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籍
在封建社会中,户口的增耗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户口的统计与户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国家向广大人民征发赋役的基本依据。秦汉以来,户籍制度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蒙元时期,户籍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但其户口统计却比较混乱。
蒙古户籍制度蒙古建国时期,已在草原地区建立起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户籍制。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国,创设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经济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千户制极为重要,而它正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任命功臣贵戚为千户那颜进行管理,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蒙古统治者通过千户制对广大百姓实行控制,将严格的户籍制度寓于其中。志费尼记载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指蒙古贵族—引者)统治以来,他们依照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1。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作军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惩罚”2。汉文资料也记载说,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万分编,各有其长(《黑鞑事略》)。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其登记的内容包括户口和财产。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其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户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3蒙古户籍制度,与蒙古兵民合一的状态相适应,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兵役的征发。终元一代,草原地区这种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汉地与江南的户籍整理蒙古建国后不久,随即对金朝发动进攻,迄至灭金,历时二十余年。在战争过程中,蒙古军队的屠杀极为严重,蒙古的诸王大臣及将校还大量掳掠1《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2《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3《元朝秘史》第203节。
人口为奴。幸免于杀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无底止,四民无所占籍”4。乘乱而起的地主武装借机采取各种方法收罗和控制人口。这种情况不利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确立稳定的封建统治。因此,1235年,元太宗窝阔台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这一年岁在乙未,史称“乙未籍户”或“乙未料民”。在乙未籍户以前,1233年,金朝灭亡前夕,元太宗窝阔台已开始进行户口检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次括户似乎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户籍,只是乙未年大规模籍户的先声。1234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再次下令括户,任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对中原户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这次括户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1)全面进行户口登记,让流民就地著籍,“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2)将社会职能不同、承担不同义务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分别立籍,划分了民、站、打捕鹰坊、屯田、僧、道等户计。(3)对驱口进行分检。窝阔台发布圣旨规定:“不论回回、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1经过分检,一部分驱口被收为国家编户。这次编户,建立了较全面的户籍簿册,初步划分了诸色户计,标志着蒙古时期汉族地区户籍制度的建立。乙未籍户后,由于“政烦赋重”2,人户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现“逃亡者十四五”3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252年,岁在壬子,蒙哥汗“复下诏籍汉地民户”1,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这次籍户,重新进行了全面的户籍登记,建立了“壬子籍册”2,一方面将漏籍、析居、放良等户尽量登记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将逃亡户据实削除。经过这次籍户,诸色户计的划分已臻于完备,在乙未籍户后出现的军户、儒户等重要户计,都各自另立了户籍。
除壬子年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外,元宪宗时期还进行过一些地区性的户口调查工作。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户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断进行。中统二年(1261)六月“括漏籍老幼等户,协济编户赋税”(《元史·世祖纪一》)。中统三年(1262)五月“诏核实逃户、输纳丝银租户,口实者赏之,隐者罪之”(《元史·世祖纪二》)。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再次“括天下户”(《元4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
1《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2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3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1《经世大典序录·版籍》,《元文类》卷四○。
2《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史·世祖纪四》),对中原户籍开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这次籍户,除重新抄数户计外,主要目的在于厘定诸色户计的户籍。至元八年(1271)三月,蒙元政府颁行《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的户籍判定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供各级地方政府在编定户籍时参照执行。经过这次大规模的籍户,户口的抄数至元七年便已完成,而户籍的重新制定则完成于次年,元代军籍中有所谓“至元八年之籍”(《元史·兵志》),当便是通过这次籍户而编制的。蒙元时期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是至元二十六年到二十七年(1289—1290)在原南宋统治地区进行的。元军平宋之初,令各地按原来的户籍申报了户口数,但这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1。此后,元政府在南方地区也作过一些户口统计,如至元十八年(1281)“括江南户口税课”(《元史·世祖纪八》)。到了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元世祖“诏籍江南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元史·世祖纪十二》)。同年闰十月,再次“诏籍江南及四川户口”(《元史·世祖纪十二》)。这次籍户主要进行了两项工作。一是阅实户口,普遍进行丁口和财产登记,“虽舟人、田客、侨游不遗”2,并造出户籍簿册。一是依中原之例,区分诸色户计,分别立籍3。上述几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形成了蒙元时期汉族地区的户籍体系。但是,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至元二十七年后再未进行过大规模的户籍登记,故而元代户籍情况十分混乱。元朝前期已有人指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4。
诸色户计与户类、户等诸色户计的划分是元代户籍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色。蒙元政府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固定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以满足统治者的不同需要,统称诸色户计。色,意为种类;计,意为统计。元太祖时,民户、匠户、站户以及僧、道户等户计的区别已经出现,到元太宗乙未籍户时,正式划分了诸色户计。此后,诸色户计的划分日趋细密,有民、军、站、匠、屯田、打捕、淘金、灶、矿、炉冶、运粮船、儒、医、僧、道、阴阳人、礼乐等二三十种。人数最多的几种是:(1)承担国家普通赋役的民户。这是元代最基本的一种户计,占全部户口的大多数。(2)承担兵役的军户,至元八年(1271)军户总数为七十二万户,如果加上此后新佥的汉军户和平宋后籍定的南方新附军户,元代军户总数当不下于百万户。(3)承担驿站徭1参阅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
2姚燧:《赵椿龄墓志铭》,《牧庵集》卷二八。
3参阅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八《风俗志》;冯元恭:《大德昌国州志》卷三《叙赋·户口》。4胡祗遹:《军政·贫难消乏之弊状》,《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役的站户。总数在三十万户以上。(4)从事官府手工业造作的匠户,总数不会少于五六十万户。(5)从事官府盐业生产的灶户。总数为五万二千余户。(6)以读书为业的儒户,总数约十一万余户。(7)为统治者“告天祝寿”的僧、道户。元代的所谓僧、道户,大约是一处为一户,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寺观四十三处,至元二十七年籍为四十三户。每个寺观所有的人口多寡不等。至元二十八年(1291),天下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余人。此后,元代僧尼数不断增加,到元代后期至少增加了一倍。道徒的数量也很大,元初胡祗遹记载:“老氏之流,男女三十万。”1民户以外的诸色户计,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承担国家特定徭役的户计,多由国家强制佥充,如军、站、匠等户;一类是在精神方面为统治者服务的户计,往往通过考试予以认定或依据职业予以籍定,如儒、僧、道等户。这些户计由于都承担特殊的封建义务,故都能得到或多或少的赋役减免。
不同的户计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人户一经籍定为某种户计后,便世代相承,不得擅自改籍,不得逃亡、迁徙和影占。兄弟析居,驱奴为良,也要依从原籍。不过,由元政府决定或经过元政府允许的户计变更则时常发生。佥发民户为其他户计自不必说,放罢其他户计为民户以及民户以外其他户计之间的变更,都不少见。
元代的户类是因北方征发赋役的需要而划分的,只存在于北方地区。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定户籍科差条例,按当时的户籍情况将民户划分为元管户、交参户、协济户、漏籍户四类。元管户,是指过去括户时已经登记入籍而后来又没有变动的人户。交参户,是指过去曾经登记入籍后迁徙他乡在当地重新著籍的人户。协济户,是指没有成年丁口只能协助主要税户承担赋役的人户。漏籍户,是指过去从未登记入籍的人户。这四类人户,在赋税的交纳上各有不同的定额,在徭役的负担上当也有所不同。另外,上述各类户中,同一类人户的赋税负担也有差别,因而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名目。
户等制的实行,由来已久,宋金两朝都实行过户等制。元太宗时规定“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将这种方法制度化,参照前代遗法,下令全面推行户等制。元代统一全国后,又将户等制推广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户等制的基本内容是:(1)按资产情况将居民划分为三等九甲,三等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为九甲。实际施行时往往只分三等。(2)户等划定后,都要进行登记,编为鼠尾簿。除军户和匠户外,其他诸色户计都同民户一起排定户等,编在同一鼠尾簿内。(3)赋税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为依据(《通制条格》卷一七《科差》)。元代的户等1胡祗遹:《集真观碑》,《紫山大全集》卷十七。
制与赋役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征派,原则上都规定以户等为依据,所以,户等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户籍的混乱和不实十分严重,这便使户等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1。
户口数量有关元代户口,现存的统计数字很少,且不够准确,很难说明整个社会人口的变化情况。
1235年乙未籍户所得汉地人户为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2,与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四户3的统计数相较,户数减少了约百分之八十八。这个乙未籍户的数字与当时的实际户数肯定存在着差距,一是这次籍户可能只包括金朝旧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户不够彻底,户口有隐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驱口及诸王、贵戚、勋臣的私属人口不包括在籍户数之中。不过,上述差距不会特别大,因为金朝末年,战乱频仍,户口的损耗确实是惊人的。河北地区,“人民杀戮几尽,其存者以户口计,千百不一余”4。河南地区,“兵荒之后,遗黎无几”5。这里再举两个实例。磁州(今河北磁县),《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三千余户,而蒙古征金之后,“四境户版,仅及千数”1,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强。宁海州(治今山东牟平),金、元辖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一千九百余户,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载其至元七年抄籍数却只有五千七百余户,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强。
1252年壬子籍户的数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余万户2,应为一百二十余万户。这增加的二十余万户,并不是人口增长的结果,而是来自对户口的进一步搜括。乙未籍户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加强剥削,籍户完成后,蒙古政府以户籍为依据,对中原人民进行肆意诛求。刘秉忠指出:“自忽都那颜断事之后,差徭甚大,加以军马调发,使臣烦扰,官吏乞取,民不能当,是以逃窜。”(《元史·刘秉忠传》)在这种情况下,户口是很难真正有所增长的。1参见陈高华:《元代户等制略论》,《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2关于这次籍户所得户数,有关记载颇不一致。这里榷元史》卷九八《兵志》一的记载,因为这段记载出于元太宗十三年斜烈的奏闻,此时离太宗七年籍户不过六年时间,而且其所载户数与宋子贞、刘秉忠等当时人的记载大致相符,似乎最为可据,姑从之。
3《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
4刘因:《孙善墓志铭》,《静修先生文集》卷十七。
5元好问:《杨奂神道碑》,《遗山文集》卷二三。
1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2《经世大典序录·版籍》,《元文类》卷四○。
元宪宗时期(1250—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汉地,在汉族幕僚的影响下,注意招抚流亡,安定社会,使中原部分地区得到了初步的治理。这样,中原地区的户口开始缓慢增长。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天下户一百四十万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纪一》),比壬子年的籍户数增加了近二十万户。这增加的约二十万户,其中大部分当仍是搜括隐漏户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
中统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立即着手对汉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汉法,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其社会成效,反映在户口统计数字中就是户口的不断增加。《元史·世祖纪》中保存了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连续十四年北部中国的统计户数。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统计户数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数年份的增长率在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二点二之间,这大体上是人口自然增长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灭宋,统一全国。《元史·世祖纪》虽然记载了这一年的南北总户数,但南方户数乃据旧籍抄报1,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不足为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元代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皆告阙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现了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户数口数资料来源至元二十七年12901319620658834711《元史·地理一》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元史·世祖纪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14002760《元史·世祖纪十四》注:至元二十八年户口,原材料记载:“户部上天下户数,内郡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表中所列此年户数,乃将南、北户数相加而得。
上表所列户口统计数,大致上是宋、金旧土的户口统计结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辖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区)和云南行省的户口。至元三十年后,元代再没有较全面的户口统计,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统计户数是元代的最高统计户数,较之宋、金合计二千一百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五户2,相差七百零八万余户。这个差额过大,可见上列户口统计数字的不准确性。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户口统计数字,在统计对象上不包括“游食者”和诸王贵族的私属人口。大量存在的奴隶只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户,其口数当也有相当的隐漏。湖广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谓“山泽溪洞之氓”也不在统计之列。
1参见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
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二载,南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户一千二百六十七八百;《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户口》载,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有户八百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四。其次,上列数字存在着统计上的误差。《元史·地理志》在绝大部分路、府及直辖州下开列户口,属原南宋统治地区的江浙、江西、湖广、四川四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诸路、府、州所列户。
基本上为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抄籍数1。根据这些数字进行统计,上述地区的总户数为一千二百三十六万一千八十,总口数为五千六百八十五万六千八百二十四2。用表中所列至元二十七年的南北总户口数减去以上统计结果,则这一年北方地区只有七十三万六千余户,一百九十九万六千余口。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至元十一年(1274)北方地区便已有一百九十六万七千余户,而至元二十八年(1291)户部统计的北方地区户数也为一百九十九万九千余户。由此可知,上表所列各年户数,都至少存在着一百二十余万户的误差。这个误差当主要存在于南方地区的户口统计上,根据《元史·地理志》统计的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地区户数竟比户部统计的至元二十八年户数多出近一百零三万户,便是明证。
从至元十二年(1275)到至元末年,北方地区的户口仍在持续增长,但这在元政府的户口统计数字中未能得到如实的反映。根据元政府的统计数字,从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八年(1275—1291)的十七年间,北方地区的户数只增加了三万二千余户,年平均增长率只有百分之零点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一定数量的统计误差外,主要是北方人户大量南流造成的。元人记载说:“昔江南平,中土人士南走,若水趋下,家而占籍者有之,衔命仕者又倍徙焉。”1至元二十二年(1285),“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赋役者已十五万户”(《元史·崔彧传》)。随镇守军队南迁的军户在南流的北方人户中更占有很大的比例。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有北方侨寓人户三千八百四十五户,其中汉人军户三千三百六十七户2,占百分之九十。因此,若以至元前十一年间北方人户的平均增长率为参数,我们有理由推测在至元十二年到至元二十八年间,北方户口应该是增加了,而其中的绝大部分流徙到南方去了。
这一时期的南方地区的户口,总体上同南宋晚期大致相当。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二十二万八十1少数地区用“至顺钱粮数”著户,口阙。还有一些地区户口皆阙,四川行省阙略最甚。2原材料中江浙行省的湖州路、松江府、铅山州、河南行省的襄阳路、高邮府均用“至顺钱粮数”著户,阙口。此处统计,湖州路户用《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中华书局,1960)所载至元二十七年户数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二十替代;松江府户口用《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户口》(天一阁明代方志续刊本)所载至元二十七年户十六万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万八千五十一替补;湖州路、铅山州、襄阳路、高邮府的口数则用所在行省的户平均人数(依《元史·地理志》所载户口计算,江浙行省每户平均为四点九人,河南行省南部每户平均为五人)乘以户数补入。
1许有壬:《葛世荣墓志铭》,《至正集》卷五三。
2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三《风俗》。
五3。以前文所列根据《元史·地理志》统计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南方地区户口数与之相较,元户少三十万九千余,口则多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六千余。宋代的户口统计只计男口而不计女口1,所以实际口数比统计口数要多一倍。这样,宋嘉定十六年的实际口数约为五千六百四十四万,元至元二十七年口数实际上较之多四十一万余。
不过,元代南方各地区的户口分布颇不平衡。以《元史·地理志》所载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各地户口数同《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所载宋嘉定十六年各路户口数相比照,其结果是:江浙行省较宋增加了一百五十七万余户,湖广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较宋增加了一百零四万余户,江西行省较宋减少了四十二万余户,四川行省则较宋减少了二百四十九万余户。上述状况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宋元战争。元军灭宋,在江浙一代,由于战事进展迅速,大部分地区的户口损耗不大,战后生产又很快恢复发展,加上北方南流人户主要集中于江浙一带,故这一地区的户口增加最快。荆湖、广西和淮南地区,在元军平宋过程中,除少数军事要地因强烈抵抗受到较大的破坏外,大部分地区受战争影响较小,户口损耗不多,经统一后的恢复和发展,户口便有了不小的增长。江西和广东(即江西行省辖区),是南宋残余势力从事抗元活动的主要区域,战争过程较长,故户口损耗也较大。如元军消灭南宋卫王势力一战,便造成了“广东之户十耗八九”2的结果。至于四川地区,宋元之间在此争战四十余年,故户口损耗最大。虽然《元史·地理志》中四川不少路、府的户口阙载,但四川户口的实际减少恐不下于二百万户。
元世祖至元以后,元代的户口情况再没有较完整的统计数字可据,只能根据零散的资料作一些推测。元代中后期,中书省辖地的户口有较显著的增长,其增长趋势可能一直持续到元顺帝至正(1341—1368)初年。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济宁路(治今山东巨野),有饥民四万四千九百户,为至元七年(1270)该地全部人户一万五百四十五户的四倍多;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有饥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口,为至元七年(1270)该地全部人口十六万三百六十九口的四点四七倍。陕西、甘肃二行省及河南行省北部地区的户口,在元代中期仍有增长,如陕西凤翔府(治今陕西凤翔),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有饥民四万七千户,为元宪宗二年(1252)该地全部人户二千八十一户的二十二倍。不过,上述地区的户口增长可能只持续到泰定年间(1323—1327)。元文宗时期(1328—1332),统治集团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和罕见的饥荒、疫疠在上述地区相继发生,造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
1关于宋代户口统计户多口少的原因,史学界有“男口说”、“丁口说”、“漏口说”等多种说法,这里采取范文澜等主张的“男口说”。参见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范文澜历史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2姚燧:《史格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成了人口的剧减1。在至元以后一段时间中,江南和淮南地区的户口,可能仍处于上升状态,但到元成宗大德末年(1297—1307)这种上升状态大约已告结束。大德十一年(1307)前后,江南和淮南地区发生特大饥荒,许多地区还继发疫疠,其结果是“岁凶民流,东南愈甚,死者无算”2,造成了人口的大量减少。天历二年(1329)前后,江南和淮南地区再次遭受特大饥荒,出现了“道殣相望”3的局面。这样,从大德末年到至正初年,江南和淮南地区的户口大概处在一种时而减少、时而恢复的状态,很难有明显增长。四川地区的户口在元代中后期当有一定的增长。例如,故宋绍熙府(治今四川荣县),元初“以其地荒而废之”,到后至元四年(1338)有“居民二十万,故立府治之”(《元史·顺帝纪二》)。
元顺帝至正时期,政治大坏,全国各地灾荒不断,终于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大规模的战争延续二十余年。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全国各地的户口都急剧下降,中原地区“积骸成丘,居民鲜少”1;江南地区“人死兵戈者十七、八”2。
元代边疆地区的户口,《元史》阙载,有关资料也比较缺乏,很难作出较准确的叙述。岭北行省地区,成吉思汗时代在此设立了一百多个蒙古千户,其户口因在战争中俘掠驱口和人口生殖而不断有所增加。大德末年,窝阔台汗国大批降民迁入岭北,至大元年(1308)仰食于官的北来贫民达八十六万八千户3,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原来就居住岭北的拖雷系诸王部众,而另一部分则来自窝阔台汗国。据以上情况推测,岭北行省的人口当在两百万以上4。吐蕃地区的户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两次派人进行清查。至元五年清查的结果是:阿里和后藏地区共有一万五千六百九十户,前藏地区共有二万零七百五十三户,前后藏之间的羊卓地区共有七百五十户,总计三万七千二百零三户1。据《萨迦世系史》说,当时每户为六人(夫妇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役二人)2。据此推算,则上述地区有二十二万三千余口。但是,这次籍户在地域上限于乌斯藏宣慰司辖地,1浦机:《与蔡逢原参政书》《闲居丛稿》卷一七;苏天爵:《韩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2程钜夫:《王德亮墓志铭》,《雪楼集》卷二一。
3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前集》卷三。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2王逢:《读古节妇传》,《梧溪集》卷四。关于至正时期的户口情况。参阅邱树森、王廷:《元代户口刍议》,《元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3《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4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页181—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本,页185—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译本,页10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不包括其他藏区,在统计对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3,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区户口的全貌。关于云南行省的户口,大德八年(1304)程钜夫撰《平云南碑》,说是“见户百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三”4。这个记载未必准确,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虚报成分。
3参见毕达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户》,沈卫荣译,《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0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雪楼集》卷五。
第二节 赋役
北方赋税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5。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1,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2。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5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1,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2。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3。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4。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1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2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3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4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八九。
担日益沉重。
江南赋税《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5。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1,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2。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3,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4。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5。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1。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5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1《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
3《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4《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5《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1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2。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3。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4。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5。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6。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1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2。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2《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3《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4《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5《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6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1《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2《元史》卷二○《成宗纪》三。
程。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1。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2。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3。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4,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5。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0)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1《经世大典序录·盐法》,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2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3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课程不再添额”,《秋涧集》卷九○。
4刘敏中:《益都路总管刘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5郑元祐:《普达实立墓志铭》,《侨吴集》卷十二。
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发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1。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2,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发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1,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发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2。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3。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1《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
2虞集:《榷茶运司记》,《道园学古录》卷三七。
1王恽:《为蝗旱求治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2《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江南诸色课程”,“乡村百姓许造酒”。青阳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吕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税科断》。
3《吴兴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郑元祐《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十一;《两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征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钞四两,内米价三两,酒课一两1。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钞十两,当时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约为七两2,则酒课为三两左右。同年改令酒户自备工本,米一石收酒课五两。此外,有的地区实行过按酒征课的办法,如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每坛税钞一贯”3。元代的酒课总额也是不断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国课额钞一千四百四十锭4;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广三省的课额即达钞三十六万锭5。商税也是元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由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税。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总额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税额,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此后商税额不断提高,至元文宗时,“视其初倍蓰不侔矣”6。市舶税,是对海外贸易所征的税课,起征于灭宋之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市舶税主要是货物抽分,从1283年起,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1293年市舶法则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泉州、福州(当时置市舶司)等处抽分过的舶货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发卖,还要再加抽分,细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竹、木等山林川泽之产,元代皆“定其岁入之课”(《元史·食货志二》)。矿物的开采冶炼,元代称为“洞冶”,或由政府经营,或由民间经营。政府经营者,称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政府在矿区设场置官,佥派部分人户为淘金、炉冶等户,按户或按佥派前的税粮数定出每户的课额(生产定额)1;民间经营者,称自备工本洞冶,由民户自备工本组织生产,向政府缴纳课税。自备工本洞冶的纳课形式有定额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为主。抽分率,金、银大致为十分之三2,铁为十分之二3。上述诸课,常有“呈献”而来,呈献者往往妄献以要名爵,所献非所产的情况在在有之。但元政府著定课额之后,轻易不予改变。这样,课额的办纳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签发的淘金、炉冶等户1《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2程钜夫:《江南诸色课程多虚额妄添宜与蠲减》,《雪楼集》卷十。
3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酒课”。
4《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
5《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添办酒课》。
6《经世大典序录·赋税·商税》,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1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七;许有壬:《公移》“蒙山银”,《至正集》卷七五。
2《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
3《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铁货从长讲究》。
抽纳,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户抑配,其结果都是“民往往贵市入输”4。元代课程中还有“额外课”一类,其名目《元史·食货志》所记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三十二种。其中有些课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则只征收于部分地区或个别地区。这些课入不在元代税课的定额之内,故称“额外课”,“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元史·食货志二》)。
役法元代的力役和职役,合称为“杂泛差役”。杂泛,就是力役,也称夫役,其基本内容是征发人夫及车、牛从事工程兴造、河渠治理、官物运送等役作。差役,就是职役,基本内容是差派民户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职事。元代差役的项目,严格地说只有六种,即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属基层行政职事。元代的基层行政区划,农村为乡、都,城市为隅、坊。乡设里正,都设主首,隅设隅正,坊设坊正,设置的数目,或一名,或数名,未有定制。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征办各种赋役,也负责地方治安。仓官、库子,是地方上各类仓库的职事,负责看守、出纳官物。此外,社长一职也具有差役的性质。社长本为劝农而设,最初是“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充当1,但后来改为轮充,并也承担为官府征办赋役的责任,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差役。
杂泛差役在元代前期主要由民户承当,其他名色户计大多可以免役。杂泛差役的科派,按规定是“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2。资产的多寡是科派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民户中投充其他户计规避差徭者日益增多,影响了政府杂泛差役的科派,后来元政府对免役的范围作了较大的限制。自大德八年(1303)起,元政府不断颁发诏令,限制免役,大体内容是:除边远出征军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境)自备使臣饮食的站户及僧道的部分土地(前朝旧有和皇帝赏赐的土地)可以免役外,其余“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体均当”1。由于当时政治上的混乱,元政府在不断重申其他各色户计须与民户一体当役的同时,又时常颁布诏令,给予某种户计以免役的特权,反复无常。这种情况到元顺帝时期才告结束,“一体均当”的原则在法令上得以贯彻。
夫役的科派对象为全体役户。有些夫役只在上、中户内科派,如至顺三4柳贯:《仇锷墓碑铭并序》,《柳待制文集》卷十。参见:黄溍:《揭傒斯神道碑》,《黄金华集》卷二六;郑玉:《颂叶县丞平金课时估诗序》,《师山文集》卷三。
1《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劝农立社事理》。
2《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科差》。
1《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均赋役》。
年(1332)永嘉(今浙江温州)修海堤,“俾大家之役于官者分任其事”2。大多数情况则是按税粮或包银数科派,如至正十二年(1352)绍兴(今属浙江)修城,“赋于有田之家,俾随苗税之高低而致其力”3。
差役科派的对象主要为上、中户,也就是地主和较富裕的自耕农。差役的派充办法各地不尽一致,大多数地区是依据资产、户等或税粮数推排出应当役人户,然后,按资产等情况排定次序,按次序先后轮充。有些地方则采取“随产定税”的办法,将差役在全体役户中摊派,按资产或税粮数的多寡决定当役时间的长短。
元代的派役原则虽然是以资产为依据,但由于政治的腐败和户籍的混乱,赋役不均的情况极为严重,按资产派役的规定往往成为具文。富户豪民,往往通过投充免役户计、诡名析户和勾结官府胥吏舞弊等方式来逃避差徭,其结果必然是“赋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户反代之供输”1。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止令贫难下户承当里正、主首”2的状况。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民间的一项沉重负担。夫役的承担者主要是贫苦农民、大规模的夫役征发往往役及数万或数十万人,且劳苦备至,甚至性命不保。元成宗时征八百媳妇国,“驱民转粟饷军。溪谷山洞之间不容舟车,必负担以达,..凡数十日乃至。由是民死者亦数十万”(《元史·董士选传》)。其他夫役的情况不一定有这么严重,但应役者“有妨农业,废弃生理,饥饿病困,死于道途”3,却是一种普通的现象。差役的负担是一种经常性的负担,其危害更大。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职责是催征赋役,如赋催征不齐,必须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役者“破家荡产往往有之”4。仓官、库子看守官物,如有损失,也必须赔补,故“多至破产”5。因此,尽管也有人借承当里正、主首等职役之机把持乡里,甚至渔利自肥,但大多数当役者都是“每岁差役,争破家求免”6。由于差役的负担过重,从民间到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旨在减轻当役人户负担的方法,如“义役”和“雇役”,但这远不能解决沉重差役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2黄溍:《永嘉县重修海堤记》,《黄金华集》卷十二。
3黄溍:《绍兴路新城记》,《黄金华集》卷十。
1虞集:《马煦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五。
2《通制条格》卷二《赋役·主首里正》。
3《元典章》卷二六《户部》十二《主簿论差搬运人夫》。
4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二《地理志》,“乡都”。
5黄溍:《王文锷墓志铭》,《黄金华集》卷三七。
6刘岳申:《清江王县尹去思碑》,《申斋刘先生文集》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