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盡,剥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也。為本篇無“也”字。
崔憬曰:夫《易》窮則有變,物極則反於初,故剥之為道不可終盡,而受之於當“以”。復也。
釋曰 物無終盡之理,陽窮於上,則入坤而反出於震。乾元息初為生物之本,故剥受以復。
震下坤上為復。亨。
何妥曰:“復”者,歸本之名。羣陰剥陽至於朱作“于”。幾盡,一陽來下,故稱“反復”。陽氣復反而得交通,故云“復亨”也。
補 鄭康成曰:“復”,反也,還也。陰氣侵陽,陽失其位,剥窮入坤,六位皆无陽。至此始還反,起于初,故謂之“復”。陽,君象,君失國而還反,道德更興也。《左傳為·襄二十八年》正義。
釋曰 “復”,陽復也。陰氣剥陽,窮上入坤,潛孕坤中,反出於震而來復,《彖》曰“剛反”是也。在人事則撥亂反正,克己復禮,息邪反經皆是。“亨”者,乾元通坤也。坤時天地閉塞,純陰包陽,至此天行極而還復,陽氣始動地中,剛反交於坤初而息,故“亨”。《彖》曰“剛反動而以順行”,虞坤卦注謂“陰極陽生,乾流坤形,坤含光大,凝乾之元,終於坤亥,出乾初子,品物咸亨”是也。惟“亨”故“復”,復則其亨益盛。六十四卦消息皆乾坤交通,而復則乾元亨坤之始,故特言“亨”,而其下極陳天行消息以明亨義。不言“元”者,復即元,初“不遠復,元吉”是也。
出入无疾,朋來无咎。
虞翻曰:謂出震成乾,入巽成坤。坎朱脱“坎”字。“疾”,十二消息不見坎象,故“出入无疾”。兑“朋”,在内稱“來”,五陰從初,初陽正,句。息而成兑,故“朋來无咎”矣。
補 “朋”,京作“崩”,《釋文》。曰:自上下者為崩。《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息卦體震兑乾,消卦體巽艮坤,無坎離象。葢坎離為乾坤中氣,藏於中不可見。但離為日,坎為月,月受日為明,陽爻即日光。張氏謂震巽兑艮皆可見離象,坎為月精,晦朔之交不可見。陽陷陰中為疾,故惟取不見坎象之義云“无疾”也。陽出震成乾為息,入巽成坤為消,消疑於疾矣。實則十二消息,乾元之出入耳,既入坤,即出震,陽未嘗喪也,何疾之有。“朋來无咎”,虞云“兑為朋”,葢二陽為朋。初陽既正,則息臨體兑,直方而大,德无不利。陽與陽為朋,自臨至夬皆體兑,至乾“見羣龍”,眾陽並息,莫之夭閼,何咎之有。京氏“朋”作“崩”,自上而下,消艮入坤,出震得正,故“无咎”。鄭云“君失國而還反,道德更興”,亦“崩來无咎”之義。但《易》重“得朋”,此“朋”即泰九二三陽為朋之義。諸家皆作“朋來”,當以“朋”為正。
反復其道,七日來復。
案:易軌,一歲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以坎震離兑四方正卦,卦别六爻,爻主朱、盧作“生”。一氣。其餘六十卦三百六十爻,爻主一日,當周天之數。餘五日四分日之一,以通閏餘者也。剥卦陽氣盡於九月之終,至十月末,純坤用事。坤卦將盡則復陽來,隔坤之一卦六爻為六日,復來成震一陽爻生為七日,故言“反復其道,七日來復”,是其義也。天道玄邈,理絶希慕,先儒已論,雖各指於日月,後學尋討,朱誤“計”。猶未測盧誤“側”。其端倪。今舉約文,略陳梗概,以候來悊如積薪者也。
補 鄭康成曰:建戌之月以陽氣既盡,建亥之月純陰用事,至建子之月陽氣始生。隔此純陰一卦,卦主六日七分,舉其成數言之而云“七日來復”。《正義序》云,鄭引為《易緯》之説。
“反復”,劉本同,本又作“覆”。《釋文》。
釋曰 姚氏曰:“陽自剥反復起於初,其道,謂陽道,所謂德之本也。”案: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道”者,元也,天地之心也。“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剥所以能復,以道存焉耳。乾三“終日乾乾反復道”,則泰不反否,小畜“復自道何其咎”,則消可復息,皆同義。“七日來復”,鄭謂自剥至復隔坤純陰一卦,卦主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以一爻為一日,坤六爻兼復初云“七日來復”。虞氏亦云消乾六爻為六日,剛來反初七日。“七日來復”,入坤即出震,其復不遠,天之大數七也。惠氏曰:“尋《易緯》之義,坎離震兑各主一方,爻主一氣,二十四爻主二十四氣。其餘六十卦,卦有六爻,爻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餘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以八十分為日法,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分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别各得七分,是每卦六日七分也。”
利有攸往。
虞翻曰:陽息臨成乾,小人道消,朱誤“消坤”。君子道長,故“利有攸往”矣。
釋曰 乾元亨坤无疾无咎為萬物始如是,故既復則陽必上息,在人事則“利有攸往”,《彖》曰“剛長也”。復剛始反,至臨則剛浸而長,至泰則“君子道長,小人道消”,故虞云“陽息臨成乾”,謂成泰也。
《彖》曰:復亨,
虞翻曰:陽息坤,與姤旁通。剛反交初,故“亨”。
釋曰 云“剛反交初故亨”,則虞亦兼從舊讀以“剛反”釋“復亨”。此經下注,李移於此。
剛反動而以順行,
虞翻曰:剛從艮入坤,從反震,從坤反震。故曰“反動”也。朱、盧無“也”字。坤順震行,故“而以順行”。陽不從上來反初,故不言“剛自外來”,是以明“不遠之復”入坤出震義也。
補 “剛反動而以順行”,諸家多以“剛反”絶句。《釋文》。
釋曰 此以生爻合重卦釋“復亨”之義,即以明“出入无疾”以下之義。“剛”,乾元也,乾元從艮入坤,反出震而息坤初,是“反動而以順行”。“反”即“復”,“動以順行”即“亨”。乾元本自坤息震,以至純乾,息極而消,窮剥入坤,復出於震,故曰“反”。“動”,謂震,震初為乾元,天行不息,故“動”。“順”,謂坤,乾元出坤入坤,以陽通陰,以陰成陽,與時偕行,故“以順行”。乾陽出震,以坤而行,非剥上與初易位,故不言“剛自外來”。蓋自遘至剥,陽消,陰即凝之,至剥上入坤,坤中已包有純乾六陽,初震即應時而出。天行無一息之停,是以經言“出入无疾”以下,明“復亨”之義如是也。虞以“剛反動”三字連讀,諸家讀“剛反”絶句,大義同。
是以出入无疾,朋來无咎。
侯果曰:陽上出,君子道長也。陰下入,小人道消也。動而以下脱“順”字。行,故“出入无疾,朋來无咎”矣。
釋曰 “是以”二字直貫至“剛長”也,皆承“剛反動而以順行”言之,出入皆屬陽,此通論消息大義。侯謂陽出陰入,專據復時言,義似稍隘。
反復其道,七日來復,天行也。
虞翻曰:謂乾成坤,反出於震而來復,朱誤“攻”。陽“道”,故“復朱脱四字。其道”。剛為晝日,消乾六爻為六日,剛來反初,故“七日來復,天行也”。
侯果曰:五月天行至午,陽復而陰升也。十一月天行至子,陰復而陽升也。天地運當“行”。往,陰陽升復,凡歷七月,故曰“七日來復”,此天之運行也。《豳》詩曰“一之曰觱發,二之日栗烈”,“一之日”,周之正月也,“二之日”,周之二月也,則古人呼“月”“日”明矣。
釋曰 “天行”之“行”,即“剛反動而以順行”之“行”,此總釋“出入无疾”以下四句。虞注本在經下,引《彖》解經,言乾元運行往來,有出入而無絶息,出則朋來无咎,入則反復不遠,是“天行”也。侯以復為陰復,本王弼《象傳》注,非是。其訓“七日”“七月”,於理可通,然非古義。
利有攸往,剛長也。
荀爽曰:利往居五,剛道浸長也。
釋曰 剛既反而上息,至泰乾成,至夬五正,至乾陽盈,是剛長也。復“利有攸往”,剛長之始。夬“利有攸往”,剛長之終。剥“不利有攸往”,小人長,否之極也。復“利有攸往”,君子道長,小人道消,泰之本也。
復,其見天地之心乎。
虞翻曰:坤“復”,朱誤“腹”。謂三復位時,離“見”,坎“心”,陽息臨成泰,乾天坤地,故“見天地之心”也。
荀爽曰:“復”者,冬至之卦。陽起初九為天地心,萬物所始,吉凶之先,故曰“見天地之心”矣。
釋曰 天以陽生萬物,以陰輔之。“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謂易”。六陽消息始於乾元亨坤出震,萬物發生之端,故“見天地之心”。虞氏謂自坤“復”,陽先反三成謙,體坎“心”,息履體離“見”。復息成泰,乾“天”,坤“地”,是天地之心於息復之始見之。“天地之心”,元也,初“不遠復元吉”,故“見天地之心”。“元者善之長”,“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我心正而天地之心見矣。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虞翻曰:“先王”,謂乾初,“至日”,冬至之日,坤闔“閉關”。巽“商旅”,為近利市三倍,姤巽伏初,故“商旅不行”。姤《象》曰“后以施命誥四方”,今隱復下,故“后不省方”。復為陽始,姤則陰始,天地之始陰陽之首,已言“先王”,又更言“后”,“后”,君也,六十四卦唯此重耳。
宋衷曰:“商旅不行”,自天子至公侯不省四方之事,將以輔遂陽體,成致君道也。制之者王者之事,奉之者為君之業也,故上言“先王”而下言“后”也。
補 鄭康成曰:資貨而行曰商。旅,客也。《釋文》。
《白虎通》曰:冬至所以休兵不舉事,閉關商旅不行何?此日陽氣微弱,王者承天理物,故率天下靜不復行役,扶助微氣,成萬物也。《誅伐》。
釋曰 “雷”,陽氣也,陽氣剥極於上而聚在地中,為來歲“雷出地奮”之本,故“復”。乾元息初,德之本,故稱“先王”。上言“先王”而下言“后”,姚氏曰:“‘先王以’者,法此為制。‘后不省方’,所制典禮也。”案:虞引遘《象》“后以施命誥四方”,而曰“復為陽始,遘則陰始”云云,葢謂復與遘旁通。陰陽相並俱生,復為陽始,而遘巽即伏其下,是陰陽之首天地之始。故既言“先王”而又言“后”以兼遘義,明遘之“施命誥四方”,即自此“后不省方”而來。“復見天地之心”,陰陽並從此起,故六十四卦唯此重耳。復十一月卦,故稱“至日”。陽初生甚微,安靜而後能長,故先王法之“以至日閉關”,止商旅不得行。張氏曰:“震為大塗,剥艮為門,伏遘巽為利市,關象。”案:闔户謂之坤,坤在上,故“閉關”。巽“商旅”,遘巽伏震下,故“商旅不行”。遘時陽在上,當發揚以制陰,故“施命誥四方”。復時陽在下,當安靜以養陽,故“后不省方”,亦乾初“潛龍勿用”之義。
初九:不遠復,无祇為《集解》各本誤作“祗”,今從唐石經、宋本為《釋文》正。悔,元吉。為《釋文》:祇,音支。
崔憬曰:從坤反震而變此爻,“不遠復”也。復而有應,故獲“元吉”也。
補 鄭康成曰:“祇”,病也。
馬融曰:“祇”,辭也。之是反。
韩康伯曰:“祇”,大也。祁支反。
陸、王肅作“禔”。時支反。陸績曰:“禔”,安也。
《九家》作“”。音支。並為《釋文》。
陸希聲曰:“祇”,適也。《撮要》。
釋曰 初,復之主也。陽自剥入坤,即由坤出震,七日來復,故不遠復。其在人事,則念慮隱微,差若豪釐,即審其幾而復於正。子曰:“顔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程《傳》謂“顔子無形顯之過”,由其明而剛,故過未形而速改,是“不遠復”。克己復禮,所以脩身也。“无祇悔”,鄭讀“祇”“疧”,病也,即“出入无疾”之義。馬訓“祇”“語辭”,適也,如《康誥》“適爾”之“適”。“有不善未嘗不知”,“未嘗復行”,故无偶爾之陷於悔,義亦通。“元”,始也,大也,乾元正為萬物始,克己復禮為聖功始,善莫大焉,故“元吉”。《釋文》“祇”音“支”,則字當從“氏”聲,叚“神祇”之“祇”為之。陸、王肅作“禔”訓“安”,古“氏”聲、“是”聲字多通用,“震无咎者存乎悔”,无安於悔,“知之未嘗復行也”。韓訓“大”,九家作“”,“”,多也,多、大義近。或曰古多、祇字通,“”即“祇”之叚。
《象》曰:不遠之復,以脩為周作“修”,注同。身也。
侯果曰:“祇”,大也。往被陰剥,所以有悔。覺非遠當“速”。復,故无大咎。以此脩身,顔子之分矣。
釋曰 張氏曰:“坤為身,剛反通坤,故以脩身。”案:精神之運,心術之動,失未遠而已復,脩身之道莫善乎此,故无病悔。侯訓“祇”“大”,用韓伯説,若然,則已小有悔矣,非“元吉”之義。
六二:休復,吉。《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為《釋文》:下,如字,徐户嫁反。
王弼曰:得位居中,比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復之休也。
補 王肅曰:下附於仁。《釋文》。
釋曰 鄭否五注云:“休,美也。”《毛詩傳》曰:“休休,樂道之心。”震為樂,二體震下就初,美初之復而樂之,資其仁以自益,力不勞而學美以復於道,則能為初朋而息陽矣,故“吉”。復五陰自上六外,得位者以居正體復,失位者以之正為復,復成既濟,所以息陽。二中正下仁,故體復而能息復。豫六二“知幾”,欲四復初,己得休之,正此“休復”“下仁”之義。
六三:頻復,厲,无咎。
虞翻曰:“頻”,蹙也。三失位,故“頻復厲”。動而之正,故“无咎”也。
補 馬融曰:“頻”,憂頻也。
“頻”,本又作“嚬”。
鄭作“顰”。並為《釋文》。
釋曰 三不中不正,於初非比非應,其復道也難,故象“頻復”。惠氏曰:“頻,古作‘為’,《説文》曰:‘,水厓,人所賓附,為蹙不前而止。从頁,从涉。’三以陰居陽,失位无應,為蹙而復,故‘厲’。動正,故‘无咎’。鄭作‘顰’,義同。”張氏曰:“三處震終,虩虩畏懼。震為足,變坎大川,將變而懼,故謂之‘頻’。離為目,目上震懼,頻蹙之象。有苦其身勞其思黜其嗜欲以從道者,‘頻復’之謂也。頻而不已,安之矣。厲也,何咎之有。”案:“頻”又作“嚬”,俗字。
《象》曰:頻復之厲,義无咎也。
侯果曰:處震之極,以陰居陽,懼其將危,頻蹙而復,履危反道,義亦无咎也。
釋曰 困知勉行,雖愚必明,雖柔必强,故“義无咎”。侯釋“厲”義未允。
六四:中行獨復。《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虞翻曰:“中”謂初,震“行”。初一陽爻,故稱“獨”,四得正應初,故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俗説以四位在五陰之中而獨應復,非也。四在外體,又“又”字當在下句“不”字上。非内象,不在二五,何得稱“中行”耳?當“耶”。
補 鄭康成曰:爻處五陰之中,度中而行,四獨應初。《漢上易傳》。
釋曰 《易》重當位,其次為應。五陰皆從初而四獨應之,故特著“中行獨復”之文。“中行”,猶中道,謂初也。“獨復”,四獨應初,獨歸於中行,《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孔氏謂從道而歸,此言深得經旨。四能自得師,獨知所歸,與《春秋傳》説上六“迷復”“復歸無所”者正相反。上,初之反,四,初之應也。初為中行而於四言之者,以四在五陰之中,即全卦之中,能度中而行,知初為中道而獨行應之,故於四著初之為中行,即以見四於三才六畫有中義。繫辭之法,因象顯義,彼此互見類然。葢《易》言“中”有三例:一以二、五為中,兩體之中也,《彖傳》、《象傳》所謂“剛中”“柔中”是也;一以復、姤之初為中,天地之中也,《彖傳》云“復其見天地之心”是也;一以三、四為中,全卦若互體之中也,乾《文言》云“中不在人”,《繫》言“中爻”以别初上,下兼舉二與四、三與五是也。泰之中行在二,據兩體之中也。復之中行在四,益之中行在三四,以其為全卦之中也。剥三復四皆處五陰之中,剥曰“失上下”,復曰“中行”,經傳互證,義正相發。虞以“中行”為初,鄭以“中行”為四應初,義本相成,惟虞以“獨復”并指初,則於《象傳》不協。《象》於二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言二所以“休復而吉”者,以下初故,則“休復”謂二也。於四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言四所以“中行獨復”者,以從初故,則“獨復”謂四也。惟四有中義,故獨歸於中行。虞又云“俗説以四在五陰之中而獨應復”,是漢時通行《易》義説此爻皆如此,鄭注正與之合。虞駁舊説,於《象傳》、《繫辭》、《文言》均察之未詳,訾非其理矣。
六五:敦復无悔。《象》曰:敦復无悔,中以自考也。
侯果曰:坤為朱誤“謂”。厚載,故曰“敦復”。體柔居剛,无應失位,所以有悔。能自考省,動不失中,故曰“无悔”矣。
補 鄭康成曰:“考”,成也。
向秀曰:“考”,察也。並為《釋文》。
釋曰 復道動而以順行,五居中體順,伏陽在内,以陰養陽,動正即濟,復於是乎成,故稱“敦復”。“敦”,厚也,坤為厚,《繫》曰“安土敦乎人”,據德依仁,持養深固,是復之敦厚者。失位“悔”,擇乎中庸,存養省察,誠以自成,故“无悔”也,與初“无祇悔”終始相明。惠氏取荀注“敦臨”之義,謂過應于初,故曰“敦復”。初為卦主,五在復家而非其應,過應敦厚于陽,其好仁也誠,其信道也篤,敦厚崇禮,居安資深,惟敦厚於復,故其復也敦,義相成。“中以自考”,“考”,鄭訓“成”,諸家訓“省”訓“察”,義相因。凡“敦”者,厚終之義,臨、艮皆於上言“敦”,復上别取義,故於五言之。復初至五以君德言,則修身下仁,改過從道,執中敦固,皆撥亂反正之道。
上六:迷復,凶,有災眚。
虞翻曰:坤冥“迷”,高而无應,故“凶”。五變正時,坎“災眚”,故“有災眚”也。
補 “災”,本又作“灾”,鄭作“烖”,曰:異自内生曰眚,自外曰祥,害物曰災。当作“烖”。
《子夏傳》曰:傷害曰“災”,妖祥曰“眚”。並為《釋文》。
《春秋傳》曰:欲復其願而棄其本,復歸無所,是謂“迷復”,能無凶乎。
釋曰 剥消艮入坤,“小人剥廬”,與復初息坤出震正相反。復上,即剥消入坤者,所謂“先迷失道”。剥、復猶泰、否,泰自否反,五爻皆言泰,上獨言其否而傾者。復自剥反,五爻皆言復,上獨言其剥而消者。蓋剥之所以能復者,以其道也。經云“反復其道”,得其道則剥窮於上,復反於下,轉危為安,易亡為存。失其道則剥在彼而復在此,聖人興而亂人廢矣。“迷復凶”,傳曰“欲復其願而棄其本,復歸無所,是謂迷復”。當“小人剥廬”之時,國破家亡,曷嘗不願復,欲復而棄所以復之本,失道妄行,奚其適歸,是之謂“迷”。本,謂道也;歸,歸於道也。虞氏謂“坤冥為迷,高而无應,故凶”,“迷復”,剛不反也,“无應”,朋不來也,其所謂忠者不忠,而所謂賢者不賢,小人之使為國家,葘害並至,故有“烖眚”。虞云“五變坎為災眚”,此就復象以言迷者之凶。五正坎,復成既濟,於迷者為災,湯武正位,桀紂之災也。“災”,“灾”之或體。“烖”,籀文“灾”。
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
虞翻曰:三復位時而體師象,故“用行師”。陰逆不順,坤為死喪,坎流血,故“終有大敗”。姤乾為君,滅藏於坤,坤為異邦,故“國君凶”矣。
荀爽曰:坤為眾,故“用朱作“曰”。行師”也。謂上行師而距於初,陽息上升,必消羣陰,故“終有大敗”。“國君”,謂初也,受命復道,當從下升。今上六行師,王誅必加,故“以其國君凶”也。
釋曰 此以下極言迷復之凶。“用行師”,欲復其願也,荀氏謂“坤為眾”,虞氏謂“三復位體師,故用行師”。初既自坤息,羣陰歸之,三從而之正,師眾皆初之有,上迷失道而用行師以距初,不敗何待。行師當以順,今上六以陰距陽,以迷距明,行逆不順,陽長則陰必消。五正坎,王公設險,行不順而遇險,坤為死,坎流血,故“終有大敗”。“國君”,虞取象姤乾,剥消自姤始,姤乾為君,消剥入坤而滅,國君凶之象。以迷行師,師大敗以及其國君凶,左氏謂“楚子將死”,正取此義。曰“其國君”者,復以初為君,上體坤為異邦,由復家指“迷”者言,故曰“其國君”,謂陽之滅坤中者也。初復則吉,上迷則凶,正相反。《象》曰“迷復之凶,反君道也”,上反為君之道,故迷不能復,師敗而受其凶。荀氏以國君為初,注文不備。以意推之,蓋謂初體震為國君,受命當王,上與初反,本剥乾消入坤者,是異邦之君,故曰“其國君”。行師犯順,王誅所加,故凶。或可荀注謂“初也”之“初”,當“上”,“受命”上脱“初”字,初為受命王而上距之,故師敗君凶。如此讀正,文義尤明。
至于十年不克征。
虞翻曰:坤“至”,“十年”。陰逆坎臨,當“險”。故“不克征”。謂五變設險,故帥師敗,喪君而无征也。
何妥曰:理國之道,須進善納諫,迷而不復,安可牧民,以此行師,必敗績矣。敗乃思復,失道已遠,雖復十年乃征,无所克矣。 案:坤為先迷,故曰“迷復”。坤又為師象,當“眾”。故曰“行師”。坤數十,“數”上朱衍“主”字。十年之象也。
釋曰 “十年”,數之極。“征”者,上伐下也。上行師,自謂出征,實則君義在初,受命復道,上以逆犯順,非征也,其何能克。“不克”者,“反君道”,義弗克也。以上據《春秋傳》推虞、荀義通合釋之。惠氏申荀,張氏申虞,義各不同,詳《箋釋》。
《象》曰:迷復之凶,反君道也。
虞翻曰:姤乾“君”,坤陰滅之,以國君凶,故曰“反君道”也。
釋曰 上所以迷不能復師敗君凶者,以反君道也,傳所謂“棄其本也”。然則得君道者,雖剥必復無疑矣,此天地之心昭然可見者。
无妄
《序卦》曰: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
崔憬曰:物復其本則為成當“誠”。實,故言復則无妄矣。
釋曰 “无妄”,古有三讀:一如字,謂心无邪妄,物无災妄,《京氏易傳》及《九家》説也。一讀“妄”“望”,以德行言,謂實理自然,動直行正,无所希望而為之,以治道言,謂時當災厄,物无所望,“先王茂對時育萬物”,乃使物无勤望之憂,鄭卦辭《彖傳》注及《京氏章句》説也。一讀“妄”“亡”,虞氏説也。葢聖人以至誠无妄贊化育,為天下禦災捍患,當无望之時而卒使物无所亡,故《雜卦》曰“无妄災也”,《序卦》曰“復則不妄”,義實一貫。
震下乾上為无妄。
何妥曰:乾上震下,天威下行,物皆絜齊,不敢虚妄也。
補 《京氏傳》曰:乾剛震動,二氣運轉,天下見雷,行正之道,初元為正。剛正陽長,物无妄矣。内互見艮,止於純陽;震為主於内,動不妄。外互見巽,順於陽道。四可貞由此。天行健而動,動即天行。剛正於物,物則順也。乾元通陰,故“利貞”。
馬融、鄭康成曰:“妄”,猶“望”,謂无所希望也。
王肅同。《釋文》。
釋曰 朱子曰:“无妄,實理自然之謂。《史記》作‘无望’,謂‘无所期望而有得焉’者,其理亦通。”案:妄、望聲近,義亦相因,凡事有所希望而為之者皆妄也。无所希望,惟知為所當為者誠也。卦内震外乾,“天下雷行,物與无妄”,天以陽氣鼓動萬物,物資之以發生,非有期待而自得之,氣性純一,無有虚妄。《中庸》曰:“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不貳”,至誠无妄也,“不測”,无所希望也。至於禍福之來,亦氣運自然,无可希望而趨避。聖人惟體天地好生之仁,為民禦災,使各遂其生,无所勤望,以合天命之正,故无妄又為救災之卦。无妄,天道也,卦名“无妄”,言聖人以至誠體天道,盡性贊化育也,惟然故物无所亡。
元亨利貞。
虞翻曰:朱脱此三字。遯朱作“遁”,下句同。上之初,此所謂四陽二陰,非大壯則遯來也。剛來交朱誤“爻”。初體乾,故“元亨”,三四失位,故“利貞”也。
釋曰 此言无妄有成既濟之道。遯時陰消陽,上反初,乾元正,以陽通陰,故“元亨”。四可貞,初使四正,則上當與三易位,故“利貞”。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非正”,謂上也,四已之正,上動成坎,故“有眚”。變而逆乘,天命不右,朱作“祐”。故“不利有攸往”矣。
釋曰 无妄利於正,其或非正而行則有眚,故“不利有所往”。虞以“匪正”為上,據上九爻辭“行有眚无攸利”而言。卦三、四、上皆失位,四應初而正,三從上而易,則各正性命,災害不生,既濟定矣。然遯消之時,三或未能遠與上易,則上不變成益,厚生而後正德,亦所以濟之之道。因時順理,無期必之心,所謂“无妄”也。若上既不能正三,而自以不正妄動,則陽反入陰體屯坎多眚而民受其災。无妄主陽,三之災,上為之,故“匪正”指上。爻稱“行有眚”,《彖》曰“无妄之往何之矣”,眚由於行,故“不利有攸往”。上體无妄而未能大正,用靜則益,陽无所亡,用作則妄,人失所望矣。
《彖》曰:无妄,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内。
蜀才曰:此本遯卦。案:剛自上降,為主於初,故“動而健,剛中而應”也。於是乎邪妄之道消,大通以正矣,无妄大亨,乃天道恒命也。
釋曰 乾元反初,陽无所亡,中有所主,羣妄自息,靜專動直,不願乎外,无所希望,故名“无妄”。仁義禮知非由外鑠我,云“剛自外來”者,至誠無息,合外内之道。乾元自初至上六畫一體,其發而至上者,即其伏於初者也,與初“剛反”同義,非假於外物之謂。凡生爻之法,皆兩爻剛柔相易,獨无妄、大畜、損、益變其例。張氏謂“无妄依例當遯三之初”,此“上之初”者,消卦之始,特正乾元,與否上成益同義。凡《彖》云“外”“内”,皆指内卦外卦。“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内”,則上之初明矣。蜀才説本虞義,惟讀“妄”如字為異耳。
動而健,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命也。為此下各本有“其為匪正”二句,今移下節首。
虞翻曰:“動”,震也。“健”、“大亨”謂乾。“剛中”謂五,“而應”,句。二。句。“大亨以正”,變四承五。乾“天”,巽“命”,故曰“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釋曰 此釋“元亨利貞”之義。初體乾元,存諸中者堅定專確,无所妄求希望於外,則天下之物无足以撓之,故“動而健”。初,君心也,五,君位也。五以剛居中,心有主則動必以正,剛而不過。二“利有攸往”,為五之正應,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故“剛中而應”。夫然故能“大亨以正”,成既濟育萬物,物无災妄亡失之患,勤望之憂,是乃天之正命也。虞以“大亨”為乾,張氏曰:“‘大亨’,初也,初體乾,故謂乾。初乾使四變,故曰‘以’。”案:四變成益體巽,故虞釋天命取巽象。實則“命”者,陰陽一定之理,初既命四變體巽,則三上自易而成既濟矣。此節末各本皆有“其匪正”二句,以虞注“動震也”云云屬其下。愚謂此二句述經文,下節“无妄之往”云云正釋此文,宜相屬。虞注“動震”云云,惟釋“動而健”以下四句,於此二句無涉。李氏釐析章句不應如此,必後人傳寫之誤,今據傳注文義改定以就其正。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為二句原在上節末虞注前,非其次。无妄之往,何之矣。
虞翻曰:謂四已變,上動體屯坎“泣血漣如”,故“何之矣”。
補 鄭康成曰:“妄”之言“望”,人所望宜正,行必有所望。行而无所望,是失其正,何可往也。《後漢書為·李通傳》注。
釋曰 此以下,引“匪正”二語而釋之。无妄由初而利貞,三上當易,其或三未能從上而易,則上當不動成益,雖未大正,正之道也。若上既不能正三,而自以失位妄動,則不正之失見,而陽將入陰,故别之曰“其匪正”。匪正而往,不足以濟,徒成屯難,使三無所應,災及邑人,故“有眚”而“不利有所往”。“无妄之往,何之矣”,既已无妄,不宜有往。姚氏曰:“无妄則不宜妄行,上匪正而動,是處无妄之時而妄者也,故曰‘无妄之往’。”“之”,之匪正者也,匪正而往,何所之也。鄭以此“无妄”“行而无所望”,葢“无妄”之義,正則己无所幸望也,人无所怨望也,非正則人无所仰望也。經於无妄中别出一義,切指之曰“其匪正”,故鄭知傳“无妄之往”,為人无所仰望。人无所仰望而往,其将何之,言“攸往”必“不利”也。上失位,懼其亢極妄動以失人望,故戒之。此從“无所希望”中轉出一義。
天命不右,為朱作“祐”,注同。行矣哉。
虞翻曰:“天”,五也,巽“命”,“右”,助也。四已變成坤,天道助順,上動逆乘朱誤“服”。巽命,故“天命不右,行矣哉”,言不可行也。馬君云“天命不右行”,非矣。
補 “右”,本又作“祐”,又作“佑”。
馬融曰:“右”,謂天不右行。
鄭康成曰:“佑”,助也。並為《釋文》。
釋曰 “天命不右”,釋“有眚”。“天”,謂乾五,巽“命”,四已變成益體坤,二應五,天之所助者順,則利有攸往。上不能易三使陰皆從陽而自妄動,陽消巽滅,逆乘五命,故“天命不右”。“行矣哉”,言不可行,正釋“不利有攸往”之文,“行”,即往也。馬以“右行”連讀,謂天左旋不右行,右行為反天命,義殊迂曲,且不辭,鄭所不取,虞駁之是也。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无妄。
《九家易》曰:天下雷行,陽氣普徧,朱作“遍”。無物不與,故曰“物與”也。物受之以生,无有災妄,故曰“物與无妄”也。
虞翻曰:“與”,謂舉,“妄”,亡也,謂雷以動之,震為反生,萬物出震,无妄者也,故曰“物與无妄”。《序卦》曰“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而京氏及俗儒以“大旱之卦,萬物皆死,无所復望”,朱誤“妄”。失之遠矣。“有无妄然後可畜”,不死明矣。若物皆死,將何畜聚,以此疑也。
補 《漢書》谷永曰:遭无妄之卦運。應劭曰:天必先雲而後雷,雷而後雨,而今无雲而雷。“无妄”者,无所望也,萬物无所望於天,災異之大者也。
釋曰 虞於此節引京説,葢《京氏章句》釋“天下雷行,物與无妄”二句,“大旱萬物皆死無所望”,與《易傳》讀“妄”如字者不同。凡《象傳》舉兩象下皆直接卦名,此獨云“物與无妄”,疑轉一義,故京以“物皆无望”釋之。所謂无望之禍,與諸文直言无妄,謂不妄有所希望者殊。“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則除去天地之災,出諸死地而生之,使物无所怨望,故云“復則不妄”,“有无妄然後可畜”,不必如虞氏所難也。“天下雷行”,依《九家》及虞義,則謂陽氣及物,無有災妄,震為反生,萬物皆生无所亡失。虞訓“與”“舉”,皆也。依京義,則謂無雲而雷,大旱之象,物皆无望,谷永、應劭正用京義。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虞翻曰:“先王”謂乾,乾盈“茂”,艮“對時”,體頤養象,萬物出震,故“以茂對時育萬物”。言物皆死,違此甚矣。
侯果曰:雷震天下,物不敢妄,威震驚洽,无物不與,故“先王以茂養萬物”,乃對時而育矣。時泰則威之以无妄,時否則利之以嘉遯,是對時而化育也。
補 馬融曰:“茂”,勉也。“對”,配也。《釋文》。
釋曰 順時布令,害至為備,自强不息,德施普博,是无妄之既濟也。
初九:无妄,往吉。
虞翻曰:謂應四也。釋“往”義。四失位,故命變之正,四變得位承五應初,故“往吉”。此下朱有“矣”字。在外稱“往”也。四在外,初往應之。
釋曰 初以剛為主於内,立誠行正,動與天合,不願乎外,“无妄”者也。應在四,四失位,初命變之正,所謂“大亨以正”。四變得位承五,為初正應,初往則吉,故“往吉”。“誠”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正己而物自正,物所由无亡也。
《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
虞翻曰:四變應初,夫妻體正,故“往得志”矣。
釋曰 誠無不動,无望而志自得。虞云“夫妻體正”,震巽為夫妻,陰陽之義猶男女,乾元亨坤,嘉會禮通,類萬物之情,由益而濟矣。
六二:不耕穫,不葘畬,為《釋文》:畬,音餘,《字林》弋恕反。則利為有攸往。
虞翻曰:有益耕象,无坤田,故“不耨”。當“耕”。震為禾稼,艮為手,禾在手中,故稱“穫”。田在初,一歲曰“葘”,在二,二朱誤“三”。歲曰“畬”,初爻非坤,故不葘而畬也。得位應五,利四變之益,則坤體成,有耒耨之利,故“利有攸往”,往應五也。
補 馬融曰:“葘”,田一歲也。“畬”,田三歲也。《釋文》。
鄭康成曰:一歲曰葘,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詩為·采芑》正義。
董遇曰:“葘”,反草也。悉耨曰畬。《釋文》。
《禮·坊記》:子云:禮之先幣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後禒也,《易》曰“不耕穫,不葘畬,凶”,以此坊民,民猶貴禄而賤行。鄭氏曰:言必先種之乃得穫,若先葘乃得畬也,安有無事而取利者乎?田一歲曰葘,二歲曰畬,三歲曰新田。行,猶事也,言務得其禄不務其事。
《吕覽》説:“不耕而穫”。《貴因》文。
釋曰 “不耕穫,不葘畬”,以《禮記》引《易》推之,葢先難後獲之義,《記》云“先事而後禄”。引《易》此文下有“凶”字,耕葘以喻事,穫畬以喻禄,“不耕穫,不葘畬”,是不務其事而務其禄,故“凶”。“凶”字或古《易》異文,或記者申成《易》義以證明夫子之言。如《記》義,則經云“不耕穫”者,謂不耕而望有穫。无妄體益耕象,四未變,無坤田,故“不耕”。震為稼,互與艮手連,稼在手,故“穫”。“不葘畬”者,謂不葘而望成畬。田一歲曰葘,初非坤,故“不葘”。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二、三皆坤爻,故“畬”。虞及鄭《禮記注》作“二歲曰畬”,葢所據《爾雅》有别本,要於《易》義皆通。穫必由耕,畬必先葘,四未變成坤,無田可耕葘,安有穫畬。卦名“无妄”,“妄”者,望也,《象》曰“未富”,則“穫畬”乃望之之辭。鄭《記》注云“不務其事務得其禄”,《淮南·説林》云“不能耕而欲黍粱”,是其義。不耕望穫不葘望畬,當无妄之時,憂勞百姓非不切也,然徒望无益,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故繼之曰“則利有攸往”。既望穫畬,則利有所往而務其事,“往”,謂往應五。初已使四變成益體坤,有耒耨之利,二應五,上下合志,利用大作,對時育物,故“利有攸往”。《象》曰“不耕穫,未富也”,富而後教,不耕望穫是猶“未富”。二往應五,勤民恤功,盡力耕葘,則无所希望於穫而自穫,无所希望於畬而自畬,民富而濟,不妄求而自无亡矣。人臣事君,敬其事而後其食,君子立身,正誼不謀利,明道不計功,皆此義。張氏、姚氏則謂不耕而自穫不葘而成畬,故“利有所往”,即“學也禄在其中”、“不習无不利”之義,與《吕覽》述《易》文合。姚氏又引《禮記》通合説之,《象》曰“未富”,謂非以穫畬為富而始耕葘,喻君子經德不回,非以干禄。夫然,故禄不求而自至,猶不耕而穫,理亦互通。
《象》曰:不耕穫,未富也。
虞翻曰:四動坤虚,故“未富也”。
釋曰 不耕望穫,四未動,无坤田,即動,坤田猶虚,故“未富”,二應五,利用大作,耒耨之利以益民,乃所以富之。坤虚得陽則實,二應五益民,三上終易,當而濟矣。張、姚則謂非望穫畬之富而耕葘,自然得之。
六三:无妄之災,或繫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象》曰:行人得牛
虞翻曰:上動體坎,朱誤“體道終坎”。故稱“災”也。盧、周無“也”字。四動之正,坤“牛”,艮為鼻、為止,巽為桑、為繩,繫朱作“係”。牛鼻而止桑下,故“或繫之牛”也。乾“行人”,坤“邑人”,乾四據三,故“行人之得”,三係於四,故“邑人之災”。或説以四變則牛應初震,坤為死喪,故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補 阮籍《通易論》曰:有國而不收其民,有眾而不脩其器,行人得之,不亦災乎。
釋曰 无妄四已正,三當與上易成既濟。其或三繫於四,不能遽與上易,則上當不動成益。大亂初平,人心思靜,休養生息,以漸濟之可也。若三不變而上獨變,則成屯,上體坎眚,而三无應受其災。无妄之災,以人事言,則行无所望,失正妄動以取災。虞讀“妄”“亡”,謂既无亡,可益而不益,不足以濟,適以僨事,義相近。以天運言,則大旱之卦萬物皆死無所望之災。《九家》讀如字,謂厄運無可如何,義同。“或繫之牛”以下,言災之可懼,當對時育物以濟之。三承四,四變,三體坤“牛”,四體巽為繩稱“繫”,坤繫於巽,故“或繫之牛”。四本體乾“人”,據三牛,三本坤爻。四變人行,坤牛與連體,象行人牽牛以去,故“行人之得”。三坤“牛”,又“邑人”,牛本邑人之有,三係於四不變,上動成屯,莫益之,或擊之,象喪牛而災,故“邑人之災”。《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明經以“行人”與“邑人”對言,就災象而極言之以著深戒。牛以喻民,邑以喻國。自古國家亂亡,多因凶年萬民離散,不能勞來安集,為敵國外患草澤嘯聚之資,國亡無日,是乃災矣。姚氏曰:“《詩》曰‘中原有菽,庶民采之。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有民而不能治,則能治者得之,此其所以災也。”虞引“或説”以四變體坤為牛,應初震,震為行人,三體坤為死喪稱災,四牛為初行人所得,則三邑人失之受其災,義亦大同。但不見上變成屯之象有未備耳。
九四:可貞,无咎。
虞翻曰:動得朱作“則”。正,故“可貞”。承五應初,故“无咎”也。
釋曰 四失位,動得正,故“可貞”。初乾元為主於内,四與合志,動而應之,以上承九五成益,承上益下,物无所亡,為既濟之本,故“无咎”。
《象》曰:可貞无咎,固有之也。
虞翻曰:動陰承陽,故“固有之也”。
釋曰 四體乾而處陰位,爻本巽世,伏陰在下,動則成巽互坤,健而順理,以陰承陽,合於天命之正,非妄有所希望而然,是固有之也。惟固有之,故“可貞”。聖人之正天下,非强人以所難行,亦因其固有者而導之耳。四“可貞”,正也,上不可往,權而後歸乎正也。
九為盧誤“六”。五:无妄之疾,勿藥有喜。
虞翻曰:謂盧、周無“謂”字。四已朱誤“以”。之正,上動體坎,坎“疾,此下朱有“病”字”。故曰“无妄之疾”也。巽為木,艮為石,故稱“藥”。此下朱有“矣”字。坎為多眚,藥不可試,故“勿藥有喜”。“康子饋藥,為未達,故不嘗”,此之謂也。
釋曰 五剛健中正,至誠无妄,以初元之氣贊化育者。“无妄之疾”,鄭讀“妄”“望”,與《九家》讀如字為一義。葢有妄之疾,喜怒哀樂之過節,寒暑飲食之不時,皆可候望而知其疾之將至,扁鵲視齊桓侯是也。若清明在躬,血氣和平,無端而偶觸疾,疾非由妄而致,不能望氣而豫知,是謂“无望之疾”,猶云“不虞之疾”也。惠氏謂无望時之疾,阨運自然,張氏謂雖无亡不能必其无疾,即所謂“无妄之災”,理皆相通。坎為疾,四已正,三不變而上變成屯體坎,使三受其災以為五疾,天時人事不可億度,是“无妄之疾”。百姓之災,君之疾也。“勿藥有喜”,五體巽木艮石有藥象。“无妄之疾”,邪無留滯,無庸施藥攻治。陽稱“喜”,謂疾愈,善治身者不攻疾而務養氣,氣實則病去,善治國者不恃智力以弭患,務敬天勤民,率常居正,以厚國本而繫人心,則患自消弭於無形。五正己以正物,三終變,成既濟。巽艮不見而坎離交,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故勿藥而有喜。
《象》曰:无妄之藥,不可試也。
侯果曰:位正居尊,為无妄貴主。“百姓有過,在予一人”,三、四妄處,五乃憂疾。“疾”字疑當重。非乖攝,則藥不可試。若下皆不妄,則不治自愈,故曰“勿藥有喜”也。
釋曰 “无妄之疾”本無庸藥,若不達疾本而遽藥之,豈能望其必效,是无望之藥也,其可試乎。本无妄而藥之,作聰明,亂舊章,疾乃不可治矣。侯以三、四失位為五之疾,四既正而三不與上易,則上行有眚,三受其災,乃五疾也。
上九:无妄,為句。行有眚,无攸利。
虞翻曰:動而成坎,故“行有眚”。乘剛逆命,故“无攸利”。“天命不右,朱作“祐”。行矣哉。”
釋曰 張氏曰:“无妄矣而行,是求眚也,何利之有。无妄之匪正,非上過也,上之往,非不正也,易惡而眚之,何也?上者,主乎无妄者也,不能正人,又不能益人,孑孑焉惟恐人之以我為不正也而去之,于以災天下而不之卹也,是天命不右也焉爾。”案:如張義,則後世君子之過,心雖無他,而剛愎自用,貽誤天下者皆是。
《象》曰:无妄之行,窮之災也。
崔憬曰:居无妄之中,或當“終”。有妄者也。妄而應三,上下非正,窮而反妄,故為災也。
釋曰 陽窮於上,亢極失正,動反入陰,乘五陽,逆巽命,使三无應成屯難,无妄所以為災也。崔以三、上失位相應為非正,與虞異,恐非此卦時用。云“窮而反妄”,其亦謂陽消入陰與。
大畜
《序卦》曰:有无妄然後可畜,此下朱有“也”字。故受之以大畜。
崔憬曰:有誠實則可以中心藏之,故言有无妄然後可畜也。
釋曰 實理自然,至誠无妄,畜德之本,禦災捍患,物无勤望,畜民之本,故大畜次无妄。
乾下艮上為大畜。利貞。
虞翻曰:大壯初之上,其德剛上也,與萃旁通。二、五失位,故“利貞”。此萃五之復二成臨,“臨者,大也”。至上有頤養之象,故名“大畜”也。
補 “畜”,本又作“蓄”。《釋文》。
釋曰 卦有小畜、大畜。小畜義主陰,其稱名也以生爻,《彖》曰“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以陰畜陽,以財聚人也。大畜義主陽,其稱名也以重卦。《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至誠无息,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乾自畜積其德以畜坤民也。小畜、大畜,於消息皆乾元以坤陰畜陽,所以一主陰一主陽者。小畜通豫,諸陽皆豫四降坤初所息,以一陰畜復陽,所畜者少,故義主陰。大畜通萃,諸陽皆萃五降臨二所息,以二陰畜臨陽,陽之所施者盛,陰之所凝者多,故義主陽。於爻例大壯初之上,剛上據坤成艮,山嶽配天,上下皆陽,畜聚乾氣。艮賢人為民望,乾君尚而養之,皆乾陽畜德以及民之象。山麗乎地,地秉陰,竅於山川,天在山中,艮陰凝聚乾陽,又以陰畜陽之象。陽施陰受,藴養相資,合則同功。大畜者,乾大畜積其德,坤所畜者大也。小畜以財養人,故取需來,大畜以德養民,故取頤象。小畜由豫四降為復,大畜由萃五降成臨者,此夬遘閒消息。地道始二,故坤之消息兼取臨,詳小畜卦。“利貞”,言大畜則能成既濟,利二、五易位各正也。
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虞翻曰:二稱“家”,謂二、五易位成家人。家人體噬嗑食,下有脱文。故“利涉大川,應乎天也”。
補 鄭康成曰:自九三至上九有頤象,居外,是不家食吉而養賢。《禮記為·表記》正義。
又《禮記注》曰:君有大畜積,不與家食之而已,必以禄賢者。
釋曰 “不家食吉”,二稱“家”,“家人,内也”。鄭謂三至上體頤養,頤象在外,是“不家食吉”而養賢。虞謂二、五易位成家人,體噬嗑食,是為家食。今體頤,頤有養賢象,變當成既濟,不但成家人,是“不家食吉”。惠氏曰:“言人君有大畜積,不但與家人食之而已,當與賢者共之,故得‘吉’。”案:《彖》曰“養賢也”,聖人積眾賢以自强,大畜利貞必得人共濟,故不家食則吉。“利涉大川”,言畜極而亨,成既濟也。《彖》曰“應乎天”,張氏曰:“二為天德,五應而變,張意謂五應二乾元。二、五既正,上變既濟,重坎相承,故曰‘涉大川’。”案:畜德盛大,而又得天下之賢人,故能濟天下之大難,“應乎天而時行”。二天德,五天位,二升五,以天德居天位乘天時,故曰“應乎天”也。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煇為朱作“輝”,注同。光日新。為《釋為文》:煇,音揮。
虞翻曰:“剛健”謂乾,“篤實”謂艮。二已之五,“利涉大川”。互體離坎,離“日”,故“煇光日新”也。
補 管輅曰:朝旦為煇,日中為光。《魏志》本傳。
虞以“日新”絶句,“其德”屬下句,同鄭讀。諸家或以“煇光”絶句,“日新其德”為句。《釋文》。
“煇”,今本作“輝”。
釋曰 惠氏曰:“‘剛健篤實’,謂兩象也,‘煇光日新’,謂二、五易也。離為日,為光。”案:大畜義主陽,乾自畜其德,由中達外。乾體剛健,艮陽即乾上,成終成始,故“篤實”。“剛健”,畜之本,“篤實”,畜之事,“煇光日新”,畜之效。以剛健之性,用篤實之功,故能畜德深厚,下學上達,由誠意正心以至明明德於天下,光明盛大,日新不已,此卦之所以為大畜也。
其德剛上而尚賢。
蜀才曰:此本大壯卦。案:剛自初升,為主於外。剛陽居上,尊尚賢也。
釋曰 其德直承上文而言,謂卦德,與大有“其德剛健而文明”同例。大壯初升上,故“剛上”。艮為賢人,乾以初剛居上體艮而陰承之,故“尚賢”,與大有“尚賢”,頤、鼎“養賢”同義。大壯四陽為二陰所弇,初之上,以剛據柔,陰莫能乘,此敬勝怠義勝欲之象。所謂天德莫之能先,然猶不敢自是,求天下之賢人而尚之,至健而能屈己以下人,至實而能虚心以納善。“剛上”,乾性之發,“尚賢”,艮實之資,夫然故能健以止,乾元大居正而天下濟。蜀才説本虞義,云“為主於外”者,謂上為成卦之主也。
能健止,為朱誤“止健”。大正也。
虞翻曰:“健”,乾,“止”,艮也,二、五易位,故“大正”。舊讀言“能止健”,誤也。
釋曰 依《彖》例説重卦自下而上,固以虞讀為正,但舊讀義亦無異。“止健”者,止其所而莊敬日强。“健止”者,至誠無息而止於至善,確乎不拔,兩讀並通。舊讀之意,或以上文“剛健篤實”,重卦之例已明,故此從文便,非如俗説止乾,使不得進也。或以“止健”為畜聚乾德,使盛極而亨,亦通。
不家食吉,養賢也。
虞翻曰:二、五易位成家人,今體頤養象,故“不家食吉,養賢也”。案:乾為賢人,此下朱衍“也”字。艮為宫闕也,今賢人居於闕下,“不家食”之象。
釋曰 李以“不家食”就賢者言,賢人居闕下,“不家食”之象。體頤,養之之象,乾以坤陰承上陽,尚之之象,義互相備。
利涉大川,應乎天也。
京房曰:謂二變五體坎,故“利涉大川”。五天位,故曰“應乎天”。
釋曰 此葢《京氏章句》文,與虞爻變義同。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
向秀曰:止莫若山,大莫若天,天在山中,大畜之象。天為大器,山則極止,能止大器,故名“大畜”也。
釋曰 張氏曰:“陽光皆天也,山畜天陽,故能生萬物,是大畜之義。”向説未當。
君子以多志為朱作“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虞翻曰:“君子”謂乾,乾“言”,震“行”,坎“志”。此下朱衍“識”字。乾知大始,震在乾前,故“志朱作“識”。前言往行”。有頤養象,故“以畜其德”矣。
補 “志”,劉本同,諸家作“識”。如字,又音試。《釋文》。
釋曰 “志”,古文“識”,記也。艮“多”,坎“志”,二坎爻應艮,升五居艮處,上變又體坎,故“多志”。體乾互震,乾“言”,《繫》曰“乾知大始”,故稱“前言”。惠氏曰:“乾為古,《説文》古‘从十口,識前言者也’。震為行,震初即乾初,在乾前,故稱‘往行’。‘前言往行’,古聖賢之法言德行布在方策者。人之藴畜由學而大,君子法大畜之象以博稽古聖賢之言行,默存諸心,實體諸身,以積累養成其德。大畜為學,‘尚賢’學於今也,‘多識前言往行’,學於古也。”
初九:有厲,利已。為《釋文》:已,夷止反,或音紀。
王弼曰:四乃畜己,已、己刊本多不别,此人己之己。未可犯也。進則災危,有厲則止,故此下盧、周有“能”字,據注疏本誤增。“利已”。已,止也。
補 “已”,姚音紀。《釋文》。
釋曰 “厲”,危也。初應在四,二、五易後,四體坎,坎,險也,二、五正則利涉。在初則為險難,畜民之始,或梗化未能應,犯之成災,故“有厲”。“已”,止也,乾在艮下,初體復陽微,當畜德待時,故“利已”。已,初自上也,王弼謂四上初,非是。姚音“紀”,謂利正己,不求於人,然不如訓“止”為當。
《象》曰:有厲利已,不犯災也。
虞翻曰:謂二變正,四體坎,故稱“災也”。
釋曰 四有坎體,稱“災”。初時利已不犯之,至三德成,乃利有攸往。
九二:輿為依注當作“車”。説腹。為朱作“輹”。
虞翻曰:萃坤為車,為腹,朱作“輹”。坤消乾成,故“車説腹”。“腹”,或作“輹”也。
補 馬融曰:“説”,解也。
“輿”,或作“轝”。音同。“腹”,諸家作“輹”,音服,又音福。蜀才本同,或作“輻”。一云為:車旁作复,音服為;作畐,音福。並為《釋文》。
釋曰 此言二未貞五,畜道未亨也。“輿”,虞本葢作“車”,車、輿同物。坤為車,為腹,虞意合車腹象“輹”,輹之言“腹”,“腹”者“輹”之借,故引或本以明其同字。張氏曰:“説,讀如‘脱’。二為萃息之主,故特取此象。”案:陽始息二,大畜未成,畜積猶匱,震艮交於天衢猶未亨,故“車説輹”,與小畜同義。二得中,畜德養賢,化民有道,終升五成既濟,故《象》曰“中无尤也”。或以乾為車,艮為止,二當升五,時舍於二,車止未行故“説輹”,亦通。此“腹”字諸家皆作“輹”,義同。蜀才本傳寫有作“輻”者,非也。
《象》曰:輿説腹,為朱作“輹”。中无尤也。
盧氏曰:乾“輿”。乾“車”,車、輿同物。 案:輹,車之鉤心夾軸之物。處失其正,上應於五,五居畜盛,止不我升,故且説朱作“脱”。輹停留,待時而進“進”字當重。退得正,故“无尤”也。
釋曰 二得中,時舍説輹,終升五,故“无尤”。盧謂五止二,未是。
九三:良馬逐,為《釋文》:逐,如字,一音胄。利艱貞。為此下盧、周有“吉”字。日閑輿衛,
虞翻曰:乾“良馬”,震為驚走,故稱“逐”也。謂二已變,三在坎中,故“利艱貞吉”。離為日,二至五體師象,坎為閑習,坤為車輿,乾人在上,震為驚衛,講武閑兵,故曰“日閑輿衛”也。
補 馬融曰:“閑”,習。
“逐”,鄭作“逐逐”,曰:逐逐,兩馬走也。“閑”,習。
姚信曰:“逐逐”,疾並驅之貌。
“日”,鄭本同,人實反。曰:日習車徒,或作“曰”。音越。劉氏曰:“曰”,獨言也。並為《釋文》。
《京氏傳》曰:經曰“良馬逐”,逐,進也,言大臣得賢者謀,當顯進其人。《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三體乾互震,乾“良馬”,震為驚走稱“逐”。息至三,畜德成,陽氣達於上,當及時而進以濟天下。二升五,初應四,三與上合志,眾陽並進,故“良馬逐”。“逐”,進也,鄭作“逐逐”,並進之貌,京氏謂“大臣進賢”,正三與上合志之義。“利艱貞”,時雖當進,利艱難審慎以處正。二變,三體坎險,故“艱”,得正,故“貞”。虞注述經“貞”下有“吉”字,於理協,然虞不釋“吉”字之義,疑未敢定。“日閑輿衛”,二之五體離“日”,坎為習,“閑”,習也;“輿”,車也;“衛”,徒也,《春秋傳》曰“多與之徒衛”。萃坤“輿”,坤息成乾,人在輿上,四、五體坤“輿”,乾人與坤連,亦人在車之象。震震驚百里為驚衛,“驚”同“警”,警衛,謂兵備。“閑輿衛”者,習車徒,講武治兵,張氏謂“雖尚文德,必有武備”,是也。虞云“二至五體師象”者,葢二動視五虚位有師象,陽征陰之義。姚氏曰:“閑,闌也,防也,‘日閑輿衛’,申誓禁也。兵易擾民,故閑之乃利有攸往。”案:講武閑兵莫先節制,防閑正閑習之事。九三言大畜成既濟,“良馬逐”,言德已成賢已萃,乃及時濟眾,健行並進也。“利艱貞”,臨事而懼也。“日閑輿衛”,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也,如是乃“利有攸往”。
利有攸往。《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虞翻曰:謂上應也。五已變正,上動成坎,坎“志”,故“利有攸往,與上合志也”。
釋曰 “往”,謂應上而濟。二升五降,上變應三,三、上皆體坎為志,上賢與乾合志,故進而貞,貞而濟,而畜者亨矣。
六四:童牛之牿,為盧、周作“告”,注同。元吉。
虞翻曰:艮“童”,五已之正,萃坤“牛”,“牿”謂以木楅其角。大畜畜物之家,惡其觸害。艮為手,為小木,巽為繩,繩縛小木,横著牛角,故曰“童牛之牿”。得位承五,故元吉而喜,喜,謂五也。
補 “牿”,鄭作“梏”,曰:巽為木,互體震,震為牛之足,足在艮體之中,艮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周禮為·大司寇》疏。
《鄭志》荅泠剛,謂牛前足施梏。
《九家》“牿”作“告”。《釋文》。
“童”,《爾雅》作“犝”。
《説文》作“僮”,“牿”作“告”,曰:告,牛觸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也,《易》曰“僮牛之告”。
劉表曰:“童”,妾也,牿之言角也。
陸績曰:“牿”,當作“角”。《釋文》。
釋曰 四、五言民被化從上,陰受陽施而凝陽之事,陰陽和既濟定,大畜所以應乎天而亨也。“童牛之牿”,“童”,《爾雅》作“犝”,《説文》作“僮”。“僮”,正字,“童”,叚借字,“犝”,後出字。“牿”,虞讀同《説文》之“告”,張氏申之謂“萃坤為‘牛’,在艮萃艮。曰‘童牛’,大畜艮為手為小木。五之正,四體巽為繩,艮巽在萃坤上,繩縛小木横著牛角,楅之象,故曰‘童牛之牿’。《周禮疏》引鄭注述經‘牿’作‘梏’,葢鄭本作‘梏’。或鄭讀‘牿’為‘梏’,其義蓋謂四體坤陰為牛,在艮稱童牛。互震為足,在上卦為前足。四巽爻,巽為木,艮為手,手持木以就牛前足,如人之施梏於手,故曰‘童牛之梏’。”案:如許、虞説則牿施於角,防其觸,如鄭説則梏施於足,防其踶。大畜畜物之家,養物者必去其害,於童牛施之者,防之早則制之易。《釋名》:“牛之無角者曰童,告本著牛角。”童牛無角,施於前足以豫擾習之,是“童牛之告”乃“梏”也,許、鄭、虞字訓異義相通。凡事禁於未發之謂豫,“童牛之告”,則無觝觸奔踶之患,而騂角繭栗養成肥牷,以供天地宗廟社稷之祀。后王降德於眾兆民,《曲禮》、《内則》、《少儀》之事諭教有素,則犯上作亂之禍消,而孝弟忠順之德成。此乾元施坤,坤元承乾,教之始,善之大,故“元吉”。姚氏讀“牿”如字,曰:“牿,牛馬牢也。禮:祀天之牛角繭栗,繫於牢,芻之三月,故‘童牛之牿’。馨聞於天,天祐之,故‘元吉’。陸云‘牿當為角’,劉云‘牿之言角’,其即‘騂且角’之意與?”案:姚説亦善。劉訓“童”“妾”,或以“畜牝牛”之義,然不可深考,容字誤。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侯果曰:坤為輿,故有牛矣。“牿”,楅也,以木為之,横施於角,止其觝之威也。初欲上進而四牿之,角既被牿,則不能觸四,是四童初之角也。四能牿初,與无角同,所以“元吉”而“有喜”矣。“童牛”,无角之牛也。《封人》職曰“設其楅衡”,注云“楅設於角,衡設於鼻”,止其觝觸也。
釋曰 六四所以“元吉”者,以承五而凝元有喜也,此童牛既牿之效。侯以童牛為初,非是。
六五:豶豕之牙,吉。為《釋文》:牙,徐五加反。
虞翻曰:二變時,坎“豕”,劇豕稱“豶”,朱誤“亦”。令不害物。三至上體頤象,五變之剛,巽為白,震為出,剛白從頤中出,牙之象也。動而得位,“豶豕之牙吉”。
補 鄭康成曰:“牙”,讀“互”。
劉表曰:豕去勢曰豶。並為《釋文》。
陸希聲同。《撮要》。
《爾雅》:豕子,豬、、豶、幺,幼。
釋曰 四,畜之始。五,畜之成。“豶豕之牙”,虞讀“牙”如字,訓“豶”“劇豕”。張氏曰:“豕去雄稱劇,大畜息陽,至五而反於坤,故取豶豕之象。”案:二變,四體坎為豕,五反坤陰,與四同體,象“豶豕”。二之五,陽出頤中,象豕既豶而生牙。豕既豶則性和,生牙不害物,畜民化成之象,故“吉”。程《傳》曰:“物有總攝,事有機會,聖人操得其要,則視億兆之心猶一心。道之斯行,止之則戢,故不勞而治,其用若‘豶豕之牙’也。”“豕”,剛躁之物,若强制其牙,則用力勞而不能止,若豶去其勢,則牙雖存而剛躁自止。君子法豶豕之義,知天下之惡不可以力制也,則察其機,持其要,塞絶其本原,故不假刑法嚴峻而惡自止也,是其義。鄭讀“牙”“互”,謂祭時陳牲之器,則“豶豕”無取“劇”義。姚氏曰:“《周禮》牛人,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豶豕之互,亦謂祭也。豶,幼豕也。牛用童牛,故豕用幼豕。畜之莫大過於祭,所謂博碩肥腯者也。牙,互,形之誤。”案:二、五易位,四體坎陰為豕,豶豕,張氏以為亦謂四,是也。五正位,巽為木。互,懸肉格,蓋以木為之。坎豕在巽木,陰稱肉,互象。《詩·楚茨》“或肆或將”,傳曰“或陳于互”,與此同義。人君畜民有道,年豐物多,以民力普存升中於天,備物致孝於鬼神,祭則受福,故“吉”。《象》曰“有慶”,民和物阜,喜慶歸於君,“慶”,喜之盛者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虞翻曰:五變得正,故“有慶也”。
崔憬曰:《説文》“豶,劇豕”,今俗猶呼劇豬,是也。然以豕本剛突,劇乃性和,雖有其牙,不足害物,是制於人也。以喻九二之剛健失位,若豕之劇,不足畏也,而六五應止之易,故“吉有慶”矣。 案:“案”上盧為不空格。九二坎爻,坎為豕也。以陽居陰而失其位,若豕被劇之象也。
釋曰 陽正位成既濟,故“有慶”。崔以“豶豕”為五應二止之,李增成其象,非也。若以二坎爻為豕,升五體巽木,象人君臨祭時奉牲以陳于互,將薦之神明,則可。
上九:何天之衢,亨。為《釋文》:何,梁武帝音賀。
虞翻曰:“何”,當也,“衢”,四交道,乾為天,震艮為道,以震交艮,故“何天之衢,亨”。上變坎“亨”也。
王弼曰:處畜之極,畜極則亨。“何”,音河。辭也,猶云何畜,朱作“可畜也”。乃天之衢亨,道大行也。
補 馬融曰:四達謂之衢。《釋文》。
鄭康成曰:艮為手,手上,肩也。乾為首,首肩之閒,荷物處。乾為天,艮為徑路。天衢象也。《後漢書為·崔駰傳》注。
釋曰 上,成卦之主,所謂剛上而尚賢者。“何天之衢”,鄭、虞皆讀“何”“負荷”之“荷”。艮上即乾上,上本大壯乾為首,爻位上又為首,艮為手,手上,肩也。上兼有乾首艮肩之象,是首肩之閒荷物處,故稱“何”。“衢”,交道也,乾為天,艮為徑路,震為大塗,震艮交乾上,是“天之衢”。惠氏曰:“衢者,九交之道。天有九道,天衢之象。”案:震艮交乾上之象,由上自大壯初升而成,故上稱“何天之衢”。鄭《象》注謂人君在上位負荷天之大道,天衢即天道。上本大壯初乾元,與下乾一體。“何天之衢”,取象於上以言乾君之德,所謂其德剛上,并以見二當居上治下、正位於五之義,非以上為君位也。“何天之衢”,天敘有典,天秩有禮,命德討罪,庶績咸熙,天工人代,《象》曰“道大行也”,故“亨”。謂二升五,上變坎惟心亨,成既濟,《彖》所謂“涉大川”“應乎天”也。張氏以尚賢言,曰:“聖王之道四達而不悖,天衢。當其成者,其惟賢乎。上當之。亨也者,上下應也。既濟定。”案:乾君尚上賢,所以負荷天道。王弼讀“何”如字,不辭殊甚。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虞翻曰:謂上據二陰,乾為天道,震為行,故“道大行”矣。
補 鄭康成曰:人君在上位,負荷天之大道。《文選》王文考為《魯靈光殿賦》注。
釋曰 “何天之衢”,其象為大壯初升上,二、五未正之象,其事為二居天位成既濟之事。“道大行”,故亨而濟。
頤
《序卦》曰:物畜然後可養,為此下朱有“也”字。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
崔憬曰:大畜剛健,煇朱作“輝”。光日新,可以觀其所養,故言“物畜然後可養”。
釋曰 物畜積然後可養,大畜不家食養賢,正取頤象,故頤次大畜。
震下艮上為頤。貞吉。
虞翻曰:晉四之初,與大過旁通。“養正則吉”,謂三此下朱衍“爻”字。之正,五上易位,故“頤貞吉”。反復朱作“覆”。不衰,與乾、坤、坎、離、大過、小過、中孚同義,故不從臨、觀四陰二陽之例。或以臨二之上,兑為口,故有“口實”也。
補 陸希聲曰:頤、大過與諸卦不同,大過從頤來,六爻皆相變,故卦有反合,爻有升降,所以明天人之理焉,故徵象會意必本於此。《漢上圖》。
釋曰 “頤”,古文作“”,顄也,象形。“頤”,篆文。鄭云:“頤,口車輔之名。”卦上下二陽而中四陰,外實内虚,頤口之象。體震動艮止,口車動於下,因輔嚼物,而其上止,飲食之象。“頤”者,所用飲食自養,故引申之義為養。卦名“頤”者,取頤口之象以明養義。姚氏曰:“上下二陽包養四陰,互體坤,萬物致養,陽以陰養物也。”案:乾初上之坤成頤,大小畜之盛,乾元亨坤以育物,陰麗陽而生,天包乎地,故頤以陽包陰。陰受陽施則能息陽,萬物資始於乾元而致養於坤,故三、五得養則息而正。頤通大過,反巽為震,震為反生,大過象陽死,不養則不可動。頤以生之,又頤兼體剥復,剥上未入坤而復初已出震,亦頤通大過之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産萬物者聖,天生聖人,所以生養天下也,此卦所以名“頤”之義。“貞吉”,三、五、上失位,上來易五,三之正,六爻皆正,成既濟定,故“貞吉”。《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頤自大過來,爻多凶,養而正則皆吉。養賢及民,則措正施行,以道自養,則無大過矣。虞氏謂頤取晉來,詳下。陸説雖未精詳,頗見大意。
觀頤,
虞翻曰:離為目,故“觀頤”,觀其所養也。
釋曰 颐積離,二、五離爻,離為目,觀象。頤陽養陰,而二陽又以初為主,初為聖人,上為賢,四陰為民,以初養上,羣陰由此而頤。養賢及民,所養得其當,故正吉。若養不肖以殃民,則失正凶矣,故當觀其所養。虞氏謂晉離為目稱觀,張氏曰:“晉離四之初,上成艮為賢人,是以離目下觀養賢。”案:虞意謂頤反復不衰之卦,消息之合,故不從臨觀四陰二陽之例,專言息,或專言消,别取乾遊魂卦為義,又載或説臨二之上。愚謂文王觀象繫辭,所取者博,既有典常,又唯變所適。頤當兼取臨、觀,觀五之初成頤,以貴下賤,尚賢得民,故觀其所養。
自求口實。
虞翻曰:此下朱衍“則口”二字。或以大過兑“口”,或以臨兑“口”。坤“自”,朱、盧誤“目”。艮“求”,“口實”,頤中物,謂其自養。
鄭玄曰:頤者,“者”字盧作“中”,周無。口車輔朱脱“輔”字。之名也。震動於下,艮止於上,口車動而上,《漢上易》引作“止”。因輔嚼物以養人,故謂之“頤”。“頤”,養也,能行養,則其幹事故吉矣。二、五離爻,皆得中,離為目,觀象也,“觀頤”,觀其養賢與不肖也。頤中有物曰“口實”,自二至五有二坤,坤載養物,而人所食之物皆存焉。觀其求可食之物,則貪廉之情可别也。
補 荀爽曰:飲食失宜,患之所起。《口訣義》。
釋曰 “自求口實”,亦蒙、觀文。《彖》曰“觀其自養也”,坤“自”,艮“求”,頤中有物曰“口實”,謂坤中有伏陽也。虞義與鄭同,故於臨、兑、大過兑為口之象並云“或”。張氏曰:“‘自養’,謂三之正,五上易位。坤虚,正則實。”案:自養得正,則飽乎仁義。仕不苟禄,伊吕之耕釣,孔顔之疏水簞瓢,養於内不求於外,頤之貞吉是也。若失正妄求,則噬嗑諸爻貪以觸罪,非自養乃自賊也。荀氏以節飲食言,亦自養之要道。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
姚信曰:以陽養陰,動於下,止於上,各得其正則吉也。
宋衷曰:“頤”者,所由飲食自養也,“君子割不正不食”,況非其食乎。是故所養必得賢明,“自求口實”必得體宜,是謂“養正”也。
釋曰 頤下動上止,動而止,“養”義。動而得所止,“養正”之義,故於文,“正”从一止。爻不正以歸於正,謂之“養正”。頤以陽養陰,以正養不正。初,正者也;上,能自正以正人者也。初養上賢,三、五由此得養而正,與蒙二包養四陰《彖》稱“養正”同義。凡正無不吉,不正無不凶。初、二之凶,防失正也,五、上之吉,言之正也。
觀頤,觀其所養也。
侯果曰:王者所養,養賢則吉也。
釋曰 觀五之初養上,而三、五由此以頤,故“觀其所養”,養賢以及萬民也。
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
侯果曰:此本觀卦。初六升五,九五降初,則成頤也,是“自求口實”,“觀其自養”。 案:“口實”,謂頤口中下似脱“實”字。也。實事可言,震聲也,實物可食,艮其成也。
釋曰 卦象頤口,中四爻坤虚,三變,五從上易,則虚者實,由坤艮動,是“自求口實”。“自養也”,蒙上觀文,故“觀其自養”。飲食思禮,非其食不食,無以飢渴之害為心害,是自養之事。侯以由觀成頤口象,故“自求口實,觀其自養”。“口實”,主謂飲食,李兼言語言,亦可。
天地養萬物,
翟玄曰:“天”,上,“地”,初也,“萬物”,眾陰也。天地以元氣養萬物,聖人以正道養賢及萬民,此其聖當“理”。也。
釋曰 翟據三才之位言,“元氣”、“正道”二語甚精。愚又謂乾初上之坤成頤,乾天坤地,萬物本乎天而致養乎地。故“天地養萬物”。姚氏曰:“‘天’,謂陽,‘地’,謂陰。天資始,地資生,天包乎地,物无不養。”是也。
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虞翻曰:乾“聖人”,艮“賢人”,頤下養上,故“聖人養賢”。坤陰“民”,皆在震上,“以貴下賤大得民”,故“以及萬民”。
補 《潛夫論》:《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君以臣為基,然後高能可崇也,馬肥,然後遠能可致也。《班禄》篇。
釋曰 張氏謂“大過體復一爻,故為‘聖人’,謂初也。上艮為‘賢’,坤陰為‘萬民’,皆在初震上。初本晉四貴,而下於坤陰之賤,養艮賢以及坤民,‘以貴下賤大得民’。”案:觀五降初,亦以貴下賤之象。聖人仁無不愛,急親賢之為務,故“養賢以及萬民”。
頤之時大矣哉。
天地養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人非頤不生,故“大矣”。
釋曰 頤大過,陰陽爭,死生分。大過者,危急存亡撥亂反正,且繼世承祀之時也;頤者,元氣初復休養生息之時也,故皆歎其時之大。此注不言何人,葢李氏語,脱“案”字耳。
《象》曰:山下有雷,頤。
劉表曰:山止於上,雷動於下,頤之象也。
釋曰 下動上止。頤口之象。雷動未發藴藏山下,頤養之義。
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
荀爽曰:雷為號令,今在山下朱、盧作“中”。閉藏,故“慎言語”。雷動於上,以陽食陰,艮以止之,故“節飲食”也。言出乎身加乎民,故“慎言語”,所以養人也。飲食不節,殘賊羣生,故“節飲食”以養物。
補 先儒云:禍從口出,患從口入,故於所養而慎節也。《正義》。
釋曰 雷喻號令時然後發,故“慎言語”。雷以陽散陰,有食義,艮以止之,故“節飲食”。“慎言語”,則心氣定而尤悔不生,“節飲食”,則嗜欲寡而疾病不作,皆自養之事。而言無傷害,食無暴殄,亦可以“觀其所養”矣。
初九:舍爾靈,觀我朶頤,凶。
虞翻曰:晉離為龜,四之初,故“舍爾靈龜”。坤朱誤“艮”。“我”,震為動,謂四失離入坤,遠應多懼,故“凶”矣。
補 鄭康成曰:“朶”,動也。
“朶”,京作“揣”。並為《釋文》。“揣”,通志堂本作“椯”,从木,盧據宋本改。“揣”,或作“”,劉亦作“”。《晁氏易》音訓。
釋曰 初,養賢以及民者,頤之主也。養人者先自養,未有失己而能正人者。自養則吉,求養則凶。“舍爾靈龜,觀我朶頤”,虞氏謂晉四體離“龜”,四與初易,離成坤,故“舍爾靈龜”,謂頤四失離入坤也。四應初,求初養,故“觀我朶頤”,“我”,謂初也。頤初本坤“我”,四多懼,應初遠,舍自養之近而遠求於人,故凶不足貴。此蓋因四本離位,取象於四以言初,四陰民,求養固其所,初若如此,則失自養之道,故於初言之,且四“吉”而初“凶”也,義似迂回。愚謂頤,離象,離“龜”,龜养於内,食氣者神明而壽,故能為萬物先,為禍福正,謂之“靈”。初本剛明得正,無求於外,如靈龜咽息不食,内含明知。“舍爾靈龜”,謂不能清心寡欲,而自失其剛明之德,艮“舍”,“爾”,謂初也。“觀我朶頤”,離為目,“觀”象,又初自觀來,故稱“觀”。“我”,謂上,觀五降初,上不變則成頤,故設為上戒初之辭。“朶”,動也,李氏曰“頤動下垂之貌”,惠氏曰:“上‘由頤’,故‘觀我朶頤’。求養于上,震為動,‘觀我朶頤’,動于欲也。龜養于内者,初舍之而求養于上,失自養之義,故凶。或曰,‘朶頤’,謂初,初觀上而動其頤,欲食之貌。”案:初當自養以養賢及民,今反求養於上,上在外體,是奪於外物之誘也。初本得正,龜舍頤朶,則動而失正,人君施仁義而亂以多欲,學者志道而不能絶當世之紛華,其於養天下養德卒無所濟,故“凶”。京氏“朶”作“揣”,晁、吕及丁氏《集韻》皆作“”。《玉篇》:“,垂貌。”《集韻》:“,動也。一曰垂皃。”“”與“朶”音義同,葢宋本《釋文》本作“”,轉寫作“揣”,今本又誤作“椯”耳。
《象》曰:觀我朶頤,亦不足貴也。
侯果曰:初本五也,五互體艮,艮為山龜,自五降初則為頤矣。是“舍爾靈龜”之德,來“觀朶頤”之饌,貪禄致凶,故“不足貴”。 案:朶,頤垂下動之貌也。
釋曰 惠氏曰:“陽為貴,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故不足貴。”侯説龜象未確,而於變動之理得之。
六二:顛頤,拂經,于丘頤,征凶。為《释文》:拂,符弗反,一音敷為弗反。
王肅曰:養下曰“顛”,“拂”,違也,“經”,常也,“丘”,小山,謂六五也。二宜應五,反下養初,豈非“顛頤”違常於五也,故曰“拂經于丘”矣。拂丘雖阻常理,養下故謂養賢,上既无應,征必凶矣,故曰“征凶”。
補 薛氏曰:“拂”,違也。
《子夏》“拂”作“弗”,曰:弗,輔弼也。並為《釋文》。
釋曰 王肅以二下養初“顛頤”,讀“拂經于丘”絶句,謂二不應五。“頤”一字為句,謂下養初賢。“征凶”,謂五與二无應而往就之則凶。王弼説與大同,皆非也。夫陰得陽而養,頤中四陰多言求口實之道,君子非所求勿求,二乘剛无應,故戒以不可妄求。“顛頤”以虞六四注推之,當謂顛躓其頤,求之困而得之難。“顛”,馬蹶也,晉四之初,震為馬,二乘初,與屯二乘震馬同義。陰承陽則順,乘陽則逆,二逆乘初,初剛養賢,而二以非所當求瀆之。君子非其義一介不以與人,彼言義而浼以貪利,顛倒求養,勢必不行,如乘馬而馬蹶然,故“顛頤”。“拂經于丘頤征凶”,“顛頤”既不得養於初則將求五。“拂經”,反常也。五正體坎“經”,失位,故“拂經”。五順以從上,如丘在半山,失位尚賢自輔,于丘園之上是養,猶賁五承上“賁于丘園”,故“于丘頤”。二以五為應,五承上不能應二,二往无與,故“征凶”。五君位當養賢以及萬民,不以利禄私其所應,二不能量而後入,上不荅而諂之,失身取辱,故“凶”,《象》曰“行失類也”。二中正而云“征凶”者,以五陰非應也,君子非其應不行,樂天知命,靜而自正,雖窮餓可也。“拂”,《子夏傳》作“弗”,訓“輔弼”,蓋謂五失正反常,宜匡弼以經常之道。薛虞字訓仍與諸家同。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
侯果曰:征朱、盧誤“正”。則失養之類。
釋曰 二、五相應各從其類,五未正而二行就之求養,失類而動,祇取辱耳,故二雖得正而戒以“征凶”。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
虞翻曰:三失位體剥,不正相應,弑父弑君,故“貞凶”。坤“十年”,動无所應,故“十年勿用,无攸利”也。
釋曰 陰皆求養於陽,而三不中不正體剥膚象,又以不正應上,是處拂經之時,而逆理悖道以要利於上者,故曰“拂頤”,言拂逆頤道,虞以“弑父弑君”極言“拂頤”之惡。葢亂臣賊子逆節之萌,始於懷利自私之一念,浸淫不已,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專禄周旋,患得患失,則其惡無所不至矣。人非養不生,聖人作為父子君臣以為紀綱,使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窮民有所養,所謂“頤”也。亂人反其道而逆行之,陷天下生民於獸蹄鳥迹,磨牙吮血,弱肉强食,亂生不已,卒歸殄殲,所謂“拂頤”也。“拂頤”非一朝一夕之故,人心之利端一開,邪説暴行,反易天常,如火燎原,不可撲滅,雖欲貞之,其將何及,故“貞凶”,言雖正猶凶。“十年勿用,无攸利”,坤“十年”,言雖至十年之久,猶不可施行。无所利,明撥亂之難,《象》曰“道大悖也”,此頤爻所以多凶也。虞云上无所應者,三動雖得正,而五上未易,上无所應。君子在下位不獲乎上,无可藉手以行其道而解天下之悖,必五上正而後三伏陽出,乃成既濟,陰陽應。時行則行,時止則止,非時不動,所以“養正而吉”也。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虞翻曰:弑父弑君,故大悖也。
釋曰 養道大拂,故十年猶不可用。
六四:顛頤吉。虎視為盧、周作“眎”,注同。眈眈,為朱作“耽”,注同。其欲逐逐,无咎。為《釋文》:視,徐市志反,又常止反。耽,丁南反,一音大為南反。逐,如字。
王弼曰:履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下交近瀆,則“咎”矣。故“虎視眈眈”,威而不猛,此下盧、周有“故”字。“其欲逐逐”而尚敦實,脩周作“修”。此二者,乃得全其吉而“无咎”矣。觀其自養則養正,察其所養則養陽,盧、周作“賢”。頤爻之貴,斯為盛矣。
補 馬融曰:兑為虎。《漢上易》。“眈眈”,虎下視貌。
薛氏曰:“逐逐”,速也。
“逐逐”,《子夏》作“攸攸”。《志林》云:“攸”,當“逐”。蘇林音迪。
荀作“悠悠”。
劉作“跾跾”,曰:跾跾,遠也。並為《釋文》。
《漢書·敘傳》稱“其欲浟浟”。顔師古曰:“浟浟”,欲利之貌浟,音滌。
釋曰 “虎視眈眈”二語非美辭,王弼説非也。四應初,言民求養而得其欲。“顛頤”者,四乘震為馬,體艮止不行,有顛蹶象,與屯四“乘馬班如”同義。頤通大過,民之待養急,而上之普施難,故“顛頤”。初養賢及民,得人而濟,五、上易,三正,四得養而應初,故“吉”。“虎視眈眈,其欲逐逐”,“眈眈”,視之專,視初也。“逐逐”,心煩貌,言欲初養之之甚也。顛頤之時,民之求養如此。民求君養,固其所也,所欲與之聚之,得位得應,故“无咎”。民求君養而象虎視者,凡有血氣,皆有爭心,見利必趨,唯力是視。為(1)為若外本内末,則爭民施奪,舉國皆虎矣。民賤而不可犯,先王愛民若保赤子,而臨民如履虎尾。“虎視眈眈”,民具爾瞻,“其欲逐逐”,一夫受之飢寒,則亂之本也,故上施光而吉乃无咎。太平之代,虎不咥人矣。馬云“兑為虎”,二至四互坤,坤上,兑也。“逐逐”,諸家或作“攸”,或作“悠”,或作“跾”,《漢書》作“浟”。攸、滌聲通,滌、逐聲通,字隨音變,義不相背。貪利則心煩欲速,見小而所求遠大,凡民之情類然。虞喜《志林》以“逐”為正。“浟”,“攸”之俗。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虞翻曰:晉四之初,謂三已變,故“顛朱脱“顛”字。頤”,與屯四乘坎馬同義。坤“虎”,離為目,“眈眈”,下視朱本誤“眩”。貌盧、周作“”,下同。“逐逐”,心煩貌,朱誤“類”。坤為吝嗇,坎水“欲”,故“其欲逐逐”。得位應初,故“无咎”。謂上已反,三成離,故“上施光也”。
釋曰 五正成既濟,坎為雨施,離為光,上之德施光大,故“吉”,此初養賢以及萬民之效。虞注“故无咎”以上,本在經下,李合引之。虞謂三變體坎為馬,四乘剛,故“顛頤”,與屯四乘坎馬同。既濟定,陰陽應,則不以乘剛為難,故雖顛而吉。云“上已反”者,謂與五易,三伏陽出則體離也。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虞翻曰:失位,故“拂經”。无應順上,故“居貞吉”,艮“居”也。涉上成坎,乘朱誤“承”。陽无應,故“不可涉大川”矣。
釋曰 頤通大過,四陽變陰,而五為天位,以陰居之,故特曰“拂經”。五正成既濟,則體坎為經矣。“居貞吉”,張氏曰:“居則正而吉,義在養賢。”案:上為賢人,拂經之時,不可妄動,安所止而尚賢,資其善以自養,則正而吉,所謂養正聖功也。“不可涉大川”,申“居貞”之義,五與上易則成坎,坎為大川。張氏曰:“自我往曰涉,五宜變,當從上反,不可自五往,亦養賢之義。”惠氏曰:“養道成于上,故不可涉大川。”案:五、上易位,以陰陽言,則上陽反五,五陰往上。以君臣之位言,則五養賢順上,上養正正五,上既正五而自正,則六爻應而成既濟,即蒙二、五“利貞”之義。若五不待上來正己而自往,涉險乘陽无應,不用賢而自用,動於上不應於下,拂經无由濟也,故“不可涉大川”。頤以陽養陰,五陰柔,資陽剛之賢以自養養民,上所以稱“由頤”也。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王弼曰: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无應於下,而比盧誤“此”。於上,故宜居貞,順而從上則吉。
釋曰 養賢而順從其道,自正以正天下,故“吉”,與蒙五“童蒙之吉,順以巽也”同義。
上九:由頤,厲吉。
虞翻曰:“由”,自,從也。體剥居上,眾陰順承,故“由頤”。失位,故“厲”。以坤艮自輔,故“吉”也。
補 馬融、王肅曰:“厲”,危。《釋文》。
釋曰 頤兼取臨觀,臨二之上成頤,故“由頤”,與豫四稱“由豫”同義。上體艮為賢人,養天下者非得人不濟。初養上賢,羣陰由此以頤。虞云“體剥居上,眾陰順承”者,頤自大過來,侵害之行興,安全之道廢,陰求陽養,與剥貫魚承上君子得輿同義,故“由頤”。上失位,居五之上,任養天下之責,故“厲”。上體艮而互坤,兼體艮之堅固,坤之厚順,以道得民,艮坤羣陰從而輔之。惠氏謂四陰互兩坤,有致養之義,而主之者上。上陽養陰,陰被其施而輔之,五正,三伏陽亦發,君正莫不正,既濟定,萬物育,故“吉”。
利涉大川。《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虞翻曰:失位,故“厲”。朱作“厲危”。之五得正成坎,坎“大川”,故“利涉大川”。變陽得位,故“大有慶”也。
補 鄭康成曰:君以得人為慶。《漢上易》、《撮要》。
釋曰 上陽之五,五變陽得位,則上亦正成坎,坎“大川”。既濟由上,養道至是成,故“利”。此人君得人之效,慶莫大焉。
大過
《序卦》曰: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崔憬曰:養則可動,動則過厚,故受之以大過也。
釋曰 大過反頤,頤,養也。不養則不可動,陽道或幾乎息矣,故大過次頤,而初取以陰凝陽,養道也。養乃可動,養賢過厚,則大過有與濟而亨矣。
巽下兑上為大過。棟橈。為《釋文》:過,古卧反,罪過也,超過也。王肅音戈。
虞翻曰:大壯五之初,朱誤“三”。或兑朱誤“説”。三之初。朱誤“五”。“棟橈”謂三,巽為長木稱“棟”。初上陰柔,本末弱,故“棟橈”也。
補 鄭康成曰:陽爻過也。《漢上易》。
釋曰 陽稱“大”,“大過”,陽爻過也。頤、大過為夬、遘閒消息,陽息夬終乾,天道虧盈,“亢龍有悔”,“亢”,過也。陽過盛而陰生,坤初上之乾,中四爻互兩乾而上下皆陰,即乾盈而上動入陰,遘又生下之象,故大者過。卦有大過、小過,大過四陽在中,小過則四陰在外。陽至夬、遘閒極盛而衰,始稱過。陰在泰、否閒詘外將反,已稱過,此聖人扶陽抑陰之義。易道主陽,陽窮陷入陰中,是過之大,陽將反陰,猶過之小,故大過、小過又為過失大小之義。大過之異於小過者在二、五,以爻位言,則二失位為過。大過積坎,坎二失位,故四陽爻皆過而虞獨主二言。虞云“大壯五之初,或兑三之初”,張氏曰:“四陽二陰之卦,例由大壯來。或兑三之初者,坤盡於夬,至大過而生遘,夬兑下成巽,坤之始終也。”愚謂大過旁通頤,頤兼取臨觀,大過當兼取大壯、遯。大壯五之初,故初過應五。遯二之上,故二過應上。過以相與,亦卦名“大過”之義。“棟橈”,巽為長木稱“棟”,風橈萬物稱“橈”。《彖》曰“本末弱也”,初“本”,上“末”,初上陰柔,本末俱弱,故“棟橈”。虞以“棟橈”為三,張氏曰:“橈,下屈也,兑反巽也,反觀之亦巽。兩巽相承,故全卦象棟而本末弱。橈獨在三者,下巽本體任重,三居上下之際,故不勝而橈也。上巽反承,在三為下橈,在四則為上隆,下橈必傾,上隆猶可任。”案:“棟”以喻陽德,《魯語》曰:“不厚其棟,不能任重。重莫如國,棟莫如德。”“棟橈”者,陽德衰,剛氣失則反為弱也。全卦象棟而本末弱,三辭獨稱“棟橈”者,棟在屋之中,三、四在全卦之中,正棟處。三體巽任重,巽木下橈,三實當之。四反巽,巽木體乾剛而反承上,别取反橈為隆之義,聖人撥亂反正之志也。棟以任屋,亦大臣任國之象,三、四大臣之位,故稱“棟”。
利有攸往,亨。
虞翻曰:謂二也。“剛過而中”,失位无應,利變應五。之外稱“往”,故“利有攸往”乃“亨”也。
釋曰 棟橈宜急起救之,大過乃得亨。“往”,謂二變應五,二失位,與五无應,利變之正。往應五成咸,陰陽相感乃亨。不言“利貞”,二已變,初、四易,成既濟,亨然後貞也。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
虞翻曰:陽稱“大”,謂二也。二失位,故“大者過也”。
棟橈,本末弱也。
向秀曰:棟橈則屋壞,主弱則國荒。所以橈,由於初、上兩陰爻也,初為善始,末是令終,始終皆弱,所以“棟橈”。
王弼曰:初為本而上為末也。朱脱圈。
侯果曰:“本”,君也,“末”,臣也,君臣俱弱,“棟橈”者也。
補 “弱”,本亦作“溺”。並依字讀。《釋文》。
釋曰 全卦象棟,初、上象本末兩端,本末弱則棟下橈且折而大厦傾,故曰“大過顛也”。“弱”或作“溺”者,謂初、上皆没於陰,所謂“澤滅木”,巽象反觀之亦兑也。
剛過而中,巽而説行,利有攸往,乃亨。
虞翻曰:“剛過而中”,謂二。“説”,兑也,故“利有攸往”。大壯震五之初,故“亨”,與遯二朱作“遯而”。同義。
釋曰 大過陽陷陰中,於人事為國家顛危上下不交土崩瓦解之象。二雖剛過而得中,體巽而以説行之,變而應五,然後陰陽通上下交而亨。“巽”,入也,順也,“巽以行權”,“權”者,道之至精,聖人之大用,非入理至深者不能行。二與五正應,以大過人之才道濟天下,審時順理,深見吉凶之幾,而開誠布公,説以先民,説以犯難。夫如是,則以變濟變以正應正,尊主隆民,上下合志,而大過可濟。大過不養則不可動,“利有攸往”者,動而用事,以陽通陰,使正而應上也。“亨”者。二、五應,則初、四易成既濟也。剛中巽説,所以養天下厭亂向治去逆效順之善機。惟剛中巽説,故利有攸往,利有攸往乃能亨。凡過則失中,云“剛過而中”者,拯大過之難,非至剛不濟。處非常之時,立非常之功,以常人常事視之,或疑於過,而實則君子之時中。諸葛孔明之相蜀,其輔主也疑於過專,而將以至敬,其治民也疑於過嚴,而歸於至惠。體剛而用柔,至健而以理之至順行之,所謂“剛過而中”也。虞此注文有脱譌,當讀正云。“説”,兑也,大壯震為行,五之初,故“巽而説行”。二失位,利變應五,故“利有攸往,乃亨”。“遯二”,朱本“二”作“而”,疑“而”下脱“亨”字。大過初至五體遘,遘二動成遯應五利貞,陽遯而得亨。大過二變,陽動而陰應五,故與遯而亨同義。
大過之時,大矣哉。
虞翻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藉朱作“籍”。用白茅,女妻有子,繼世承祀,故“大矣哉”。
釋曰 拯國家傾危天下陷溺之時,故“大”,虞氏謂“繼世承祀”。惠氏謂“喪事取諸大過,送死當大事”。案:禮莫重於喪祭,大喪繼世之際,尤國家安危之本,孝子忠臣所以竭情盡力於君親者在是,故曰“大矣哉”。
《象》曰:澤滅木,大過。
案:兑,澤也,巽,木,滅,朱、盧無“滅”字。漫也。凡木生近水者楊也,遇澤太過,木則漫滅焉,二、五“枯楊”,是其義。
釋曰 “滅”,没也。“澤滅木”,陽陷陰中之義。
君子以獨立不懼,遯世无悶。
虞翻曰:“君子”,謂乾初。陽伏巽中,體復一爻,潛龍之德,故稱“獨立不懼”。憂則違之,乾初同朱誤“因”。義,故“遯世无悶”也。
補 “遯”,本又作“遁”。《釋文》。
釋曰 “澤滅木”,洪水横流,滔滔者天下皆是也。陽伏陰下,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世亂方未有已。初稱“獨”,體復一爻,立天地心。龍德而隱,天下非之而不顧,故“獨立不懼”,舉世不見知而不悔,故“遯世无悶”。夫如是則守死善道樂天知命,依乎中庸,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聖人所謂無大過者葢如此,此學《易》之要也。大過遘陰始萌,而復震已在下,天地之道,陰消陽即凝陽,陽道无絶也。君子“獨立不懼”,當無父無君之時,而己獨立孝焉立忠焉,不懼亂臣賊子之害也。“遯世无悶”,惡直醜正,實繁有徒,而心廣體胖,不改其樂,信斯道之在天下無中絶之時也。
初六:藉為朱誤“籍”。用白茅,无咎。
虞翻曰:位在下稱“藉”,巽柔白“茅”,故“藉用白茅”。失位,咎也,承二,過四應五士夫,故“无咎”矣。
補 馬融曰:在下曰藉。《釋文》。
《周禮·鄉師》“大祭祀共茅蒩”,鄭大夫讀“蒩”“藉”,謂:祭前藉也,《易》曰“藉用白茅,无咎”。
《漢書》曰:《易》“藉用白茅,无咎”,言臣子之道,改過自新,絜己以承上,然後免於咎也。《宣元六王傳》。
釋曰 大過陽陷陰中,卦稱“棟橈”,爻則取以陰輔陽,所以濟大過也。初陰藉陽,復震生下,有長子繼世之道,故取白茅承祀之象。“藉用白茅”,即《周禮》之“茅蒩”,《士虞禮》之“苴”。巽柔爻為草稱“茅”,又“白”,茅柔白以藉祭,喻初體巽柔在下藉陽。“无咎”者,初失位為咎,以陰藉陽,反消為息,既濟之本,故“无咎”。《易》家舊説惟以“藉”為承二,初女妻承二老夫,虞則兼過應五言。張氏曰:“承二應五,所謂藉也。”案:“藉”言乎其慎也。茅絜白可貴,以歆神明昭至敬,喻人臣以精白乃心為旋乾轉坤之基。惠氏謂“與四易位故无咎”,此成既濟,慎之效。“藉用白茅”,子道也,臣道也,《漢書》説亦爻象中一義。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侯果曰:以柔處下,履非其正,咎也。苟能絜誠,肅恭不怠,雖置羞於地,可以薦奉,況藉用白茅,重慎之至,何咎之有矣。
釋曰 凡飲食之祭,置諸豆閒之地而可矣。大祭祀藉之以茅,慎之至。
九二:枯楊生稊,為《釋文》:枯,如字。稊,徒稽反,楊之秀也,老夫得為其女妻,无不利。
虞翻曰:“稊”,穉也,楊葉未舒稱“稊”。巽“楊”,乾“老”,老楊,故“枯”。陽朱誤“楊”。在二也,十二月時,周之二月,兑為雨澤,枯楊得澤復生稊。二體乾老,故稱“老夫”。“女妻”謂上兑,兑為少女,故曰“女妻”。大過之家過以相與,老夫得其女妻,故“无不利”。
補 鄭讀“枯”“姑”,“稊”作“荑”,音夷。曰:“枯”,謂無姑山榆。榆,羊朱反。“荑”,木更生,謂山榆之實。《釋文》。
釋曰 二、五皆言以陽用陰以陰輔陽之事。二,大者過也,陽過時而嬗陰,明繼世承祀之義。“枯楊生稊”,巽剛爻為木稱“楊”。“枯”,槁也,體乾老,故“枯”。“稊”,後出字,《夏小正》“柳梯”字從木,“梯”,發芽也,與“荑”聲義皆近。大過陽老嬗陰,生氣伏下,故象枯楊復生稊。九五“生華”,亦生氣之發,但華非可久之物,取義殊耳。虞以陽在二當十二月、在五當三月者,大過本乾,初、上陽没入坤,二本臨十二月,根荄始萌動於下,五本夬三月,華發於上。舊説二比初,故“生稊”,五承上,故“生華”。虞意則謂二過應上,生稊於下,復震繼世也,五過應初,華生於上。上,初氣之發也。鄭讀“枯”“姑”,“稊”作“荑”,與《爾雅》“無姑其實荑”之文合。如鄭義,則“枯”與“楊”為二木,“枯”之言“枯”也,枯槁。“楊”之言“陽”也,取其名以見義。“荑”者,木更生,在枯則為實,碩果之種也,在楊則為萌芽,顛木之櫱也。“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枯楊喻陽過,生稊則枯而復榮,如老夫得女妻而有子。“老夫”,謂二,“女妻”,舊説謂初,虞謂上。惠氏曰:“二體乾,故老夫謂二,巽為長女而生梯,故為女妻。梯象得女妻而有子,楊少則梯而老則華,生梯見少義,故為女妻。二與初比而得初,故云‘老夫得其女妻’,謂得初也。大過之家過以相與,女妻有子繼世承祀,故‘无不利’。虞氏謂大過之爻得過其應,以兑上為少女,故曰‘女妻’,二過五應上而取上之女妻,義亦通。”案:遯乾,故“老夫”,遯上之二而得初,又過應得上,皆於得女妻之象有合,《象》曰“過以相與”,虞説似勝。陰陽之義,君臣夫妻一也。老夫喻大過之君,得其女妻,得人以濟大過。若漢高帝識周勃之安劉氏,武帝任霍光以輔昭宣,昭烈任諸葛亮以輔後主,託孤寄命,臨大節而不可奪,故“无不利”。君子創業垂統為可繼也,是以為國,務在得人,人師傳道亦然。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虞翻曰:謂二過初與五,五過上與二。獨大過之爻得過其應,故“過以相與也”。
釋曰 “過以相與”,如舊説,謂老夫女妻以年過相與,虞則謂過其正應以相與。張氏曰:“初比二而二使之過與五,上比五而五使之過與二。初本應四,四不橈乎下,故過與五。上本應三,三不可有輔,故過與二。”
九三:棟橈,凶。《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虞翻曰:本末弱,故“橈”,輔之益橈,故“不可以有輔”。陽以陰為輔也。
補 《漢書·敘傳》曰:大過之困,實橈實凶。
釋曰 惠氏曰:“應在上,末弱,過上應初,本弱,《傳》曰‘本末弱’,正指三所應之爻。所應皆弱,輔之益橈,故‘凶’。”姚氏曰:“陰柔不能輔陽,三化失位體困,輔之益橈。”案:如惠、姚義,則以棟喻國勢君德。棟在屋之中,三、四居全卦之中,而三正位,正當大過之時,故特言“棟橈”與卦辭同,而其占“凶”。國勢衰,君德薄,如棟不能任重,而又小人之使為國家,是速其橈也。故《漢書》以説哀帝之用董賢為輔,且取大過之困三變失位,是橈且折也,何凶如之。棟又為大臣之象,《春秋傳》曰“子於鄭國,棟也”。三,三公位,陽位而所應皆陰,亦小人當重任之象,與“鼎折足”同意。初、二、五、上皆言以陰輔陽,此獨云陰柔“不可有輔”者,陰本陽之輔,坤“柔顺利貞,德合无疆”是也。在“棟橈”之象,则取柔弱不勝任之義。陰陽剛柔各有善惡,言非一端也。張氏則謂大臣任國之重,而當其凶。棟橈之凶,本末俱弱,時勢為之,不可有輔,當審幾度勢,以為後圖,義亦通。
九四:棟隆,吉。有它,為朱作“他”,注同。吝。
虞翻曰:“隆”,上也,應在於初,已與五,意在於上,故“棟隆,吉”。失位,動入險而陷朱作“”。於井,故“有它,吝”。
釋曰 三正位,正言大過之事,四失位,當與初易以濟大過,故反“棟橈”言“棟隆”,明持危扶顛撥乱反正之義。四體兑,反復視之,兑亦巽,巽為高,乾為動直,二至四乾成,巽木居高,體乾剛而直,故“隆”。又兩象分觀,三巽本體任重,柔在下,其基不固,四反巽,柔在上,以剛承之,象能勝任,故三下橈而四上隆。棟隆则大厦可支,危亂可濟,故“吉”。《象》曰“不橈乎下”,虞氏謂四應在初,而其位遠初近上,四既比五,意在於上,故“不橈乎下”而隆也。張氏謂四反比上為巽,不可與初,葢四與五比上,以剛任柔,故隆。若又應初,初在下亦柔,则仍象本末弱而橈,是“橈乎下”也。惟堅定審固以處危疑之地,不為應與所牽,俟君德已著,國勢粗安,而後區畫庶事,剛柔上下各就其正,初、四易,既濟定,邦基固矣,是“不橈乎下也”。“有它,吝”,虞以“它”“變”,四失位當變。然當棟之任,變则橈,大過成井,與《漢書》说“三變成困”同義,故戒以“吝”。張氏以“它”“應初”,初固四之應,然既隆而又下應,是仍橈乎下,且失位相應謂之失義,故曰“它”,吝道也。明執義一,用心固,然後大過可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虞翻曰:乾為動直,遠初近上,故“不橈下也”。
九五:枯楊生華,為《釋文》:華,徐音花。老婦得其士夫,无咎无為譽。為《釋文》:譽,音預,又音餘。
虞翻曰:陽在五也,夬三月時,周之五月。枯楊得澤,故“生華”矣。“老婦”謂初,巽“婦”,乾“老”,故稱“老婦”也。“士夫”謂五,大壯震“夫”,兑為少,故稱“士夫”。五過二使應上,二過五使取初,五得位,故“无咎”。陰在二多譽,今退伏初,故“无譽”。體姤淫女,故“過以相與”使應少夫,《象》曰“亦可醜也”。舊説以初“女妻”,上“老婦”,誤矣,馬君亦然。荀公以初陰失正當變數六“女妻”,二陽失正數九“老夫”,以五陽得正位不變數七“士夫”,上陰得正數八“老婦”,此何異俗説也。悲夫,學之難。而以初本為小,反以上末為老,後之達者詳其義焉。
補 鄭康成曰:以丈夫年過娶二十之女,老婦年過嫁於三十之男,皆得其子。《詩為·桃夭》正義。
或稱鄭本“華”亦作“荑”。《晁氏易》。
釋曰 五,大者壯也,陽過盛而傷,陷陰中,取滯迹救時之義。“枯楊生華”,兑反巽五稱“枯楊”,猶四稱“棟”。“生華”亦乾陽遘陰發生之象,故鄭亦云“有子”。變“稊”言“華”,又象“老婦得其士夫”。與二相反者,五比上,上本乾上亢龍,變入陰,陽陷而顛。存亡繼绝,非一人一日之功,雖暫有所濟而未可恃。華非可久之物,猶以老婦年過得其士夫,雖幸有生育,而失從一之義。且偕老代終,長養子孫,必待之繼起之人,老婦以喻大過之臣也。“得其士夫”,欲輔其君以濟大過,而功業之就不就未可知,故无咎亦无譽。人臣當大過之时,不得已而降志辱身,遲回審顧以求有濟。若荀慈明應董卓之召以圖興漢室,狄梁公立僞周之朝以求復唐祚,其心至絜,而其迹近汙,事或未成,而身不及待。貞黷之界至危至微,一或不慎,陷於失節,故經與其“得士夫”而醜其“老婦”,許以“无咎”而又曰“无譽”。《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危之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戒之也。臣道猶妻道,婦無改嫁之義,老婦士夫,誠可醜也。臣有權濟之道,雖體白茅之絜,而猶以老婦无譽為戒,必其能濟而後免於醜,可無慎乎。虞云“體遘淫女”可醜,顯經稱“老婦”深戒失身之意,言權之難也。馬氏取卦始終之義,以初“女妻”,上“老婦”。荀氏借陰陽得正失正,當變不變七八九六之数,喻人年數多寡為老少。虞氏駁之,要各有義據。《晁氏易》謂“華”,鄭亦作“荑”,與《象》及韻皆不合,必傳説之譌。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虞翻曰:乾“久”,枯而生華,故不可久也。婦體姤朱作“遘”。淫,故“可醜”也。
上六:過涉滅頂,凶,无咎。
虞翻曰:大壯震為足,兑為水澤,震足没水,故“過涉”也。“頂”,首也,乾“頂”,頂没兑水中,故“滅頂凶”。乘剛,咎也,得位,故“无咎”,與“滅耳”同義也。
補 趙温曰:一為過,踰其分。再為涉,涉於危。三而弗改,滅其頂凶。《後漢書為·趙典傳》。
釋曰 上本由乾上變,乾上“亢龍有悔”。“亢”,過也,知進忘退,陽窮入陰,體兑為澤,遘陰生下成大過,故稱“過涉”。又大壯震為足,初之五,震足没兑水中,亦“過涉”象。“過涉”,涉者過也。乾為首稱“頂”,乾陽没兑陰中,故“滅頂”。“頂”,顛也,顛於人身為最高處,凡高者危地,因以為居高隕越之稱。“過涉滅頂”,所謂“大過顛也”,故“凶”。卦名“大過”,而六爻惟上言“過”,明陽過入陰。上當其位,云“无咎”者,陽終無絶道,乾没於陰,仍由陰息,枯楊生荑生華,故雖凶无咎。凡柔乘剛為咎,上得位輔陽,非乘剛也,故“无咎”。《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張氏謂大過宜凶,非陰之咎。此爻之旨,取陽滅入陰之象,以明陰輔陽忘身事君之義,《九家》謂若比干諫而死,惠氏謂喻伏節死義之臣,是也。虞云“與滅耳同義”者,彼亦取坎水没象。趙温説此為過而不改,與《九家》後一説近,亦陽窮不反之義。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
《九家易》曰:君子以禮義為法,小人以畏慎為宜。至於大過之世,不復遵常,故君子犯義,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誅絶之罪,不可咎也。大過之世,君子遜遯不行禮義,謂當不義則爭之,若比干諫而死是也。桀紂之民可比屋而誅,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是其義也。
釋曰 得正而凶,誰得而咎。《九家》注“不可咎也”以上,疑經下注,“謂當不義”上,脱“過涉之凶”四字。《易》含萬象,如《九家》説,則“過涉之凶”,賢者當之,若比干是也,不肖者當之,若桀紂之民是也。末引曾子之言以明“不可咎”之義,葢大過之世,當责己以勤民。民無恒産,因無恒心,放辟邪侈無所不,民不畏死,不可以死懼之,在反其本而已。意固周匝,但此處兼備二義,而經下注惟舉後一義,疑傳寫有脱文。
習坎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為朱作“”,下同。也。
崔憬曰:大過不可以極,極則“過涉滅頂”,故曰“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也。
釋曰 凡事過則必陷於險,利有攸往亨,所以濟之,既坎二“行有尚”之義,故坎次大過。
坎下坎上為習坎。有孚,為《釋文》:坎,徐苦感反。
虞翻曰:乾二、五之坤,與離旁通。於盧、周作“于”。爻,觀上之二。“習”,常也,“孚”,信,謂二、五。水行往來,朝宗于海,不失其時,如月行天,故習坎為孚也。
補 劉氏曰:水流行不休,故曰“習”。
坎,本亦作“埳”,京劉作“欿”。並為《釋文》。
釋曰 伏義畫卦,乾坤中爻相之成坎離,因而重之,則為二、五相之。坎離象水火,又象日月,天地以日月戰陰陽,日月相推,水火不相射,射,厭也。故坎離旁通,消息在剥復閒。虞於爻例坎取觀,離取遯,張氏謂大過之後,復觀乾五。葢虞以頤、大過為由夬而遘之消息,故取自息卦來,坎離為由剥而復之消息,故取自消卦來。若以反復不衰渾圓之象言,則坎離亦兼取臨、大壯。坎“習教事”,即臨兑“朋友講習”、“教思无窮”之義,是也。坎象水,“天一生水”,乾流坤形,息復出震之本。謂之“坎”者,剛柔始交而難生。“坎”,險也,陷也,水之性深陷而勢險。於文,坎從土,水流動,土以制限之,水由地中行。“坎”者,其流行深陷之處,是險象也。凡天下之事,各有正理定分以制之,使千舉萬變而必止於其中,皆陷義。尊卑上下,不可相干,以致顛倒錯亂,防萌杜漸,安不忘危,皆險義。八卦皆一字為名,經於坎獨加“習”者,文王序卦,八卦分置上下篇,乾坤而下,坎離為先,而坎又在離前。天行不息,地勢高下,雖見重意,其體一而已,故於坎特加“習”為重卦舉例。“習”,重也,亦常也,行習也。作《易》者有憂患,其辭危,於“坎”特加“習”以示重險之戒。明人當更歷艱難,操心危,慮患深,極天下之至變而不失其常,進德脩業,如川流不舍晝夜。“孚”,信也,陽在二、五稱“孚”。水流坎中,千回萬折,行險必達,放乎四海。坎在地為水,在天為月,水之潮汐,與月相應,不失其信,水德有常,是有孚也。“坎”,正字,“埳”,俗字,“欿”,叚借字。
維心亨,
虞翻曰:坎“心”,乾二、五旁行流坤,陰陽會合,故“亨”也。
釋曰 坎所以“有孚”者,維其心之亨。陽在中為心,《説卦》曰“坎為極心”,二、五以剛居中,乾元交坤,故象“心亨”。維“剛中”,乃能以己心之誠孚於人心。人心變詐,深不可測,其險有甚於水,然人同此心,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盡其性以盡人之性,則無險不孚矣。虞云“乾二、五旁行流坤”者,乾流坤形,中氣交成坎,六十四卦,皆乾元旁行周流坤中而成,則皆坎之心亨也。屯“動乎險中”,復“見天地之心”,心亨之最著者。
行有尚。
虞翻曰:“行”謂二,“尚”謂五也,二體朱误“位”。震為行,動得正應五,故“行有尚,往有功也”。
釋曰 二動得正,往應五。“尚”,上也,嘉尚也,五多功,二上應五,則有功可嘉尚。張氏曰:“重險則陷,故二宜之正。”案:二之正則成比,“維心亨”故能孚險。五正二變,而上下應,羣陰比,成其德教,行其政令,所往有功,無險不濟,君子所尚乎習坎者此也。姚氏以“行有尚”為行之離上,下坎失正,升離上成既濟,故有功,亦通。
《彖》曰:習坎,重險也。
虞翻曰:兩象也,天險地險,故曰“重險也”。
釋曰 兩象,重卦也。乾二、五之坤成坎為險,五天位,二地位。
水流而不盈,
荀爽曰:陽動陰中,故“流”。陽陷陰中,故“不盈”也。朱脱圈。
陸績曰:水性趨下,不盈溢崖岸也。月者水精,月在天滿則虧,不盈溢之義也。
釋曰 “水流”二句,釋“有孚”之義。坎為水,“水流而不盈”,謂五。“天一生水”,陽氣流動,深入坤中,所謂“乾流坤形”。水由地中行,重習相隨,盈則進而放乎海,不泛溢妄行,其性有常,故“流而不盈”,九五“坎不盈”是也。月者水精,陸氏以月盈則虧為不盈之義,然則水與月對,上坎為月,下坎為水矣。
行險而不失其信。
荀爽曰:謂陽來為險而不失中,中稱“信”也。
虞翻曰:“信”,謂二也,震“行”,水性有常,消息與月相應,故“不失其信”矣。
釋曰 “行險而不失其信”,謂二。九二“坎有險”,乾二之坤二,陽來為險而在中,故稱“信”。信必由中,惠氏謂卦有中孚,孚信在中也。水萬折必東流,潮汐與月消息相應,是“不失其信”。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侯果曰:二、五剛而居中,則“心亨”也。
釋曰 信必由中,坎象險而能孚,乃以二、五剛中,以心之至誠通天下之志,故曰“維心亨”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
虞翻曰:“功”,謂五,二動應五,故“往有功也”。
釋曰 心亨則當止而止,當行而行,正己而物正,動己而物從。二、五一德,五正二變,上下應,羣陰比,所往有功。出險而濟,是行有可尚,葢德行教事之可尊可法也。
天險不可升也,
虞翻曰:謂五在天位,五從乾來,體屯難,故“天險不可升也”。
釋曰 此以下廣明坎險之用,孚險之道。即於險乎取之,天地皆有險象,聖人法天地自然之險以濟天下之險,使内順治外無敵,故用大。乾五之坤成上坎,五天位,二至上有屯難象,震為足艮為止,故“天險不可升”。
地險山川丘陵也。
虞翻曰:坤為地,乾二之坤,故曰“地險”。艮“山”,坎“川”,半山稱“丘”,丘下稱“陵”,故曰“地險山川丘陵也”。
釋曰 乾二之坤成下坎,二地位。山川丘陵皆地之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邦,為朱作“國”。
虞翻曰:“王公”,大人,謂乾五。坤“邦”,乾二之坤成坎險,震“守”,有屯難象,故“王公設險以守其邦”,朱作“國”。離言“王用出征以正邦”,是也。 案:九五,王也,六三,三公也,艮為山城,坎為水也,當“池”。“王公設險”之象也。
補 “邦”,今本作“國”。
釋曰 虞以五為王公,二象設險守邦。李據爻位,五為王,三為公,互艮體坎象設險,並通。“邦”、“國”字《易》中並見,葢各家所據本異,非漢人避諱改之。
險之時用大矣哉。
王肅曰:守險以德,據險以時,成功大矣。
釋曰 不曰“時義”曰“時用”者,“時義”,謂每卦當名之義,“時用”則不直取其義,而因其時以致其用。“時”者,卦時,險之義在人為危難,疑非吉德,而當險之時,設險守國,使天下無蠻夷寇賊弱肉强食之患,其用豈不大哉。睽、蹇言“時用”,意同此。不曰“坎”之時用曰“險”者,承“設險”言之。
《象》曰:水洊至,為《釋文》:洊,在薦反,徐在悶反,舊又在本反。習為坎。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陸績曰:“洊”,再,“習”,重朱誤“倒”。也。水再至而益,盧、周作“溢”。通流不舍朱作“捨”。晝夜,重朱、盧複一“重”字。習相隨以為常,有似於習,故君子象之。以常下脱“德行”二字。習教事,如水不息也。
虞翻曰:“君子”謂乾五,在乾稱大人,在坎為君子。坎“習”、“常”,乾“德”,震為行,巽為教令,坤“事”,故“以常德行習教事”也。
補 陸績《京氏易傳注》曰:坎水能深陷於物,處坎之險,不可不習,故曰“習坎”。
莊氏曰:雖處危難之時,道教豈可忘哉。《口訣義》。
“洊”,京作“臻”,干作“荐”。《釋文》。錢本、雅雨本為《釋文》“荐”作“薦”。
郭璞《爾雅·釋言》注引作“荐”。
釋曰 《説文》:“瀳,水至也,讀若尊。”“洊”者,“瀳”之異文,“荐”同“洊”,許讀“瀳”若尊,舊音“洊”在本反,與“臻”聲近義大同。“薦”者,瀳之省借,經傳多與“洊”、“荐”通用。“洊”,再也,水再至益盛大,通流坎中,相續不絶以為常,成重險之勢。“洊至”,習也,重險又不可不習。“常德行習教事”,象水之習以習險而孚也。虞云“巽為教令”,葢取觀巽。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為朱作“”,下同。凶。為《釋文》:窞,徒坎反,王肅又作徒感反。
干寶曰:“窞”,坎朱誤“倒”。之深者也。江河淮濟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為災,則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獄之用,必當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則枉濫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補 王肅曰:“窞”,坎底也。《釋文》。
釋曰 爻明處險之道。初陰失位无應,最在坎下。“習坎,入于坎窞”,依下引虞注義,則“習坎”,謂當積坎之險。“入于坎窞”,謂不能常德行習教事處困而亨,而失道以入于坎中之坎,陷不能出。葢小人窮斯濫,行險徼幸以自取戾,故“凶”。干氏取坎為法律之義,謂“習坎”,水之常,法之平也。“入于坎窞”,則以非法陷民,如水泛溢平地,無穴不入,失道之甚,故“凶”。姚氏以“習”“習教事”之“習”,曰:“入于坎窞則不能行,失道凶,不得之正也。‘君子常德行習教事’,習坎以濟坎者也。‘習坎入坎’,則非所以濟坎,乃愈以入坎,以非賢為賢,以非法為法,入之愈深出之愈難矣。或説,此講刑名以法陷人者也,卒自離焉,故入坎,曾子曰‘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案:或説與干義近。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虞翻曰:“習”,積也,位下,故“習”。坎“入”,坎中小穴稱“窞”。上无其應,初、二失正,故曰“失道凶”矣。
釋曰 習坎能行,則有功可尚。習坎而入坎,以失道故凶也。虞注“小穴稱窞”以上,本經下注,李删合引之。初與四敵應,虞言初失位兼及二者,二陽陷陰中據初,所以成坎。坎下三爻皆失位,初、三陰迷故入坎,二陽失位,故亦未出,然剛中心亨,則有出險之道矣。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虞翻曰:陽陷朱作“”。陰中,故“有險”。據陰有實,故“求小得”也。
釋曰 乾二、五之坤成坎險。爻於二獨稱“險”者,五在坎上,有出險之義。正位,為濟險之主,故曰“坎不盈祇既平”,謂雖處坎而不險。二在坎下,又失位,未能出險中,故在坎中而有險,《彖傳》稱二“行險”以此。“求小得”,二據初,初陰稱“小”,二剛中有實,以陽據陰,故求有得。失位,未能出險宏濟艱難,故但“小得”而已。《象》曰“未出中”,明變應五乃出險有尚。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荀爽曰:處中而比初朱誤“物”。三,未足為援,雖“求小得”,未出於險中。
釋曰 “得”,謂得初,荀兼三言者。二為下坎之主,初、三皆比之。然陰柔失道,不足為出險之助,必陽動用事,二變應五,羣陰比之,然後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為《釋文》:枕,徐針鴆反,王肅針甚反。入于坎窞,勿用。
虞翻曰:坎衍字。在内稱“來”,在坎終坎,故“來之坎坎”。“枕”,止也,艮為止,三失位,乘二則險,承五隔四,故“險且枕”。入于坎窞,體師三“輿尸”,朱、盧脱“尸”字。故“勿用”。
補 陸績曰:“枕”,閑礙險害之皃。
“險”,古文及鄭向本作“檢”。鄭曰:木在手曰檢,木在首曰枕。
“枕”,古文作“沈”。沈,直林反。
《九家》作“玷”。並為《釋文》。
釋曰 三陰柔不中正,在重坎閒。“來之坎坎”,在内稱“來”,謂畫動用事。“坎坎”,以坎接坎,三在上坎之下而終下坎,故“來之坎坎”。乾三稱“乾乾”,坎三稱“坎坎”,皆明重卦之義。“坎”,險也,“坎坎”,言重險也。“坎”,勞卦也,“坎坎”,亦重勞也。“來之坎坎”,言其來之險難勞困也。“險且枕”,“枕”,虞訓“止”,三乘二則險,二坎有險也,承五則隔四而體艮止,人卧以枕薦首則止,故枕為止也。古文及鄭本“險”作“檢”,鄭云“木在手曰檢,在首曰枕”,三體艮為小木,為手,五在艮上,自乾來,乾為首。“木在手曰檢”,梏也。“在首曰枕”,噬嗑所謂“何校”也。“檢且枕”,謂既檢且枕,與睽“天且劓”文例同。檢枕以喻險,與蒙初以桎梏喻愚蒙意同。三不中正處重險,動輒得咎,比二則乘剛不能行,如檢然,承五則隔四而止,如枕然,與虞字訓異,大意同。“枕”,古文作“沈”,謂沈溺,《九家》作“玷”。葢為之借,昏為與沈溺同義。“入于坎窞”,既險且枕,非惟不能出險,且陷入深險之中。三在兩坎閒陰為小,亦坎窞象,三才弱德劣,輕舉妄動,適陷深禍,體師三“輿尸大无功”,故“勿用”。惟靜以自守,待時而出則可。
《象》曰:來之坎坎,終无功也。
干寶曰:坎,十一月卦也。又失其位,喻殷之執法者失中之象也。“來之坎坎”朱、盧脱一“坎”字。者,斥周人觀釁於殷也。“枕”,安也,“險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无哀矜之心,淫刑濫罰,百姓无所措手足,故曰“來之坎坎,終无功也”。
釋曰 言徒勞无功。干氏以“險且枕”“安忍以暴政加民”,“入于坎窞”“淫刑濫罰”,如水横溢坎窞,或古有此義。惟以“來之坎坎”“周人來觀釁於殷”,則非,當謂非法陷民之吏,其來甚險耳。“勿用”,謂棄德教而任刑罰,“終无功也”。坎十一月天氣閉塞,三又失位失中,故為執法失中之象。
六四:樽為盧、周作“尊”,注同。酒簋,貳用缶。為《釋文》舊讀“樽酒簋”絶句,“貳用缶”一句。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酒”,“簋”,黍稷器,三當“二”。至五有頤口象,震獻在中,故“簋”。坎為木,“坎”當從姚氏改“巽”,觀巽也。震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貳”,副也,坤“缶”,禮有副樽,故“貳用缶”耳。
補 “樽”,鄭本作“尊”,曰:六四上承九五,又互體在震上。《禮為記為·禮器》正義。爻辰在丑,丑上值斗,可以斟之象。斗上有建星,弁星之形似“簋”,“貳”,副也。建星上有弁星,建星之形又如缶,天子大臣以王命出會諸侯,主國尊于簋,副設玄酒以缶。《詩為·宛丘》正義。自“天子”至末又見為《禮器》正義,無“主國”二字,以“缶”作“而”,用缶也。
釋曰 六四柔得位承九五剛,乾坤交際,明上下神人至誠相孚亨險而濟之義。“樽酒簋貳用缶”,“樽”,俗字,古作“尊”。此爻之義,虞以祭禮言,鄭以賓禮言,此二句之解,則鄭、虞當同。禮,置酒曰尊,鄭云“尊於簋”,謂置酒於簋中,用簋為尊也。“貳”,副也,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副設玄酒以缶,用缶為副尊也。考《燕禮》,“公尊瓦大兩”,即《禮器》所謂“君尊瓦甒”,則尊酒當用甒。簋乃黍稷器,非酒器。禮之通例,酒尊與玄酒之尊用器同,故《燕經》云“瓦大兩”,不當副尊别用他器。據《禮器》“缶設門外”,又不得為堂上副尊,而此經云然者,竊疑此“尊”與“貳”,皆即指瓦甒。曰“簋”曰“缶”,假他器以顯其形制與質,且互文見義耳。簋形圜與甒相似,“尊酒簋”,顯其制也。缶以瓦為之,與甒同,“貳用缶”,著其質也。副尊與正尊用器同,於“尊”言“簋”,則副尊之制亦如簋可知,於“貳”言“缶”,則正尊之質亦同缶可知。所以必取象於簋缶者,鄭據爻辰直宿,斗上有建星弁星,與簋缶形相似。又坤為土,四巽爻巽為木,乾為圜,簋用木亦用瓦,見《周禮·旊人》,缶形亦圜。易者象也,以制器者尚其象觀簋缶之文,而瓦甒之象可見矣,簋缶皆瓦器而圜。所以於“尊”言“簋”、於“貳”言“缶”者,“簋”,器之貴重者,尊酒以獻賓,言“簋”,示敬也;“缶”,器之樸素者,貳尊盛玄酒為重古,言“缶”,示誠也。“簋”,黍稷器,虞云“二至五有頤口象,震獻在中,故稱簋”,“獻”,疑當“稼”,“口”,簋口也。簋盛黍稷,故稼在口中。虞又云“巽為木,從姚讀。震為足,坎酒在上,尊酒之象”,木器有足,“簋”也,酒在其上,是用簋為尊盛酒之象。簋本黍稷器而用為酒器,故曰“尊酒簋”,是虞解與鄭同。巽為木,簋之本象,尊酒之簋,葢用瓦,與貳尊同,“貳用缶”亦謂副設玄酒用缶。尊簋貳缶,虞謂祭禮,五體觀乾為先王,二至四體震為長子主器,坤為順,四以柔際剛,震體坤順以接乾神也。鄭以為天子大臣出會諸侯,主國待之之禮,四承九五,天子大臣之象。九二互體震為諸侯,王人位諸侯之上,震動坎聚,故四象出會諸侯,主國待之隆禮極敬,尊王之義也。敬則用祭器,信必由中,乃可薦鬼神羞王公。鄭、虞説於象義並協,皆有孚心亨之道。或曰“尊酒簋”,謂尊酒而又設簋,《詩》所謂“釃酒有藇”“陳饋八簋”也。“貳用缶”,謂更有玄酒之尊副之俱用缶也。
納為盧、周作“内”,注同。約自牖,終无咎。
虞翻曰:坎“納”也四陰小,故“約”,艮“牖”,坤為户,艮小光照户牖之象。貳用缶,故“納約自牖”,得位承五,故“无咎”。
崔憬曰:於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近三而得位,比五而承陽,脩周作“修”。其絜誠,進其朱誤“共”。忠信,則雖祭祀省薄,明德惟馨,故曰“尊酒簋,貳用缶”。“納約”,文王於紂時行此道,從羑里納約卒免於難,故曰“自牖,終无咎”也。
補 “牖”,陸作“誘”。《釋文》。
釋曰 四陰小,故稱“約”。坤“户”,艮陽在坤上,小光照户,“牖”之象。《説文》“牖,穿壁以木為交窗也,所以見日”,是其義。“納約自牖”,葢謂祭末陽厭之禮。《有司徹》云:“納一尊于室中,司宫闔牖户。”注云:“陽厭殺,無玄酒,約即殺義,謂省約。”虞云:“貳用缶,故納約自牖。”葢祭時禮盛,尊兩壺于房户之閒,所謂“貳用缶”,至陽厭禮殺,省約納之,止一尊,故曰“納約”。“納約”則闔牖户,而牖為交窗,仍通小光,納尊室中,葢在北墉下當户,為牖光所及之處。主人齊敬之誠,陶陶遂遂,自牖望室中,若神之厭飫然,故曰“自牖”。納省約之禮以致其心之精誠,自牖而通於神明,所謂“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此虞義也。鄭以賓禮言,則“約”,謂約信。禮,賓席户牖閒,尊簋貳缶,隆禮竭誠,自牖前獻賓達其明信,故“納約自牖”。春秋列國相會饗,每於行禮敬怠,決其盟誓之信否,國家之安危。“納約自牖”,結信以禮,不在壇上載書之時,而在席前獻賓之際也。賓祭之禮誠敬如是,則何險不孚,故“終无咎”。陸氏“牖”作“誘”,“誘”,道也,謂以禮自道達誠意。崔氏謂“尊酒用簋,副尊用缶”,皆質樸省約,文王於羑里行此道,牖、羑古字通,别一義。“納約,卒免於難”,“納約”二字,似當在下句“故曰”下。
《象》曰:樽酒簋貳,為盧、周無“貳”字。剛柔際也。
虞翻曰:乾剛坤柔,震為交,故曰“剛柔際也”。
補 一本無“貳”字。《釋文》。
釋曰 姚氏曰:“際,交際也,四上承五,薦鬼神,羞王公,故剛柔際。”案:此傳,《釋文》本無“貳”字,云一本有。有“貳”字,則謂尊酒於簋,而又設玄酒為貳尊,剛柔相接以誠也,納約之義在其中矣。無“貳”字,則舉首句以包下文,剛柔相接,故舉尊酒簋之禮,以至誠孚神人也。
九五:坎不盈,祇為盧、周作“禔”,注同。既平,為《釋文》:祇,音支,又祁支反。无咎。
虞翻曰:“盈”,溢也,艮為止,謂水流而不盈。坎“平”,“祇”,安也,艮止坤安,故“祇既平”。得位正中,故“无咎”。
補 鄭康成曰:“祇”,當“坻”,小丘也。雅雨本“坻”誤“坁”。
“祇”,京氏作“禔”。音支,又上支反。並為《釋文》。
《説文》:“禔”,安也,《易》曰“禔既平”。
釋曰 五剛中正,濟險之主,備言坎德。“坎不盈”,水泛溢為盈,坎所以止水之泛溢。水由地中行,盈則進而放乎海,不溢出坎外,故“坎不盈”。盈虚者,《易》之大義。乾息為盈,坤消為虚,坎剛柔始際,陽息尚微,雷雨之動未能滿盈。在水則以不盈為德,故《彖》曰“水流而不盈”。水行有常,安流潤下,所謂“習坎有孚”。不盈則水陷坎中,為陽陷陰中未盛大之象,爻因水德以著消息,故《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祇既平”,“祇”本“神祇”之“祇”,从示,氏聲。虞訓“安”,則以“禔”之叚借,氏、是聲同,古多通用。“平”者,安之至,坤德安,水性平,乾元交坤成坎,故“祇既平”,言水行順軌不上溢安流既平也。君子有盛教若愚,自視欿然,安志平心,素位而行,物我一體,葢取諸此。鄭以言平則安義自見,故破字“坻”,坻从氐聲,音義皆别,故云“當”。姚氏曰:“《爾雅》‘小沚曰坻’,謂水中小丘可居者。坎水艮山,陽陷陰中,故不言山而言坻。五在艮上,故‘既平’,謂不險也。”案:“平”,如“東原底平”“蔡蒙旅平”之“平”,水盈溢出坎,則懷山襄陵,“坎不盈”,則高下各得其宜,水中小丘亦平安可居。二在坎下,故“坎有險”,五在坎上,故“坻既平”。坎險為咎,五得位正中,有不盈安平之德,險由此濟,故“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為盧、周作“光大”。也。
虞翻曰:體屯五中,故“未光大也”。
釋曰 經以不盈言水德,即以見陽息未盈之象。坎五正中,大之始而猶未大也。傳云“中未大”,虞引屯五兼言“光大”,增成其義,或虞本此傳有“光”字,以不見《釋文》,未敢增。
上六:係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凶。
虞翻曰:“徽纆”,黑索也,觀巽為繩,艮為手,上變入坎,故“係用徽纆”。朱誤“繩”。“寘”,置也。坎多心,故“叢棘”,獄外種九棘,故稱“叢棘”。二變則五體剥,剥傷坤殺,故“寘于叢棘”也。“不得”,謂不得出獄,艮止坎獄。乾“歲”,五從乾來,三非其應,故曰“三歲不得,凶”矣。
補 “係”,鄭作“繫”,曰:“繫”,拘也。爻辰在巳,巳為蛇,蛇之蟠屈似徽纆也。三、五互體艮,又與震同體,艮為門闕,于木為多節,震之所為有叢拘之類。門闕之内,有叢木多節之木,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外朝者,所以詢事之處也。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罷民,邪惡之民也。上六乘陽,有邪惡之罪,故縛約徽纆置于叢棘,而後公卿以下議之。自“上六乘陽”至此,又見為《詩為·正月》正義,“上六”無“六”字,“約”作“以”,“後”作“使”。其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能復者,上罪三年而赦,中罪二年而赦,下罪一年而赦。不得者,不自思以得正道,終不自改而出圜土者殺,故凶。《公為羊傳為·宣元年》疏。
劉表曰:“徽纆”,索名,所以禁囚。《唐律疏》表注。
虞翻曰:以置九棘,取改過自新。《口訣義》。
“寘”,劉作“示”,曰:“示”,言眾議於九棘之下也。
《子夏傳》作“湜”。
姚作“寔”,曰:“寔”,置也。
張作“置”。並為《釋文》。
《周禮·朝士》注引作“係”作“示”。
釋曰 坎為法律,所以正名分,明順逆,陰承陽為順,乘陽為逆。上六乘陽,又二變體比“後夫”,故著圜土收教罷民之法。“係用徽纆”,縛罪人以黑索也。上爻辰在巳為蛇,蛇蟠屈似徽纆,又觀巽為繩,艮為手,上變手持繩動臨坎獄,故象係縛罪人。“寘”,置也。坎於木為堅多心,互體震艮,震春草木叢生稽拘。艮為門闕,又於木為堅多節。門闕之内有叢拘多心多節之木,外朝九棘之象。外朝為詢事之處,公卿以下平罷民於此,《王制》所謂“聽之棘木之下”。“寘于叢棘”,議其罪也。古寘、示字通,劉作“示”,義大同。《子夏》作“湜”,寔之借字。“寔”,置也。棘樹於外朝,虞云“獄外種九棘”,未知何據,或以將入圜土,謂之獄外耳。凡罷民,以明刑恥之,書其罪於大方版,著其背,罪輕者坐諸嘉石而役之,以朞年九月以下為期。其害人者,寘諸圜土而役之,以三年二年一年為期,此稱“三歲不得”,則是將入圜土者。“圜土”,獄象也,“三歲不得”者,坎為陷,上體三爻至上而窮,乘陽无應,故“三歲不得”。虞氏則謂五體乾為歲,上乘五而應在三,三敵應,故“三歲不得”。圜土之法,本冀其動心忍性、改過自新而出之。至三歲之久,猶不自思以得正道,則是怙惡不悛,非眚惟終,於法不得出,出則殺,如後世嚴懲越獄之比。先王視民如傷,有不率教而麗於法者,若己推而納諸坎窞之中,“三歲不得”,君子以為德教之不行也,故“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九家易》曰:坎為叢棘,又為法律。案《周禮》:王之外朝,左九棘,右九棘,面三槐,司寇公卿議獄於盧、周作“于”。其下。害人者加盧、周誤“如”。明刑,任之以事。上罪三年而朱、盧脱“而”字。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也。 案:坎於木堅而多心,“叢棘”之象也。坎下巽爻,巽為繩直,“係用徽纆”也。馬融云:“徽纆,索也。”劉表云:“三股為徽,兩股為纆,《釋文》引劉注兩“”字作“曰”。皆索名,以繫縛其罪人矣。”
釋曰 乘陽故失道,凶在三年之後,故云“凶三歲”。失道至三歲而後決其凶,此先王不忍棄其民之仁也。天下不祥少年皆收教之,驅之為善,其桀惡不可化者,不過千萬中之一二。又與眾棄之,使流賊亂黨無自而起,此先王保民之仁也。初失位稱“失道”,上得位亦稱“失道”者,甚乘陽之罪,各自為義。
離
《序卦》曰:陷為朱作“”,注同。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為盧、周作“离”,下同。離者,麗也。
崔憬曰:物極則反,坎雖陷於地,必有所麗於天,而當“故”。受之以離也。
釋曰 乾元入坤,陽陷陰中,則陰附麗於陽以生物,此陷則彼麗也。物不可以終陷,必有所附麗而起,先陷而後麗也。
離下離上為離。利貞,亨。
虞翻曰:坤二、五之乾,與坎旁通,於爻,遯初之五,柔麗中正,故“利貞,亨”。
補 “離”,宋本《乾鑿度》作“离”。《廣韻》:“离,卦名。”
畜牝牛吉。為《釋文》:牝,頻忍反,徐又扶死反。
虞翻曰:畜,養也。坤為牝牛。乾二、五之坤成坎,體頤養象,故“畜牝牛吉”。俗説皆以離為牝牛,失之矣。
釋曰 “離”,麗也,陰麗陽也,象火。“地二生火”,所受天陽,凝於中而發於外,其精為日,乾陽照坤,坤含之以生萬物,皆麗義。乾二、五之坤成坎,則坤二、五之乾成離。離下有伏坎,坎五為乾元正位,重離麗乎乾元之正,上體利變正成既濟,故“利貞”。重明麗正,五為麗乾出坎之主,柔麗中正,陽由此出,坎離通,故“亨”。陽必由坤而亨,是以“畜牝牛吉”。成既濟,上離為坎,消息之義,乾盡歸離而出於坎。五正則二體皆由離變坎,復震於是乎息,皆“亨”也。“畜牝牛”,舊説據由坎成離,坎陽為離陰所附麗,故“畜牝牛”。虞據離當變坎,取坎象以説離義,所畜牝牛,即坤二、五。張氏曰:“坤者,乾之牝、離之陰麗乎坎之陽也。唯坎中正,故能麗坤。出坎由五,五中正為坤所附麗。”象雖異,理實一,坎麗離即乾畜坤,離,坤之中氣也。“離”,宋本《易緯》作“离”,《廣韻》疑即本緯文,惠氏、張氏皆據之。《釋文》不載諸家經本異字,今仍其舊。
《彖》曰:離,麗也。
荀爽曰:陰麗於陽,相附麗也。亦為别離,以陰隔陽也。“離”者,火也,託於木,是其附麗也。煙燄各本並誤“”飛升,炭灰降滯,是其别離也。
釋曰 别離之説,據九四言之,非《彖》義。
日月麗乎天。
虞翻曰:乾五之坤,成坎為月,離為日,日月麗天也。
釋曰 離為日,乾五之坤,乾成離則坤成坎,故兼月言。月受日光,皆乾元亨坤所,故日月麗乎天。
百穀草木麗乎土。為盧、周作“地”,注同。
虞翻曰:震“百穀”,巽“草木”,坤為土。朱誤“二”,脱一筆。乾二、五之坤成坎震體屯,“屯者盈也,盈天地之閒者唯萬物”,萬物出震,故“百穀草木麗乎土”。
補 “麗乎土”,《説文》作“為於地”。
王肅亦作“地”。《釋文》。
釋曰 虞注“五”葢衍字,此與釋坎“天險”“地險”同例。乾二之坤,坤下體成坎互震,乾下體成離互巽,乾五已之坤,坎二至上體屯,萬物出震,皆坤元受乾亨而成,故“百穀草木麗乎土”,土即地。據《説文》,則古本有作“地”者,麗、為義同,趙鈔宋本《説文》及《繫傳》作“麗”。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虞翻曰:兩象,故“重明”,“正”,謂五陽。陽變之坤,“坤”字當重。來化乾,以成萬物,謂離日“化成天下”也。
釋曰 離為明,兩象皆離,故“重明”。離下有伏坎,坎五為乾元正位,乾二、五之坤成坎,則坤二、五之乾成離,以重明麗乎乾元之正,上體乃由離變坎,成既濟,故“化成天下”。此乾陽照坤,日繞地而行,地受天陽,附麗而化育之,以成萬物之象。由重明而成既濟,故離日化成天下。天秉陽垂日以照地,月受日光,時行物生,皆日之為也,此指説“利貞”。
柔麗乎中正,故亨。
虞翻曰:“柔”,謂五陰,“中正”,謂五伏陽。出在坤中畜牝牛,故下當脱“柔麗”二字。“中正”而“亨”也。
釋曰 伏陽出五,貞即亨也。五正則二體皆變成坎,貞而亨也。離下伏坎,坎五中正為坤所麗,是謂“畜牝牛”。於離既變坎,陽出在坤中體頤見其象,五陽畜坤,故柔麗中正而亨,此據張説申虞義。或曰,乾坤交索,先坎後離,消息雖由離變坎。此注不必如張説,直謂乾二、五出之坤“畜牝牛”,故柔麗乾元中正,而陽由此亨耳。
是以畜牝牛吉也。
荀爽曰:“牛”者土也,生土於火。離者陰卦,牝者陰性,故曰“畜牝牛吉”矣。
釋曰 離中陰,坤之中氣。乾動成離,以麗坤中氣,是“畜牝牛”,所以亨也。此條葢經下注,李移於此。
《象》曰:明兩作,離。
虞翻曰:“兩”,謂日與月也。乾五之坤成坎,坤二之乾成離,離坎,日月之象,故“明兩作,離”。“作”,成也,日月在天,動成萬物,故稱“作”矣。或以日與火“明兩作”也。
補 荀爽曰:“作”,用也。《釋文》。
釋曰 虞以日光被月,故云“兩謂日與月”。然《彖》、《象》言“明”皆專指離,“明兩作”,謂明出地上,日日相繼而起,是附麗之義,故為離。荀訓“作”“用”者,“離”,日也,火也,在天者用其精,在地者用其形,故“兩作”。
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
虞翻曰:陽氣稱“大人”,則乾五“大人”也。乾二、五之光繼日之明。坤“方”,二、五之坤,震東,兑西,離南,坎北,故曰“照于四方”。
補 鄭康成曰:“作”,起也。《釋文》。“明兩”者,取君明,上下以明德相承,其於天下之事無不見也。《文選》謝宣遠為《張子房詩》注。明明相繼而起,大人重光之象,堯、舜、禹、文、武之盛也。《漢上易》。
釋曰 虞以繼明為月繼日之明,變坎出震之義。鄭以為兩離相繼,君明臣良,父作子述,堯、舜、禹、文、武重光之象。重明以麗乎正,成既濟,體兩離,嚮明而治,萬物皆相見,是“照於四方”。
初九:履錯然,敬之无咎。
荀爽曰:火性炎上,故初欲“履錯”於二。朱誤“三”。二為三所據,故“敬之”則“无咎”矣。
補 “錯”,鄭、徐七各反,馬七路反。《釋文》。《周禮·弓人》注引《易》“履錯然”,李云“鄭且苦反”。《周禮》。《釋文》。
釋曰 荀意初欲比二,有所措施,二為三所據,或未能比初,故初必敬慎審處,以辟上干躁進之咎。惠氏曰:“‘履者禮也’,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初得正,履有所錯,故‘履錯然’。乾為敬,初、四敵應,四‘為如其來如’,與初相犯,故‘敬之无咎’。”似較荀為長。此讀“錯”“措施”之“措”,與馬及《周禮》鄭注同。鄭《易注》讀七各反,葢訓“錯”“雜”。初以四為正應,四失正惡人,與初敵,初處之難,故“錯然”。疑於應,疑於毋應也,敬以辟之,則“无咎”,謂守正不應四。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王弼曰:“錯然”,敬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其盛,“其”注疏本作“而”,此下有“未在既濟”四字。故宜慎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釋曰 此經下注。焦氏曰:“王讀如‘錯愕’之‘錯’。”案:王云“未在既濟”,則亦以為離上未變,初、四敵應也。惠氏曰:“四來犯初,咎,謂四。”
六二:黄離,元吉。《象》曰:黄離元吉,得中道也。
侯果曰:此本坤爻,故云“黄離”。來得中道,所以“元吉”也。
補 鄭康成曰:離,南方之卦,離為火,土託《御覽》作“寄”。位焉。土色黄,火之子,喻子有明德,能附麗於《初學記》。《御覽》“於”下有“其”字。父之道,文王之《御覽》作“太”。子發旦《御覽》無“旦”字。是也。《文選》注止此,《初學記》無此句。慎成其業,故吉矣。《文選》顔延年為《應詔讌曲水作詩》注。《初學記為·皇太子部》。《御覽》一百四十六。
釋曰 地色黄。土者,地之質,火之子。坤元麗乾以息復,復震體坤以承乾,皆“黄離”之義。“元”,坤元凝乾元也,大人繼明出震由此,故“元吉”。“黄”者,中也,二得中正,《象》曰“得中道”,明坤元正位在下中。“離”者,麗也。重明麗正,二、五皆麗乎乾元,而五以乾元出坎為義,二以坤元凝乾為義,故《彖》言“柔麗中正”主五,而爻繫“黄離元吉”在二。
九三:日昃之離,盧、周作“”,注同。
荀爽曰:初為日出,二為日中,三為日昃,以喻君道衰也。
補 《説文》“昃”作“”,曰:日在西方時側也,《易》曰“日為之離”。“昃”者,“”之變。“”,俗字。
王嗣宗作“仄”。《释文》。
不鼓缶而歌,則大耊為朱作“耋”,注同。之嗟,為盧、周作“差”。案為:《釋文》但言荀作“差”,《九家》不必同。《集解》此條引為《九家》,似仍當作“嗟”。凶。《釋文》:耊,田節反,王肅又他結反。嗟,如字,王肅又遭哥反。
《九家易》曰:“鼓缶”者,以目下視,離為大腹,瓦缶之象,謂不取二也。“歌”者,口仰向上,謂兑為口而向上,取五也。“日昃”者,向下也,今不取二而上取五,則上九耊之。陽稱“大”也,“嗟”者,謂上被三奪五,憂嗟窮凶也。火性炎上,故三欲取五也。
補 鄭康成曰:艮爻也,位近丑,丑上值弁星,弁星《爾雅為·釋器》疏引“弁星”二字不重。似缶。《詩》云“坎其擊缶”,則樂器亦有缶。《詩為·宛丘》正義。“大耊”,謂三字依姚氏補。年踰七十。《詩為·車鄰》正義。《禮記為·射義》正義“踰”作“餘”,末有“也”字。
馬融曰:七十曰耊。
王肅曰:八十曰耊。
“鼓”,鄭作“擊”。
“耊”,京作“絰”,蜀才作“咥”。
“嗟”,荀作“差”。“嗟”下,古文及鄭無“凶”字。並為《釋文》。
釋曰 《九家》釋“缶”象是也,其分“鼓缶”與“歌”為二,疑非也。“鼓缶而歌”,猶云取瑟而歌耳。上九耊之,葢以“耊”“咥”之叚借,訓“齧”。讀經則“大耊之”為句,“嗟凶”為句,謂日昃當下,但可據二,若不度德而上取五,奪上所據,則上九必來齧之,三變成噬嗑也。“嗟凶”者,上因三奪五而憂嗟窮凶,所以咥也,義似迂曲,且不辭。古人以作樂喻勤政,《詩》曰“既見君子,竝坐鼓瑟,今者不樂,逝者其耊”。日昃之離,雖麗於天,其明不久,苟不能自强於政治,如善歌者使人繼其聲,則垂暮無成,衰亂可悲矣,故“凶”。三艮爻,又坎艮伏下,艮手稱擊,兑為口、為説,伏震為笑言,三得位,有“鼓缶而歌”之象。不如是,則乾老為耊,體大過死,亦其時也,故以為戒。京作“絰”,喪服也,所謂“苴絰大搹”。蜀才作“咥”,葢訓“覺悔”,義見訟卦。“差”,古文“嗟”。鄭無“凶”字,“大耊之嗟”則凶矣,義同。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家易》曰:日昃當降,何可久長。三當據二以為鼓缶,而今與四同取於五,故曰“不鼓缶而歌”也。
釋曰 《九家》謂日昃難久,不可更勤遠略,有是理也,而未必爻義也。“何可久”,謂當及時勉行以善其後耳。
九四:突為盧、周作“”,注同。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為《釋文》:突,徒忽反,王肅唐屑反,舊又湯骨反。
荀爽曰:陽升居五,光炎宣揚,故“突如”也。陰退居四,灰炭降墜,故“其來如”也。陰以不正居尊乘陽,歷盡數終,天命所誅,位喪民畔,下離所害,故“焚如”也。以離入坎,故“死如”也。火息灰損,當“捐”。故“棄如”也。
補 鄭康成曰:震為長子,爻失正,又互體兑,兑為附決,今為《周禮》本“子”上誤多“注”字。子居明法之家而無正,何以自斷當“繼”。其君父不當“之”。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為巽,互巽。巽為進退,不知所從。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議貴之辟刑之,若當“各”。如所犯之罪:“焚如”,殺其親之刑;“死如”,殺人之刑也;“棄如”,流宥之刑。《周禮為·秋官為·掌戮》疏。
或稱“突”,京、鄭作“”。《晁氏易》。
《説文》:,不順忽出也,从倒子,《易》曰“突如其來如”,不孝子突出不容於内也。“”,即《易》“突”字也。“”,或从倒古文子。此依小徐本,大徐此下有“即為《易》為字”一語,豈為《易》舊本有作“”者,鼎臣所見與晁氏所稱鄭為《易》同,加此四字,謂為《易》之為字如是作歟為?《釋文》不云“《説文》作”,許、鄭皆以“突如”為不孝子,葢此爻正義,虞亦然。
《鹽鐵論》曰:《易》曰“焚如棄如”,處非其位,行非其道,果隕其姓以及厥宗。《雜論篇》。
釋曰 荀以陽升陰降言,與大壯之需四升五降同義。“突如其來如”,以火喻,謂光突然炎上而灰來降下,所謂别離也。據二、五爻辭皆吉,柔麗中正,成既濟變坎由此。而上以乾出征坤折坤二、五為義,則《易》取象非一,荀説葢有所受之。《鹽鐵論》説正與荀合,但以“突如”屬四,“其來如”屬五,文義似未協。此爻之義,當以許、鄭為正。“突”者,“”之借,不孝子悖逆無禮,出入飄忽,其狀突如,故造文者从倒子而謂之“”。“突”與“”音同義亦近,《易》之“突如”,即“倒子”之“”也。四震爻,震為長子,爻失正,體兑為附決,父子骨肉相附麗而至於決去,由不孝悖逆也。震為動,動失正,不知其所往,故“突如”,不容於内,故人驚愕見“其來如”。不孝之罪五刑莫大,雖世子,得以議貴之辟刑之。“焚如,死如,棄如”,各如其所犯輕重擬其刑。程迥《古占法》稱隋焬帝來江都,筮《易》遇此爻,後果為宇文化及所弑,此天誅不孝之子,因《易》以聲其罪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无所容也。
《九家易》曰:在五見奪,在四見棄,故“无所容也”。
釋曰 張氏曰:“四惡人无所容,故焚死棄。”《九家》申荀義,謂五陰在五見奪,在四見棄,惟沱嗟來下猶可耳。
六五:出涕沱若,為《釋文》:出,如字,徐尺遂反,王嗣宗勑類反。涕,徐他米反,又音弟。沱,徒河反。
荀爽曰:六五陰柔,退居於四,出離為坎,故“出涕沱嗟”周作“若”。而下,以順陰衍字。陽也。
補 鄭康成曰:自目出曰涕。《漢上易》。
“沱”,荀作“池”,一作“沲”。
“若”,古文作“”。並為《釋文》。
戚嗟為盧、周作“差”。案為:李引虞注,則經不當作“差”。若,吉。為《釋為文》:戚,干寂反。
虞翻曰:坎為心,震為聲,兑為口,故“戚嗟若”。動而得正,尊麗陽,故“吉”也。
補 “戚”,《子夏》作“嘁”,子六反。曰:咨慙也。
“嗟”,荀作“差”。並為《釋文》。
釋曰 李以荀義為主,引虞葢斷章取之。“尊麗陽”,謂五降居四,尊陽而附麗之,實則此爻當以虞義為正。五麗中正,伏陽出,張氏曰:“離為目,由離出坎,象水出目,故‘出涕沱若’。五非正,懼而正,若大甲之思庸也。”案:虞云“尊麗陽”,謂五居尊而麗伏陽,故陽出而正。“若”,詞也,荀訓“順”。“沱”,荀作“池”,字體之變,如“蛇”亦作“虵”,“沲”,俗字。荀本經作“池差”,讀“沱嗟”,或李依所據經字改之。“”,“叒”之籀文,與“若”同音。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為《釋文》:離,音麗,梁武力智反。王嗣宗同。
《九家易》曰:戚嗟順陽,附麗於五,故曰“離王公也”。陽當居五,陰退還四,五當為王,三則三公也。朱本“公”上無“三”字。四處其中,附上下矣。
補 “離”,鄭作“麗”。
王肅曰:“麗”,王者之後為公。並為《釋文》。
釋曰 《九家》謂五降居四,以王者之後為諸侯,附麗王與三公之閒,王肅説亦大同,而於文義殊不安。虞注謂“尊麗陽”,則王公謂乾五伏陽,五麗之,陽出之正,故“吉”,當為此傳正義。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无咎。
虞翻曰:“王”,謂乾,乾二、五之坤成坎,體師象,震“出”,故“王用出征”。“首”,謂坤二、五來折乾,故“有嘉折首”。“醜”,類也,乾征得坤陰類,乾陽物,故“獲非其醜,无咎”矣。
補 劉向上疏曰:言美誅首惡之人,而諸不順者皆來從也。
釋曰 虞云“首,謂坤二、五來折乾”,張氏曰:“离之二、五也,伏陽出,先折二、五,故曰‘折首’。二、五曾折乾者,故謂之‘首’。”案:兑為毁折,乾為首,此取乾象以言坤。“首”,謂首惡,坤二、五也,坤二、五麗乾,而上象如此者,陰陽合則同功,離則異氣。諸爻言陰麗陽,言乎其合也,此言陽征陰,言乎其離也,此繼治繼亂之異,故“離”訓“麗”,又有别離之義。此卦六爻,李氏惟上九引虞,餘多引荀、《九家》,葢以為初當敬守,二得中,三當據二,若妄動取五,則上與敵應來咥之。四與五易,則上亦變,成既濟,乾陽征坤,誅除首惡,五既正位,陰皆從陽矣。今取鄭、虞義補之。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虞翻曰:乾五出征坤,故“正邦也”。
補 王肅本此下有“獲匪其醜,大有功也”二句。《釋文》。
釋曰 此肅妄增。
(1) 點校案:“唯力是視”疑當“唯利是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