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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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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説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離也。

崔憬曰:人説忘其勞死,而後可散之以朱無“以”字。征役,離之以家邦,故曰“説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朱、盧無“以”字。涣。涣者,離也”。

釋曰 人心説則氣舒散,涣以陽散陰,民心説而後可散布政教,決小人而離其黨,故涣次兑。陰涣而從陽,故涣之用在合。

坎下巽上為涣。亨。

虞翻曰:否四之二成坎巽,朱作“震”。天地交,故“亨”也。

補 《京氏傳》曰:水上見木,疑當“風”。焕然而合,言散而合。陰陽二象資而益也。亨。風行水上,處險非溺也。利涉大川。九五履正王居正位。思順,“思”上似脱“六四”二字。非偪也。四五得位,所以利貞。

釋曰 否天地閉塞,四之二以陽散陰,天地復交,涣斯亨矣,亨故能合。

王假有廟。為《釋文》:假,庚白反,梁武帝音賈。

虞翻曰:乾“王”,“假”,至也。否體觀,艮為宗廟,乾四之坤二,故“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釋曰 張氏曰:“乾入艮中,中,謂二。”案:王在下中,入廟全乎臣全乎子也。“王假有廟”,致孝鬼神,則祖考來格,而天下曉然於臣子之義,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祭矣,此合離聚散之本也。張氏又以“假廟”為嗣王受册命於廟,於涣而聚之象甚合。

利涉大川,利貞。

虞翻曰:坎“大川”,“涣”,舟楫朱本作“檝”。象,故“涉大川”。乘木有功,二失正,變應五,故“利貞”也。

釋曰 用賢以濟難,猶乘舟楫以涉川,高宗命傅説曰“若濟水,用汝作舟”,康王任召公、畢公以宏濟于艱難,是也。“利貞”,謂成既濟,所謂“乘木有功也”。虞惟云“二變”,取“下觀而化”之義,二、五正則諸爻皆正矣。

《彖》曰:涣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為《釋文》:上,如字,又時掌反。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四來居坤中,剛來成坎,水流而不窮也。坤之六二上升乾四,柔得位乎外,上承貴王,與上同也。

補 先儒云:“剛来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正義》。

釋曰 “貴王”,“王”當“主”,見遯六二《象傳》注。“貴主”,謂王也。“剛來”二句,並承“涣亨”言,“不窮”、“上同”皆謂“亨”。先儒以下句為釋“利貞”,非其義。

王假有廟,王為朱脱“王”字。乃在中也。

荀爽曰:謂陽來居二,在坤之中,為立廟。“假”,大也,言受命之王,居五大位,上體之中,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

釋曰 王位在五,而假廟則退在下中,體震長子主祭,故曰“王乃在中”,所謂“剛來”也。荀氏謂王位在五上體之中,當天位,上享天帝,又下來之二,立廟地上。“假”訓“大”,王者以祖配天,又立廟以事祖,是大有廟。然“王假有廟”,萃、涣同文,當以五象廟神,荀説似未當。《象》云“享帝立廟”,天祖同位,皆至尊也,若以祖配天,則五為帝位,上從五象廟神配食,可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虞翻曰:巽“木”,坎“水”,故言“乘木有功也”。

補 先儒云:此卦坎下巽上,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乘木有功”。《正義》。

釋曰 五乾人乘巽木,在坎大川上,舟楫之象,故“乘木有功”,謂成既濟之功。傳櫽括“利貞”釋之。

《象》曰:風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廟。

荀爽朱誤“虞翻”。曰:謂受命之王收集散民,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陰上至四承五為享帝,陽下至二為立廟也。離日上為宗廟,而謂天帝,宗廟之神所配食者,王者所奉,故繼於上。至於宗廟,其實在地,地者陰中之陽,有似廟中之神。〇朱作空格。

虞翻曰:否乾“先王”,“享”,祭也。震“帝”、為祭,艮“廟”,四之二殺坤大牲,故以“享帝立廟”,謂成既濟有噬嗑食象故也。

釋曰 風行水上,水動而散,故為涣。然隨散隨合,先王觀象知散之可合,故以“享帝立廟”正其本。經但言“假廟”,傳兼言“享帝”者,尊者尊統上,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也。二震為帝,五艮為廟,廟親而先帝也。荀云“陰上至四承五為享帝”,謂否二之四體震為祭主承五,體陰承陽,以卑承尊,“享帝”之象。又云“離日上為宗廟而謂天帝”,此文恐有誤脱,當云“上為宗廟而五在離日上謂天帝”,言爻位上為宗廟。而涣為離五世卦,五尊在離日之上,故謂“天帝”,是宗廟之神所配食者,王者所尊奉,故在五王位而繼於上。五、上相繼,上從五,配位相近也,此郊祭以廟神配之象。至於宗廟,位雖在五王位之上,廟神麗乎天,而廟之立實在地,以廟對帝,則又以二在下中。地上所尊,陰中之陽,象廟神,故上享帝而下立廟也。大旨如此,然義稍迂曲。

初六:用拯馬壯,吉。

虞翻曰:坎“馬”,初失此下朱衍“位”字。正,動體大壯得位,故“拯馬壯,吉”,悔亡之矣。四字衍。

補 馬融曰:“拯”,舉也。

子夏作“抍”,曰:“抍”,取也。

王肅曰:“拯”,拔也。

伏曼容曰:“拯”,濟也。並為《釋文》。

釋曰 “拯”,承也。“壮”,强健也。二亨否,散陰使合於陽。初順二,惟二馬首是瞻,由是從陽而正,體大壯陽息,故“用承馬壯,吉”。馬壯,所以急濟涣也。《釋文》訓“拯”“救”,用馬壯以拯涣也。虞訓“壯”“傷”,子夏“拯”作“抍”,訓“取”。張氏曰:“初應在四,四拯於初,初動,馬壯而吉,謂四取初承二,使從陽而正。初與二體坎,動體大壯,馬雖傷而吉,謂涣可合也。”馬訓“舉”,《说文》“抍,上舉也”,亦上承之意。姚氏以四艮為手,舉二居五,初之四順五得位,故“吉”,與明夷《九家》義同。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虞翻曰:承二,故“順”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

虞翻曰:震“奔”,坎為棘、為矯輮,震為足。輮棘朱誤“來”。有足,艮肱據之,憑机之象也。涣宗廟中,故設机。二失位,變得正,故“涣奔其机,悔亡”也。

釋曰 二體坎震承艮“机”,二動初已正,體震“奔”。“王假有廟”,天下諸侯涣然如水之流,執豆籩駿奔走於神几之下,故“涣奔其几”。二失位在涣,“悔”也,涣而亨,陰從陽,得正而益。下觀而化,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故得願而悔亡。若以嗣王即位言,則册命時設几依神,嗣王奔就神几受命,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涣而有奔其机者,繼體有主,涣由此濟,天下之願也,故“悔亡”。姚氏以巽木為机,二升五,故“奔其机”,正位,故“悔亡”,亦通。

《象》曰:涣奔其机,得願也。

虞翻曰:動而得位,故“得願也”。

六三:涣其躬,无悔。

荀爽曰:體中曰“躬”,謂涣三使承上,為志在外,故“无悔”。

釋曰 “體中曰躬”,實即身也。二變,三體坤為身,涣三承上,從上而易,故“涣其躬”。“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不自有其身,從王事以成即濟也。三失位,“悔”也,之上得正,故“无悔”。

《象》曰:涣其為朱誤“在”。躬,志在為朱誤“其”。外也。

王弼曰:涣之為義,内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无咎。

釋曰 志在外,謂升上,终王事,濟天下也。王弼所言,亦涣之一端。

六四:涣其羣,元吉。

虞翻曰:謂二已變成坤,坤三爻稱“羣”,得位順五,故“元吉”也。

補 《吕氏春秋》曰:“涣”者,賢也,“羣”者,眾也,“元”者,吉之始也。“涣其羣,元吉”,其佐多賢也。《召類》文。

《大玄》準涣以文。

釋曰 初、二已變,四體坤羣,三、上易,故“涣其羣”。風行水上,涣然成文。涣為文章,賢能之象。“涣其羣”,散布羣賢於天下,大臣以人事君,使公卿至於百執事,四方親民之吏,罔非賢人,天下涣而復聚由此始,故“元吉”,以坤元輔乾元也。姚氏以四升五“涣其羣”,體坤元含宏光大,故“元吉”,亦通。

涣有丘,匪夷所思。

虞翻曰:位半艮山,故稱“丘”。“匪”,非也,“夷”,謂震,四應在初,三變坎“思”,故“匪夷所思”也。○朱無圈,空三格。

盧氏曰:自二居四,離其羣侣,“涣其羣”也。得位承尊,故“元吉”也。互體有艮,艮為山丘,涣羣雖則光大,有丘則非平易,故有匪夷之思也。

補 “丘”,姚作“近”。

“夷”,荀作“弟”。並為《釋文》。

釋曰 “丘”,高地,人所仰。當涣之時,有高德為人所仰望,使離者合,散者聚,德業盛大,非常人意計所及。“夷”,平常也,初、二變,震為大塗平易稱“夷”,三正坎“思”,震變,故“匪夷所思”。盧意似以“丘”為險,“匪夷所思”為備豫不虞,恐非。姚氏以“有丘”喻四本得位,“匪夷所思”喻陰升五非常,非坤元不足以當之,亦通。姚作“近”,葢字之誤。荀作“弟”,《釋詁》“夷,弟,易也”,義相近,或亦字誤。

《象》曰:涣其羣元吉,光大也。

虞翻曰:謂三已變成離,故四“光大也”。

九五:涣汗其大號。

《九家易》曰:謂五建二為諸侯,使下君國,故宣布號令,百姓被澤,若汗之出身不還反也。此本否卦,體乾為首,來下處二成坎水,汗之象也。陽稱“大”,故曰“涣汗其大號”也。

補 鄭康成曰:“號”,令也。《文選》張平子為《東京賦》注。

王肅曰:王者出令不可復反,喻如身中汗出不可反也。《北堂書為鈔》一百三。

劉向上封事曰:《易》曰“涣汗其大號”,言號令如汗,汗,出而不反者也。今出善令,未能踰時而反,是反汗也。

釋曰 張氏曰:“巽為號令,五乾稱大,否坤為身,四之二成坎為水,水出於身,汗也。汗出而不反,以比號令。”案:汗出自首始而周於身,令順民心,淪肌浹髓,故以汗喻。《九家》以建侯言,號令之大者。

涣王居,无咎。

荀爽曰:布其德教,王居其所,故“无咎”矣。

釋曰 張氏曰:“五為‘王’,艮為‘居’。當涣之時,王居正位。二變應,故‘无咎’。”又以“王居正位”為嗣王踰年稱王即位之禮。

《象》曰:王居无咎,正位也。

虞翻曰:五“王”,艮“居”,正位居五,四陰順命,故“王居无咎,正位也”。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

虞翻曰:應在三,坎“血”、“逖”,“逖”,憂也。二變為觀,坎象不見,故“其血去逖出,无咎。”

釋曰 “血”,傷害象。“逖”,憂也。“血逖”,取坎象以喻否消之害,言涣未合也。涣其血而去之,逖而出之,五正二應,君臣一德,下觀而化,則涣者合,既濟成,否可反泰矣,故“无咎”。“逖”者,“惕”之借。張氏以為喪除即吉之象。

《象》曰:涣其血,遠害也。

虞翻曰:乾“遠”,坤“害”,體遯上,故“遠害”也。

釋曰 不言“逖”者,言“血”足以包見之。“去”與“出”,皆涣之所為也。體遯上有“遠害”之象,成觀涣将濟,遠否消之害。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崔憬曰:離散之道不可終行,當宜節止之,故言“物不可以終離,受之以節”。

釋曰 陰既離散,則當使之合於陽而得所止。“節”者,以陽節陰也。

兑下坎上為節。亨。為虞翻曰:泰三之五,天地交也。五當位以節,中正以通,故“節亨”也。

補 《京氏傳》曰:水居澤上,澤能積水,陽止於陰,故為節。“節”者,止也。

釋曰 “節”者,物之分限當止之處。泰三之五,剛柔分而剛得中,分則成節,得中則中節,節則亨矣。剛柔分,天地交,剛得中,以陽通陰,以中正通天下之志,故“亨”。節貞泰,使不反否,陽止於陰,水止於澤,止所當止也。

苦節不可貞。

虞翻曰:謂上也。應在三,三變成離,火炎上作苦,位在火上,故“苦節”。雖得位乘陽,故“不可貞”。

釋曰 此於即成既濟中别出一義。儉不中禮,刻苦過甚,或為人所不堪而不可以為常,又伏節死義之臣,其節至貞,實道窮不得已而然,非節之常。文王此辭,其諸悲鬼侯、鄂侯之苦節,嘉其貞而閔其道之窮,欲以柔順行權濟殷歟?獻珍異崇朝貢之禮以免難,獻地以除炮烙之刑,葢知直言極諫之不可復行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盧氏曰:此本泰卦。分乾九朱誤“上”。三升坤五,分坤六五下處乾三,是“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虞翻曰:位極於上,乘陽,故“窮”也。

釋曰 因上位窮乘陽,别取三變在離火上“苦”象。

説以行險,

虞翻曰:兑“説”,坎“險”,震“行”,故“説以行險”也。

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虞翻曰:“中正”,謂五,坎“通”也。

釋曰 “苦節不可貞”,惟體説道以行乎險,則能濟險而不苦。“當位以節,中正以通”,則不窮而可貞。此言五之德以申“節亨”之義。

天地節而四時成。

虞翻曰:泰乾“天”坤“地”。震春兑秋坎冬,三動離為夏,故“天地節而四時成”也。

釋曰 此以下極言節道,既濟之事。

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虞翻曰:艮手稱“制”,坤數十“度”,坤又“害”、“民”、“財”。二動體剥,剥“傷”。三出復位,成既濟定,坤剥不見,故“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補 鄭康成曰:空府藏則傷財,力役繁則害民,二者奢泰之所致。《後漢書為·王符傳》注。

釋曰 《論語》曰“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此與泰“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同意,節之亨而貞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

侯果曰:澤上有水,以隄朱作“堤”。防為節。

補 “上”,或作“中”。《釋文》。

釋曰 眾水並流,匯於澤中而見於澤上,澤以節水,防以節澤。作“中”義可通而非《象》例,故《釋文》不用。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虞翻曰:“君子”,泰乾也。艮止“制”,坤“度”,震“議”、“行”,乾“德”,故“以制數度,議德行”。乾三之五“制數度”,坤五之乾“議德行”也。

釋曰 “制數度”,用財之節。“議德行”,律己用人之節。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虞翻曰:泰坤“户”,艮“庭”,震“出”,初得位應四,故“不出户庭,无咎”矣。

釋曰 “户庭”,室户外堂下之庭。初應在四,四本泰坤為户,又在艮門闕之内,體艮為庭,自初在内言之,故稱“户庭”。二動,初體屯,若動出之應,則失位而反无應,體剥傷害,“咎”也。盤桓居貞,慎密不出,三動成既濟,初自得應,故“无咎”。出處語默,節之大者,非時妄動,則失身而害及天下,其咎大矣,故於初著此深戒。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虞翻曰:坎“通”,二變坤土壅初“塞”。

崔憬曰:為節之始,有應於四,四為坎險,不通之象。以節崇塞,雖不通,可謂“知通塞矣”。“户庭”,室庭也,慎密守節,故“不出”焉而“无咎”也。 案:初九應四,四互坎艮,艮為門闕,四居艮中,是為内户,“户庭”之象也。

釋曰 時有通塞,初當塞時,故“不出”,時止則止也。坤土壅“塞”,故體屯盤桓居貞。崔以坎險在前為塞,“崇塞”二字不甚明,“崇”,疑當“從”。“節”,止也,以節從塞,道塞則從而塞,故“知通塞”。

九二:不出門庭,凶。

虞翻曰:變而之坤,艮“門庭”。二失位,不變出門應五則凶,故言“不出門庭,凶”矣。

釋曰 動而之坤,體震為出,應五艮門庭。二失位,變則應五往有尚,時行則行也,不出則失時自廢,故“凶”。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虞翻曰:“極”,中也。未變之正,故盧、周無“故”字。“失時極”矣。

釋曰 二得中,然中者隨時,一以不出為節,則失時中矣。或曰,“極”,如“與時偕極”之“極”,當出不出,坐失事機以誤天下蒼生,故“失時極”。執中無權,猶執一也,豈節之亨乎?

六三:不節若,則嗟為盧、周作“差”,《象》同。若,无咎。

虞翻曰:三,節家君子也,失位,故“節若”。“嗟”,哀號聲,震為音聲、為出,三動得正而體離坎,涕流出目,故“則嗟若”。得位乘二,故“无咎”也。

補 《京氏傳》曰:失節則嗟。

釋曰 三失位,故以失節為戒。虞云“失位故節若”,“故”下當脱“不”字。三下有伏陽,體乾三君子,懼失節而嗟。動之正,震聲出,體坎水離目,流涕太息,故“不節若,則嗟若”。“震无咎者存乎悔”,得位據二,陰陽各當其節,故“无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故《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王弼曰:“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己朱、盧作“已”。所致,盧、周作“至”。无所怨咎,故曰“又誰咎”矣。

釋曰 如王弼説,此“无咎”,與諸卦爻言“无咎”通例皆異,葢因解三《象傳》而云然。然彼經實不言无咎,傳自為文,非解經也。此傳“又誰咎”,當與同人初同義,謂誰得而咎之。但虞云“三節家君子”,似漢時已有此説,而虞微破之,故李以虞為正而附存王説於後。

六四:安節,亨。

虞翻曰:二已變艮止坤安,得正承五,有應於初,故“安節亨”。

釋曰 五剛中正以通,四柔得位正承之,節亨之義莫著於此。陰受陽亨,下承上道,君臣合志,式禮中節也。互艮為止,二動又體坤安,四本中節,故安而亨。二動而應節,故“往有尚”。三變則六爻胥安,剛柔節矣。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家易》曰:言四得正奉五,上通於君,故曰“承上道也”。

釋曰 “上”,謂五陽,四當位承陽,故“安節亨”。上雖當位而乘陽,故别取苦節之象。“亨”者,陽通陰,陰承陽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虞翻曰:得正居中,坎為美,故“甘節吉”。“往”,謂二,二失正,變往應五,故“往有尚”也。

釋曰 泰三互兑口,與坤連,土稼穡作甘,之五正中,坎水清洌味甘,發而中節,有中和之德,樂循天理,故“甘節吉”。禮達於下,二變往應之,剛柔正,君臣合德,節道濟,泰可久,故“往有尚”。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虞翻曰:艮“居”,五“中”,故“居位中也”。

釋曰 節貴得中,故五象甘節而吉。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虞翻曰:二、三變,有朱、盧作“在”。兩離,火炎上作苦,故“苦節”。乘陽,故“貞凶”。得位,故“悔亡”。

干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稟險伏之教,懷貪狼周作“狠”。之志,以苦節之性而遇甘節之主,必受其誅,華士、少正卯之爻也,故曰“貞凶”。苦節既凶,甘節志得,故曰“悔亡”。

釋曰 此於節成既濟中别出一義。“苦節”,謂刻苦過甚,矯世勵俗,及蹈仁而死者。李氏道平曰:“此與大過上六‘過涉滅頂,凶,无咎’同義。”葢仗節死義之臣,所守甚正,所遇則凶,然義實无咎,如比干諫而死之類是也。干氏以“苦節”為視禮節為苦,欲亂名改作,以邪説惑世誣民者。坎為險,又為隐伏,上六戊子,北方之情,好行貪狼,以節為苦而欲去之,必為五甘節之君所誅,若少正卯之比。“貞凶”,言必凶。亂人去,故五“悔亡”。然“苦節”非不善之辭,“貞凶悔亡”文義相承,不可分屬五、上,干説迂曲,恐非經意,今不從。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荀爽曰:乘陽於上,无應於下,故“其道窮也”。

釋曰 此説苦象據三未變言,二動三未變,體屯上“泣血”,故“苦”。三變成既濟,六爻應,則不苦矣。曰“其道窮”,閔其節之苦而不容於亂世也。

中孚

《序卦》曰: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崔憬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則人信之,故言“節而信之,故受之中孚也”。

釋曰 立中制節,一定不移,如四時之氣應期必至,則人信之,故中孚次節。

兑下巽上為中孚。

虞翻曰:訟四之初也。坎孚象在中,謂二也,故稱“中孚”。此當從四陽二陰之例,遯陰未及三而大壯陽已至四,故從訟來。二在訟時,體離朱脱“離”字。“鶴”,在坎陰中,故盧、周無“故”字。有“鳴鶴在陰”之義也。

補 鄭康成説:“孚”,信也。兩陰在内,五以中和之氣信原誤“候”。之,兩陰猶民,君在上,五也。臣在下,二也。行中正之道,政教信于民,故謂之中孚。《易緯稽覽圖》末有此條,葢即鄭為《易注》。

荀爽曰:兩巽對合,外實中虚。《漢上叢説》。

釋曰 反覆不衰之卦本自乾坤來,乾三、四之坤,坤來入乾,而成中孚兩陰在内,含小過伏陽。二、五剛得中,乾之中氣,體坎為孚,又取坎初上變,以陽包陰,内坎外離。乾以二、五中氣通坤,猶明君用賢臣以中德信於民,故稱“中孚”。虞氏以四陽二陰例推之,謂遯消未至三而五、上已反,将成大壯,此由否反泰息大壯之象,故取遯所生卦自訟來,引九二爻辭為證。《易》道屢遷,繫辭取義非一也。張氏謂訟者离遊魂卦,明此與坎离同義,反泰内乾,故中義主二。愚案:大壯陽在二,故虞主二言,然《彖》云“剛得中”,實兼二、五。九五爻云“有孚攣如”,則五正上中,又孚之主。

豚魚吉。

案:坎為此下朱衍“孚”字。豕,訟四降初折坎稱“豚”。初陰升四,體巽“魚”。“中”,二,“孚”,信也,謂二變應五,化坤成邦,故信及豚魚吉矣。此下朱、盧衍一圈。虞氏以三至上體遯,便以“豚魚”“遯魚”,雖生曲象之異見,乃失化邦之中信也。

補 鄭康成曰:三辰在亥,亥為豕,爻失正,故變而從小名言“豚”耳。四辰在丑,丑為鼈蟹,鼈蟹,魚之微者,爻得正,故變而從大名言“魚”耳。三體兑,兑為澤,四上值天淵,二、五皆坎爻,坎為水,二侵澤,當“二以水浸澤”。則豚利,五亦以水灌淵,則魚利。“豚魚”,以喻小民也,而為明君賢臣恩意所供養,故“吉”。《詩為·無羊》疏。

《京氏傳》曰:互體見艮,原誤“民”。止於信義,九五履信,九二反應。兑者巽之反。風與澤二氣相合,巽而説,信及於物,物亦順焉,《易》云“信及豚魚”。陸氏曰:“豚魚”,幽微之物,信尚及之,況於人乎?

“豚”,黄作“遯”。《釋文》。

釋曰 陰為民,“豚魚”喻小民,謂三、四也。二、五以中德孚之,君臣合志,施實德于民,故“豚魚吉”。《彖》云“信及豚魚”,李以為即化邦之事。二有中信,動而應五,上下相孚,以信化邦,三、四在其閒,正所化者,故信及之而吉。虞氏則以“化邦”為下文“利貞”,《彖》豫攝下意,於孚言之,明二有中信之德,乃能化邦。“遯魚吉”但明“孚”義,“利涉大川”乃就二已化邦取象。利貞成既濟,二已應五而三、上正,則孚之至而化邦之成也,義並可通。但諸家皆作“豚魚”,虞獨以卦有遯象改讀“遯”,故李氏謂之“曲象異見”。黄穎作“遯”,據虞讀改也。鄭據爻辰云“丑為鼈蟹”者,十二月建丑,其蟲介也。丑上值斗,“天淵”,星名,在南斗牽牛南。

利涉大川,

虞翻曰:坎“大川”,謂二已化邦,三利出涉坎得正體涣。涣舟楫朱作“檝”。象,故“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補 鄭康成説:互體震,震為木,巽為風,木在水上而風行之,濟大川象,君能濟于難也。《稽覽圖》末。

釋曰 至誠用賢,則能拯天下於險難之中。鄭據本象,虞據變,義則同。二已化邦,三、上當易,云“體涣”者,但據三出成坎言,下“利貞”乃言其易耳。

利貞。

虞翻曰:謂二利之正而應五也。中孚以利貞,乃應於朱作“于”。天也。

釋曰 二應五則三、上易,陰陽和,六位正,無不孚矣。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説而巽,孚,

王肅曰:三、四在内,二、五得中,兑説而巽順,故“孚”也。

釋曰 柔在内而剛以中德孚之,兑説而巽順以入,至誠感人,如澤之浸,如風之動,教不肅而成,政不嚴而治,是中德之孚。肅説柔在内,本鄭義。

乃化邦也。

虞翻曰:二化應五成坤,坤“邦”,故“化邦”也。

釋曰 既釋“孚”義,因承“孚”文而言其效,以起下意。二化成坤,“化邦”之象,三、上易成既濟,“化邦”之成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荀爽朱誤“虞翻”。曰:“豚魚”,謂四、三也。四朱、盧作“艮”。為山陸,豚所處,三為兑澤,魚所在。豚者卑賤,魚者幽隱,中信之道皆及之矣。

釋曰 “信及豚魚”,化邦之事,二、五以中德孚陰,故“信及豚魚”。二動應五,陰陽相孚,三、四在其閒體坤,則信及之而化邦成益矣。荀以三“豚”、四“魚”,與鄭異,以喻小民則一。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王肅曰:中孚之象,外實内虚,有似可乘虚木之舟也。

補 鄭康成曰:“舟”,謂集板,如今自空大木為之曰虚。《詩為·谷風》正義。

釋曰 中孚體離,故取“舟虚”象,謂五乾人乘巽木,用舟與虚,以見有實德而能虚中用賢之意。“舟”、“虚”二物,肅不能分别。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虞翻曰:訟乾“天”,二動應乾,故“乃應乎天也”。

釋曰 二動應乾,三、上易成既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貞”,至誠贊化育,與天合德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崔憬曰:流風令於上,布澤惠於下,中孚之象也。

釋曰 風生於澤,氣由中出,陰陽相應,故為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虞翻曰:“君子”,謂乾也。訟坎“獄”,震“議”、“緩”,坤“死”。乾四之初,則二出坎獄,兑説震喜,坎獄不見,故“議獄緩死”也。

補 魯恭説:《易》十一月“君子以議獄緩死”。《後漢書》本傳。

釋曰 虞取訟坎,於象甚合,中孚為由遯反大壯之消息,訟救遯,固繫辭取義所及矣。卦氣起中孚,十一月一陽初生。“議獄緩死”,順微陽之動,體天心好生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荀爽曰:“虞”,安朱誤“震宴”。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无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四者承盧、周誤“乘”。五,有它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補 陸希聲曰:“燕”,安也。有應於四,宜從之,而誠信未通,未能及物,故自守則吉而有它不燕。《會通》。

釋曰 姚氏曰:“初應在四,四承五不應初,初宜自安无意於四,則不生怨望之情,故安吉也。‘它’,謂非應。初雖不往應四,亦不宜有意於它,有意於它,是‘有它’意於四也。‘它’意,猶云‘二心’,失其正應,故‘不燕’,謂不孚也。或説,‘虞’,度也,度之則不妄動,故‘吉’。”案:姚據荀比初注推之。或曰,“有它意於四”,“它”字衍,初在孚始,宜安靜自守,不願乎外,以養其誠,與屯初、賁初、節初同義。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荀爽曰:初位潛藏,未得變而應四也。

釋曰 姚氏曰:“畫未變之爻,故‘志未變’,畫動之爻乃相應。”案:“志未變”,當虞以定之,防其它。

九二:鳴鶴為朱作“鸖”,注同。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為《釋文》:好爵,如字,王肅呼報反。靡,本又作糜,同,亡池反,散也,徐武寄反,又亡彼反。本又作糜,今本誤縻,李氏富孫據為《音訓》宋本訂正。

虞翻曰:“靡”,共也。震“鳴”,訟離“鶴”,坎為陰夜,鶴知夜半,故“鳴鶴在陰”。二動成坤體益,五艮“子”,震、巽同聲者相應,故“其子和之”。坤為身,故稱“我”,“吾”,謂五也。離“爵”,“爵”,位也。坤為邦國,五在艮閽寺,庭闕之象,朱作“闕庭”。故稱“好爵”。五利二變之正應以,當“己”。故“吾與爾靡之”矣。

補 孟喜曰:“好”,小也。“靡”,共也。

“靡”,干寶作“糜”,曰:“糜”,散也。

埤蒼作“縻”。

陸作“”。

京作“劘”。並為《釋文》。

或説《子夏》、陸績作“縻”,《漢上易》。京作“靡”。《晁氏易》。

賈子曰:《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言聖王之德也。《易》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言士民之報也。《君道》文。

《淮南子》曰:寒暑燥溼,以類相從,聲響疾徐,以音相應也,故《易》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泰族訓》。

釋曰 二互震體離象在坎爻,震為善鳴,離為鶴,坎為陰夜,故“鳴鶴在陰”。鶴知夜半,於辰為子,中孚十一月子,陽起陰中,故取此象。二動互坤為母,初體震為子,又為善鳴,故“其子和之”。以類相感,中心相孚如此,明德必有鄰,善無不應,故二、五明君賢臣交孚也。虞取訟離坎象,以五艮為子,《繫》注又以五為千里之外,二為邇,葢如鶴鳴子和之象,則遠邇無不應也。五體離與坤連,故“我有好爵”。“吾”即“我”,五自謂也。“爾”,謂二,二有中德,言行之善,發邇見遠,故五攣之使應己,與共天位。或以鶴鳴子和喻君政令善而士民應,下所應者善,上所爵者賢,皆中心相孚,氣求聲應也。孟訓“好”“小”,葢謙辭,謂不腆之禄也。“靡”、“縻”、“劘”皆同“糜”,散也。“”者,“縻”之異體。不私其爵禄,散而與賢者共之,與孟、虞義相成。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虞翻曰:坎“心”,動得正應五,故“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為《釋文》:罷,如字,王肅音皮,徐扶彼反。

荀爽曰:三、四俱陰,故稱“敵”朱、盧作“得”。也。四得位,有位故鼓而歌。三失位,無實故罷而泣之“之”字衍。也。

補 《京氏傳》曰:氣候相合,内外相敵。陸氏曰:陰敵陽,陽敵陰。

釋曰 一陰一陽之謂道,兩陰兩陽不能相繼,三、四皆陰,近而不相得,故稱“敵”。鼓罷泣歌,哀樂不均,孚未徧,化邦未貞也。三以陰居陽失實,與四相形觖望,故著此象。或以鼓罷泣歌皆指三,三欲應上而隔於四,故“得敵”。有應,故鼓而歌。失位相應謂之失義,故罷而泣。震動為鼓、為歌,艮止為罷,卦兼體坎離,水流出目為泣。上來易三成既濟,則各正相應,如初之虞燕,二之鳴和矣。京義葢與荀同,陸以陰陽相應為敵,似非京旨,當别為一義。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王弼曰:三、四俱陰,金木盧誤“水”。異性,“敵”之謂也。以陰居陽,自彊而進,進而閡朱作“礙”。敵,故“或鼓”也。四履正位,非己朱作“三”,此下盧、周有“敵”字。所克,朱作“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此下朱誤空一格。見侵陵,朱作“凌”。故“或泣”也。四履謙巽,不報讐敵,朱作“敵讐”。故“或歌”也。歌泣无朱作“無”。恒,“位不當也”。

釋曰 王弼以歌罷泣歌皆指三,為(1)為三位不當未孚,故以四為敵而有是象。王肅“罷”音皮,葢以“鼓”為一鼓作氣,“罷”為衰竭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无咎。為《釋文》:幾音機,又音祈。

虞翻曰:訟坎“月”,離為日,兑西震東。月在兑二,離在震三,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乾坎兩馬匹,初、四易位,震為奔走,體遯山中,乾坎不見,故“馬匹亡”。初、四易位,故“无咎”矣。

補 “幾”,京作“近”,荀作“既”。《釋文》。

釋曰 張氏曰:“坎,謂二。离,謂四。訟四之初,二在兑,四則离位。‘幾’,近也。不在二、五,不正望。中孚,坎离之合,故發此義。‘匹’,配也,在訟乾四與坎初為匹。”案:四得正,“月幾望”,陰受陽孚之義。遯魚已孚,專壹承五,不取應初,故“馬匹亡,无咎”。後世受爵公朝拜恩私室者,悖於此義矣。姚氏曰:“既濟離日坎月為望,三、四俱陰稱匹,震為馬,二化、三上易位成既濟,震象不見,故‘月幾望,馬匹亡’。四得位,故‘无咎’。”案:姚以匹為三,其説與坤“利牝馬之貞,東北喪朋”義合。荀作“既”者,巽象十六日退辛,陰從陽而濟,戒其消,絶類而上,壹意於陽,則孚貞而无咎。

《象》曰:馬匹亡,絶類上也。

虞翻曰:訟初之四,體與上絶,故“絶類上”也。

釋曰 初之四則四之初,絶類於上,安在下之義,故四不應初无咎,成既濟則六爻皆應矣。如姚義,則四不比三,三之上,皆惟五是從,陰絶其類而上也。

九五:有孚攣如,无咎。

虞翻曰:“孚”,信也,謂二在坎為孚。巽繩艮手,故攣二使化為邦,得正應己,故“无咎”也。

釋曰 “有孚攣如”,五以至誠引二使應也。王者至誠求賢,則賢者纍蔓而歸之,孚乃化邦,成既濟定,故“无咎”。虞以坎象在二,故主二言,實則二、五皆坎爻。五體乾元,孚之主,二之孚五,由五以至誠攣之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案:以陽居五,有信攣二,使變下脱“應”字。己,是“位正當也”。

釋曰 此足補虞義。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凶。

虞翻曰:巽為雞,應在震,震“音”。“翰”,高也,巽為高,乾“天”,故“翰音登于天”。失位,故“貞凶”。《禮》“薦牲,雞稱翰音也”。

補 劉德曰:上九處非其位,亢極,故何可長也。位在上高,故曰“翰音”。《漢書為·叙傳》注。

釋曰 雞質弱,在下之物,而登于天。失孚粥之常,為鷹隼所擊,如人中無實德而虚驕務外,貽誤國家,烖及其身,即其心無他,而禍已大矣。上當居三,今在上亢極失位,動則入陰,雖貞而凶,故著此象。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侯果曰:窮上失位,信不由中,以此申命,有聲無實,中實内喪,虚華外揚,是“翰音登天”也。巽為雞,雞曰翰音,虚音登天,何可久也。

小過

《序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韓康伯曰: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也,故曰“小過”。

釋曰 有實德則行能過乎人而濟,“行過乎恭”三者是也。如韓説則下云“有過物者必濟”,義不相貫矣。

艮上震上為小過。亨,利貞。

虞翻曰:晉上之三,當從四陰二陽臨觀之例。臨陽未至三,而觀四已消也,又有飛鳥之象,故知從晉來。杵臼之利,葢取諸此。柔得中而應乾剛,故“亨”。五失正,故“利貞”。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補 《淮南子》曰:言人莫不有過,而不欲其大也。《氾論訓》。

王肅曰:“過”,音戈。《釋文》。

釋曰 乾三、四之坤,乾成中孚,則坤成小過。以陰凝陽,不取孚義而謂之小過者,對大過立名。陽大陰小,大過陽爻過,四陽在内而本末弱,陽過盛而衰。小過陰爻過,四陰在外而據二、五,陰盛而過乎陽。大過二、五皆陽而二失位,陽所以過。小過二、五皆陰而五失位,陰所以過。五尊位而陰居之,然得中,應乾五伏陽,過在此,亨即在此。陽由陰亨,五出正位,則初、四易成既濟,故“利貞”。卦兼體臨、觀,消息在泰、否閒。虞取觀消卦晉來,晉柔進上行,麗乎大明,此小者過而亨,義正同。晉三《象》曰“上行也”,虞注云:“此則成小過,小過故有飛鳥之象。杵臼之利,見碩鼠出入坎穴,葢取諸此。”案:碩鼠五技能飛,故為飛鳥。“利貞”,虞但云“五正”,五正則初、四正矣。小過亨利貞,以陰麗陽,當過而過,則亨且貞也。“過”,讀“過不及”之“過”,“過去”之“過”、“過差”之“過”皆由此引申。

可小事,

虞翻曰:“小”,謂五,晉坤“事”,柔得中,故“可小事”也。

不可大事。

虞翻曰:“大”,謂朱、盧作“事”。四,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為《釋文》:上,時掌反,鄭如字。宜下,大吉。

虞翻曰:離“飛鳥”,震“音”,艮為止。晉上之三,離去震在,鳥飛而音止,故“飛鳥遺之音”。上陰乘陽,故“不宜上”,下陰順陽,故“宜下大吉”。俗説或以卦象二陽在内四陰在外,有似飛鳥之象,妄矣。

補 鄭康成曰:“上”,謂君也。《釋文》。

陸希聲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在外,有鳥為實之象。今變為小過,則剛在内而柔在外,有飛鳥之象。《會通》。

釋曰 小過内離外坎,離為飛鳥,初上變,象鳥飛。“遺”,存也。《詩》曰“下上其音”,傳曰“飛而上曰上音,飛而下曰下音”。鳥去而音留,聞其聲知其飛之上下,上則靡所止戾,下則得所棲託。鳥之飛不宜上而宜下,猶陰不宜在陽上而宜在陽下,亦可小事不可大事之意,故五宜麗陽而亨貞,二遇其臣而无咎也。陰麗陽,陽正而承之,故“大吉”。鄭云“上謂君”者,言陰不宜居君位,所以當應乾剛也。虞取晉離為飛鳥,於卦義誠合,但以宋仲子説為妄,則非。小過全體象飛鳥,猶大過全體象棟,《彖》特云“有飛鳥音象”,為(2)為明别出變例。《易》含萬象,不可執一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荀爽曰:陰稱“小”,謂四應初,過二而去,三應上,過五而去,五處中,見過不見應。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釋曰 小過為陰爻過,張氏曰:“‘小’,謂五,五過乎陽而應乾剛,故過而亨。”是也。荀氏謂小者見過,義别。“不見應下”,疑脱“四之五乃得應”一語。由見過而亨,陰陽易位各正也。“過以利貞”,虞惟言五正。張氏曰:“艮為時,震為行,謂五正成咸,泰否相反,終則有始,與時偕行。”案:五正則初、四正,由過而亨以至於利貞。當過而過,因時制宜,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虞翻曰:謂五也。陰稱“小”,故“小事吉也”。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虞翻曰:謂四朱誤“五”。也。陽稱“大”,故“不可大事也”。

釋曰 二、五皆柔得中而五失位,三、四皆剛不中而四失位,卦所以成小過。故《彖》主言之,均是失位而柔中剛不中,故小事吉而大事不可。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

宋衷曰:二陽在内,上下各陰,有似飛鳥舒翮之象,故曰“飛鳥”。震為聲音,飛而且鳴,鳥去而音止,故曰“遺之音”也。

釋曰 此經下注,於卦象傳文皆合。

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王肅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順”也。

釋曰 張氏曰:“陰在陽上為逆,故五宜正。陰在陽下為順,故二不變。”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過於大,故曰“小過”。

釋曰 以小者過言,雷遇陰而聲,為陰過之義。以小有所過言,雷聲過山上,猶未若雷在天上之盛壮,故為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

虞翻曰:“君子”,謂三也。上貴三賤,晉上之三,震“行”,故“行過乎恭”。謂三致恭以此下朱有“順”字。存其位,與謙三同義。

喪過乎哀,

虞翻曰:晉坤“喪”,離為目,艮為鼻,坎為涕洟,震為出,涕洟出鼻目,體大過遭死,“喪過乎哀”也。

釋曰 “遭”字當衍,“體大過死”絶句。

用過乎儉。

虞翻曰:坤為財用、為吝嗇,艮為止,兑為小,小用止,密雲不雨,故“用過乎儉”也。

釋曰 三者立行之善,足以矯世厲俗,過而非過,故曰小過。

初六:飛鳥以凶。

虞翻曰:應四離“飛鳥”,上之三則四折入大過死,故“飛鳥以凶”。

釋曰 晉上之三成小過,則三至五體大過象。張氏曰:“初失正,利四來易位,四死大過,故以初凶。謂陽折入陰而顛,則君子道消,初不能正,故‘凶’。”愚謂離初、上變為小過,離為飛鳥,初、上變象鳥之飛。又初失位,上與四失義相應,故“飛”。其極則過而離於災眚,故“凶”。凶成於上而起於初,災由自取,以飛而凶也。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虞翻曰:四死大過,故“不可如何也”。

釋曰 虞以為四凶及初,愚謂初自取之,故“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

虞翻曰:“祖”,祖母,謂盧、周“謂”字在“祖母”上。初也。母死稱“妣”,謂三。坤為喪、為母,折入大過死,故稱“祖“祖”字衍。妣”也。朱、盧“妣也”二字倒。二過初,故“過其祖”,五變,三體姤遇,故遇妣也。

釋曰 張氏曰:“對妣言,故知為祖母。二在巽,三,巽之主。女隨母,故三為二母,死大過,故妣也。初坤體,坤又為巽母,故為祖母也。”案:孫婦祔於祖姑,所祔者之祖姑,於袝之者為曾祖母。子祔母不於祖母而於曾祖母,是“過其祖,遇其妣”,所以序昭穆,可過者也。或以初下伏陽為祖,二坤位為妣,義則同。

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虞翻曰:五動“君”,晉坤朱誤“坎”。“臣”,二之五隔三,艮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同“而”。承三,得正體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

釋曰 張氏謂:“三在晉坤之位為五臣。”案:二承三而後能應五,屬從長以達於君,所以辯貴賤,此不可過者也。或以五陽伏,二无應,“不及其君”。直坤正位“遇其臣”,自卑遠於君,謹守臣節也。得中得正,承三待五正而應,故“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為朱誤“遇”。也。

虞翻曰:體大過下,止舍巽下,故“不可過”,與隨三同義。

釋曰 張氏曰:“臣謂三,謂二不可過三。”案:三猶不可過,況及五乎?此小過所以主息陽貴下順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為《釋文》:戕,徐在良反。

虞翻曰:“防”,防四也。失位,從或而欲折之初。“戕”,殺也。離為戈兵,三從離上入坤,折四死大過中,故“從或戕之,凶”也。

釋曰 “弗過”,三弗過四而應上也。“防之”,防四也。虞讀“從或”句,“戕之凶”句。“或”,謂初也,四失位,從或而欲折之初。謂之“或”者,五未正而四之初,非永貞之道,故稱“或”,然不辭。“從或戕之”,猶云“或從而戕之”耳。虞又以“戕”為三戕四,見四欲從或,折之於大過中,故“凶”。張氏曰:“此或疑焉,四之凶不當見於三,謂三不防四,四折之初,則成明夷,故三凶。”案:明夷體離戈兵,有殺傷象,三當其凶。三、四陽為君子,而三防四、四或戕三者,君子各爭意見,同類相殘,又與小人之甚者,故以為深戒。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虞翻曰:三來戕四,故“凶如何也”。

釋曰 三不防四,則四戕之。犯難而苟進,敵至而不知,凶如何哉!君子之智也,無所不防。其仁也,人莫之戕,則无凶矣。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

《九家易》曰:以陽居陰,行過乎恭,今雖失位,進則遇五,故“无咎”也。四體震動,位既不正,當動上居五,不復過五,故曰“弗過遇之”矣。

釋曰 失位,“咎”也,五正與初易得正,故“无咎”。“弗過遇之”,謂四弗過三而應初,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也。《九家》則以“遇”為四之五,五本見過不見應,四遇五則由過而亨矣,故“弗過遇之”。君子當衰世,行過乎恭以避咎,然終當之五決陰,故“无咎”。

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荀爽曰:四往危五,戒備於三,故曰“往厲必戒”也。勿長居四,當動上五,故曰“勿“曰勿”二字盧脱。用永貞”。

釋曰 “往”,謂動而用事,畫動之爻,或上或下。四體乾四,失位,非上居五,即下居初。但小過之時,泰将反否,陽道傾危,四又失位不中,故往則危而必戒。四上之五則成蹇,下之初則成明夷,皆不能定既濟,非可以為長正,故“勿用永貞”,明五正、初四易乃永貞也。荀以“厲”為危,五,與夬決陰“其危乃光”同義。“戒”為備三,小人乘君子,非小人之足患,乃君子過而與之之患。四能備三,則君子恊力而不為小人所利用,可之五而任君之大事矣,勿用永貞,謂勿用長居四以為正,於理亦通。但小者過而亨,五以陰麗陽,則非小人,荀説似不如虞義之當。今細繹經義,參酌定之。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虞翻曰:體否上傾,故“終不可長”矣。

釋曰 “位不當”,故戒其失義相應,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五未正而動,終不可以長正,故危而必戒。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虞翻曰:“密”,小也。晉坎在天“雲”,墜地成“雨”,上來之三,折坎入兑小“密”。坤“自我”,兑“西”,五動,乾“郊”,故“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

釋曰 五陰應伏陽,猶四陰承五陽,故小過辭與小畜同。虞取晉坎象,愚謂乾二、五之坤,上坎為雲,下坎為雨,今坎陽并在三、四,上互兑為小稱密,下體艮止,故“密雲不雨”。由坤受乾亨互兑息乾,故“自我西郊”。雲興西郊,臣不專施,庶幾君正而澤民,成既濟則雲行雨施矣。

公弋取彼在穴。

虞翻曰:“公”,謂三也,“弋”,朱脱“弋”字。矰繳射朱作“聅”。也。坎為弓彈,離為鳥矢,弋無矢也。巽繩連鳥,弋人鳥之象。艮為手,二為穴,手入穴中,故“公弋取彼在穴”也。

釋曰 五既正,三使初、四易,體坎弓離矢,巽變離,繩與鳥連,弋而得鳥。卦體坎,初在坎下坎窞稱穴,又二體巽伏為穴,初在穴中,三體艮手入穴取之。公弋飛鳥,見彼在穴而取之,喻求人而得巖穴之賢,所以輔君澤民也。三在公位則為陽,進而上行輔五則為陰。六五坤元輔陽之位,正名曰公,文王為臣止敬之義。“注弋無矢也”,句有脱誤,當“弋以繩繫矢也”,“弋人鳥之象”,“人”下葢脱“得”字。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為《釋文》:上,如字,又時掌反。

虞翻曰:謂三坎水已之上六,故“已上也”。

補 “上”,鄭作“尚”,曰:“尚”,庶幾也。《釋文》。

釋曰 晉坎水已之上,故“不雨”。鄭作“尚”,謂已庶幾乎雨,故公求賢以輔之。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虞翻曰:謂四已變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過之”。離為飛鳥,公弋得之,鳥下入艮手而死,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故“是謂災眚”矣。

釋曰 上與三正應,當相遇,知進忘退,上而不下,故“弗遇”。位窮於上,故“過之”,言已過五,無所復遇也。窮則變,成離為飛鳥,體旅上“鳥焚其巢”。五正則三弋之,或四之五弋之,故“飛鳥離之,凶”。“離”,如“鴻則離之”之“離”,坎災離焚,故“是謂災眚”。卦辭“飛鳥不宜上”,初“飛鳥以凶”,並謂此也。《象》曰“已亢”,與乾“亢龍”同義。虞讀“亢”“頏”,謂飛下稱頏。晉上之三,鳥已飛下不應上,故“弗遇”。四之初,上不待五正與三遇,而速動過四應三,故“過之”。四之初離為飛鳥,三弋得之,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成明夷,是其災也。五不正,則四反初上應三,適見其災而已。然義頗迂曲,不合“宜下大吉”之文。張氏謂:“上不待五正遇三而過五應三。”當明夷時,三體死鳥,離其凶,不得應上,三坎為災眚,義較允。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虞翻曰:飛下稱“亢”,晉上之三,故盧、周無“故”字。“已亢也”。

釋曰 虞據《詩》毛傳“飛而上曰頡,飛而下曰頏”之文,實則《詩》傳“頡頏”二字互譌耳。虞義晉上之三,鳥已下飛不應上,故弗遇而由上過四應三。今謂“亢”,過也。上位已亢,故過而無所復遇。

既濟

《序卦》曰: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韓康伯曰: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離下坎上為既濟。亨小,為句。利貞。

虞翻曰:泰五之二,“小”,謂二也,柔得中,故“亨小”。六爻得位,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故“利貞”矣。

補 鄭康成曰:“既”,已也,盡也。“濟”,度也。《釋文》。

釋曰 “既濟”,盡濟也。“亨小”,陰承陽,小者盡亨,泰之極也。五剛二柔正而六位皆當,不可妄動,故“利貞”。既濟必由未濟,撥亂反正,象涉大川而濟也。

初吉,

虞翻曰:“初”,始也,謂泰乾,乾知大朱誤“太”。始,故稱“初”。坤五之乾二,得正處中,故“初吉”,柔得中也。

釋曰 乾息至泰,五之二陰承陽。既濟始成,故初吉。

終亂。

虞翻曰:泰坤稱“亂”,二上之五,終止於泰,則反成否。子弑其父,臣弑其君,天下无朱作“無”。邦,終窮成坤,故“亂”,其道窮。

釋曰 張氏曰:“既濟者,已濟也。其濟在泰,至既濟而盡,盡則二復於五,終泰而反否。”案:以為已濟而終止,不能自强不息日進无疆,則陰陽復失位,泰反否,既濟反未濟,故“終亂”,思患豫防則無亂矣。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荀爽曰:天地既交,陽升陰降,故“小者亨也”。

釋曰 “小者亨”釋“亨小”,小者盡亨,是既濟之亨也。泰天地交,小往大來,固已亨矣。五之二,小者乃盡濟而亨。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侯果曰:此本泰卦。六五降二,九二升五,是“剛柔正當位也”。

釋曰 二、五剛柔正,六位當,此釋全經“利貞”之通義。凡言“利貞”者,皆爻當位,或變之正,以成既濟也。

初吉,柔得中也。

虞翻曰:“中”,謂二。

釋曰 柔得中承陽,既濟始成,故“初吉”。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虞翻曰:反否終坤,故“其道窮也”。

侯果曰:剛得正,柔得中,故“初吉”也。正有終極,濟有息止,止則窮亂,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一曰:殷亡周興之卦也,成湯應天,“初吉”也,商辛毒痡,“終止”也。由止,故物亂而窮也。物不可窮,窮則復始,周受其未濟而興焉。《乾鑿度》曰:“既濟未濟者,所以明戒慎,全王道也。”

釋曰 敬勝怠者吉,怠勝敬者滅,謂泰已濟而止,則亂及之,濟道窮矣。物不可窮,故卦不終於既濟而終於未濟,既濟懼其為未濟,未濟望其為既濟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荀爽曰:六爻既正,必當復亂,故君子象之,思患而豫防之,治不忘亂也。

補 陸績《京氏易傳注》曰:坎水潤下,離火炎上,二氣相交為既濟。

釋曰 張氏曰:“水火相濟以成其用,其不相濟則患也。‘君子’,謂乾三也。坤為‘患’,坎為‘思’,泰天地交,物所以濟,終止則亂。乾三惕若,使二升五以正坤,故曰‘思患而豫防之’,謂防否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无咎。《象》曰:曳其輪,義无咎也。

宋衷曰:離者兩陽一陰,陰方陽圓,輿輪之象也。其一在坎中,以火入水必敗,故曰“曳其輪”也。初在後稱“尾”,尾濡輪朱、盧無“輪”字。曳,咎也。得正有應,於義可以危而无咎矣。

釋曰 宋以離象説“輪”,離日坎月皆有輪象也。但輪者車之用,坎為車,故《説卦》惟云“坎為輪”。曳輪濡尾,濟之難也,然得正有應,於義无咎。張氏曰:“坎為輪、為曳。泰初本否四也,否四在艮為狐、為尾,未濟之小狐濡尾是也。坎水為濡,初應在四歷坎,故‘曳其輪,濡其尾’。濡曳似咎,正位故无咎。”又曰:“‘曳其輪’,不輕進也,而猶‘濡其尾’,則時之難,非濟之過,故義无咎。”説似較長。

六二:婦喪其髴,為朱作“茀”。勿逐,七日得。

虞翻曰:離“婦”,泰坤“喪”。“髴”,朱作“茀”。髮,謂鬒朱誤“鬢”。髮也,一名婦人之首飾。坎為玄雲,故稱“髴”,朱誤“髮”。《詩》曰“鬒髮如雲”。乾為首,坎為美,五取乾二之坤為坎,坎為盜,故“婦喪其髴”,朱誤“髮”。泰震“七”,朱脱“為七”二字。故“勿逐,七日得”,與睽“喪馬勿逐”同義。“髴”,朱誤“髮”。或作“茀”,俗説以髴朱誤“髮”。為婦人蔽膝之茀,非也。

補 “髴”,《子夏》同,諸家多作“茀”。

馬融曰:“茀”,首飾也。

鄭康成曰:“茀”,車蔽也。

干寶曰:“茀”,馬髴也。

荀作“紱”。

董作“髢”。並為《釋文》。

或説孟喜、一行作“髴”。《晁氏易》。

釋曰 虞以“髴”為首飾,泰二、五易,五體乾為首,坎為玄雲、為美,在首而美如玄雲者,鬒髮也。云“喪”則非己髮,乃髢耳。“一名”下疑脱“髢”字。張氏謂即《詩·召南》之“被”,后夫人之燕服。泰坤“喪”,二、五易,坎又為盜,二離“婦”,應在五坎,故“婦喪其髴”。泰震“逐”,又“七”,二之五離“日”,震成離,二仍有坎雲象,故“勿逐,七日得”。二得中道,故喪者勿逐而自得,不遠而復,上下辯,内外正,盜竊不作,天下無犯非禮也。鄭作“茀”者,如《詩》所謂“翟茀”,謂車蔽也。姚氏曰:“婦人乘車必有蔽,‘喪茀’,喻失其所以蔽也。巾車王后之五路、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葢。鄭司農云‘容,謂幨車,山東謂之裳幃’,‘容’即‘茀’。坎為車,坤為裳,二化失位,故‘婦喪其茀’。六爻為六日,成既濟,二仍化之正,故‘勿逐,七日得’。”案:姚以自未濟反言,愚謂坎車坤裳合象為茀,五未之二,泰坤為喪,故“婦喪其茀”。二、五易,震成離,坎坤合象見,故“勿逐,七日得”,先喪後得,與坤“先迷,後得主”同義。喪茀不能行,得則以禮行而濟矣,得中道故能然。馬字作“茀”而義同虞,董作“髢”,義亦與虞近,荀作“紱”,與虞引俗説同。張謂卦無膝象,非也。干云“馬髴”,葢策篲之類。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王肅曰:體柔應五,履順承剛,婦人之義也。“髴”,朱作“茀”。首飾,坎為盜,離為婦,喪其髴,朱、盧作“茀”。鄰於盜也。勿逐自得,履中道也。二、五相應,故“七日得”也。

釋曰 二、五合為七。據《釋文》,則肅本亦作“茀”而義從“髴”,此注或李氏依虞改之,或仍其舊作“茀”。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為朱脱“小人”二字。勿用。

虞翻曰:高宗,殷王武丁。鬼方,國名。乾“高宗”,坤“鬼方”,乾二朱誤“三”。之坤五,故“高宗伐鬼方”。坤“年”,位在三,故“三年”。坤“小人”,二上克五,故“三年克之,小人勿用”,《象》曰“憊也”。

干寶曰:高宗,殷中興之君。鬼方,朱、盧脱“方”字。北方國也。高宗嘗伐鬼方,三年而後克之。離為戈兵,故稱“伐”,坎當北方,故稱“鬼”。在既濟之家而述先代之功,以明周因於殷,有所弗革也。

補 孔子曰:高宗者,武丁也,湯之後有德之君也。九月之時,陽失正位,剥五失位。盛德既衰,而九三得正下陰,三本泰三在坤下,以貴下賤大得民。能終其道,濟成萬物。猶殷道中衰,王道陵遲,至于高宗,内理其國以得民心,扶救衰微,伐征遠方,三年而惡消滅,成王道,殷人高而宗之。文王挺以校易,勸德也。鄭康成注曰:挺出高宗,以明《易》義,勸人君修德。《乾鑿度》。

《漢書》淮南王説:鬼方,小蠻夷。高宗,殷之盛天子也。以盛天子伐小蠻夷,三年而後克,言用兵之不可不重也。《嚴助傳》。

《後漢書·西羌傳》曰:武丁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故其《詩》曰:“自彼氐羌,莫敢不來王。”

釋曰 陽息至三成泰,泰成則二升五成既濟,故於三言“高宗伐鬼方”。此文王望纣法祖修德致中興之志,周公述之,故緯稱孔子説本之文王。干云“先代”,則據周公繫爻時言。鬼方,虞云“國名”,古國有鬼方氏,《後漢書》以為西羌之屬,干云“北方國”,坎位北方,以離兵伐之,葢謂三伐上也。《詩·蕩》傳云:“鬼方,遠方。”爻位在三,虞云“二上克五”,歷三爻,故“三年克之”。“小人”,謂上。兵凶戰危,王者伐暴救民,不得已而為之。以盛德伐小蠻夷,猶三年乃克,勞憊如是,況可閒以小人乎。師云“貞大人吉无咎”,其上曰“小人勿用”,《象》曰“必亂邦也”,與此同義。“三年克之”,言既濟之難,“小人勿用”,言亂之甚易,聖人之垂戒深矣。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侯果曰:伐鬼方者,興衰除闇之征也。上六闇極,九三征之,三舉方及,故曰“三年克之”。興役動眾,聖猶疲憊,則非小盧誤“以”。人能,故曰“小人勿用”。

虞翻曰:坎為勞,故“憊也”。

補 鄭康成曰:“憊”,劣弱也。《釋文》。

“憊”,陸作“備”,曰:“備”,當“憊”,“憊”,困劣也。《釋文》。

釋曰 三至上歷三爻,故三舉方及,此與干義同。“憊”者,言既濟之難,明不可閒以小人。

六四:繻有衣袽,為《釋文》:袽,女居反,王肅音如。終日戒。

虞翻曰:乾“衣”,故稱“繻”,“袽”,敗衣也。乾二之五,衣象裂壞,故“繻有衣袽”。離“日”,坎為盜,在兩坎閒,故“終日戒”。謂伐鬼方三年乃克,旅人勤盧、周作“懃”。勞,衣服皆敗,鬼方之民猶或寇竊,故“終日戒”也。

補 “繻”,鄭音須,王肅同。《釋文》。

《説文》:“繻”,繒采色也,讀若繻段曰當“需”。有衣。下當脱“絮”字。“絮”,絜緼也,一曰敝絮也,从糸,奴聲,《易》曰“需有衣絮”。又曰:“”,敝衣。

《廣雅》:“絮”,為也。

《玉篇》:“絮”,或作“袽”。

鄭眾《周禮·羅氏》注引作“繻有衣絮”。當“”。《釋文》:女居反,字又作“袽”。

《弓人》注引作“襦有衣絮”。亦當“”。《釋文》:襦,本亦作“”。絮,本亦作“帤”。

“繻”,《子夏》作“”,王廙同。薛虞云:古文作“繻”。

“袽”,《子夏》作“茹”,京作“絮”。並為《釋文》。

徐鍇引作“濡有衣帤”。

釋曰 虞云“乾為衣稱繻”,疑讀“繻”“襦”,“襦”,短衣也。《子夏》作“”,“襦”之别體。云“袽敗衣”,與《説文》“”義同。段氏謂“袽”即“”字,“”“絮”通用。據《玉篇》則“袽”即“絮”字,《易》文當以“絮”為正。又《説文》“絮”訓“敝緜”,“帤”訓“敝巾”,音義皆近,“茹”則惟以音近叚借耳。虞義軍士之襦有衣敗衣者,言日久勞憊也。“終日戒”,言既濟未可恃,當思患豫防也。鄭音“須”,葢讀“繻”“需”,與《説文》“”下引同。衣袽所以塞舟漏,雖已濟川而不忘舟漏之患,故“需有衣袽,終日戒”。既濟猶疑其未濟,思患豫防也,與初、上戒濡同意。王弼竟讀“繻”“濡”,楚金據之。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盧氏曰:“繻”者,布帛端末之識也,“袽”者,殘幣帛可拂拭器物也,繻有為衣袽之道也。四處明闇之際,貴賤无恒,猶或為衣或為袽也。履多懼之地,上承帝主,故終日戒慎,有所疑懼也。

釋曰 疑濟之未定患之将至,當豫防也。盧意葢謂四本泰四,今五正戒懼承陽,惟上之器使之,亦小者亨之意。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虞翻曰:泰震“東”,兑“西”,坤“牛”,震動五殺坤,故“東鄰殺牛”。在坎多眚,為陰所乘,故“不如西鄰之禴祭”。“禴”,夏祭也,離為夏。兑動二體離明,得正承五順三,故“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補 鄭康成曰:互當“五”。體為衍字。坎也,又互體為離,離為日,坎為月,日出東方,“東鄰”象也,月出西方,“西鄰”象也。《禮記為·坊記》正義。“禴”,夏祭之名。《詩為·天保》正義。

《禮·坊記》子云:敬則用祭器,故君子不以菲廢禮,不以美没禮,故食禮主人親饋則客祭,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故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焉,《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寔同“實”。受其福”。鄭注曰:“東鄰”,謂紂國中也,“西鄰”,謂文王國中也。既濟離下坎上,離為牛,坎為豕,西鄰禴祭則用豕與,言殺牛而凶,不如殺豕受福,奢而慢,不如儉而敬也。《春秋傳》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信矣。

《説苑》引此文説之曰:葢重禮不貴牲也,敬實而不貴華。誠有其德而推之,安往而不可。是以聖人見人之文,必攷其質。

“禴”,杜鄴引作“瀹”,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瀹祭”,言奉天之道,貴以誠質,大得民心也。行穢祀豐,猶不蒙祐,德修薦薄,吉必大來。師古曰:瀹祭,謂瀹煑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於修德,故纣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蘋藻也。《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泰二至四體兑,三至五體震,兑西震東稱“鄰”。震動五折坤牛,兑動二體離為夏,夏祭曰“禴”。二在内,濟之始,得位承三應五,受乾福,初吉時也。五在外已過三,在坎多眚,為上所乘,濟之極,防其終亂,故“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懼已濟而怠於德,崇極而圯,能反其誠敬則吉也。鄭義五體坎互離,兼有東西鄰象。“東鄰”喻纣國中,“西鄰”喻文王國中,皆指士大夫之家,故稱“鄰”。禮:天子之大夫祭亦用牛,諸侯之士則用豕。禴本天子諸侯時祭之名,於殷在春,於周在夏,時物未成,祭品少,因以為薄祭之稱。此“禴祭”與“殺牛”對,葢謂士祭用豕,神享德不求備,豐而慢,不如儉而敬。東鄰苟如西鄰之誠敬,則不待備物而受福,以言纣能用文王之道,則受福成既濟不難也。杜鄴引《易》作“瀹”,葢叚借字,師古説别一義,又指實纣與文王言。班孟堅《遂志賦》云“東鄰虐而殲仁兮,王合位乎三五”,葢因經推説之,不如鄭注《禮記》得繫辭本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崔憬曰:居中當位,於既濟之時,則當是周受命之日也。五坎為月,月出西方,“西鄰”之謂也。二應在離,離為日,日出東方,“東鄰”之謂也。離又為牛,坎水克離火,“東鄰殺牛”之象。“禴”,殷春祭之名。案:《尚書》克殷之嵗,“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于豐”,“丁未,祀于周廟”。四月,殷之三月,春也,則明“西鄰之禴祭”,得其時而受祉朱誤“”。福也。

釋曰 豐而慢,不如薄而敬。不云“薄”而云“時”者,“時”,謂豐儉得宜,隨其分以盡其敬,非苟薄也。此爻明文王望纣用己之道以成既濟,纣不用文,則殷未濟而周既濟矣,故《易》家以周家受命説之。“禴”為殷春祭,義並通,但以為武王牧野既事而退之祭則非。彼告祭,非時祭,又豈不用大牲乎?僞《武成》文不足據,且非其類。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盧氏曰:明鬼享德不享味也,故德厚者“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虞翻曰:乾“首”,五朱誤“王”。從二上在坎中,故“濡其首,厲”。位極乘朱誤“承”。陽,故“何可久”。

釋曰 五體乾“首”,上體坎水“濡”。上以陰乘陽,象小人累君德,首濡則身将陷没,君用小人而失道,則既濟将變為未濟矣,故“厲”。語云“位極乘陽何可久”,言小人終當誅滅,君知其濡而戒,則厲在上六而已。安其濡而不戒,則六位遂亂成未濟矣。上得正而象如此者,因既濟終亂而著此戒。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荀爽曰:居上濡五,處高居盛,必當復危,故此下周有“曰”字。“何可盧脱“可”字。久也”。

釋曰 小人乘勢竊柄,小則禍其身,大則亂天下,故“何可久”。

未濟

《序卦》曰: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崔憬曰:夫《易》之為道,窮則變,變則通,而以未濟終者,亦物不可窮也。

釋曰 既濟終止則亂其道窮,故受以未濟而終。“未濟”者,待濟也,撥亂世反諸正,聖人有無窮之望焉。

坎下離上為未濟。亨。

虞翻曰:否二之五也。柔得中,天地交,故“亨”。“濟”,成也,六爻皆錯,故稱“未濟”也。

釋曰 否二之五,六爻皆失正,然天地交,五柔得中,體坤元麗乎大明,未濟在此,亨即在此,亨則有可濟之道矣。

小狐汔濟,《釋文》:狐,徐音胡。

虞翻曰:否艮“小狐”,“汔”,幾也,“濟”,濟渡。狐濟幾度而濡其尾,未出中也。

補 鄭康成曰:“汔”,幾也。《釋文》。

釋曰 张氏曰:“幾渡,謂二上之五涉坎。由濡尾,故未濟。”

濡其尾,无攸利。

虞翻曰:艮“尾”,“狐”,獸之長尾者也。“尾”,謂二,在坎水中,故“濡其尾”。失位,故“无攸利,不續終也”。○朱脱圈。

干寶曰:坎“狐”。《説文》曰“汔,涸也”。案:剛柔失正,故未濟也。五居中應剛,故“亨”也。小狐力弱,汔乃可濟。水既未涸而乃濟之,故尾濡而无所利也。

補 孟喜曰:小狐濟水,未濟一步,下其尾。《漢上易傳》。坎,穴也,狐穴居。《漢上易叢説》。

春申君説:《易》曰狐涉水濡其尾,此言始之易終之難也。《戰為國策》。

《韓詩外傳》曰:官怠于有成,病加于小愈,禍生于懈惰,孝衰于妻子。察此四者,慎終如始,《易》曰:“小狐汔濟,濡其尾。”

釋曰 艮“小”、“狐”、“尾”,否二至四體艮,四艮“狐”,二在艮下“尾”。“狐”,獸之長尾者。否初至四皆艮象,爻位初為尾,否二、五易,艮為坎,狐尾在水中,故“濡其尾”。干以坎為狐,竝通。訓“汔”“涸”,於《彖傳》語意似不甚協。濡尾不能濟,故“无所利,不續終也”,未濟非可終之道。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荀爽曰:柔上居五,與陽合同,故“亨”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虞翻曰:謂二未變,在坎中也。

干寶曰:“狐”,野獸之妖者,以喻禄父。“中”,謂二也,困而猶處中故也。此以託朱、盧作“記”。紂雖亡國,禄父猶得封矣。

釋曰 張氏曰:“謂二以上體既濟,故幾濟也。”姚氏曰:“二未升五,尚在坎中,故‘未出中’。”案:雖有既濟象,而二未升五,是猶未濟也。干意葢謂二雖失位,未離於中,故有可濟之道,似非傳意。卦辭文王作,而以託禄父事,尤近附會。

濡其尾无攸利,不續終也。

虞翻曰:否陰消陽,至剥終坤,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乾五之二,坤殺不行,故“不續終也”。

干寶曰:言禄父不能敬奉天命以續既終之禮,謂叛而被誅也。

釋曰 虞説於傳文不協。張氏曰:“謂未濟亦救否之道。然六爻失位,不可相續而終,故二居坎无攸利也。”足彌縫其闕。愚謂“終”,終濟也,濡尾則不能濟,終之難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荀爽曰:雖剛柔相應而不以正,由未能濟也。○朱脱圈。

干寶曰:六爻皆相應,故微子更得為客也。

釋曰 “剛柔應”,則亨而有可濟之道。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侯果曰:火性炎上,水性潤下,雖復同體,功不相成,所以未濟也。故君子慎辨朱作“辯”。物宜,居之以道,令其功用相得,則物咸濟矣。

補 陸績《京氏易傳注》曰:離火炎上,坎水務下,二象不合,各殊陰陽。

釋曰 水火分則炎上潤下,各居其方,合則水在上而下潤,火在下而上蒸,乃交濟而成物之方也。今火在水上,陽亢陰陷,分離不交故為未濟。

君子以慎辨朱作“辯”,注同。物居方。

虞翻曰:“君子”,否乾也。艮“慎辨”,朱作“辯慎”。“辨”,别也。“物”,謂乾陽物也,坤陰也。艮“居”,坤“方”。乾别五以居坤二,故“以慎辨物居方”也。

釋曰 “坤陰”下脱“物”字。虞云“乾别五居坤二”,此亨之始,如水火分居其方耳,在物未為各得所當居之方也。由其亨,則能使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各正性命而濟矣。未濟之時,萬事失正,人心易惑,故慎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

虞翻曰:應在四,故“濡其尾”。失位,故“吝”。

釋曰 初正言未濟,故辭與卦同。四在否體艮為狐、為尾,二在艮下當尾而連初,狐長尾,初於爻位為尾,在坎下,故“濡”。濡其尾者四也,所濡之尾初也。二以上有既濟象,初失位在下,幾濟而濡尾,六位由此失正,不能終濟,故“吝”。張氏以“尾”為四,曰:“四在否艮,故為尾。四濡尾,故不應初,伐鬼方則下正初矣。”與卦辭虞注似不協。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案:四在五後,故稱“尾”。“極”,中也,謂四居坎中以濡其尾,是不知極也。

釋曰 若然,則五體坎為狐矣。四在互體之中,非正中,故“不知極”。愚謂不知事勢之所終極,故致濡尾之患。

九二:曳其輪,貞吉。

姚信曰:坎“曳”、“輪”,兩陰夾陽,輪之象也。二應於五而隔於四,止而據初,故“曳其輪”。處中而行,故曰“貞吉”。

干寶曰:坎“輪”,離為牛,牛曳輪上以承五命,猶東蕃之諸侯,共攻三監,以康周道,故曰“貞吉”也。

釋曰 如姚説,則“曳其輪”者,不輕進也。止而據初,曳輪象。處中而行。時止時行,動得其正,故“貞吉”。干氏則以曳輪為用力而進以承五,義亦可通,比附周事則可不必。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虞翻曰:謂初已正,二動成震,故“行正”。

釋曰 震“行”,二得中,行之正。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荀爽曰:“未濟”者,未成也。女在外,男在内,婚姻未成,征上從四則“凶”,利下從坎,故“利涉大川”矣。

釋曰 以男從女,内外失正,人倫顛倒,故為未濟。反之使離下從坎,則人倫正而天下之大難濟矣,故“利涉大川”。“征凶”,六位失正,濟之難也。“利涉大川”,撥亂反之正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干寶曰: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禄父反叛,管、蔡與亂,兵連三年,誅及骨肉,故曰“未濟征凶”。平克朱作“剋”。四國,以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坎衍字。也。以六居三,不當其位,猶周公以臣而君,故流言作矣。

九四:貞吉,悔亡。

虞翻曰:動正得位,故吉而悔亡矣。

釋曰 三正而正四,反成既濟之道,故吉而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為盧、周作“邦”。

虞翻曰:變之震體師,坤“鬼方”,故“震用伐鬼方”。坤“年”、“大邦”,陽稱“賞”,四在坤中體既濟離三,故“三年有賞于大國”。盧、周作“邦”。

釋曰 三正二亦變,四動體震有師象,故稱“震”。“震”,謂三也,“鬼方”,謂四。四居陰位,坤“鬼方”,三正四,故“震用伐鬼方”。三既正四,以四陽正初陰,初坤爻,亦鬼方象。四體既濟離三,三震用之以正初,亦“震用伐鬼方”之義。四之初歷三爻,故“三年”。初既正,五出上變,成既濟,三陰皆得正有實,故“有賞于大國”。史記王季嘗伐鬼戎有功,此文王纘王季之緒,望纣用己道如高宗中興之志,忠孝之至,既濟之本也。又四震爻,故稱“震”,反成既濟,四為三,故與既濟三同象。“有賞于大國”喜其為既濟之辭,所謂“志行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案:坎“志”,震“行”,四坎變震,故“志行也”。

六五:貞吉,无悔。

虞翻曰:之正則吉,故“貞吉无悔”。

釋曰 陽復正,故“无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虞翻曰:動之乾,離“光”,故“君子之光”也。“孚”,謂二,二朱誤“三”。變應,己得有之,故“有孚吉”,坎稱“孚”也。

干寶曰:以六居五,周公攝政之象也,故曰“貞吉无悔”。制禮作樂,復子明辟,天下乃明其道,乃信其誠,故“君子之光,有孚吉”矣。

釋曰 乾“君子”,離“光”,五伏陽出,體乾大明,盛德之光,物無不被,故“有孚吉”。二、五應,上下交孚也。凡不濟由於不孚,孚則既濟定矣。干以周公之事擬之,於坤元凝乾,陽出成既濟之義甚合。令升此卦注説殷周閒事,惟此為當。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虞翻曰:動之正,乾為大明,故“其暉吉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虞翻曰:坎“孚”,謂四也。上之三介四,故“有孚”。坎朱、盧作“飲”。酒流頤中,故“有孚于盧、周作“於”。飲酒”。終變之正,故“无咎”。乾“首”,五動,首在酒中,失位,故“濡其首”矣。“孚”,信,“是”,正也,六位失正,朱誤“政”。故“有孚失是”。謂若殷紂沈湎於朱作“于”。酒以失天下也。

釋曰 上應在三,隔於四,故特言“有孚”。四正諸爻皆正,上與四成坎為孚,乃得之應无咎。四體坎酒,在二至上頤象閒,故稱“飲酒”,以目纣也。纣能用文,則酒以成禮,不繼以淫,亦無害於既濟,故“有孚于飲酒,无咎”。否乾為首,二之五,四乾首在坎酒中,濡首不知節,則有孚者失正道,不復為天下所孚,未濟遂不能復濟矣,此文王所歎息痛恨而無如何者也。曰“失是”者,未濟六爻失正。然陽猶是陽,陰猶是陰,其可以為是者固在,人失之耳。於文,“是”从日正,日月為易,月受日光,未濟富月晦,晦則又朔,復起乾初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虞翻曰:“節”,止也,艮“節”。飲酒濡首,故“不知節矣”。

釋曰 否艮為節,四不動成益而五動成未濟,是以有飲酒濡首之象。反成既濟,則剛柔節矣。

***

(1) 點校案:“歌罷泣歌”,當作“鼓罷泣歌”。

(2) 點校案:“有飛鳥音象”,似當作“有飛鳥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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