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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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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豫,必有隨也,為本篇無“也”字,此衍。故受之以隨。

韓康伯曰:順以動者眾之所隨。?

震下兑上為隨。元亨利貞无咎。

虞翻曰:否上之初,“剛來下柔”,初上得正,故“元亨利貞无咎”。

鄭玄曰:震,動也。兑,説朱作“悦”,下同。也。内動之以德,外説之以言,則天下之人咸慕其行而隨從之,故謂之朱脱“之”字。“隨”也。既見隨從,能長之以善,通其嘉禮,和之以義,幹之以正,則功成而有福。若无此四德,則有凶咎焉。此下朱衍一圈。焦贛朱作“貢”。曰:“漢高帝與項籍,其明徵也。”

釋曰 “隨”,從也。否乾上來之坤初,“以剛下柔”,初上易位,體震動兑説。内動以德,外説以教令,“以貴下賤大得民”。令順民心,動而民説,為眾所從,故曰“隨”。“元”,乾元,謂初。姚氏曰:“初從否上來,乾元之反自隨始。乾元反而交初,否閉得通,故‘元亨’。屯剛柔始交,亦謂初為元。屯初,始交之元。隨初,始反之元。”案:初、上既正,三、四易位,陰皆隨陽,成既濟,故“利貞”。陰升陽降,嫌乘陽有咎。乾元復初,九五位乎天德,六爻正,以四德濟否反泰,天下隨時,故“无咎”。隨卦辭言“臣民隨君”,爻稱“孚于嘉”,“係小子”,“係丈夫”,言“婦隨夫”者,聖人體元以通天下之志,首正人倫。“孚于嘉”,即“元亨利貞”之實,使天下嘉會禮通,夫夫婦婦,而後父子親君臣正,“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此伏羲氏所以備物致用,為天下利見之本,隨之最大者也。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説,隨。

虞翻曰:否乾上來之坤初,故“剛來而下柔”。“動”,震。“説”,兑也。

大亨貞无咎,

荀爽曰:隨者,震之歸魂。震歸從巽,故大通。動爻得正,故“利貞”。陽降陰升,嫌於有咎,動而得正,故“无咎”。

釋曰 “震歸從異”,乾元復正,故“大通”,與消息義相成。“動爻得正”,謂消息否上之初也。此經下注。

而天下隨時,

虞翻曰:乾“天”,坤“下”,震春兑秋。三、四之正,坎冬離夏,四時位正,時行則行,故“天下隨時”矣。

補 “大亨貞”,一作“大亨利貞”。

“隨時”,王肅作“隨之”。並為《釋文》。

釋曰 “大亨貞”,括“元亨利貞”言之。貞者利所在,言貞而利在其中,或有“利”字者非。隨者貞泰於未否之時,深正其元以成既濟。“時行則行”,“時”者,聖人所隨乎天,而天下所隨乎聖人者也。聖人因天命人心以成一世之治,是之謂“時”,天下隨之,是謂“隨時”。凡隨者隨時,君子而時中,後天而奉天時,終日乾乾,與時偕行。聖人之隨時也,立之斯立,道之斯行,綏之斯來,動之斯和,如百穀得時雨之澤,勃然而興。天下之隨時也,必大亨貞无咎,乃能使天下隨時,故其義大。王肅改“時”“之”,及下“隨時之義”“隨之時義”,皆謬。

隨時之義大矣哉。

蜀才曰:此本否卦。剛自上來居初,柔自初而升上,則内動而外説,朱作“悦”。是“動而説,隨”也。相隨而大亨无咎,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故曰“隨時之義大矣哉”。

補 王肅作“隨之時義”。《釋文》。

釋曰 注“大亨”下脱“貞”字。“得於時”,時中也。乾元乘時成既濟,各正性命是也。

《象》曰:澤中有雷,隨。

《九家易》曰:兑澤震雷,八月之時雷藏於澤,則“天下隨時”之象也。

釋曰 八月雷藏於澤,君子法之,嚮晦入宴,與時俱息,是“天下隨時”之象。注“則”字上似脱一句。此據卦自否來,震在兑下,兑正秋言也。張氏曰:“澤中有雷,陰隨陽息。”謂以澤含雷,陰隨陽而陽將息,則據隨二月卦言。隨初自否來,乾元始反,即二月雷乃發聲之本。雷與澤恒相隨,雷動則澤氣上升而為雨,雷水解是也。今雷尚在澤蓄而未發,以澤含雷,相隨於下,故曰“澤中有雷,隨”。二義並通。

君子以嚮晦入宴息。為《釋文》:嚮,許亮反。宴,徐烏練反,王肅烏為顯反。

翟玄曰:“晦”者,冥也。雷者陽氣,春夏用事,今在澤中,秋冬時也。故君子象之,日出視事,其將晦冥,退入宴寢而休息也。

侯果曰:坤“晦”,乾之上九來入坤初,“嚮晦”者也。坤初升兑,兑為休息,“入宴”者也。欲君民者晦德息物,動説朱作“悦”。黎庶,則萬方歸隨也。

補 鄭康成曰:“晦”,冥也,猶人君既夕之後,入於宴寢而止息。《正義》。

“嚮”,本亦作“向”,王肅作“鄉”。音同。《釋文》。

釋曰 陽將入,雷藏澤中,陽將發,以澤含雷,皆晦養休息之義,故君子法之以嚮晦入宴息。晦者,當息之時,時止則止,所謂隨時。張氏訓“息”“滋”,惟休養故能滋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

《九家易》曰:“渝”,變也。謂陽來居初得朱作“德”。正為震,震為子,得土之位,故曰“官”也。陰陽出門相與交通,陰往之上,亦不失正,故曰“貞吉”而“交有功”。

補 “官”,蜀才作“館”。《釋文》。

釋曰 初,乾元之德,明聖人為天下得人,四方賢士隨之之義。“官有渝”,以下注所引鄭義推之,“官”當訓“主”。隨與蠱旁通,為泰、否閒消息。否五使上反初,通蠱貞泰,是天子大臣有澄敘官方之責。主乎有渝者,“渝”,變也,謂使四變初得位,正己正人。四變從初而正,故“貞吉”。震“出”,為日門,君門象,又“交”,五多功。四體乾為賢人,失位,象才未當其職,初出門而交之,使與三易位,陰陽各正承五以成既濟。百官得宜,萬事得序,故“出門交有功”。《九家》以“官”“官鬼”,《易》以卜筮前民用,容取象及之。惠氏曰:“卦自否來。震初庚子水,得否坤乙未土之位,水以土為官。”案:水得土位象得官,以陽易陰,是官有變。否上之初得正,初從而升上亦不失位,官各當其職,民所以隨君,義亦通。蜀才“官”作“館”,葢“管”之叚借,“管”,亦主也,與鄭義大同。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鄭玄曰:震為大塗,又為日門,當春分,陰陽之所交也。是臣出君門與四方賢人盧誤“方”。交,有成功之象也。昔舜“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納于百揆,百揆時序。賓于四門,四門穆穆”,是其義也。

釋曰 此經文“出門交有功”之注,李移在此。“賢人”謂四,四變應初,是“從正吉”。初交四有功,則官不失職。

六二:係小子,失丈夫。

虞翻曰:應在巽,巽為繩,故稱“係”。“小子”謂五,兑為少,故曰“小子”。“丈夫”謂四,體大過“老夫”,故稱“丈夫”。承四隔三,故“失丈夫”。三至上有大過象,故與“老婦”、“士夫”同義。體咸象,夫死大過,故每有欲嫁之義也。

釋曰 陰隨陽之義莫著於夫婦,故隨二、三皆繫婦隨夫之辭。“係”,謂婦係於夫也。虞以此“小子”為五,“丈夫”為四,下“小子”為初。張氏曰:“大過九二‘老夫得其女妻’,隨四體大過九二為‘老夫’,三體大過初六為‘老婦’,五則大過之‘士夫’,故為‘小子’,二不體大過,故‘失丈夫’。”按:虞意葢謂三至上體大過,四為大過老夫,二隔三不體大過,不承四而以正應五,則是以女妻隨士夫,與大過‘老夫女妻,過以相與’者異,故曰“係小子,失丈夫”。所以必取義於大過者,以三至上體大過,與老婦得其士夫,夫死而嫁同義。大過有夫死之象,又體咸嫁娶,故三曰“係丈夫”,四曰“隨有獲”,每有欲嫁相隨之義。隨卦體與大過相類,所以二、三兩爻取義於彼。但三本與初同體,初震為小子,不體大過,三隔二,不能乘初而上承四,則是以老婦隨老夫,與大過老婦士夫相與者,夫死欲嫁之義同,而所嫁者異,故曰“係丈夫,失小子”。竊謂大過“過以相與”,此言昏姻之正,義類不同,虞説失之。“丈夫”,謂五,體乾五正陽之位。“小子”,謂四,四體艮為小子,與漸初“小子厲”同義。二本應五丈夫,以三、四易位,承九三小子,故“失丈夫”。三本承四小子,今與四易位,承五丈夫,故“失小子”。二承三九四所易。則失五,昏姻之道從一而已,故《象》曰“弗兼與也”。三承五則失四,易位得正,故“隨有求得,利居貞”。四易在下,故“志舍下”。此葢《周官》媒氏會男女謀合二姓之事。“丈夫”,謂年長已至三十者,“小子”,謂未三十早取者。女子許嫁繫纓,更無改圖,一係一失,當審之於謀合之始。方其未許,則或係丈夫或係小子,皆未可知,及其既許,則從一而已。凡從人者,皆當堅持一心,如女之從男,又當量而後入,如父母媒妁之為女相攸,故於隨著此義。

《象》曰:係小子,弗兼與也。

虞翻曰:已係於五,不兼與四也。

釋曰 四之正,二已係四,不兼與五,貞一之道。

六三:係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

虞翻曰:隨家陰隨陽。三之上无應,上係於四,失初小子,故“係丈夫,失小子”。艮為居為求,謂求之正得位遠應,利上承四,故“利居貞”矣。

釋曰 虞意三無應故承四,上承四則下失初,此以夫婦之隨言。“隨有求得”,求之正得位,遠應於上。“利居貞”,利居三承四而後能正,此葢以他事之隨言。若夫婦之隨,則老婦更嫁,无譽可醜,何貞之有。以上就虞説申之,若經文本旨,當如前釋。“求得”,求正得正,謂與四易也。

《象》曰:係丈夫,志舍下也。

王弼曰:雖體下卦,二已據初,將何所附,故舍朱作“捨”。初係四,志在丈夫也。四俱无應,亦欲於己“己”“已”字,刊本多不别,今正之。隨之則得其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係於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己上,故曰“係丈夫,失小子”也。朱無“也”字。

釋曰 王弼與虞大同,唯不以三為大過老婦耳。此經下注,李移在此。“求得居貞”,當謂求得正位而居之,三、四易位,四在三下,故“志舍下”。

九四:隨有獲,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虞翻曰:謂獲三也。失位相據,在大過死象,故“貞凶”,《象》曰“其義凶矣”。“孚”謂五,初震“道”,三已之正,四變應初,得位在離,故“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象》曰“明功也”。

釋曰 四近五,明臣隨君之義。四據三,兩爻皆失位,是以不正相隨。四處近君之位,不能得天下之賢以隨君,而唯隨己者是與,其過甚矣,故於正道為凶。若能之正孚五,與上合志,應初從道,以明君之功,則“何咎”,所謂“官有渝”,“從正吉”而有功也。以鄭義推之,堯之末年,四岳舉人或不盡當,後師錫舉舜,從舜敷治,乃能熙帝之載,是其義也。此以三、四各之正言,與兩爻易位義不相蒙。

《象》曰:隨有獲,其義凶也。

虞翻曰:死在大過,故“凶也”。

有孚在道,明功也。

虞翻曰:“功”,謂五也。三、四之正,離為明,故“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虞翻曰:坎“孚”,四已變。陽稱“嘉”,位五正,故“吉”也。

釋曰 “孚”,信;“嘉”,善也。五位正中,崇至德,行中和,任賢使能,化行俗美,誠信著乎嘉會禮通,男女以正,昏姻以時,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羣黎百姓,徧為爾德,而天下隨時,故“孚于嘉吉”。惠氏曰:“嘉禮所以親成男女,隨之義。”虞以陽為嘉,“孚于嘉”,謂任賢。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凡五言中正中正,當“正中”。皆陽得其正,以此為例矣。

補 “正中”,一本作“中正”。《釋文》。

釋曰 注重言“中正”,下“中正”字誤,當“正中”。虞謂“凡五言中正正中,皆陽得其正”,他卦言“正中”者以此爻為例。此《傳》或作“中正”,與韻不合,故就所據本辯之。或顧乾《文言》九二“龍德而正中”之注言之,明五言“中正正中”者,皆陽得其正,乾二言“正中”,謂升五也。此“孚于嘉”,孚嘉皆陽義,故於此舉例。凡《象傳》於六二言“中正”,陰得正也,於九五或言“中正”或言“正中”,皆陽得正也。

上六:拘係之,乃從維之。

虞翻曰:應在艮,艮手“拘”,巽為繩,兩“係”稱“維”,故“拘係之,乃從維之”。在隨之上而無所隨,故“維之”,《象》曰“上窮”,是其義也。朱無此四字。

王用亨于西山。

虞翻曰:否乾“王”,謂五也。有觀象,故“亨”。兑“西”,艮“山”,故“王盧、周無“王”字。用亨于朱作“於”。西山”也。

補 陸績曰:“亨”,祭也。許兩反。《釋文》。

《乾鑿度》孔子曰:隨者,二月之卦。隨德施行,藩決難解,萬物隨陽而出,故上六欲待九五拘繫之維持之,明被陽化而陰欲隨之也。譬猶文王之崇至德,顯中和之美,拘民以禮,係民以義。當此之時,仁恩所加,靡不隨從,咸悦其德,得用道之王,當“王道之用”。故言“王用亨于西山”。

釋曰 上本否初,否時上下不交,萬民離散。五使上九之初,任賢恤民。否初從而升上以係於五,象民向上化。但隨者,下隨上;係者,下係於上。今上六最在外,无應无承,在隨之上而无所隨,是窮民无告,急待撫綏,故九五拘係而維持之,謂安集之也。言“係”又言“維”者,五使三、四正,上得應三,三往係上,率之以係於五,故曰“維”。謂用循吏以恤窮民,宣上德也。如是則民和而神降之福,故“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係之,上窮也。

虞翻曰:乘剛无應,故“上窮也”。

釋曰 惠氏曰:“係於五則不窮。”

《序卦》曰: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

《九家易》曰:子行父事,備物致用而天下治也。“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於聖人。”子脩盧、周作“修”。聖道,行父之事,以臨天下,无為而治也。

釋曰 眾既説隨,則聖人必與之立事以利天下。蠱言幹事,故次隨。蠱自泰來,旁通隨自否來,泰否之閒為繼世,故象子行父事。蠱成既濟,則無為而治矣。又以喜隨人,莫如子趨父事,《詩》曰“庶民子來”。

巽下艮上為蠱。元亨。為《釋文》:蠱,音古。徐又姬祖反,一音故。

虞翻曰:泰初之上,此下朱衍“而”字。與隨旁通。剛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

伏曼容曰:蠱,惑亂也。萬事從惑而起,故以蠱為事也。 案:《尚書大傳》云“乃命五史以書五帝之蠱事”,然為訓者,正以太古之時无為无事也。今言蠱者,是卦之惑亂也。時既漸澆,物情惑亂,故事業因之而起,惑矣,故《左傳》云“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是其義也。

補 《春秋傳》曰:蠱,淫溺惑亂之所生也。於文,皿蟲為蠱,穀之飛亦為蠱,在《周易》,“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

釋曰 蠱於文從皿蟲,本訓惑亂。《彖》曰“巽而止蠱”,氣鬱不行,惑亂之義。亂乃立事以治之,故又訓“事”。泰初之上,乾元失位,而以乾亨坤,有撥亂反正之義。卦所以為蠱在此,蠱所以亨亦在此。譬如人心惑亂,仍以心治之,惑者此心,辯惑者即此心。虞於初六特訓“蠱”“事”,則釋此“蠱”字當兼“惑”義。文不備,故李引伏注足之。伏注“然為訓者”至“而起惑矣”,文句顛倒,今讀正云“然太古之時,无為无事也,訓為惑者,正以時既漸澆,物情惑亂,故事業因之而起矣。今言蠱者,是卦之惑亂也”,文義乃順。姚以元亨為二、五易,乾元亨通坤,蠱乃治,亦通。

利涉大川。

虞翻曰:謂二失位,動而之坎,此下朱衍“也”字。故“利涉大川”也。

釋曰 “元亨”,治蠱之德。“涉大川”,治蠱之事。二升五涉坎,蠱乃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子夏傳》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後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馬融曰:甲在東方,艮在東北,故云“先甲”。巽在東南,故云“後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稱“甲”者,甲為十日之首,蠱為朱作“是”。造事之端,故舉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當“所以言”。“三日”者,不令而誅謂之暴,故令先後各三日,欲使百姓徧朱作“遍”。習,行而不犯也。

補 鄭康成説: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正義》云為:鄭義。又為《正義為序》云為:鄭氏之説,以為甲者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也,欲取改新之義,後之三日而用丁也,取其丁寧之義。張氏、丁氏謂兩引皆約義,非正注文,是以互異。

《白虎通》曰:祭日用丁與辛何?先甲三日,辛也,後甲三日,丁也,皆可以接事昊天之日。《郊祀》。

釋曰 此發號出令立事之法,所以濟蠱反泰。禮:作大事,必卜筮日,必為期。《易》於蠱言“甲”,於巽言“庚”。蠱取事始,又三月卦,其日甲乙,本自泰乾之坤,乾“甲”,故舉甲言之。鄭謂“甲者造作新令之日”,馬謂“舉初而明事始”,是也。巽取改更,又八月卦,其日庚辛,巽究為震,震納庚,故舉庚言之。圖天下之大事,與眾更始,不可卒遽無漸,故必先後各三日,使百姓徧習行而不犯,慎之至也。蠱既舉甲,甲在東方,卦上艮下巽,艮東北,有“先甲”象,巽東南,有“後甲”象。先乎甲之三日為辛壬癸,而辛為最先。後乎甲之三日為乙丙丁,而丁為最後。乾為甲,初處泰乾初之位而體巽,巽納辛,是甲前三日之辛也。四處泰乾之後而互兑,兑納丁,是甲後三日之丁也。辛、丁皆見於卦象,取自新丁寧之義,故祭日用之。漢師舊説大同,虞據旁通為説,理亦相通,詳下。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剛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蠱”也。

釋曰 剛上柔下,乾元失位。巽為風,風為山止,氣鬱不行,故蠱。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荀爽曰:“蠱”者,巽也。巽歸合震,故“元亨”也。“蠱”者,事也,備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釋曰 蠱者,巽之歸魂。震巽之初,乾坤之元,震巽合,亦乾坤交也。虞以泰乾初之坤上“元亨”,初上失位,泰將反否,然以乾亨坤,未及否而即反泰,故“天下治”,義較允。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九家易》曰:陽往據陰,陰來承朱誤“乘”。陽,故“有事也”。此卦本盧、周脱“本”字。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陽往求五,陰來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釋曰 二往涉坎,幹事濟蠱也。《九家》之義,似謂泰成既濟。乾二升五體坎為天之河,與泰“用馮河”同義。坤五降二互坎為地之水,是“涉大川”。今初上升降,雖陽據陰承,未得正位,往猶有事,故“利涉大川”,成既濟,乃无為而治。涉大川為濟大難,故曰“戎事”。分“涉大川”與“往有事”為二義,似迂曲。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虞翻曰:謂初變成乾,乾“甲”,至二成離,離“日”,謂乾三爻在前,張曰“對後乾為前”。故“先甲三日”,賁時也。變三至四體離,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後,“對前乾為後”。故“後甲三日”,无妄時也。易出震,消息歷乾坤象,乾“始”,坤“終”,故“終則有始”。乾“天”,震“行”,故“天行”也。

釋曰 自“无妄時也”以上,葢經下注,李以《子夏傳》、馬氏義較明,故退在此。乾為甲,甲止一日,乾兩體本一卦,乾前後各三爻,象甲先後各三日。虞就旁通取象,與先辛後丁非有二義。易出震,息至泰而乾成,乾初之上為蠱,將反否。蠱通隨,隨自否來,否乾上之坤初,復出震,是消息歷乾坤,終則復始,乾元之行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

何妥曰:山者高而靜,風者宣而疾,有似君處上而安靜,臣在下而行令也。

釋曰 巽而止,風被山止,氣鬱不行,故蠱。山下有風,則令行於下,宣暢德教之象,是飭蠱而有事。

君子以振民育德。為《釋文》:振,舊之慎反,濟也。師讀音真,振振,仁厚也。

虞翻曰:“君子”,謂泰乾也。坤“民”,初上撫坤,故“振民”。乾稱“德”,體大畜須養,故以“育德”也。

補 “育”,王肅作“毓”。《釋文》。

釋曰 振有“飭”義,《雜卦》曰“蠱則飭也”。大畜次以頤,物畜然後可養,既畜聚則須養也。蠱初變則成大畜,象養民德。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无咎。厲,終吉。

虞翻曰:“幹”,正;“蠱”,事也。泰乾“父”,坤“事”,故“幹父之蠱”。初、上易位,艮“子”,父死大過稱“考”,故“有子考”。變而得正,故“无咎厲終吉”也。 案:位陽令首,父之事也。爻陰柔順,子之質也。

補 “有子考”絶句,馬、王、周同。諸家皆讀“有子”句,“考无咎”句。《釋文》。

釋曰 泰初之上體乾上,辰在戎,有父老之象。體艮互震,有子象,故蠱六爻皆子道。泰乾為父,坤為事,初上易失位,象事失正。初下有伏陽,體震長子繼世,乾元復正,故幹父之事。“有子考”,虞據初未正時艮有子象,初至四體大過,父死稱“考”。考,成也,父以有子而稱“考”。子能幹事,則成其為考矣,故“无咎”。雖厲而終吉,謂初伏陽發也。諸家皆以“有子”為句,“考无咎”為句。惠氏曰:“初幹父蠱而承考意,幹蠱之善者,此考之所以无咎也。”姚氏曰:“有子,謂初伏陽。泰乾初之上,陰來之初失正,初伏陽仍發而成乾,故‘有子考无咎’。《象》曰‘意承考也’,以子繼父,亦以乾承乾也。”案:卦體艮震,本有子象,初發得正,體震承乾,克任父事,故曰“有子”。有子承考,則“考无咎”。子道尚順,幹正非得已,故“厲”。惕厲不安,掩親之過而成其美,故“終吉”。初本乾位,父之事也。震尚未出,含章柔順,子之質也。初出成乾,則子能承考矣。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王弼曰: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也。

釋曰 “幹”,舉也,正也。王弼葢以“幹”“舉”,實則幹舉幹正,皆以承考,諭父母於道,正以先意承志,人子不謂善出於己意也。姚氏曰:“泰乾初本得位,今初發仍成乾,故‘意承考’,承泰初也。伏,故曰‘意’。”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虞翻曰:應在五,泰坤“母”,故“幹母之蠱”。失位,故“不可貞”。變而得正,故“貞”而“得中道也”。 案:位陰居内,母之象也。

釋曰 虞以“不可貞”為不可正守,當變,似未然。張氏曰:“謂當與五易位,不可自正而已。”案:子無自是之心,而極婉盡順,以天性至誠,感悟其母,使不自覺而變易其失以復於正,乃為得中道。二得中,故能然。李謂“位陰居内母之象”,明五當降二。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王弼曰:以剛幹事而无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无大咎”矣。 案:爻位俱陽,父之事。

釋曰 王弼謂九三剛,能任父事,於義未盡。卦所以為蠱,由初之上失位,三欲幹正上,而上不與三應,故“小有悔”。三得正,上終變應,成既濟,故“无大咎”。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説則復諫,終諭親於道也。三爻位俱陽父之事,明上處陰非泰乾之位,父事當幹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虞翻曰:“裕”,不能爭也,孔子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朱、盧作“”。於不義”。四陰體大過“本末弱”,故“裕父之蠱”。兑“見”,變而失正,故“往見吝”。《象》曰“往未得”,是其義也。

補 馬融曰:“裕”,寬也。《釋文》。

釋曰 四以初為應,初失位,四以陰裕陰,不能幹初。變則未與初易,先自失位,體鼎四“折足”,明柔弱怠忽之人,不能榮親克家,用靜猶可,用作必吝。諫而不從,非孝也,故三戒以“悔”。從而不諫,亦非孝也,故四繫以“吝”。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朱誤“致”。“未得”。

釋曰 變則失位,未得正初,非若二貞而得中道,明其不能幹蠱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荀爽曰:體和應中,承陽有實,用斯幹事,榮譽之道也。

釋曰 此爻之義,當謂二升五,二多譽,以二幹五,故象父事正。五降二承之,象子承父,譽歸於親,故“用譽”,承以德也。五正則不見蠱而見德,不見其幹而見其承,以德承德,故“用譽”。虞氏以二、五各之正言,荀言五之所以正。如荀義,則“承以德”,謂承上以中和之德。上本泰乾,父也。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虞翻曰:“譽”,謂二也。二、五失位,變而得正,故“用譽”。變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稱“德”矣。

釋曰 虞義謂五正父事,使二變承之,父事既正,則子相與順承而歸美於親,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故“用譽”。以上經下注。二本乾爻,體乾德,變而承五,故“承以德”。

上九:不事王侯,

虞翻曰:泰乾“王”,坤“事”,應在於三,震“侯”,坤象不見,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

虞翻曰:謂五已變,巽“高”,艮陽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釋曰 鄭康成曰:上九艮爻,艮為山。入山隱居,或“山”當“止”。辰在戌得乾氣,戌亥乾位,又爻本泰乾。父老之象,是臣之致事也,臣因父老而致事。故“不事王侯”。是不得事君,君猶尚其所為之事。《禮記為·表記》正義。張氏曰為:“《正義》雖不言注文,其為鄭注無疑。《易漢學》以此條為鄭注。”

《禮·表記》:子曰:事君軍旅不辟難,朝廷不辭賤,處其位而不履其事,則亂也。故君使其臣,得志則慎慮而從之,否則孰慮而從之,終事而退,臣之厚也。《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鄭氏曰:“言臣致事而去,不復事君也,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言尊大其成功也。”

釋曰 惠氏曰:“《詩序》:‘《南陔》,孝子相戒以養也’,‘《白華》,孝子之絜白也。’親老歸養,事之最高尚者,故臣不得事君,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案:此鄭義,荀、虞則以致仕隱逸之臣言,與《禮記》引《易》合。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荀爽曰:年老事終,不當其位,體艮為止,故“不事王侯”。據上臨下,重陰累實,故“志可則”。

釋曰 “不事王侯”以上,葢經下注,李并合在此。上在重陰累陽之上,望隆得實,故“志可則”。“不事王侯”,上未變也。而孝德高行,人君可則之以成既濟,故曰“志可則”。

《序卦》曰: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

崔憬曰:有蠱元亨,則可大之業成,故曰“有事然後可大”也。

兑下坤上為臨。元亨利貞。

虞翻曰:陽息至二,與遯朱作“遁”,下同。旁通。剛浸而長,乾來交坤,動則成乾,故“元亨利貞”。

釋曰 臨者,以陽臨陰,陽息初為復尚小,至二成臨乃大。《彖》曰“臨,剛浸而長”,故《序卦》訓“臨”“大”。姚氏曰:“元,乾元。以陽通陰,故‘元亨’。息至三成泰,二、五易位,六爻正,故‘利貞’。”

至于八月有凶。

虞翻曰:與遯旁通,臨消於遯,六月卦也。於周為八月,遯弑君父,故“至于八月有凶”。荀公以兑為八月,兑於周為十月,言八月,失之甚矣。朱脱圈。

鄭玄曰:“臨”,大也,陽氣自此浸而長大。陽浸長矣,而有四德,齊功於乾,盛之極也。人之情盛則奢淫,奢淫則將亡,故戒以凶也。朱、盧無“也”字。臨卦斗建丑而用事,殷之正月也。當文王之時,紂為无道,故於是卦為殷家著興衰之戒,以見周改殷正之數云。臨自周二月用事,訖其七月,至八月而遯卦受之,此終而復始,王命然矣。

釋曰 “元亨利貞”,陽之盛息也。天地盈虚,與時消息,天下之生,一治一亂,陽方息而消之機已伏。《彖》曰“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言盛不可恃,禍至甚速。天命靡常,有國者不可以不慎也。臨建丑之月二陽息,至于遯建未之月而二陽消,故“有凶”。臨十二月卦,於殷為正月,於周為二月。遯六月卦,於殷為七月,於周為八月。消息十二卦當十二月,復、遘、臨、遯、泰、否、大壯、觀、夬、剥、乾、坤,迭為消長。此文指説消息大要以垂萬世深戒,故鄭、虞皆以臨消於遯言,荀氏則以兑為八月,蜀才又以自臨至否為歷八月。姚氏曰:“荀以兑為八月,葢八月消卦受觀,臨反觀,八月卦,兑位。又以文王之時,殷命未改,不當言周月也。但正朔三而改,自伏義以來已然。《周易》首乾,故依天統以遯為八月,文王未嘗以為周家之月也,注家推言周耳。且兑為八月,亦夏正非殷正,孔子周人,得云‘行夏之時’,則文王殷人,亦得言天統之八月也。《彖》曰‘消不久’,則為臨消成遯明矣。且此八月,猶十年、三歲、七日之類,當謂相去八月,不必定指秋八月。自臨至遯七月,至八月而成否,所謂‘有凶消不久’者,謂成否也。”案:姚氏謂《周易》首乾故言天統八月,注家據後周正建子,故以周言之,此義至精,其申荀氏、蜀才之説亦善。愚竊謂聖人知命,殷之必亡,代殷之必周,天下皆知之,文王豈不自知。但文無富天下之心,為臣止敬,務欲為殷祈天永命,故於是卦深著戒辭,懼殷之凶,而不喜周之吉。此即聞紂亂而竊歎,及祖伊告天命既訖,箕子痛商其淪喪之心也。正朔三而改,代夏者必建丑,代殷者必建子,紂若不悛,則天之歷數改矣。曰“有凶”者,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也。若有代殷之心,則當言伐暴救民,吉而非凶矣。

《彖》曰:臨,剛浸而長。

虞翻曰:“剛”,謂二也。兑為水澤,自下浸上,故“浸而長”也。

釋曰 “浸”,漸也,如水澤浸物,以漸而溼,自下而上,由微至著,陽長陰消皆然。

説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

虞翻曰:“説”,兑也。“順”,坤。“剛中”,謂二也。四陰皆應之,故曰“而應”。“大亨以正”,謂三動成乾天。句。得正為泰,天地交通,故“亨以正,天之道也”。

釋曰 “説萬物者莫説乎澤”,以陽施陰,民情説而順之,二陽剛居中,而為羣陰所應,故能大亨以居正。謂息三成泰,升五成既濟,是乃天之道也,故辭與乾同。《孝經》説以孝弟禮樂教民之義,曰“敬其父則子説,敬其兄則弟説,敬其君則臣説”,又説“非至德,其孰能順民如此其大”,此“説而順”之義。惠氏曰:“三動,二升五成既濟,‘乾元用九,乃見天則’,故曰‘天之道’。天以中和育萬物,易以中和贊化育,天之道猶天之則。凡卦具四德者,皆以既濟言之。”

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蜀才曰:此本坤卦。剛長而柔消,朱誤“削”。故“大亨利正”也。 案:臨,十二月卦也,自建丑之月至建申之月,凡歷八月則成否也。否則“天地不交,萬物不通”,是“至于八月有凶”,斯之謂也。

釋曰 臨消於遯也。蜀才以為臨息成泰,不久又消成否。李意以鄭、虞説為正。

《象》曰:澤上有地,臨。

荀爽曰:澤卑地高,高下相臨之象也。

釋曰 “臨”,大也,地廣大。“澤”,水之大者。澤上有地,地臨澤而容之,澤氣上滋而浸地,皆君子以大德臨民之象。

君子以教思无窮,容保民无疆。

虞翻曰:“君子”,謂二也。震為言,兑口講習,“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坤“思”,剛浸長,故“以教思无窮”。“容”,寬也,二“寬以居之,仁以行之”,坤“容”、“民”,故“保民无疆”矣。

釋曰 “教思无窮”,如澤之周流无不徧也。“容保民无疆”,如地之載物无疆也。

初九:咸臨,貞吉。

虞翻曰:“咸”,感也。得正應四,故“貞吉”也。

釋曰 臨剛在柔下,以陽感陰,與咸同義,故曰“咸臨”。惠氏曰:“感,猶應也。卦惟初與四、二與五,二氣感應,故謂之‘咸’。初應四,故‘咸臨’,得位,故‘貞吉’。”案:“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以陽亨陰,感而臨之,浸長而大,故“咸臨”。乾元正初,故“貞吉”。感以正,既濟之本也。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荀爽曰:陽始咸升,以剛臨柔,得其正位而居,是吉,故曰“志行正”。

釋曰 “咸升”,當“感升”。陽息而升始於初也,初本復初得正,以陽感陰,盛大之本。咸臨貞吉,以正應正,陰陽氣通,息二正三,行中升五,各正性命,皆由此行之,初之志也,與屯初“志行正”同義。

九二:咸臨,吉,无不利。

虞翻曰:得中多譽,兼有四陰,體復初元吉,故“无不利”。

釋曰 乾息至二,以陽臨陰,所感者大,宜升五為大君,故“咸臨吉”而“无不利”。《象》曰“未順命”,聖人惟行中和、積教思以感天下,雖有君德成既濟,而無幸天命恃天命之心,故“无不利”。

《象》曰:咸臨吉无不利,未順命也。

荀爽曰:陽感至二,當升居五,羣陰相承,故“无不利”也。陽當居五,陰當順從,今尚在二,故曰“未順命也”。

釋曰 二雖為羣陰所應,未敢遽順天命而臨天下,此一義,言乎其始也。二既升五成既濟,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未敢以為天命方永而順處之,此又一義,言乎其終也。惟“未順命”,故能集大命,祈天永命,與萃之“順天命”、大有之“順天休命”非有二義。

六三:甘臨,无攸利。既憂之,无咎。《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虞翻曰:兑為口,坤為土,“土爰稼穡作甘”,兑口銜坤,故曰“甘臨”。失位乘陽,故“无攸利”。言三失位无應,故“憂之”。動而成泰,故“咎不此下朱、盧衍“可”字。長也”。

釋曰 “甘”,説也。三體兑説,德不中正而乘二陽,是據勢位之盛而自喜,耽於勢而怠於德,故“无攸利”。鄭君謂“人之情盛則奢淫,奢淫則亡,故戒以凶”,即“甘臨无攸利”之義。《象》曰“甘臨,位不當也”,三當息泰,以體兑陰失位,故著此戒。“既憂之,无咎”,坤稱“憂”,又三息後,二變體坎為加憂,故有憂象。三甘臨失德,无以感人,莫之應,下有伏陽可貞,故能憂。既憂之,則知天命之不假易,盛不可保,凶即隨之,乾惕无已,動而息泰,故“无咎”。《象》曰“既憂之,咎不長也”,與“復自道,何其咎”同義。張氏以“甘臨”為徒以甘辭口説臨人,而不以至誠相感,故“无攸利”,亦通。虞注“故无攸利”以上,經下注,“言三失位”以下,《象傳》注,李删合引之。

六四:至臨,无咎。

虞翻曰:“至”,下也。謂下至初應,當位有實,故“无咎”。

釋曰 《説文》:“至,鳥飛下來也”,故“至”有“下”義。虞以“至臨”為四應初。臨,謂初,初感而四應,初臨而四至,與謙四“无不利撝謙”,“謙謂三”同例,此陰從陽之義。四得位應陽,故《象》曰“當位實也”。張氏則謂臨坤三爻皆言二之德,“至臨”者,因四之當位應初以明二之下交。得人者昌,知臨之先也,感人者下之,德之至也,此陽感陰之義。“至臨”,謂極盡感道以臨之,亦通。據虞注,則其本《象傳》作“當位實”。

《象》曰:至臨无咎,位當也。為朱作“當位實也”。

荀爽曰:四與二同功,欲升二至五,己得承順之,故曰“至臨”也。陽雖未乘,當“承”。處位居正,故得“无咎”,是“位當也”。朱作“是當位實也”。

補 “位當”,一作“當位實”。《釋文》。

釋曰 以六居四位當,故“至臨无咎”。荀意謂二當至五臨天下,四當承之,居正以俟二至,故“无咎”,亦陰從陽之義。四下應初,上承五,虞、荀義相兼乃具。“位當”與上傳“當”“長”韻,朱氏睦為本此傳及荀注皆作“當位實”,音雖不協,義無異也。

六五:知臨,為《釋文》:知,音智,又如字。大君之宜,吉。《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荀爽曰:五者,帝位。“大君”,謂二也。宜升上居五位吉,故曰“知臨,大君之宜”也。二者處中,行升居五,五亦處中,故曰盧無“曰”字。“行中之謂也”。

補 《乾鑿度》孔子曰:“大君”者,君人之盛者也,《易》曰“知臨,大君之宜,吉”。“臨”者,大也。陽氣在内,中和之盛,應于盛位,浸大之化,行于萬民,故言宜處王位施大化為大君矣,臣民欲被化之詞也。又曰:大君者,與上“與”或當“興”,鄭注同。行異也。鄭氏注曰:臨之九二有中和美異之行,應于五位,故百姓欲其與上為大君。惠曰為:“皆言二升五之義。”

釋曰 惠氏曰:“知,讀為‘智’,坤為‘知’。《中庸》曰‘唯天下至聖,為能聰明睿知,足以有臨’,以乾通坤,故曰‘知臨’”。案:四言“至”,五言“知”,上言“敦”,皆以坤象言乾德,明以乾通坤,陰皆從陽,乾德兼坤也。萬善之本皆出乾元,坤及六子之德,皆乾德之分著耳。知屬乾,知覺本乎天,智屬坤,化生成乎地,乾坤一德也。聰明睿知足以臨天下,故“大君之宜”。言二有中德,宜升五為大君,施大化,成既濟之功,故“吉”,此臨之所以為大也。《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即乾九二《文言》“龍德正中”重言君德之義。有天德而後可居天位,故人君不可不學以成德。經言“知臨”,傳言“行中”,舜之大知,用其中於民,是其義也。

上六:敦臨,吉,无咎。

荀爽曰:上應於三,欲因三升二,過應於陽,敦厚之意,故曰“敦臨,吉,无咎”。

釋曰 荀以陰從陽言,上應在三,三陰失位,二非其應也。上欲三之正,與三合志升二居五,是過應於陽,厚之至也,故“敦臨”。成既濟,故“吉无咎”。張氏以陽亨陰言,則“敦臨”謂敦厚容保慎終如始以臨之,知臨之守也。言“吉”又言“无咎”,“八月有凶”庶乎免矣。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内也。

《九家易》曰:志在升朱誤“外”。二也。陰以陽為主,故“志在内”也。

釋曰 二在内,上過應而欲升之。若以“敦臨”據二言,則務厚其德以容保民,無過盛窮大之失,是“志在内”。

《序卦》曰:物大然後可觀也,為本篇無“也”字。故受之以觀。

崔憬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政於人,故受之以觀也。

釋曰 觀消否至四,而九五陽尚正位在上,四陰亦得正承陽,故别取反臨為義名曰“觀”,此聖人撥亂反正之志。臨陽在下,反上二居五正位,大君之宜,以中正觀示坤民。陽德盛大,乃可以政教觀示於天下,故臨次以觀。

坤下巽上為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為《釋文》:觀,官唤反,下“大觀在上”、“以觀天下”、“風行地上觀”同。餘不出者,并音官。

鄭玄曰:坤為地、為眾,巽為木、為風。九五天子之爻,互體有艮,艮為鬼門,又為宫闕。朱作“”,下同。地上有木,而為鬼門宫闕者,天子宗廟之象也。此下當説宗廟“盥而不薦”之義,李删。

王弼曰: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乎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薦”也。

馬融曰:“盥”者,進爵灌地以降神也,此是祭祀盛時。及神降薦牲,其禮簡略,不足觀也。“國之大事,唯祀與戎”,王道可觀,在於祭祀。祭祀之盛,莫過初盥降神,故孔子曰朱脱“曰”字。“諦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此言及薦簡略,則不足觀也。以下觀上,見其至盛之禮,萬民信敬,故云“有孚顒若”。“孚”,信。“顒”,敬也。馬以“孚顒”為下之信敬,與下引虞義稍異。案:鬼神害盈,禍淫福善,若人君脩周作“修”。德,至誠感神,則“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故觀盥而不觀薦,饗其誠信者也。斯即“東鄰殺朱作“煞”。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是其義也。

補 鄭康成曰:諸侯貢士於天子,鄉大夫貢士於其君,必以禮賓之。唯主人盥而獻賓,賓盥而酢主人,設薦俎則弟子也,《儀禮為·鄉飲酒禮》疏。此别一義,據六四“賓王”為説。

陸希聲曰:盥手酌鬯,祭之始,薦進熟,祭末。灌鬯之時,誠敬内充,齊莊之容外見,則與祭者皆觀感而化矣。羅苹為《路史注》。

《洪範五行傳》説曰:《易》地上之木為觀,其於王事,威儀容貌亦可觀者也。《漢書為·五行志》。

《説文》:“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

“薦”,王又作“”。

王肅作“而不觀薦”。並為《釋文》。

釋曰 “觀”,示也,視也。名卦之義,取五陽觀示坤民,上以中正示下,則下觀示其德而化,二義相因。觀乾五正位,體下坤上巽,坤為地,巽為風,風行地上,聖人以德教觀示萬民,所謂“君子之德風”。巽又為木,“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五天子之爻,互艮為鬼門為宫闕,地上有木而為鬼門宫闕,與至尊爻連,“王假有廟”之象,觀民之至大者。“盥而不薦”,張氏申鄭義,謂“震《彖》注云:‘人君于祭之禮,匕牲體薦鬯而已,其餘不親為也。升牢于俎,君匕之,臣載之,盥而不薦’,義當用此。特牲、少牢、匕牲、酌奠皆盥。人君之祭,當盥以酌鬯,盥以匕牲,至薦牲則卿大夫為之,故曰‘下觀而化’。巽為鬱草,坎為酒,五坎爻,上之三亦為坎。艮手持之,灌獻象也。坎棘為匕,艮手持棘,坤牛在下,匕牲象也。巽原誤“坎”。木為俎,坤牛在下,未升俎,‘不薦’象也。”案:張説至精確,盥所以為觀於下也。“不薦”,不親薦,下觀而為之也。“孚”,信,陽在五稱“孚”。五坎爻,上之三,五又體坎為孚。五德孚於下,所以化也。顒顒,君德齊莊敬順著於威儀,下所觀也。“若”,辭也。“廟中”者境内之象。人君盥以灌鬯,盥以匕牲,齊莊中正之德,誠中形外,不必事事親。而卿大夫以下觀感興起,各揚其職,駿奔走,薦牲體,咸孚於其德容之誠敬,《彖》曰“下觀而化”。“孚”故“化”,“化”故“不薦”。“不薦”者,下觀而為之,不待親薦。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王道可觀,莫此為著。馬注及下引虞注,皆以“灌”説“盥”,謂既灌之後不足觀,引《論語》“禘自既灌,吾不欲觀”為證。然盥不獨施於灌,灌後體節甚繁,不得云“略不足觀”。《彖》以“下觀而化”釋“不薦”之義,其非不欲觀甚明。《論語》之義譏魯失禮,與此無涉。馬、虞説似與兩經并違,當以張申鄭義為正。鄭又以貢士賓主獻酢之禮言者,此因祭事之盥推及凡禮皆以盥為重,因爻有賓王之象而云然,其於“下觀而化”之義同也。王肅本“薦”上有“觀”字,葢讀“觀盥而不觀薦”六字為句,竊馬義妄增經字耳。《釋文》唯卦名及“大觀”等數字讀“官唤反”,餘皆音“官”。愚謂爻辭之“觀”,諸家多訓“觀視”,據《彖》言“大觀在上”,又言“下觀而化”,則五上之“觀”當訓“觀示”,初二之“觀”當訓“觀視”;三辭與五同,據五言,訓“示”;四尚賓“下觀而化”,訓“視”,當爻各分别釋之。

《彖》曰:大觀在上,為《釋文》:王肅音官。案為:肅音非。

蜀才曰:此本乾卦。 案:柔小浸長,剛大在上,其德可觀,故曰“大觀在上”也。

釋曰 陰雖浸長,而陽猶正位在上,德可觀示於下,故取反臨二上居五之義。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為《釋文》:徐唯此一字作官音。案為:此亦當為讀官唤反。

虞翻曰:謂陽息臨二“直方大”,“臨者,大也”,在觀上,故稱“大觀”。“順”,坤也,“中正”謂五。五以天神道觀示天下,咸服其化,賓於朱作“于”。王庭。

釋曰 臨陽反上成觀,言有大德為民觀在上。體坤順巽入,順理而善入,以中正之德觀感天下,故名曰“觀”。虞氏謂五以天之神道觀示天下,此探下文為義。禮者天下之中正,觀莫大於禮,禮莫重於祭。聖人專致其精明之德以報本反始,而天下之人惻然自動其仁孝忠敬之心,此大中至正之道,觀民設教之本。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

虞翻曰:觀反臨也,以五陽觀示坤民,故稱“觀”。“盥”,沃盥。“薦”,羞牲也。“孚”,信,謂五。顒顒,君德有威容貌。“若”,順也。坎為水,坤為器,艮手臨坤,坎水沃之,盥之象也,故“觀盥而不薦”。孔子曰:“禘自既灌,吾不欲觀之矣。”巽為進退,容止可觀,進退可度,則下觀其德而順其化。上之三,五在坎中,故“有朱脱“有”字。孚顒若,下觀而化”。《詩》曰“顒顒卬卬,如珪如璋”,君德之義也。虞以“孚顒”為君之德容。

釋曰 人君於祭之時,孝敬之心誠中形外,感孚於下,其下觀而化之,故君盥而臣即為之薦,上行下效,莫此為著也。“下觀”之“觀”讀如字。虞義與馬大同,本經下注,李先引馬,故退在此。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

虞翻曰:“忒”,差也。“神道”,謂五。臨震兑為春秋,三、上易位,坎冬離夏,日月象正,故“四時不忒”。朱有“也”字。

釋曰 張氏説:“乾稱‘道’,乾陽之信者為‘神’,二、五之坤成离日坎月是也。臨體乾二,上正坤五,成始乎艮,絜齊乎巽,乾神,物之始,萬物之始莫不修絜。故曰‘神道’。乾道變化,三、上易位,自成坎離。臨體震兑為春秋,觀變坎離為冬夏,故‘四時不忒’。”案:鬼神無形,然日月運行而四時成,則有目所共見,觀天之神道而鬼神祇之理可知矣。故聖人因之以教民報本反始追養繼孝,故曰“仰以觀於天文,知幽明之故”,又曰“夫微之顯,誠不可揜”。此理之至實,夫人而可知者。

聖人以盧、周無“以”字。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虞翻曰:“聖人”謂乾,“退藏於密”而“齊於朱作“于”。巽”,以神明其德教,故“聖人設教”。坤民順從而“天下服”矣。

補 “聖人”下,一本無“以”字。《釋文》。

釋曰 張氏曰:“臨教思无窮,反觀神道,故神明其德教,言至誠如神。神妙精明其德教,不賞而勸,不怒而威,篤恭而天下平。”是也。愚謂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聖人因天垂象以設教,而人皆知反本復始興孝興仁,無敢逆天道悖人倫,故“天下服”,此觀所以取象於祭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九家易》曰:“先王”謂五,應天順民受命之王也。風行地上,草木必偃,枯槁朽腐,獨不從風,謂應外之爻。天地氣絶,陰陽所去,象不化之民,五刑所加,故以省察四方,觀視民俗而設其教也。言先王德化光被四表,有不賓之民,不從法令,以五刑加之,以齊德教也。

補 鄭眾曰:從俗所,順民之疑當“立”。教,故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周易口訣義》。

釋曰 “省方”,省視四方,謂巡守也。“觀民”,鄭仲師讀如字,張氏申虞讀如卦名。先王設教,順民之情而示之則,義並通。九家以初為應外之爻,象不化之民。先王德教光被四表,有不賓之民,則刑加之以齊德教,豈以巡守有削黜不孝不敬討叛之事而云然歟?然觀有禮象,無刑象,疑非傳旨。若移以釋《序卦》噬嗑次觀之義,則可。

初六:童觀,小人无咎,君子吝。

虞翻曰:艮“童”,陰“小人”,陽“君子”。初位賤,以小人乘君子,故“无咎”。陽伏陰下,故“君子吝”矣。

補 馬融曰:“童”,猶獨也。

鄭康成曰:“童”,稚也。並為《釋文》。

釋曰 初、二皆明下觀上之義,“觀”皆當讀如字。觀取臨反,實本消卦。臨五、上之陰來居初、二陽位,有陽伏陰下之象,故兩爻辭皆言陰消,明其為消而後反消為息之用見,與五、上義正相成。“童觀”者,所見小,如童稚之觀也。初應在四,體艮“童”,又臨初之上為艮,上來居艮童處,故取童象以目初。惠氏曰:“以小觀上,故童觀”,觀五也。“小人无咎,君子吝”,“小人”謂初。初位賤,觀消卦,以小人乘君子之時,邪説亂正,是非混淆。上雖有大觀之君,而小人位卑識劣,不能自拔於流俗,一孔之見,不達大體,是其常,無足怪,故“无咎”。“君子”,謂臨初伏陽,陽為陰弇,故“吝”。《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觀陰臨陽并在初,初六稱“童觀”,乃小人之道,君子為之,蔽於小而害於大,則“吝”矣。或曰,虞注“小人乘君子”,“乘”當“承”,觀四陰皆承陽,初自臨反,位最處下,以小人承君子,“童觀”足以“无咎”矣。然陰處陽位,陽伏陰下,是乃消象,故“君子吝”。《象》曰“小人道”,著其消,為陽戒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王弼曰:失位處下,最遠朝美,无所鑒見,故曰“童觀”。處大觀之時而為盧、周無“”字。童觀,趣順而已,小人為之,无可咎責,君子為之,鄙吝之道。

六二:闚觀,利女貞。

虞翻曰:臨兑“女”,竊觀稱“闚”。兑女反成巽。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貞”。艮為宫室,坤為闔户,小人而應五,故“闚觀”。“女貞”,利不淫視也。

補 “闚”,本又作“窺”。《釋文》。

釋曰 二自臨五反,居二陽故處,亦明消義。“闚”,竊視也。臨兑為女,反成觀巽亦為女。二,兑巽女處也。臨五反二居之,故以女指二,觀艮為宫室,坤為闔户,女目近户,故“闚觀”,不正之觀也。二以小人應五,故象如此,謂以小人度君子之心,不識大中至正之道也。二得位,五比四,陰陽相承以正,中正觀天下,不私其應。故二利如女之貞,謂利以安靜應五,不以邪心上窺也。二陰弇陽,當消時,亦小人乘君子,又應五,故防其“闚觀”而戒以“利女貞”。始而闚觀,正亦但如女然,是不能利見大人以有所,故《象》曰“亦可醜”,明二之為陰消與初同也。虞云“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貞”者,取巽反兑之象以言“女貞”,二當兑二反正巽五之處,女仍謂二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上應於五,闚觀朱誤“視”。朝美,不能大觀。處大觀之時而為闚觀,女正則利,君子則醜也。 案:六二離爻,離為目,又為中女。外互體艮,艮為門闕盧誤“闚”。女目近門,“闚觀”之象也。

補 “女貞”上,一本有“利”字。《釋文》。

釋曰 李就本卦取象,亦善。二得正,故“女貞”。

六三:觀我生進退。

虞翻曰:坤“我”,張曰“三自我”。臨震“生”,“生”謂坤生民也,張曰“震為坤,故曰生民”。五為《象》注云“坤為民,謂三”。巽“進退”,故“觀我生進退”。臨震進之五,得正居中,二進之五,五退之二。故《象》曰“未失道”。

釋曰 觀陰消至四,今取反臨,則三、四在臨本陰無消義,故三、四辭皆善。三“觀我生”,與五同辭。虞以“生”“生民”,“我生”謂三,觀之者五,“觀我生”者,三謂五以中正觀示我民。“進退”,謂臨二進而五退。張氏曰:“五二觀示坤民進退,三欲五二正,上來易己。”案:變化者進退之象,陰消將至五失道,五以中正觀民,通其變,神其化,反本復始,示民有常,故“觀我生進退”。經正則庶民興,五正而後三可正,以馴致乎既濟,故《象》曰“未失道”。此以陽正陰言,觀讀如卦名。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荀爽曰:“我”,謂五也,“生”者,教化生也。教化所由生,京氏言“性為行”是也。古“生”“性”字通。三欲進觀於五,四既在前而三退,故朱、盧作“故退”。未失道也。

釋曰 荀以“生”為教化所由生,葢本京氏讀“生”“性”。“觀我生”,謂三觀五之性行。君子之德風,上之所為民之歸也。“進退”者進觀五,退居三,待上來易。三失位,進觀君德,退而自修以求正,故“未失道”。此以陰承陽言,觀讀如字。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虞翻曰:坤“國”,臨陽至二,天下文明,是謂“國之光”。反上成觀,進顯天位,故“觀國之光”。謂五觀示以“國之光”,下所以觀而化。“王”謂五陽,陽尊賓坤,坤為用為臣,四在王庭,賓事於五,故“利用賓于王”矣。《詩》曰“莫敢不來賓,莫敢不來王”,是其義也。

補 《春秋傳》曰: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五本乾。於是乎居土上,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賓于王”。

釋曰 四得位承陽,“觀國之光”,觀當讀如字,謂諸侯來朝,觀視王國之光也。坤為國,乾為大明,《春秋傳》“謂天光照土上”。虞謂“臨陽至二,天下文明,反上成觀,進顯天位”,是五觀示以德光,而四觀之。上之三,離日為光,又天光下被之象。至德之光莫盛於禮,禮莫大於祭。《孝經》説:“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大孝尊親,光於四海,是觀光之最大者。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祭,是“利用賓于王”。“王”,謂五,傳稱“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者。張氏曰:“艮為庭,坤為財、為眾,乾為百、為玉,坤為帛,艮手奉之。”按:此享禮之象。大觀在上,故諸侯利以賓亨於王庭。諸侯,臣也,尊之則為賓。《易》以陽為主,陰為客,陽以主而為賓則消象不利,陰以臣而為賓則承陽而利,祭禮賓助執事,“下觀而化”之義。王禮諸侯,再祼而酢,及饗食之等,亦皆“盥而不薦”,大祭大賓禮同也。《象》曰“尚賓”,言上賓于王庭,親承九五,近天子之光,陰承陽之義莫大於是。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崔憬曰:得位比尊,承於王者。職在搜揚國俊,賓薦王庭,故以進賢“尚賓”也。

釋曰 此即鄭卦辭注“貢士”之義。四為諸侯,應在初,初為元土。“國之光”,謂賢也。五正,上之三,教化行,初伏陽發,人才出,是謂“國之光”。四觀天子德教所被,賓薦賢才,視玉帛庭實為尤重。《射義》曰:“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宫,容體比禮節比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數與於祭而君有慶。”亦與“朝享助祭”為一義。“尚”,謂尊尚,古尚、上字通,亦謂用賢人上賓於王所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我”,身也,謂我當為五。生。此字衍。“生”,謂生民。三也。震生象反,臨震反。坤為死喪,應在坤。嫌非生民,故明下脱“言生”二字。而不當“象”。言民也。此句盧、周作“故不言民”。陽“君子”,在臨二失位,之五得道處中,故“君子无咎”矣。

釋曰 五,觀之主,中正以觀天下者。“觀我生”,虞義謂觀示我身所臨之生民,民謂坤而指三,故與三同辭。《象》曰“觀民也”,謂觀示坤民也。“君子无咎”,陽為君子,五盡君子之道,以正天下之不正者,脩身則道立,正己而物正,故“无咎”。如荀六三注義,則謂五以中正觀民,而下觀視我之性行,必其中正盡君子之道,乃“无咎”,理互通。虞云“我謂身”者,以身對民言,坤為身,五自臨反,即自坤息也。云“故明而不言民”也,此朱氏集解本,語有脱誤。詳其意,葢謂震生象反,坤為死,嫌非生民,故經明言生而《象傳》言民以足之,明經所云生者,謂生民也。惠校本作“故不言民”,似未是。經但言“生”者,張氏曰:“言生則民見。”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王弼曰:“觀我生”,自觀其道也。為眾觀之主,當宣文化,光于四表,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君子風著,己乃无咎。欲察己道,當觀民也。

虞翻曰:坤“民”,謂三也。坤體成,故“觀民”也。

釋曰 初、二以陰弇陽,象小人,三坤成,故象民。王弼以生為動出,言觀我所動行之道得失,在觀民風之善否。

上九:觀其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應在三,三體臨震,故“觀其生”。“君子”謂三,之三得正,故“无咎”矣。此謂上當觀示三民。

補 《京房傳》曰:經稱“觀其生”,言大臣之義,當觀賢人,知其性行推而貢之。《漢書為·五行志》引。此言上當觀視三之性行。

釋曰 此正五觀民之用。“其生”,謂三。虞義謂上以陽德觀示五之生民,必使皆為君子乃无咎,謂上來之三,三陽德正為君子,是以其善善民之象。三升上從五,是下觀而化順以從上之象。不云“我生”者,下之事上,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民皆五之民,上為五觀之也。京氏謂上觀三之性行,三陽位含章,上與之易,即三伏陽發之象。三升而從五,即進賢從上之象。“君子无咎”者,必所薦皆君子之人,君子道長乃无咎。《象》曰“志未平”,坎為志、為平,上之三體兩坎,君臣同志,三正則初亦正而成既濟,天下平矣。然消卦之成既濟也難,“知人則哲,惟帝其難之”,“脩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況當消時,而敢謂天下已濟乎,故曰“志未平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王弼曰:“觀其生”,為人所觀也。最處上極,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其志未為平易,不可不慎,故君子德見乃得无咎。“生”,猶動出也。

虞翻曰:坎“志”、“平”,上來之三,故“志未平”矣。

釋曰 觀民設教至於天下平,既濟定,君子難之,故“志未平”。王弼以“觀其生”為下觀上,上必有師表人倫之行,而後足當天下之觀,與虞説兩爻義似互易,當以虞為正。

噬嗑

《序卦》曰:可觀而為此下本篇有“後”字,是。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憬曰:言可觀政於人,則有所合於刑矣,故曰“可觀而有所合”。

釋曰 凡天下之事,必可觀可法,而後人心翕然從之。其有不從,乃為拂人之性,眾所同惡。先王制禮,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天下尊尊親親,相生相養,尚辭讓,去爭奪。凡厥庶民,觀感興起,會歸有極。於此而猶有梗頑不化者,不得已而糾之以刑,俾畏威寡罪,不為民害。然後四海之内可無一人之獄,故噬嗑次觀。崔説未當。

震下離上為噬嗑。享,利用獄。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剛柔交,故“亨”也。坎“獄”,艮為手,離為明,四以不正而係於獄。上當之三蔽四成豐,“折獄致刑”,故“利用獄”。坤“用”也。 案:“頤中有物曰噬嗑”,謂九四也。四互體坎,盧、周作“坎體”。坎為法律,又為刑獄,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釋曰 “噬”,齧也;“嗑”,合也。凡名卦或取重卦,或取生爻。以生爻言,卦自否來,否“天地不交”,四當拔下三陰,使上反初成益。今四不動而五降初,四以不正介其閒,體離四惡人,當折而棄之。以重卦言,下震上離,震為動、為雷,離為明、為電,雷動電明以殛隱慝,固皆噬嗑之義。然“噬嗑”,食也,噬以口,二者皆無口象,故别取六畫卦體相似之象。《彖》特明之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養也,養之而終不順,乃不得已而刑之,又噬嗑所以取義於頤也。“亨”者,否五之初,乾坤交,所以體頤而成噬嗑。亨者嘉會禮通,出乎禮則入乎刑,上下之情通,而後可以鋤惡除暴,因民之所惡而去之,故噬嗑由乎亨。或謂“頤中有物”,噬之乃亨即用獄之利,亦通。“利用獄”,五用之,五從初而易,為乾之用,得中上行,使上反三,折四於坎獄,故“利用獄”。虞云“蔽四成豐”,“蔽”,斷也。噬嗑與賁上下皆體頤,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獄”,賁三得正,故“无敢折獄”。先王勸賞而畏刑,利用獄,不足之辭,哀矜勿喜之意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謂四,則所噬乾脯也。頤中无物則口不噬,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

釋曰 “乾脯”,當“乾胏”。“噬嗑”,食也。飲食者訟師所由起,故即取食象以名用獄之卦。

噬嗑而亨,

崔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朱無“其”字。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閒有亂羣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釋曰 虞意剛柔交故“亨”,噬嗑而云“亨”者,由“剛柔分”,否閉得通也。“動而明”以下,釋“利用獄”之義。崔氏則謂“嗑”即“亨”義,“剛柔分動而明”以下,申“亨”義以釋“利用獄”,義互通。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剛柔分”也。分則雷動於下,電照於上,合成天威,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雖則失位,文明以中,斷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獄”。

釋曰 睽、鼎皆言“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此得中上行與彼同。坤初由乾亨之而升,是得乾五中道而上行,如人臣奉君命,秉先王中道以行天子之法。“不當位”,謂柔居五,柔既居五,為乾之用,則上得之三折四成豐,以正治不正,成既濟,故“利用獄”。言五雖失位,而剛柔條理分析,雷電威明相兼。坤為乾用而體離,文明以中,於用獄之道得之。凡用獄之道,條理欲分之至於極晰,精神欲合之至於極專。《王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所謂分也;“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所謂合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所以得中也。《吕刑》説,威明皆本於德,必擇吉人察于獄之麗,“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皆與此傳相表裏。夫然故人心服而不敢欺,恥惡而納乎善,為反泰之漸,此噬嗑之既濟也。聖人猶以不當位為不足之辭者,用獄為王政不得已之事。王位在德元,則大畏民志,而天下可無一人之獄矣,此泰之既濟也。

《象》曰:雷電,噬嗑。

宋衷曰:雷動而威,電動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朱作“彰”。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濫,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須雷電竝合而噬嗑備。

補 “雷電”,漢石經作“電雷”。

釋曰 噬嗑、豐《象傳》皆言“雷電”,猶泰、否《象傳》皆言“天地”,通語耳。漢石經作“電雷”,《易》家異文,理實不殊。

先王以明罰勑法。為《釋文》:勑,恥力反。此俗字也,《字林》作“勅”。

侯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勑法”以示萬物,欲萬方一心也。

補 鄭康成曰:勑,猶理也。《釋文》。下有“一云整也”四字。吕氏為《音訓》引作“敕”。

王符《潛夫論》曰:噬嗑之卦,下動上明,其《象》曰“先王以明罰勑法”。夫積怠之族,賞不隆則善不勸,罰不重則惡不懲,故欲變風改俗者,其行賞罰者也。《三式》。

“勑”,《漢書·藝文志》引作“飭”。

釋曰 “明罰”,謂昭明刑罰,“敕法”,謂整理法律,此即唐虞“象刑”、《周官》“刑象”之事。五刑之屬三千,論其大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刑,甚者悖逆人倫弑父與君則焚之殘之,外内亂,鳥獸行,則滅之。皆畫其象書其法以示萬民,使天下家喻户曉,懔不敢犯。如雷電在上,莫敢懷邪。如是而有明知故犯,自作不典,情真罪當者,乃行誅無赦,故豐“折獄致刑”。“勑”,誤字,音賚,此字當作“敕”,變“勅”,又誤“勑”。或作“飭”,義相近。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為《釋文》:校,爻教反,馬音教。

虞翻朱誤“侯果”。曰:“屨”,貫;“趾”,足也。震為足,坎“校”,震没坎下,故“屨校滅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寶曰:“趾”,足也;“屨校”,貫械也。初居剛躁之家,體貪狼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各本作“”。“屨校”之刑,故曰“屨校滅趾”。得位於初,顧震知懼,小懲盧作“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補 “趾”,一本作“止”。《釋文》。

釋曰 卦辭“利用獄”,惟取四為上下之閒,五使上反三噬之,陰陽乃合而正。爻推廣之,以著“明罰敕法”之義,六爻皆所明之罰所敕之法。惠氏曰:“‘屨’,貫,‘校’,械也,以械為屨,故曰‘屨校’,足没械下,故云‘滅止’。止、趾同。”案:卦本否也。否坤小人,以陰消陽,浸長不已則至於五。今五來正初,變坤為震,震為足稱“趾”。互與坎連,坎為水稱“滅”,“滅”,没也。又為桎梏稱“校”,震没坎下,故“屨校滅趾”,此所敕之法也。初位卑而惡尚微,懲於法而知誡,從陽而正,不敢犯上,則免於刑,《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初惡未著,違邪歸正,逆節不行,震恐致福,故“无咎”。此以由坤變震言,取象於震,取義於否坤也。干氏則就震取象取義,葢小懲大戒之一端。震為躁卦,初庚子水,北方之情,愛行貪狼,噬嗑巽宫五世卦,下體以震男掩異女,故取象如此。《易》以誨淫誨盜為大戒,虞説防篡盜,干説止邪淫,皆以刑弼教之義。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陰消陽,“其亡其亡”。故五變滅初,否坤朱為無“坤”字。殺“不行也”。

干寶曰:不敢遂行强也。

補 “不行”上,或本有“止”字。《釋文》。

釋曰 震“行”,滅趾故“不行”。滅趾校下,“不行”之象。否坤變震,“不行”之義。張氏曰:“殺,讀曰弑。滅初,變初成趾滅坎下。”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虞翻曰:朱誤“或曰”。“噬”,食也,艮“膚”、“鼻”,鼻没坎水朱、盧作“水坎”。中,隱藏不見,故“噬膚滅鼻”。乘剛又當“也”。得正多譽,故“无咎”。

補 馬融曰:柔脃肥美曰膚。《釋文》。

《漢書》孟康説:“噬”,食也,“膚”,膏也,喻爵禄恩澤加之。《董賢為傳》注。

釋曰 張氏曰:“用獄者乾君,乾五伏陽,所謂先王。六爻皆受法之人。用獄象頤齧物,則言噬者象治獄。中四爻在頤中,各有食象,所噬之物還是當爻之象。朱震云:‘爻辭明用刑難易。初位正,又事之初,故小懲大誡而无咎。二位亦正,與初同義,而事深于初,故得滅鼻之刑,亦得无咎。’膚,二也,噬之者乾也。‘噬膚’,言其獄易決也。”案:“噬膚”,用獄之象也。“滅鼻”,所敕之法也。“滅鼻”,劓也,罪之輕者。二在頤中,事深于初,而惡亦尚小,故象“噬膚滅鼻”。《象》曰“乘剛也”,“剛”,謂初,凡柔乘剛皆不利,若賤妨貴、少陵長、小加大、不肖蔽賢皆是。《孝經》注説“劫賊傷人者劓”,以柔乘剛,傷害之漸,故示以滅鼻之法。二得正多譽,鑒於法而知懼,小懲大戒,安分守順,則不麗于刑,故“无咎”,此虞義也。如馬氏、孟康之義,則“噬膚滅鼻”,當謂貪利苟禄以取罪者,葢依“噬嗑食也”為説。《太玄》為次五,“齧骨折齒滿缶”,《測》曰“齧骨折齒,大貪利也”,義本此。二位正而象“滅鼻”者,以其乘剛,如《禮記》所謂“犯齒”、“犯貴”、“受爵不讓”者也。然得正,能懲於法而不犯,故“无咎”,亦初“不行”之義。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體艮,艮“鼻”,又為黔喙,“噬膚滅鼻”之象也。乘剛噬必深,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刻雖峻,得所疾也,雖則“滅鼻”而“无咎”矣。

釋曰 侯本王弼義,據用刑者言。“噬膚”至於没鼻,是噬過其分,喻用刑之峻。“乘剛”喻治健訟者。“刻”,刻肌膚也。然先王哀矜折獄,無用刑過峻之理,説“乘剛”又不合《易》例。

六三:噬腊為盧、周作“”,注同。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膚裏,故稱“肉”,離日熯之“腊”,坎“毒”,故“噬腊肉遇毒”,“毒”,謂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與上易位,“利用獄”成豐,故“无咎”也。

補 馬融曰:晞於陽而煬於火曰腊肉。《釋文》。

釋曰 腊乾堅稍難噬。張氏曰:“三不正罪重。‘遇毒’,毒害之刑,謂剕宫也。獄稍難決,如噬腊肉。上來易位得正,則‘小吝无咎’。”案:“噬腊肉”,用獄之象也。“遇毒”,所敕之法也。虞以毒為四“金矢”之毒,葢謂束矢鈞金之法,取以剛明正直荼毒姦凶之義。三失正,承四惡人,故“遇毒”,“遇毒”猶遇罪。《象》曰“位不當也”,陰柔失位,不能自固,附勢黨惡,因失其親,以陷於罪,故示以遇毒之法。上來易之,違邪歸正,鑒於法而能戒。三體震,亦小懲大誡,恐以致福,不麗於罪,故雖小吝而无咎。悔吝者小疵,无咎者善補過也,凡始失足而後能引身遠罪者皆是。虞云“上來易位,利用獄成豐”者,誅首而免從,解惡人之黨,開自新之路,撥亂之道也。腊、為同字,“腊”者,“”之籀文。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荀爽曰:“腊肉”,謂四也。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則免於罪,故“无咎”矣。

釋曰 荀依“噬嗑食也”為説,以腊肉為即四之“乾脯”。“乾胏”,荀作“脯”。“噬腊肉遇毒”,為貪利而不顧後害,噬取異家,取非其有,法當遇罪。惠氏曰:“坎為多眚,故為毒,《周語》單子曰‘厚味實腊毒’,味厚者為毒久。”案:利之所在,害之所在也。三陰柔失正,中無所主,為利所誘,非求即忮,必與毒遇。為艮所止,所欲不得,猶可易而之正。其“吝”也,乃其所以“无咎”也。據荀云“法當遇罪”,以例諸爻,則“滅趾”“滅鼻”皆為所敕之法。云“免於罪故无咎”,則諸言“无咎”者,皆為小懲大誡未麗於刑審矣,此初《象傳》“不行”之義。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申盧、周作“信”。其剛直。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補 馬融曰:有骨謂之“胏”。

鄭康成曰:“胏”,簀也。並為《釋文》。

王肅曰:四體純當依為《御覽》作“離”。陰,當“陽”。卦疑當“外”。骨之象。骨在乾肉,脯疑當“胏”。之象。金矢所以獲野禽,以當依為《御覽》作“故”。食之反得金矢。君子於味必思其毒,於利必思《御覽》作“避”。其難。《初學記為·脯部》。

《説文》:“”,食所遺也,从肉,仕聲。稱《易》“噬乾”。“胏”,楊雄説“為从”。

胏,《子夏傳》作“脯”,徐音甫。荀、董同。

“未光”,一本作“未光大”。並為《釋文》。

釋曰 四、五兩爻,噬嗑所由成象成卦。諸家説“噬”義多以治獄言。陸云“失位用刑”,謂乾降在四,四在頤中為所噬之物。而云“用刑”者,四本否四體乾,在否為乾四,在噬嗑則體離四。離四,所噬也;乾四,噬之者也。以四噬四,實以乾噬離四耳。如張申虞義,則噬之者為乾五伏陽,明罰敕法者。“噬乾胏”、“噬乾肉”,用獄之象也。“得金矢”、“得黄金”,則示禁民獄訟之法,因以見治獄之道。“胏”,馬、陸説“肉有骨”者,《説文》云“食所遺也”,禮有“膚”、有“腊”、有“乾肉”而無“胏”,葢食所遺餘骨多肉少者。鄭云“簀也”,“簀”者牀板,非其義。竊意注文闕佚,當云“肉有骨謂之胏,胏讀如簀也”。胏、簀一聲之轉,葢讀胏如簀,見其堅鯁不可噬如木板然,以别於荀氏諸家作“脯”耳。陽為骨,離乾之,胏本難噬而又乾,以象健訟不服獄尤難決者。張氏曰:“四、五位不正獄大,象噬乾胏乾肉。‘金矢’,束矢。‘黄金’,鈞金。凡獄訟直者葢得不直者之金矢,四、五相易,各象兩造。”案:“金矢”、“黄金”,四、五互得,以象剛柔易位各正,此《周禮》禁民獄訟之道。葢無情健訟之人,己惡誣善,欲以詐力求直取勝,故使之具兩造兩劑以待鉤考本末。又使各入矢若金,以示不直則非惟不勝,且更為讎家利,庶其自反而息事,各歸於正耳。矢取其直,金取其剛而明,直則無枉,剛則無私,明則不惑。“得金矢”、“得黄金”,以禁獄訟者,即以戒治獄者,使之顧名思義,無或枉橈。“噬乾胏,得金矢”,明治難決之獄,必得剛明正直之道,乃正而吉,猶有艱焉。若枉橈不當,則反受其殃矣。“噬乾胏”,艱之至,“得金矢”,貞之至,治獄皆尚剛明中直。於五言“黄金”,四言“金矢”者,“矢”既取“直”義。又因四體離四失位,見傷害之象,以寓痌瘝之意,三所以云“遇毒”也。“艱”,難也,四、五皆體屯難象,易位各當,成既濟。猶有屯象,聽訟未能使無訟,故四《象》曰“未光也”。王肅依“噬嗑食也”為説,雖亦有理,然於“得黄金”不可通。噬嗑六爻無甚吉之辭,葢先王哀矜折獄之意。唐石經“吉”上旁注“大”字,當時誤本有此,未足據。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貞厲,无咎。

虞翻曰: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乾肉”也。乾金黄,故“得黄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乾肉”,堅也。“黄”,中也。朱無“也”字。“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承當“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朱無“者”字。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朱無“雖”字。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厲”而“无咎”也。

釋曰 陰稱“肉”,五位當離中,日烈乾之。“噬乾肉”,用獄之象也。陰爻在中稱“黄”,乾“金”,金以黄為貴,乾尊,故稱“黄金”。《周禮》“鈞金”實銅,銅色亦黄,言“黄金”,以明得中之義。張氏曰:“乾陽亦謂四,四失位毒害則為‘金矢’,與五易位則為‘黄金’。”案:五得中陽位,下有伏乾,四來易位,乾陽正,皆“黄金”象。“得”者,五不直而四來得之,此以訟獄者言也。以治獄者言,則“黄”取其中,“金”取其堅,中則不偏,堅則不奪。“得黄金”,謂得中正堅剛之道。“貞”,謂與四易位得正。“厲”,危也。“噬乾肉”,“厲”也。“得黄金”,“貞”也。動而下,故“无咎”。五位不當,所以“厲”,與四易成既濟。體屯象,雖貞而猶存危厲之心,又其所以“无咎”也。陽得位為吉,故四之五稱“吉”。陰干陽為咎,故五之四“无咎”。《象》曰“得當也”,釋“无咎”之義。王弼以五居尊位,乾肉亦五象,噬之者與所噬者雖不嫌同象,要未知乾五伏陽之義。無瑕者可以戮人,己不正而行刑得當,非所聞也。經言“貞”,傳言“得當”,而王弼云爾,此不知爻變之失也。

《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荀爽曰: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以陰厲陽,正居其處而无咎者,以從下升朱、盧作“明”。上,不失其中,所當“故”。言“得當”。

釋曰 五本不當位,之四得當,故“貞”而“无咎”,此與九四傳互文見義。此以“得當”釋“貞无咎”,則彼云“貞吉”亦“得當”也。彼以“未光”釋“艱”,則此云“厲”者亦“未光”也。但一據未即反泰言,一據爻位已正言耳。荀以正居其所釋“貞”,與釋否初“貞吉”同例。坤初之五疑於僭,陽道危,故云“厲陽”。“從下升上”,為乾用,得中上行以申王法,實非消陽,故云“得當”,此五所以可正,泰所以可反,理亦得通。然傳云“得當”,明與《彖傳》“不當位”義别,則“貞”當謂“之正”,“貞厲”謂雖貞猶厲,不宜如荀説。“從下升上”,“升”或作“明”,謂明上之法,亦通。

上九:何校滅耳,凶。為《釋文》:何,何可反,又音河。

荀爽曰:為五所何,故曰“何校”。據五應三,欲盡滅坎,三朱誤“上”。體坎為耳,故曰“滅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奪取異家,惡積而不可弇,朱作“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鄭玄曰: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補 鄭康成曰:臣從君坐之刑。《書為·康誥》正義。

“何”,本亦作“荷”。

王肅曰:“荷”,擔。並為《釋文》。

釋曰 “何”,讀曰“荷”,負也。“校”,枷械也。“滅耳”,滅去其耳也。荀以上為侵欲無已、為國斂怨、爭民施奪者,體離與坎連,離為槁木,坎為穿木,皆“校”象。上在卦終,憑權藉勢,以不正據五而應三,欲盡滅坎,使陽消體剥。惡積罪大,故因其據五為五所荷而著“荷校”之象。因其應三欲掩坎而有之,而著“滅耳”之象,然取義稍曲。鄭君則謂離槁木在坎耳上,葢校旁出耳外,掩没其耳,故曰“滅耳”。言“滅耳”,亦以示刵刑之象。五刑無刵,鄭云“臣從君坐之刑”,考軍法有“貫耳”,為行戮之漸。又俘虜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曰馘,葢以耳表首,以是推之,刵刑雖輕而近於大辟。凡逢君之惡以取滅亡,若飛廉之於紂,李斯之於吕政,又或君非亡國之君,臣實亡國之臣,若囊瓦之於楚,李林甫、楊國忠之於唐,皆罪不容誅,滅耳特示之象耳。《象》曰“聰不明也”,言所以象“何校滅耳”者,以其聰不明也。“聰不明”,則聞善不服,禍至不知,事君無義,進退無禮,言則非先王之道,安危利葘樂其所以亡,雖示之法而不知誡,必至積惡滅身而後已,故“凶”。上所以著此象者,否時小人道長,上當反初益下。今上不反初,致五失位,尚無悛心,是與消陽之甚者。故卦義噬嗑當成豐,明上當反三居正也,消息次以益,明當益下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九家易》曰:當據離坎以為聰明,坎既不正,今欲滅之,故曰朱作“云”。“聰不明也”。

補 馬融曰:耳無所聞。

鄭康成曰:目不明,耳不聰。

王肅曰:言其聰之不明。並為《釋文》。

釋曰 坎聽“聰”,離視“明”,坎離正則聰明。今坎不正,陽將消,上又欲滅之,故因著“滅耳”之象。坎滅則離亦壤,故“聰不明”,鄭謂“目不明耳不聰”是也。“聰”,猶聽也,聽不聰猶視不明。“聰不明”,在夬時猶无以決陰,況當否時,有不迷亂覆亡者乎,故象滅耳而凶。張氏曰:“上之三折坎則離明。”案:折四成豐,則陰陽各之正成既濟,兩坎兩離正而聰明矣。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為朱脱“苟”字。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

崔憬曰:言物不可苟合於刑,當須以文飾之,“故受之以賁”。

釋曰 崔意謂苟合於刑,免而無恥,必示之以禮,乃“有恥且格”。但卦序相受之義,所包甚廣,不可滯於一隅。此傳蓋謂凡物相合,不可直情徑行,必以禮飾之,斯羣居和壹耳,不必泥刑言。餘卦相受之例視此。

離下艮上為賁。亨,為《釋文》:賁,彼僞反,徐甫寄反,李軌府瓫反。

虞翻曰: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上,柔來文剛,陰陽交,故“亨”也。

補 鄭康成曰:賁,變也,文飾之貌。

王肅曰:“賁”,有文飾,黄白色。符文反。

傅氏曰:“賁”,古“斑”字,文章貌。並為《釋文》。

《吕氏春秋》:孔子卜得賁,曰:“不吉”,子貢曰:“夫賁亦好矣,何謂不吉乎?”孔子曰:“夫白而白,黑而黑,夫賁又何好乎?”高誘注云:“賁,色不純也。”《壹行》文。

釋曰 道有變動,故物相雜而成文以相飾。賁自泰來,泰下乾上坤,純陰純陽,無文可見。泰成既濟,文各當矣。又未足以盡相雜變動之妙,故以泰二、上相易,明剛柔交,變而各正之義。既濟治定功成,當文之以禮,故消息相次之卦名曰“賁”。“亨”者,乾坤交,二、上剛柔往來相文皆亨,而二得中正,純乎亨道,故《彖》惟據“柔來文剛”言之。賁觀人文以化成天下,孔子删定六經垂法萬世之象。曰“不吉”者,傷未能行道以濟當世,此聖人“吉凶與民同患”之心也。

小利有攸往。

虞翻曰:“小”謂五,五失正,動得位體離,以剛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鄭玄曰:賁,文飾也。鄭注原本當如為《釋文》所引,此四字,葢李氏約文。離為日,天文也。艮為石,地文也。天文在下,地文在上,上下交亦相飾之義。天地二文相飾成賁者也。張云為:“自為‘離為日為’至此,又見為《詩為·白駒》正義。‘日為’下重為‘日為’字,‘天文為’下無為‘也為’字,‘石為’下重為‘石為’字,‘天地為’以下作為‘天地之文交相而成賁賁然為’。”猶人君以剛柔仁義之道飾成其德也。剛柔雜,仁義合,然後嘉會禮通,故“亨”也。卦互體坎艮,艮止於上,坎險於下,夾震在中,故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則可矣。

釋曰 此於亨中别出其未盡亨而有待於亨者。荀《彖》注義謂五、四二陰利乾二,上往據之,言其亨也。鄭謂剛上文柔,則體艮止,互坎險,夾震動在中,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則可。“往”者,畫變用事,言未盡亨也。虞謂分剛文柔,乾氣至坤,則五利發之正成剛,以文四柔。“往”,謂之正,言有待於亨也。賁次既濟,大經大法,皆已樹立,不容復有更張。惟當曲制威儀以定禮文,去其小不正,故五上“永貞”,則天人之文成,與既濟“亨小”同義。《彖》以“天文”“人文”釋“賁”,鄭比合《象傳》“山下有火”之義,故兼地文言。地統乎天,三才之道,約之惟曰“天道”、“人道”,鄭會通傳義,引而申之。唐石經“利”下旁注“貞”字,當時誤本耳。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荀爽曰:此本泰卦。謂陰從上來居乾之中,文飾剛道,交於中和,故“亨”也。分乾之二居坤之上,上飾柔道,兼據二陰,故“小利有攸往”矣。

釋曰 “賁亨”,疊經文以起下,言賁之亨也。以坤上之柔,來居乾二而文乾剛,交於中和,與乾二升坤五下體成離“天下文明”同義,故“亨”。又分乾二之剛,上居坤上而文坤柔,以蠱上振坤稱“元亨”例之,是亦“亨”也。但二之上失正,未盡亨道,由其上而文柔,乾氣至坤,則五伏陽當發而成離,故“小利有攸往”。“賁亨”之“亨”,含剛柔互文之義。故亨之亨,惟據柔來文剛言,以别於分剛文柔之未盡亨而有待於亨。曰“分”者,二之上非乾元交坤之正,特分乾剛以飾坤柔成文耳。五變之正,則亦亨而濟矣。

天文也。

虞翻曰:謂五利變之正成巽體離,艮為星,離日坎月,巽為高。五天位,離為文明,日月星辰高麗於上,故稱天之文也。

補 陸希聲曰:天地以節氣相交,天文也。《漢上圖》。

釋曰 此承“剛柔往來相文”言,言陰陽往來皆乾元之行,所以使日月不過,四時不忒,是天文也。虞氏則以天文為五,“小利有攸往”,“小”,謂五,“往”,變也。五變天位正,體巽為高,離為文明,離日坎月艮星高麗乎天,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虞翻曰:“人”謂三,乾“人”。“文明”,離。“止”,艮也。震動離明,五變據四,二、五分則止文三,故以三為人文也。

補 《京氏傳》曰:止於文明。

釋曰 賁生爻剛柔往來,是天文也。重卦離“文明”,艮“止”,又“人文”也。“文明”者,人心固有之條理,萬事當然之則,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此文王所以為文也。虞氏以人文為三,謂五變體離,三在兩離之閒,五剛二柔分三上屬下屬而成離,重離之文皆止於三,故三為人文。三,人道,天地之文皆得人而顯,此人文所以經天緯地,所謂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虞翻曰:日月星辰“天文”也。泰震春兑秋,賁坎冬離夏。巽為進退,日月星辰進退盈縮,謂朓朱誤“眺”。側朏也,厤象在天成變,故“以察時變”矣。

補 《説文》: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古文“上”字。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釋曰 《張氏》曰:“《説文》:晦而月見西方謂之朓,朔而月見東方謂之縮肭側,即肭也。朏,月始升也。”案:月受日光而成晦朔弦望,此有目所共見。晦而月見西方,已侵來月生明之限,月行見為疾,歷後月也。朔而月見東方,尚未及前月之晦,月行見為遲,歷先月也。以此課歷疎密,定月大小,置閏成歲,敬授民時,時變人人可察矣。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虞翻曰:泰乾“人”,五上朱誤“二”。動,體既濟。賁離象重明麗正,故“以化成天下”也。

干寶曰:四時之變縣朱作“懸”。乎日月,聖人之化成乎文章。觀日月而要其會通,觀文明而化成天下。

釋曰 “人文”,人心之知覺條理,聖人因而著之。自伏羲作八卦定人倫,至孔子書六經垂法萬世,皆是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

王廙曰:“山下有火”,文相照也。夫山之為體,層峰峻嶺,峭嶮參差,直置其形,已如雕飾,復加火照,彌見文章,賁之象也。

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獄。

虞翻曰:“君子”謂乾,離“明”,坤“庶政”,故“明庶政”。坎“獄”,三在獄得正,故“无敢折獄”。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獄”也。

補 鄭康成曰:“折”,斷也。斷,音丁亂反。

“明”,蜀才作“命”。並為《釋文》。

釋曰 “无敢折獄”,尚文德也。刑濫則懼及善人,故君子慎之,不敢自恃其明,以為果於能斷。

初九:賁其趾,

虞翻曰:應在震,震為足,故“賁其趾”也。

補 鄭康成曰:“趾”,足。

“趾”,一本作“止”。並為《釋文》。

釋曰 爻位初為足,又初九震爻,震為足,稱“趾”。“賁其趾”者,初自飾其足容,君子不失足於人,非禮弗履也。虞氏則謂四體震為足,初當行應四,四者初趾之所在,故取四震象以目初。賁之義以柔飾剛,四當飾初趾,“翹翹車乘”,所以賁其趾也。

舍車而徒。

虞翻曰:應在艮,艮“舍”,坎“車”。“徒”,步行也。位在下,故“舍車而徒”。

補 “車”,鄭、張本作“輿”。《釋文》。

釋曰 車、輿同物,四本泰坤為輿,又互坎為車,艮止之,初應在艮,故“舍車而徒”。張氏曰:“四在止體,下屬於坎,不堅應初,故初舍之。”案:四為諸侯,求士者也。“賁其趾”,四當應初,欲見賢人而禮命之也。“舍車而徒”,不致敬盡禮,則不得亟見之。初舍四之車而徒行,不遽應四也。人文化成天下莫大於得賢,故六爻皆取尚賢之義。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崔憬曰:剛柔相交以成飾義者也。今近四,棄於二比,故曰“舍車”。“車”,士大夫所乘,謂二也。四乘於剛,艮止其應,初全其義,故曰“而徒”。“徒”,塵賤之事也。自飾其行,故曰“賁其趾”。“趾”,謂初也。朱脱圈。

王肅曰:在下,故稱“趾”。既舍其車,又飾其趾,是徒步也。

補 或稱鄭本“弗”作“不”。《晁氏易》。

釋曰 “義弗乘”四之車,不枉道而求仕也。崔以車為二,二為大夫得乘車,兼言士者,《書傳》稱命士亦得乘飾車也,或者“士”當“是”。“近四”,謂應四,初應在四,故“棄二之比”,“舍車”象也。四又乘三剛,體艮止,不堅應初,故初亦不應四,獨行其義,安貧守賤,徒步而已。大旨與虞不殊,但稍迂曲。

六二:賁其須。《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侯果曰:自三至上有頤之象也。二在頤下,“須”之象也。上周作“二”。无其應,三亦无應,若能上承於三,與之同德,雖俱无應,可相與而興起也。

釋曰 侯意“須”,古“鬚”字,禮有“揃須”。“賁其須”者,自飾其口容,非禮勿言,非義不食禄,與三皆正位同德。三守正以正五,則六爻皆正成既濟,二與三皆得其應,故與上俱興。“上”,謂三。張氏則曰:“‘須’,待也。二无應,待五之正,二則賁之。歸妹六三‘歸妹以須’,注云‘須,待也’,彼待四,正與此同。”案:張以歸妹相例,甚當。“賁其須”,賁其所以待上者。《儒行》曰“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强學以待問,懷忠信以待舉,力行以待取”,多文為富,非時不見,非義不合,五正乃應,以賁其身者賁其君,故《象》曰“與上興”。“上”,謂五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盧氏朱誤“虞翻”。曰:有離之文以自飾,故曰“賁如”也。有坎之水以自潤,故曰“濡如”也。體剛履正,故“永貞吉”。與二同德,故“終莫之陵”也。

釋曰 姚氏曰:“三自賁也。‘濡如’,賁貌。三得位,德潤身也。”張氏曰:“上下文之,故‘賁如’。體坎水,故‘濡如’。‘永貞’,謂五正則六爻皆正。三守正以待五上變則‘吉’,與‘元永貞’義近。”案:“永貞”,謂成既濟。三以人文化成天下,則既濟定而泰不反否,故“吉”。《象》曰“終莫之陵也”,上體艮“陵”,《中庸》曰“在上位不陵下”。賁在泰後,治平日久,陽在上亢位,或驕慢陵下,則泰將為否,反致下陵上替。三“賁如濡如”,慎之以禮,格心匡德,章志貞教,則上無悔奪之失,而下絶侵叛之漸,化成而泰貞矣。三、二皆無應,四又乘三,嫌有陵之者。三與二同德,自守以正,而不正者終正,不應者終應。六爻和會,各止其所,故“終莫之陵也”。

六四:賁如皤如,為《釋文》:皤,白波反。白馬翰如,為《釋文》:翰,户旦反。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應在初,三為寇難,二志相感,不獲交通。欲靜則失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内懷疑懼。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朱脱“雖”字。履正位,未果其志。匪緣寇隔,乃為婚媾,則“終无尤也”。

陸績曰:震“馬”、“白”,故曰“白馬翰如”。 案:此上朱不空格。皤,亦白素之貌也。

補 《説文》:“皤”,老人白也,《易》曰“賁如皤如”。

董遇曰:馬作足横行曰“皤”。音槃。

鄭、陸作“蹯”。音煩。並為《釋文》。“蹯”,舊作“燔”,兹從盧氏文弨校本。“煩”,《吕氏音訓》作“燔”。鄭曰:六四,巽爻也,有應於初九,欲自飾以適初,既進退未定,故皤當作“蹯”。如也。“白馬翰如”,謂九三位在辰,得巽氣為白馬。“翰”,猶幹也,見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禮記為·檀弓》正義。《釋文》:翰,鄭云白也,亦作寒案反。白,盧校作“幹”,是。“亦作”,當“亦音”,謂徑讀“翰如”,幹也。

荀作“波”。

董遇、黄穎曰:“翰”,馬舉頭高卬也。

馬、荀云:“翰”,高也。並為《釋文》。

《禮記·檀弓》曰:殷人尚白,戎事乘翰。鄭氏注曰:“翰,白色馬也,稱《易》‘白馬翰如’。”

釋曰 王弼釋“皤”、“翰”皆為白,與《説文》及鄭《禮記注》合。“賁如”,謂飾,“皤如”,謂素,於義可也。惟釋“匪寇婚媾”,於語意未協。陸云“震為馬為白”者,據震於馬“馵足”、“的顙”也。鄭本“皤”作“蹯”,讀“翰”“幹”。“賁如蹯如”者,四與初正應。“賁如”,四自飾以適初也。“蹯如”,“蹯”,當讀“蟠”,與“盤”同,謂盤旋進退不定也。六四巽爻,巽為進退,故“蹯如”。蔡邕《述行賦》“乘馬蹯而不進”,正此義。《釋文》“煩”字,《音訓》引作“燔”,燔、蹯、蟠皆從番聲,古音同。竊疑《釋文》本云“鄭、陸作蹯音燔”,後轉寫“蹯”誤“燔”,“燔”誤“煩”耳。董氏字作“皤”,讀“蹯”,故訓作足横行。荀作“波”,“皤”之疊韻叚借字。陰道從陽,承陽則能行,坤“牝馬行地”是也。乘陽則難行,屯“乘馬般如”是也。四乘三,有難行之義,故“賁如”而又“蹯如”也。“白馬翰如”,三體震坎皆為馬,爻辰在辰,三月東南,巽位,異為白,故象“白馬”。四乘三,“白馬”,四所乘也。“翰”,讀“幹”,舉也。凡爻相比者或相取,三見四乘白馬適初而未定,欲取而有之使比己,若引為黨或攘其功者,故“白馬幹如”,此疑象也。四當賁初,始疑乘剛歷險而盤旋,既乘馬而疑見幹,實所處之地使然。《象》曰“六四,當位疑也”,言雖當位,而位適乘剛可疑也。“匪寇婚媾”,三、四皆體坎為寇,三為三公,四為諸侯,初為元士。賁元士立世,諸侯為應,四正當應初之位,有好賢之志,而為附勢内交畏難避嫌之見所惑,則其志分而其行不果,殆於不足與有。故初舍其車而弗乘,避之若寇。然四雖處疑地而志終應初,則四非初寇,乃婚媾也。三陽德正,主以人文化成天下,有與人為善之公,無比黨攘美之私。四乘坎馬,非有險難,則三非四寇,乃所以成其為婚媾,故《象》曰“終无尤也”。馬、荀、董、黄訓“翰”“高”,舉頭高仰,有待於行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案:坎為盜,故“疑”。當位乘三,悖禮難飾,應初遠陽,故曰“當位疑也”。

釋曰 乘剛疑於悖禮,難以成文。應初疑於遠陽,被阻難及,故雖當位而疑也。

匪寇婚媾,終无尤也。

崔憬曰:以其守正待應,故“終无尤也”。

釋曰 四守正待應,三本匪寇,五上正,六爻應,不疑所行,故“終无尤”。

六五:賁于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為《釋文》。戔,在千反,又為音牋。

虞翻曰:艮為山,五半山,故稱“丘”。木果曰“園”,故“賁于丘園”也。六五失正,動之“之”字疑當在“艮手持”下。成巽,巽“帛”為繩,艮手持,故“束帛”。以艮斷巽,故“戔戔”。失位无應,故“吝”。變而得正,故“終吉”矣。

補 《子夏傳》曰:五匹為束,三玄二纁,象陰陽。《釋文》。

賈誼、服虔説:“束帛”,五匹。文瑩為《湘山野録》。

馬融曰:“戔戔”,委積貌。《釋文》。

王肅曰:失位无應,隱處丘園,葢象衡門之人道德彌明,必有束帛之聘也。《文選》陸士衡為《演連珠》注。

黄穎曰:“戔戔”,猥積貌,一云顯見貌。

“戔戔”,《子夏》作“殘殘”。

薛虞曰:“戔戔”,禮之多也。並為《釋文》。

釋曰 《彖》曰“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則五當受賁於上,之正成既濟。程《傳》曰:“六五以陰比上九剛陽之賢,受賁于上九。”案:上體艮為山,半山稱“丘”,又體乾為木果,艮為果蓏,園圃毓草木在丘上,賢士隱居之象。五失位,求正於上,故“賁于丘園”,言盛德之士歸之也。下引荀注取艮山震林象,義大同。惟云“賁飾丘園”,則以賁為上自飾,下云“飾上成功”,又似謂五賁上耳。“束帛戔戔”,所以聘上。虞謂五體艮手持稱“束”,之正成巽“帛”。惠氏曰:“坤為帛,泰坤。其數十。鄭注《聘禮》曰‘凡物十曰束’,故云‘束帛’。”吳薛綜解此《經》云:“古招士必以束帛加璧于上,艮為多,故‘戔戔’。”薛虞謂禮之多也。姚氏據《子夏傳》“五匹為束,十端。三玄二纁,象陰陽”,謂泰天玄地黄,二之上上之二成賁,故“賁于丘園,束帛戔戔”,姚又云為:“‘山下有火,賁于丘園為’之象,謂五以束帛賁上。”皆依下注荀義為説。虞云“以艮斷巽”者,“艮”,謂上,“巽”,謂五。上,艮之主,五正則成巽,巽為齊,故“斷”。程《傳》謂“五受賁於上”,受其裁制,如束帛而戔戔,束帛受裁制而成用,猶人君資賢臣輔相匡弼而成德致治,是其義。但《經》云“丘園”,云“束帛”,明據聘士時言。“賁于丘園”,虞義為正。“束帛戔戔”,荀義為正。五受賁於上,由能尚賢也。五失位无應,故“吝”,鄭卦辭注,所謂“不利大行”也。上剛文柔,乾氣至坤,五尊道勤賢,伏陽發之正應二,終以化成天下,故“終吉”。“戔”、“殘”音義同,故《子夏》作“殘殘”,薛、虞記仍依“戔戔”為説。“戔戔”,諸家皆謂束帛積多之貌,虞義謂“裁斷而委積之”。“束帛”,五象,“戔戔”,上正五之象。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為《釋文》:喜,如字,徐許意反,无妄、大畜卦放此。

荀爽曰:艮山震林,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閒,賁飾丘陵,以為園圃,隱士之象也。五為王位,體中履和,勤賢之主,尊道之君也,故曰“賁于丘園,束帛戔戔”。君臣失正,故“吝”。能以中和飾上成功,故“終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變之陽,故“有喜”,凡言喜慶皆陽爻。“束帛戔戔”,委積之貌。 案:六五離爻,離為中女。午為蠶絲,束帛之象。

釋曰 荀意五、上俱失位,五賁上則陰陽各正成既濟。“束帛戔戔”,五賁上之事,此本經下注,合《象傳》釋之。虞意則謂五求賁於上,“束帛戔戔”,上賁五之事,其為求賢以化成天下則一。

上九:白賁,无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賁”。乘五陰,變而得位,故“无咎”矣。

釋曰 五變,上體巽為白,“白”,素也。惠氏曰:“《考工記》曰‘畫繪之事後素功’,《論語》曰‘繪事後素’。鄭彼注云‘素,白采也,後布之,為其易漬污’。上者賁之成,功成于素,故曰‘白賁’。”案:“白”者,賁之所以成始而成終。《記》曰“白受采,忠信之人,可以學禮”,賁之始也。《論語》曰“繪事後素”,曰“禮後乎”,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賁之終也。終則復始,禮始於質,成於文,反於質。“白賁”者,以白為賁,所以使五色成文而不亂也,所以使天下棄末而反本,背僞而歸真也。上以白賁五,君臣皆有絜白之德,修禮達義,著誠去僞,以化成天下,則既濟定而泰可保,故“无咎”。虞云“乘五陰變而得位”,“乘”,猶據也,上本以陽據五陰,所謂“剛上文柔”,五受賁於上,之正,則上亦變,成既濟矣。

《象》曰:白賁无咎,上得志也。

干寶曰:“白”,素也。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飾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正得位,體成既濟,故曰“得志”,坎為志也。

釋曰 “上”,謂五,五居尊,故曰“上”,與六二傳“與上興”之“上”同。或曰,虞意“上”即謂上九,言上得行其道濟天下之志。

《序卦》曰:致飾然後通則盡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

崔憬曰:以文致飾,則上下情通,故曰“致飾然後通”也。文者“者”字疑衍。致理極而无救,則盡矣。盡,猶剥也。

釋曰 “亨者嘉之會”,致飾則嘉美盡矣。文勝質衰,泰極反否,陰長陵陽,故受以剥。“然後通”,本篇作“而後亨”,“然”與“而”傳寫之異,當從“然”,“通”則“亨”之避諱變易字。李書經文皆書本字不諱,注則多以訓詁字代之。本篇作“亨”,而此易“通”,以此知李冠《序卦》於每卦首,不過如注中引經,非若王弼變亂舊章也。崔云“文致理極”,謂飾盡理極耳。

坤下艮上為剥。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陰消乾也,與夬旁通。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補 馬融曰:“剥”,落也。《釋文》。

《乾鑿度》孔子曰:陽消陰言夬,陰消陽言剥絶句。者,上脱“陽”字。萬物之祖也,斷制除害,全物為務,夬之為言決也。當三月之時,陽盛息,消夬陰之氣,“夬”,當“決”。“之”,衍字。萬物畢生,靡不蒙化,譬猶王者之崇至德,奉承天命,伐決小人,以安百姓,故謂之決。當“夬”。夫陰,傷害為行,故剥之為行剥也。當九月之時,陽炁衰消,而陰終不能盡陽,小人不能決君子也,謂之剥,言不安而已。

劉向説:《易》五為天位,為君位。九月陰氣至五,通於天位,其卦為剥,剥落萬物,始大殺矣,明陰從陽命臣受君令而後殺也。《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剥”,剥落也。坤陰消乾,自否至觀,五猶正位,故取臨陽反上觀示坤民之義。消觀成剥,則乾五失位,惟上九一陽僅存,故謂之“剥”。陽為君子,陰為小人,陰消至五,小人極盛,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下引鄭注訓“往”“之”,謂用事,畫變成爻也。小人方長君子持危扶顛,當靜以鎮之。若失位妄動,則禍至無日,爻變入陰矣。惠氏曰:“上往成坤迷復,故不利有攸往。”張氏曰:“上變則乾盡。”姚氏曰:“上失位而動,則陰從之而成坤。”案:諸家皆以“往”“變”,與鄭義相成。虞於陰消卦皆以弑父弑君言者,葢陽為生,陰為殺,“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所以生天下萬世之人而止其相殺者在人倫。君臣父子,生人之大本,小人道長,惡積罪大,至於弑父與君,則生生之理絶,而人類相殺之禍不忍言矣。故孔子作《春秋》,撥亂反正自討亂賊始,而於坤《文言》深塞逆源以明順道,為遯、否、剥諸卦垂戒之義發凡提綱。陰陽生殺之機,君子小人善惡之分,分於順逆閒而已矣。剥上不往,所以遏弑禍也。剥陽至五,下陵上小人害君子之象。劉子政獨以人君用刑言者,易象所包者廣,言非一端。以陰消陽言,則剥為弑逆之象,《彖》所謂“柔變剛”“小人長也”。以陽用陰言,則春生秋殺,歲功以成,慶賞刑威,君道以立,陰佐陽成歲,剥、復皆乾元之行,所謂“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君子觀天行之剥復,以知世運之剥復,明政刑,正名分,厚德澤,遏絶天下之殺機而遂其生理,是以無亂不治,雖剥必復,所謂贊天地之化育也。

《彖》曰:剥,剥也,

盧氏曰:此本乾卦。羣陰剥陽,故名朱、盧作“曰”。“剥”也。

柔變剛也。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剥也”。

釋曰 “外”,當“升”,言陰自遘初升,變至於五。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於五,萬物霝朱作“零”。落,故謂之“剥也”。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剥,故“觀象”也。

釋曰 此申“不利有攸往”之義。“止”者,不往也。張氏曰:“剥雖消,上不變,猶觀示坤民。”案:剥時上不可往,惟順理勢而鎮之以靜,以止小人之剥,使有所畏憚而不敢更肆其逆,則大厦尚有可支之勢,而天下亦未絶其望治之心。小人或因此悔禍,故五變可復成觀,是“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虞翻曰,乾“君子”,乾息“盈”,坤消朱作“息”。“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則“出入无盧、周作“無”。疾,反復其道”。《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於是見之耳。

釋曰 君子體乾德,在剥為上,在坤為伏陽,在復為初。“尚”,尊尚也。“消息盈虚”,乾陽之出入,故曰“天行”。君子與時偕行,參贊化育,剥則能止,復則能亨,是以“出入无疾,反復其道”。君子時中,所以體天行也。能消者息,必專者敗,當剥之時,順而止之,以維國家之危,君子知勢之無可强也。碩果不食以待天下之清,君子知理之不可易也。與時消息之義,莫大乎是。

《象》曰:山附於周作“于”。地,剥。

陸績曰:艮“山”,坤“地”。“山附於地”,謂高附於卑,貴附於賤,君不能制臣也。

釋曰 山下附於地,以高附卑,陽被陰剥之象。山附麗於地,以地載山,猶以民載君,又剥而能安之象。

上以厚下安宅。

盧氏朱誤“虞翻”。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絶於地,今附地者明被盧誤“波”。剥矣。屬地疑當“崩陁”。時也,君當厚錫於下,賢當卑降於愚,然後得安其居。

補 魏文侯曰:下不安者,上不可居。《新序為·雜事》。

釋曰 陽極於上,故特言“上”,謂君上及君子在上位者。坤“厚”,“下”,“安”,艮“宅”。坤體在下,故“厚下”。以坤承艮,上廬不剥,故“安宅”。當剥之時,唯民心未去,可以圖安。為上者觀山附於地之象,知“貴而无位,高而无民”不可以動,唯以恩德厚施於下以安其居,則小人不敢逞志於君,一陽不為羣陰所剥。五可正,上可反三,初陽可復,合之即成既濟。此祈天永命至難之事,而有必可至之道,在强為善而已矣。

初六:剥牀以足,蔑貞凶。

虞翻曰:此卦坤變乾也。動初成巽,巽木“牀”,復震在下“足”,故“剥牀以足”。“蔑”,无,“貞”,正也,失位无應,故“蔑貞凶”。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補 馬融曰:“蔑”,無也。

鄭康成曰:“蔑”,輕慢。

“蔑”,荀作“滅”。並為《釋文》。

釋曰 坤消乾自遘始,由遘而遯而否而觀以至於剥。故剥初自遘來,二自遯來,三自否來,四自觀來。自遘至觀皆體巽,巽為牀,故諸爻皆取牀象。牀以安人,猶車廬也。就剥時推本始消,故言“剥牀”,陰消陽稱“剥”也。“剥牀以足”,言剥牀自足始,初在下稱“足”。又遘下有復,即剥之反,復震為足,遘初有牀象而無足象。是牀已剥去其足,復反為剥始於此矣。剥取象人身,而初“足”二“辨”,則以人體之名名牀體,去人猶遠,故蔑貞乃凶。至四“剥膚”,則由牀及人,其災切近,故直言凶也。“蔑貞凶”,“蔑”,輕慢也,无也。惠氏曰:“初陽在下為‘貞’,為坤所滅,无應于上,故‘蔑貞凶’。”張氏曰:“消陽无可貞也,三‘无咎’而初‘蔑貞’者,三剥成當反,初剥始未能正。”姚氏曰:“陰消之卦不得之正,故无貞凶。陰消陽,陽上窮於剥,乃反復生於下。”案:以氣言,則陰消必窮上而後反下,方消之始无可貞也。以人事言,則正當及其始消而貞之,所以浸消不已者,失在於輕慢而不貞耳。當遘之時,五陽方盛,初非無應也,陽非不能正陰也。輕蔑於貞,使小人竊柄於内,兆民失職於下,以至於剥,則无應而无可貞矣,故“凶”。言“蔑貞”,見剥足之時本有貞道也,失是而不貞,則剥遂由下而上矣。《象》曰“剥牀以足,以滅下也”,由輕慢於貞而至於無可貞,則陽遂滅矣。荀作“滅”,言貞道滅。

《象》曰:剥牀以足,以滅下也。

盧氏朱误“虞翻”。曰:“蔑”,滅也。坤所以載物,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剥,漸及於上,則君政崩滅。故曰“以滅下也”。

釋曰 剥牀自足始以滅其下,本實先撥,所以成剥也。謂之“滅”,以失位而无以貞之也。剥窮上反下,則滅而復出矣,虞氏所謂“滅出復震”也。盧意謂坤載物,“牀”象。陰消陽,又“剥牀”象。初陽已消,故“滅下”。

六二:剥牀以辨,為朱作“辯”,注同。蔑貞凶。為《釋文》:辨,徐音“辦具”之“辦”,足上也。王肅否勉反。

虞翻曰:指閒稱“辨”。剥,剥二成艮,艮為指,二在指閒,故“剥牀以辨”。无應在剥,故“蔑貞凶”也。

補 馬融曰:“辨”,足上也。

黄穎曰:“辨”,牀簀也。

薛虞曰:“辨”,膝下也。並為《釋文》。

釋曰 “剥牀以辨”,謂剥牀由足及辨,就剥時推本陰消至二成遯言之。下引鄭注及馬氏義謂“足上稱辨”,初為足,二在其上,故稱“辨”。又巽為股,遘二體巽,辨象。二陽消,故“剥辨”。辨於人為膝之下足之上,在牀則崔氏謂“當在第足之閒,是牀梐也”。剥牀而及梐,漸近人身矣。虞云“指閒稱辨”,則以“釆”之叚借,指閒之辨不可以名牀體,則當謂人足。剥已切身,不待蔑貞而後凶,似不如鄭義之允。“蔑貞凶”,亦謂輕慢於貞則凶。姚氏曰:“陰在二得正,陰消之卦,陰上長消陽,不正居二,故无貞凶。”案:遯時五正居上應二,則二不上消,正居其所,遯“亨小利貞”,由剛當位而應也。輕慢而不貞,則陰遂上消至於剥矣。《象》曰“未有與也”,“與”,猶應。因剥二、五无應而著此義,言當剥辨時,未有應而貞之者,故“凶”。虞云“无應在剥”,无應故莫之貞,在剥故上消不已。“未有與”,言禍至而不知也。

《象》曰:剥牀以辨,未有與也。

鄭玄曰:足上稱“辨”,《釋文》稱鄭云“辨,足上也,符勉反”。謂近膝之下。屈盧、周作“詘”。則相近,申盧、周作“信”。則相遠,故謂之“辨”。辨,分也。

崔憬曰:今以牀言之,則辨當在笫足之閒,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釋曰 二未有與則凶,言禍至而不知,小人為亂方烈也。三有應則无咎,言亂中有一息之治機也。

六三:剥為此下朱有“之”字。无咎。《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眾皆剥陽,三獨應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故盧、周作“象”。曰“失上下也”。

補 “剥无咎”,一本“剥”下有“之”字,非。《釋文》。

釋曰 惠氏曰:“五陰皆剥陽,三雖不正,獨與上應,陰陽相應則和,无剥害意,故‘无咎’。《象》曰‘失上下’,‘上’謂四五,‘下’謂初二,剥之所以无咎,由與上下四陰違失故也。”案:陰消陽成剥,小人極盛。上九孤陽僅存,惡直醜正,實繁有徒。然天理不容一日絶於人心,極亂中必有一綫治機,為君子措手之地。小人中亦必有天良未滅,離其羣而為君子之藉者,故因三上相應而著其義。陰消陽為惡,應陽承陽則為善。三“无咎”言“應”,猶否二之“包承”也。五“无不利”言“承”,猶觀四之“尚賓”也。二“蔑貞凶”,由“未有與”。虞於初二之凶皆曰“无應”,則三“无咎”以有應可知。剥“无咎”猶訟“元吉”,訟不得言“元吉”,當訟時而元吉,聽訟而使無訟者也。剥不得言“无咎”,當剥時而无咎,應上而不剥者也。三應上,則上來貞之,易位成謙,陽不待剥盡而息矣,故“无咎”。此荀義,於經傳文義最合。張氏申虞謂陰剥陽至三成否,否成則反泰,又三與上應,剥窮於上,則陽反三成謙,由三反初成復,失於上,反於下,故“剥无咎”,理互通。

六四:剥牀以膚,凶。

虞翻曰:辨朱作“辯”。上稱“膚”,艮“膚”。以陰變陽,至四乾毁,故“剥牀以膚”。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牀也,在上而處牀者人也。坤以象牀,艮以象人,牀剥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剥牀以膚,凶”也。

補 “膚”,京作“簠”,謂祭器。《釋文》。

釋曰 “剥牀以膚”,謂剥牀以及人體肌膚。陰消自遘至觀皆體巽,巽“牀”。自遯至剥皆體艮,艮“膚”,爻位辨上亦“膚”,但“辨”屬牀、“膚”屬人為異耳。虞則“辨”“膚”皆就人言。乾為人,四自觀來,巽將盡而乾之上體亦毁,是剥牀以及人膚。由四剥五,則牀象滅而剥人矣,乾上所謂“窮之災也”。四迫近五,小人敗國殄民,肆行惡逆,直逼君位,故“凶”,《象》曰“切近災也”。凶不言“蔑貞”者,就剥時推本觀時,由四及五,實逼處此,消不可禦,更無望其正居其所,故直言“凶”也。觀四“利用賓”者,能反臨道,則猶可使陰承陽,不能則遂剥矣。京作“簠”,謂“祭器”,與足辨不類,其諸“簠”即“膚”之借,“祭器”之説,為京學者望文生訓歟。

《象》曰:剥牀以膚,切近災也。為《釋文》:近,如字,徐巨靳反。

崔憬曰:牀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牀以剥盡,次及其膚,剥以當“於”。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補 鄭康成曰:“切近”,切急也。《釋文》。

釋曰 崔説“膚”亦據“牀”言,或然。

六五:貫魚,為《釋文》:貫,古亂反,徐音官,穿也。以宫人寵,无為不利。

虞翻曰:剥消觀五,巽“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艮“宫室”,“人”謂乾五,以陰代陽,五貫乾“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宫人寵”。動得正成觀,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剥之為卦,下比五陰,駢頭相次,似“貫魚”也。魚為陰物,以喻眾陰也。夫“宫人”者,后夫人嬪妾各有次序,不相瀆亂,此則貴賤有章,寵御有序。六五既為眾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補 陸希聲曰:无不利事,非无所不利也。《義海撮要》。

《乾鑿度》孔子曰:剥之六五言盛殺,萬物皆剥墮落,譬猶君子之道衰,小人之道盛,侵害之行興,安全之道廢,陰貫魚而欲承君子也。鄭氏注曰:陽衰之時,若能執柔順以奉承君子,若魚之序,然後能寵无不利也。

釋曰 陰剥陽至五,禍亂已極,勢將棟折榱崩,同歸於盡。民心兇懼,思載其上,小人亦或悔禍而欲承君子,故因五位承上,開小人遷善之門,因禍為福,易消為息,所謂“順而止之,觀象也”。“貫魚”,言陰相率而屬於陽如魚之貫也。異為魚,為繩,惠氏曰:“剥消觀五,巽成艮,艮手持繩貫巽為‘貫魚’。”案:“魚”,陰類,“貫魚”,象陰以次升。虞注遘二云:“魚,謂初陰,巽為魚。”巽陰自初至五而艮手持之,“貫魚”象,五消巽陽,而貫魚則取巽象以言陰。消巽陽者,即巽陰之升也,陰升自巽初始,故言“魚”,凡《易》取象之例皆然。“以宫人寵”,姚氏曰:“‘以’者,法貫魚之象以為宫人承事君子之道,則‘寵无不利’。”案:觀巽體乾五,乾為人,五消成艮,艮為宫室,人在宫中稱“宫人”。又巽為牀,牀笫不逾閾,“宫人”之象。以陰代陽,即“地道代有終”之義。陰至於五,通於天位,故虞云“五貫乾為寵人”。五以陰進至天位而承上乾,是妃妾進御君所承君之寵者,故“以宫人寵”。不稱“后”者,陰方盛長,不成其為尊,乾陽在上,無敢敵偶,故稱“宫人”而已。五承乾寵,下逮羣陰,使得次序如貫魚,羣陰皆附麗之以屬於陽,亦否四“疇離祉”之義。“无不利”,宫人法貫魚之象以獲君之寵,小人法貫魚之象,如宫人之承事君子,安分知恩,以獲宫人畜遇之寵。承陽而不剥陽,則五陽復正成觀,上安而下亦全,故无有不利之尤。

《象》曰:以宫人寵,終无尤也。

崔憬曰:“魚”與“宫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魚大小一貫,若后夫人嬪婦御女,當“女御”。小大雖殊,寵御則一,故“終无尤也”。

釋曰 小人承君子,以宫人次序進御之道而獲寵,則陽終復息而陰得麗之,以安民載君。小人庇於君子,故“終无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德車,為朱作“得輿”,《象》同。小人剥廬。

虞翻曰:艮“碩果”,謂三已朱作“一墨釘”。復位有頤象,頤中无物,故“不食”也。夬乾“君子”,“德”,坤“車”,為民,乾在坤,故以德為車。“小人”謂坤,艮“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剥廬”也。

補 鄭康成曰:小人傲很,當剥徹廬舍而去。《周禮為·地官為·遺人》疏。

“德車”,董遇同,京作“德輿”,諸家作“得輿”。《釋文》。

釋曰 “碩果不食”,言上不可變。姚氏曰:“‘碩’,大也,艮為‘果’,乾陽聚於上,故‘碩果’。‘食’,讀為‘日有食之’之‘食’,陰食陽也,艮以止之,故‘不食’。下五陽為陰所消,唯上碩果,陰不能食,是以剥而復生。”案:剥餘一陽象“碩果不食”。虞釋“不食”取三復位體頤者,剥上入坤則反三。當剥之時,上不可變,而三應上有可貞之道,合之即成艮體頤,頤中无物,有“不食”象。陽生酉仲,消未及盡而息之機已伏,天下雖極亂,有君子以繫人心,則亂猶可及止,此碩果所以不食也。“碩果不食”,則有復生之理。陽剥入坤,即潛孕坤中。入坤出坤,陽未嘗盡。碩果之種入地復生,終古不絶。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乾坤所以不息也。“君子德車,小人剥廬”,此言上陽不變,變亦安養坤中,陰非陽則無所附麗。陽“君子”,“德”,陰“小人”,坤“車輿”稱“載”,乾以德為坤所載,是以德為車,故“德車”。諸家作“德輿”或作“得輿”,義同。艮“廬”,上變艮滅,故“剥廬”。《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剥時國危民困,上有君子,望之如歲,君子布德厚下,恤民隱以培元氣,正人心以塞亂源,故為民所載。虞云“夬乾為君子為德”,惠氏謂就旁通取象,葢取夬乾以言剥上,剥上即夬乾剛長所息。惠云:“乾在坤上,乾德坤車,故以德為車。”此以上不變言,與五貫魚承上為一義。張氏申虞則謂“上變之坤,剥上就夬五,純坤載乾,故德車民所載。”案:以坤載乾,陽安養坤中,所以復也。輿自下載上,君子得輿民所載,夏之少康、漢之光武皆得民而興也,人師垂世立教以道得民亦然。《象》又曰“小人剥廬,終不可用也”,廬自上覆下,小人貫魚承陽,則安宅庇蔭,或可用為君子之藉。若傲很明德以亂天常,消陽不已,君子被剥,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是自剥其廬而已。坤“民”,又“小人”,“小人剥廬”,消陽入坤,坤《彖》所謂“先迷”也。君子為民所載而得輿,則自坤出復,“後得主”也。

《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小人剥廬,終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果”,“廬”,坤“輿”。處剥之上,有剛直之德,羣小人不能傷害也,故果至碩大不被剥食矣。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小人處之,則庶方无控,被剥其廬舍,故曰“此下朱有“小人”二字。剥廬,終不可用”矣。

釋曰 “君子”,謂上陽,厚下安宅,故“為民所載”。“小人”,謂陰消上者,剥廬入坤,故“終不可用”。侯意謂剥上之位,君子處之則民賴以安,民載於君子之德也,小人處之則陽消入陰大厦垂傾矣。位同而處之者不同,安危存亡,存乎其人而已,與虞義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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