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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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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

崔憬曰:終止雖獲敦艮,時行須漸進行,故曰“物不可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

釋曰 止久必行,靜極則動,故漸次艮。

艮下巽上為漸。女歸吉,利貞。

虞翻曰:否三之四。“女”,謂四,“歸”,嫁也。坤三之四承五,進得位往有功,反成歸妹,兑女歸吉。初、上失位,故“利貞”,可以正邦也。

補 《京氏傳》曰:巽下見艮,陰長陽消,柔道將進。上木下土,風入艮象,漸進之象也。互體見離,主中文明,九五得位,原有衍誤字,今正。進道明也。

釋曰 “漸”,進也,由漸而進,義莫著於女歸,男先於女,六禮備乃行。四體離為女,否三之四承五,實五使之與三易位。《襍卦》曰“女歸待男行”,是漸義,女歸以漸,則得位陰陽道正,故“吉”。此反消為息反否為泰之始,由是初正成家人,三權變受上成既濟,家道正可以正邦,故“利貞”。虞以漸者女歸之始,反成歸妹,巽成兑,兑女待艮男體震行乃歸。所謂漸,由漸而成歸妹,如漸之義,得正承陽則吉。女歸取歸妹,吉仍主漸言。京云“陰長陽消,柔道將進”,漸本否消卦也。風入山,土長木,漸進之義。九五得位,使陰進承陽,則反消為息之道,《彖》曰“其位剛得中”,謂五也。

《彖》曰:漸之進也,女歸吉也。

虞翻曰:三進四得位,陰陽體正,故吉也。

補 “女歸吉也”,王肅本作“女歸吉,利貞”。《釋文》。

釋曰 漸與晉皆進,而所以為進者異,故言“漸之進”以别於晉之直言“進”。由漸而進,是女歸之吉也。王肅本憑臆妄改,大失傳旨,謬甚。

進得位,往有功也。

虞翻曰:“功”,謂五,四進承五,故“往有功”。巽“進”也。

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

虞翻曰:謂初已變為家人,四進已正而上不正,三動成坤“邦”,上來反三。故“進以正,可以正邦,其位剛得中”,與家人道正同義。三在外體之中,故稱“得中”,乾《文言》曰“中不在人”,謂三也,此可謂上變朱脱“上變”二字。既濟定者也。

釋曰 四進以正,陰陽相承,家道正則可以正邦。初正成家人,三權變坤為邦,上之三正坤,故“可以正邦”。此九五之用,正倫理以端化原,舉賢才以成治道,惟剛中正履尊位者能之,故曰“其位剛得中也”。蹇《彖》曰“當位貞吉,以正邦也”,與此同義。虞以“剛得中”為三,引乾《文言》為證。然《文言》“中不在人”,“中”兼三、四言,猶上兼五上,下兼初二,“中”對上下之稱,非以在外體之内而謂之中。且《彖》言“中”者皆謂二、五,節、中孚《彖》皆云“剛得中”,足以明之矣,虞義似失之。張氏曰:“乾三體復初乾元,故稱‘中’。”此君子行權得乾三之中。故稱“中”,非在内體即稱中,然終與《彖》例不合。

止而巽,動不窮也。

虞翻曰:“止”,艮也。三變震為動,上之三二字朱誤倒。據坤動震成坎,坎為通,故“動不窮”。往來不窮謂之通。

釋曰 “止而巽”,其入以漸,故“動不窮”。漸民以仁,摩民以義,節民以禮,五之所以正邦在此。三之居賢德善俗,四之進以正,皆此道。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虞翻曰:“君子”,謂否乾,乾“賢德”,坤陰小人柔弱“俗”。乾四之坤,為衍字。艮“居”,以陽善陰,故“以居賢德善俗”也。

補 侯果曰:賢者德成之名,德是資賢之實也。《口訣義》。

“善俗”,王肅作“善風俗”。《釋文》。

《法言》:或問“進”,曰:水。或曰:為其不舍晝夜與?曰:有是哉!滿而後漸者,其水乎!或問“鴻漸”,曰:非其往不往,非其居不居,漸猶水乎!請問“木漸”,曰:止於下而漸於上者,其木也哉!亦猶水而已矣。《學問》文。

釋曰 木止於下而浸長於上,因山而益高,故為漸。“賢德”,《繫》所謂“賢人之德”,寬以居之,深造之以道,自得之,居之安,資之深,此居賢德以漸也。君子居是國,其子弟從之,則孝弟忠信,薰其德而善良焉,此善俗以漸也。王肅本有“風”字,亦妄增。

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无咎。

虞翻曰:“鴻”,大雁朱、盧作“鴈”。也,離五“鴻”。“漸”,進也,小水從山流下稱“干”,艮朱脱“艮”字。為山、為小徑,坎水流下山,故“鴻漸于干”也。艮為小子,初失位,故“厲”。變得正,三動受上二字疑衍。成震,震“言”,故“小子厲,有言无咎”也。

補 鄭康成曰:“干”,謂大水之旁故停水處。《詩為·斯干》正義。

荀爽曰:“干”,山閒澗水也。

王肅同。

陸績曰:水畔稱“干”。

翟玄曰:“干”,涯也。並為《釋文》。

釋曰 “鴻漸于干”,喻士始進。“小子”,謂始進年少者,《詩》曰“小子有造”。失位,故“厲”。初正三變,震為言,“初得正”,故雖有言而无咎。士進身之始,寧靜淡泊,無懐利躁進之心,動必以正,則讒謗自息,可進而有為矣。虞云“離五鴻”者,張氏曰:“鴻,飛不獨,行有次列者也。”五為鴻,與五爻並漸也,或“離五鴻”,當作“離為鴻”。

《象》曰:小子之厲,義无咎也。

虞翻曰:動而得正,故“義无咎也”。

釋曰 始進者之遭疑沮,乃事勢之常。自正無躁進之失,則言自息危自安矣,故“義无咎也”。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虞翻曰:艮為山石,坎為聚,聚石稱“磐”。初已之正,體噬嗑食,坎水陽物,並在頤中,故“飲食衎衎”。得正應五,故“吉”。

補 馬融曰: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正義》。“衎衎”,饒衍。《釋文》。

王肅曰:“衎衎”,寬饒之貌。《文選》左太沖為《魏都賦》注。

釋曰 初山下稱“干”,二山中稱“磐”,二在初上,鴻飛漸高,故“進于磐”。二為大夫,中正有應,服官政,行道以稱其禄位,故“飲食衎衎,吉”。虞云“坎水陽物”者,三體坎為水,陽為物,在初與五之閒,頤中有物,故象“飲食”也。“衎”,樂也,《詩》曰:“嘉賓式燕以衎”。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虞翻曰:“素”,空也,承三應五,故“不素飽”。

釋曰 姚氏曰:“《詩》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言有功乃食禄也。素飽則不安,貪而畏人,《詩》所謂‘碩鼠’者矣。”

九三:鴻漸于陸,

虞翻曰:高平稱“陸”,謂初已變,坎水為平,三動之坤,故“鴻漸于陸”。

補 馬融曰:山上高平曰“陸”。《正義》。

釋曰 三體艮山為高,坎水為平,變坤為土,土高而平稱陸。虞據已變言,謂平原也。馬據未變言,三在艮山上也。鴻由磐而出之陸,人居高位動而用事之象。

夫征不復,

虞翻曰:謂初已之正,三動成震,震“征”、“夫”,而體復象。坎陽死坤中,坎象不見,故“夫征不復”也。

補 鄭康成説:九三上與九五互體為離,離為大腹,孕之象也。又互體為坎,坎為丈夫,坎為水,水流而去,是“夫征不復”也。夫既不復,則婦人之道顛覆,故孕而不育。《禮記為·郊特牲》正義,不言鄭注文,然必是鄭義。

釋曰 三坎為夫,四離為婦,四乘剛,消道,故著陽消陰无所麗之象。“夫征不復”,三動失正,上未即反也。鄭君説“坎水流去”,與虞云三變義同。

婦孕不育,凶。

虞翻曰:“孕”,妊朱作“姙”。娠也,“育”,生也。巽為婦,離為孕,三動成坤,離毁失朱誤“夫”。位,故“婦孕不育,凶”。

補 鄭康成曰:“孕”,猶娠也。

“孕”,荀作“乘”。並為《釋文》。

釋曰 荀作“乘”者,言婦乘夫,不能正家而長育子孫,故“凶”。

利“利”下盧、周有“用”字。禦寇。

虞翻曰:“禦”,當也,坤“用”,巽為高,艮為山,離為戈兵甲胄,坎為寇。此下朱本有“震”字。寇自上禦下,三動坤順,坎象不見,故“利用禦寇,順相保”,保大也。

補 史徵本“利”下有“用”字。

釋曰 陽消失止,陰迷无主,其凶如是,寇之所乘。然漸自否來,實五以陽正陰,使陰承陽。三互坎體艮,坎為寇,艮止為禦,寇在此,禦寇即在此。五用三艮禦坎寇,使坎變成坤為順,故“利禦寇”。此轉消為息正邦之漸,故虞引《左傳》“保大定功”以證“順相保”之義。

《象》曰:夫征不復,離羣醜也。

虞翻曰:坤三爻“醜”,物三稱“羣”也。

補 鄭康成曰:“離”,猶去也。《釋文》。

釋曰 陽為陰所宗,三在坤三爻之中,“夫征不復”。動失位,離去其羣類,言失眾无以庇羣陰也。或讀“離”“麗”,言三變坤入陰類。

婦孕不育,失其道也。

虞翻曰:三動朱誤重一“動”字。離毁,陽隕坤中,故“失其道也”。

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虞翻曰:三動坤順,坎象不見,故以“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虞翻曰:巽為木,“桷”,椽也,方者謂之桷。巽為交,為長木,艮為小木,坎為脊,離為麗,小木麗長木,巽繩束之,象脊之形,椽桷象也,故“或得其桷”。得位順五,故“无咎”。四已承五,又顧得三,故“或得其桷”也矣。

補 馬融、陸績曰:“桷”,榱也。

翟玄曰:方曰桷,“桷”,椽也。並為《釋文》。

釋曰 山上有木為漸,五體巽木,在山上居高,漸之所在。四承五,鳥則擇木,故“鴻漸于木”,女歸士仕之象。“桷”,孔氏謂木枝易直堪為桷者,葢平柯也。艮小木麗巽長木,體坎有脊形,是屋椽桷之象。鴻之性不木止,或得平柯而棲之則安。四已承五,又顧得三,故著得桷之象。“桷”,謂三,喻得所也。四承五則自據三,巽而得止,高而不危,故“无咎”。四順五則不以乘剛為咎也,此與九三以三四坎離象夫婦義不相蒙,故言“或”。葢以三、五兩爻分言,則與四各有夫婦之象而吉凶異。專以五言,則四惟承五為夫婦,而據三象得所。《易》諸爻義各有主取象不同類如此。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虞翻曰:坤“順”,以巽順五。 案:四居巽,木爻陰位,正直桷朱誤“角直”。之象也。自二至五體有離坎,離為飛鳥而居坎水,鴻之象也。鴻,隨陽鳥,喻女從夫。卦明漸義,爻皆稱焉。

釋曰 四巽順於五,故據三取得桷之象。李以得桷為居四,居四則據三,義大同。四體巽,巽為木,木爻而居陰位,正當桷之象。桷,木之細者也。

九五: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

虞翻曰:“陵”,丘,“婦”,謂四也。三動受上二字疑衍。時而此字亦疑衍。四體半艮山,故稱“陵”。巽“婦”,離“孕”,坎“歲”,三動離壞,故“婦三歲不孕”。

補 陸績曰:陵陸俱是高處,然陵卑於陸也。《口訣義》。

釋曰 “鴻漸于陵”,丘陵半山之高,當四位,於五言之,明五據四。由“干”而“磐”而“陸”而至於“陵”,其進以漸。陵最高,亦居高臨下之義。陸云“陵卑於陸”者,葢以上九之陸為山上高平,與九三平原稱陸異也。張氏曰:“自三至上三爻,故三歲,上三易位則婦孕。”

終莫之勝,吉。

虞翻曰:“莫”,无,朱作“無”。“勝”,陵也。得正居中,故“莫之勝吉”。上終變之三,成既濟定,坎為心,故《象》曰“得所願也”。

釋曰 “婦三歲不孕”,雖不能受陽施,而守正以待五。五仗大順以禦寇,三變坤順,上反正邦,陰陽和,上下交,故“終莫之勝”,婦孕而育,如泰“以祉元吉”矣。四得婦於五而孕,民得臣於上而被其澤,濟否以漸,三歲不為久也。四承五則夫婦之道順,乘三則逆,夫征而婦孕不育則已矣。“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則三歲之後固孕而育,故“吉”。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虞翻曰:上之三既濟定,故“得所願也”。

上九:鴻漸于陸,

虞翻曰:“陸”,謂三也。三坎為平,變而成坤,故稱“陸”也。

釋曰 上之三,故與三同象。自陵反陸云“漸”者,鴻飛所向即為前進。

其羽可用為儀,吉。

虞翻曰:謂三變受下脱“上”字。成既濟,與家人《彖》同義。上之三朱誤“二”。得正,離為鳥,故“其羽可用為儀,吉”。三動失位,坤朱誤“坎”。為亂,乾四止坤,《象》曰“不可亂”,《彖》曰“進以正邦”,為此爻發也。三已得位,又變受上,權也。孔子曰“可與適道,未可與權”,宜无怪焉。

補 《大玄》翕次四:“翕其羽,利用舉。”《測》曰:“翕其羽,朋友助也。”次六:“黄心鸿翼,翕於天。”《測》曰:“黄心鴻翼,利得輔也”。準此爻義。

班固連珠云:鸞鳳養六翮以淩雲,帝王乘英雄以濟民。引此以證。

釋曰 鴻之漸以羽,順時往來,飛不離羣,行不亂次。君子進退可度,動必以正,行權得中,變化云,一可以為法則,亦如之,故“其羽可用為儀,吉”。三權變受上,上之三易位,六爻正,天則見,成既濟定不可亂,故“吉”也。此三與上易,君子行權正邦之事,與家人三變受上家道正同義。巽以行權,家人、漸皆體巽也。虞云“乾四止坤”者,張氏曰:“乾四,三也。上來即三出,故曰‘乾四’。‘止’字當為‘正’。”揚、班以羽喻輔佐,鳥之飛以羽,君之翼以臣。三變上反,皆五之用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虞翻曰:坤為亂,上來正坤,六爻得位,成既濟定,故“不可亂也”。

干寶曰:處漸高位,斷漸之進,順艮之言,謹巽之全,履坎之通,據離之耀。婦德既終,母教又明,有德而可受,有儀而可象,故曰“其羽可以為儀,不可亂也。”

釋曰 三權變,上即反正邦,權而得中,動而各正,物莫能傾,故“不可亂”。上居卦終,有臣致事婦代終之象。干云“斷漸之進”,謂進極當反,動不過則也。“順艮”、“履坎”、“據離”似皆反三之象,以此知古《易》師説同源也。“謹巽之全”,謂巽順道備,或“全”當“權”,聲之誤。“有德可受”,母道主慈,人受其德惠也。“有儀可象”,母儀足法也。坤以大終,家道正,不可亂,魯敬姜當之矣。

歸妹

《序卦》曰: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崔憬曰:“鴻漸于磐,飲食衎衎”,言六二朱、盧無“二”字。比三,女漸歸夫之象也,故云“進必有所朱誤“歸”。歸”也。

釋曰 漸四進得位承五象女歸吉,凡進者必有所止,如女之歸於夫家,故歸妹次漸。崔以歸妹三乘二反例之,故云漸二比三。

兑下震上為歸妹。

虞翻曰:“歸”,嫁也。兑為妹,泰三之四,坎月離日,俱歸妹象。陰陽之義配日月,則天地交而萬物通,故以嫁娶也。

釋曰 張氏謂卦具三象:泰三之四乾坤交,一也;坎月離日,夫婦之義,二也;震兄嫁兑妹,三也。

征凶,

虞翻曰:謂四也。震“征”,三之四不當位,故“征凶”也。

无攸利。

虞翻曰:謂三也。四之三失正无應,以柔乘剛,故“无攸利”也。

釋曰 張氏曰:“天地交宜亨,否之始,故戒之。”案:歸妹於消息陽道已衰,泰將反否,三、四失位柔乘剛,消道也。《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妃匹之際,生民之本,王化之基,一或不慎,亡國敗家相隨屬矣,故因爻象託深戒。歸妹非凶,歸而妄行失婦順則凶无攸利。上六“无攸利”,為三發也。三未當,四有待而行,明當易位各正。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虞翻曰:乾天坤地,三之四天地交,以離日坎月戰陰陽,陰陽之義配日月,則萬物興,故“天地之大義”。乾主壬,坤主癸,日月會北,震為玄黄,天地之雜,震東兑西,離南坎北。六十四卦,此象最備四時正卦,故“天地之大義也”。

釋曰 天地以離坎戰陰陽而萬物出震,日月會於壬癸而震陽出庚。其象也,萬物出乎震,見乎兑,泰三之四,乾坤一交而備坎離震兑四象,六十四卦惟此為然。昏禮為人倫王道之本,葢取諸此,故“天地之大義”。

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

虞翻曰:乾三之坤四,震“興”。天地以離坎交陰陽,故“天地不交則萬物不興”矣。

王肅曰:男女交而後人民蕃,天地交然後萬物興,故歸妹以及天地交之義也。

歸妹,人之終始也。

虞翻曰:人始生乾而終於坤,故“人之終始”。《雜卦》曰“歸妹女之終”,謂陰終坤癸,則乾始震庚也。

干寶曰:“歸妹”者,衰落之女也。父既没矣,兄主其禮,子續父業,人道所以相終始也。

釋曰 姚氏曰:“女終於嫁,從一而終。歸妹,女之終也,夫婦人倫之始。《郊特牲》曰:‘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夫昏禮,萬世之始也。”案:女無父而兄嫁妹,子續父業,亦人道終始之事。

説以動,所歸妹也。

虞翻曰:“説”,兑,“動”,震也。謂震嫁兑,所歸必妹也。

補 “所歸妹也”,本或作“所以歸妹”。《釋文》。

釋曰 父道尊嚴,兄則尚親,思念父母,篤友同氣,相攸得宜,論教有素,殷勤告戒而後行之,卦象“説以動”,是所歸必妹也。

征凶,位不當也。

崔憬曰:中四爻皆失位,以象歸妹非正嫡,故“征凶”也。

釋曰 “征凶无攸利”,因三、四失位乘剛而設戒耳。崔説沿王弼之誤,李氏取備一説,要非經旨。

无攸利,柔乘剛也。

王肅曰:以征朱誤“正”。則有不正之凶,以處則有乘剛之進一本改作“逆”,是。也,故“无所利”矣。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

干寶曰:雷薄於朱作“于”。澤,八月九月將藏之時也。君子象之,故不敢恃當今之虞同“娛”。而慮將來禍也。

補 劉向曰:雷以二月出,其卦曰豫,言萬物隨雷出地皆逸豫也。以八月入,其卦曰歸妹”,言雷復歸入地,則孕毓根核,保藏蟄蟲,避盛陰之害。《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張氏曰:“陽功既成,雷歸於澤,退保蟄蟲。雷出奮陽,雷入成陰,故曰歸妹。”

君子以永終知敝。為《釋文》作“弊”。

虞翻曰:“君子”,謂乾也。坤“永終”、“敝”,乾“知”。三之四“永終”,四之三兑為毁折,故“以永終知敝”。

崔憬曰:歸妹人之始終也,始則征凶,終則无攸利,故君子以“永終知敝”為戒者也。

釋曰 泰三之四,以乾交坤,使陰歸陽,坤以大終,震所由出,故以“永終”。“永終”,猶言保終續終,乾元不亡也。四之三,坤來成兑毁折為敝,由乾三易坤四,故“知敝”。“知敝”則能救敝,泰可長保也。澤上有雷,陽有出入而无絶息,“永終”之義。雷未藏而知其將收,天地盈虚,與時消息,“知敝”之義。歸妹女之終,終之實難而敝甚易,卦所以戒“征凶无攸利”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為盧、周作“而”,下同。履,征吉。

虞翻曰:震為兄,故嫁妹,謂三也。初在三下,動而應四,故稱“娣”。“履”,禮也。初九應變成坎,朱誤“二”。坎為曳,故“跛而履”。應在震“征”,初“娣”,變為陰,故“征吉”也。

補 虞翻曰:“九女”者,貴其男女繼嗣,宗享不絶也。《口訣義》。“能”,虞注述經作“而”。

釋曰 三為兑之主,震四嫁三妹,初與三同體兑而在其下,“娣”象。動而應四,歸妹而以娣從,兄實主之。所以必有娣者,絶嫉妒,廣繼嗣,以恒夫婦之道。初得正,故著此義。既為娣則當變為陰,應四以承二。“跛能履”,初震爻為足,變體坎為曳稱跛,本震爻得正,故“能履”,言處妾媵之位而能盡禮。初變承二,有陰承陽賤承貴之義,從嫡以事君子也。“征”,行也,初應四,震兄行之則行,娣從嫡事君子,以禮義相承,則家道正,故行而吉。史氏引虞注逸文在卦下,今以為宜在此。“九女”,諸侯禮也,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凡九人。

《象》曰:歸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虞翻曰:陽得正,故“以恒”。恒動初承二,故“吉相承也”。

釋曰 “恒動初承二”,“恒”字葢衍文。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虞翻曰:“視”,應五也。震上兑下,離目不正,故“眇而朱作“能”。視”。“幽人”,謂二,“二”下朱衍“之”字。初動二在坎中,故稱“幽人”。變得正,震喜兑説,故“利幽人之貞”,與履二同義也。

釋曰 “眇能視”,二雖失位離象不正,而得中承三應五,説而體明,未變陰道靜正之常,由其未變常,故“利幽人之貞”。“幽人”,幽閒之人,二伏陰發,五來易位,皆幽人之貞也。二“眇能視”,亦三之娣,初動二體坎升五,五降二,則象夫婦,坎離正位,非復眇跛矣。《易》取象非一,義相引伸也。虞以“幽人”為幽繫之人,則與歸妹别一義。二“眇能視”,有用晦而明之象,故“利幽人之貞”。二升五,則自幽向明矣。虞初九注及履卦注述經“能”皆作“而”,此注當同,古“能”、“而”字通。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虞翻曰:“常”,恒也。乘初未之五,故“未變常也”。

釋曰 虞葢以變常為變正,張氏曰:“初變二成坎,故‘幽人’,之五正位則為常。今謂‘未變’常猶未失常,與需同義。”二雖以陽居陰,未失陰道靜正之常,由其未變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虞翻曰:“須”,需也,初至五體需象,故“歸妹以須”。“娣”,謂初也,震“反”,反馬,“歸”也。三失位,四反得正,兑進在四,見初進之,初在兑後,故“反歸以娣”。

補 鄭康成曰:“須”,有《周禮疏》無“有”字。才智之稱。句又見為《釋文》。天文有須女,屈原之姊,宋本為《詩疏》作“姊”,今本多誤。名女須。《詩為·桑扈》正義。《周禮為·天官為·序官》疏。

“須”,荀、陸績作“嬬”,陸云:“嬬”,妾也。《釋文》。

陸希聲曰:在天文,織女為貴,須女為賤。《撮要》。

釋曰 三,所歸之主,自泰四來,位未當,須四反三,三反四,二、五升降,坎離爻各當,夫婦道乃正,故“歸妹以須”。四之三象震兄送女,送女不下堂,禮不參。四已之三,不可復象震兄,震為馬。禮大夫以上嫁女,自以車送之,皆留車反馬。婦入三月祭行,婦道成,乃行反馬禮,故以四之三象女家之馬,三之四反之,是謂“反歸”。虞云“反馬歸也”,或當“反歸,反馬也”。反馬後乃進其娣見於君子,故“反歸以娣”。三、四既反,二、五正,初亦正應四,從四承五,是其象,此虞義也。鄭義葢讀“須”“嬃”,姚氏曰:“《説文》賈侍中説‘楚人謂姊為嬃’,‘須’葢‘嬃’之假借,又通‘胥’。互離中女,兑之姊,兑少女,離之妹,女子自為姊妹,故歸妹得以姊也。‘歸妹以須’,嫡也,謂三;原作“二”,今易。‘反歸以娣’,媵也,謂初。”案:“歸妹以須”,始嫁時也,憂不當君子,未敢自安,三失位,《象》曰“未當也”。“反歸以娣”,則三月祭行成婦之後,坎離各正矣。荀、陸“須”作“嬬”,荀意或以“嬬”“須”之借,陸訓“妾”,則謂歸妹以妾偕行,反歸乃以娣承事君子。“娣”,妾之貴者也,天文須女,鄭引以證“須”為女之稱,陸則引以證“賤”義,當以鄭、虞義為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為盧、周“未”上有“位”字。

虞翻曰:三未變之陽,故“位未當”。

釋曰 張氏曰:“須四反正位”。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為《釋文》:遲,雉夷反,一音直冀反。

虞翻曰:“愆”,過也,謂二變。三動之正,體大過象,坎月離日“期”,三變日月不見,故“愆期”。坎為曳,震為行,行曳,故“遲”也。“歸”,謂反三,震春兑秋,坎冬離夏,四時體正,故“歸有時”也。此以女歸待男行言。

補 馬融曰:“愆”,過也。

陸績曰:“遲”,待也。並為《釋文》。

許氏《五經異義》曰:姪娣年十五以上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易》曰“歸妹愆期,遲歸有時”。《穀梁為·隱七年》集解。此以媵待年言。

釋曰 四體震則象兄,互坎當下三則象夫。今坎在離上,男未下女,爻失位,日月象不正,故“歸妹愆期”。六禮不備,貞女不行,待四降三,三乃從之而易,二升五降,日月相望,四時象正,故“遲歸有時”。虞取大過象者,二、三不待四而動,則非其時,是“愆期”,故三必待四而“遲歸”也。云“歸謂反三”者,當連下讀,謂四反三則四時由此正而歸有時。張氏則曰:“在兑為嫁,在震為反”,然則歸兼四反三、三從之而易言。許君以“愆期”“待年”,謂四失位,坎離不正,初无應也。三、四易,二、五正,初乃得應四,故“遲歸有時”。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虞翻曰:待男行矣。

補 “待”,一本作“時”。《釋文》。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虞翻曰:三、四已正,震“帝”,坤“乙”,故曰“帝乙”。泰乾“良”、“君”,乾在下為小君,則妹也。“袂”,朱誤“被”。口,袂當“衣”。之飾也。兑為口,乾為衣,故稱“袂”,謂三失位无應。“娣袂”,謂二得中應五,三動成乾“良”,故“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故《象》曰“以貴行也”矣。

補 孔子曰:歸妹,八月卦也,陽氣歸下,陰氣方盛,故以見湯妹之嫁。以天子貴妹而能自卑,順從變節而欲承陽者,以執湯之戒。

釋曰 五陰居尊,與震同體,帝妹之位,下應二,下嫁之象。卦本以三為妹,二在其下則娣也。五為小君,失位,降居二娣處乃得位,故云“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言不如處二之為安也。乾為衣,兑為口,稱“袂”。五體震與乾兑連,“君袂”象也。二體乾兑,“娣袂”象也。三動,二在乾中,故“良”。服以表位,禮:王女下嫁,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一等,娣則降矣。五能自卑,欲降而承陽。二在兑象娣,在乾中體坎則象夫。卦无夫象,故因娣託義。明五欲居二,使二陽上升,夫婦道正,由其成乾為良,則陽在乾中當升也。虞氏以乾為君,三為震妹,居泰乾三之位,在下乾為小君,失位无應,不如二得中應五之善。葢三在乾,其象也,五居尊,其位也。虞義似亦謂小君當居二位娣處,使陽升五而應之。五妹即三,就三象以明五之當降,然義稍迂曲。

月幾望,吉。為《釋文》:幾,音機,又音祈。

虞翻曰:“幾”,其也。坎月離日,兑西震東,日月象對,故曰“幾望”。二之五,四復三,得正,故“吉”也,與小畜、中孚“月幾望”同義也。

補 “幾”,荀作“既”。《釋文》。

釋曰 “幾”,近也。五欲降,二欲升,三、四坎離爻正,故“幾望”,成既濟,故“吉”。張氏曰:“此以三、四得正,三居兑四居震泰三四。為‘幾望’,非以五坎二离為‘望’,故與小畜、中孚同義。”荀作“既”者,據既濟已定言。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虞翻曰:三、四復正,乾為良。

釋曰 此述經文,當作一句讀。“也”者,起下之辭。

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虞翻曰:三、四復,二之五成既濟,五貴,故“以貴行也”。

釋曰 娣位二。凡陽在二者當升五,陽貴陰賤,二在中位,當以陽行正上中象夫,而五降二當娣處,故云“不如其娣之袂良也”。或曰:“其位”,謂五,五有中德,欲以陽上升而己降居二,故謂“不如其娣之袂良”。

上六:女承筐无實,

虞翻曰:“女”,謂應三兑也。自下受上稱“承”,震“筐”,以陰應陰,三、四復位,坤朱誤“坎”。為虚,故“无實”,《象》曰“承虚筐也”。

補 “筐”,鄭作“匡”。《釋文》。此依盧校,他本或“筐”“匡”互易。曰:宗廟之禮,主婦奉筐當“匡”。米《儀禮為·特牲饋食禮》疏。《士昏禮》云:“婦入三月而後祭行。”《詩為·葛屨》正義。

釋曰 上在卦終,與三正應,故三失位乘剛之咎於上著之。三无應,三、四復正,象女嫁將祭行成婦。二、五不正,坤虚失實,故“承筐无實”,謂失婦順,无以奉宗廟粢盛也。“匡”,正字,“筐”,或體字。

士刲羊无血,无攸利。為《釋文》:刲,苦圭反,一音工惠反。

虞翻曰:“刲”,為也,震“士”,兑“羊”,離為刀,故“士刲羊”。三、四復位成泰,坎象不見,故“无血”。三柔承剛,故“无攸利”也。

補 馬融曰:“刲”,刺也。《釋文》。

《春秋傳》曰:“士刲羊”,亦無衁也,“女承筐”,亦無貺也。

釋曰 女已嫁,故以震象士,坎為血,二不之五,坎象不見,故“无血”。祭必夫婦親之,失婦順,不得行祭禰成婦之禮,故雖卦羊而无血,謂不得以血膋薦也。“刲”,為也,“”亦“刺”字。“三柔承剛”,“承”當“乘”,由三乘剛,故不成既濟而无實无血,是无所利也。《春秋傳》引爻辭變其文,“衁”,血也,“貺”,賜也,無賜與之者,故“无實”。

《象》曰:上六无實,承虚筐也。

虞翻曰:泰坤為虚,故“承虚筐也”。

釋曰 張氏曰:“二之五則坤實”。

《序卦》曰: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

崔憬曰:歸妹者,姪娣媵,國三人,凡九女,為大援,故言“得其所歸者必大”也。

釋曰 物得所歸,則聚而盛大,故豐次歸妹。崔説似未當。

離下震上為豐。亨。

虞翻曰:此卦三陰三陽之例,當從泰二之四。而豐三從噬嗑上來之三,折四於坎朱誤“五”。獄中而成豐,故“君子以折獄致刑”。陰陽交,故“通”。噬嗑所謂“利用獄”者,此卦之謂也。

補 鄭康成曰:豐之言腆,充滿意也。《釋文》。

釋曰 泰二之四成豐,陽進而上,將成既濟,卦辭所謂“王假之”。噬嗑上之三亦成豐,《象傳》所謂“折獄致刑”。義各有當,不相蒙也。虞氏專據噬嗑來,以三、上易陰陽交為亨,然説“王假”似仍與“折獄”劃分兩義。愚謂“亨”當以明動成既濟為主,“折獄”去小人蔽君明者,其一端也。豐本訓豆豐滿,引申為凡腆厚盛大之稱。

王假之,《釋文》:假,庚白反。

虞翻曰:乾“王”,“假”,至也,謂四宜上至五,動之正成乾,故“王假之,尚大也”。

補 馬融曰:“假”,大也。古雅反。《釋文》。

釋曰 豐大之道,惟王者能至之。四之五成既濟,明以動,動而愈明,光照天下,盛德大業於是乎至,故“王假之”,《彖》曰“尚大”。以上治下,其道大光,所謂“亨”也。虞氏則謂四宜上息至五成乾,五正四乃變,成既濟,居上大正也。馬訓“假”“大”,謂豐之道尚其大,惟王者能大之。

勿憂,宜日中。

虞翻曰:五動之正,則四變成離,離日中當五,句。在坎中,坎“憂”,故“勿憂宜日中”。體兩離象,照天下也。日中則昃,盧、周作“”。月盈則食,朱作“蝕”。天地盈虚,與時消息。

干寶曰:豐,坎宫陰,世在五,以其宜中而憂其側周作“昃”。也。坎為夜,離為晝,以離變坎,至於朱作“于”。天位,日中之象也。殷水德,坎象盡朱、盧、周皆誤“晝”,此從别本校改。敗而離居之,周伐殷居王位之象也。聖人德大而心小,既居天位而戒懼不怠。“勿憂”者,勸勉之言也,猶《詩》曰“上帝臨女,朱、盧作“爾”。无貳爾心”,言周德當天人之心,宜居王位,故“宜日中”。

補 《京氏傳》曰:上木下火,氣稟純陽,陰生於内。

釋曰 天下之生,一治一亂,盛者衰所伏。豐於候當六月,陽氣盛行而積陰已至遯二。四、五失位,在下離已成之後,有日昃象。可憂之道,五正四變成坎,坎為憂。互體兩離,離為日,日上其中,離上當五位,日中象。重明麗正,光照天下,故“勿憂,宜日中”。言徒憂無益,當日新其德,自强不息,常如日中,則豐可長保。言“勿憂”者,明持盈保泰之必有道也。虞引《彖傳》“日中則昃”四語,疑下有脱文,葢謂豐所以可憂,而戒以宜常明如日中也。張氏則曰:“泰初,故明消息。見否可反泰,而既濟又未可恃也。”干氏謂豐者坎宫五世卦,以離變坎至於天位,將成重離,故為豐。然五陰居陽失位,有日昃象,聖人德大心小,故於其將中而憂其側,是也。至謂卦辭有伐殷之象,則大失文王之旨。若云坎夜離晝,暗主在上,明德代興,百世通義,斯得之矣。

《彖》曰:豐,大也。明以動,故豐。

崔憬曰:離下震上,明以動之象。明則見微,動則成務,故能大矣。

王假之,尚大也。

姚信曰:四體震王,“假”,大也。四宜盧、周作“上”。之五,得其盛位,謂之“大”。

釋曰 四體震為王。姚氏曰:“四尚之五,故尚大。”案:“四宜之五”,“宜”或作“上”,則“尚大”,謂上居五盛位大正也。“尚”,上也。“假”訓“大”訓“至”並通,故李於經傳分著之。

勿憂宜日中,

《九家易》曰:震動而上,故“勿憂”也。日者君,中者五,君宜居五也,謂陰處五日中之位當傾昃盧、周作“”。矣。

釋曰 震動而上,明以動,動而愈明。四動之五,體離日,居正中,明明德於天下,大君之宜,故“勿憂宜日中”。五本陰爻失正,宜傾昃降居四,憂象也。四升之五,易暗為明,故“勿憂”。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聖人以失道為鑒,自强不息,緝熙光明,則無憂矣。“勿憂”者,明持盈保泰祈天永命之必有道,顧力行何如耳。

宜照天下也。

虞翻曰:五動成乾,乾“天”。四動成兩離,重明麗正,故“宜照天下”,謂化成天下也。

釋曰 兩離相繼,盛明不衰,常如日中之象。

日中則昃,為盧、周作“”,注同。

荀爽曰:豐者至盛,故“日朱誤“曰”。中”。下居四,日昃之象也。

補 “昃”,孟作“稷”。《釋文》。

釋曰 陽下居四非正中,又五陰失位當降四,皆“日昃”象。此豐所以可憂而必宜日中,使四升五成既濟也。張氏以四之五重離為日中,上變成家人陽過體巽入為日昃,亦通。孟作“稷”者,叚借字,如《春秋·定十五年》經“日下昃”、《穀梁》作“稷”之比。

月盈則食。為朱作“蝕”。

虞翻曰:月之行生震,見兑,盈於乾甲,五動成乾,故“月盈”。四變體噬嗑食,故“則食”,此“豐其屋”“蔀其家”也。

補 鄭康成曰:言皆有休已,无常盛。《公羊傳為·定十五年》疏。

“食”,或作“蝕”。《釋文》。

釋曰 既濟體噬嗑食,此方息而消象已見,變成家人,巽象退辛,月盈而虧矣。“食”,謂虧缺也。由昃食之象,其極至於“豐其屋”、“蔀其家”,則家人壞而豐成明夷矣。姚氏謂:“成既濟日月貞明,四未之五,坎月為兑口所食,四化成明夷,月食象。月食必於望,故盈則食。”案:豐有日昃月食之象,故可憂而戒以宜日中。

天地盈虚,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虞翻曰:五息成乾“盈”,四消入坤“虚”,故“天地盈虚”也。豐之既濟,四時象具,乾為神人,坤為鬼,鬼神與人亦隨時消息。謂人謀鬼謀,百姓與能,與時消息。

釋曰 張氏曰:“豐震春兑秋,既濟坎冬離夏。‘人’,謂三,乾由上之三為‘神’,‘鬼’,謂上。坤變之巽,皆與時消息。”案:人有盛衰治亂好惡去就之殊,鬼神有屈申往來禍福吉凶之變,皆隨時消息,豐至盛而衰象已見。三,三公爻,而有股肱无輔之象。上,宗廟爻,而有闚户无人之凶。惟聖人與天地合德,至誠無息常如日中,則物無不懷仁,鬼神饗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而豐可長保矣。此聖人之與時消息,所謂贊天地之化育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

荀爽曰:豐者,陰據不正,奪陽之位,而行以豐,故“折獄致刑”以討除之也。

釋曰 “雷電”,陽威之大。雷電皆至,明以動,天威大震,故以“折獄致刑”,審之明則斷之決也。荀以五陰盜陽位而行以豐,豐屋蔀家,窮大失居,四當之五討除之。兑為折為刑,四本體兑折,之五成坎為獄,上“三歲不覿”,與坎上“三歲不得凶”同象,故以“折獄致刑”。“君子”,謂四,據自泰來也。

君子以折獄致刑。

虞翻曰:“君子”,謂三。噬嗑四失正,繫朱作“係”。在坎獄中,故此字疑衍。上之三折四入大過死象,故“以折獄致刑”。兑下似脱“”字。折為刑,賁三得正,故“无敢折獄”也。

補 孔穎達曰:斷決獄訟,須得虚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釋曰 虞據自噬嗑來,“君子”,謂三。師説不同,李竝存之。

初九,遇其配為周作“妃”,注“配主”同。主,

虞翻曰:妃嬪,謂四也。四失位在震為主,五動體姤遇,故“遇其配主”也。

補 “配”,鄭作“妃”,曰:嘉耦曰妃。《釋文》。

釋曰 虞注“妃嬪”,非以嬪釋妃,葢虞本作“配”,而讀“妃嬪”之“妃”,與鄭訓嘉耦義同,句有脱字耳。四失位,當變應初,陰陽相耦為妃,今在震為主,五動體姤遇,故遇其妃主。豐有得其所歸之義,故初稱“遇配主”,四稱“遇夷主”也。

雖旬无咎,往有尚。為《釋文》:旬,如字,王肅尚純反,音脣。

虞翻曰:謂四失位,變成坤應初,坤數十,四上此下朱衍“而”字。之五成離,離為日。

補 鄭康成曰:初脩禮上朝四,四以匹敵恩厚待之,雖留十日不為咎。正以十日宋本為《詩正義》作“旬日”。者,朝聘之禮,止于主國以為限,聘禮畢,歸大禮曰旬而稍,旬之外為稍,久留非常。《詩為·有客》正義。

“旬”,荀作“均”,劉昞作“鈞”。《釋文》。

釋曰 四非上息五而變,即動而之五。四動成坤,坤數十,之五體離,離為日,十日為旬,數之盈,豐之義也。四之五成既濟,初應四以承五,故“往有尚”,葢即“尚大”之意。豐懼其過盛,雖旬无咎,明過此即不免於咎。既濟未可恃,上豐屋蔀家,則窮大失居,過而災矣。虞注文不備,以意申之如此。鄭義四象諸侯有明德當王者,初脩禮朝之,四謹守侯度,待以匹敵之禮,故“遇其配主”。諸侯相朝聘之禮,賓行事既畢,主人歸大禮後,賓請歸,主人留之,約一旬餘,足以容饗食燕之禮,則可以歸矣。或有事未即歸,則主人致稍以供客飲食。豐五失位,象王者不明,初朝四久留,或觸暗主之忌,故以旬為限如常禮,則“无咎”。“往有尚”,四輔五使伏陽發而四變,或五伏陽終不能發而四升五,初皆得應,故往而有尚。初體離,離為日,日數十,故稱“旬”。荀作“均”者,四動坤“均”,四之五成既濟,陰陽和均相應,中而不過,故“无咎”。“均”、“鈞”同義。

《象》曰:雖旬无咎,過旬災也。

虞翻曰:體大過,朱脱“過”字。故“過旬災”。四上之五,坎“災”也。

釋曰 得中則五動為遇,四之五為濟。過中則五動體大過,四之五坎為災。易道屢遷,取象不一也。言“雖旬无咎”,則過旬有咎矣,此“宜日中”之意。

六二:豐其蔀,為《釋文》:蔀,音部,王廙同,蒲户反,王肅普苟反。日中見斗,往得疑疾。

虞翻曰:日蔽雲中稱“蔀”,“蔀”,小,謂四也。二利四之五,故“豐其蔀”。噬嗑離“見”,象在上“日中”,艮“斗”,“斗”,七或當“大”。星也。噬嗑艮為星、為止,坎為北中,巽為高舞,星止朱誤“上”。於中而舞者,北斗之象也。離上之三,隱坎雲下,故“日中見斗”。四往之五得正成坎,坎“疑疾”,故“往得疑疾”也。

補 馬融曰:“蔀”,小也。

“蔀”,鄭作“菩”,曰:“菩”,小席。

薛虞同。並為《釋文》。

陸希聲曰:“蔀”,茂盛周匝之義。《漢上易》。

“斗”,孟作“主”。《釋文》。

釋曰 《説文》:“菩,草也。”鄭訓“小席”,引申義。《廣韻》云:“蔀,小席。”則“蔀”即“菩”之後出字。席所以障蔽,故“日蔽雲中稱蔀”。蔽則光小,四當之五體重離照天下,今失正在噬嗑坎位,離日蔽不見,故“蔀”。“豐其蔀”,二利四之五,大其明之小者也。鄭則謂豐大其障蔽,五陰在上,伏陽未發也。陸云“茂盛周匝”,亦謂草盛蔽物。“日中見斗”,北斗七星,形似舞,運乎中央,臨制四方。豐與噬嗑兩象易,噬嗑離在上為日中,四體艮為星、為止,坎為北方之中,上之三成豐,巽為高、為舞,星止於中而舞,北斗象。上之三日隱坎雲下,有昏暗象,昏暗之甚莫如日食,離隱而艮爻見坎位,是“日中見斗”,日食象。“日”喻君,“斗”喻諸侯,四又體震為侯,五陰四陽,離日在下,日不明而斗見,天子不明,而天下人心所瞻仰在諸侯矣。“往得疑疾”,四欲往之五,以陽德正之,息五成乾,變成既濟。五不明,反體坎疑疾之,若湯、文為桀、紂所困也。姚氏以“往”為二往應五,“疑疾”為五疑二,二應五與四輔五,其義一也。此爻之義,虞雖取噬嗑象,實不以“折獄致刑”言,故云“四上之五”,不云“四變成明夷”,葢本先儒舊説,今酌取姚氏義申之。張氏則謂“豐其蔀”者,欲去四之蔽。“日中見斗”,四蔽之,四往之五,疑正而非正,故“往得疑疾”,然與下注“四發之五成坎孚”不合。“斗”,孟作“主”,音近叚借。

有孚發若,吉。

虞翻曰:坎“孚”,四發之五成坎孚,動而得位,故“有孚發若,吉”也。

釋曰 五雖疑疾四,四以至誠感悟之,發其本心之明。五下有伏陽,四進之五以誠信發之,則成既濟體坎孚,五正二應,故“吉”,此湯、文竭忠事闇主之心也。姚氏以為二以至誠孚五而發之,義亦同。“若”,辭也。張氏則以虞此注為非,以“有孚發若”為五伏陽自發成坎,訓“若”“順”,謂二順五陽。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虞翻曰:四發之五,坎“志”也。

《九家易》曰:信著於五,然後乃可發其順志。

釋曰 《九家》謂二信著於五,乃可自發其順志而正君,信而後諫。“若”,訓“順”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為《釋文》:沛,本或作旆,又普貝反。王為廙豐葢反,又補賴反,徐普葢反。沬,徐武葢反,又亡對反,王肅音妹。 案為:“沬”,盧作“沫”。

虞翻曰:日在雲下稱“沛”,“沛”,不明也。“沬”,小星也,噬嗑離為日,艮“沬”,故“日中見沬”。上之三,日入坎雲下,故“見沬”也。

《九家易》曰:大暗謂之“沛”。“沬”,斗杓後小星也。

補 姚信曰:“沛”,滂沛也。

“沛”,鄭、干作“芾”,曰:祭祀之蔽膝。

《子夏傳》曰:“芾”,小也。

或本“沛”作“旆”。

“沬”,鄭作“昧”。

馬融曰:“昧”,星之小者。

《子夏傳》同。薛云:輔星也。並為《釋文》。

陸希聲曰:“沬”者,斗槩,謂斗之輔星。斗以象大臣,槩以象家臣。《撮要》。

釋曰 此“豐其沛”,及下“豐其蔀”,細繹虞意,與六二注不同。“豐其沛”,直謂大其蔽暗耳。“沛”,大暗不明,謂四也。虞此注專據噬嗑來,以為四蔽君明,三自上來折之。“日中見沬”,“沬”,小星也,日食甚則大星見,又甚則小星亦見。所謂“沛”也,姚元直云“滂沛”,謂大雨,故日中而晦也。鄭、干作“芾”,“芾”,蔽膝,因以為凡蔽之稱。必取象芾者,鄭以“豐其芾”指三,三為三公,天子三公朱芾,三在噬嗑,否坤為芾,兩象易為豐,體離為朱,巽為股,故稱“芾”。芾大小有定制,“豐其芾”,象臣强專僭,足以蔽君明也。“日中見昧”,日食晝晦,亦以喻君弱臣强。或本“沛”作“旆”,謂幡幔蔽物者。姚氏以“沫”喻諸侯之臣,王朝昏暗棄賢任小人,而人所瞻仰在諸侯之賢臣也。陸謂“斗”喻大臣、“沬”喻家臣,則“見沬”且為陪臣執國命之象矣。

折其右肱,无咎。

虞翻曰:兑“折”、“右”,噬嗑艮“肱”,上來之三,折艮入兑,故“折其右肱”。之三得正,故“无咎”也。

補 鄭康成曰:三艮爻。艮為手,互體為巽,巽又為進退,手而便于進退,“右肱”也。猶大臣用事于君,君能誅之,故“无咎”。《儀禮為·覲禮》疏。

《漢書·五行志》説日食曰:於《易》在豐之震,曰:“豐其沛,日中見昧,折其右肱,亡咎”,明小人乘君子,陰侵陽之原也。服虔曰:“日中而昏也。”

《京氏傳》曰:夏至積陰生豐,臣强君弱,為亂世之始。

《覲禮》“侯氏右肉袒告聽事”,鄭氏注曰:“刑宜施於右也,《易》曰‘折其右肱,无咎’。”

“肱”,姚作“股”。《釋文》。

釋曰 虞以三得正,折四去蔽君明之惡人,故“无咎”。鄭則謂豐與噬嗑兩象易,三本噬嗑上惡積罪大者,在豐不能正君使明,而專恣自用,若《詩》所刺皇父卿士及齊陳、魯季之流。伏陽發,審知其罪而誅之,更用賢人,則“无咎”,《漢書》義同。但漢世或以日食歸咎大臣,不惟側身罪己之義,而使小人得以緣隙誣陷正直,則大失經文取喻垂戒之旨。《覲禮》注所云,别一義。葢“日中見斗”“見沬”,若夏商之季,人心别有所歸,湯、文率諸侯盡臣服之禮,故“无咎”。然不能大明如日中,則諸侯終不用命。“无咎”者,望之之辭云爾。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

虞翻曰:利四之陰,故“不可大事”。

釋曰 謂四不可與共國之大事,利其能悔禍,退而之陰也,此與二利四之五截然兩義。鄭則謂三“豐其芾”,非安宗廟社稷之臣,故“不可大事”。

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

虞翻曰:四死大過,故“終不可用”。

釋曰 四不變則折入大過死,終不可用為善也。鄭則謂三專恣蔽君明,不可用,故去之。

九四,豐其蔀,

虞翻曰:“蔀”,蔽也,噬嗑離日之坎雲中,故“豐其蔀”,《象》曰“位不當也”。

釋曰 此更訓“蔀”“蔽”,則“豐其蔀”謂大其蔽耳,虞據噬嗑來,謂四也。姚氏則謂五陰居陽位不當,故“豐其蔀”,小人竊國柄蔽君明也。

日中見斗,

虞翻曰:噬嗑日在上“中”,上之三為巽,巽為入,日入坎雲下,幽伏不明,故“日中見斗”。《象》曰“幽不明”,是其義也。

釋曰 “日中見斗”,幽暗之甚,所謂“蔀”,象於此釋之。二、三爻同義,故虞云“是其義也”。豐之義在大明而象多取幽,欲其撥亂反正,易暗為明,常明不昏也。姚氏以為日暗不明,故日中而見斗,天下人心歸諸侯之象。

遇其夷主,吉。

虞翻曰:震“主”,四行之正成明夷,則三體震為夷主,故“遇其夷主,吉”也。 案:四處上卦之下,以陽居陰,履非其位而比於五,故曰“遇”也。“夷”者,傷也,“主”者,五也,謂四不期相遇而能上行傷五,則“吉”,故曰“遇其夷主,吉行也”。

釋曰 張氏以“夷”,傷也,三傷四,折獄致刑,則四正而大臣得人,故吉道行。愚謂虞云“四行之正成明夷”,則是四自變,悔禍復正,五无蔽而三不必致刑,故“吉”。九三注所謂三“利四之陰”,致刑非君子所得已也。李氏謂四上傷五陰而居五為主,則據自泰來,泰三之四入上體,在乾四或躍之位,竭忠孚五,五伏陽發則變成既濟。若五陽終不發,則四升而五降,與明夷九三“南狩”同,故“遇其夷主”,天下得其所歸,故行而吉也。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斗,幽不明也。

虞翻曰:離上變入坎雲下,故“幽不明”。坎,“幽”也。

遇其夷主,吉行也。

虞翻曰:動體明夷,震為行,故曰“吉行”。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

虞翻曰:在内稱“來”,“章”,顯也。“慶”,謂五,陽出稱“慶”也。“譽”,謂二,二多譽。五發得正,則來應二,故“來章有慶譽,吉”也。

釋曰 “章”,顯也,美也,陽稱“顯”、稱“美”。陰含陽“含章”,陽自陰發“來章”。陽既發則來應二,重明麗正,修先王之法,使禮達於下,綱紀文章復明如日中,則“一人有慶,兆民賴之”,而蚤有譽於天下矣,故“吉”。若五陽不能發,則四升之五應二,撥亂反正,天下文明,其“來章有慶譽”同,而其所自來者不同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虞翻曰:動而成乾,乾“慶”。

釋曰 動成乾,變既濟,或四之五成既濟,皆五正陽位。乾陽稱“慶”也。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

虞翻曰:“豐”,大,“蔀”,小也,三至上,體大壯屋象,故“豐其屋”。謂四、五已變,上動成家人,大屋見則家人壞,朱誤“懷”。故“蔀其家”。與泰二同義,故《象》曰“天際盧、周作“降”。祥”,明以大壯為屋象故也。

補 《説文》:寷,大屋也,从宀,豐聲,《易》曰“寷其屋”。

釋曰 虞注“謂四、五已變”,“謂”上疑脱“家”字。虞意謂四、五已正,上當權變成家人,以昃為戒,否未反泰,不敢自謂已濟也。若五失位不變,如豐本象體大壯,則上體與家人反,大壯上棟下宇有屋象,大屋見則家人壞,故“豐其屋,蔀其家”。巽為長木,大壯反巽象棟,震動起,在乾天上,故《象》曰“天際翔”,言屋之高大如天際飛翔也。以大壯屋象釋天際翔,引傳“祥”字葢當為翔。虞雖治孟《易》,不必一如孟義。李書之例,博存異義,前後字亦不必同也。“與泰二同義”,“二”,疑當“上”,五已正既濟,上仍據本象體大壯言,正與泰五已正既濟,上仍據本象言否反同例。愚謂聖人以失道為戒,四之五日中照天下,則五當降而傾昃,此正言其幽不明而至於昃者。家人五陽正,王假有家,豐上體與相反,故取以為義。虞云“變成家人”,象適相符。《説文》引《易》作“寷”,段氏以為許本作“豐其屋”,引《易》説會意,甚是。但《釋文》引許書已同今本,或《易》此處獨作“寷”,字有錯出歟?

闚其户,闃為朱作“閴”,周作“”。其无人。三歲不覿,凶。為《釋文》:闃,苦鶪反,徐苦鶂反,一音苦馘反。

虞翻曰:謂從外闚三應,“闃”,空也。四動時坤為闔户,闔故“闚其户”。坤為空虚,三隱伏坎中,故“闃其无朱、盧作“無”。人”,《象》曰“自藏也”。四、五易位,噬嗑離目“闚”,闚人者言皆不見。坎“三歲”,坤冥在上,離象不見,故“三歲不覿,凶”。

干寶曰:在豐之家,居乾之位,乾為屋宇,故曰“豐其屋”,此葢記紂之侈,造為璿室玉臺也。“蔀其家”者,以記紂多傾宫盧、周作“國”。之女也。社稷既亡,宫室虚曠,故曰“闚其户,闃其无朱作“無”。人”,“闃”,无朱作“無”。人貌也。“三”者,天地人之數也,凡國於天地,有興亡焉,故王者之亡其家也,必天示其祥,地出其妖,人反其常,非斯三者,亦弗之亡也,故曰“三歲不覿,凶”。然則璿室之成,三年而後亡國矣。 案:上應於三,三互離,巽為户,離為目,目而近户,闚之象也。既屋豐家蔀,若闚其朱、盧誤“地”。户,闃寂无朱作“無”。人,震木數三,故三歲致凶於災。

補 馬融、鄭康成曰:“闃”,无人貌。《釋文》。

《淮南子》曰:《易》曰“豐其屋,蔀其家,無其户,闃其无人”,非無眾庶也,言無聖人以統理之也。《泰族訓》。

《公羊傳》“上無天子,下無方伯”,何休曰:有而無益於治曰無,《易》曰“闃其無人”。

《左傳》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欲為卿。伯廖告人曰:無德而貪,其在《周易》豐之離,弗過之矣。閒一歲,鄭人殺之。

“闃”,孟作“窒”,姚作“”。《釋文》。

釋曰 虞以為上闚三應,四動三體坎隱伏自藏,不應上,天地閉,賢人隱,故“闃其无人”。“四五易位”以下十七字,張氏謂有錯誤,當云“四、五易位,离目為覿,今无人,故不見”。案:張謂此數語釋“三歲不覿”之“覿”,然未釋闚象。或“噬嗑離目為闚”句不誤,謂上以伏離闚三,餘數句則有誤倒耳。姚氏曰:“坤陰為闚户,離目在下,故‘闚其户’。”案:如姚説則四動成明夷,上體无陽,故“闃其无人”。窮泰極侈,以人從欲,任用羣小,放棄忠良,社稷將亡,宫室虚曠,罪惡貫盈,豈復能長生久視,故“三歲不覿,凶”。或曰,“覿”,如“吾鬬龍不吾覿”之“覿”,天降大祥,至於三年而不省,怙惡不悛,故“凶”,所謂自戕也。干氏云“居乾之位”,謂五也,乾天覆上,故為屋宇。“記紂之侈”“記多傾宫之女”,“記”皆當“託”,因象託義也。“國於天地,有興亡焉”,“興亡”疑當“與立”,王者天之所大命,豈易亡哉。昏暴自恣,謂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民怨不足恤,積惡日久,自取之耳,此歎息痛恨於晉之失道也。李氏據四未變取象,“三互離”,“離”下當重一“巽”字。“致凶於災”,當“致凶災矣”。《淮南子》、《公羊》注所言,失道棄賢之戒也。《左傳》所言,無德貪位之災也。“闃”,孟作“窒”,闔户虚空之意,姚作“”,音近假借字。

《象》曰:豐其屋,天際為朱作“降”。祥也。為孟喜曰:天降下惡祥也。

補 鄭康成曰:“際”,當“瘵”,“瘵”,病也。

王肅亦作“祥”。並為《釋文》。諸家作“翔”。

釋曰 李不引虞而遠引孟,葢虞本此《傳》與孟異也。鄭讀“瘵”者,所謂天方薦瘥,言病而災之。

闚其户闃其无人,自藏也。

虞翻曰:謂三隱伏坎中,故“自藏”者也。

補 “藏”,眾家作“戕”。慈羊反。

馬融曰:“戕”,殘也。

王肅同。

鄭康成曰:“戕”,傷也。並為《釋文》。

釋曰 作“戕”義較長。

《序卦》曰: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崔憬朱誤“虞翻”。曰:諺云“作者不居”,況窮大甚而能久處乎?故必獲罪去邦,羇旅於外矣。

釋曰 崔以人臣言,人君亦然。日中則昃,天命靡常,豐屋蔀家,則四海為家者反為羇旅矣。

艮下離上為旅。小亨,旅貞吉。

虞翻曰:賁初之四,否三之五,非乾坤往來也,與噬嗑之豐同義。“小”,謂柔,得貴位而順剛,麗乎大明,故“旅,小亨,旅貞吉”。再言“旅”者,謂四凶惡,進退无朱作“無”。恒,無所容處,故再言“旅”,惡而愍之。

補 《京氏傳》曰:仲尼旅人,國可知矣。

王肅曰:“旅”,軍旅也。《釋文》。

釋曰 “旅”,失所居而行於外也。據自賁來,則初之四失位,體離四惡人无所容,小人在上,泰將成否,乾寄坤家,有似覊旅。據自否來,則三之五以陰居陽,五之三失尊位,五陰承上陽,陽不在五而亢極在上,皆旅義。賁自泰來而旅從否,猶噬嗑否來而豐從泰,否泰相接也。虞意以自賁來為主,謂《彖》雖云“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實與小畜、履、同人、大有、乾、坤往來之卦以一爻為主者異,故云“非乾坤往來”。或曰,以豐注推之,虞似專據賁來,“非”字當在“否”上,謂非否三之五乾坤交也,若乾坤交,則非寄旅矣,義或然。“小”,謂五柔。五得中而順乎伏陽,象臣以中順之道事君,止於正而麗乾陽,陰與陽通,使陽出正位,泰不遽反否,而否亦可暫濟,故“小亨,旅貞吉”,此濟旅之道。再言“旅”者,亨雖小,旅亦可貞而吉矣。五已正成遯,則初、四易成家人,小人悔禍在此時也。若以否三之五言,則“旅貞吉”,謂小亨是旅之貞吉。文王朝聘於紂,彌縫其闕,孔子荅禮行誼,示兆足以行,是也。王肅云“軍旅”,葢因得其齊斧而云,舉一廢百,殊失卦義。

《彖》曰:旅小亨。

姚信曰:此本否卦。三、五交易,去其本體,故曰客旅。

荀爽曰:謂陰升居五與陽通者也。

釋曰 此以否三之五為旅,與“小亨”一義,在旅而小亨也。虞則以賁初之四為旅,“小亨”,謂五,小亨所以濟旅也。

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

蜀才曰:否三升五,“柔得中於外,上順於剛”。九五降三,降不失正,“止而麗乎明”,所以“小亨,旅貞吉”也。

釋曰 在“外”,旅象,“得中”,故能亨。蜀才以“剛”為上九,君位不在五而在上,亢陽失正,亦旅義。虞意當以“剛”為伏陽,張氏曰“謂五順乾剛”,是也。艮“止”,離“麗”、“明”,三陽正,得所止之象,上體離,故“麗乎明”。五為全卦之主,止而麗明,皆五之德。人臣以中順之道事君,止得其正而麗乎君心之明,因其所明而通之使正,則五伏陽發,旅可漸濟,是以“小亨,旅貞吉”也。虞以“明”為大明,謂離麗乾五,天之明以日顯,山澤通氣,地氣麗乎日以升乎天,其義一也。天日同明,皆君象。若以凡在旅者言,柔而得中,内含剛德,進退以義,因不失親,雖道未大行,得正而吉矣。

旅之時義大矣哉。

虞翻曰:以離日麗天,縣象著明莫大日月,故義大也。

王弼曰:“旅”者,物失其所居之時也。物失所居,則咸願有附,豈非智者有為之時,故曰“旅之時義大矣哉”。

釋曰 離日麗天,君德明之象。柔麗大明,所以息陽行乾元,使泰不反否,否可漸濟也,故義大。王弼謂“智者有為之時”,與上交語意不協,且功利之見,非聖人所謂義。

《象》曰:山上有火,旅。

侯果曰:火在山上,勢非長久,旅之象也。

釋曰 山上有火,野燒逐草而行,勢不久畱,故為旅。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虞翻曰:“君子”,謂三。離“明”,艮“慎”,兑“刑”,坎“獄”。賁初之四,獄象不見,故“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與豐“折獄”同義者也。

釋曰 三體艮為賢人,故稱“君子”。火焚殺物,用刑之義,離明艮止,故“明慎用刑”。在旅不久,故“不留獄”。既明且慎而無怠緩,斷決以時,開釋無辜,小大之獄,察必以情,亦亨旅之要道也。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

陸績曰:“瑣瑣”,小也,艮為小石,故曰“旅瑣瑣”也。履非其正,應離之始,離為火,艮為山,以應火,災焚自取也,故曰:“斯其所取災”也。

補 鄭康成曰:“瑣瑣”,猶小小也。王有“也”字。此句又見為《釋文》,云為:瑣瑣,小小也。爻互體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為聘客,初與二其介也,介當以篤實之人為之,而用小人瑣瑣然。客主人為言,不能辭曰非禮,不能對曰非禮,每者不能以禮行之,則其所以得罪。《儀禮為·聘禮記》疏。

馬融曰:“瑣瑣”,疲弊貌。

王肅曰:“瑣瑣”,細小貌。

“瑣”,本又作“璅”。並為《釋文》。

釋曰 “以應火”,“以”下似脱“山”字。初失所止而應於離四,志意窮促,不達義命之正,失正附勢,猶山草為焚燒之資,取災必矣。鄭以聘禮言,不達禮而出辭妄應,身得罪而國辱,其災大矣。旅有文王朝聘於紂之義,故著聘象。“瑣”“璅”字義各别,作“璅”者音近叚借,後人或合為一字,故陸氏以為非。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虞翻曰:“瑣瑣”,最蔽之貌也。失位遠應,之正介坎,坎為災眚,艮手為取,謂三動應坎,坎“志”,坤稱“窮”,朱誤“災”。故曰“志窮災也”。

釋曰 張氏曰:“‘最蔽’,葢猥雜也。艮為居,巽為伏,為草莽,伏居草下,故‘最蔽’也”。案:初之四則介三坎,若三動而應四,則四體坎艮。坎為災,艮手為取,初志在四而四不與同志,初體坤窮,取坎災,以旅在下,而煩襍瑣瑣然交於小人以求正,災必及矣。明初當靜以待時,義與鄭、陸異,李意葢以陸為正。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僮僕,貞。

《九家易》曰:“即”,就,“次”,舍,“資”,財也。以陰居二,即就其舍,故“旅即次”。朱無此四字。承陽有實,故“懷其資”。此下朱有“故曰旅即次懷其資也”九字。初者卑賤,二得履之,故“得僮僕”。處和得位,此下朱衍“故”字。正居是,故曰“得僮僕,貞”矣。

補 “懷其資”,本或作“懷其資斧”,非。《釋文》。

“僮”,亦作“童”。

釋曰 艮為舍,二正位在艮中,故“即次”。陰得陽乃實,二承三,五正得應,巽為藏,故“懷其資”。二履初,初應四則為瑣瑣取災,承二則居下之道,二正位承三應五,則初、四亦易而貞矣。“僮”,叚借字,“童”,正字。“斧”,衍字。

《象》曰:得僮僕貞,終无尤也。

虞翻曰:艮“僮僕”,得正承三,故“得僮僕貞而終无尤也”。案:六二履正體艮,艮為閽寺,“僮僕貞”之象也。

釋曰 二執三則初在艮,二居正履之,故“得僮僕貞”。“僮僕”,虞意亦當謂初,張云謂三,似失之,李意葢謂僮僕之象即在二。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僮僕,貞厲。

虞翻曰:離為火,艮“僮僕”,三動艮壞,故“焚其次”。坤“喪”,三動艮滅入坤,故“喪其僮僕”。動而失正,故“貞厲”矣。

釋曰 泰將反否,陽如寄旅,三不可動,動則艮壞應離,故“焚其次”。艮滅入坤,故“喪其僮僕”。當正於危,以待五正而初、四易,故“貞厲”,此虞義也。愚謂否五之三,失尊位,動輒得凶,故著此戒,雖貞猶厲。三多凶,剛而不中,又在旅,用作必凶,用靜猶可。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

虞翻曰:三動體剥,故傷也。

釋曰 “以”,已也,言甚傷。

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虞翻曰:三變成坤,坤“下”、“喪”,故“其義喪也”。

釋曰 虞意以旅而動,亡失其陽,就下入坤,其義喪也。愚謂此與以旅在上對,陽不在五而在三,失尊位,以旅與下處,其義固至於喪也,是以雖貞猶厲。

九四:旅于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

虞翻曰:巽“處”,四焚棄惡人,失位遠應,故“旅于處”,言无朱作“無”。所從也。離“資斧”,故“得其資斧”。三動,四坎“心”,其位未至,周作“正”。故“我心不快”也。

補 “資”,眾家及《子夏傳》並作“齊”。

張軌曰:“齊斧”,葢黄鉞斧也。

張晏曰:“齊”,整齊也。

應劭曰:“齊”,利也。

虞喜《志林》曰:“齊”,當作“齋”,齋戒入廟而受斧。並為《釋文》。

釋曰 虞以四失位,應又遠,體離四惡人无所容,若寄處人家者然,故“旅于處”。四本賁初,今失位,窮大失居,迷失所止,故《象》曰“未得位也”。注“无所從”,“從”疑當“容”。“得其資斧”,虞本葢作“齊斧”,“資”、“齊”聲通字借,故李從今本。“齊斧”,葢黄鉞之屬,喻兵權。四近君貴盛擅權,故“得其資斧”。三動,四體坎心,今三不變,位未至,故四之心不快,小人必消君子而後快也。張氏則以“得其資斧”屬三,三體巽為齊,與離連,以齊斧斷斬惡人,今四未變,故心不快,取虞義而變通之。若以荀義推之,則離四雖惡人,不必所在皆惡。四本否四“疇離祉”者,今五失位,故“旅于處”,言君子在亂世,孤危甚也。得資斧而心不快,葢文王為西伯專征伐而被讒言之象,君子不以苟得權位為快,而以宏濟艱難為快。五正四易初,則上亦變,體坎心快矣。

《象》曰:旅于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王弼曰:斧所以斫除荆棘,盧、周作“”。以安其舍者也。雖處上體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獲平坦之地者也。客子所處不得其次,而得其資斧之地,故其“心不快”。 案:九四失位而居艮上,艮為山,山非平坦之地也。四體兑巽,巽為木,兑為金,木貫於金,即資斧斫除荆棘之象者也。

釋曰 此説“資斧”據凡在旅者言,與古義異。

六五:射為朱作“”,注同。雉一矢亡,

虞翻曰:三變坎為弓,離“矢”,故“射雉”。五動體乾,朱、盧作“變乾體”。矢動雉飛,雉象不見,故“一矢亡”矣。

釋曰 張云:“四惡人未去,故‘射雉一矢亡’。”愚謂伏陽發而猶象一矢亡者,旅與晉“矢得勿恤”異,言文明之德未遽孚也。然五動二應,上下交孚必由是,故“終以譽命”。

終以譽命。

虞翻曰:“譽”,謂二,巽“命”,五終變成乾,則二來應己,故“終以譽命”也。盧、周無“也”字。

釋曰 五正二應,則二執三,初、四易,而既濟將成,上有慶譽而下被錫命,旅亨貞而有親矣。此順剛麗明之成,故曰“上逮也”。或曰,“譽命”,謂令聞著而天命永,下親附上,泰不反否也,虞義當如此。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虞翻曰:“逮”,及也,謂二上及也。

干寶曰:此下朱衍“逮”字。離“雉”、“矢”,巽為木,為進退,艮為手,兑為決。有木在手,進退其體,矢決於朱作“于”。外,“射”之象也。一陰升乾,故曰“一矢”。履非其位,下又无朱作“無”。應,雖復射雉,終亦失之,故曰“一矢亡也”。“一矢亡”者,喻有損而小也,此託朱、盧作“記”。禄父為王者後,雖小叛擾,終逮安周室,故曰“終以譽命”矣。

釋曰 干以“一矢亡”為五失位无應,則“終以譽命”,謂五正二應,有慶譽固天命也。“終亦失之”,“終”當“始”,始雖亡矢失雉,而終得譽命,喻武庚雖小叛亂,終逮安周室。張云:“訓‘逮’為‘安’,‘上逮’,謂上安也。”此以武庚為旅,舉一事擬之耳,爻義當以前説為正。“逮”有安和之義,見《禮記·孔子閒居》注。或曰,干亦訓“逮”“及”,謂雖有武庚之亂,終及安周室。“上逮”,謂五正上位,始雖失而終及之,《書》曰“王及天基命定命”。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

虞翻曰:離“鳥”、為火,巽為木、為高,四失位,變震“筐”,“巢”之象也。今巢象不見,故“鳥焚其巢”。震“笑”,震在前,故“先笑”。應在巽,巽“號咷”,巽象在後,故“後號咷”。

釋曰 四變體震即賁時,旅自賁來,故震在先。今成旅,故巽在後。

喪牛于易,凶。為《釋文》:易,以豉反。

虞翻曰:謂三動時坤“牛”,五動成乾,乾“易”,上失三,五動應二,故“喪牛于易”。失位无應,故“凶也”。五動成遯,六二“執之用黄牛之革”,則旅家所喪牛也。

補 漢成帝報許皇后詔曰:五月庚子,鳥焚其巢太山之域,《易》曰“鳥焚其巢,旅人先咲古“笑”字。後號咷,喪牛于易,凶”,言王者處民上,如鳥之處巢也。不顧恤百姓,百姓畔而去之,若鳥之自焚也。雖先快意説咲,後必號咷而無及也。百姓喪其君,若牛亡其毛也,故稱“凶”。《漢書為·外戚傳》。

阮籍《通易論》曰:同人先號,思其終也。旅上之笑,樂其窮也。是以失為者嚴而不檢,喪德者高而不尊。

“易”,王肅音亦。《釋文》。

釋曰 上應在三,三變坤為牛,今不變,上无應,故“喪牛”。五動成遯,乾為易,五應二,二執三用黄牛之革,是旅上喪牛而遯五得之,二賴其用以固三濟遯。牛有中順之德,五得之以佼易,陽從中出而獲應,上失之以輕易,孤獨將亡而莫與,如五則譽命而如上則凶。《漢書》云“若牛亡其毛”,言人心離叛,輕去其君之甚也。王肅音亦,言天命人心變易也。肅不知變,此讀或舊音而肅襲之。姚氏曰:“‘牛’,謂五,離得坤中氣,所畜牝牛也。五發成乾,牛為乾所得,故‘喪牛于易’。坎一體俱發,終必及上,故‘凶’。《象》曰‘終莫之聞’,言其不以五失位見奪為戒而急化之正,則凶必及之。”案:姚説亦善。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

虞翻曰:離火焚巢,故“其義焚也”。

補 馬融曰:“義”,宜也。

“其義”,一本作“宜其”。並為《釋文》。

釋曰 亢極失道。宜其致焚。

喪牛于易,為盧、周作“之凶”。終莫之聞也。

虞翻曰:坎耳入兑,故“終莫之聞”。

侯果曰:離為鳥、為火,巽為木、為風,鳥居木上,“巢”之象也。旅而贍資,物之所惡也。喪牛甚易,求之也難。雖有智者,莫之吉也。

補 “于易”,一本作“之凶”。《釋文》。

釋曰 上號咷於三,三不應,故“莫之聞”。姚氏則謂終莫聞其過,故喪。侯據凡在旅者言,“智”,疑當“知”,“吉”,疑當“告”。

《序卦》曰:旅為此下本篇有“而”字。无所容,故受之以巽。為朱作“”。巽者,入也。

崔憬曰:旅寄在盧、周作“於”。外而无所容,則必入矣,故曰“旅无所容,受之以巽”。

釋曰 旅无所容,則反而入内,猶傷於外者必反其家也。次以巽,言順理而入。

巽下巽上為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虞翻曰:遯二之四,柔得位而順五剛,故“小亨”也。“大人”,謂五,離目“見”,二失位,利正朱作“在”。往應五,故“利有攸往,利見大人”矣。

補 《説文》:顨,巽也,从丌讀若箕。从,士戀切。此《易》顨卦為長女為風者。,具也。从兀,為大徐云為:士戀切。聲。,古文巽。从,,古賢切。,篆文巽。段氏改“”“”,謂“篆”當作“籀”,今姑依徐本。

釋曰 “顨”為卦名古字,“巺”為周時通行之字,音義皆同。孔子以“巺”釋“顨”,“巺”之義為順而入,當文自明,故曰“巽乎水”,曰“以木巽火”,皆入也。卦名之字作“顨”,卦德之字作“巺”,或作“”,所謂古今字,篆作“”,隸體大同。後世以隸寫經,卦名卦德字皆作“巽”,惟“巽為木為風為長女”之“巽”猶作“顨”,此古字僅存者。“顨”訓“巺”,“巺”訓“具”。陽入坤為巽,出坤為震,乾坤一索,乾成巽,坤成震,巺與震齊,故曰“具”。陽入陰而陰順陽,萬物於是絜齊。“具”者,陽入陰之所,从為从為皆具意。許説字形,故曰“具”,《易》明消息,故曰“入”,義相因也。陽入陰而制齊之,陰皆順陽,故“小亨”。亦以巽為消始,陽猶盛,申命行事,小有變更而已亨也。初之二得正應五,故“利有攸往”。體離為見,故“利見大人”。“大人”,謂乾五剛中正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

陸績曰:巽為命令,重命令者,欲丁寧也。

釋曰 “重”故“申”,全卦皆“申命”之義。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

陸績曰:二得中,五得正,體兩巽,故曰“剛巽乎中正”也。皆據陰,故“志行”也。

虞翻曰:“剛中正”,謂五也。二失位,動成坎,坎“志”,終變成震,震“行”也。

釋曰 “巽”,順也,入也,處也。剛順乎中正之道,入處乎中正之位,而志行於柔,巽變為震反消為息由此,正位成既濟亦由此。特變成震,即巽之既濟也。五中正,二亦得中,皆據陰。初、二易位,二往應五,體坎為志,終變震為行。上以中正之道布命於下,是以令順民心而事无不行。

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

陸績曰:陰為卦主,故“小亨”。

釋曰 初、四皆承陽,初之二又應五,巽陰卦,陽命行乎陰而陰順陽,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也。“是以”以下十二字本一句,為(1)為李氏附注析之,取文相近,非遂於此绝句也,全書多此例。

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案:其義已見為朱、周作“繇”辭。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虞翻曰:“君子”,謂遯乾也。巽“命”,重象,故“申命”。變至三,坤“事”,震“行”,故“行事”也。

荀爽曰:巽為號令,兩巽相隨,故“申命”也。法教百端,令行為上,貴其必從,故曰“行事”也。

釋曰 風行相隨以撓萬物,順而善入,故君子法之以申命行事。初、四體坤為事,五中正柔皆順剛,陽命行乎陰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虞翻曰:巽“進退”,乾“武人”,初失位,利之正為乾,故“利武人之貞”矣。

釋曰 初欲之四承五,則四已為陰无所往,欲承二,則爻皆失位,故疑而進退不果。“利武人之貞”,伏陽出成乾,以正自治,剛斷不疑,當進而進,當退而退,反消為息巽變為震即此爻,二來易成既濟亦即此爻。乾元用九而天下治,克己復禮,撥亂反正,故曰“志治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

荀爽曰:風性動,此處似脱“故”字。“進退”。欲承五,為二所據,故志以疑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虞翻曰:動而成乾,乾為大明,故“志治”。乾元用九天下治,是其義也。

九二:巽在牀下,

宋衷曰:巽為木,二陽在上,初陰在下,牀之象也。二无應於上,退而據初,心在於下,故曰“巽在牀下”也。

荀爽曰:“牀下”,以喻近也。二者軍帥,三者號令,故言“牀下”,以明將之所專不過軍中事也。

釋曰 宋云“心在於下”,欲之初也。荀云“牀下喻近”,謂軍中也。下三爻一體,二居中象軍帥,三體巽命兑口象號令,初在下象軍中,“巽在牀下”,入在軍中而制命。二據陰,入而正之,“巽在牀下”之象。

用史巫紛若,吉,无咎。

荀爽曰:史以書勳,巫以告廟,“紛”,變,“若”,順也。謂二以陽應陽,君所不臣,軍帥之象。征伐既畢,書勳告廟,當變而順五則“吉”,故曰“用史巫紛若,吉,无咎”矣。

釋曰 二動之初,則本位為陰而應五,故“紛若吉无咎”。愚又謂乾元入坤隱初為巽,所謂巽稱而隱。二得中,當之初正乾元,特著其義。“巽在牀下”,退藏於密也。“用史巫紛若”,齊戒以神明其德也。《記》曰“王前巫而後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無為也,以守至正,故“吉无咎”。“紛”,盛貌,“若”,辭也。二“巽在牀下”,退藏以自修也,“得中”故也。上“巽在牀下”,懷安以失柄也,“上窮”故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荀爽曰:謂二以處中和,故能變。

九三:頻巽,吝。

虞翻曰:“頻”,頞也,謂二已變,三體坎艮,坎為憂,艮為鼻,故“頻巽”。无朱作“無”。應在險,故“吝”也。

補 鄭康成曰:頻顣。千寂反,又子六反,王弼依此義。《釋文》。

釋曰 “頞也”上當脱“蹙”字。三剛而不中,不得據陰,令不行於下,故取二變在險之象,頻蹙而入,發號出令,志不得行,故“吝”。凡事非順理自然而入者皆然。虞云“二變體艮”者,但就一爻變取象。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荀爽曰:乘陽无據,為陰所乘,號令不行,故“志窮也”。

釋曰 “志窮”正“志行”之反。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虞翻曰:“田”,謂二也,地中疑當“上”。稱“田”。初朱、盧無“初”字。失位无應,“悔”也。欲二之初,己得應之,故“悔亡”。二動得正處中應五,五多功,故《象》曰“有功也”。二動艮為手,故稱“獲”,謂艮為狼,坎為豕,艮衍字。二之初離為雉,故“獲三品”矣。

翟玄曰:“田獲三品”,下三爻也,謂初巽朱誤“兑”。為雞,二兑為羊,三離雉也。 案:《穀梁傳》曰:春獵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田獲三品,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注云:上殺中心,乾之為豆實;次殺中髀骼,以供賓客;下殺中腹,充君之庖廚,尊神敬客之義也。

釋曰 四自遯二進順五,與二同功,與初正應,是大臣能以順正之道承上,而協和將帥以成功者,故著二之功於四。“三品”,李説是。四至初三爻,故“獲三品”。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王弼曰:得位承五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强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若三品,故曰“有功也”。

釋曰 順五而與二同功,比賢從上,若子皮之任子産,鮑叔之薦管仲,其功大矣。

九五: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終。

虞翻曰:得位處中,故“貞吉,悔亡,无不利”也。震巽相薄,雷風无形,當變之震矣。巽究為躁卦,故“无初有終”也。

釋曰 五正中,故“貞吉”。无應,“悔”也。二易初應五,故“悔亡”。剛巽乎中正而志行,利有攸往,利見大人,故“无不利”。巽,消之始,初失位,故“无初”,五正中,終使巽變為震,故“有終”。張氏曰:“正位與之震皆中正之道。”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虞翻曰:震,“庚”也,謂變初至二成離,至三成震,震主庚。離為日,震三爻在前,故“先庚三日”,謂益時也。動四至五成離,終上成震,震爻在後,故“後庚三日”也。巽初失正,終變成震得位,故“无初有終,吉”。震究為蕃鮮白,謂巽白。朱作“也”。巽究為躁卦,“躁卦”,謂震也。與蠱“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同義,五動成蠱,乾成於盧、周皆作“于”。甲,震成於庚,陰陽天地之始終,故經舉“甲”“庚”於蠱《彖》、巽五也。

釋曰 “庚”者,賡續變更之令,所謂“申命”。震主庚,“先庚三日”,益時,“後庚三日”,則純震矣。益民而動,故“吉”。朱子曰:“‘先庚三日’,丁也;‘後庚三日’,癸也。丁所以丁寧於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於其變之後。”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居中得正,故“吉”也。朱作“矣”。

上九:巽在牀下,

虞翻曰:“牀下”,謂朱誤“”。初也,窮上反下成震,故“巽在牀下”。《象》曰“上窮也”,明當變,窮上而復初者朱無“者”字。也。

《九家易》曰:上為宗廟。禮:封賞出軍,皆先告廟,然後受行。三軍之命,將之所專,故曰“巽在牀下”也。

釋曰 虞以“巽在牀下”為上反初,張氏曰:“巽上復震,猶否上復泰。”《九家》謂出軍必告廟,故於宗廟爻復繫“巽在牀下”之辭。軍中之事,將之所專,即二之“巽在牀下”也。《象》曰“上窮”者,征伐既畢,師還告廟。至上則事已窮盡,當守臣節,无敢專行也。

喪其齊為朱作“資”。斧,貞凶。為朱誤“吉”。

虞翻曰:變至三時,離毁入坤,坤“喪”,巽“齊”,朱脱此三字。離“斧”,故“喪其齊斧”。三變失位,故“貞凶”。

荀爽曰:軍罷師旋,亦告於廟,還斧於君,故“喪齊斧”。正如其故,不執臣節,則“凶”,故曰“喪其齊斧,貞凶”。

補 《漢書》説:王莽司徒王尋初發,亡其黄鉞,其士房揚曰此經所謂“喪其齊斧”者也。應劭曰:“齊”,利也,亡其利斧,言无以復斷斬也。此説與虞、荀異。

“齊”,王弼本作“資”。

釋曰 虞意“巽在牀下”,明上反初成震,“喪其齊斧”,兼明三變受上成既濟。上應在三,上既反初,變至三,離巽象壞入坤,故“喪其齊斧”,謂成益,甲兵不用也。三變失位象凶,上之三貞之,兵凶事,權以濟之,是其正,爻失位乃可貞。“喪其齊斧”,以凶而正,故曰“正乎凶也”。荀以“喪其齊斧”為還斧於君,上宗廟爻,且兵事畢,當變陰,若正如其故仍為陽則凶。《象》曰“正乎凶”,謂正如是乎則凶也。愚謂“巽在牀下”,伏陰在巽下,上變入陰,故入在牀下。窮亢驕惰,懷安取敗,故“喪其齊斧”。巽互離之象壞,言失權也,雖得正猶凶。自古人君无大失德,而宴安以失魁柄致禍亂者多矣,《象》曰“正乎凶”,言必凶也。“喪其齊斧”,謂失權,故房揚以為亡失黄钺之證。

《象》曰:巽在牀下,上窮也。

虞翻曰:陽窮上反下,故曰“上窮也”。

喪其齊斧,正乎凶也。

虞翻曰:上應於三,三動失正,故曰“正乎凶也”。

釋曰 三權變失位以受上正,三之震本當變,上陽宜反初,且正三也,與益上益三以益初同,此虞義。然經傳辭氣,似愚後説為近之。

《序卦》曰:入而後説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説也。

崔憬曰:巽以申命行事,入於刑者也。入刑而後説之,所謂人忘其勞死也。

釋曰 順理而入則人心説,深造以道,真積力久而入,則己心説,故兑次巽。崔説未當。

兑下兑上為兑。亨,利貞。

虞翻曰:大壯五之三也。剛中而柔外,二朱誤“而”。失正,動應五承三,故“亨,利貞”也。

補 《説文》:兑,説也,从儿,古文奇字“人”。為聲。段曰為:合音。

釋曰 “説萬物者莫説乎澤”,説則亨矣,謂陰陽交,天人應也。説之道必利於正,二、三、四失位,五剛中正使諸爻皆正,二應五承三,則“順乎天而應乎人”,故“利貞”。自大壯來當三之五,云“五之三”者,兑於消息陽而卦本陰也。

《彖》曰:兑,説也。

虞翻曰:兑口,故“説”也。

釋曰 “説”、“悦”同,“口説”之“説”與“心説”之“説”,一義引申。

剛中而柔外,説以利貞,

虞翻曰:“剛中”,謂二、五,“柔外”,謂三、上也。二、三、四利之正,故“説以利貞”也。

釋曰 “剛中”則正己以立本,“柔外”則正人而利導,故能説天下以歸於和正。上在外卦,三於内卦諸爻為外。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虞翻曰:大壯乾“天”,謂五也,“人”,謂三矣。二變順五承三,故“順乎天應乎人”。坤“順”也。

釋曰 説以利民而歸於正,是以順乎天道應乎人心。“順”“應”互文,謂六爻和會成既濟,五、三皆得承應,所謂亨也。

説以先民,民忘其勞。為《釋文》:先,西薦反,又如字。

虞翻曰:謂二、四已變成屯,坎朱誤“故”。“勞”,震喜兑説,坤“民”,坎為心,民心喜説,有順比象,故“忘其勞”也。

釋曰 五居尊率下,故“先民”。

説以犯難,民忘其死。

虞翻曰:體屯,故“難”也。三至上體大過死,變成屯,民説无朱作“無”。疆,故“民忘其死”。坎心“忘”,或以坤“死”也。

補 《詩序》曰:君子之於人,序其情而閔其勞,所以説也。説以使民,民忘其死,其唯東山乎。

《漢書·五行志》曰:動靜應誼,説以犯難,如此則金得其性矣。師古曰:言以和悦使人,雖犯危難,不顧其生也。

釋曰 虞義如此。愚謂再言“説”者,明重卦之義。初為説始,故“先民”。二坎爻,坎為勞,孚兑悔亡成既濟,故“忘其勞”。兑西方金秋殺,故“犯難”,有死象。五能孚于剥,“介疾有喜”,故“忘其死”,此亨而貞之至也。

説之大,民勸矣哉。

虞翻曰:體比順象,故勞而不怨。震為喜笑,故人勸也。

《象》曰:麗澤,兑。君子以朋友講習。

虞翻曰:“君子”,大壯乾也。陽息見兑,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兑二陽同類“朋”,伏艮“友”,坎“習”,震“講”,兑兩口對,故“朋友講習”也。

補 鄭眾曰:樂耽於酒,則有沈酗之凶,志累於樂,則有傷性之患。所以君子樂之美者,莫過於尚《詩》《書》,敦習道義,教之盛矣,樂在斯焉。《口訣義》。

“麗”,鄭康成作“離”,曰:“離”,猶併也。《釋文》。

先儒云:同處師門曰“朋”,共執一志曰“友”,“友”,猶黨也。《口訣義》。

釋曰 兩澤相附麗合併,相説之義。姚氏曰:“麗,相麗也。上為雨澤,下為藪澤,藪澤之氣,升為雨澤,雨澤之降,歸於藪澤,故‘麗澤兑’。兑為口,上下相麗,故以‘朋友講習’。合志同方,營道同術,竝立則樂,相下不厭者也。”

初九:和兑,吉。

虞翻曰:得位,四變應己,故“和兑,吉”矣。

釋曰 “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初得正,四變而應,正己物正,故“和兑吉”。以和為説,當理自然,非有偏私,利貞之本。

《象》曰:和兑之吉,行未疑也。

虞翻曰:四變應初,震“行”,坎“疑”,故“行未疑”。

釋曰 二變震為行,四變體坎,有疑象,應初,故“未疑”。初得正,不疑所行,人亦不疑而應之。疑則有閒,行未疑,故“和”。

九二:孚兑,吉,悔亡。

虞翻曰:“孚”,謂五也,四已變,五在坎中稱“孚”。二動得位應之,故“孚兑,吉,悔亡”矣。

釋曰 五中正。四變體坎,德孚於下,二變應之,上下交孚各正,民説无疆,以成既濟,故吉而悔亡。二本坎爻,陽息見兑,本有孚象。失位為悔,至五正位,二乃變,陰陽應,上下交,成王之孚,其悔乃亡。

《象》曰:孚兑之吉,信志也。

虞翻曰:二變應五,謂四已變,坎“志”,故“信志也”。

釋曰 信由中而孚於下,天下信其澤民之志,相説以正,故孚吉而悔亡。

六三:來兑,凶。

虞翻曰:從大壯來失位,故“來兑凶”矣。

釋曰 坤三來之乾,生爻則大壯五之三,事是君則為容悦,失大臣之義,故“凶”。

《象》曰:來兑之凶,位不當也。

案:以陰居陽,故“位不當”,諂朱、盧作“謟”。邪求悦,所以必凶。

九四:商兑未寧,介疾有喜。

虞翻曰:巽為近利市三倍,故稱“商兑”。變之坎,水性流,震為行,謂二已變體比象,故“未寧”,與比“不寧方來”同義也。坎“疾”,故“介疾”,得位承五,故“有喜”。

補 鄭康成曰:“商”,隱度也。

馬融曰:“介”,大也。並為《釋文》。

釋曰 張氏謂:“商賈能隱度財利,故取互巽象。‘介’,纖也,體艮為小,陽為‘喜’。”案:四失位,商度所以説民者,謂動應初,和衷共濟也。“未寧”,重勞民犯難也。用一夫之力,瀕一人於危,君子視若疾痛切身,慎之於纖微,勞以佚之,難以生之,民忘其勞忘其死。四變承五,成既濟,坎不為疾,故“介疾有喜”。馬訓“介”“大”,亦重視民勞民死之意。或曰,四商度所説而未安,謂據三失正,欲動之正,説之不以道,不説也。之正承五應初,成既濟,在兩坎閒,既濟定,坎不為疾,故介乎疾疢之閒而有喜。“疾”者,借坎象以目三。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虞翻曰:陽“慶”,謂五也。

釋曰 四變陰而稱“喜”者,承五有慶也。

九五:孚于剥,有厲。

虞翻曰:“孚”,謂五也。二、四變,體剥象,故“孚于剥”。在坎未光,“有厲”也。

釋曰 “孚于剥”,則小人可決,民忘其勞忘其死矣。三未變體離,説道未光,故惕厲以求其濟。兑有夬象,艮兑旁通,猶夬剥旁通。“孚于剥”,陰從陽,民説上也。“有厲”,與履五貞厲同義。

《象》曰:孚于剥,位正當也。

案:以陽居尊位,應二比四,孚剥有厲,“位正當也”。

釋曰 陰應而比,故“孚于剥”。三未正,故取剥象而有厲。“位正當”,明天下生民休戚在一人也。

上六:引兑。

虞翻曰:无應乘陽,動而之巽為繩,艮為手,應在三,三未之正。故“引兑”也。

釋曰 “引”者,五引之。五互巽繩,四變艮為手,二、四已變,三不能正,上體屯上,无應乘陽。五在坎陰中,未成既濟體離光,故必引上使為陽,與三易位,乃各正。張氏謂艮、兑之卦皆主上,上有伏艮,故得位而引之使變,説道乃濟。或曰,“引”者,五引三,使伏陽出,去小人,用君子,然後民説无疆,其道大光。上應在三,故於上言之。

《象》曰:上六引兑,未光也。

虞翻曰:二、四已變而體屯上,三未為離,故“未光也”。

***

(1) 點校案:“十二字”,當“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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