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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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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沦陷区伪政权的出现

1937年7月7日,日本制造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凭借其军事优势,相继占领了华北的北平、天津、张家口、太原、石家庄、包头和华中的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及其周围地区。日本为巩固其占领和实施殖民统治,相继在占领地区扶植汉奸政权,分别成立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及蒙古联合自治政府。

夺取华北是日本自1935年策动华北“自治”以来的既定方针。日军在占领北平后的8月14日,关东军司令部便制定了《对时局处理大纲》,提出了以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自治为最终目标,先将河北及山东二省(将来包括山西)组成一个政权”,地点设在北平,配备有能力的日本顾问,对有关政治、经济、内政等的问题进行“幕后指导”。

随着日军侵占地区的扩大,其在华北建立政权的目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0月28日,华北日军特务部进而提出在华北建立政权,作为取代南京政府的中央政府,使之在日本军势力范围内的全部地区普及其政令。这一主张为日本陆军中央部所接受,因而成为建立在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的指导方针。其设想是先在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分别建立独立政权,再组成联省政府,以后再号召与策动华中、华南等地的傀儡政府与联省政府合流,逐渐成为取代现有中国中央政府的“新中央政府”。据此,华北日军特务部便开始了在北平筹组伪政权的活动。

12月13日,日军占领中国首都南京。14日,华北日军特务部便扶植老牌亲日分子、曾代理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王克敏,原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汤尔和、王揖唐、齐燮元以及曾任北京政府要职的董康、高凌霨、朱深、江朝宗等人,在北平炮制了号称中华民国的“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由华北日军特务部制定的,实行总统制。但是,由于尚未物色到担任总统的适当人选,故将“总统”席位空缺,分别设立行政、议政、司法三个委员会,分掌各项权力;以“中华民国”为年号,因带有临时性质,故称“临时政府”。但“国旗”和“国歌”仍为北京政府时代的五色旗和卿云歌。

“临时政府”以齐燮元、董康、王克敏、王揖唐、朱深为常务委员;汤尔和、董康、王克敏分任议政、司法、行政各委员会委员长。行政委员会为处理政务的机关,下设行政、治安、文教、法制及灾区救济各部,以王克敏、齐燮元、朱深、王揖唐分任各部部长。1938年3月10日,成立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与日元等值的“联银券”。4月1日,行政委员会各部部长改称总长,组织机构有所增加和调整,计有内政、财政、治安、教育、实业、法制各部及外事局、建设总署等。

1937年12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案,对华北日军成立“临时政府”的方针予以肯定。《纲要》规定:对于“临时政府”要逐步扩大和加强,使它成为重建“新中国的中心势力”。其所辖区域,“由军事行动进展的程度而定,但大致定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察哈尔省的一部分,取消冀东自治政府,使之与新政权合并”。据此,此前成立的平津地方维持会宣布结束;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亦于1938年2月1日取消,所辖冀东20余县地区划归河北省政府。在此前后,华北日本方面军在占领的陇海铁路线以北区域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平、天津等省市,及以徐州为中心的江苏和安徽北部地区,相继成立了隶属“临时政府”的各伪省市政府。

上述《处理中国事变纲要》规定:在政治上日本将通过派遣顾问,对伪临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进行指导;在经济上,将由日本对华北经济进行开发和统制。为此,1938年4月17日,即由华北日军司令官寺内寿一与王克敏签订了关于政府顾问的《约定》,顾问便成了凌驾于“临时政府”之上的“钦派总管”;此前的3月26日,双方已签订了成立中日经济协议会的《觉书》,由日本最高经济顾问掌握经济的最高权力。6月27日,日本成立了华北开发公司,由该公司对华北的交通、通信、矿业、盐业、电力等重要产业进行开发、统制和经营。

继“临时政府”之后,1938年3月28日,日本华中派遣军也在南京扶植老牌亲日分子梁鸿志以及陈群、温宗尧等人,成立了号称中华民国的“维新政府”。梁鸿志曾任北京政府安福国会参议会议员兼秘书长;陈群曾任国民党首都警察厅厅长,温宗尧曾任广州军政府总裁。“维新政府”辖区为华中的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及上海、南京两特别市地区,将来还要包括华中的其他地区及华南地区。根据日本政府决定的《调整华北及华中政权关系要领》的规定,华中新政权是一个地方政权;原则上以“临时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尽快使其合并统一。

“维新政府”虽为地方政府,却设有类似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院,但因司法院长找不到人选,仅设行政及立法两院;以温宗尧为司法院院长,梁鸿志为行政院院长;另设议政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议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3人,由梁鸿志、温宗尧及内政部长陈群组成;行政院下设交通、外交、绥靖、教育、内政、财政、实业及司法行政各部。“维新政府”的所有政务与“临时政府”一样,由特别设立的日本顾问部控制。至同年8月,相继在苏州、杭州及蚌埠成立了江苏、浙江、安徽各伪省政府。1938年10月16日和翌年3月3日,相继将原伪上海和南京两市政公署改称上海和南京两特别市政府。

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因此成为日本经济掠夺的重点地区。为此,1938年10月30日,日本在上海设立了“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下设交通运输、通讯、电气、瓦斯、水道、矿产、水产及其他公共事业或产业等共计14个子公司,几乎所有经济部门都操之于该公司之手。1939年5月,更以“维新政府”的名义,成立了“华兴商业银行”,发行纸币“华兴券”。

1938年7月15日,日本五相会议决定了《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指导方针》,其办法是首先使“临时和维新政府合作,建立联合委员会,其次使蒙疆联合委员会与之联合。以后上述各个政权,逐渐吸收各种势力,或与他们合作,使之形成真正的中央政府”。

所谓“蒙疆联合委员会”,是日本关东军于1937年11月22日,将先后在察哈尔省的张家口、晋北的大同及绥远省的归绥占领区成立的察南、晋北和蒙古联盟三个“自治”政府合并成立的一个傀儡组织,由日本特务机关长金井章次为最高顾问,并代总务委员会委员长;卓特巴扎布等为总务委员。1938年8月1日,由德王(德穆楚克栋鲁普)任委员长。9月9日,日本五相会议根据日本华北方面军和华中派遣军达成的协议,决定了《联合委员会树立纲要》。但是,关东军坚持必须保持“蒙疆”的独立性,不许其与“临时”、“维新”等组成联合委员会,结果只得由“临时”与“维新”两伪政府于9月22日成立了“中华民国联合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三人组成,其权限是对有关交通、电信、邮务、金融、海关、统税、盐务、文教及思想等需要统制之事项进行协议。

11月30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了《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将华北和“蒙疆”划定为国防上、经济上(特别是有关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在“蒙疆”地方,除上述外,特别为了防共,应取得军事上、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据此,日本驻蒙兵团和兴亚院蒙疆联络部,于1939年1月1日,将“蒙疆联合委员会”改称“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以德王(德穆楚克栋鲁普)为主席,以张家口为“政府”所在地,以“龙旗”为伪政权旗帜,用成吉思汗纪元。由此,包括晋北13县在内的绥远、察哈尔地区,便成为在日本直接统治下的特别“高度防共自治区域”。

第二节 汪精卫投敌与日本关于成立“新中央政府”的方针

1938年1月16日,日本首相近卫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声明后,为实现在中国建立“新中央政府”,以图迫使重庆国民政府对日屈服和投降,日本在占领区建立傀儡伪政权的同时,暗中策动时为国民党副总裁、国民参政会议长的汪精卫脱逃重庆,降日反蒋,另立中国“新中央政府”。同年12月19日,汪精卫根据与日方签订的上海重光堂秘密协议,由重庆逃抵越南河内,29日发表《艳电》,响应近卫22日发表的招降声明。按照计划,汪本预定在日军占领和尚未占领的云南、四川及广东、广西四省地区建立反蒋反共政府,但由于龙云等人不予响应,使其计划破产。汪精卫乃进而于1939年2月派高宗武向日方提出了与沦陷区各已成立的伪政权及日本正在策反的吴佩孚等合流,在南京成立以其为首的“新国民政府”的计划。日本内阁决定予以支持。于是,汪由河内潜往上海后,即于5月31日,偕周佛海、陶希圣、高宗武、梅思平前往东京,与日本当局进行组府交涉。为此,6月6日,日本五相会议作出了《树立新中央政府的方针》的决定。

《方针》规定,“新中央政府”要以汪精卫、吴佩孚、已成立各伪政权及“改变主意的重庆政府”等为其构成分子;“新中央政府”必须以1938年11月30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的《调整日中新关系方针》为依据。并规定,华北应是国防上经济上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蒙疆为特别高度的防共自治区域),长江下游地区在经济上作为日华紧密结合带,华南沿海特定岛屿设立特殊地位,并要特别考虑对现有政权的特殊关系的处理。以此为依据,与日本正式调整国交。参加“新中央政府”的所有成员,必须先接受上述原则;“新中央政府”的构成及成立的时间,要以日本适应于综贯全局的战争指导上的阶段,以自主的观点处置之。

7月9日,汪精卫在上海发表《我对于中日关系之根本观念及前进目标》的广播讲话,宣布与重庆断绝关系。汪精卫在结束与日方的交涉返回上海之后,8月28日在上海召开了所谓“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当上了“国民党”的主席,并获得了“延请国内贤智之士,参加中央政治委员会”,准备国民政府“还都”南京的“授权”。据此,汪精卫便紧锣密鼓地与北平、南京两伪政权首要进行合流的谈判并与吴佩孚密信往返,促其“出山”。为接受日本所提要求,11月1日起,周佛海、陶希圣、梅思平、林柏生以及陈公博等人代表三方与代表日本政府的梅机关之间开始了“内约”谈判,至12月30日,签订了《调整中日新关系之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规定:第一,在中日“满”共同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口号下,除承认“满洲国”外,还要设定在华北及内蒙之国防上及经济上中日间“紧密合作地带”;为防共起见,在内蒙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特殊地位;在长江三角地区具体实现中日间经济上之紧密合作;在华南特定岛屿具体实现军事上紧密合作。并在秘密及极密谅解事项中,详细规定了日本在军事上、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广泛权利。第二,确定了“中央政府”与“既成政权”的关系:即取消“临时政府”之名称,其政务由新成立的华北政务委员会继承,仍以五色旗为政权旗帜;取消“维新政府”,但其所办事务应维持现状;对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承认其高度防共自治权,仍以龙旗为政权旗帜,以成吉思汗为纪元。第三,规定了日本与“新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不聘请政治顾问,有关两国间的协议事项,由日本驻华大使任之,但在中央及省市县政府中得聘请财政、经济、自然科学之技术顾问,在最高军事机关聘请军事顾问,并派往防共军事上之必要地点;而所谓军事顾问,并非只管军事,实际上操纵了所有政务。由此,保证了日本对汪精卫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严密控制,使其成为日本之傀儡。关于汪精卫与吴佩孚合作问题,12月4日,吴因牙疾而死,从而消除了汪精卫的组府障碍。

由于上述密约的签订,日本兴亚院于1940年1月6日通过《中央政府成立纲要案》后,8日,日本内阁临时会议决定了支持汪精卫成立“中央政府”的基本方针。至此,汪精卫始得在日本梅机关的导演下,于1月下旬与南北两伪政权的王克敏、梁鸿志等在青岛举行会谈,就“中央政府”机构的主要人选,以及召开中央政治会议,成立“中央政府”等事项达成协议。关于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关系的处理,在会谈开始前,由周佛海代表汪精卫与德王代表李守信签订《备忘录》,承认了“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为高度防共自治区域。汪精卫“还都”南京之举,终于被提上日程。

第三节 汪精卫国民政府的僭立

3月20日至22日,汪精卫在南京召开了有汪记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伪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国家社会党、青年党及所谓无党派人士参加的中央政治会议,相继通过了“授权”汪精卫决定中日新关系调整方针、“中央政府”树立大纲及政纲、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废止“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名称及其善后办法,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实施宪政,对重庆政府处置方法,以及伪国民政府各院部会主要人事等案。

《中央政府树立大纲》规定,伪府名称为“国民政府”,“首都”设于南京,“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但另附标志,成立日期为3月30日。《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宪法未公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各院,各自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关于临时、维新两伪府原政府取消善后办法规定:“临时政府”所办政务由“国民政府”令华北政务委员会接收,并从速调整;所有人员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分别尽量任用。

伪府组织号称“还都”,故盗用重庆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设主席及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及军事委员会,以重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为主席,由汪精卫代理;汪精卫,陈公博、温宗尧、梁鸿志、王揖唐分任各院院长。行政院设内政、外交、财政、军政、海军、教育、司法行政、工商、农矿、铁道、交通、社会、宣传、警政等14部及赈务、华侨、边疆、水利等4委员会,由陈群、褚民谊、周佛海、鲍文樾(代)、汪精卫(兼)、赵正平、李圣五、梅思平、赵毓松、傅式说、诸青来、丁默邨、林柏生、岑德广、陈济成、罗君强、杨寿楣等任各部部长及各委员会委员长。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汪精卫,下设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及开封、武汉两绥靖主任公署、华北及苏浙皖三省绥靖军;由杨揆一(代)、任援道(代)、萧叔萱(代)、陈公博(兼)、刘郁芬、叶蓬、齐燮元等分别任总长、院长、主任及总司令。

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设常务委员及内政、财政、绥靖、实业、教育、建设6个总署及政务厅;由王克敏(兼)、汪时璟、齐燮元、王荫泰、汤尔和、殷同任督办,常务委员朱深兼任政务厅厅长。

另设中央政治委员会,为伪府最高之指导机关,其组织条例规定,有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及外交大计、财政及经济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暨各政务官之人选,以及中政会主席认为应交会议之事项,均应交该会决议;中政会主席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任之,委员24至30人,由主席就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其他合法政党干部人员、在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中分别指定或延聘;委员会设常委6至8人,由主席指定;下设法制、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经济、教育及其他专门委员会,3月27日增设社会事业专门事业委员会和秘书厅。3月24日,汪精卫以中政会主席身份,决定并公布了当然委员、列席委员、指定委员、聘请委员等名单。3月26日,公布了中政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3月30日,汪精卫率各院、部、会的部长、副部长、委员长、副委员长在伪府所在地,即原国民政府考试院宁远楼举行就职典礼,宣布“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在此前的29日,伪维新政府发表解消声明,宣布即日起解消。30日,伪临时政府及两政府联合委员会宣布取消;华北政务委员会亦于是日宣布成立,王克敏等宣布就职。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内长城线(含)以南的河北、山西(晋北13县地区,划入“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所属地区)及山东三省。但日本华北方面军驻扎占领的河南东部、北部和以徐州为中心的苏北与皖北地区,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至于日军在占领广州、武汉后,在广州成立的伪广东省政府,在汉口成立的伪汉口特别市政府,在武昌成立的伪湖北省政府,由于这些地区分属日本华中第11军和华南第21军占领区,在日本分而治之政策下,两伪省政府及汉口特别市政府,均在当地日军控制之下。因此,汪精卫伪国民政府虽号称“新中央政府”,实际上不过是取代伪维新政府而已。

第四节 “国交”调整谈判与日本对伪府的承认

日本政府在作出准许汪精卫成立“新中央政府”的决定时,提出了一个保留条件:即先派特派大使,调整邦交,以为事实上的承认;再派全权大使,为法理上之承认。因此,汪伪政权成立时,不仅在国际上无任何国家予以承认,就连其炮制者日本,也未予以正式承认。

关于“国交”调整谈判,日本作为对汪精卫的许诺,决定派遣前首相阿部信行为特派大使。4月23日,阿部率领“日本国民庆祝国民政府成立使节团”到南京,26日,参加庆祝“还都”典礼。但是,由于日本时在香港与宋子良间的谈判即所谓“桐工作”一直在时断时续地进行,同时由兴亚院成立的条约对策委员会对于有关条约的原则和各项要求正在拟定方案之中,因此日方一直拖延谈判开始日期。直至6月11日,日本政府与军部联络委员会在对条约委员会拟定的条约草案审定后,始向阿部信行发出训令指出,日本对承认“新中央政府”要以签订条约的形式进行,并规定此次谈判按1939年12月签订的《内约》之要求进行,首先要汪方做到全面确认《内约》,但日方不受《内约》的约束。

汪、日“调整国交”谈判于7月5日开始,至8月28日,经过15次正式会谈和一系列非正式会谈,完成了所有问题的讨论。31日,举行第16次会议,亦即最后一次会议,由中方主席委员褚民谊,日方主席委员日高在条约上进行草签。一共达成了《基本关系条约》、《附属议定书》、《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附属秘密协议》及《附属秘密协定》、《中日满共同宣言》等9项议案,不仅包含了《协议文件》的全部内容,而且日本惟恐有所遗漏,还在条约中特别规定:“协议文件之内容中,此次虽有未经订入者,但确认之效力存续,将来仍可依据《协议文件》之规定,努力求其实现。又为补充条约及附属文书计,仍宜依据《协议文件》,再对具体事项缔结协定。”尽管如此,但日本并未立即予以签字,由于日本期待与重庆的交涉取得成功,以便在重庆与南京实现合流与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其灭亡中国的目的,因此一直不予正式签字。直至9月下旬,香港谈判毫无结果,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不得不下令终止“桐工作”之进行。但日本政府仍寄希望于通过“钱永铭路线”对重庆的诱降活动成功。直到11月下旬,“钱永铭工作”毫无进展,日本政府才不得不决定与汪精卫正式签订《基本关系条约》,并发表《中日满共同宣言》,由汪精卫正式承认伪满洲国,日本则正式承认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在签约的前一天,汪精卫依据日方的要求,正式就任“国民政府主席”。

第五节 日本对伪府的强化

汪精卫“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日本不仅依据汪日《协议文件》,相继派定了以影佐祯昭为最高军事顾问、以青木一男为经济顾问的经济顾问团,以及所谓教授、技术人员等各种名义,对汪伪各级政权进行“内部指导”,还通过“兴亚院”及其在各占领区设立的“联络部”进行“外部指导”,对其严密控制。而且南京的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及各地的日军,对于汪伪政权,更是号令一切。正如当时人所描写的那样:汪精卫的号令不出南京城门。日本直到迫于与重庆和平谈判无望,在承认汪伪政权之后,才转而以强化汪伪政权为主要方针。

首先,树立汪记国民党的中心势力。在汪伪政权成立前,日本相继于1938年在南京成立了大民会、1939年在上海成立了新亚建国运动本部、1940年在武汉成立了共和党等三个汉奸组织,其目的是本其分而自治之方针,借这些组织来削弱汪伪国民党的势力。汪伪政权成立后,汪精卫在增强其“中央政府”权力的同时,要求日本取消上述三组织,获日本的同意,汪遂通过12月15日召开的汪记国民党三中全会,以上述三组织加入伪国民党的形式,使其解散。

第二,允许成立“中央银行”,并发行纸币中储券。加强伪府财政,成立“中央银行”,是汪精卫在筹组伪府时向日本提出的要求。伪府成立之后,很快成立了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并定名为“中央储备银行”。但是,由于日本在华北已成立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与日元等值的联银券;在陇海路以南的华中、华南占领区不仅发行军用手票,而且由“维新政府”成立了华兴商业银行,发行“华兴券”,日本害怕汪记中央银行的成立会影响其既定的金融体系,因此迟迟不予许可。

由于对重庆诱和无望,出于利用汪记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纸币,打击法币,破坏中国政府的金融,遂于1940年12月17日,与伪财政部长周佛海签订了《关于设立中央储备银行之觉书》,确保了日本对该行的严密控制。1941年1月6日伪中央储备银行在南京成立,并开始营业。继而在上海、杭州、苏州等城市建立分行、支行与办事处等机构。

依据《中央储备银行法》规定:该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之”。并由“国民政府”授权发行本位币及辅币之兑换券,经理国库;承募内外债,及其还本付息事宜。发行的中储券为1元、5元、10元、50元及100元,并发行辅币1分、5分、1角、2角、5角。中储券发行之初,与法币等值。1942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对法币进行压迫,并以中储行为日本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即以种种强制手段,限制法币的流通使用、携带与保存,3月,强制兑换。1943年4月1日起,日本决定停止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发行军票,所有该地日军在华支出及银行存款、借款、汇兑等项支付,亦不再使用军票。因此,中储券遂成为汪伪政权统治区的唯一通货。

第三,在政治上,日本通过“清乡”运动,巩固和扩大其占领区域,促使德、意法西斯盟国承认汪伪政权,以增强其政治地位。

早在1940年11月13日,日本御前会议在《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的决定中便提出,为实施对华长期作战的战略,对于汪精卫国民政府,重要的是使其专事协助日本加强综合作战力量,使它向日军占领区内努力渗透其政治力量。据此,南京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制定了《长期作战政治策略指导方针概要》,分别从政务、经济和思想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经由最高军事顾问影佐向汪提交了“清乡”计划,1941年3月24日,遂由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通过成立以汪精卫为委员长,以特工头子李士群为秘书长的“清乡委员会”案。

1941年6月16日至25日,汪精卫应召到东京,由首相近卫及内阁要员面告日本政府的决定。24日,近卫与汪精卫发表《共同宣言》,声称双方相誓为建设东亚新秩序之共同目标更进一步之努力。“国民政府”务必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提供中日携协力之具体事实;日本政府亦对之为更进一步之援助,俾国民政府能发挥独立自由之权能,以努力于分担建设东亚新秩序之责任。为此,日本政府宣称向汪提供3亿日元政治贷款,并赠送一架海军运输机,改作汪精卫的专机,汪取名为“海鹣”号。

早在汪赴日之前,日本外相松冈洋右于4月间,通过对德国的访问,使德国政府同意由德、意等国宣布对汪伪政权的承认。汪在东京时,日本政府即将此一决定向其作了通告。汪返回南京后的7月1日和2日,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西班牙、匈牙利、保加利亚等8国,宣布承认汪精卫国民政府,8月18日,丹麦亦宣布承认。

汪与近卫共同宣言中的所谓“国民政府”必须提供中日携协力之具体事实,是要求汪伪政府努力协助日本即将在苏南地区发动的“清乡”运动。从1941年7月1日至1943年间,日军相继从以苏州为中心的苏南地区开始,然后扩及太湖东南地区、上海市区、镇江地区、苏北地区以及蚌埠地区进行了一期又一期的“清乡”。汪伪政权通过伪清乡委员会组织了庞大的政治、经济、军事、警察、税收以及文化教育等各种机构,与之配合,妄图凭借日本的刺刀,建立起“和平”的模范区域,实现由局部的“和平”拓展至全面“和平”的梦想。至1943年5月,由于汉奸集团间的权力争斗和“清乡”的失败,汪伪国民政府将“清乡委员会”撤销,“清乡”活动改由各伪省、市政府负责。

推行奴化统治,使中国人民成为日本奴役下的顺民、良民,既是日本的要求,也是汪伪政权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汪精卫除推行奴化教育外,还开展了“东亚联盟运动”和“新国民运动”。

所谓“东亚联盟”,是九一八事变制造者之一的石原莞尔和板垣征四郎最早提出的。1939年8月,石原莞尔为使近卫提出的建设“东亚新秩序”侵略目标具体化,提出了中国与日本、“满洲国”实现“国防的共同,经济的一体化,政治的独立”的口号,并在日本国内得到了一些议员的响应,由此而开展了“东亚联盟运动”。1940年5月,汉奸缪斌首先在北平成立了“中国东亚联盟协会”,接着伪广东省教育厅长林汝珩、伪南京市长周学昌等人,也相继在广州成立了“中华东亚联盟协会”,在南京成立了“东亚联盟中国同志会”,并出版刊物,鼓吹“东亚联盟”的理想。

“东亚联盟”口号一经提出,便得到汪精卫的热烈赞同。在“东亚联盟中国同志会”成立后的12月4日,汪致信日本首相近卫,认为东亚联盟四大口号洵属切要,“盖条件鲜明、主张坚定,一般青年爱国家、爱民族之心得到满足,始能放心踏步向东亚复兴、中日共荣之大道前进”。并要求由日本“躬执桴鼓”。

1941年2月1日,在日本中国派遣军参谋总长板垣征四郎的支持下,汪精卫在南京成立了以其为会长的“东亚联盟中国总会”。其宗旨为对外实现“中日满的结合”,进而建立以日本为主宰的“东亚新秩序”。“东亚联盟中国总会”成立后,除将广州、南京之东亚联盟改为分会外,还相继在上海、武汉等地建立各省、市分会,并出刊《东亚联盟》月刊等刊物。

汪精卫既希望借“东亚联盟”的“政治独立”主张使其国民政府取得独立的地位,也希图借“东亚联盟”运动之开展,促使重庆当局放弃抗战,参加其“和平运动”,而同归于复兴中国复兴东亚之途。但是,正当汪精卫不遗余力地鼓吹开展“东亚联盟”运动时,日本国内却开始了对这一运动的批判,称联盟论主张中日“满”平等的结合,是反对日本肇国精神,晦冥皇国的主权地位,故意无视日本的领导,严厉禁止其组织的活动。曾支持成立“东亚联盟”中国总会的板垣征四郎也于7月调离南京。“东亚联盟中国总会”并未遭解散,成为一个奴化宣传的组织。

所谓“新国民运动”,是按照汪精卫鼓吹的“清乡先要清心”,即要使民众信仰“和平运动”之口号。会议发表的《宣言》称,新国民运动的开展,是为实现“和平反共建国”之目标,使民众树立新的精神的、物资的基础,在精神上“使人人皆能有至诚则恒,舍身救世之素养”,努力于“和平运动”;在物资上有“劳身熟思铢积寸累之习惯”,以便为日本侵华战争提供物资,并能认定“和平反共”为唯一出路。

日本发动号称“大东亚战争”的太平洋战争后,汪伪国民政府更把“新国民运动”的推行,作为支持“大东亚战争”的重要手段。31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了《新国民运动纲要》,并于1942年元旦发表。《纲要》鼓吹:为完成大东亚战争,树立新精神,从今以后把爱中日爱东亚的心,打成一片,要从物资上、人力上为日本提供支持。6月2日,汪伪行政院又决议设立“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7月9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更通过《国民实施训练案》,普遍成立青年团与童子军的组织,以此作为对青少年进行奴化训练的机构。

第六节 向英美宣战与伪府机构的调整

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汪伪国民政府即以“同甘共苦”的口号,表示全力支持。为此,汪精卫不仅一再鼓吹要把伪府的一切措施用于支持大东亚战争,且于1942年5月4日亲往长春,对“满洲国”进行访问,以表示伪国民政府与“满洲国”团结一致地协助日本。接着,向日本提出了对英美宣战,参加大东亚战争的要求。但日本既疑心汪伪政权之所以要求参战,是为了借机获得英美在上海等地的权益,又担心会因为南京政府的参战,招致中国民心的背离,因此迟迟未作出允许其参战的决定。直至日军在太平洋战场接连惨败,为挽救战局,日本御前会议乃于12月21日,作出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的决定,以加强伪政权的政治力量,实现宁渝合流、蒋汪合作为目标。

所谓加强政治力量,包括在政治上减少干涉,并加强伪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权的指导;撤销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使汪伪政权在提供物资和维持治安上,不遗余力地和日本彻底合作;在经济上改变当前由日本全部统制的政策,以增加日本获取战争必须的物资为主要目标,并在设法重点开发和取得占领区内的重要物资的同时,积极夺取抗战区的物资。

1943年1月9日,根据日本的指令,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临时会议通过向英美宣战案,发表《宣战布告》;成立以汪为主席的最高国防会议,作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与此同时,汪精卫还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签订《共同宣言》和《交还租界与撤废治外法权协定书》,宣称双方为完成对英美作战,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实行全面合作;日本声明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及公共租界,并撤废在华治外法权。

与此同时,日本允许从2月5日起在汪伪政权所在地区,取消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帜上附加的写着“和平、反共、建国”字样的三角形黄色布片;从2月9日起,华北政务委员会所在地取消五色旗,改悬青天白日旗。3月23日,伪行政院会议撤销了1942年5月设置的浙东特别区公署,恢复原浙江省政府建制。26日,将厦门市改为行政院直辖市。5月6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决议设置江西省政府;6月19日省政府成立,辖九江、星子、德安、瑞昌、南昌、永修、新建、安义等八县及南昌市、庐山特别区,以及安徽省的彭泽、湖口等县地区,省治九江。27日,成立江苏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0月5日,伪府特派胡毓坤为军事委员会驻华北委员,设立驻华北委员会办事处;7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司法行政部华北事务署案,以示军事与司法的统一。1944年1月,取消1942年1月15日设置的苏淮特别行政区公署,改设淮海省政府,省治徐州,并将苏北各县交还江苏省政府。于此,使汪伪政权统治区域有所扩大。

在此之前的1942年8月20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参加对英美作战,对军事委员会组织机构进行过调整,将隶属行政院的军政部及海军部改隶军事委员会,并将军政部改称陆军部;将原办公厅、参谋部、军事及政治训练部合并为陆军编练总监;设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及总务厅。1943年1月13日,为适应“参战”的需要,伪最高国防会议决议改组行政机构:将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为社会福利部;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粮食部;撤销边疆委员会,在内政部内设边疆局;撤销侨务委员会,于外交部内设侨务局;将水利委员会与交通部合并,改设建设部;各部设次长一人,取消原有政务及常务次长名义,增设咨询委员。20日,伪最高国防会议决议调整地方行政机构:将省主席制改为省长制,现任省政府委员改为参事;修订1940年12月19日制定的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除仍由行政院院长兼委员长外,增派行政院副院长和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副委员长。

1月19日汪精卫发表《告将士书》,要伪军加强训练,以图迅扫英美敌气。2月15日,召开军事会议,策划协助日军进行大东亚战争问题;3月10日由伪中央军校学生与日军举行联合军事演习;14日,东条英机来华视察军事,抵南京时,汪精卫即提出允许其扩建军队和给予武器援助等项要求。4月7日,陈公博作为特派大使访日,在抵达东京对记者发表谈话时称:国民政府将竭其人力物力协助日本进行大东亚战争,无论有任何牺牲都不推辞。27日,伪军事委员会派陆军部长叶蓬率军事视察团去日本。5月6日,叶蓬在日本陆相东条和参谋总长杉山元联合举行的招待会上致答词时称:国民政府一经实现参战,便不容瞻顾徘徊。所谓甘苦与共、生死相依,乃是自然之理。国民政府及其军队,将不计现代作战所需条件为何,不问将来胜败属谁,惟以道义与感情之所在,及决心与作为之所向,与日本协力到底,作战到底。伪国民政府为发动民众“参战”,在向英美宣战的当天下午,在南京举行“国民精神总动员首都民众大会”,汪精卫在讲话中鼓吹,要以同甘共苦、同生共死的精神,与日本协力,实现东亚的共荣。次日,伪行政院召开各伪省市长会议,策划宣战后中央及地方战时经济如何增产、如何加强治安、如何开展新国民运动及实行国民精神总动员等问题。12日,伪南京市政府组织了民众拥护参战示威游行。接着各伪省市政府在苏州、广州、武汉、杭州、上海、蚌埠等地,相继举行拥护参战击溃英美示威集会。伪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伪教育部都相继召开会议,鼓吹与日本同心协力,推进实施“死中求生,亡中求存”。为推进新国民运动的开展,伪上海、南京市政府及各伪省政府相继成立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分会。6月20日,更成立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暑期集训委员会,先后在南京、上海两地开办了公务员及青少年团集训营。由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等人亲自讲解《新国民运动纲要》等。随着汪伪政权的“参战”,伪军也有相当大的发展。汪伪政权成立之初,主要是接收了原维新政府所属的苏浙皖绥靖军,于1941年1月将其改称第一方面军,以任援道为司令。同年2月,国民党鲁苏游击纵队副总指挥李长江率部投敌,参加汪伪政权,所部改称和平建国军第一集团军,以李长江为总司令。1942年1月,汪伪军事委员会以伪陆军军官学校毕业生为骨干,将日军移送的被俘国民党官兵组建成警卫师,以李讴一为师长。同年4月,冀察战区所属第39集团军总司令孙良诚投敌,参加汪伪政权,所部改编为第二方面军,以孙良诚为总司令。1943年1月,鲁苏战区新编第四师师长吴化文;4月,新5军军长孙殿英;5月,第24集团军总司令庞炳勋;6月,苏鲁战区第112师师长荣子恒等,相继率部投敌,参加汪伪政权,各部分别改编为第三、第五、第六方面军和第十军,以吴化文、孙殿英、庞炳勋为各方面军总司令,以荣子恒为第十军军长。在此前后,伪军事委员会将警卫师改称警卫第二师,并相继成立警卫第一师及第三师。除此,还有由苏豫绥靖公署撤销后改编的以张岚峰为总司令的第四方面军,以及广州、武汉、徐州、九江等绥靖公署所属伪军。1940年7月成立的伪财政部中央税警第一、第二两团,也于1943年3月合编为中央税警总团,总团长罗君强。

依据汪精卫与重光葵签订的《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协定》,2月9日,伪行政院成立了以褚民谊为主任委员的接收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两委员会。3月14日,褚民谊与重光葵签订《交还专管租界实施细目协定》,由日本交还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及重庆等地租界。22日,签订交还北京公使馆区实施条款;27日,签订交还鼓浪屿公共租界实施条款。29日,褚民谊与意大利大使戴良谊签订《关于意大利政府交还北平使馆区域行政权协定》。6月30日褚民谊与重光葵签订《关于交还上海公共租界条款》。7月22日,褚民谊与法国维希政府大使馆参事签订《关于交还上海专管租界实施条款》,并于30日接收了上海法租界,8月1日接收了上海公共租界。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将两租界区改为上海特别市第八及第一区,由陈公博兼两区公署署长。在此之前的7月31日,汪日间还签订了《关于对在中华民国之日本国臣民课税之条约》及《附属协定》。条约规定,在华日本国臣民不受较次于中华民国国民之待遇,如侨民应有依据司法手续者,在服从中国裁判辖权以前,由日本国领事馆行之,8月1日起实施。

5月31日,日本御前会议通过《大东亚政略指导大纲》案,决定与汪精卫改订基本关系条约,缔结日中同盟条约,借此相机指导伪国民政府实施对重庆政府之“政治工作”,以图实现“中国事变”和平解决。为此,10月30日,依据日本的定案,汪精卫与日本大使谷正之签订了《同盟条约》及《附属议定书》。《同盟条约》规定,双方为永久维持善邻友好之关系及建设大东亚,并确保其安定起见,应在各方面采取互助敦睦之方法,互相紧密协力,尽量援助和实行紧密的经济提携,从即日起,废除《基本关系条约》。

在经济上,日本为便利搜刮军事物资,宣布放弃对占领区经济的独占和统制,将物资统制权移交汪伪政权。

3月13日,伪最高国防会议决议成立由原交通银行总经理唐寿民任理事长的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由该会负责实施收买配给统制物资、物资交换、营运、军需物资的采购等事宜。17日,成立了由中日双方派员组成的“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作为实施统制的决策机构。该会虽然由伪财政部部长周佛海任委员长,但物资统制审议权完全操于副委员长、日本公使堀内干城之手。

商统会成立后,在打击囤积的口号下,于3月24日下令,自即日起,在上海实行棉纱棉布存货登记。4月1日,上海市经济局下令,自5日起主要物品总登记。5月3日,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案》。13日,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成立以伪上海市长陈公博为委员长的汪日联合上海物资调查委员会,对上海市所有纺织厂及商号的棉纱及棉布存货进行实地调查登记。

7月14日,日本大本营与政府联络会议决定了对华紧急施策案,决定对上海现存全部棉纱棉布实行强制收买。8月9日,汪精卫在上海召开最高国防会议临时会议,作出了强行收买棉纱棉布的决定,指定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实施。17日,商业统制总会成立收买棉纱棉布上海办事处,23日起开始强制收买。9月1日,对上海市所有针织厂及商号所存针织品,如毛巾、手帕、汗衫、线袜等进行登记,并对主要工业原料品进行调查。24日物资调查委员会颁布《棉纱棉布查缉办法》及《密告及查获非法囤积主要物资给奖办法》,以尽力搜刮。伪江苏、浙江、安徽、湖北等省市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物资调查委员会,对所有物资进行调查与统计。

继上海之后,10月12日起,又先后在南京、镇江、江阴、南通、无锡、苏州、杭州、蚌埠、芜湖等地,实施棉纱棉布登记及收买。

除棉纱棉布外,粮食的掠夺也是日军的重要目标。为此,9月7日,汪日双方联合成立了米粮统制委员会,由该会负责执行米粮收买配给计划和负责采购供应日军用米等事宜。10月18日,米统会在苏浙皖三省的南京、镇江、苏州、无锡、芜湖、嘉兴、湖州等21处设办事处,作为日本军用米的采办处。在米统会成立的前后成立了麦粉及日用品统制委员会。除此,日伪还通过献铁与献金运动,收集钢铁及贵金属等物资。

第七节 汪精卫毙命日本,陈公博代理伪府主席

1943年下半年,伴随日本帝国主义的即将灭亡,汪精卫也病入膏盲。汪于1935年11月1日在南京遇刺后留在背部的铅弹引发炎症,日夜疼痛不已。1943年11月,日本政府为制造占领区各国傀儡政权一致支持日本的假象,决定在东京召开由南京的汪精卫、伪满的臧式毅,以及菲律宾、缅甸、泰国、印度等国傀儡出席的“大东亚会议”。汪精卫应召,抱病前往。由于病情日趋严重,汪精卫乃以为其妻陈璧君检查身体为名,请求日本首相东条派名医往南京。13日,东条即派内科专家黑川利雄到南京,在为陈璧君检查后,也为汪作了检查与诊治。汪的病况无好转,遂于12月19日往南京日本陆军医院施行手术,将铅弹取出。手术虽然良好,创口也很快平复,但延至1944年1月9日,病况又开始恶化,两腿麻木,不能行走。旋经黑川再次到南京检查,发现汪患的是“脊骨瘤”,这是一种不治之症。日本政府为延续汪的生命,决定将汪接往日本名古屋帝大医院治疗。

汪精卫的病体,虽然由于日本医生的治疗而得以苟延残喘,但终因医治无术,至11月10日下午4时20分气绝毙命。11日下午,由南京日本使馆将死讯通知伪府。12日,伪府成立了以陈公博任委员长的哀典委员会,并发表汪精卫之死讯。汪的棺材于是日傍晚运回南京。22日,葬于南京梅花山麓。汪在赴日时,其伪府主席职务由立法院长陈公博代拆代行;伪最高国防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均由陈公博主持;伪行政院事务及全国经济委员会事务,则由行政院副院长周佛海代拆代行。12日中午,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推举伪府行政院院长及主席等继任人选,决定以陈公博任伪行政院院长,代理伪府主席,兼任军事委员会及经济委员会、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委员长。接着,伪府中央及地方机构人选进行了一系列调整。12月26日,由周佛海继任伪上海特别市市长。

11月20日,陈公博在就任伪行政院院长代理伪府主席时,声称要以汪精卫手定之政策为其奉行之政策,不标新立异、另立方针。26日,陈公博召开伪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出了“党不可分,国必统一”的口号,尤以声明“矢志反共”,以与重庆合流相标榜。同时集结伪军,部署军事,力图与重庆联合反共;如统一不成,则图谋以苏北为基地,在国共两党之外,另立一局面。

第八节 汪伪政权的灭亡

正当陈公博图谋与重庆合流,实现宁渝统一之际,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军民和美英苏等反法西斯国家的打击下,终于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了。16日下午,陈公博、周佛海奉日军之命,召开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临时会议,宣布伪府解散,并将该会改为南京临时政务委员会,将伪军事委员会改称治安委员会;陈公博、周佛海为正、副委员长。存在了5年又5个半月的南京伪国民政府最终覆亡。

在日本即将投降尚未投降之时,重庆国民政府为阻止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接受日本投降,收复沦陷区,便对伪上海市长兼税警总团总团长周佛海,杭州伪12军军长丁默邨,苏州伪第一方面军总司令任援道,苏北伪第二方面军总司令孙良诚,以及蚌埠、徐州、开封、武汉等地的伪军将领张岚峰、孙殿英、彭炳勋、吴化文、叶蓬等,委以军事委员会各路先遣军司令或总指挥等名义,令其维持各地治安,并在美军的大力支持下,向华北、华南各地调兵遣将,接受日本投降。

9月初,当国民政府完成了对南京、上海、杭州、广州、武汉、北平等城市的接收和军事部署后,由军事委员会军事调查统计局开始了缉捕汉奸的工作,以诱捕、突然袭击和以奸肃奸等手段,相继将各地主要汉奸一一逮捕。最早被捕的是时在广州的汪妻陈璧君和伪广东省省长褚民谊,以及伪省府各厅厅长周应湘、汪宗淮、李荫南等人。接着,10月14日以蒋介石接见为名,将陈璧君、褚民谊解送南京宁海路军统看守所关押。在南京和上海等地,将伪府党政军部门的主要汉奸,如伪内政部长梅思平、伪外交部长李圣五、伪海军部长凌霄、伪中政会及最高国防会议秘书长兼军委会经理总监岑德广、伪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兼军令部长胡毓坤、伪首都宪兵司令陈皋、京畿“剿匪”总指挥郑大章、伪警察总监李讴一、伪南京市长周学昌、伪军事参议院院长杨揆一等,一一捕获。

一直盼望接受重庆委任的陈公博,却在无可奈何之中,不得不于8月25日偕其妻李丽庄及亲信莫国康、周隆庠、陈君慧、林柏生等人,在日军的引导下,由南京乘飞机逃往日本,以图逃避应得的惩治。

陈公博等逃往日本后,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于9月9日向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提出备忘录,要求将陈公博等人引渡回国。至9月30日,中国政府派军用飞机往日本,于10月3日,将陈公博引渡回国,亦关押于宁海路军统看守所。

北平、天津地区的缉捕工作于12月5日同时开始,先后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及各总署督办余晋和、杜锡钧、唐仰杜、齐燮元等人一一逮捕。在此前后,相继在济南、太原、武汉、郑州、蚌埠等地逮捕了大批汉奸。截至是年年底,各地共拘捕汉奸4692人。在缉捕工作告一段落后,便开始了对汉奸罪行的调查,依法定罪。为此,11月23日,正式颁布了《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2月6日,又公布了《惩治汉奸条例》,对汉奸之量刑作了具体规定。除军事汉奸由军统局处理外,其余政治、经济、文化汉奸则交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汉奸案犯的工作是从1946年3月开始的。3月10日,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开始对陈公博侦察。4月5日,江苏高等法院第一法院对陈公博进行公开审判,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列举了陈公博十大罪状;12日将陈判处死刑;6月3日在苏州监狱刑场执行死刑。在陈公博被起诉前后,褚民谊、陈璧君、缪斌等人也相继被起诉。4月22日,判处褚民谊死刑;判处陈璧君无期徒刑。缪斌为伪考试院副院长,并非伪府首要汉奸,但因1945年3月,其冒充重庆国民政府特使前往东京,与日本接洽和平,因而于4月3日第一个受审,判处死刑,并于5月21日第一个执行死刑。

在缉捕汉奸的高潮中,唯一例外的是时被委任为军统上海行动总司令的周佛海及其亲信罗君强等人。1945年9月30日,国民政府在完成对上海的接收后,即以蒋介石召见为名,将周佛海等人送往重庆,软禁于白公馆。1946年9月16日,将其解回南京,10月26日,由首都高等法院进行公开审判;11月7日,判处死刑。1947年3月26日,国民政府发布减刑令,将周佛海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这在汉奸案犯中是独一无二的。

审理汉奸的工作于1947年底基本结束。1948年1月5日,司法行政部长在国民参政会上报告称,截止1947年底,汉奸案经起诉者计30828人,不起诉者计有20718人;起诉之后宣布无罪者6152人,科刑者15391人。此外尚有数千人在通缉中1。至此,在日本侵华期间,卖国求荣、为虎作伥的民族败类,基本上都受到了法律的惩治。

1见1948年1月5日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在国民参政会上的报告,裁南京《中央日报》194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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