公式令》制定的令式,有不少参用唐制。据日本《公式令》过所式的说明说:“右过所式,并令依式具录二通、申送所司。所司勘问,即依令署一通,留为案,一通判给。”

我们现在举日本僧圆珍的过所为例(10):

这是由尚书省刑部司门司发给的过所,过所上盖了“尚书省司门之印”,一共三处。另外我们在下面再介绍一件近年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高昌唐益谦请求西州都督王斛斯发给过所前往福州的牒文:

这是唐益谦代替他叔叔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向西州都督府请求发给过所使其眷属得以前往福州任所的牒文。因为唐益谦是别将,已取得粮马递,有资格住驿站,所以可以不给过所,而一大批眷属、奴婢、作人(作客)、马、驴等,却必须由西州都督府发给过所,沿途关津,才准通过。过所还载明经过玉门(今甘肃敦煌西)、金城(今甘肃兰州西北黄门渡口)、乌兰(今甘肃靖远西南)、大震(今陕西陇县陇山下)、潼(今陕西潼关北潼关)、蒲津(今陕西大荔东、黄河西岸,对岸是山西永济的蒲州镇)等关津。乌兰应该写在大震关之前,牒文误写在大震关之后。度潼关就不必再经过蒲津关,度蒲津关实际已经绕过潼关,牒文里两关并列,可能使取得过所的,在由长安东往东都洛阳时,可以相度当时形势,作出自由选择。我们前面所介绍的日本僧人圆珍过所,由长安前往洛阳,也是经过蒲津关去东都的。唐益谦这件牒文据同时出土的另一件唐益谦牒文证明,年代是在唐玄宗的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的正月,据《元和郡县图志》江南道汀州下云:“开元二十一年,福州长史唐循忠于潮州北、广州东、福州西光龙洞检责得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余户,奏置〔汀〕州,因长汀溪以为名。”时代人物并合,当是其人。这个文件,要比日本僧圆珍在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请得的过所,要早一百二十多年。

过所不仅经过关津要出示检验,就是经过戍防守捉,也得勘核,才许通过。现在只举近年吐鲁番出土的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后的附件四行:

三月十九日悬泉守捉官高宾勘西过

三月十九日常乐守捉官果毅孟进勘西过

三月廿日苦水守捉押官辛立用勘西过

三月廿一日盐池戍守捉押官健儿吕楚勘过

我们就可了解过所不仅经过关津要检验,就是经过设置守捉的地方,也得缴验过所,经守捉官勘过,才准放行。

请求发给过所,必须由申请人备具牒文,按照规定逐一说明各种有关事项,诸如外出原因、人数、身份、年龄,以至奴婢来源,牲畜的毛色口齿,必要时还得附交买婢券等有关证件。负责审查的官吏对此也得一一核实,有关的审批人员都要一一签名。如唐益谦代表他叔叔唐循忠媵薛氏请求发给过所的牒文,最后有斛斯的判示,斛斯就是当时的西州都督王斛斯,可见过所审批的手续相当慎重。这种严格的审批和检查制度,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者实施控制的一种手段;但是过所制度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止走漏国税、逃避赋役、拐卖人口,对于保障封建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程度的稳定作用。

* * *

(1) 《通典·职官典·郡太守》:开元中,定天下州府……以近畿之州为四辅(原注:同、华、岐、蒲四州谓之四辅),其余为六雄(原注:郑、陕、汴、绛、怀、魏六州为六雄),十望(原注:宋、亳、滑、许、汝、晋、、虢、卫、相十州为十望),十紧(原注:初有十紧州,后入紧州者甚多,不复具列)及上(上州一百九)、中(中州二十九)、下(下州一百八十九)之差。

(2) 《通典·职官典·县令》: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按三府谓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畿(八十二县)、望(七十八县)、紧(一百一十一县)、上(四百四十六县)、中(二百九十六县)、下(五百五十四县)七等之差。

(3) 《唐会要》卷六十一:旧例,御史到馆驿,已于上厅下了,有中使后到,既就别厅。

《唐会要》卷六十二:麟德二年(公元662年)十月,征刘仁轨,次于莱(治掖,今山东莱州),舍于驿西厅。夜已久,有御史至,驿人白曰:“西厅少佳,有使止矣”。曰:“谁?”曰:“带方州刺史。”御史令移郤,仁轨遽就东厅。

(4) 孟浩然《夜泊宣城界诗》:南陵问驿楼。

(5) 杜甫《秦州杂诗》: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

《太平广记》卷四百九十七引李肇《唐国史补》:江西有驿官,以干事自任,白刺史“驿已理,请一阅之”。乃往。初见一室为酒库,诸醢毕熟……又一室曰茶库,诸茗毕贮……又一室曰菹库,诸茹毕备。

(6) 本段参考《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一卷第五期陈沅远《唐代驿制考》。

(7) 《汉书·郦食其传》:沛公至高阳传舍。 按此传舍,即指驿站之屋舍。

《周礼·秋官·行夫》:掌邦国传遽之小事。 郑玄注: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

《汉书·高祖纪》:横乘传诣雒阳。 颜师古曰:传者若今之驿,古者以车,谓之传车。其后又单置马,谓之骑驿。

《史记·孝文帝纪》:太仆见马遣财足,余皆以给置传。 《索隐》曰:《广雅》云:“置,驿也。”《续汉书》云:“驿马三十里一置。”故乐彦云:“传置一也。”

(8) 《唐六典·司门郎中》: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关有驿道者为上关。上关六:京兆府蓝田关,华州潼关,同州蒲津关,岐州散关,陇州大震关,原州陇山关。

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者为中关。中关一十三:京兆府子午、骆谷、库谷,同州龙门,会州会宁,原州木峡,石州孟门,岚州合河,雅州邛崃,彭州蚕崖,安西铁门,兴州兴城、渭津。

他皆为下关焉。下关七:凉州甘亭、百牢,河州凤林,利州石门,延州永和,绵州松岭,龙州涪水。

(9) 《唐六典·司门郎中》:“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本部本司指刑部司门司),在京则省(指尚书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按“虽非所部”,如西州百姓,到了瓜州以后要回去时,向瓜州请求发给过所之类。

(10) 引自日本内藤虎次郎《三井寺藏唐过所考》。转引自万斯年《唐代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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