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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解放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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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红色政权的机构和制度

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治制度,简单说,就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这在当时的中国,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是与以往任何时期中国存在过的政治制度都不相同的。它的新,根本上表现为,这种制度的阶级实质,完全是为了实现被压迫的工农劳动群众的解放及其对国家和自身事务的有效管理。因而,以工农兵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以便有效地体现按照他们的意志去管理国家,管理自己。所以,这种制度从实质到形式都与此前的政治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红色政权地区,系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武装割据,与国民党统治的白色政权相对立的革命根据地。这些地区革命政权的形成,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的工农兵武装暴动,中经过渡性质的“革命委员会”,而后逐渐形成各级地方的工农民主政权。当时,这个政权一度称作各级苏维埃,但由于情况不同,所建立的各级政权具体名称颇不一致。1928年6、7月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明确指出:“中国革命现在的阶段是资产阶级民权性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及土地革命是革命当前的两大任务”,为此,必须“推翻军阀国民党政府,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1。由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的部队在井冈山地区建立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的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并以井冈山为中心发展成为湘鄂区根据地,随后,又从井冈山出发,开辟了赣南区和闽西区,于1930年上半年相继建立江西工农民主政府和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为形成后来的中央区和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奠定了基础。在方志敏领导下,赣东北民主政府于1930年成立。由贺龙、周逸群领导并建立起来的红色政权开辟了洪湖区和湘鄂边区革命根据地。鄂豫皖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军队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到1931年11月7日,各地红色政权的代表集中到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统一的全国红色政权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这样一个中央政府和宪法等文件的诞生与颁布,标志着中国红色政权的建设达到了新的阶段。

1见《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议决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域内,实现了一系列与国民党统治区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规定了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其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该《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参政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2)武装自卫权。“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3)法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信教自由和婚姻自由。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利;取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发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劳动群众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的宪政史上,这是第一部真正确定由劳动人民成为管理国家和自己事务的主人、确保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与近代以来一切由反动统治者制定的各种“约法”、“宪法”、“宪草”完全不同。尽管它存在着不少缺点与不足,但与此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文件的根本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正是这种性质,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1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的规定,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设置如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它每两年召集一次,或可召集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还要“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是:“得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主持工作。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包括: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各项权力。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它由主席和若干人民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去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人民委员1人,副人民委员1至2人,并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各人民委员“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去讨论,如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服务于“镇1载《红色中华》1934年2月22日。

压反革命之目的”。

此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其成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检查长、副检查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各设庭长1人。其权限主要包括:“对于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审查各省裁判权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决议及上诉、抗诉案件;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等。

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人。乡苏维埃的全体1《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集。

代表会议,每10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年12月12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至7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乡苏维埃是红色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毛泽东曾把整个红色政权比喻为牢固的塔,而乡政权犹如塔脚。为了把乡政权变为“石头筑的塔脚”,从而坚固红色政权的整个“宝塔”,革命根据地的各级领导机关非常重视乡政权的建设,并从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乡工农兵代表会议除主席外,代表都坚持实行不脱离生产的原则,全部散处于群众之中,以便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了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没收征发委员会、农业生产委员会、查田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由它们辅助乡政权管理各种事务。这种委员会的参加者都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毛泽东在总结这些经验时说:“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1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2红色政权地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同时,在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中,工农劳动群众及其代表占着绝对优势,从而使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其作用,不但在于对豪绅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实行专政,而且还在于它是工农大众日常生活的管理者。正如毛泽东所说:“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与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所采取的政体形式也有其鲜明特色。它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把工农群众的优秀代表选拔到各级政权机关;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既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它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红色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的不足1“乡苏”即乡苏维埃。

红色政权在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二十年代,当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尚无直接经验的情况下,红色政权在结构模式上曾一度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苏维埃模式。这与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共产国际的指导有着密切关系。这种照搬模式有利有弊。利在能迅速形成一种新的完整的政权体系,弊在很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忽视双方在国情和革命阶段上的差别,如“苏维埃”乃是俄文“工农代表会议”一词的音译,普通中国人不懂俄文,也自然难以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真谛。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红色政权在一定时期内排除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参加,这与中国国情和当时中国革命的性质和阶段是不相适应的。在选举上,对封建性的地主和作为“农村中的资产阶级”的富农没有区分,对大中小资本家没有区分,对封建剥削者本人与其家属没有区分,对剥削者和为剥削者服务的人没有区分,而一概剥夺了这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仅犯了剥夺某些人不应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错误,而且也不利于争取可以争取的力量。另外,红色政权实行“议行合一”制,避免了“三权分立”下常有的相互牵制和扯皮现象,效率较高,这是其优点所在;但完全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而不注意解决如何发挥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作用,也容易导致专擅。

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机构和制度

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的建立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是在抗日民族斗争中逐渐发展起来的,首先形成于陕甘宁边区之后,在广大敌后地区广泛建立并日渐巩固和壮大。1937年9月,伴随以国共两党为轴心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式形成,作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它不再实行以前的苏维埃制度,成为实行抗日统一战线政策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同年,陕甘宁边区进行了民主选举,形成了乡、县各级抗日民主政府,使陕甘宁边区成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和推进敌后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指导中心。

由中国工农红军改编而成的第八路军,挺进华北敌后,创建了一个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并在这些根据地建立了政权机构和抗日民主制度。由八路军一一五师副师长兼政委聂荣臻在留守五台山抗日的同时,创建了敌后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根据地,于1938年1月召开了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由八路军一二○师创立的大青山根据地与晋西北根据地连成一片,成为晋绥边区抗日根据地。八路军一二九师在八路军总部的直接指挥下,进入晋东南的太行山区,逐渐开辟了太行、冀南、冀鲁豫等根据地,为以后建立统一的晋冀鲁豫边区政权准备了条件。山东抗日根据地是在中共地方党组织领导下开始创建的,到1939年一一五师进入山东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由原在南方各省的游击队统一改编而来的新四军,在长江南北地区坚持抗战的同时,创立了华中抗日根据地(包括江南和江北抗日根据地)。总之,到1938年底,在八路军、新四军发展壮大的同时,有大小十多块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建立起来,总人口5000多万,形成了抗击日寇侵略的重要力量。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抗日根据地已形成中国广大的解放区,它包括19个大的解放区,人口9500多万,中国解放区的军队——八路军、新四军和其他人民军队,不但在对日战争的作战上起了英勇的模范作用,而且在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各项民主政策上,也起了模范的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形成了既区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红色政权,又区别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政治制度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新型政权形态——“三三制”政权。这一政权体系的建立,是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它适应中国社会阶级构成“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抗日代表能进入政权机构,得到了议政、从政的机会。

“三三制”政权是抗日战争形势下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权形式,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发展阶段。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红色政权相比,它们的相同之处是: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都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它们的区别在于:红色政权是工农的民主专政,而“三三制”政权则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有更为广泛的阶级和党派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三三制”政权不再采取红色政权时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而以参议会为人民代表机关,其名称和形式是与国民党统治区相一致的。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机构及制度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机构,一般分为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县参议会和县政府、乡参议会和乡政府三级。其中也分设若干派出机构。

边区以边区参议会为边区人民代表机关。组成参议会的议员大部分由边区人民按普通、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同时,有一小部分参议员是在政府认为有必要时,聘请“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有名望者”1担任之,其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边区参议员一般任期2至3年,得连选连任。

边区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1人,主持议会工作。议会每年开一次,闭会期间,由从参议员中选出的常驻委员主持日常事务。但常驻委员会并不是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是: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议决案之执行;听取同级政府之工作报告;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

边区参议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创建及复决边区之单行法规;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提出之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及各厅厅长、高等法院院长所提交审议事项;督促及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之事项;议决边区人民及民众团体提请审议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之事项。1边区政府2由边区参议会选出的政府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边区政府设正、副主席各1人,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边1《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见《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汇刊》。

1《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187、188、189页。

2有的边区政府也称“边区行政委员会”。

区政府下设各厅、部、处,即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于必要时,边区政府得增设专管机关。边区政府委员会在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是边区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受国民政府之管辖”及“边区参议会之监督”,“综理全边区政务”。其职责范围是: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执行边区参议会议决案;选举事项;预算、决算事项;所属行政人员任免;咨调地方部队及督促所属军警绥靖地方事项;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等等。边区政府委员会正、副主席“统一领导全边区政务”,他们是全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其职权范围是: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议;领导执行边区政府委员会议之决议案;代表边区政府,监督全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处理边区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对外代表边区政府委员会。1因为边区政府委员会是参议会闭会期间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它对于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对若干重大问题,如增加人民负担,限制人民自由,变更行政区划及组织者,以及确定重要行政措施等,须得边区参议会核准或追认。

在两次边区政府委员会议之间,所有关于政策、法令、制度的设施及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概由边区政府正、副主席决定。各厅、部、处在边区政府正、副主席的统一领导下,分掌自己所承担的那部分政务。

县参议会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也是经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2年。县参议会每半年开常会一次,职权主要是:选举、罢免县长;制定县单行法规;监察弹劾县村行政人员及司法人员;审查县预算、决算;决定县公有财产之经营及处分事项;议决县政重要兴革事项;审议县政府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县政府工作1。县参议会闭会期间,选出常驻委员5人主持日常事务,或由议长驻会,监督县政府执行决议,必要时2,得召开县参议会的临时会议。

县政府委员会为县参议会闭会期间的全县最高政权机关。

它在边区政府领导和县参议会监督下,总理全县行政事务。其职权包括:执行边区委员会或其行政专员公署之委办事项;执行县参议会决议事项;公布县单行法规;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3。县政府并在不抵触边区政府法规情况下,经呈请边区政府核准,颁行县的单行法规。

县政府委员会设正、副县长为本县最高行政长官,统一领导全县政务。

1参见《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202、247页。

1参见《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273页。

2以下情况被视为“必要”:经议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议者;经全县公民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者;经全县五分之一以上之村民代表会请求者;县长请求,经议长、副议长认可者。3参见《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年版。县政府内设各科,分掌民政、财务、教育、实业、公安等各项行政、司法、保安工作,并设人民武装部掌理兵役、自卫、民兵以及进行游击战争和其他保卫政权、保卫人民事项。

在边区政府与县政府之间,为加强对县政府领导,以提高行政效率,边区政府将边区所属县(市)划分若干行政区,分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行署)。“行署”不是一级政权机关,而是作为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对所属各县(市)负“监督指导”之责。其职权包括:掌握并贯彻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与指示;对边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督察该分区所辖各县之一切行政事宜;组织与领导人民武装,协同军队维持地方治安;监督和指导驻在该行政分区的边区政府各种附属机关;监督所属各县财政经费之收支情况;处理所属各县之间的争议及有关事项1。“行署”一般设专员1人,必要时设副专员1人及若干室(秘书室)、处(民政处、财政处、教育处、粮食处、建设处)、科(保卫科)。

关于乡、区政权。乡政权为抗日根据地的基层政权,其权力机关为乡参议会,由普选产生的乡参议员组成。乡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乡负责人;监督、弹劾乡、村两级行政人员;议决本乡应兴应革事项和经费收支;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事项等。乡参议会不设议长,也不设常驻参议员,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会议由推举产生的3人主席团主持,乡长为当然主席团成员之一。乡参议会每年改选一次,乡长等同时改选,得连选连任。乡设乡政府委员会,作为乡参议会休会期间乡的最高政权机关。乡政府对同级参议会和县政府负责。其基本任务为发展生产事业和文化教育;爱护帮助军队,优待抗日人员的家属;进行抗战动员,建立人民自卫武装,维护革命秩序;举办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关于本乡土地、人口及其他社会情况之调查登记2。乡政府设乡长和文书各1人,脱产专作乡的工作,其他干部都不脱离生产。乡政府视工作需要,可设优待救急委员会、文化促进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锄奸委员会、人民仲裁委员会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临时委员会。乡以下设行政村,以村主任1人主持工作,行政村以下的自然村设村长1人。村主任、村长均由选民选举产生。

在抗日根据地的一些地区,曾根据需要,将若干乡(一般3至5个)归为一区,设区公署(所),不作为一级政权机关,而作为县政府的协助机关,具体负责对所属各乡进行直接指导。区公署(所)一般设区长1人及助理员若干人。区公署承县政府之命,主要办理下列事项:指导帮助乡(市)政府执行上级政策法令和指示;帮助督导乡(市)政府进行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国民教育;帮助督导乡(市)政府组织人民经济,增加生产,改善生活;帮助督导乡(市)之民政、财政、保安等工作及其他兴革事宜;帮助督导乡(市)1参见《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策条例汇集》续编,1944年版。2参见《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策条例汇集》续编。政府组织人民武装,维护地方治安;帮助督导乡(市)政府检查与总结工作经验。1需要指出的是,各抗日根据地政权虽都是按三级体系划分,即边区政府、县政府和乡政府,但其名称和设置并不完全一样。如陕甘宁的边区政权叫陕甘宁边区政府,而晋察冀的边区政权却叫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中国的抗日根据地政权,从行政系统说,是由国民党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但就其实质说,它是中国共产党单独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它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如果说它有真正统一的全国的领导,那就是中共中央。作为中共中央派驻各边区的中央局或中央分局,以及各地党的领导部门,就成为在该地区体现党的具体领导的机构。对于党组织与边区的相互关系,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42年9月所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说得很清楚:“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1抗日根据地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在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只有汉奸和反共分子才没有资格参加这种政权”2。这样的政权组成,既有利于动员一切主张抗日的人们投入抗日斗争,又可使代表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分子占据政权的多数,从而保障以工农的联盟作为政权的基本力量。

从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专政职能说,它的专政对象是日本侵略者和汉奸反动派,而实行专政的,不仅有工农劳动群众,而且有中等资产阶级、开明士绅及参加了反日斗争的部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因此,抗日根据地的阶级本质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对日本侵略者及汉奸反动派联合1参见1943年2月《修正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条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235页。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3),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页。2毛泽东:《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751页。

专政的民主政权。

抗日根据地政权在组织上采取了参议会形式,而不是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那样采取工农兵代表大会制。所以这样做,原因主要在于,当时国共合作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使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名义上成为国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必须在组织形式和名称上与国民党统治区一致起来。当时国民党统治区在省和县都建立了作为民意机关的参议会,抗日根据地政权作为地方政权,也应有相应的机构。但抗日根据地在民意机关的设立上与国民党统治区是有着原则区别的。在国民党不愿给民意机关以真正权力的情况下,抗日根据地却把各级参议会建设成为真正的人民权力机关,这表明了抗日根据地与国民党统治区对待“民意”的根本不同的态度和方针。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

老解放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按其解放的时间先后,可以划分为老解放区、半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三种。老区即日本投降以前的抗日根据地地区;半老区即日本投降以后至1947年6月底人民解放军展开大反攻之前所占领的地区;新区即1947年6月底人民解放军展开大反攻之后所占领的广大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解放区的人民民主政权,从农村到城市,从基层到大行政区,都按照其不同特点,广泛地、扎扎实实地建立起来,成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可靠基础。

在这期间,建设大中城市的临时政权、大行政区的人民政权,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自治政权的实践和经验,都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未曾有过的。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战争环境及不能进行普选以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条件下,人民代表会议部分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此它是过渡到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准备阶段,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解放战争初期,为继续推进老解放区的宪政建设,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这个文件虽是陕甘宁边区的,但对整个解放区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明确规定了政权建设中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这个文件还明确规定了边区人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在政治权利方面,特别注重“人民对各级政府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并且要求,人民为行使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物质帮助。文件还对根据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一个规定了今后解放区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法律文件。村(乡)区县人民代表会议的建立,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始阶段,一般1见《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汇刊》,1946年版。

都以贫农团和农会作为临时政权机构,之后才召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乡)区人民代表会议,作为村(乡)区的正式权力机关,并由村(乡)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委员会,实行议行合一制。正式的政权机关形成后,贫农团与农会便成为政权机关的助手。毛泽东曾高度评价了农村中发生的这种变化,指出:“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1在村(乡)区人民代表会议基础上,又召开县一级的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县政府委员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民代表会议是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永久性的。

它只能在当时特定条件下(不能进行普选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部分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代行选举产生政权机关的职权。这也可以说是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一种准备,必然要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所取代。为了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当时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代表会议甚至代表大会的决议,“有废除、修改或命令其停止执行之权”1。这种代表会议注意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这种领导是通过与会的党员代表和会议,去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党组织直接公开地发号施令。为此,党组织要求“要好好地事前加以计算,..只要共产党员加进步分子占优势,能保证党的政策和决议通过即可”。“党应派遣最好的党员和干部到政权中去工作”2新解放城市的过渡性政权机构解放战争后期,伴随人民解放军军事上的节节胜利,不少大中城市被解放。由于刚解放的城市情况复杂和人民代表会议很难立即召开,故而在新解放的城市中先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事管制委员会并不是由该地区人民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委任人员组成的。如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叶剑英、天津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黄克诚、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陈毅、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刘伯承等。军事管制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由人1《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8页。1中共中央华北局:《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编》近现代部分(三),第156、159页。

2中共中央华北局:《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编》近现代部分(三),第156、159页。

民解放军总部任命,下设机构:警备司令部兼防空司令部,主要负责肃清一切反革命武装及散兵游勇,保卫城市安全等。市政府,主要负责市区的管理、建设、人民生活等。在市政府下设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及银行等机构。在基层,宣布废除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成立了街、区政权,其中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向市政府负责。物资接管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接收并处理敌伪产业及公共物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直接代管属于国家之企业以待将来移交于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政府”1。对其他属于本市的企业,协同市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接收,而后分别移交各该主管机关管理。负责动员组织一切公私力量,指导对城市粮食、燃料等供应事项,沟通城乡关系,并负责接管不属于市范围的军事政治机关与设备。该会下设财经部、交通部、卫生部、军政部、房屋地产部等机构。文化接管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一切文物古迹”2,下设教育部、文艺部、文物部、新闻出版部等机构。

关于城市军管会的性质和任务,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说明。其一,它是作为该市“军事时期内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不仅对军事,而且对行政亦有指挥之权。它“发布戒严令,并依据中共中央及人民解放军之政纲,发布临时法令”1。其二,军管会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机构,它负有“发动与组织革命群众团体,帮助建立系统的人民民主政权机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将一切行政权力移交当地人民民主政府和警备司令部”2,而军管则宣布撤销。其三,即使在军事管制期间,军管会也决不是实行军事专制,而是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军事管制委员会从成立初期开始,就根据当时的条件,召开由各党派、团体、军队、机关、少数民族及其他各界代表组成的,经过聘请、选派产生的各界代表会议,作为党和政府经常联系人民群众的组织形式,使军管会更好地了解人民的要求,为正式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作准备。中共中央对这一工作非常重视,曾于1948年11月30日发出《关于新解放城市中组织各界代表会的指示》3,指出“应以各界代表会为党和政权的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管会和临时市人民政府在军管初期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各界代表会以劳动人民和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贝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00页。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贝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00页。

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00页。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00页。

3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1册。知识分子的代表占多数,它的职权由军管会和临时市人民政府赋予。它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并组织秘书处以执行日常事务,但它是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以前的临时政府的协议机关,“故无对政府约束之权”,它可以看作是人民代表会议的雏形和前身,是“半政权的组织形式”。

大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大行政区民主政权,最早建立的是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6月,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决定两政府实行联合办公。同年8月,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其管辖范围包括原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和山东解放区的渤海区。其后,又相继建立东北人民政府、中原人民政府、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西北军政委员会等大行政区人民政权。

大行政区民主政权的机构与职能,可以华北人民政府为例来说明。该区最高政权机构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委员27人,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副主席由政府委员互选产生。下设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工商部、公安部、司法部及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人民法院等。各部委设部长、主任、院长等,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华北人民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院负责人及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执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解决部门有关问题。在政务会议中,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华北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是:“综理全华北区政务,并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之施政方针及决议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1华北人民政府在行使下列职权时,须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制定人民代表机关通过的施政方针、决议案的实施条例及规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事项;行政区划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施事项;任免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院、厅长,各会主任等领导人员;全区预算决算事项;全区人民武装之组织事项;关于全区生产建设、财经设施、公安、司法、教育、文化之方针、计划等事项。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是:召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为主席;领导、督促并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之决议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处理华北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对外代表华北人民政府。

当时大行政区的民主政权对行政监察机关是相当重视的。如《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1《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1948年8月14日),《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册,1949年版。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具体言之,华北人民监察院的职权主要是:行使检查检举权,人民监察委员会不仅可以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营企业的工作情况,而且可以检举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行为。行使行政诉讼的受理权,即接受人民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控诉和揭发,并拟定处理意见。行使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人民监察委员会可将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提交大行政区政府主席批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将案件移交法院审理,法院将审理结果函告人民监察院,如遇有争执则呈大行政区政府主席解决。行使调查权,人民监察委员会到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时,“该机关人员应妥为帮助检查,并须提供相当材料,不得借词拒绝”1。这是个很好的经验,对于纠正行政司法人员之违法行为,较为有力。因其有专门机构,有调查、处分之权力,因此就能对查举行政、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产生实际作用,而不会形同虚设。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机构与制度内蒙古是根据地区域内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地区。

1947年4月23日,在内蒙古的王爷庙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来自各盟旗、各民族不同阶层的代表出席了会议,通过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选举产生了内蒙古临时参议会。而后,又由临时参议会选举出21名自治政府委员,组成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该地区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2中,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原则。主要包括(1)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这就要求各民族互相尊重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2)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力。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岁以上,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褫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内蒙古自治政府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移、通讯等自由权利。(3)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其组织原则。

内蒙古临时参议会由99名至121名临时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主要为蒙1《对人民监察院之检查应妥为帮助的训令》,《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册,第206页。2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汇编》第1卷,第68页。族,同时也有适当名额的汉、回各民族参议员,任期为3年。临时参议会为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选举自治政府的主席、副主度和委员;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有修改权。临时参议会选出正副议长及驻会参议员9至11名,驻会参议员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驻会参议员在临时参议会闭会期间执行的任务有:监督政府执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决议以及临时参议会的决议;与各参议员保持经常联络;准备正式参议会选举事宜;办理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事宜。1内蒙古自治政府为该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在不抵触中央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其下设有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等机构。各厅、部、会置厅长、部长、委员长各1人,由政府主席从政府委员中任命,其副职“由主席任命之”。“自治政府统一发布命令”时,由主席、副主席签署;其与各厅、部、会所主管事项有关者,“得由各厅、部长、委员长副署”。自治政府还设有最高法院,院长由自治政府任命。到1948年底,自治政府的机构有所变动,裁撤了办公厅、参事厅和民族委员会,增设了秘书长、工商部、司法部以及人民法院等。

内蒙古自治区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划,起初为三级制,即:盟;旗、县、市;村。后又增设区一级,改为四级制。各级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为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地方政府均为民选,而由自治政府加委。其中区村政府由县政府加委。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蒙古族各阶层联合本区域内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但它同时与其他地区的民主政权的建设有着广泛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它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第8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只有在不抵触全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范围内,才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但同时又允许保持政策上的一定特殊性。在政策上,内蒙古自治政府没有像解放区非民族自治地区的民主政权那样,排除封建阶级如地主、牧主以及以前的王公等人的政治权利,而是仍把他们视为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在解决土地关系时,不是实行普遍的土地改革,而是“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11参见《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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