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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与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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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

元代土地,大致可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系官田”的显著增多1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

屯田屯田,实际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组织农业生产,这是中国古代经常实行的一种生产形式。元代屯田十分发达,其规模之大,组织之密,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朝代。早在元太祖时期,屯田已经出现。元太祖九年(1214),令镇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于兀里羊欢(今蒙古吉尔格朗东南)之地。元太祖十六年(1221),木华黎麾下大将石抹孛迭儿镇守固安,“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战”(《元史·石抹孛迭儿传》)。元太宗至元宪宗时期,屯田逐渐推广,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发平阳路(治今山西临汾)等地居民二千户屯田于凤翔(今属陕西)1;元宪宗三年(1253),立屯田万户府于邓州,组织屯田(《元史·世祖纪一》)。元世祖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大兴屯田,“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元代屯田达于极盛。元世祖以后,元代屯田没有什么发展,而且逐渐遭到破坏,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书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所用多非其人,以致废弛。”(《元史·武宗纪一》)。

据《元史·兵志》所载,元代屯田人户达二十二万余,屯田总面积达十七万五千顷,分布于中书省和十一个行省的七十二个司路府州2。

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军屯和民屯两种。

军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类型有二。一是镇戍边疆和内地的军队屯种自给。元人记载说:“世祖皇帝既定海内,以蒙古军留镇河上,与民杂耕,横亘中原。”3所谓“与民杂耕”,即屯种自给。二是设置专业的屯田军从事屯种。这是元代军屯不同于以往历代军屯的显著特点。屯田军户,主要来源于汉军和新附军,他们专事屯种以供军食,一般情况下不任征戍。元朝统一之前,专业的屯田军便已出现。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诏凤翔府种田户隶平阳军籍,毋令出征,务耕屯以给军饷”(《元史·世祖纪一》)。1参阅韩国磐:《试论金元时代官田的增多》,《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1姚燧:《程介福神道碑》,《牧庵集》卷二四。

2参见王廷:《元代屯田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4辑。

3虞集:《曹南王世勋碑》,《道园学古录》卷二四。

元朝统一后,大量抽调汉军和新附军为屯田军,屯田军遂遍布各地。

民屯,即组织民户进行屯种,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军事性质。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内地屯田户,或来源于强制签充,或来源于招募。边疆屯田户,则主要通过迁徙内地无田农民而来。屯田户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等,或由政府供给,或自备。民屯的分布范围也很广泛,规模亦大。

屯田土地的来源,大致有四。其一是利用荒闲土地,如两淮地区的屯田。这是最主要的一个来源。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泽、芍陂的屯田。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拨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亩”拨充广元路(治今四川广元)民屯(《元史·兵志三》);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马的没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纪九》)。其四是屯户自备土地,如鹤庆路(治今云南鹤庆)军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种军、民的“己业”1。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属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大系统。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规模实行屯田,促进了荒地的垦辟,扩大了可耕地面积,对边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尤为有利。然而,由于屯田生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加上吏治腐败、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经济效果却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这样,元代中期以后,屯田制就逐渐衰落。

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国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数量颇为庞大,超过了前代。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有官田六万三千余顷1。北宋末年,杨戬等括民田为官田,计数三万四千余顷2。南宋除继承北宋在南方地区的旧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数量有所增加。南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地区强买民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宋史·理宗纪五》)。金代也有大量官田。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东等地拘括民田,总数达三十余万顷(宇文懋绍《大金国志》卷十二)。金宣宗时,河南地区“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官田数量为二十四万顷(《金史·食货志二》)。金、宋亡后,上述官田转为元廷所有,成为元代官田的主要来源。此外,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和军阀占有的土地,也多变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自然不小。元代中后期,1《元史》卷一○○《兵志》三。关于元代屯田土地的来源,参见周继中:《元代屯田的组织与管理》,《元史及北方少数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辑。

1马瑞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2马瑞临:《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封建政府又通过经理、籍没、接受呈献,行“助役田”和购买民田等多种途径来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扩大。

元代官田,种类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赐田、职田和学田四大类。

一般官田,即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政府在这一地区设置了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以及多种名目的提举司,专责管理官田事务。一般官田的收入,是元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便“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1。

元廷在逐渐扩大官田的同时,不断地将官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寺院,这便是“赐田”。元代赐田之举十分频繁,赐田的数量也很大,动辄以百顷、千顷计,元顺帝至正七年(1347)一次赐给承天护圣寺的田土竟达十六万二千余顷2。据不完全统计,元代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田土为二千七百五十顷,赐给百官的田土为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七顷,赐给寺院的田土为十六万七千余顷3。元代赐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较为突出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泰定元年(1320),平章政事张珪上书指出:“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戍卒。自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遂令中书省酬直海漕,虚耗国储。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以归。官司交岔,农民窘窜。”(《元史·张珪传》)

职田,即官员的俸禄田。元代职田只分拨给路、府、州、县官员及按察司(后改廉访司)、运司、盐司官员,其他官员则只支俸钞和禄米,不给职田。官员职田的多寡,随品秩高下而定。至元三年(1266)定北方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至元十四年(1277)定按察司官员职田,今据《元史·食货志》的记载,列其数如下:路官:达鲁花赤、总管,上路各十六顷,下路各十四顷;同知,上路八顷,下路七顷;治中,上路六顷;府判,上、下路同为一顷。

府官:达鲁花赤、知府各十二顷;同知六顷;府判四顷。

州官:达鲁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顷,中州各八顷,下州各六顷;同知,上州五顷,中州四顷;州判,上州四顷,中、下州同为三顷。

警巡院官:达鲁花赤、警使各五顷;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官:达鲁花赤、录事各三顷,录判二顷。

县官:达鲁花赤、县尹各四顷;县丞三顷;县尉、主簿各二顷。

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1陈旅:《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2《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

3参见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至元二十一年(1284),定江南地方官和诸司官职田,其给付原则是比照北方相同职务官员的职田数减半。除依减半原则比照上列北方官员职田数可推知者外,兹据《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俸禄职田”将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提控案牍各一顷。

府首领官:提控案牍一顷。州首领官:上州提控牍一顷;中州都目半顷。录事司官:巡检、司狱各一顷。

按察司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一顷。

运司官及运司首领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二顷半;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一顷。

盐司官:盐使、盐副各二顷;盐判一顷;正、同管勾各一顷。

政府规定的诸官员的职田数,只是一个给付标准,实际上,官员违制多取职田和职田给付不足额,甚至完全未曾给付的情况都是存在的1。职田的收入归现任官员所有,官员离任须将职田移交给下任。

学田,即官办各类学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设置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在路府州县设置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此外,各地还有大量的书院。除国子学没有学田外,上述其他学校都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学是学田的主要占有者。

元代学田主要从继承前代学田而来。南宋时期学田数量相当可观,元初人估计,南宋旧有学田“该钱粮三百余万贯石”2。金代的学田也为数不少,金章宗时规定:“每名生员给民佃官田六十亩”3。元代统一前后,学田为寺观、豪强所侵夺的情况比较严重,尤以江南为甚。元中期以后,随着元政府对学校的日益重视,各地被侵学田逐渐得到了恢复。除沿袭和恢复旧有学田外,元代学田有所扩大。第一,不少旧有学校通过购置、官府拨给和私人捐赠等途径扩大了土地占有。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县新创立了蒙古字学、阴阳学等,这些学校也通过官府拨给、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土地。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创设书院之风甚盛,尤以东南为著,且捐田数量不少。元人陆文圭论及当时的学田情况说:“名都大邑,学廪以千石计;偏方小县,亦不下数百石焉”4。事实的确如此。

学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规定只能用于以下各项:(1)修理学舍;(2)

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给师生廪膳;(4)支付学官禄米和“贫寒老1《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诚传》;《元史》卷一二○《察罕传》,《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2《庙学典礼》卷一,《省台复石国秀、尹应元所献学田》。

3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学田》四。

4陆文圭:《策问·养士》,《墙东类稿》卷三。

病之士”的口粮1。

上述元代各类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产形式。大多数情况是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但在江南地区的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也颇为流行。所谓“包佃”,即承佃者充当“二地主”,将租佃来的土地转手出租。元代的包佃者多为权贵、官僚和豪户。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开允许包佃,所以包佃的规模很大,如两浙转运使瞿霆发一家包佃官田达七十余万亩。学田租额相对较轻,因而官僚、豪户趋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夺,包佃以渔利,如嘉兴路(治今浙江嘉庆)儒学、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儒学、铅山州(治今江西铅山)儒学等,都有一部分学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江南地区的一些学官也加入了包佃学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经指出:“又有身为学官而自诡佃民,一庄之田连亘阡陌,名(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2由于包佃学田的情况广泛存在,影响了学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并未取得多大效果。包佃制源于宋代,是封建租佃关系高度发展的表现。元代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依然兴盛,是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其发展趋势的一种反映。对于官田,元政府还允许佃户兑佃,因而兑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较流行。所谓“兑佃”,即转让租佃权,这也是封建租佃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在宋代官田中,兑佃现象已不少见,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许可。元政府规定:“佃种官田人户欲行转兑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并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1。官田的兑佃完全合法化了。

寺观田元代寺观土地名义上属于封建国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拨赐的土地外,寺观从前代继承来的土地及通过各种途径续占的土地,其所有权都在寺观,新增田土还要向政府纳税,所以,寺观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时,“自王公戚里百执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响风,奔走附集”2。随着社会地位的上升,寺观的土地占有也显著扩张,尤其所谓“佛门子弟”更充当了土地兼并的突出角色。许多寺观,在前代便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入元后这些土地仍归其所有,并受到元政府的保护。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拨赐给一部分著名寺观,动辄数万甚至十数万顷,急剧扩增了寺观的土地占有。寺观地主还采用各种手段大量攫取土地。一是购买,如镇1《通制条格》卷五《学令·庙学》。

2姚燧:《崇阳学记》,《牧庵集》卷五。

1《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转佃官田》。

2黄溍:《衢州大中祥符寺记》,《黄金华集》卷十一。

江甘露寺“复增市丹阳吕城膏腴田二十顷”3。二是强夺,如元仁宗时白云僧总摄沈明仁强夺民田达二万顷(《元史·仁宗纪三》)。三是接受施舍,这是元代寺观土地扩增的一个重要方式。终元一代,建寺立观之风极盛,至正年间有人指出:“近五十年间,四方人民推崇佛氏,大建佛刹,十倍于昔”4。有寺观,必有田土,新建寺观的田土便大都靠施舍而来。不少官僚、地主不惜割舍巨额庄田兴建寺观以祈冥福,如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副使瞿霆发割田二百余顷建天目山大觉正等禅寺、昆山(今属江苏)胥舜举割田十顷有奇创崇福观,等等。至于旧有寺观接受施舍土地的,也在在多有。除官僚、地主外,也有一部分劳动人民不胜赋役之重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寺观。

寺观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结果自然是土地占有的日益扩大,“天下之田一入于僧业遂固不可移,充衍增大,故田益以多”1。元人傅与砺说:“大者一寺田至万亿,小者犹数百千”2,反映了元代寺观占田的一般状况。大都的大护国仁王寺,占有土地一千零四十万余亩。江南地区占田千亩以上的寺观比比皆是。寺观土地在不少地区的土地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人均土地约六亩,而僧尼占地达人均五十亩;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的土地竟为寺观占去三分之一以上(《至顺镇江志》卷三;《大德昌国州志》卷三)。

寺观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制进行生产,寺观佃户的数量很大,江南地区一度被冒入僧籍的佃户达五十万户有余(《通制条格》卷三)。一般寺观的田地都分设田庄,派庄主、甲干、监收等管理佃户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充分发展,入元以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活动并未受到遏止,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后,成了土地掠夺中的重要势力。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赐给贵族,仅《元史》所载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土地达二十七万五千亩,赐给其他蒙古勋臣、官僚的土地达一百四十七万余亩。蒙古贵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1元3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九《僧寺》。

4薛元德:《梅瞿先生作兴学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三。

1吴师道:《金华县慈济寺修造舍田记》,《吴礼部集》卷十二。

2傅若金:《新淦州建兴寺施田碑》,《傅与砺诗文集·文集》卷三。

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达三十万顷2。征南主将伯颜、阿术、阿里海牙都在江南地区据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纪二》)。蒙古贵族还通过接受投献的方式把官私田土变为己有。这种情况在元代相当严重,以致元廷不得不规定,“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3。

汉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金元易代之际,北方地区出现了一大批拥兵自雄的汉族军阀,他们乘机占有大片土地,“断阡陌占屋宇跨州连郡又各万焉”4,这批人是元代北方汉人中最大的地主。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区陆续签发汉族富户为军户,大量的汉人军户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亩连阡陌,家赀累巨万”的大地主5。军户地主构成了北方汉族地主阶级中人数颇多的一个阶层。此外,北方汉族官僚地主与平民地主,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元朝灭宋,虽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时失去了经济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击,但大部分南宋旧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1,嘉兴(今属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后仍“家富饶,田连阡陌”2,便是显例。不仅如此,这些旧家大族还在扩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苏南京)王氏在南宋“以致丰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数十顷”3。江南地区的元朝新贵也大肆攘夺土地,为元朝主持海运的朱清、张瑄便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势倾朝野,江淮之间,田园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以致“田园宅馆遍天下”4。土地买卖在元代江南地区仍然盛行不衰,购买或强买是江南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强夺民田或用高利贷准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区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资料中屡见不鲜。通过种种兼并活动,江南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日益扩大,到处都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松江(今属上海)瞿霆发“有民田二千七百顷”5;兰溪(今属浙江)姜思齐“环其居五里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6;吉安(今属江西)贺良叔“有田入稻岁万石”7;崇安(今属福建)一县五十余户地主占有全2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3《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4郝经:《万卷楼记》,《陵川集》卷二五。

5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1吴澄:《游应斗墓表》,《吴文正集》卷七一。

2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八《废家子孙诗》。

3吴澄:《王子清墓志铭》,《吴文正集》卷七六。

4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朱张》。

5杨禹:《山居新话》。

6宋濂:《姜泽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十。

7陈旅:《东斋记》,《安雅堂集》卷七。

县土地的六分之五8。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苏苏州)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1。

由于地主阶级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产形式,北方与南方有所差别。北方地区,蒙古贵族、汉族军阀和军户地主在战争时期俘掠了大量驱奴,一户占有驱奴甚至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不少驱奴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北方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驱奴耕种的。金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过,租佃制生产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佃农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剥削对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称:“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访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说道:“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顾,或佃地作客过日。”2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户的数量很大,“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地主阶级除对佃户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外,还对佃户实行严重的人身压迫,主佃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关系也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就是兑佃制在一些地区,如扬州和江阴等地的流行。

第二节 地租

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8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1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2《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1,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2。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1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

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2。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3;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4。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1。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1《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2《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1《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2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3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4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三。

1《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2。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3;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4。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1。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2;“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3。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发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4。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5;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6。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发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7,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2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

3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4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1如李遇孙编《续括苍金石志》卷四所载《汤氏义田碑》,卷十所载《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2宋濂:《王澄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

3宋濂:《蒋元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

4赵仿:《黟令周侯政绩记》,《东山存稿》卷三。

5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州”。

6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7陈旅:《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1;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2,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3。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4,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

地租额与附加剥削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1。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2。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3。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1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2宋濂:《雷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3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4戴表元:《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1《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2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3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4,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0)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5;松江地区“归附后括勘、经理及断没朱、张田粮,比亡宋(指宋末公田—引者)又增一倍”1;海南地区“公田之入十倍常赋,民不堪命”2。除正租外,官田佃客还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剥削。元政府规定,官田租税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粮”三升五合3。这是法定的额外剥削。其他附加剥削还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户每亩纳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纳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正米五斗”4。各种附加剥削竟使地租额在实际上增加了一倍。在各类官田中,职田的地租剥削尤为沉重,例如:江西地区的职田,“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而职田官员仅正租就“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5;福建廉访司的职田,更至“每亩岁输米三石”6。附加剥削在职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职田为例:除正租每亩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亩纳一石之上”,还要征收“水脚、稻稿等钱”,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户“勒要鸡酒”、“勾追钞两”7。如此盘剥,佃户何堪!学田的地租剥削,大致说来,略低于民田和官田。不过,具体情况也相当复杂,学田租额的轻重,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有很大的差别,较低的租额和较高的租额都是存在的。我们且看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学田的情况:庆元路儒学田每亩收米一斗八升,租额很低;定海县儒学田田主田土类别亩数租数(石)征收物平均亩额(石)资料来源贸山书院田100.5261.7谷2.65《延祐四明志》卷14慈湖书院田112.2149.5谷1.33同上甬东书院田17.545.5谷2.6同上庆元路儒学田139812527.7米0.18《延祐四明续志》卷7定海县儒学田2145718.2米0.335同上注:庆元路儒学田,原定征米2015.3石,征谷1571.8石,谷租折米征收,1571.8石谷折征米512.4石,表内所列租米数,即将原征米数与谷租折米数相加而得。4吴澄:《题进贤县学增进田租碑》,《吴文正集》卷五六。

5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卷十。

1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2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3《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收鼠耗分例》。

4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5《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6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7《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1。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2,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3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1。这样的租额,即每1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一《学校》。

2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3《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1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八,《南镇庙置田记碑阴》。

田主田土地点田土类别亩数租数征收物平均亩额资料来源说明绍兴义田山阴田12386.3米0.7《越中金石记》卷七购买民田绍兴义田会稽田4427.1米0.61同上同上杭州西湖书院乌程田257202米0.78《两浙金石志》卷十五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63.6米6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42米0.5同上余姚州儒学余姚田31.8米0.6《越中金石记》卷十莫景言助田杭州纯真观昆山田798419米0.5《松乡集》卷一浙西义役田浙西田11030064000米0.57《正德姑苏志》卷四一富民助田句容大天王寺未详田1000800米0.8《江苏金石志》卷二一陈旺江阴田43.2米0.8《江苏金石志》卷二二无锡梁溪义塾无锡田10005000米0.5《洪武无锡县志》卷四下强以德捐田新淦建兴寺新淦田300150未祥0.5《傅与砺诗文集》卷三铅山州儒学铅山田2010米0.5《畏斋集》卷五徐氏拨入田张叔仁邵武田40300秤=21石米0.5《叠山集》卷七注:表中“租数”和“平均亩额”的单位为石。据《宋史·律历志》,一秤为十五斤;又据《汉书·律历志》,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表中张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换算,即以此为标准。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1;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2。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3。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4;宁海(今属1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2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发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3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4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5,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65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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