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产之必要
孟子以当时人民憔悴,达于极点,故救济之法,先之以民生主义,从物质救济起,而后及于精神救济,主先富后教之义也。
孟子对梁、齐、邹等国君云:
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梁惠王上》)
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梁惠王下》)
此即食饭问题,比任何问题皆重要。例如彼与梁惠王及齐宣王先后言政,皆曰: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上》)
是知孟子救民之方,先使其得肉体上之安,而后得精神上之乐,故其第一办法,即为制民之产。如曰:
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滕文公上》)
又曰: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梁惠王上》)
孟子的社会伦理观,是先从物质的生活,讲到精神的生活。他认定大多数人不能叫他忍着饿来做好人的。这个见解,颇似马克斯所说:“不是人类的良心支配他的生活,乃是人类社会的生活,支配他的良心。”孟子却说也有不为环境所限的人,“无恒产而有恒心”。但可惜只是少数。大多数的人,能受善良的教育,却要等他们有了饭食,是“衣食足而后知荣辱”的政策。孟子的书,通是先讲社会经济问题,然后讲教育问题的,没有讲教先过养的。后来儒家却顺口说个教养,倒了次序,不是孟子的意思。孟子眼见当时贫民没有饭食许多惨状。他虽然骂邹穆公的有司不告诉人君,“上慢而残下”,但是他自己也只一次请齐发棠,不肯再为冯妇;子产以其乘舆济人于溱洧,就说他“惠而不知为政”,足见那不普遍的慈善事业,与那增长人倚赖心事的贫救济,孟子都是不取。他的计划,是根本解决的、普遍的,是要一般人民有一定的产业来做生活。他的办法就是恢复井田的制度。如曰: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滕文公上》)
夫行井田之制,则民有定产,自食其力。田有定分,则豪强不能兼并;赋有定法,则贪暴不能多取。况夫井田制度,土地当为公有,计口授田,可免有田不耕,及无田可耕之弊。且也,是时农业较为发达,已成为社会上之要素,此制果实行,则多数平民生计之困苦得以救济,而社会问题,因之而解决者,什之八九矣。
第二节 井田制度
中国古代井田之制,即现世社会主义家所谓之土地公有法。宋代人有欲买地一方,试行井田,以期复古,世多笑其迂阔者。岂知最近之社会主义者,穷思极虑发表土地公有之主张,乃适与吾国三千年前井田之制,若合符节欤。虽时代相距甚远,内容多有不同,应随时代思潮而改变,不过土地公有之主张,在西方为创始,而在中国已为复古者也。吾国自古以来,以农立国,如采用社会主义大农的制度,以最新的科学方法,使农具籽种,与夫耕植肥壅之法,一一改良,农产之富可以供给世界,可预测也。
孟子为提倡井田制者,其所处之时代混乱异常,贫富阶级之悬殊,诚如太史公所云“……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槺”之景象,不平殊甚。故孟子引阳虎之言:“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但孟子决非空谈高阔者,一面想出社会政策以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焉。
集产主义(collectivism)为社会主义中之一种调和派,要旨即是社会一切之生产具(土地、资本)收归公有,而各个人所生产物全属私有。孟子所提倡之社会政策(井田制度),察其内容,多有与集产主义相仿佛。如今将井田制度之概要,分述如下。
第一项 井田制之起源
吾国井田之古制,将全国之田,统划为井字形。据《传记》所云,乃始于黄帝。井田之制成,未遑改变。故经唐、虞、三代仅有加以修正。及至战国,为李悝、商鞅辈所破坏无遗矣。梁任公对于井田制之起源,论之甚精,兹略引之。吾侪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关于应用土地之习惯)变迁之迹何如。凡社会在猎牧时代,其土地必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现在吾国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为区域名称,即其遗影也。盖猎牧非广场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无所谓私有。及初进为农耕时,则亦因其旧制,以可耕之地为全族共同产业,《周颂》云:
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尔界。(《诗·思文》)
此诗歌颂后稷功德,言上帝所赐之麦种,普遍播殖,无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盖如是。其后部落渐进为国家,则将此观念扩大,认土地为国有。故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北山》)
此种国有土地,人民以何种形式使用之耶?据孟子云: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滕文公上》)
孟子所说,是否为历史上之事实,虽未敢尽信。但吾侪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农耕既兴以后,农民对于土地所下之劳力,恒希望其继续报酬。故不能如猎牧时代土地之纯属公用,必须划出某处面积属于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权。二、当时地广人稀,有能耕之人,则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专用之田五七十亩乃至百亩,其事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发展,制度断不能划一。夏、殷、周三朝各千年,世长其土,自应有其各异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认孟子之说为比较的可信。即根据之以研究此三种田制之内容何如:
(甲)贡
贡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将土地所产之利益,输纳其一部分于公家也。据孟子所说,则其特色在“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而立一定额焉。据《禹贡》所记,则其所纳农产品之种类,亦因地而殊。所谓“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禹贡》又将“田”与“赋”各分为九等,而规定其税率高下。孟子所谓“贡制”,殆兼指此。但此种课税法,似须土地所有权确立以后始能发生。是否为夏禹时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时代某国家曾用此制耳。
朱晦庵云:“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
黄葵峰云:“五十者,每夫各授田五十亩也。令民即于所授田五十亩中,每年以五亩之税贡上也。”陈顾远按曰:一夫每年所贡是计五亩之入,不是仅以五亩之税贡上,因在当时只有赋,没有税,其说是靠不住的。那么,夏时每人授田五十亩,由五十亩中取其十分之一所入(计五亩之入)以贡上,田制以一夫所授的田作单位,没有公田可言。所以夏时,就不是井田制度。
(乙)助
孟子释助字之义云:“助者,借也。”其述助制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此或是孟子理想之制度,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齐划一。且其制度是否确为殷代所曾行,是否确为殷代所专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种复杂纷歧之土地习惯中,必曾有一种焉,在各区耕地面积内,划中一部分为“公田”,而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种组织,名之为助。有公田,则助之特色也。公田对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于公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大田》)据此则公田之制,为商、周间人所习见而共晓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劳力代租税,则助之义也。
朱晦庵云:“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划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黄葵峰云:“七十者,每夫各授私田七十亩,又共受公田七十亩也。助者,八夫各出通力以助耕公田,每年惟据公田七十亩所登之谷,而收之于官也。”可知一夫授田是七十亩,一夫耕田却是七十八亩又七五;算起来,恰是从九分里头取去一分,归于国家,因在私田之外助耕而得,所以名曰助法。后儒误于孟子“其实皆什一也”之言,将九一说是指田之区数,理固可通,但怎样来解说田之亩数呢?
朱熹亦未说得明白。
(丙)彻
《诗》“彻田为粮”(《公刘》)所咏为公刘时事,似周人当夏、商时已有行彻制者。彻法如何?孟子无说。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意谓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谓彻也。孟子此言,当非杜撰。盖征诸《论语》所记:“哀公问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可见彻确为九分或十分取其一。鲁哀公时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犹不足。”二对一言也。观哀公、有若问答之直捷,可知彻制之内容,在春秋时尚人人能了解。今则书阙有间,其与贡、助不同之点安在?竟无从知之。《国语》记:“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先王制上,借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借矣。’……”借田以力则似助,砥其远近则似贡。此所说若即彻法,则似贡、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时,盖习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后,是否继续,吾未敢言。
朱晦庵云:“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黄葵峰云:“百亩者,八夫各授私田百亩,又共授公田百亩也。彻者,八家通出其力,以合作公田,惟据益田百亩所登之谷,而收之于官也。”两说俱误。陈顾远云:“考‘彻’字有‘通’字的意思,和‘去’字的解释。‘通’和‘去’在现时很不相同,然古时当无大异。所以孟子只说‘彻者,彻也’,可见‘彻’和‘通’和‘去’字义上原没有多大分别。那么,彻的意思,大约是指把井田制度取消而通之为散地,每夫受田百亩,没有公田。这彻字起初或作为动词用,后又变动词为名词,成为一种制度上的称号了。”
贡助彻表:
都是中央为公田,四边为民田,八家合力共种中央的公田,算是完粮,作为政府官吏的俸禄。
〔说明〕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借也。(三代丈尺大小不同,所以亩数不同。其实中央政府与民间分摊粮米,都是占十分之一,人民九分,政府一分,大致如此。)
据此种极贫乏且蒙混之史料以从事推论:大抵三代之时,原则上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则耕者享之。国家对于耕者,征输其地力所产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纯属公法上之义务而非私法上之酬偿。除国家外,无论何人,对于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权享之既久,则其性质亦渐与所有权逼近矣。故谓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权,亦无不可。换言之,则谓土地私有制在事实上已成立,亦无不可。唯使用权是否可以买卖,史籍中无明文可考,在此事未得确证以前,未可遽认私有制为完全存在也。
第二项 井田制施行之目的
至周幽王时,助法仍未废除,故《诗》有“大田”之讽刺,孟子有“虽周亦助”之语。嗣后因生齿渐繁,田或不足分配,遂彻井制,通为散田。如是诸侯嫌原有九百亩中,有一百亩之收入,如今短少十亩,便不以为然,而百姓或私其丰饶,上有瘠薄,更惹起诸侯之恶感,故鲁宣公便躬行田亩,取其十亩之最丰饶以为例。从兹彻法大坏,强梁兼并,变为战国时之贡法。龙子曰:“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戻,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绝非夏代之贡法。田制既坏到如此,人民困苦颠连,生活上先受极大之障碍,焉能去讲求伦理乎?故孟子以为如教民以学,先必定使人民得相当之生活才好。不然,“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如曰: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滕文公上》)
此表明使人人皆得饱食暖衣,方可施以教育焉。
第三项 井田制施行前之预备
在施行井田制以前,最要紧之手续预备,即先将地土测量,划定界限分配,方免于混乱慢界之弊病。孟子曰: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
可知当时治地分田之法,早已不修。强梁得以兼并,致赋无定则,贪暴任意多取。是以孟子方欲改变田制。任启运云:“孟子大意,只要正经界,以除兼并之弊。行助法,以去岁取盈之弊。二语尽之。”诚非虚语也。
第四项 井田制之分配
井田制如何分配?孟子言之綦详。如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滕文公上》)
就是一方里的田,中间分作九分,便成为一井字了。每分中有一百亩。此百亩与彼百亩间,有水道分之,名为遂。遂旁之路为径。此井与彼井间有水道分之,名为沟。沟旁之路为畛。
现在将《周官·匠人》一节,记之于下。《匠人》云: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此亩间最小的水道)。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此百亩间水道)。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依上文所记,一同的田,共有九万亩。这九万亩,都以一井为起点,合成一百井,直似棋局一样。由最小的畎,至最大的浍,水道分明,这水道旁边都有路(见下《遂人》),真像棋局上的黑格一样。此种田制,实觉奇异无比。但近代新大陆之美国,其划分州县乡村,亦作整齐之方格,正与吾国古代相同。
有人说地面上不少山陵川谷,怎能一概划井呢?其实划井在平原旷野中,遇着山陵川谷,当然要变通的。所以《周官》有《匠人》之制,是划井的;又有《遂人》之制,是不划井的。吾人再阅《周官·遂人》一节云: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几。
《匠人》是说水道,《遂人》是说陆路。《匠人》以一井九夫起数,《遂人》以十夫起数。倘然全国都是井田,那么是一井另一夫,怎可以起数呢?所以《匠人》是划井的,《遂人》是不划井的。为什么不划井,就是遇着山陵川谷,以及畸零不整之地亩,只能如此。但此畸零不整之地,可作为别用。
以上古代田制划井之法,与孟子理想井田制虽有些少未合之处,然亦能互相发明。
如今再讲土地国有之法:
原来古代没有寸地尺土是个人的产业,不属于国有的。这个国有的国,便是民族的国,并非君有。君是主权所托,故以分田之任归之。分田亦称授田,其在下之辞,则称受田,所谓“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男统女,故百亩亦称“一夫之地”。省言之,便是“一夫”亦称“夫”。(见上《周官》)夫不许受百亩以外之田,亦无无田之夫,此古代田制为平等公有者焉。
进而言之,一夫一妇,既受了田一百亩,这百亩即是一井中九分之一,成为一家,一井除去中间百亩外,这样的家,还有七个。合之所谓“八家同井”是也。留出中间百亩,作什么用?这是公田。公田的收获,归作国用,便是什一之税。公田什么人耕种?八家共同耕种。孟子曰: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滕文公上》)
是八家在未耕种私田前,先须共同耕种公田,公事毕,方可顾及私田。又在私田里抽出二十五亩给未成年的人,一方面可以减去每家的担负,而公田里又抽出五十亩作为圭田,给卿大夫的。
孟子提倡井田制,一方面使人民皆得相当之恒产后,再施以伦理之教育,一方面使人民养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互助精神。故土地国有之制度,经过数千年,所谓“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成为当日之太平世界焉。
第三节 世禄制度
世禄制度始终周世,与井田制度相表里。凡为官者,既有官治的职务,不能与民并耕而食,故禄以代之。禄之所出,即从公田。但禄有常制,弗能任意多取。助法在幽王时尚未全废,故世禄在当时无有流弊。及至井法大坏,卿大夫等食禄,亦慢其经界,勒索民产。孟子曰: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滕文公上》)
为官者之禄既定,然为奖励勖勉起见,于世禄常制外又设圭田。此圭田并非别立,即在公田之中。不过公家愿抛其收益权,转与大夫、士等私人而已。
第四节 价值论
孟子经济哲学中之一特色,即先哲素所忽视之价值论。彼之价值论,是认每一物件之本身,附有相当之价格,不受外界任何影响耳。但在经济思想未有发达之古代,大概偏重伦理哲学。一切行为,莫不受道德之支配。寡欲为彼辈唯一之信条,公正为彼辈唯一之标准。价值欲望说,自为彼辈所梦想不到,亦为彼辈所抨击也。要而言之,孟子之价值论,系根据客观的,不是主观的,是物质本身的,不是欲望支配的。如曰: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
第五节 职业分工问题
职业分工问题,于吾国古代实现最早,且为一般先哲所注意。尤其是儒家起初最简单之分工,即士、农、工、商四种。嗣后经济、政治、社会愈发达,分工亦愈复杂矣。
孟子驳许行之言曰:
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滕文公上》)
孟子之政治论,就从他经济分工之主义而来,为什么要有治者和被治者的阶级呢?是因为要分工的缘故。分工还有交易,方才见得分工的好处;交易要讲物的价格,就使以人工为本位。如果工多工少都不管他,就和分工的道理不对。强着工多的同工少的一样受报酬,人家总不甘心。孟子以许行既承认分工,就应该不反对劳心劳力的分别。既然计及布帛的长短、麻缕丝絮的轻重、五谷的多寡、屦的大小,有个“数”和“量”的分别,就应该计他的美恶精粗“质”的分别,还要晓得他何以相倍蓰、相什百的缘故。有这许多分别,交易的事,当然不能照许行说得那样简单了。
孟子关于分工之理,又曰:
子不通工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于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有人于此,毁瓦画墁,其志将以求食也,则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则子非食志也,食功也。(《滕文公下》)
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其子弟从之,则孝悌忠信。不素餐兮,孰大于是?(《尽心上》)
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告子下》)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滕文公上》)
陈相引许行之主张,伸说其无政府之理,孟子驳之,从经济贸易上,证有政府之理。
孟子对于生产之主张,与鲁意布兰(louis blanc)之主各尽所能略同,唯对于分配之法,则与圣西门(saint simon)认禀性上智愚能否之不齐,比例各人之劳动以分配之主义相近。孟子认定劳力与劳心,同是劳作,均为社会之所需。劳力是肉体上之劳作,劳心是精神上劳作,皆是生产之分工。劳力之人,社会固赖之而有生活,而劳心之人,如学者、思想家、美术家、音乐家,则社会赖之而有发达、有进化、有精神之娱乐。此经济学之所以分出一种无形财货之生产者也。
第六节 自由贸易主义
战国时代之商业,已经从物物交换时代,进化到货币交易之时期矣。《孟子》书关于货币之记载,已数见不鲜,而最足证明者,即所云:
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公孙丑下》)
从此句着想,可断定彼时代决非物物交换之时代,必定有所谓交易之媒介(货币)居在其间,否则何不用“古之为市者”之“古”字。不过当时商业组织异常简单,无现代所谓“掮客”、进出口商、转运商、钱商等行业。因甲地之出产品运到乙地去兜售,除非生产者本身一同去,决不会有第二者出来运者。孟子自由贸易之主张,在当时,不外乎两层问题:
(甲)人口问题
国不征税,别国商人皆要到此国行商,因此可增加人口。
(乙)财富问题
国不征税,别国之生产皆要齐集此国市场上兜售,因此可以增加国内财富。
故曰:
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公孙丑上》)
第七节 移民政策
战国时代之各国,多半以人口减少为患,极力欲移民。当孟子见梁惠王时,王即与彼讨论移民政策,曰:“……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即以交战之比喻言于王,并谓:“王知如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但孟子对于移民政策非绝对不谈者,不过觉梁惠王所定之方法,非根本之政策而已。而孟子所主张之移民政策,以一“仁”字为基点,然后从此点发挥,使人口能自然增加耳。如曰:
今王发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涂;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诉于王。其若是,孰能御之?(《梁惠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