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也”字衍。
鄭玄曰:“訟”,猶爭朱、盧作“”。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
釋曰 豢豕為酒,獄訟益繁,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利害相因,民生既遂,則多少貧富相形而爭端起矣。
坎下乾上 訟。有孚,
干寶曰:訟,離之遊魂也。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句。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盧、周作“也”。
補 鄭康成曰:辯財曰訟。《釋文》。
釋曰 訟自遯來,遯陰消將成否,三來之二體坎,陽剛中實,故“有孚”。荀云“孚於初”,謂二使初變成履,禮所以息訟也。鄭云“辯財曰訟”,據“飲食必有訟”為義。干云“聖人將用師之卦”,據訟受以師也,云“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謂未能與之同意。訟為離之遊魂,“王用出征”之義未著,歸魂同人,“大師克相遇”,則兆民皆知其應天順人而意同矣。《雜卦》曰“訟,不親也;同人,親也”,義足互明。
窒惕,中吉,為《釋文》:窒,張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中,如字。
虞翻曰:遯朱作“遁”。三之朱誤倒。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遯朱作“遁”。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補 “窒”,馬作“咥”。曰:“咥”,讀“躓”,猶止也。
鄭康成曰:“咥”,覺悔貌。
“中”,馬丁仲反。並為《釋文》。
陸德明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
釋曰 “窒”,塞而止之也,“惕”,懼也,皆謂二。馬、鄭“窒”作“咥”,而馬讀“咥”“躓”訓“止”,與虞義同。鄭訓“咥”“覺悔”,則所以窒之之本。坎為悔,故“咥”,又為加憂,故“惕”,不能思患豫防,陰已長而訟之。“咥”者,君子以始謀為不詳也。陰勢已盛,敢與陽訟。“惕”者,臨事而懼也。二得中,故“中吉”,以人治人改而止,則人易從,很毋求勝,行有不得,反求諸身,則己心平,是謂“中吉”。二以剛來訟陰得中,故其德如此,虞謂塞陰使不得上消成否,是其吉也。馬讀“中”“中節”之“中”,亦通。陸氏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葢亦用其師説。今謂此與《需·彖》文例同,當“有孚”句,“窒惕”句,“中吉”句,合之則總為一句。
終凶。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于淵”,故“終凶”也。
釋曰 訟不可成。未成卦時,陽與陰訟。既成卦,則初、二、三、四、上皆失位,六爻不親,二四上爭三,陽與陽訟矣,故訟不可成。成卦即成訟,故六爻自九五中正外皆當變。二為成卦之主,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而訟成,以健履陷,有“入淵”之象。訟成不變,必冒險陷難而後已,故“終凶”。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釋曰 “利見大人”,言訟變而成既濟,二、四皆體離應承於五也。“不利涉大川”,言訟不變則陷於險,如訟之象而涉大川,寡助犯難,不和必敗矣。姚氏曰:“需乾在下當升,故‘利涉大川’,訟乾已在上,涉大川則‘入于淵’,故‘不利’。”張氏謂二不變則五將變應之成未濟。案:凡卦當成既濟,不可成未濟。需、訟與既、未濟異者止一爻,需“利涉大川”,明當成既濟,乾升坎上,既濟之事也。訟“不利涉大川”,明不可成未濟,乾陷坎下,未濟之事也。侯云“訟是陰事”,“陰”當“險”。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爭訟也。
釋曰 行險而健,所以成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遯卦。此下周有“也”字。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釋曰 陽來訟陰,故“吉”。
終凶,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无朱作“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不閉朱誤“閑”。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无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朱脱“令”字。有信塞朱作“窒”。懼者,乃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羣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案”上朱空二格。夫朱、盧誤“天”。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云“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云“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凶”下脱“之”字。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緜朱作“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釋曰 訟已成卦,則陽與陽訟而凶。卦成於上,“終朝三褫”,“終凶”之義。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釋曰 訟解則二、四皆變,上亦與三易,成既濟,无訟矣。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淵”。
釋曰 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其極至於乾陷坎下,如未濟之“濡首”矣。好訟者必負,可不戒乎。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釋曰 訟始於相違。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朱誤“謀”。“乾三”。來變坤“作事”,坎“謀”。“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干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葢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釋曰 遯三即乾三,三訟陰,體坎以息乾,推陰長之由,而深正其本,應五正初以正諸爻,謀始之道。干説未甚當。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釋曰 事,訟事也。初失位而為訟始,過惡猶微,二來訟陰,即孚而正,故“不永所事”。虞云“初四易位”,謂變成中孚,中孚所以取訟來也。若以初一爻變言,則成履,履者,禮也。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達分定,則無訟矣。“小有言”,初正體兑為口舌,為小,又二動體震,震為言,言,辯訟之言也。初始發成兑,震象半見,故“小有言”。二變,三伏陽發,體離明,雖“小有言”,終得辯明,故吉。虞氏則謂三動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已正,由震成離,震辯離明,故“終吉”,亦通。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釋曰 禍生有胎,辯之早,絶其胎,禍何自來,故“訟不可長”。此爻以陽訟陰言,餘爻則皆以陽相訟言,訟已長而患至也。盧氏謂二據四之應,故“小有言”,與荀注需二同例,所謂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二欲孚初,使與四易位各正,故“終吉”。“訟不可長”,凡人念慮隱微,一有不善,即見之明而内自訟,絶其本根,弗使能殖,自無天人交戰、方寸之閒水火遞為生滅之患,故“小有言”而即吉。所謂“其辯明”者,辯其本心之無他,復其固有之善也。若巧辯飾非,怙惡求勝,則常人所謂啟明,聖人所謂嚚訟,何凶如之。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為《釋文》:逋,補吳反,徐方吳反。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隱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補 東鄉助曰:坎為隱伏,逋逃之象。《會通》。
釋曰 訟已成卦,諸爻自九五外皆失位不親,故二與四訟。五以中正之道解之,二、四皆變,故辭皆稱“不克訟”。爻位二為大夫,三為三公,四為諸侯,二與四爭三公之服,三伏陽發,二、四皆“不克”。而二自下訟上,失貴貴尊尊之義,罹患至而憂,故“歸而逋”。虞云“乾位剛在上”,謂五,治訟者。二與五敵應,“歸而逋”,則順以聽命,不與四訟,變而應五矣。云“坎濡失正”,張氏曰:“濡,讀如耎,弱也,坎為濡。”案:濡弱非健訟者,故自知失正而變。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眚”,謂二變應五。乾“百”,坤“户”,三爻,故“三百户”。坎化為坤,故“无眚”。
補 《子夏傳》曰:妖祥曰眚。
馬融曰:“眚”,災也。並為《釋文》。
鄭康成曰: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故“三百户”也。《雜記下》正義。又見為《坊記》正義,無末句。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无眚災。《正義》。
“眚”,過也。《釋文》。
釋曰 二既“歸逋”,則之正化為坤。虞注无妄云“坤為邑人”,此注云“乾為百,坤為户”,二以乾陽乘坤,象“百户”,復化為坤,三爻,故“三百户”。邑人三百户,下大夫之禄采地一成之税。惠氏曰:“一成九百夫,宫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六百夫,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一家受二夫之地,故一成定税三百家。二本大夫,守至薄之禄,不與上訟,故无災眚。”案:二變應五,不復敵應,故鄭云“不敢與五相敵”,謂順五之命不與四訟也。二本訟陰者,雖不能勞而不伐,有功不德,而守分知懼,過而能改,復於无過,故“无眚”。此讀“歸而逋”句,“其邑人三百户”句,“无眚”句,鄭、虞義同。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當“二”。不克訟,故“逋而歸”。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釋曰 此“也”字,起下之辭。言“不克”而“歸逋竄也”者,以二自下訟上,患難之至,其自取也。竄,匿也。荀讀“歸而逋其邑人”為句,此經下注,李氏移之。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户无眚”。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无害也。
補 王肅曰:若手拾掇物然。《正義》。
“掇”,鄭作“惙”。曰:“惙”,憂也。《釋文》。
釋曰 下,謂二,上,謂四,患,即眚也。逋而變應五,則无眚矣。掇,拾也,言自取之。鄭作“惙”訓“憂”,患至而憂所以逋也。荀讀“三百户无眚”為句,言采地之民无眚,亦通。坤有三爻以下,亦經下注,二變成坤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此下朱衍“二”字。故“終吉”也。
補 《五經異義》曰:三為三公,“食舊德”,食父故禄也。《詩為·文王》正義、《春秋左氏傳為·宣十年》正義、《禮記為·王制》正義。
釋曰 三為三公之位,二、四皆求之,五解二、四之訟使各守其分,而命三公子孫之賢者嗣其父故禄,故二、四者皆“不克訟”而三“食舊德”。三在遯消陽,既入乾家,則以從陽為義。三本乾位,下有伏陽,乾為父,陽為德,伏陽,故“舊德”。古者爵人以德,禄者德之所致,“食舊德”,積善之餘慶也。虞氏謂初、四易位,二已變,三動正,體噬嗑“食”。又上體乾為德,遯時,故“舊德”,四變乾虧,如日有食之,此“食舊德”之象。三下有伏陽,發得正,子承父業,食其故禄,“食舊德”之義。三正體坎險,在訟時,故“貞厲”。言雖正而危,承五命而發,從上得正,故“終吉”,此與坤“含章可貞”同義。遯時陰消陽,防弑逆之漸,五以二陽訟陰,三入乾家,承君命以守父業,體坤順承陽而息,是以吉也。
或從王事,无成。
虞翻曰:乾“王”,二變否時,坤“事”,故“或從王事”。道上脱“地”字。无成而代有終,故曰“无成”,坤三同義也。
釋曰 虞氏謂“食舊德”據初、二、三、四各正言,“或從王事”但就二正言。二正否時,上乾為王,下坤為事,三以坤承乾,故“從王事”。初變三未動,亦有震為從之象。地道无成,與坤三同義。但彼以陰息陽成泰,以泰從王事,此否坤承乾,以否從王事耳。姚氏曰:“上言伏陽發,此言不化,以陰從陽,故或從王事,坤三同義。謂不化,與上易位,所謂弗敢成也。”愚謂姚説較長,此與上文别一義,故稱“或”。上文已言“終吉”,故不言有終,《象傳》以“從上吉”櫽括二義,則亦有終可知。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盧誤“巵”。也。剛不能侵,故“終吉”。此下周有“也”字。
釋曰 “上”,謂五,三從上,故伏陽發得正而吉。“或從王事”,以陰從陽,義亦同,故以“從上”二字括之。侯氏就三未動言,應上,謂應上九,陰從陽,下從上,於義為正,雖危而吉矣。李意葢以虞義為主,附存此説於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渝”,變也。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補 馬融曰:“渝”,變也。
鄭康成曰:“渝”,然也。並為《釋文》。
釋曰 三伏陽發,故二不克訟,四亦不克訟。復,反;即,就也;命,謂五之命;渝,變也。“不克訟”,故反就正理,順五之命而變,謂與初易位,得正應巽命,坤為安,初、四易二變互坤,故“安貞吉”,與坤初變體復同義,此虞義也。鄭訓“渝”“然”,葢讀“渝”“俞”。俞,命辭也,《尚書》帝命羣臣之辭皆曰“俞”。葢五命四勿爭三,而更以當命者命之,四反正理就君命而見俞,安於承乾之正則吉,與坤承乾同義。復者復其本位,四失位,或與初易,或變而之正,皆復也。命,謂君命,其原出於天命,謂陰陽一定之理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訟盧、周作“詔”。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補 唐石經注疏本無“吉”字。
釋曰 四雖“不克訟”,而於上下之分不失,故復位即君命而安貞吉。失位故復,人孰無失,失而能復,斯不失矣,故“吉”。侯氏依王弼説,謂四與初訟,“復即命渝”,謂復就前理而變其相訟之命。“復即”二字讀斷,“命渝”文倒,不辭,恐非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者朱脱“者”字。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朱、盧無此二字。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无所溺,公則无所偏,故“訟元吉”。
釋曰 姚氏曰:“元,乾元也。乾元託位於五,所謂‘利見大人’也。”惠氏曰:“卦惟九五一爻中正,是聽訟得其中正者,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為《釋文》:錫,星歷反,又星自反,賜也。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鞶帶”,大帶,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張曰,“三”字衍。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補 馬融曰:“鞶”,大也。《釋文》。
“鞶帶”,大帶衣當“衣大帶”。也。《口訣義》。
鄭康成曰:“鞶帶”,佩鞶之帶。《周禮為·巾車》疏不云鄭注,按為《詩》《禮》疏引為《易》注皆鄭注。
“鞶”,王肅作“槃”。
“帶”,亦作“”。《釋文》。
釋曰 “錫”,謂錫命,五錫之。“鞶帶”,馬、虞皆謂衣之大帶,王肅作“槃”,槃亦大也。但大帶以繒為之,與革帶别。虞引《内則》“男鞶革”為證,似稍牽混。《内則》之鞶,乃鞶囊,鄭所云佩鞶也,佩鞶所飾之帶,姚氏以為即《詩》“垂帶如厲”之厲。二變時,坤為囊,巽為繩,與坤連,故象鞶帶,是也。鞶帶,服之飾,葢以指三公之服。訟既成卦,二、四上皆爭三,二、四與三比,上與三正應。三者,三公之位,爭競之世,分理未明,當辯上下以定民志,故二與四訟,則二歸逋而四不失,上位尤尊,疑分所當得,故或以錫之。,即漢碑為字,《説文》無此體。
終朝三褫為盧、周作“拕”。之。為《釋文》:褫,徐敕紙反,又直是反。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褫盧、周作“拕”。之”。使變應己,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解也。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或者,疑之辭也。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褫盧、周作“拕”。之”也。鞶帶,宗廟之服。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錫下三周作“二”。陽,羣剛交爭,得不以讓,故終一朝之閒,各一奪之“三褫”。盧、周作“拕”。
補 馬融曰:旦至食時為終朝。
王肅曰:“褫”,解也。
“褫”,本又作“”。音同。
鄭作“拕”。徒可反。並為《釋文》。或稱鄭云:三拖,當作“拕”。三加當作“解”。之也。項安世為《周易玩辭》。
釋曰 位終乾上,剛爻為朝,“終朝”之義。又二變時坤為終,初、四已易,三動體離,離為日,乾為甲,動乾成離,日出甲上“朝”。三由坤成離,互與乾連,亦“終朝”之象。三為上應,故或以三錫上,然皆失正。二動時,三在艮,艮為手,三變艮手動,與上敵應,奪上使變應己,巽帶象壤,自三至上歷三爻,故“三褫之”。褫,《説文》云“奪衣也”,鄭作“拕”,古音褫與拕相近,“拕”葢即“褫”之叚字,故高注《淮南》云“拕,奪也”。《釋文》惟云“鄭作拕”,則諸家皆作“褫”。褫者,或體字。以訟受服,非德賞,雖得必失。錫之者五,拕之者亦五,終朝三拕,以見奪之之急。五奪上與三,故取三艮手動之象,非三自奪之也。三、上皆失正,易位則可,不正相應則失義。三“食舊德”,則上必變,乾動入陰體坎乘陽,所謂“終凶”,此就上九一爻言,見訟不可成。在五則奪上與三,尚德而化違心,乃既濟之事,上從五而應三可也,此就虞義申之。荀謂“奪二與四”,似於二、四皆“不克訟”之義未合。翟云“上以六三錫下三陽各一奪之”,五至尊非可錫可奪者,似更失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虞翻曰:“服”,謂鞶帶。終朝見褫,盧、周作“拕”。乾象毁壞,故“不足敬”。
《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訟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釋曰 上本失正當變,但體乾居尊,見拕而變,陽反入陰,故“不足敬”。需“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則象如訟。訟上居尊,本足敬也,然以訟受服,則非息陽而濟之道,故“不足敬”而見拕。
訟,卦變之次,二訟陰,使初變,“不永所事”,二亦變應五,諸爻皆變,此中吉之用。若就訟已成卦言,五以中正解二、四之訟,二變,初、四易位,三伏陽發,上變,或三上易位,成既濟,此乾元解訟救遯之事。
師
《序卦》曰: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
崔憬曰:因爭必起眾相攻,故“受之以師”也。
坎下坤上為師。貞丈人,為句。吉,无咎。
何晏疑當“妥”。曰:“師”者,軍旅之名,故《周禮》云“二千五百人為師”也。
王弼曰:“丈人”,嚴莊之稱,有軍正者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興役動眾,无功則罪,故吉乃无咎。
陸績曰:“丈人”者,聖人也。帥師未必聖人,若漢高祖、光武應此義也。
崔憬曰:《子夏傳》作“大人”,並王者之師也。 案:此《彖》云“師,眾。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故老子曰“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由是觀之,則知夫為王者,必大人也,豈以丈人而為王哉!故《乾·文言》曰“夫大人與天地合德,與日月合明,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不違,而況於人乎”,況於行師乎。以斯而論,《子夏傳》作“大人”是也。今王氏曲解“大人”“丈人”,臆云“嚴莊之稱”,學不師古,匪説攸聞。既誤違於經旨,輒此字容誤,宜以“當”字易之。改正作“大人”明矣。
補 馬融曰:二千五百人為師。《釋文》。
鄭康成曰:軍二千五百人為師。《周禮為·夏官為·序官》疏不稱鄭注。丁氏為據上連引經文,下連引“丈之言長”云云,謂此句上脱“注云”二字,是也。多以軍為名,次以師為名,少以旅為名。師者,舉中之言。《詩為·棫樸》正義。丈之言長,能御眾。下依丁校删“眾”字。有幹“幹”本誤“朝”,依丁校改。正人之德,以法度為人之長,吉而无咎,謂天子諸侯主軍者。《春官為·天府》疏。
陸績曰:師為眾首,法長而行。《口訣義》。
《京房傳》曰:師者,眾也,眾陰而宗於一陽。九二一陽在中,能為眾主,利於行師。
服虔《左傳解誼》曰:坎為水,坤為眾,互體震,震為雷。雷,鼓類,又為長子。長子帥眾鳴鼓,巡水而行,師之象也。《左傳為·宣十二年》正義。
先後鄭説《周官·天府》太卜,並以貞為問,問於正者。
釋曰 “丈人”,謂二。二有剛中之德,眾陰應之,能以法度長人,故曰“丈人”。丈之言長,二體乾元,所謂“體仁足以長人”也。“貞丈人”謂眾皆受正於丈人,《傳》曰“能以眾正,可以王矣”。丈人正師以正天下,本之以仁義,行之以節制,濟之以謀略,萬眾一心,除暴禁亂,天下無敵,故可以王,謂以師行正。上居五得正得中,是謂“貞丈人”,若黄帝湯武是也。以師正天下,民説而從之,故吉且无咎。“丈人”,《子夏傳》作“大人”,葢六朝人猶及見古本。崔氏謂“丈人”“大人”,竝稱王者之師,義得兩通,李則定從“大人”。姚氏曰:“鄭云‘天子諸侯主軍’,則意與大人不異。”以困卦“貞大人”推之,此亦當從《子夏傳》作“大人”。鄭不破字者,以其義可通,故仍其舊,慎也。《口訣義》引陸氏語,脱誤不可讀,大旨謂二於師為眾之首,以法度長人而行師,於鄭義為合。或者“師為眾首”,當作“為師眾首”。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為《釋文》:王,徐往況反。
虞翻曰:坤“眾”,謂二失位,變之五為比,故“能以眾正”,乃“可以王矣”。
荀爽曰:謂二有中和之德而據羣陰,上居五位,可以王也。
釋曰 坤為眾。二,帥眾者,經稱“貞丈人”。二中而不正,上之五體比得正得中。征之為言正也,正師以正天下,故“能以眾正,可以王矣”,此丈人之所以貞。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
蜀才曰:此本剥卦。周有“也”字。 案:上九降二,六二升上,是“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也。
釋曰 此九二之德。所以“能以眾正”,二剛而得中,威和並至,羣陰應之,故“剛中而應”。險,坎;順,坤;行,震也。二以乾陽體坎入坤互震,故“行險而順”,謂以義興師,上順天道,下順人心也。蜀才謂此本剥卦,剥上即乾上,凡一陰一陽之卦,自乾坤來,兼取剥復夬姤。張氏推虞義謂乾元窮剥入坤,反三成謙,謙三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履。謙三降二為師,師二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同人。師二升五為比,比五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大有。此乾陽入坤息復成乾之象,以消息言也。若以乾坤兩象卦畫對觀,乾陽入坤,則坤陰入乾,謙三即乾三,乾三之坤,乾成履,坤成謙。師二即乾二,乾二之坤,乾成同人,坤成師。比五即乾五,乾五之坤,乾成大有,坤成比。易道終始周流,觀象者必參互求之。謙三降二為師,謙三本剥上,既降二即乾二,師二升五正位成比,降初息陽成同人。卦惟取二升五成比,爻兼明正比成既濟,息同人,同人親比,師之既濟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
干寶曰:坎“險”,坤“順”。兵革刑獄,所以險民也。毒民於險中而得順道者,聖王之所難也。“毒”,荼苦也。五刑之用,斬刺周誤“剌”。肌體,六軍之鋒,殘破城邑,皆所以盧、周脱“以”字。荼毒姧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故曰“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毒以治民,明不獲已而用之,故於《彖》、《象》、六爻,皆著戒懼之辭也。
補 馬融曰:“毒”,治也。《釋文》。
釋曰 惠氏曰:“凡藥之攻疾者謂之毒藥,《周禮》‘醫師聚毒藥’是也。用師旅以除暴,猶用藥石以除疾,故《吕氏春秋·論兵》曰‘若用藥者,得良藥則活人,得惡藥則殺人’,義兵之為天下良藥也亦大矣。”案:以兵治亂而謂之毒,此聖人視民如傷之心。
吉又何咎矣。為朱誤“也”。
崔憬曰:“剛”能進義,“中”能正眾,既“順”且“應”,“行險”戡暴。亭毒天下,人皆歸往而以為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師。
陸績曰:坎在坤内,故曰“地中有水”。“師”,眾也,坤中眾者,莫過於水。
君子以容民畜眾。
虞翻曰:“君子”,謂二。容,寬也。坤為民眾,又衍字。畜,養也。陽在二,“寬以居之”,五變“執言”時,有頤養象,故“以容民畜眾矣”。
補 王肅曰:“畜”,養也。許六反。《釋文》。
釋曰 地中有水,藏至險於大順,寓兵於農之象。“君子”,謂二,坤“民”、“眾”,坎亦“眾”。二以陽入坤,羣陰歸之,體震寬仁。坤含宏,與乾二居寬行仁同義,故以“容民”。以坤為坎,體坤德載養萬物,故以“畜眾”。虞云二變“執言”時有頤象,二當升五,合本象觀之體頤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案:初六以陰居陽,履失其位,位既匪正,雖令不從,以斯行師,失律者也。凡首率師,出必以律,若不以律,雖臧亦凶,故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朱作“矣”。
《九家易》曰:坎為法律也。
補 “否”,馬、鄭、王肅方有反。《釋文》。
《春秋傳》晉荀林父救鄭,欲還,其佐先縠不用命,獨以中軍佐濟。知莊子曰:“此師殆哉!《周易》有之,在師之臨,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為臧,逆為否。眾散為弱,川壅為澤。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謂臨,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果遇,必敗,彘子尸之。
釋曰 “律”,法也。行師以節制為主,師出以律,言出師必以律也。“否”,不也,謂失律也,“臧”,善也。李意,謂失律則雖臧亦凶。據《春秋傳》,則否臧謂失律,出師莫善於律,失律則不善必敗,故凶。即幸而勝,狃於一勝,終有大敗。李説從傳中轉出一義,亦通。震為出,坎為律,師之律爻之位也。初失位,故戒以“失律”。師以二為主,初當從之。或二升五成比,而初之正以成既濟,或二降初體復,初為二所變以息同人,皆師出以律之象。若二正而初不變,或二未正而初先變,皆為不從二失律,凶道也。《左傳》以初動成臨説“否臧”,正謂二未動而初先變。云“順成為臧,逆為否”者,初從二為順,不從二而自動為逆。初動成臨,坎水壅為澤,故曰“不行之謂臨”。云“眾散為弱”者,李氏所謂位既匪正,雖令不從,葢不順其上,則無以令其下,此事理之必然者。云“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者,杜讀“臧”字絶句,言棄法而自用,則律失其善。律固在也,如人不用何。“且”,疑當“是”,言如此是律竭也。或曰“如己”當作“為紀”,“故曰律”絶句。有律以為師之綱紀也,故謂之律。今失律否臧,是律盡壞也。“盈而以竭”,川壅則盈者至於竭。“夭且不整”,川壅故夭閼,有帥不從,失位妄動,以亂易整,非之正之道,是以凶也。《左傳》説此爻甚詳,後人不盡得其解,故引而釋之。李云“凡首率師”,語有脱誤,疑當“凡率師之道”。
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為《釋文》:錫、星歷反。徐音賜。《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九家易》曰:雖當為王,尚“在師中”,為天所寵,事克功成,故“吉朱誤“言”。无咎”。二非其位,葢謂武王受命而未即位也。受命為王,定天下以師,故曰“在師中吉”。
補 《乾鑿度》孔子曰:王者,天下所歸往。師者,眾也。言有盛德,行中和,順民心,天下歸往之。行師以除民害,賜命以長世德之盛。
“錫”,鄭作“賜”。又曰,“寵”,光燿也。
“寵”,王肅作“龍”,曰:“龍”,寵也。並為《釋文》。
釋曰 二,行師之主。惠氏曰:“長子帥師而居中,故云‘在師中’。師克在和,二以中德而行和道,羣陰順從,故‘吉无咎’,爻辭與彖辭同占也。二當升五,故王謂二,陽成於三,故三者陽德成。二,盛德也,五,盛位也,德純道盛,中和之行應於盛位,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錫命。”案:惠申荀義以三為陽德之成,與訟“終朝三”同例。彼謂“終朝至於三而後奪二與四”,此謂“王者德盛,為天人所歸,至於三而後能锡命”。愚謂二至五歷三爻,故“三錫”。“錫命”,謂封賞有功,與天下賢人圖長治久安,成既濟定,上所謂“大君有命,開國承家”也。李以命官等列言,亦通。“承天寵”,謂天顯命之為天下君。王肅作“龍”,私以叚字易本字耳。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荀爽曰:“王”,謂二也。三者,陽德成也。德純道盛,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錫命,羣陰歸之,故曰“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案:二互體震,震木數三,“王三錫命”之象。《周禮》云“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是其義也。
釋曰 錫命所以懷柔萬邦。懷,安也,歸也。行師以安天下,則天下歸之。
六三:師或輿尸,凶。
虞翻朱誤“盧氏”。曰:坤盧作“坎”。為尸,坎為車多眚,朱誤“貴”。同朱誤“周”。人離為戈兵,為朱誤“馬”。折首,失位乘剛无應,尸在車上,故“輿尸凶”矣。
釋曰 虞注“坤為尸”,張氏從盧本作“坎”,曰“二為坎主,故象律,三坎陰故象尸”,若然,則下句“坎”字當衍。惠氏、姚氏謂“坤為身,為死喪,故稱‘尸’。坤尸在坎車上,故‘輿尸’”。案:朱、周本皆作“坤為尸”,盧、周二刻同出惠校,而盧本與惠説違異,殆字之誤歟。《箋釋》並存二説,今定從坤象。師二以陽通坤,三本坤,於師家象尸,而在坎多眚之車上。師變同人,又有離戈兵折首象,故“輿尸”。失位无應,逆乘二剛,有帥不從,眾所不與,敗而輿尸,何凶如之。非死於敵,即伏軍法。師莫大於賞罰,故因三失位而著其義。
《象》曰:師或輿尸,大无功也。
盧氏曰:失位乘剛,内外无應,以此帥師必大敗,故有“輿尸”之凶,功業大喪也。
釋曰 三多凶,故“大无功”。
六四:師左次,无咎。
荀爽曰:“左”,謂二也,陽稱“左”。次,舍也。二與四同功,四承五,五无陽,故呼二舍於五,四得承之,故“无咎”。
釋曰 此以“左次”為四“呼二舍於五”,與謙四撝三居五同義。《少儀》曰“軍尚左”,故謂二“左”。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崔憬曰:“偏將軍居左”,“左次”,常備師也。師順用柔,與險无應,進取不可,次舍无咎,得位故也。
釋曰 此以“左次”為四次而待五升,較荀説似勝而理實互通。張氏曰:“師有常備,無常勝。左次,未勝也,而不可以有敗。雖未吉也,何咎之有。”案:崔云“師順用柔”,“師”當“帥”,同“率”。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
虞翻曰:“田”謂二,陽稱“禽”。震“言”,五失位,變之正,艮“執”,故“利執言,无咎”。
荀爽曰:“田”,獵也,謂二帥師禽五,五利度二之命,執行其言,故“无咎”也。 案:六五居尊失位,在師之時,葢由同“猶”。殷紂而被武王盧誤“主”。擒盧、周作“禽”。於鹿臺之類是也。以臣伐君,假言田獵。六五離爻體坤,離為戈兵田獵行師之象也。
補 莊氏曰:“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也。“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也。《口訣義》。
“禽”,徐本作“擒”。《釋文》。
釋曰 五陰迷亂無君道,逆天暴民,如禽獸為田稼之害。二承天命,帥師征之,如田獵之取禽,故曰“田有禽”,孟子所謂“聞誅一夫紂也”。虞云“田謂二”,二體乾二在田,由二升五,在師有為田除害之義。云“陽稱禽”者,以陽禽陰,“禽”之為言“擒”也。姚氏曰:“‘田有禽’有可禽之道,二體震為‘言’,升五體艮為手稱‘執’,‘執言’之象。‘利執言’,奉辭伐罪,救民水火,其言可告於皇天后土,天下之公言也,故‘无咎’。若君非桀紂,臣非湯武,而肆行叛亂,飾邪説以欺天下,天下其可欺乎!‘利執言’然後‘无咎’,所以立萬世名教之防,使亂臣賊子無所藉口也。”李云“以臣伐君,假言田獵”,葢放伐之事,聖人不得已而為之,雖應天順人,而引為慚德。實則殘賊之人謂之一夫,初非以臣伐君也。荀謂“五利揆度二之命,執行其言”,若微子受武王禮命之比,亦通。
長子帥師,
虞翻曰:“長子”謂二,震為長子。“在師中”,故“帥師”也。
釋曰 即卦辭之“丈人”,九二之“王”。曰“長子”者,以體震守宗廟社稷言,若命將行師,則“長子”謂大君所命主帥,“弟子”其偏稗也。
弟子輿尸,貞凶。
虞翻曰:“弟子”謂三,三體坎,坎,震之弟而乾之子。失位乘陽逆,故“貞凶”。
釋曰 既“長子帥師”,復云“弟子與尸”者,深戒用人之難。武王、周公失之管叔,諸葛武侯失之馬謖,後雖貞之,已不免於凶,故《象》曰“使不當也”。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荀爽曰:“長子”,謂九二也。五處中應二,二朱不重“二”字。受任帥師,當上升五,故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釋曰 震為行,二升五得中上行,故“以中行”,所謂“剛中而應,行險而順,能以眾正”者也。荀注“處中應二”,“處”,當“虚”,五虚无君也。二受任帥師,任當為命,謂天命也。此“二”字各本皆誤,甚謬於義,且與經下荀注違戾,故正之。
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宋衷曰:“弟子”,謂六三也。失位乘陽,處非所據,眾不聽從,師人分北,或敗績死亡,輿尸而還,故曰“弟子輿尸”,謂使不當其職也。
釋曰 宋意謂三妄動,雖正亦凶。
上六:大君有命,
虞翻曰:同人乾“大君”,巽“有命”。
干寶曰:“大君”,聖人也。“有命”,天命也。五常為王位,至師之家而變其例者,上為郊也,故易位,以見武王親征,與師人同處于野也,離上九曰“王用出征,有嘉折首”。上六為宗廟,武王以文王行,故正開國之辭於宗廟之爻。明己之受命,文王之德也,故《書·泰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紂朱、盧作“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開國”,封諸侯也。“承家”,立都邑也。“小人勿用”,非所能矣。周作“也”。
補 鄭康成曰:“命”,所受天命也。《文選》曹子建為《贈白馬王彪》詩注,不連引經文,先儒繫之此爻,推校經義,證以干注,當是。
釋曰 虞意師息至上,同人體成,故《象》“大君有命”,乾五為大君也。荀氏則以大君為師二升五,二自乾出征坤,由二升五,以正位言曰比五,以息陽言即同人乾五,其義一也。命,虞、荀皆謂“錫命”,鄭、干謂所受“天命”,二自乾出,乾成同人,乾為天,巽為命,是承天命而行師。師息同人又體巽象,師克功成而行錫命,在師為既濟。陽升陰承,各正性命,天命有德,開國承家,“錫命”正以行“天命”也。干云“武王以文王行”,謂載木主以伐紂。又以上“郊”“宗廟”,象大君行師在野,功成告廟。葢以行師言則在二,以正位言則在五,以親征在外及行賞於廟言,則舉其義於上,言各有當也。
開國承家,
虞翻曰:承,受也。坤“國”,二稱“家”。謂變乾為坤,欲令二上居五為比,故“開國承家”。
荀爽曰:“大君”謂二,師旅已息,既上居五,當封賞有功,立國命家也。開國,封諸侯。承家,立大夫也。
宋衷曰:陽當之五,處坤之中,故曰“開國”。陰下之二,在二承五,故曰“承家”。“開國”,謂析土地以封諸侯,如武王封周公七百里地也。“承家”,立大夫,為差次,立大夫因采地名,正其功勳,行其賞禄。
釋曰 虞説“大君有命”以息同人言,“開國承家”還取師本象,故云“變乾為坤”,明二當之五為比。又以明師為剥復閒消息,息陽未定,當防陰消也。二本大夫稱家,行師有功,使升五成比為諸侯,是開國以受家,比“建萬國”是也。《彖》注以二正比為王,此大君取同人乾象,故以二升五象侯,言非一端也。荀、宋則以大君為二升五,二既升五,又以陽在坤中象開國,謂闢坤建國也。陰降承五為承家,謂承陽有家也,於經文語意似較協。或曰:開國,謂始定天下,正比也;承家,謂長世德之盛,承乾五伏陽也。
小人勿用。
虞翻曰:陰稱“小人”。坤虚无君,體“迷復”凶,坤成乾滅,以弑君,故“小人勿用”。
釋曰 虞意師上即復上,是消陽入坤剥廬之小人,在師雖或一時從陽有功,封賞所不能遺,當防制而保全之,勿使用事,用則必亂邦也。上於六位為宗廟,而以消陽入坤言,則為小人,易道屢遷,取義各殊也。惠以小人為初、三,姚以小人為三,據失位言。《易》言“小人”始此,傳曰“必亂邦也”,有國者用人,可不戒乎。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虞翻曰:謂“五多功”。五動正位,故“正功也”。
干寶曰:湯武之事。
釋曰 以受天命言,謂保大定功也。以錫命言,謂正將帥之功以行賞。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虞翻曰:坤反君道,故“亂邦也”。
干寶曰:楚靈、齊閔,窮兵之禍也。
釋曰 “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師克功成,盛之至也,而一有小人參乎其閒,即至於亂邦。君子積學成德,克己復禮,可以入聖矣,而有毫髮之私未盡,即足以滑性爽德,而天命有所不行。是故為邦者務舉直錯枉,為道者務閑邪存誠,此就虞義引申之。干意葢謂師之象,小人不可用,窮兵黷武,適自取滅亡,與“貞丈人吉无咎”相反互明,亦通。
比
《序卦》曰: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為朱、盧為無此四字。
崔憬曰:“方以類聚,物以羣分”,人眾則羣類必有所比矣。上比相阿黨,下比相和親也,相黨則相親,故言“比者,比也”。
釋曰 天下不可一日無君,聖人除暴取殘,德能濟眾,則天下歸之。比者,非阿黨之謂,乃人心皆親而輔之,所謂多助之至天下順之也。崔云“上比相阿黨,下比相和親”,謂“比者”之“比”訓“黨”,“比也”之“比”訓“親”耳。
坤下坎上為比。吉。為《釋文》:比,毗志反。徐又補履反。
虞翻曰:師二上之五得位,眾陰順朱誤“頗”。從,比而輔之,故“吉”,與大有旁通。
《子夏傳》曰: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夫凶者生乎乖爭,今既親比,故云“比吉”也。
補 《春秋傳》曰:比入。
釋曰 乾陽入坤正位,羣陰順從。
原筮元永貞,无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干寶曰:比者,坤之歸魂也,亦世於七月而息來在巳,去陰居陽,承乾之命,義與師同也。原,卜也。《周禮》三卜,一曰“原兆”。坤德變化,反歸其所,四方既同,萬國既親,故曰“比吉”。考之蓍龜,以謀王業,“大相東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郟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德善長於兆民,戩禄永於被業,故曰“原筮元永貞”。逆取順守,居安如危,故曰“无咎”。天下歸德,不唯一方,故曰“不寧方來”。後服之夫違天失盧誤“夫”。人,必災其身,故曰“後夫凶”也。
補 《爾雅》:“原”,再也。
《京房傳》曰:九五居尊,羣陰宗之,陰陽相定,萬民服也。原筮於眾,歸之於宗。“眾”、“宗”二字互譌,今正。
釋曰 “原”,再也。凡陰陽相應,如筮之告。張氏曰:“師、同人震、巽相通,受命如嚮,筮象也。之五為比,通大有,又筮象。”案:比、大有陰陽相應,又師二以剛居中,羣陰應之,升五為比,亦羣陰應之,故象“原筮”。元,乾元也。永,長。貞,正也。筮之吉莫大乎永貞,故《周禮》曰“求永貞”。師二乾元有剛中之德,升五正位,五正則六爻皆正,成既濟定,故“原筮元永貞”,如是而當天下之比,故“无咎”。干氏訓“原”“卜”,引《周禮》“原兆”為證,似屬牽强。《易》道主筮,卜筮同類,言“原筮元永貞”而卜之習吉在其中矣。云“德善長於兆民”,謂“元”也,“戩録永於被業”,謂“永貞”也,業,事也,“元者善之長,貞者事之幹”。云“逆取順守”,此戰國秦漢閒語,實則湯武應天順人,取非逆也。京云“陰陽相定”,君位正,乾德成,故定,所謂“永貞”。“原筮於眾”,羣陰也。“歸之於宗”,元也。“不寧方來”,干謂來者不但一方,虞則讀“不寧”絶句,“方来”絶句,義並通。“後夫”,謂上,上六乘陽逆,雖比而有背叛之心,王者誅之,所以為天下豫遏亂源保民无疆,禹戮防風氏是也。“比之无首,其道窮”,故比時皆吉而此獨凶,《周禮·大司馬》“比軍眾,誅後至”者,亦以其慢軍律,為敗國殄民之漸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
崔憬曰:下比於上,是下順也。
釋曰 “比樂師憂”,比者,吉道也。比所以吉者,比之為言輔也,下順從於上也,謂四陰順從五而比輔之。惠氏則以下為五陰,葢以爻位言,則五陰有上下之分,以陰陽言,則陰皆為下。九五為羣陰所比,統言則上下皆應,析言乃别出上“後夫”耳。崔注“順”下似脱“從”字。
原筮元永貞无咎,以剛中也。
蜀才曰:此本師卦。周有“也”字。 案:六五降二,九二升五,剛往得中,為比之主,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長正而“无咎”矣。
釋曰 “剛中”,乾元也。原究筮道,故再筮。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虞翻曰:水性流動,故“不寧”。坤陰為方,上下應之,故“方來”也。
釋曰 虞讀“不寧”絶句。張氏曰:“陰初從陽,當惕厲以待其定。”姚氏則謂:“不寧,不寧侯也,不寧之方亦來,是上下皆應,非獨下四陰順從而已。”
後夫凶,
虞翻曰:“後”謂上,“夫”謂五也。坎“後”,艮為背,上位在背後,无應乘陽,故“後夫凶”也。
釋曰 “後夫”,謂後於夫者,即後服之夫,謂上六也,此於上下應中别出之。
其道窮也。
荀爽曰:“後夫”,謂上六。逆禮乘陽,不比聖王,其義當誅,故“其道窮凶”也。
釋曰 上於義當應,而如上之象,則負固不服,至勢窮力屈而後請命,仍懷反側,比道窮矣,凶其自取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何晏疑當“妥”。曰:水性潤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潤,比之義也。
釋曰 水行地中而見於地上,水土相附,比之象。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虞翻曰:“先王”,謂五。初陽已復,震“建”,“諸侯”,坤“萬國”,為腹,坎為心,腹心親比,故“以建萬國,親諸侯”。《詩》曰“公侯腹心”,是其義也。
補 鄭康成曰:“親諸侯”,使諸侯相親,遞相朝聘。《周禮為·形方氏》疏。
《周禮》曰:比小事大,以和邦國。鄭氏曰:“比”,猶親。引此傳。
《漢書·地理志》曰:昔在黄帝,作舟車以濟不通,旁行天下,方制萬里,畫壄分州,得百里之國萬區,是故《易》稱“先王以建萬國”。
釋曰 比息大有,五當下初為復,五正乾元不動,則初變成屯亦體復象。諸侯相親以比於天子,乾陽所以復也。虞引《詩》謂公侯親比如腹心,與毛義異。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
虞翻曰:“孚”,謂五。初失位,變來得正,故“无咎”也。朱脱圈。
荀爽曰:初在應外,以喻殊俗,聖王之信,光被四表,絶域殊俗,皆來親比,故“无咎”也。
釋曰 羣陰比五,由五以至信之德孚之。坎為孚,“有孚”,五孚初。“比之”,初比五。五來孚初使變,初比五而之正。以消息言,則五下初息大有,初為五所變,亦“有孚比之”之義。得正,故“无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為《釋文》:它,敕多反。
虞翻曰:坤器“缶”,坎水流坤,初動成屯,“屯者,盈也”,故“盈缶”。終變得正,故“終來有它吉”,在内稱“來”也。
補 鄭康成曰:爻辰在未,上值東井,井之水人所汲用缶。缶,汲器。《詩為·宛丘》正義。《釋文》有末句,云“汲器也”。
“它”,本亦作“他”。《釋文》。
《子夏傳》曰:非應稱他也。程迥為《古占法》。
漢魯恭上疏曰:夫人道為於下,則陰陽和於上,祥風甘雨覆被遠方,夷狄重譯而至已。《易》曰“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言甘雨滿我之缶,誠來有它而吉也。
釋曰 初體坤器“缶”,坎水流坤,雲行雨施,膏澤下於民。初動成屯“盈”,故“盈缶”,亦“地上有水”之義。鄭以缶為汲器,井養不窮,得雨而盈,汲者各足也。“有孚盈缶”,言五孚及初缶而盈,故初雖在五正應之外,終來變正而吉。它,變也,此通合鄭、虞及魯恭義説之。荀氏及子夏以為缶喻應内,非應稱它,大意同。五孚及非應,則無不孚矣。非應來比,則無不比矣。此元所以永貞,乾陽所以復。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荀爽曰:缶者,應内,以喻中國。孚既盈滿中國,終來及初,非應,故曰“它”也。《象》云“有它吉”者,謂信及非應,然後吉也。
釋曰 荀意謂孚既盈缶而後及初,王者德施無外,必非應皆比而後吉。此經下注。
六二:比之自内,貞吉。
干寶曰:二在坤中,坤,國之象也,得位應五而體寬大,君樂民人自得之象也,故曰“比之自内,貞吉”矣。
釋曰 “比之”,比五,此“比”,謂應。二在内,自二應五,中誠親比,故“比之自内”。干氏以二在坤中,“比之自内”為國中人民比君之象。人民比君,各得其中,不失其所,正也,故“貞吉”。初在應外,“終來有它吉”,遠者來則近者説可知。文王之國,耕者讓畔,行者讓路,羣黎百姓,徧為爾德,寬大自得,皞皞如也,此其象乎。云二“體寬大”者,六二乙巳,巳主西方之情,喜行寬大。張氏以此為同姓之封,親親,正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崔憬曰:自内而比,不失己親也。
釋曰 二上應五,正道常理,故“不自失”。崔氏謂“因不失其親”,亦比之貞也。
六三:比之匪人。
虞翻曰:“匪”,非也。失位无應,三又多凶,體剥傷象,弑父弑君,故曰“匪人”。
補 馬融曰:“匪”,非也。《釋文》。
魏徵曰:二、四雖近,情不相得,又柔諂,非己所親,故曰“匪人”。《撮要》。
“匪人”下王肅有“凶”字。《釋文》。
釋曰 張氏曰:“匪人,謂三,言此乃比時之匪人也。”姚氏曰:“比六爻唯五不曰‘比之’,餘皆曰‘比之’,比五也。比五而為匪人,故《象》曰‘不亦傷乎’,恐其傷王政也。”虞氏以三體剥傷象弑父弑君,三陰失正,當剥膚之位,包藏禍心,故曰“匪人”。不言“凶”者,不待言也,肅本妄加耳。魏文貞謂三比二、四非其人,故傷,本王弼説。案:二、四得位,三自失正,其説非也。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干寶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在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為木德,卯為木辰,同姓之國也。爻失其位,辰體陰賊,管蔡之象也。比建萬國,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傷王政也?當“乎”。
釋曰 坤為土,乙卯木克土為官鬼。卯主東方之情,怒行陰賊。比建萬國,爻皆象諸侯,故舉管蔡之事言之。
六四:外比之,貞吉。
虞翻曰:在外體,故稱“外”。得位比賢,故“貞吉”也。
補 陸希聲曰:内比之者,以專其應為比;外比之者,以非其應為比。《撮要》。
釋曰 四為諸侯。在外,故稱“外”。“比之”,比五,此“比”,謂承也。比為王者受命之卦,天下諸侯去無道歸有德,故《象》曰“外比於賢”。凡比之道,去匪人而就賢,賢之至者,天下同心比之以為君。五剛中在上而四比之,比賢即以從上,故《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繫》曰“可久則賢人之德”,賢人,謂乾五,張氏以此為異姓之封,尊賢,正也。
《象》曰:為外比於周作“于”。賢,以從上也。
干寶曰:四為三公,在比之家朱、盧作“象”。而得其位,上比聖主,下御列國,方伯之象也。能外親九服賢德之君,務宣上志,綏萬邦也,故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釋曰 干以外比為外親九服賢君,則“比賢”“從上”為二義。四在外,由外比之,輔五親諸侯,率萬國以從上也。四應初,絶域殊俗無不親比。五之孚,四實輔之。四本諸侯位,干云“三公”者,諸侯入為三公,則出為方伯,四體坎,方伯卦也。外比於賢以從上,以人事君,因人心之方來也。若紂為天下所同棄,而文王率叛國以事之,挽已去之人心而使之比,此尤人倫之至,唯聖者能之。
九五:顯比。
虞翻曰:五貴多功,得位正中,初三已朱、盧作“以”。變體重明,故“顯比”,謂“顯諸仁”也。
釋曰 “顯比”,謂顯明比天下之道。五體乾元,居尊位,剛健中正,羣陰比之,正己以正天下,四方有罪無罪唯我在,天下莫敢有越厥志。初三變,成既濟,體兩離重明,故“顯比”。虞引《繫》“顯諸仁”者,仁,乾元也,元伏於初而顯於五,仁民愛物,利濟天下,元之顯也。
王用三驅,為盧、周作“敺”,注同。失前禽,
虞翻曰:坎五稱“王”。“三驅”,謂驅下三陰,不及於初,故“失前禽”。謂初已變成震,震為鹿、為驚走,“鹿之斯二字當倒。奔”,則“失前禽”也。
補 馬融曰:“三驅”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君庖。《釋文》。
“驅”,鄭作“敺”,《釋文》。曰:王因天下顯習兵于蒐狩焉,《左傳》正義作“王者習兵于蒐狩”。驅當“敺”。禽而射之,三則已,發《左傳》疏作“法”,是。軍禮。《左傳》疏有“也”字,是。“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左傳》疏有“之”字。傍去又不射,唯其《左傳》疏作“背”,是。走者順而射之,不中亦《左傳》疏作“則”。已,是皆《左傳》疏作“其”。所失。《左傳》疏作“所以失之”。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左傳》疏作“禦”。背敵不殺,《左傳》疏作“皆為敵不敵己”。以仁恩養威之道。《左傳》疏“以”上有“加”字。《秋官為·士師》疏。《左傳為·桓四年》正義。
釋曰 此以田獵明顯比之道。王者撥亂反正,每以大田之禮比眾同邦國,如成王岐陽之蒐,宣王車攻吉日之事,皆因天下之比顯習兵於蒐狩。用,謂用顯比之道。惠氏曰:“乾為王,坎五即乾五,故稱王。二升五師二。歷三爻故敺下三陰,自二升,故不及初。初在二前,前禽之象。”張氏曰:“此以況王者伐叛懷服之義,因以見田法也。鄭言三敺與失前禽各義,據《周禮·大司馬》田法為三表,三鼓盡表乃退,正與敺下三陰象合。疏云:三敺之禮,先儒皆三度敺禽而射之,三度則已,是也。褚氏諸儒皆以三面著人驅之,則與失前禽為一義,不合于象,非也。鄭言‘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傍去又不射’,傍去者,謂從前面向兩旁而去,非左右二面。若左右去者不射,則是失者三面,于經文為乖錯。《王制》曰‘天子不合圍’,葢缺其前一面,褚氏三面之義,不可以解三敺,當以解失前禽也。”案:禽在前來者射之易,故以象降者奔者,背而去者取之難,故以象拒敵者。王者農隙講武,為田除害,仍寓愛物之仁,不忍取其自來而易得者,《論語》孔子“弋不射宿”,《詩·騶虞》之義。君射一發而翼五豝,戰禽獸之命,必戰之者,仁心之至,皆此義也。馬以《王制》三田解三驅,未然。
邑人不誡,為盧、周作“戒”,注同,《象》同。吉。
虞翻曰:坤“邑”,師震“人”。師時坤虚无君,使師二上居五中,故“不誡吉”虞誤“告”。也。
釋曰 張申虞義以邑人為二,謂二處師震之位而在坤中,故稱“邑人”。使師二上居五中,眾所樂比,不待戒告,震為言,震象不見,故“不戒”。愚謂坤為邑人,師時坤虚无君,五自師二上升,以中正無私之道取殘安民,天下之民不待告戒而比之,戴以為君,故“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謂離象明,正上中也。
釋曰 五以正中之德居正中之位,光明正大,天下共見其至公無私,故“顯比吉”。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據三陰,故“取順”。不及初,故“失前禽”。
釋曰 虞謂上逆乘陽,則舍棄之。三陰順承,則取而孚之。是以初在應外而孚及之,如田獵之仁於前禽也。鄭則謂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背而去者則順而取之,故失前禽,待初自來而孚也,義互通。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虞翻曰:謂二,使師二上居五中。朱誤“師使二居五中上”。
釋曰 上、尚通,尚之使居五中。
上六:比之无首,凶。
荀爽曰:陽欲“无首”,陰以“大終”,陰而“无首”,不以“大終”,故“凶”也。
虞翻曰:“首”,始也。陰道无成而代有終,“无首凶”。
釋曰 比之无始,迷不知所先,故凶。軍禮降者不殺,上始而負固,勢窮力竭而後請服,迷亂失道,終必反側為生民患,聖王不受其比,正天討以塞亂源也。荀、虞皆合乾坤二用之義説之,則其解乾用九,必讀“无首吉”為句,與鄭、宋同明矣。上得位而凶者,以比成既濟言,則上下應而元永貞;以比道得失言,則别以上為後夫,義各有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終也。
虞翻曰:迷失道,故无所終也。
小畜
《序卦》曰: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崔憬曰:下順從而上下應之,則有所畜矣。
韓康伯曰:由比而畜,故曰“小畜”也。
釋曰 王者撥亂,為天下所比,必有所以安集休養之。畜,聚也,養也。聚人以財,既庶加以富,故比受以小畜。此王道始事,所畜猶小,若大畜以德養民,則所畜大矣。韓伯説承王弼之謬。
乾下巽上為小畜。亨。為《釋文》:畜,敕六反。
侯果曰:四為畜主,體又當“兑”。稱“小”。唯九三被畜,下剛皆通,是以“小畜,亨”也。
補 《京房傳》曰:小畜之義在於六四。
鄭康成曰:“畜”,養也。畜,許六反。按為:虞讀同。
“畜”,本又作“蓄”。並為《釋文》。
釋曰 “畜”,聚也,養也。聚而養,有止而未即行之義,故“畜”又訓“止”。然王弼謂“所止唯九三一爻,初、二猶得亨”,則是亨與畜相反,且各自為義,與《彖傳》違戾。謂“剛亨故不雨”,又與乾《彖》説亨“雲行雨施”之義相反,侯氏仍之,非也。夫畜與亨非有二義,畜所以為亨,雲而雨,畜而亨也。《易》例陽稱大,陰稱小,六四體坤元,得位承五,聚上下五陽而養之。陽以陰作財,聚人以財,故名小畜,以陰畜陽也。又消息之義,乾元之坤四為豫,豫四一陽降坤初為復,息成小畜。小畜五陽,皆復初一陽所息。六四以一陰凝復陽,所畜者小,象禮未備,養民之道小,故名小畜,以一陰畜一陽之所息也。若大畜以乾陽畜坤陰,四、五象以德化民,又以二陰凝臨陽,畜萃四、五二陽之所息,象養賢,則畜者大矣。畜者,斂聚藴養,陰道无成,未能即亨。《彖》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九五剛中,與四合志,養道得行,二變應五,上亦變,成既濟,乃亨。葢畜陽者四,而用四以畜陽者五,陰陽合乃亨,明臣不專施,得君而後膏澤下於民也。小畜亨之義如是,豈畜者自畜而亨者自亨乎?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崔憬曰:雲如讀“而”。不雨,積我西邑之郊,施澤未通,以明小畜之義。 案:雲雨者,陰之氣也。今小畜五陽而一陰,下當重“陰”字。既微少,纔作“密雲”,故“故”字當在“纔”字上。未能為雨。四互居兑,“西郊”之象也。
補 劉向説:周文開基西郊。
釋曰 雲雨者,乾元和陰陽以養萬物。乾《彖傳》説“亨”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密雲不雨”,言未亨而待亨也。虞氏説小畜由豫息,而辭取需來。需時坎在上為雲,下降即為雨。上變為陽,坎象半見,四本坎陰,體兑“密”,故密雲而不雨。《彖》曰“尚往也”,尚、上通;往,變也。上變失位,有亢陽之象,膏澤不施,畜道所以未亨也。惠氏依京義謂“一陰劣不能固陽,故不雨”,葢陽亢極上,陰雲雖升,而燥烈之氣往而上薄,陰不能包陽,則雲不能成雨。必積久蒸潤,陰陽氣和而後乾元之施行。其説《彖》“尚往”與虞異,而論“密雲不雨”之理則相成。小畜當四月,乾盈陽亢,為自夬至遘之消息。又體需,需有下三陽上升之象,時陽氣發越方盛,盛極則將消。譬於人事,知進忘退,高而无民,禍亂斯及。乾元以陰養陽,深固凝聚,而後雲行雨施,和理復濟,故遘四“遠民”則“凶”,而小畜初“復自道”則“吉”。“密雲不雨”,陰不能固養陽,待乾元之絪緼也,“自我西郊”,陰初起也。虞氏以豫坤“自我”,葢旁通之卦。乾陽通坤,坤陰息乾,乾陽在此,則坤陰在彼,故辭多合二卦取象。小畜陰畜陽,故“自我”據豫坤言。惠氏謂四為成卦之主,“我”,謂四,於以陰畜陽之理一也。高注《吕覽》云“雲西行則雨”,西行,謂自東而西。西,陰方,臣象,臣不專施。自我西郊,陰氣始升,未得乾元絪緼摩盪,未成雨,故《彖》曰“施未行也”。“我”,文王自我也,西郊之雨,當潤天下,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故辭云然。卦名“小畜”而稱“自我”,文之為臣止敬可見矣。小過義同。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王弼曰: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一爻者也。體无二陰以分其應,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釋曰 以陰畜陽,故名小畜。《傳》明云“上下應之”,豈獨止九三一爻之謂乎?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虞翻曰:需上變為巽,與豫朱作“逸”,下同。旁通。豫朱誤“就”,葢本作“乾”,傳寫誤耳。乾四即豫四。四之坤初為復,復小陽潛,所畜者少,故曰朱誤“四”。“小畜”。二失位,五剛中正,二變應之,故“志行乃亨”也。
釋曰 坤四之乾,乾德健,坤元入而順承之,故卦德為健而順理善入。九五剛得中,故“剛中”。志,謂五與四畜民之志。五剛中正,與四合志,用四畜陽,則二上變而志行,畜道乃亨。虞以小畜為自豫變,兼取需來者。張氏曰:“此坤之消息也。夬息入乾,坤上當反,陰凝陽乃生,故復初之坤四為豫。豫四之坤初為復而息,夬得反四,是為小畜。豫四得朋為萃,萃五之復二為臨,二陰反艮,是為大畜。萃四反三合離坎為蹇,蹇三之復二為臨而息成睽。坤乃得合魂於坎,故豫、小畜旁通,萃、大畜旁通,蹇、睽旁通。卦息豫,非從需來,云‘需上變’者,豫初變復,至二臨,至三泰,至五需,由需乃變小畜。凡坤之消息皆兼取爻來,陽卦不為陰主也,故小畜取需。”朱本注中“豫”字多作“逸”,葢李避唐諱,後人未改耳。此及下節注,皆本在卦辭下,引《彖》解經,李氏移在此。
密雲不雨,尚往也。
虞翻曰:“密”,小也,兑為密。需坎升天“雲”,墜地稱“雨”。上變為陽,坎象半見,故“密雲不雨,上往也”。
補 《京氏傳》曰:陰不能固,三連同往。陸績曰:一陰劣,不能固陽,是以往也。
釋曰 四必與五合志而後能固養陽。
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虞翻曰:豫坤“自我”,兑“西”,乾“郊”,雨生於西,故“自我西郊”。九二未變,故“施未行”矣。
荀爽曰:體兑位秋,故曰“西郊”也。時當收斂,臣不專賞,故“施未行”,喻文王也。
釋曰 五孚二變而後施行,畜道亨。虞注“故自我西郊”以上,經下注。小畜四月卦,因四互兑,故荀取秋斂之象。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
《九家易》曰:風者,天之命令也。今行天上,則是令未下行,畜而未下,小畜之義也。
君子以懿文德。
虞翻曰:“君子”,謂乾。“懿”,美也。豫坤“文”,乾“德”,離為明,初至四體夬為書契,乾離照坤,故“懿文德”也。
釋曰 惠氏曰:“卦以柔畜剛,君子法之,故修美文德,積久而施自行。《説文》:‘懿,專久而美也。’”張氏曰:“乾离照坤,坤得畜乾。”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虞翻曰:謂從豫四之初成復卦,故“復自道”。“出入无疾,朋來无咎”,“何其咎,吉”。乾稱“道”也。
補 《荀子》曰:《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春秋》賢穆公,以其能變也。《大略》文。
《春秋繁露》曰: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者吉,《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云“德輶如毛”,言其易也。
釋曰 復,反也。自,從也。豫四本復初,今又之初為復,是復從其道。豫初失位凶,今復得位,乾元正,陽將上息,故“何其咎,吉”。《易》重改過,无咎者善補過,過而能改,復初所以“元吉”,是其義固吉也。小畜,巽之一世卦。巽初失位,變復正。又與遘兩象易,遘初陰消見凶,四遠民凶,初、四易,則四以陰養陽而初復自道。小畜於消息將成遘,故從遘取義。君子治則不使為亂,亂則可使為治,亂未成而治之則易,陰將消而已反復道,不遠之復,吉孰大焉。《易》所謂吉凶,其義吉其義凶也,象始著其例於此。
九二:牽復,吉。
崔憬曰:四柔得位,羣剛所應。二以中和牽復自守,不失於行也。
釋曰 張氏曰:“復息至二失位,五引之則變而應五,故‘牽復’。五體巽繩,二在豫艮手,五‘攣如’,謂牽二也,得正,故吉。”案:息陽,復也。之正,亦復也。二中而不正,不正則失其中,故節九二《象》曰“失時極也”,極,中也。五牽二復正,使不失中,《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初“復自道”,君自復也;二“牽復”,民從君而復,各自得其性也。崔説“牽復”不甚分明,大旨謂牽於初而復,自守其正,不失於躁進,與虞、京義可互通,勝王弼説多矣。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虞翻曰:變應朱誤“水”。案為:“水”或“承”字之誤,“應”亦“承”也。五,故“不自失”,與比二朱誤“三”。同義也。
釋曰 二牽於五,亦復其道,得正,故“不自失”,與比二應五同義。或以為三連同往,初復自道,二亦相牽而復,不上往,則畜道成,施行而濟,故皆吉。
九三:為朱誤“二”。車為朱作“輿”。説輹,為朱作“輻”,注同。《釋文》:輹,音服。
虞翻曰:豫坤為車、為輹,至三成乾,坤象不見,故“車説輹”。馬君及俗儒皆以乾為車,非也。
補 馬融曰:“輹”,車下縛也。《釋文》。
“車”,一作“輿”。
鄭康成曰:“輹”,伏菟,《釋文》。案為:菟、兔通。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鉤心之木是也。
《子夏傳》曰:“輻”,當“輹”。車劇當“屐”。也。並上為《九象傳》正義。為(1)
《説文》:“輹”,車軸縛也,稱《易》“輿説輹”。
“輹”,本亦作“輻”。音福,《釋文》。
釋曰 初、二言畜民之道,此言畜道未亨也。説,讀“脱”。輹,輿下縛木,上承輿,下夾軸鉤心之物,形如伏兔,《攷工記》謂之“轐”。輹以繩縛之,故可説。坤為輿,輿載物,以輹夾軸而後行,“説輹”則不行,輿不用,故為坤象不見之義。車、輿同物,坤為輿,而馬氏以“乾為車”者,坤為車,取其載;乾為車,取其行,車所以載而行。“説輹”者,民財未豐,無可載,所以“夫妻反目”,言未成乎畜也。據虞注,則馬、虞本經文作“車”,諸家作“輿”。輹,許、馬、鄭、虞、子夏皆作“輹”,《九家》作“輻”,輹、輻截然二物,寫者多亂之。
夫妻反目。
虞翻曰:豫震“夫”、“反”,巽“妻”,離“目”。今夫妻共在四,離火動上,目象不正,巽多白眼,“夫妻反目”。妻當在内,夫當在外,今妻乘夫而出在外,《象》曰“不能正室”。三體離,需飲食之道,飲食有訟,故爭而反目也。
釋曰 張氏曰:“豫震為夫。今震自下息至三,三體震,則巽宜為三妻,故下云‘妻乘夫而出在外’,明上妻三夫也。‘夫妻共在四者’,夫妻之目共在离。”案:三應在上,經於三言“夫妻”,於上言“婦”、言“君子”,張説所據。三上敵應,故“反目”。《象》曰“不能正室”,言民窮,室家不能相安也。或以三為夫,四為妻,陰承陽為順,乘陽為逆,四得位承五,上下應之,明養陽之義。又以在三上著乘陽之戒。《易》爻取義非一,而道則一也。虞云“三體離”,離,傷也。或句有脱誤,當為初至五體需。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九家易》曰:四互體離,離“目”也。離既不正,五引而上,三引而下,故“反目”也。輿以輪成車,夫以妻成室,今以妻乘夫,其道逆,故“不能正室”。
釋曰 惠氏曰:“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天地之大義。今陽在内,陰在外,反其居室之道,故‘不能正室’。”案:《九家》以輪配輿言之,葢其本作“輿説輻”,輻施於輪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
虞翻曰:“孚”,謂五。豫坎“血”、“惕”,惕,憂也。震為出,變成小畜,坎象不見,故“血去惕盧誤“愓”。出”。得位承五,故“无咎”也。
補 馬融曰:“血”,當作“恤”,憂也。《釋文》。
釋曰 虞讀“血去惕出”為句,血為陰凝陽,又為傷害之象。亂極而治之,陰陽爭諸生蕩之時。四得位承五,五以誠信與之合志,用以施澤於民,故能去天下之害,解羣生之憂。血惕,咎也,去且出,故“无咎”。從豫、坎取象者,乾元以陽通陰、以陰養陽,出入无疾,“血去惕出”之義。坤元為乾所孚而養成,孚者,信合也,故《象》曰“上合志”。馬讀“血”“恤”,古文通。恤,憂;惕,懼也,言除去民之憂懼,使各得其養。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荀爽曰:血以喻陰,四陰臣象,有信順五。惕,疾也。四當去初,疾出從五,故曰“上合志也”。
釋曰 荀以血喻陰順陽,四有信順五,葢據涣上《象傳》讀“有孚血”為句。四以陰凝陽而養之,有誠信以盡臣道,與五一體,若血之隨氣而行,故曰“有孚血”,有誠信以順養也。臣不專施,故去初而疾出從五,謂不自樹恩於下而務宣上德,此畜之所以亨也。與虞説異,而以四承五之義則同。然涣《象傳》或以“涣”字括“去出”之義,以“血”包“惕”,與此《傳》以“惕出”包“血去”同,未必讀《經》“血”字絶句,虞意較長。
九五:有孚攣如,為《釋文》:攣,力專反。徐又力轉反。富以其鄰。
虞翻曰:孚五,謂二也。攣,引也。巽為繩,豫艮為手,二失位,五欲其變,故曰“攣如”。以,及也。五貴稱“富”,“鄰”謂三,兑西震東稱“鄰”,二變承三,“二”、“三”朱誤倒。故“富以其鄰”,《象》曰“不獨富”。二變為既濟,與東西鄰同義。
補 馬融曰:“攣”,連也。
《子夏傳》作“戀”,曰:“戀”,思也。並為《釋文》。
釋曰 陽在二、五稱孚,五剛健中正而體巽順,以誠信感二而引之,二亦以誠信上合,變正應五,故“有孚攣如”。攣,引也,即九二之牽,五引而二復也。陽以陰作財,四承五,故五富。五以財養人,布德行惠,雲行雨施,陰陽正,民各得其所。二變承三,則三亦富矣,故“富及其鄰”。此虞義,以成既濟二變言。云“震東兑西稱鄰”,變既濟與東西鄰同義者,張氏曰:“三體兑,五在豫為震”,既濟本泰,五由震變為東鄰,二由兑變為西鄰,此五為東鄰同,三為西鄰稍異。馬訓“攣”“連”,葢與《九家》同義。子夏作“戀”,訓“思”,民懷其德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九家易》曰:有信下三爻也。體巽,故“攣如”,如當“攣”。謂連接。句。“其鄰”,鄰衍字。謂四也。五以四陰作財,與下三陽共之,故曰“不獨富也”。
釋曰 《九家》訓“攣”“連接”,五以誠信接下三陽,以四陰作財,與之共而富之,據二未變言。五以四畜陽,諸陽皆其所畜,畜道成則陰陽和而濟,二、上變。百姓足而相任恤矣,二承三。與虞義相成,皆合於不獨富之旨。孟子曰,“王如好貨,與百姓同之,於王何有”,不獨富,所以孚也。云“五以四陰作財”者,惠氏曰:“巽為木,六四辛未土,巽之財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得為朱作“德”。載,婦貞厲。
虞翻曰:“既”,已也。應在三,坎水零“雨”,巽“處”,謂二已變,三體坎雨,故“既雨既處”。坎雲復天,復,需時象。坎為車,積載朱誤“載積”。在坎上,故“上得積載”。巽“婦”,坎成巽壞,故“婦貞厲”。
補 “得”,諸家作“德”。
釋曰 五攣二使變,三體下坎為雨,故“既雨”。上體巽為處,故“既處”。上施既行,民得安其室也。“既雨既處”,則上亦之正成既濟矣。尚、上通,《釋文》不出此句異字,據虞注則其本作“得”。坎車稱“載”,上變體重坎“習”稱“積”,積載在車上。三“説輹”,至上而“得載”,畜道終成,故“上得載”。諸家“得”作“德”,言上積德畜民,民被其澤,安而載之,此小畜既濟之事。巽為婦,之正,故“貞”。陰道无成,陰功既就,防其消陽,故取坎成巽壞以陰乘陽之象而危之,此以下言小畜既濟未可恃。
月幾望,為《釋文》:幾,徐音祈,又音機。君子征凶。
虞翻曰:“幾”,近也。坎月離日,上已正,需時成坎,與離相望,兑西震東,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上變陽消,之坎為疑,故“君子征,有所疑”矣。與歸妹、中孚“月幾望”義同也。
補 “幾”,《子夏傳》作“近”。《釋文》。
釋曰 月望,既濟象也。據上對三言,非指二、五正,故曰“幾望”,言畜之小也。月幾望而虧缺之期已近,富而未教,小畜之濟未可恃也,故“君子征凶”。君子,謂三,征,行也,謂應上也。上變三應,陰陽正,而云“征凶”者,上變體坎為疑,陽變為陰,疑於消陽,在五之上,疑於乘陽,故君子不可以有行,明物畜必有禮而後泰。
《象》曰:既雨既處,得為朱作“德”,注同。積載也。
虞翻曰:巽消承當作“成”,此下朱衍“也”字。坎,故“得積載”,坎習“積”也。
補 “得”,諸家作“德”。
釋曰 “既雨既處”,上施行而民富。虞云“巽消”,猶云巽變耳,此未取消義,豫探下意而云然。
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虞翻曰:變坎為盜,故“有所疑也”。
釋曰 坎為盜,富而无教,僭竊之所自生也,故禮别嫌疑以定民志。
履
《序卦》曰: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崔憬曰:“履”,禮也。物畜不通,則君子先懿文德,然後以禮導之,故言“物畜然後有禮”也。
釋曰 既富然後可教,故小畜受以履,崔説未當。“履”下本篇有“履者,禮也”四字,見王弼《略例》引,今本脱之。
兑下乾上為履虎尾,不咥人,亨。為盧、周“亨”下有“利貞”二字。
虞翻曰:謂變訟初為兑也,與謙旁通。以坤履乾,以柔履剛,謙坤“虎”,艮“尾”,乾“人”,乾兑乘謙,震足蹈艮,故“履虎尾”。兑悦而應,虎口與上絶,故“不咥人”。剛當位,故通。俗儒皆以兑為虎,乾履兑,非也。兑剛鹵,非柔也。
補 馬融曰:“咥”,齕也。《釋文》。
“咥”,鄭作“噬”,曰:“噬”,齧也。《文選為·西征賦》注稱鄭本“咥”“噬”,音誓,足補為《釋文》之闕。
釋曰 “履”,踐也,諸儒皆謂坤三之乾履二剛,既成卦則以乾履兑。虞氏訓《彖傳》“柔履剛”之“履”“藉”,謂柔見履於剛,以坤藉乾,以乾履坤,一據本卦,一據旁通,義互相成。張氏申虞,謂“坤履行乾德,故柔履剛”,亦通。履由謙息,兼取訟來者,小畜上變需例,明禮至則不爭。謙坤為虎,艮為尾,互震為足,謙三之坤初為復息履。乾為人,兑為口、為説,坤履行乾德而藉之,則乾兑乘謙,乾人以震足蹈坤艮,是謂“履虎尾”。艮尾變為兑口,與乾異體,兑説而應,是以不咥人,此虞義,荀氏則以三履二乾履兑言。履辯上下,上以下安,亦以下危,陽以陰息,亦以陰消。為國者一日去禮,則犯上作亂爭奪相殺之禍作矣,故上天下澤之卦取象如此,明為君難也。“亨”者,五剛中正,以禮治下,則嘉會通而既濟成。惠氏謂荀氏“亨”下有“利貞”字,亨斯貞矣。虞譏諸儒“以兑為虎”,夫坤為虎,兑亦為虎,猶乾為龍,震亦為龍。震,乾之始,兑,坤之成,此相傳古義,不可非也。又云“兑剛鹵,非柔也”,句上疑有脱文,當補云“又以坤三之乾體兑履乾二為柔履剛”,故下注“説而應乎乾”破之云,明兑不履乾。實則諸儒云“三履二”,不云“兑履乾”也。注中“亨”字多作“通”,避唐諱。
《彖》曰:履,柔履剛也。
虞翻曰:坤柔乾剛,謙坤籍乾,故“柔履剛”。
荀爽曰:謂三履二也。二、五无應,故无元,以乾履兑故有通。六三履二非和正,故云“利貞”也。
釋曰 “籍”,同“藉”,薦也,履物為踐,履於物為藉。虞以柔履剛為坤見履於乾,坤藉乾則乾踐坤矣,故以謙坤為虎艮為尾。荀氏則以柔履剛為三柔履二剛,坤三之乾履二剛,則上乾下兑,是乾履兑,故以兑為虎,三居兑後為尾。虎尾取象不同,理實一耳。荀云“二五无應故无元”者,凡《彖》言“元亨”者,乾二坤五升降相應,餘皆二五應。“元亨”者,始而大通,不待變而後通也。履二、五无應,待變而亨,故不言“元”,荀義蓋如此。然諸卦二、五應而但云“亨利貞”不云“元”者多矣,荀義疑非。云“乾履兑故通”者,乾履兑,兑應乾,上下相安,嘉會禮通也。云“三履二非和正,故云利貞”者,三、二失正,故特言“利貞”以明當變,此與乾二失正特言“能正中”同例。惠氏據此謂荀本有“利貞”二字,臧氏庸則謂荀注“云”上脱“不”字,非其本有異。案:玩荀注語意,似四德中惟无“元”,故别白之,惠校似是。下“剛中正”三句,惠氏謂正釋“利貞”之義,亦似密合。但《釋文》不載,疑事毋質可也。
説而應乎乾,
虞翻曰:“説”,兑也。明兑不履乾,故言“應”也。
《九家易》曰:動來為兑而應上,故曰“説而應乎乾”也。以喻一國之君,應天子命以臨下。承上以巽,據下以説,朱作“悦”。其正應天,故虎為之“不咥人”也。
釋曰 動來為兑而應上,謂坤三之乾成兑而應乾上。上者,五之成功。乾三爻一體,應上即應五,三為下體之君,與五同功,履五之應,有應五義。互巽體兑,上天下澤,得禮之正,其道如是,故雖處至危而得至安。此亦以兑為虎,三在兑後為虎尾,與荀同。但荀以“履虎尾”為乾履兑,九四“履虎尾”是也。此以“履虎尾”為三履其位,六三“履虎尾”是也。六三據失位言,故“咥人凶”,《彖辭》據“説而應乎乾”言,故“不咥人亨”。巽説順應於五,亨之道也。
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九家易》曰:“虎尾”,謂三朱作“二”。也。三以説道履五之應上順於天,故“不咥人亨”也。能下脱“以”字。巽説之道順應於五,故雖踐虎,不見咥噬也。太平之代,虎不食人。“亨”,謂於五也。
釋曰 太平之世虎不咥人,成既濟,禮之至,此乾元正而下順應之效。亨,謂變應五,二變則虎口象不見。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虞翻曰:“剛中正”,謂五。謙震“帝”,五,“帝位”。坎為疾病,乾為大明,五履帝位,坎象不見,故“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補 馬融曰:“疚”,病也。
“疚”,陸作“疾”。並為《釋文》。
釋曰 此申“亨”義,如荀本有“利貞”二字,則正釋“利貞”。謙震為乾元,帝象也,五居尊,帝位也。五履當其位,諸爻皆以所履之位得失為義。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虞翻曰:“君子”,謂乾。辯,别也。乾天“上”,兑澤“下”,謙坤“民”,坎“志”。謙時坤在乾上,變而為履,故“辯上下,定民志也”。
補 《漢書·敘傳》曰:上天下澤,春雷奮作,先王觀象,爰制禮樂。
釋曰 “履者,禮也”,先王制禮,事為之制,曲為之防,皆所以正名分,示民有常。謙三乾元在坤下,息成履。上天下澤,天至尊,澤又卑於地,上下定分莫著於此,此勞謙君子萬民服之效,故曰“謙以制禮”。不嫌於天地否者,膏澤下於民,下天上施也。
初九:素履往,无咎。
虞翻曰:應在巽為白,故“素履”。四失位,變往得正,故“往无咎”。初已得正,使四獨變,在外稱“往”,《象》曰“獨行願也”。
釋曰 張氏申虞,謂失位者以之正為禮,二、四是也,得位者以所交之正為禮,初使四變是也。“素履”,謂“甘受和,白受采,忠信之人可以學禮”。初得正,成己以成物,故使四獨變。四陰位,當變而履初者也,故“往”。四變初有應,故“无咎”。“往”指四,“无咎”仍指初,以善及人君子之願也。理固可通,然揆諸經、傳文義,似不如下文荀注之協。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荀爽曰:初九者,潛位,“隱而未見,行而未成”。素履者,謂布衣之士未得居位,獨行禮義,不失其正,故“无咎也”。
釋曰 “素”,始也,質也。“素履”者,安貧樂道,率其平素之履,不以當世之紛華奪其本志,此君子出處以禮之始基。易氣從下生,制禮自士始,故於初言“素履”。初應在四,四失位,變得正,初往應之合禮,故“无咎”。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初以義為路禮為門,非其招不往,四變應己而後往。其往也,非有慕乎人爵,獨行其平日之願而已,安上治民,道濟天下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虞翻曰:二失位,變成震,“道”,為大塗,故“履道坦坦”。訟時二在坎獄中,故稱“幽人”,之正得位,震出兑説,朱作“悦”。幽人喜笑,故“貞吉”也。
補 《魏明帝詔》稱,管寧有素履幽人之貞。
《後漢書·荀爽傳論》:違貞吉而履虎尾。
釋曰 二變得正,有禮則安。坦坦,寬平,震象。二變應五,履之道也。幽人,虞以為幽繫之人,張氏曰:“二在訟時,失位訟陰,故幽于坎。應五履道,禮成而陰不爭,故‘貞吉’。”姚氏據《魏詔》及范蔚宗説,以幽人為隱士,二變體坤,靜而正,故“幽人貞吉”。由前之説,素患難行乎患難也;由後之説,素貧賤行乎貧賤也。《象》曰“中不自亂”,言不以安危得失動其心。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虞翻曰:雖幽訟獄中,終辯得正,故“不自亂”。
釋曰 二得中訟陰,使初變成履,初正而二亦正,故“中不自亂”。禮義不愆,患難非所恤,雖困必亨也。漢黄霸在獄中,從夏侯勝受《尚書》,曰“朝聞道夕死可矣”,可謂中不自亂者也。若以隱居言,則嚴君平、鄭子真、管幼安、陶淵明其人矣。
六三:眇能“能”字,盧、周皆作“而”。視,跛能履,
虞翻曰:離朱誤“雖”。目不正,兑為小,故“眇而視”,視,上應也。訟坎為曳,變震時為足,足曳,故“跛而履”。俗儒多以兑刑“跛”,兑折震足為刑人,見刑斷足者,非為跛也。
補 《京氏傳》曰:陽多陰少,宗少為貴。得其所履則貴,失其所履則賤,《易》云“眇能視,跛能履”,吉凶取此文為準。
“跛”,依字作“”。《釋文》。
釋曰 六三以柔履二剛,卦所以名履,京氏謂“陽多陰少,宗少為貴”。六三應吉,以失其所履,故有眇視跛履之象。六爻吉凶,觀其所履之位,以此文為準。三互離為目稱“視”,離象不正,兑為小,故“眇”,“眇能視”,非禮之視也。三本訟坎為曳,由謙息履,體震為足,震象不正,足曳,故“跛”,“跛能履”,非禮之履也。古“而”、“能”字通,虞述經作“而”,《集解》先引虞注,後引侯注,經字似當依虞本作“而”。然《釋文》不出“能”字異文,姑仍舊本而識别之,歸妹虞注“而”、“能”字錯出。
履虎尾,咥人凶。
虞翻曰:艮為尾,在兑下,故“履虎尾”。位在虎口中,故“咥人凶”。既跛又眇,視步不能,為虎所囓,故“咥人凶”,《象》曰“位不當也”。
釋曰 虞以謙艮為坤虎之尾,伏兑下,三體震陰,震足蹈艮尾,履非其位,適當兑口,故“咥人凶”。《九家》則以兑為虎,三在兑終為虎尾,三履非其位,故“咥人凶”。以眇跛之才而處危地,當重任,非致負乘之寇,即罹覆餗之刑,故凶。
武人為于大君。
虞翻曰:乾象在上“武人”,三失位,變而得正成乾,故曰“武人為于大君,志剛也”。
釋曰 言當以剛正決陰邪,如三之眇跛而當重任,不唯自貽伊戚,亦必禍及國家,故當以剛武正直之人助于大君。張氏曰:“乾金氣,又在上,故為武人。大君,乾五。,助也。三與上易位,上自乾來,更與四、五為乾。”案:此所謂“其旋元吉”者也。《象》曰“志剛”,謂公正無私,志在自任以天下之重,助大君決柔成乾而定既濟,故曰“武人”。凡經天緯地“文”,除暴禁亂“武”,《詩》、《書》之“文人”,傳所謂“十一文”者也,《易》之武人,傳所謂“武有七德”者也。自後世以浮華之士為文人,豪暴之徒為武人,而文武之道息矣。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
侯果曰:六三,兑也。互有離巽,離為目,巽為股。體俱非正,雖能視,眇目者也,雖能履,跛足者也,故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跛能履,不足以與行”,是其義也。
釋曰 侯説“跛能履”之象亦善。
咥人之凶,位不當也。
案:六三為履卦之主,體説朱作“悦”。應乾,下柔上剛,尊卑合道,是以“履虎尾,不咥人,通”。今於當爻以陰處陽,履非其位,互體離兑,水火相刑,故獨唯三被咥凶矣。
釋曰 李氏分别卦爻義甚當。三為成卦之主,非以陰主陽。兑澤為水。
武人為于大君,志剛也。
案:以陰居陽,“武人”者也。三互體離,盧、周作“離爻”。離為嚮明,“為于大君”,南面之象,與乾上應,故曰“志剛”。
釋曰 李以三為武人,與上應,有助大君嚮明而治之志,力不足而志有餘也。此條李義不甚分明,姑釋之如此。或曰,李意與王弼同,謂武人而為大君之所,恐不然。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虞翻曰:體與下絶,四多懼,故“愬愬”。變體坎得位,承五應初,故“終吉”,《象》曰“志行也”。
補 《子夏傳》曰:“愬愬”,恐懼貌。
“愬愬”,馬融作“”,曰:“”,恐懼也。並為《釋文》
《説文》稱《易》亦作“”。
《吕覽》引《易》曰:愬愬,履虎尾,終吉。高誘注曰:“愬愬,懼也。居之以禮,行之以恭,畏懼戒慎如履虎尾,終必吉也。”《慎大覽》。
釋曰 四正當乾履坤艮之位,而體與下别,非若三之在虎口中,故敬懼而終吉。之正體坎為志,承五應初,成既濟,故《象》曰“志行也”。“説而應乾”,則下不犯上,“愬愬終吉”,則上無致亂之道,所以“不咥人,亨”。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侯果曰:愬愬,恐懼也。履乎兑主,“履虎尾也”。逼近至尊,故恐懼,以其恐懼,故“終吉”也。執乎樞密,故“志行”也。
釋曰 侯同荀義,以履虎尾為乾履兑。三為兑主,所謂“虎尾”。四多懼,承上臨下畏懼戒慎,雖危无咎,故“志行”。
九五:夬履,貞厲。
虞翻曰:謂三上已變,體夬象,故“夬履”。四變,五在坎中也,為上所乘,故“貞厲”,《象》曰“位正當也”。
釋曰 蔡景君説謙自剥來,則履自夬來。夬剛決柔成乾,則上陰反三成履。履三失位眇跛,視履非禮。五剛中正,説之不以道不説,故復以上反三而決之。三、上易位仍為夬,故“夬履”。夬履者,決陰以正其所履,正其所履,以正天下之履,無毫末之私説于陰邪,以愆其所履也。夬以決陰而成履,履又以體夬決陰而定既濟,人君正心以正朝廷百官萬民四海,無有邪氣干其閒,然後禮達於下,民日遷善以則天地之經,是夬履之事。貞,正也,謂成既濟也。厲,危也,雖成既濟猶防陰消。居尊,危地也,決陰,危事也,故夬曰“其危乃光”,履曰“夬履貞厲”。惠氏曰:“四變五體坎,坎為疾,為災,故‘貞厲’。以乾履兑,五在乾體,有中正之德,而又常存危厲之心,此其所以‘履帝位而不疚’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干寶曰:“夬”,決也。居中履正,為履貴主,萬方所履,一決於前,恐決周作“夬”。失正,恒懼危厲,故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釋曰 惟其“貞厲”,是以不疚,德正當其位也。
上九:視履考祥,為盧、周作“詳”,注同。其旋元吉。
虞翻曰:應在三,三先視上,故上亦視三,故曰“視履考祥”矣。考,稽,祥,善也。乾“積善”,故“考祥”,三上易位,故“其旋元吉”,《象》曰“大有慶也”。
補 “祥”,本亦作“詳”。《釋文》。
鄭康成曰:履道之終,考正詳備。《晁氏易》。案為:宋時鄭為《易》雖亡,容他書徵引,晁氏據之。此條義理允當,宜可信。
釋曰 三苟視上之所履而考善,則能與上易。上亦視三之所履鑒於不善以考善,則旋而正三輔五以成既濟。上本體乾為善,反三輔五又成乾為積善,五所以成既濟由上,故曰“元吉在上”。張氏曰:“君子之履,小人之視,上也者,天下之所以考善也。哀者正、惡者善、愚者明、弱者疆之謂‘旋’。旋者,反乎性之初也,是人之始也,故‘元吉’。”案:祥、詳古文通。鄭云“履道之終,考正詳備”者,上為禮之成,非禮勿視,非禮勿履,動容周旋中禮者,盛德之至也,故“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盧氏曰:王者履禮於上,則萬方有慶於下。
釋曰 成既濟。乾元正,禮達於下,其道光明,小畜至是而“大有慶”矣,故次之以泰。
(1) 點校案:“九象傳正義”,疑當“九家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