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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定则的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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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登载张竞生君《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以后,本希望青年读者出来讨论。直至今日为止,已收到以下许多篇。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可见现在青年并不用功读书,也不用心思想,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中有错误及必须解释的地方,当于登完以后由张竞生君撰文答复。记者。

梁国常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婚姻问题,发生不道德的事情甚多;但是一般热心改良社会的人,因为中国有一个婚姻不自由的坏习惯,就往往存着一个“矫枉过正”的偏见,遇着这一类的事,总不肯说这是道德堕落,总说这是知识开通,使得社会上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日见其多,真是危险的很!最近更有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发生,就是北京大学教授谭熙鸿关于他的续婚,演出一个很不道德的行为。两个月以前,他们当局的两方,很在北京《晨报》上登了不少的新闻,想来大家都还能记得。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第三者的议论,固然都是骂不绝口,很替学界抱羞;但是从未有关系这件事,在报纸上发表过什么议论的。这个缘故,一则因为这件事太背乎道理,只有痛骂,没有议论的价值;二则因为现在中国这样魑魅鬼怪的事情太多,使得人民的感觉,都麻木不仁,懒去多管闲事。昨天忽然看见有一位张竞生(听说他是北京大学哲学教授)在《晨报副刊》登出一篇文章,讲了一大套爱情原则,并且解释陈女士和谭结婚,是合乎爱情原则的。现在既然有了第三者赞成谭的议论发出来,那我们的反对议论,就不能缄默了。

谭熙鸿的婚姻实情,第三者不能得其真确,不过据其两方的宣言作批评:沈君说强奸胁迫,陈女士说她自己恋爱,揆其两方言,沈君既处在一个捏造事实的嫌疑,陈女士亦处在一个受人胁迫的地位,他们双方宣言的不足凭信的程度,可以说是一样;所以第三者若是没有真确的调查和证据,决不能仅就其一方面的宣言,就发出偏激的议论。我因为这个缘故,现在姑就大家所公认的事实发议论;大家公认的事实如下:

谭熙鸿北京大学教授,年三十余岁,丧妻不久就续婚。陈淑君一个广东女学生,年二十岁,同一个广东男学生沈君已有婚约;陈为谭的小姨,因到北京就学,住在谭家里,仅有月余,就同谭结了婚,使得沈来京吵闹。

谭熙鸿为北京大学校教授,既自身受过高等教育,又为全国最高学府的师表,处在全国的一个模范领袖人物的地位,他的一举一动,对于世道人心,都很有些影响,所以他受道德的制裁,应该比普通一般人严紧的几倍。我以下所说的,就有超乎法律和习惯以外,用高尚道德的制裁去责备他。

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丧夫不再嫁,这确是爱情纯洁,宗旨贞一,不能不承认这是人类的高尚道德。从前中国所讲的贞节问题,因其只限于女子,而不及男子,沿袭日久,成为一种男子奴隶女子的工具,而女子因此受了无限的痛苦,所以它是很可痛恨的,很该改革的,并不是贞节的原义不高尚的;现在谭妻死未久就续婚,真是毫没有高尚道德的观念了!

夫妻处于平等地位,彼此的知识、年龄、情形,最贵相当,今谭是个教员,陈是个学生,此知识不相当;谭三十余岁,陈仅廿岁,此年龄不相当;谭是有子女的续婚,陈是初婚,此情形不相当。这种不相当的婚姻,不但是新式婚姻所不容的,就是旧式最腐败的婚姻,也是大家所不赞成的,而谭竟自行之,试问他还有甚么道德?

夫妻的结合,是人生最大的一件事,无论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没有不是慎重从事;今陈来京不过月余,谭就匆匆和她结起婚了,这其中的疑窦,真教人不堪设想;说谭不是用手段迫陈结婚,使人万不敢信的。

陈女士既然与沈君已有婚约,谭与之同居,如有强奸胁迫的行为,固然应受法律的制裁;即有意诱婚,这也是居心不正,想夺人家已有婚约的妻子,谭还配讲甚么人格吗?若是沈君因失恋而自杀,或疯癫,则谭之罪,更当若何?如说这件事,不是出于谭的意思,完全是出于陈女士景仰谭之道德学问,使她的爱情迁动,而谭受陈的要求,不得不结婚,这真是不通极了;结婚这件事,是双方的,不是一方的,只有一方的意思,决不能成为事实;假设就有了这样不通的情形,谭亦不能说无罪,盖陈与沈订婚后,彼此并无发生伤感情的事情,现在陈要求与谭结婚,不过因为她发出一种教员比学生好的观念,就把爱情移动,喜新厌旧,这足可说是陈女士年轻浮动,知识弱薄的一种不道德行为(在张竞生眼光看起来,她是能实行爱情的)。谭的年纪既比陈长,学问又比陈高,且属亲戚,又系同居,并其不道德的意思,是由谭身上发起。则谭应该尽其纠正劝导的责任,才配有大学教授的程度;而谭不照这样办,反成全之,是“助桀为虐”,哪能说无罪。

总之谭熙鸿的婚姻问题,无论什么情形,无论怎样说法,总是不能为他原谅的;而张竞生竟作出一篇荒谬的文章,直接解释陈的爱情是合理的,间接就是说谭的婚姻是正当的;称赞一个人为恶的行为,就是奖励社会去作恶,这种议论发出来,对于世道人心有莫大的危险,所以张的这种议论,是不得不痛驳之。

张所说的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是可变迁的;凡未定婚的,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都可以依照以上的三项任意自由,并且把状貌、财产,都包在条件以内。这好像一个人讲自由,不受法律的束缚和道德的制裁,这岂不是荒谬绝伦吗?

未定婚的青年,爱情无定止的,当然是可以不受束缚的变迁;既定婚的,或已成婚的,爱情已有定止,若是还随意的变迁,这是爱情不贞,行为无信,在道德上当然生缺憾;如张君所说的,则夫妻之间,那就只有爱情自由,就不讲道德问题了;那些或以色衰见弃,以财尽情疏,都是夫妻之间的正当行为了!我想世间上随着状貌财产变迁其爱情,速率最快,灵度最敏的,莫若妓女和嫖客,张君当一定要承认他们都是最能实行爱情主义的一些人了!

但是我对于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爱情,并不是绝对的认为不能变迁的,若是夫妇之间,发生了变常的事情,如人格堕落,感情伤败,死亡残疾,彼此都不相容,当然可以分离;这就是道德不是呆板的,是有经有权的,中国旧式婚姻之坏,就是因为那班腐儒,把道德看成呆板了,知有经,而不知有权,所以愈弄愈糟,以至于演成现在那样的恶劣状况来。

现在中国人民,道心日衰,物欲日盛;张君居一个大学教授的地位,为袒护一个大学教授为恶的行为发出这种荒谬的议论,摇惑青年,真是对于社会前途有莫大的危险,请张君其细思之!

二(2)

陈兆畴 梁国常 张泽熙 陈兆畦

记者先生:

我们读了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很发生了几个疑问要请教张先生,务请记者先生代为发表:

(一)张先生说爱情是有条件的,重要的条件如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是。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我们承认。白痴疯癫的女子绝不会使人恋爱,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但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状貌、财产、名誉,也可算得爱情的条件吗?如果一个女子因为她的丈夫生得丑陋,转嫁别人,张先生以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吗?如果一个女子因丈夫家穷而另嫁一有钱的夫婿,张先生以为这种举动不算得弃贫重富吗?又如果一个大学教授的妻子因大学教授虽有名誉而究不及一官僚或军官,于是遂弃了那位大学教授而另嫁一官僚或军官,张先生以为这种女子也不应该受社会的鄙贱吗?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一件。

(二)张先生说爱情是可比较的,所以凡在社交公开及婚姻自由的社会,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的多少浓薄为标准。张先生这话若是就未订婚或未结婚的女子而说,我们极端的认为合理。但若包含已订婚或已结婚的女子,则我们便要请教:如果一个女子于既定婚或既结婚之后还存着比较爱情条件的念头,这个女子的人格还算得正当吗?宗旨还算得坚定吗?在社会方面说,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女子的人格为正当,则夫妻的关系,家庭的关系,亲子的关系,还不会时时刻刻发生危险吗?我们食饭要是“吃着碗里瞧着锅里”,已逃不了贪饕二字的讥诮,然在男女关系上,这种“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态度是正当的态度?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二件。

(三)张先生又说,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所以爱情是变迁的。爱情是变迁的,这话我们不敢否定。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爱情虽可变迁,但爱情的变迁是不是应该加以限制?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结婚以前,慎重其事,严格择人,这种态度自然是极应佩服的。但如果既与人定婚或结婚,而其后只因遇着了条件更合适的人,于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无罪,有人格没人格,对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随随便便的便把爱情变更,这种女子难道配受人的原谅吗?这种行为难道还算得正当吗?古人说“糟糠之妻不下堂,贫贱之交不可忘”。这种心地无论谁人也不能不认为美德,现在的人纵然不能如此,而以一大学教授而提倡女子随便可把爱情变更,这岂是仁人的用心吗?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三件。

(四)张先生又说,“夫妻如朋友的一种”。张先生这话,自己也知道难以自完其说,所以其后又说:“别一方面,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经济上有种种的,也是不能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其实根据这话便可把夫妻如朋友的一种这条不取消,不意他下文又说道:“但这些乃为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问题,与我所说的定则是二件事不相同。”这话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希望张先生有更详细的解释。

至于我们对于陈淑君女士的事,因为还未十分明白其中的内容,所以不能批评谁是谁非。但是我们也有一个信仰。我们以为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结婚以前,爱情是随便可以变迁的,爱情的条件之多少浓薄是随便可以选择比较的。但既已定婚或既结婚,则对于爱情的变迁便要极端的审慎,不能无故而弃旧从新。如果无故而弃旧从新,则所从的若为比较的状貌漂亮,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水性杨花”;所从的若为比较的财产富厚,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弃贫重富”;所从的若为比较的出风头,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虚荣心盛”。这种种都不能算是美德。如果社会里面有正谊,这种女子都是应该受社会的制裁的。

张先生那篇文字大略都是替陈女士辩护的。但照情理而论,陈女士的对面便是谭熙鸿先生。陈女士的问题是:女子既已与人定婚,爱情是不是应该随便变迁?在谭先生方面,我们以为也应该发生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一个丧妻未久的男子,对于他已与人定婚的小姨,是否应该承受她的爱情?我们以为这个问题也是极应该讨论的,所以我们希望张先生对于这个问题也要发表点意见。

陈兆畴 梁国常 张泽熙 陈兆畦同启

四月三十日,草于砺群学院

三(3)

世良

前天在《晨报副刊》上读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的意思与竞生君有点不同,所以费了两钟的工夫,写成此篇。

在未写此篇之前,有两事要向阅者声明的,就是:

一、抱研究的态度,讨论爱情定则的适用。

二、我对于谭陈沈的事,未曾过问,不过竞生君要取来作研究的材料,所以我也不妨来谈一谈陈女士的事,可是我说出来的话,毫无情感参杂其中。

阅者知道我这两项了,然后才免得有许多偏见与误会。

在竞生君的文中,列举爱情的定则四项后,接着下的判断是:“无论陈与沈的定约,仅是口头文字上的表示,即成为夫妇,也可离婚从别人。”退一步说,我完全承认竞生君的话了,那末,当沈在《晨报》发表谭陈事件的时候,陈女士是不是应该根据爱情定则的原理,正大光明的声明她所以弃沈就谭的原因?为什么还不承认与沈已经订了婚约的呢?——陈女士不认与沈有婚约的谈话,载《晨报》,记不清是哪一天的《晨报》了。——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竞生君的原文——何等正大呀!何等光明呀!乃计不出此,陈女士对于爱情定则的原理,曾否有充分的了解,是一个问题外,还不免有不说实话的嫌疑。

本来人类的欲望,是常常不满足现在的地位,更想较优越于现在的地位。求更好的配偶的欲望,当然也逃不出这个法则。若是在未定婚约以前,爱情变迁,难保不舍前的而取后的,诚然不错。若在既定婚约之后,再选择较好于已订婚约者而变迁其爱情,则好中有更好的,今天见好的,爱情变迁了,因而至于爱好的,明天见更好的,爱情变迁了,又去爱更好的。好,是由比较而无止境的。人们的配偶也必定常常在变迁。那末,与其如竞生君说是受爱情定则的支配,倒不如说是自由恋爱还亲切些。自由恋爱的好坏,我们暂且不说,中国现在是否宜于自由恋爱,却是容易解决的问题了。

在此,我对于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的适用,要加一点限制,就是:“爱情的定则,多半适用于未订婚约之前。”却是我要声明一句,我不是主张既订婚约后就不能完全适用爱情的定则而不能改约。——改约自有其积极的重大原因,爱情的定则的不消极的原因罢了。——我是主张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种种改约重要原因未发现以前,而在订婚约时所认定的“好”的范围以内。用不着爱情的定则了,因为爱是相互的关系。换一句话说,就是a爱b,b才爱a。两人既累次受爱情的支配而至于爱,因爱而至于订婚约,在既定婚约之后,又复另爱他人,这是少有的事。所以在欧美各国中女子绝不能为男子的假殷勤所骗而发生爱。常常以那男子“有学问有权力貌又美却不配当我的丈夫”的严厉目光加在男子头上,而用爱情的定则去寻适当的配偶。竞生君也说过:“在欧美社会上,常有许多男女挑选所欢,至于若干年,若干次。”的确是不错的。不过在因发生爱而订婚约以后,又无重大的事故,则不至于改约。竞生君说的“已定婚约则至解约”恐不是受爱情定则所支配,还有别的原因罢。

一九二三,五,二,在北京

这篇稿子写好了过后,忘记寄给《副刊》了。今天把《副刊》取来看,觉得所取的材料比前更好,喜欢得很,我同时想起我这篇未寄的稿子,倒不如不寄去,一来是:倘若登载了,就把好材料的地位占去了,我是不愿意的。二来是:因爱情定则所支配的已订婚约者,后来无故变易的很少,用不着十分注意、讨论。接着我的朋友幼安君在中央公园向我说:“北京近来有一位已结婚的心理学家,骗娶了一个已订婚约的女子,后来这女子的未婚夫——将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知道了,竟至气愤而死。这位心理学家的已婚妻——也是在日本留学——听着这个消息,也回北京来,逼得这个女子几次寻死,听说现在已成残疾人了。”这个消息果然是真的,那么,我这篇未寄的稿子,就不能不寄给《副刊》了。

五,三,在北京

四(4)

丁文安

四月二十九日,张竞生先生在《晨报副刊》上发表一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当时我读了,脑子里很不安宁,想来想去,总觉得这篇文章有点不好!但是我的学识,极为浅陋。想欲与张先生讨论一下,又恐闹出“班门弄斧”的笑话来;若默而不言,又觉得“技痒难搔”!这或许是我“非关己事,偏替人忧”的态度,亦未可知?于今请把我生平所得的经验,及个人的见解,述之如下。但是我未述之先,有两句话要切实申明:即是我与谭沈两君,皆无何项关系;并未受何方面的暗示或明使。完全是本着自己的直觉,滴出这一篇墨汁来,要请读者加以注意,并予以相当之指导!

(一)爱情的起源

爱情是一件极神秘不可思议的东西。无论男女,一堕其彀中,就不知不觉发生一种极不安宁的情感。此种情感,能使当局者时而喜,时而忧,时而哭,时而笑,甚至于自言自语,若痴若狂,行也不好,坐也不好。日中如此,夜夜做梦。……此种现象,完全是受情感上的冲动,或精神上的驱使。吾人就因之抽象的加他一个名词,叫做爱情,或一种精神生活。

(二)爱情与迷恋

大凡一种真正的爱情发生以后,绝对的不能容第三者离间;若能容第三者离间,便不算真正爱情。盖真正爱情发生,是彼此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或考虑而成的。决不会一见就倾心,再见就生爱。若一见就倾心,再见就生爱,而对于彼此的个性、才能、学识等等,毫不加以观察,而茫然爱之,是即所谓“迷恋”,或滥用情。“迷恋”或“滥用情”,是一时的,是不理性的,是不坚固的(迷恋的人,他的理智已为情感所蔽,或为肉欲所冲动)。所以一到迷醒,证明不合理性,或第三者的离间,这种爱情,就要发生瓦解或冰释的危险。这种危险发生时,若一方面尚未觉悟,他便觉得自己失了恋,精神上很不好过;甚至于有“情场失意,尚何生为”之感。究竟此种现象,谁叫你是这样的?当初谁叫你不加详细的考察,而茫然去恋爱?所以真正的爱情,必须经过爱情的循序,然后可以免“乍合乍离”的危险。(附注)迷恋的人,多半为肉欲所冲动。

(三)爱情的循序是怎样

(1)认识

(2)考察

(3)谅解

(4)恋爱

大凡两性结合,断不能不先经过“认识”的阶级。既经过这层阶级以后,那么彼此都要做“考察”的功夫。考察而后,彼此对于对方的才能学识个性等等,都很互相投洽,互相爱慕。这就是到了“谅解”的程度。还再加以长时间的考虑,就可以发生“恋爱”的关系。发生这层关系以后,就不能如谅解以前的情形了,谅解以前的情形,还是一种朋友的生活,随在皆可以进退。“恋爱”则是婚姻的初步,或夫妻生活的进阶。质言之即是到了一种极快感的时期,这种极快感的时期,既经过许多的波折得来的。当然久已互相谅解,互相爱慕,决不会有离异的问题发生了。若还有离异的问题发生,就是两方尚未到谅解的程度;或是当初犯着迷恋的毛病,而为第三者所乘了。所以我们不讲爱情则已,如欲讲爱情,必先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然后我们可以得到最优越的乐趣,与永久的结合。讲到此处,我们可以拿两句话来归总:

(甲)未发生爱情以前,不容易发生爱情。

(乙)既发生爱情以后,不容易弃掉爱情。知乎此,然后可以言情矣。

(四)爱情的职务及其保障

爱情是两性互相和好的结晶体(和好中包括互相勉励、互相谅解、互相援助等),质言之,即是一把两性永远结合的铁枷锁。因这把锁的关系,就发生社会起源的夫妻,再因夫妻就发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再由此挨次蕃衍,然后构造社会的人类,才继续不断。由此看来,爱情实是创造人类,或创造世界的唯一利器。它的职务何等重大呢!唯其它的职务这么大,所以我们须特别的保障它,才能使它完全行使它的职务。保障的方法是怎样?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凡真正的爱情,既是由彼此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而成的,当然久已互相谅解,互相爱好,还用着甚么方法来保障?诚然,不错!我们用的方法,并不另求方法。就是继续或永久保存这种“互相爱好”的态度为方法。何以呢?譬如甲君与乙女,由一定的循序,而发生爱情,而结为终身的伴侣。那么他们当初构成爱情的条件,当然久已互相承认了(心满意足的承认),但是这种条件,因空间时间变迁的关系,有时也容易变迁。即如甲君当初的性格本好,后来因环境的关系,就把他变坏了,而乙女当初不本着互相爱好的原则,去劝诫他,一直到坏了事,才要与之离婚,这岂是事理之平?又如甲君的财产当初本多,后来因天灾人祸或其他的关系,把原有财产的位置变更了。而乙女不去原谅他,硬要与之离婚。这岂是互相爱好的道理吗?(其他可类推,至于甲君对于乙女条件的变迁,也要本着互相爱好的原则去原谅她,痛念她……)胡适之先生说的好:“爱情的代价是痛苦,爱情的方法,是要忍得住痛苦。”(5)所以我们对于互相爱好互相谅解的态度,无论外界影响如何刺激,内部条件如何变迁,总要结续或永久的保存,才可以使爱情巩固,这种继续性或永久性,只要当初发生的爱情是真,并不要勉强一点。盖天下之事,唯互相爱好,然后能互相谅解,互相勉励,互相援助……爱好的程度愈深,这种态度愈坚。这是一定的道理。父母之爱子也,“唯恐其疾之忧”。到了功的爱情,差不多硬有这个样子。这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道理。所以我敢说:真正的爱情,是绝不会容易变迁的;容易变迁的爱情,绝不是真正的爱情。这就是爱情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

(五)真正的爱情,不能因条件有比较而变迁

夫妻的结合,按照现代文明进化的原理,本不是谁依靠谁而生成的,是彼此通力合作的。如果要谁依靠谁而生存,那么那依靠人的人,早已将自主权取消,把自己当作一种寄生虫或附属品了。还配讲爱情吗?所以能靠讲爱情的人,必先尊重自己以尊重人,然后可作爱情的事业,过爱情的生活,并可得爱情永久的乐趣。否则徒徒里以条件的优劣,为爱情的转移。那么他原来的目的,不是为爱情而讲爱情。完全是为得物质上的驱使,或欲望上的冲动而讲爱情。这种爱情,还算爱情吗?吾人仅可以命之曰“沽价式的卖身主义”。这种“沽价式的卖身主义”,试问是不是我们青年男女所愿为的?吾知其我们青年男女,一闻到此名,就唯恐避之不及。所以这种“沽价式的卖身主义”,简直是爱情中间的“洪水猛兽”。吾人应“同心协力”的排之使去。

(六)因条件有比较而变迁的爱情所发生的问题

如上所述,真正的爱情,既是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而成的,那么当初构成爱情的条件,当然久已心满意足,互相谅解,互相爱好了,如果尚未心满意足,互相谅解,互相爱好,便不能构成真正的爱情。纵令暂时相合,“我我卿卿”,只能算一种“迷恋”,或“滥用情”。这种迷恋或滥用情,诚然可以因条件有比较的优劣,而时常变迁;但是因此所发生的问题,亦复不少。今举之如下:

(1)道德上的问题

(2)伦理上的问题

(3)妨碍个人事业

何以言之?如果讲爱情的人,不经过一定的循序,或长时间的考虑,而徒凭着“爱情因条件比较有优劣而可以时常变迁的原则”去讲爱情,那么人人都可以凭着主观的条件的改善,今天可以恋爱甲,明天可以恋爱乙,后天可以恋爱丙……同时又或乙与丙,己与戊发生恋爱,那么爱者势非多方设法将丁戊排去不可,而被恋爱者,若已被爱者条件比较的改善所感动,又势非弃去丁戊不可。于是而彼此相互间的纠葛发生,而失恋的人,若尚未觉悟,或不能作达观,精神上物质上,必因之受莫大打击,甚至于发精神病或轻生,亦未可知。沙玉琴一类的事实(见《晨报》上月份附镌)(6),即可以证明,这岂不是发生道德的问题吗?其次已有了儿女的夫妻,若因第三者条件的改善,而变迁他的爱情,以至于离异,则眼巴巴的儿女,看着他们演这号惨剧,使他们无所依靠,顿失怙恃,又何以为情?继之者来,则因“非其所出”,又怎能尽心的抚育?若携之与去,又焉能容于不相关之对方(新恋爱者)?家庭离异,骨肉解体。这岂不是发生伦理的问题吗?复次爱情不过是人生职务之一部分,若讲恋爱的人,于未发生爱情之前,不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只凭着“爱情因条件有比较的改善而可以时常变迁的原则”去讲爱情。那么今天恋爱的甲,不如明天恋爱的乙;明天恋爱的乙,不如后天恋爱的丙。……空间时间的变迁太速,而人类的欲望无已。一生差不多只能为“迷恋”的牺牲,而不能做社会上旁的生活了。这岂不是妨碍个人事业吗?至其他枝节上的问题,尤不一而足。所以“迷恋”是讲不得的;因“条件有比较的改善而变迁爱情的原则”,是不可信的。

总结

世界上的东西,唯爱情的魔力最大,古今来多少英雄豪杰,窘困于此,或因此败名坏事的,很见得不少。所以我希望我们讲爱情的青年男女们,对于上列数款,加以注意,庶可免“迷恋”或“滥用情”的毛病,则又作者之本意焉。

一九二三,五,六,于北大东斋

五(7)

冯士造

昨天我见了张君的这篇论文之后,引起了我无限的情绪和趣味,想说几句话,因为怕人家误会,只得忍耐住了,今天又拿起再看一遍,见后面有研究二字,既是提出来研究,或者还有我说话的余地,就此拉杂的写了一些,来发表我个人的意思。

张君我不认识,沈君我更不认识,陈谭二君我虽认识,也没说过话。我的文字完全是研究的性质,无丝毫感情作用存于其间。阅者诸君,幸勿误会!

我认定世界没有确定的真理——尤其在思想发达的人们——不过各人主观的假设就是从安斯坦(8)相对论起,并以前所有科学定律,一扫而空,我还可以武断的说一句,百十年后,继安氏而起者,定大有人在。科学的定律,尚不可靠,关于抽象的理性上的就更不消说了。

张君以个人主观的假设来作人们共同的定律,未免太笼统专制。别人不论,只我个人与张君的主张,就大有出入,试论于下。

在张君四定则内的第四项,我很赞成,恋爱的婚姻,本是由友谊进步来的。两性认识之后,经过多少时日,得彼此的谅解,都认为有结合之必要,再经一种婚姻的仪式,就成了夫妻。这种仪式完全是社会的习惯可以随时代而变更。仪式自然不是固定的,也许有废除的时候;仪式废除,夫妻可以说是浓厚的朋友了。

中国旧式的婚姻,原由家长的包办,也可以说是受古代人们把夫妇作王化之原、朋友为男人的专利的影响。现社交已经公开,婚姻的情形当然随之而变。对于第四项,我与张君大意不差,至于一二三项,就迥然不同了。

张君所云爱情可以随条件,比较,而变迁的主张,我极力反对。爱本是抽象、整个的,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

我曾经爱过人,也曾受过人爱,在爱情极诚挚热烈的时候,我们同时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爱我?”彼此想了许久,终究没确的答复,只得一笑罢了。

我认定爱是对称的、相等的,爱之增减,由双方互爱的程度而定。有人常问我:“你爱我到什么程度?”“你知我爱你到什么程度?”第一问我不能拿具体形容字如深浅、厚薄、红黄蓝白黑等来表明;第二问又不能直接的来证明,正如一个橘子我觉得是红的,你也觉得是红的,但你感到的红与我感到的红,是否相同,无从证明的一样。这两个问题,与前面“你为什么爱我?”的话感同一的困难。我不忍重拂其意,只得勉强作一个答复:“以心观心,你爱我到什么程度,就知我爱你到什么程度;我爱你到什么程度,就知你爱我到什么程度。”

张君所云“爱情为许多条件的组合,如状貌、才能、财产、人格、名誉等等”。试问人互相爱是为什么?爱人是爱条件?爱的是人,那末我觉得一个人万不能拿这几项简单的条件来包括。爱的是条件,那中国古语说的“以金交人者,金尽则交绝;以色交人者,色弛则爱衰”,未尝不可以说是真正的恋爱。这句话谁肯相信!

我觉得爱字,包含有两种意义:一,性;二,情。在初识的时期,因性不同,好尚亦异,或者彼此注意在条件选择;结识既久,受了情化,甚至达了神秘境地,连什么都忘了,何暇问及条件!

张君又云:“条件愈完全,爱情愈浓厚。”这简直是贵族式恋爱,照此以说,贫者、丑者、愚者、无人格者,就没有恋爱的希望了。纵然世界文明,到了人人工作、人人读书的时代,但才能还是不能平等,才能不同,名誉人格也就不同,至于自然的状貌更不消说。若据张君的定则,世界人类至少要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失望。有这样定则,当然有以“年轻家富”作征求婚姻的条件的广告。

张君所谓条件,不知以什么作标准?若是由比较来的,那末,完备的更有完备的,如果遇着比较完备的就要变迁,我可以决定具有条件的人,一定应接不暇,没有条件的人,就无人承教了。在婚姻制未废除之前,岂非极大纷扰?

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既已变迁,本可自由离异;但离异是万不得已的事,也是人生极痛苦的事,非彼此有意见和性情的冲突,万不能出此。若依张君的定则,为爱条件的虚荣,去受精神的实痛,未免太不值得了。

陈女士是受过高等教育而强有意志的女子,主观上一定直觉的观察和审定,决不会受人的胁迫或欺骗。既属自动,她当然有极端的自由。沈君已经失恋,可以不问,其余更不配问了。张君多事,偏说陈女士是受条件的支配才变迁她的爱情。谭君的条件固属比沈君完备,但谭君是否现世第一条件完备的人?这句话谁也不敢断定,既不能定,那陈女士若遇着比较谭君条件更完备的人,又将如何?张君这简直是对于陈女士的人格,下无情的总攻击,张君又何苦来!

社会的讪笑,本不算什么,得张一说,反给说坏了,张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说他是谭君的暗示,我独说他是替沈君出气。不然,他为什么用这样明褒暗贬的法子来侮辱陈女士?

是非原无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人之以为是,我以为非;将我为是的,人家或又以为非了。但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至于是是非非,就非我之所问了!

冯士造于北大,五月一号

六(9)

丁勒生

陈淑君女士的事件,在初发生时,我便很想出来说几句话。后来就正如张竞生君说的,“无论她所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就含默下去了。

前月底看到张君《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的大文,最近又见着梁国常君对于此事件的议论,及《晨报副刊》记者的申明:“……已收到以下这许多篇”,知道讨论这个事件的人,着实不少,我也痒得忍不住,加入来说几句。

在未说以前,我有二事申明:

一、我绝不代表旧礼教说话,也不是想挽救“世道人心”,提倡“高尚道德”,只是说我心里所要说的罢了。

二、关于陈淑君女士事件,确是,我不想多说,只愿对于张君提出的“爱情的定则”,来讨论讨论。

张君对于爱情所下的四项定则是: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因为他的基本定则(一)与我的意见不相符合,所以其余的定则,也约略有点出入,以下详细言之。

所谓“亲子的爱”、“姊妹的爱”、“兄弟的爱”、“朋友的爱”(普通称“感情”,又称“友谊”)、“浪漫的爱”、“血族的爱”、“夫妻的爱”(普通称“恋爱”,又称“爱情”),都是属于“人间爱”的这个大帽子之下的。

夫妻的爱,虽为一切人间爱中,最高尚、最亲昵、最密切、最浓厚、最窄狭之一种,然其结合的性质,与朋友相同,而且正规的夫妻结合,均应经历朋友这一阶段,我们就认为朋友之一种,是不能算为过分的。所以对于张君的第(四)项,我完全同意。

张君主张,爱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点,我表示十分敬从的意思。不过他又说爱情是由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条件所组成的,我便不敢赞成了。

我的意见是:爱情就是爱情,恋爱就是恋爱,绝不应掺入旁的一丝条件,不然,便不能算真正爱情,纯正恋爱。

我以为在已具备了极高度、最浓厚、无可复加、无人可比的感情的两个异性朋友之间,再加上双方的性的感觉,或更加上性的行为,这便算是爱情或恋爱。

性的感觉,是谁都有的;性的行为,是谁都能的。在互相施与的时候,便全看双方的感情之如何了。假如不过一种泛泛的感情,或竟没有感情,而生性的感觉,或施性的行为,便与嫖客娼妓无异了;哪能说到纯正的恋爱?

换言之:夫妻在最初开始作夫妻生活的时候,必须具有无上、无比(不是与别对夫妻相比,是与别个任何朋友相比)、极高度、极浓厚的感情;成了唯一无二的密切良好的朋友;不可分离的、亲昵知己的伴侣,然后才可以。然亦不过如此罢了,绝不能再看对手其他一切条件,是否优美,或超于自己。

爱情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我全承认;然我正因爱情是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所以我根本就怀疑有条件的恋爱。

我们知道:要使感情得到最高最浓,无比无上的地步,假如个性不同,观察不细,相处不久,了解不深,并且没有亲切的同情,相等的学识,是绝对不能的,这样,在恋爱的结合上,固然比较的难点;在爱情的发生上,固然比较的不易些,然它的永续性,不易变迁的性质,确要浓厚得多多,我们即使承认它,可以变迁,但既有这个比较完善的方法,何必不采择这完善的方法呢!

假如我们标出美貌为条件而找求恋爱的对手,然到对手的年老而色衰了又如何办呢?就照张君所指示的方法。“竭力向上”,然又向哪里找“返老还童”的方法呢?还有,世界上的男男,女女,也绝不能一个样的美丽,说这个美丽吧,还有比这个更美丽的,还有比更美丽而尤更美丽的人,结果,只好一个个的舍弃,而追求最后一个比较美的了。

在地位、资望、名誉上说:有学士,还有博士;有教授,还有校长,有大总统,现在还有太上大总统;有小区区的学者,还有大名鼎鼎的学者。其他还多得很,我们举不胜举。究竟还是抱着张君的原则,比较了再择其位高的、资望大的、名誉盛的为恋爱的对手,而抛弃其原来的对手呢,还是如何?

其他财产、才能、门阀……都是有高有低,有大有小的,如果都抱定这原则,爱情的基础,实在太不稳固。这世界上十六万万人,恐怕每天只好去作比较,移易对手的工作,而且恐怕还做不过来,这是可以断言的。

我们如果想杜绝敌人的竞争,而且勉解对手的欲望,然大多数的人,连“吃饭”的问题,还每天忙碌得不能解决,能长日作此“情战”吗?

在这里,我再总括一句:爱情就是爱情,不容掺入其他条件,它的成分是:至上无比的感情,加性的感觉或更加入性的行为。它既不是性欲的交换品,也不是条件的交换品。

我更须申明的:我不反对比较,变迁对手;但比较,变迁,只能依感情为标准,夫妻或未婚夫妻,应互相勉励,提高感情,勿为物质……所诱惑,所左右。

以下再把陈淑君女士事件,略说一说。

我们批评陈淑君女士的事件,本来,只须考查她和谭是否是纯正感情的结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强奸或不强奸,年龄大小,续婚久暂,都是毫无关系的。

然而张君已然代陈淑君女士和谭熙鸿教授,打开了窗子说亮话,“爱情乃是条件的交换品”,“她的爱情的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是沈生所不能及。这些条件,均足以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已经显然表示:她之悔弃与沈订的婚约,并不为与沈没有感情;与谭结婚,也不是感情特别浓厚,只不过迷恋着谭是一个大学教授罢了。

诚然不错,这大学教授,要比大学生的资格、地位,超过一点儿;但是超过那大学教授的资格、地位的尽多呢!我们“新式的,喜欢自由的,了解爱情的,实行主义的”的陈淑君女士,怎么办呢?我更顺便对于谭熙鸿教授,进一诚恳的忠告:防备点儿做朱买臣,唱马前泼水吧。

梁国常君对于谭君,很表示愤激的态度,我不很表同意,谭君至多只有一个强奸、胁迫、诱惑的嫌疑。而破坏沈之婚约的,乃陈淑君女士自己,如果不是张君有《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们不明了个中实情,对于陈女士,至少有相当的谅解。我们既经看了那篇文章,知道了陈女士纯系迷恋谭君的地位、资望、才能……我们为拥护纯洁高尚,清白无瑕的爱情起见,虽然她是一个“可怜弱女”,不能不有相当的攻击。中国社会,虽是很恶劣、无情,这个事件,实在不能深怪中国社会。我更还希望真正“觉悟”“新式”“喜欢自由”“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女同胞,对于陈女士,应有相当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体,为地位的交换品,与娼妓以自己的身体,交换金钱,同为污辱女界人格的事。这样的女子,还能原谅她,赞许她吗!

一九二三,五,十八,北京

记者先生:

这篇文章,我当然负有责任。如有质问,请转告质者来骑河楼第十二号,这便是我的住处。

丁勒生

七(10)

子略

读了张竞生的《爱情的定则与……的研究》后,我就起了一点意见:

他说,爱情是有条件的,爱情是可比较的。这两项固然不错!要在正生爱情的时候有这两项,才可。若是既与他人生了爱情以后,断断不可再生这种眼光。因为他(指张)说,既有条件,不能不生比较,既生比较,自然有选择而生变迁,既生变迁,难保不舍前择后。那末,我有一例:如知事(11)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12),既当了道尹太太之后,又可以嫁给省长;既当了……又可以嫁给……这是张君以沈君不及谭君,是以陈嫁给谭,就是这个例的意思。依这样看来,则陈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个丈夫!谭比沈,我承认谭当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点。因为谭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几大桶。就依张君这样说法,我可说是男子终身不能娶一妇人,女子终身不能嫁一丈夫。试问一问张君:你有妇人了吧?恐怕不是你的妇人吧!你信不信?况且依你这样说法,完全谈不上爱情。爱情二字里要含有个“专”字,才说得上。若是这样朝秦暮楚的,等于娼妓从良人,配不配说的上爱情?现在中国社交公开和男女恋爱不过才起点点萌芽,就出这些怪头怪脑的事。一说不上社交,二说不上恋爱。发生这种不好的事,希望遮掩都无法,而张君公然说是爱情。未免把爱情二字,太看易了,是我辈青年男女最不幸的事!而张君不唯不勉励我辈青年,希望将来有良善的结果。而反说我辈青年学问、才能地位不够,无怪乎只是听着某教授与某女士结婚,并未闻我辈青年和某女士结婚。才知道是……不及你们吧!恐怕是手段吧!那末,既是要讲才能、学问、地位、势力才说得上爱情浓厚。今天我找有几位:

才能如梁启超。

学问如胡适。

地位如黎元洪。

势力如吴佩孚。

要想爱情浓厚,可以找上面这几位,据我想,谁也承认这几位是对的,无须乎费了些精力去比较,去选择,费种种的麻烦。本来陈嫁给谭,可以说是她的自由,不可说是她有爱情。爱情只有始终如一,不能说是有变迁。既生变迁,简直说不配谈爱情。陈谭一事,不值申辩。不过张君既谈到爱情,在爱情里又产生了几项,又以他俩的事做证,是现时很注意的,所以不能不研究,不能不讨论。张君又在条件内举有人格一项,我颇赞同若使只讲爱情,不取有人格,那末,所发生的是暧昧,所发的性欲,是兽性欲,并不是爱情。所以在生爱情的时候,男女就要互相调查有无lover,若使有了lover,又有生爱情的机会,那要郑重拒绝。若是利己而损害人,则人格何在?既无人格,则他们所发生的不过苟且事,又配谈得上爱情吗?中国现时讲爱情的,我没有见到。不过是些可怜的男子和可怜的女子往还罢了。而张君又说,夫妻是一种的朋友,可离可合,可亲可疏,不是一人可专利可永久可占有的。我又问一问张君,你的妇人不是你专利、永久、占有的。有人欲向你借,可否?你又承认爱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岂有说是受支配的道理吗?讲爱情的,我辈只希望他们向光明的路线上走去。而张君以陈……的事来作证,公然说陈嫁与谭,是陈看上谭的地位……未免把陈女士的人格扫尽了。据我想谭君未见得以地位……引诱她吧。而张君费了二千多字的时光,以势利来做爱情的基本,我怕果真讲爱情的未必赞成吧!

附:因读了张《爱情……》,我就起了许多感想,中国现时完全讲解不了爱情二字,并且以爱情和社交弄得个混杂不清。例如有男女同路,本是社交,而旁的人偏说他们是恋爱。以两件东西,看作一件东西。所以女的最怕与男的相交,就是这原故。我虽乱道,我还希望表同情的,出来讨论讨论。

八(13)

孙治兴

自从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发表以后,我极望关心于两性问题的学者,多多来讨论这个问题,对于一知半解,彷徨于歧路的男女青年们,在恋爱问题上,或者可以得一点教训。等待了半个多月,忽而有“爱情原则的讨论”文章出现,读了之后,诚然也觉得“记者”所说的“不过很使我们失望”。我现在把我对于张先生的文章中不同的意见,写在后面,如果说得不对,希望张先生诚恳的为我解释。

张先生的“爱情的四原则”我都承认,但是张先生把人类的真感情看得太忽略了。自然我绝对不赞成现在女子,永远跟着一个荒唐的男子而牺牲一生幸福。但是,我同时希望已恋爱、已成婚的男女们,如果他们的恋爱对手不是荒唐,不是无赖,那末似乎不必依照张先生的“原则”而实行此种恋爱主义。因为我承认恋爱的基础,完全是感情,感情之发生,固亦有条件(如色、性情、才,及其他,但不必样样都全),然感情之运行,大半为盲目的。譬如中国之糟,糟到极点了,试问中国人现在不愿做中国人的有几人?自然也一定有人愿入籍美国,或英国,或俄国,或日本,然而我敢武断一下,大多数的中国人仍然情愿做被世人所蔑视的中国人的,这便是我所认的人类的真感情,它的运行,全是盲目的。如果以张先生“爱情原则”推演出来,入美国或英国——国籍的人的行为,当然无可非难,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我承认张先生的“爱情定则”可以成立,也在这一点上。我承认陈女士的行为无可非难,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也在这一点上。不过我意张先生的“爱情原则”只可说明陈女士相类事件的道德不道德的问题,或可非难不可非难的问题,却不必人人实行原则而才可谓合乎“原则”!换句话说,如果不照此原则而实行,便是不懂爱情的真义,便是旧礼教的代表者,这未免也是笑话!

还有一层,我以为人类的爱——男女之爱——只有相互的整个的占据,不爱则已,要爱,不但要他(或她)的身,还要他(或她)的心。所以女子不愿她丈夫爱别个女子,男子不愿他妻子爱别个男子,这是一个道理。王尔特(o.wilde)(14)在他剧本lady windermere's fan(15)里说:“男女之间,没有友谊。只有情欲、仇恨、钦仰、恋爱,独独没有友谊……”自然,男女之间,独独没有友谊,我是不相信的,然而在这句话里,也可证明男女既要爱,便要整个的占据。谭先生在极短的时间内和陈女士结了婚,也是无可非难的。那末沈先生想爱陈女士,当然也想整个的占据,这是同样的不能非难。两个同样的占据,我们似乎不能轻此重彼。

张先生说陈女士懂得爱情,是能够实行主义的新女子,但是我觉得陈女士或则还不了解张先生的“爱情原则”。陈女士应该明白“结婚”是占据的标记;如果陈女士永远是实行张先生的“原则”的人,她便不应急急允许谭先生的结婚的要求。陈女士肯和谭先生结婚,便是表示陈女士在那结婚的时候有永爱谭先生的决心和意义,在另一方面陈女士对于张先生的“原则”便是不忠了。

陈女士不肯自认和沈先生曾订婚约,陈女士要用法律来禁止他人对于这事件有无理的批评,这也可证明陈女士不能了解张先生的“原则”。那末,张先生说陈女士是能够实行主义的新女子,是不可信的。

我有一种偏见:以为年轻男女们不要把“恋爱”看得太轻忽,那末“离婚”“解约”的惨痛也可减少一些。我不相信“恋爱行为”是关于道德问题的!“恋爱的行为”只能使人“嫌恶或喜欢”!

一九二三,五,十八夜

九(16)

钟冠英

我素抱“不理闲是,不理闲非”“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主义。读了四月十九号《晨报副刊》上登载着张竞生先生作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节,才把我从前的宗旨改变了,不得不出来和大家讨论一下……

张先生说:“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夫妻是朋友的一种。”这话我是很承认的,是不错的。可是有些不敢赞同的地方。略述我见如下:

张先生所举的定则,只能适用于未定婚以前;不能适用于已定婚或已结婚以后。是什么道理?现在青年男女,大都醉心“自由恋爱”的。这也是社交公开的一种好现象。虽然如此,“自由”二字,是有限制的,不是没范围的。例如男子求妻,或女子求夫,一定要慎审从事,拣之又拣,择之又择,必以能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才算合格。至低限度,虽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亦要对于所欢有一部分或多数自己的愿意。要是不能满足欲望或自己愿意,当然不能就定起婚来了。已定婚或已结婚以后,亦不能随随便便糊糊涂涂的——退婚——离婚。张先生说:“在欧美社会上,常有许多男女挑择所欢,至于若干年,改变若干次。”就是这个道理。这是有限制的“自由恋爱”,这是真正的“自由恋爱”。

张先生又说:“主婚已凭自己,解约安待他人!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旁的话先不要说:假使陈女士系张先生的未婚妻,今被谭先生夺去了。先生深明爱情的定则是如此,一定是自想自解的不敢作声。但是后来的未婚妻,见他人的条件上比较上更胜于先生,又和他人结婚了,一而再,再而三,而至于无底止,吾知张先生虽然说爱情的定则原来如此,心里恐怕有些不耐烦吧?反过来说:张先生假使对于你的未婚妻,亦忽弃此而爱彼,时时变更其被爱者,在女子一方面,固系难受;即张先生自己,良心上恐怕有些过不去吧?我从前在中和园观溜溜旦演《马前泼水》一剧:“……咱们自由结婚,亦可以自由离婚……”张先生的主张,和溜溜旦的主张不约而同的,可算得后先辉映了。唉!溜溜旦身为优伶,不知“自由”为何物,原不足怪,至身为最高学府的教授,又自信为一个极新式的社交大家如张先生,犹不能明白了解“自由”二字的真义,且更穿凿附会,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实在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为社交前途哭!

张先生又说:“若人以她的解婚为骇异,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了。”这两句话,简直不通。她解婚的理由正当——感情不好——人格堕落。我们不能说她不对。张先生说:“她虽则与谭为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照这样看起来,沈君与陈女士感情不能算坏。沈君的人格亦并未闻陈女士有所指摘。并且未与谭结婚以先,并未闻陈女士有提出和沈退婚的理由。糊糊涂涂的,喜新厌故的嫁了别人,像这种的人,配得上说自由恋爱吗?不是应该骇异斥骂的吗?至以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则请张先生详为解答罢了。

陈淑君女士一方面,本无研究的价值。我今责备陈女士一句话:“当初不加慎审。”谅亦陈女士所愿承认的。我希些我青年的兄弟姊妹们,对于“恋爱”二字,多加留意才好。

十二,五,二十,草于朝阳大学

十(17)

维心(18)

前些日子在副刊上登载张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篇文。

张君的大作里,前大半都是说爱情原则,大约分为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更的,夫妻为朋友的一种,末了讨论到陈女士的事,就归纳在原则内,而其最重要的,就是:她爱情的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不是沈所能及,这就是陈对于沈谭条件比较的决赛。

爱情原则,是我欲研究的,也是近来一般青年所急需的教训,然而张君的文,把陈女士事放在原则内作引证,陈的事,恐怕除北大一部,或和他们有认识的人外,一般人是不得其详的,看了张君的文,必有怀疑或莫名其妙,不敢加以讨论的。

十八日副刊内,忽然登有爱情原则的讨论,而且希望青年读者讨论,我也是青年之一,怎敢放弃呢?在我未讨论以前,有两种向读者声明的:

(1)我注意讨论的是爱情原则,附带论及谭陈沈君的事。

(2)我的讨论完全是本着公平的心,研究一切,对于以上三人是漠不相识,未曾带有色彩的。

以外的要求就是:我的话也许是代表旧礼教说话,也许是不用心思,不用功读书的人,对陈沈谭的事,因为不认识,无从调查,所凭借的也不过是间接得来的话,好在登完以后由张君撰答,我求张君撰答时明白我讨论的目的,并求张君答话时也拿出最公平的态度,不要讳饰事实迁就学理才好。

现在我先谈爱情原则:一般动物的情,多半为生理的冲动。人是进化的动物,人们的情,有时虽不能抛弃生理上的冲动,然终究有高尚的情感,为优进于他动物的,这高尚的情感,除两性外,推广之有亲子、父母、国家、社会、职业等等的爱,这广大无垠的爱,浸润在阳光里,它的滋生是漠漠混混、不知不觉的,那时它的自身是不晓得有什么爱的条件和比较的,经过很长久的时间,正如丁君所说有认识、考察、谅解、恋爱的循序。

现在稍为留心社会事情的人,都知道很有些叫人奇怪发叹的,他已娶了,现在又娶她了!他和她离或退,现又和伊订或娶了!她订了他,现又退了另订他了!她嫁了已娶的他了!……这些都是从事实上发生出来的,固然他们离或娶,各自有其原因,不能牵强两性已熄灭了爱的同在一起。然而爱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也无的确的经验解释它。

不过我以为人始初认识的时候,是很泛泛的,无可无不可的。这时对方或有什么才能、地位……或者也许生一点欣佩的心,但绝不能决定就生了爱恋的心,即或被欣佩的是男是女,而欣佩的是女或男,因从认识而走入恋爱路程,那种爱情是未经过考察、谅解的。所以:未发生爱情以前,容易发生爱情,既发生爱情以后,容易弃掉爱情。今日青年的朋友,陷入深渊的爱情,尝着苦恼之果,很多很多,可怜呀!就因为未注意着考察和谅解。我有一位朋友,她和他是很认识,而且性情学问很投合的。他们的交情很深厚,但她知得他是已有一位很深交的朋友。所以她和他虽然很谅解,认识,但到底未有发生恋爱。然而他们承认两方是有爱情的。从上面的实例,所以我以为恋爱是爱情的末一着。但有情的,但不是最初动物本能、生理冲动的情,那其间就容留着许多给人们考虑的理智判断。世间尽有亲兄妹的学问、性情、才能、品貌,条件很比较优胜的,然而兄妹——除不禁血族婚的地方,——中间不致发生恋爱的,为什么呢?固为他们用理智的判断,有考虑在里头。所以兄妹只管是爱而不恋,由兄妹的理由推之,如果发生恋爱地方的情节,是经过理智的判断,考虑过一切,和对方俱是觉悟着有种种关系,不便恋爱的,我想两方如果都是明白的人,必不致发生恋爱。这种经过理智考虑的行为,我以为如果不是任性的人,必定能达得到的,可惜讲究爱情的人,——认识了,就想着恋爱,并不经过考虑。所以趋于新的人,愈弄愈新,趋于旧的人,愈看愈不顺眼,两方背道而驰,伏着莫大的危机。提倡新的人,有心改革社会,何苦不替大多数想想呢?唉!

现在我更谈谭陈沈君的事。据十八日副刊梁君的话,陈在谭家里住,仅月余就同谭结了婚。陈以小姨关系,当然认识谭了!但谭从前是有妻子的,而陈从前已和沈订婚,是出于自动的(见张君文)。那么,两方在陈未来京以前当然没有长久的考虑、谅解的交际。谭是陈的姊夫,谭的学问、才能、地位,固然非沈生所能及,这是陈早知得的,她在她姊未死以前,何以就没有比较这条件变迁起来呢?使她姊居离婚的地位呢?或者她那时并未想着这是自由无可议的,是能了解爱情的,是新式的,是实行主义的,而有点恐怕实事上不妥当,或者那时的陈女士学问程度未有现在的高深,还没了解到这里。又如谭陈仅月余的同住就结婚,恐怕不算得彻底下功夫加一番考虑。他们双方如果一方有理智的判断在里头,则断不至有条件的比较而变迁。张君更称陈是能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在这里我就有点疑惑:陈爱情变迁,何以不在一月以前(在粤)而在来京以后呢?广东尽很多条件丰富的人,何以陈未选着一个?偏偏到京就选着呢?难道因为广东有沈在旁不便选择吗?那么,陈是不能算得喜欢自由的人。

因此,我个人的论断,以为陈选择条件在来京以后,又在很短的时间里——月余——又在孑然一身处在谭的家里,那其间有没有情势的诱导,或迫压,旁人是不敢知的,陈虽是自己表白是出于自己恋爱,但她是否因为事已如此,也只可说得好听一点,为谭君和自己丢脸,旁人是不敢知的。不过从心理上考察,大概男子的情是活动的,女子是保守的。而在事实上,如男子没有一种爱情的表示,女子是很不易表现出来,何况是已经订婚的女子,要她忽然改变她的情志,向别人表示爱恋呢?即或她果然有这种爱的表示,那大学教授的人,何以不替她的地位想想,替自己的地位想想,加一种理智的判断呢?

总之,张君爱情定则如果拿大学教授的资格,提出来教训青年,是很佩服的。如果因为解释事实,不惜迁就学理,因为作爱情原则,那讲的学理是很靠不住的,不敢领教的。归纳一句,我以为爱情起首是漠漠泛泛的,能经过理智的判断,才发生恋爱,比较的要善一点。经过理智的判断,才离弃恋爱,也比较的妥善一点。而且更据我个人理想,以为爱情是最真挚,不屈于一切的。彼此如果有深厚爱情,双方的人格化臻于上,以忘我忘他,舍生舍死,心中目中,只有一人,那时尚容得着比较吗?尚有可以变迁的吗?这都是我对于爱情原则所欲谈的话,如果《晨报》记者谓为有讨论的价值,就请一次登在副刊上。

十一(19)

彭拔勋

张竞生先生每次到这里讲实验哲学的时候,总喜欢谈点爱情,有时手舞足蹈,形容得真使我们不打瞌睡,仿佛觉得其味无穷。不料他在《晨报副刊》所发表的爱情的定则和陈淑君女士婚姻的研究,竟令人大失所望。爱情既有许多的条件,又要千变万化,在老年人看来,或者不关紧要,至于我们这班还不知道爱人在哪里的青年,就不得不惶然大起恐慌了。这虽然是笑话,其实抱此感想的人,恐怕不少。我于是很想请教于张先生,看爱情到底是怎样的东西。不想张先生因为要预备作东三省的游历,不得空来,我只好就感想所及,写成一篇,借《晨报》刊登出,恳张先生纠正。

无论什么事,一经发现,就有许多人就多方面的见解去详论,因此是非颇不一定,其实事实还是依然如故,并不因此变动丝毫。我们对于陈淑君女士的婚姻,只当求真相之所在,无信口空谈的可能。不过张先生既因为社会上的人对于此事,颇多非议,想代为解释一下,便独出心裁,创造一个与大家有关的爱情定则,去证实它,以致要辩论爱情定则的我,遂不免连着说到陈谭的婚姻,这是应当先抱歉的。总之我毫无学识经验,只因有了一种意见,非请人教导不可,并非想打笔墨官司,自以为是,而要驳倒他人,尤其不是想借此以出风头,关于这一点,万望读者明白。

据现在的事实,爱情是一件事,婚姻是一件事,其间只有点连带为关系,并非必然的因果。换言之,爱情到了极度,可进而结为夫妇,但若不适合婚姻的条件,也是不可能的。不过今日要定婚或结婚的人,总首先留心于爱情,而后注意到别的东西。由此看来只可以说爱情是婚姻条件之一,婚姻却不是爱情的究竟,乃是由许多结婚所必需的条件成功的。所以爱情有爱情的定则,婚姻有婚姻的定则,万不可并为一谈。若以爱情的定则去评论婚姻之是非,或因婚姻的当否,而推论其爱情之有无,都得不着好的结果,甚至流于武断,亦未可知。故我们不管这类的事情便罢,否则应当分别讨论。

爱情的定则怎样?据张先生说,是有条件的因比较而变迁的。我的意见,却与此不同,以为爱情是对人而起的,并不是对某人之物质而起的。固然有条件,但不如张先生所说的一样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却有所限制,只重在精神方面。所谓性情、知识、人格等等就是,并且要相交日久,相知日深,才可以验证此种条件彼此相当与否,有效与否,决非无缘无故一朝一夕之间,就有爱情发生的。当局的人容或不知道此种条件之存在,也许未曾留心及此,所能表示,而恰类于有条件的,就是在许多男女里面。两个独比较性情相近,非相依为命不可。这样的爱情,其来由并非偶然,其成立也不容易。一经成立,便十分坚定。因为里面没有别的用意,只出于真情的不能自已,非理性所可抑制,非外物所能变迁。其始只在求精神生活的满足和愉快,结果或结为夫妇。但因婚姻条件不合,势不能结婚的亦复不少。只是,真正的恋爱,往往想打破婚姻条件。或共同制造婚姻条件以为结合,即或为环境所迫,以致改偶他人。他们的爱情,却不断绝。彼此同深系念,终身悲郁无聊,甚至即时自杀,以谢情人。关于这类爱情坚固的事实,即在爱情结合为名,买卖婚姻其实的中国,也很不少。本来,纯挚的恋爱,并不因顾到将来不能结婚,就马上不爱,也不因当时不能结婚,从此便中断其爱。两性的心情一为爱所缠住,两性的精神便结合为一,永远无间断,即或对于此被迫而改偶之人十分不恶,我们也只可认为是夫妇关系上,或婚姻条件上,应有的义务,与爱情无关。且其履行此义务,是出于诚心或出于假意,尚是一问题。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赞成,不过只限于恋爱未成婚约未立之前。迨爱情确定以后,如果对方没有人格堕落性质变化疯狂死亡等等事实发生,不会因比较而变迁的。若是因第三者的财产地位,较胜于所爱之人,便去迁爱,则所爱的,只是属于所迁爱之人的附属物质,并非其人。这是物欲的诱惑不配说是爱情。若是因第三者知识人格性情比较好些便去迁爱,则不仅仅表示对于原先的爱人的爱情不真不坚,而对于所迁爱之人的爱情,是否真实久远,尚属可疑。因为既挟着因比较而迁爱的成见,而比较的工作又无止境,则必定是逢人即暂与周旋,口是而心非,朝秦而暮楚。关于这样的事实可算是一时的冲动不配说是爱情,其动机,或是要适合婚姻的条件,断乎不是爱情上的变化。总之:

爱情的条件属于精神。

爱情难于成立,难于断绝。

爱情的条件不崩溃时,爱情不会变迁。

婚姻的原则,夫妇制度不破灭,婚姻一事,是免不了的。婚姻怎样结法,也一样有条件,不过范围比较广一点,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如爱情所有的条件以及财产资格职业等等就是有物质的条件缺乏精神的条件所结的婚姻,不论是旧式,即是新式,都成为今日极普通的现象。以精神物质两方面的条件来结成的完满婚姻,殊属寥寥,纯以爱情结合的,尤其少数。所以的原故,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交不大公开,无所用其选择。女子无经济权且少职业,若对于婚姻条件,不互相将就,简直无结婚之可能。这是无可讳言的。如果我们要完全根据爱情来结婚,就要打破现行制度,社交完全公开,俾爱情未确定以先有所选择。女子握有经济权,有职业,庶几不至迁就物质的婚姻条件,以为结合。而且结婚这一件事,却不比恋爱是可以自由的。因为它与社会的共同生活有关,只要一经宣布,如果发生大不妥当的事实,就要受舆论的监督。至于离婚尤须双方的同意,并要经过法律的许可,这种情形,在西洋各国已经行的普通极了。

对于陈谭的婚姻我用不着非难,因为他们对于所结的婚姻,自己并没有表示不满意的地方,当然适合了婚姻的条件。陈女士所以与沈解除婚约,或由于结婚条件的不相当,不一定就是爱情上的变迁。也许陈沈从前本没有什么爱情,不过戴着假面具虚与委蛇而已。张竞生先生却独造一个爱情的定则证实它是适合于爱情的,且不许他人多嘴,未免太偏。陈谭的婚姻究竟是否为爱情的结合,只有他们自己的良心才能知道,第三者无从证明。并且陈谭年龄知识地位不相当,陈来京之日甚暂,若说一定有爱情,恐怕未必。社会上一班人所以不满者,只在于他们的婚姻稍微影响社会,就是恐怕谭对于陈真有胁迫的行为,如沈致各报函中所说的一样,并不管它什么爱情不爱情。而且张先生的爱情定则,比孙悟空还要变化得多。在无婚姻制度实行乱交的无政府主义时代,或者会行得通,若要在今日的中国评论今日某人婚姻的当否的确用不着。这时候正在新旧式婚姻的过渡期中,异常的事情,当然不免,也不足为奇,我们最好就事论事,犯不着另造逻辑别为解释呵!

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西山

十二(20)

章骏锜

我相信凡成为问题的事情,它内容一定是非常复杂的,不是我们局外人所能彻底了解。我们没有调查完全,懂得清楚它的内面复杂的情形,仅仅根据表面的事实,来判断它的是非,这就不陷于盲从,也不免过于武断了。所以我这篇文章,专门讨论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对于谭陈的事件,我不愿下一字的批评。

最先引起我的注意的,就是这篇文章的标题,及它的首段。它的标题是“爱情的定则”,照这五个字解释起来,就是爱情的一定的原则,再就张先生意思看来,就是爱情的去取标准,或爱情道德上的信条,这不是我曲解,只要看他文章的首段,就可证明了。他说:“现时青年男女,喜讲爱情,究竟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所以我先从爱情的理论方面说一说,……或者于爱情知与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贡献也未可知。”可见他是宣传他爱情上的主义,是希望人知道并且能实行他的主义的。

我们再看下去张先生的爱情上主义是什么?他说:爱情的定则可分为四项:(一)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举其要的,为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二)爱情是比较的。把爱情的条件来比较作为选择的标准。(三)爱情是可变迁的。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时时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头;所以爱情是变迁的。(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夫妻是朋友的进一步。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以上四项除第四项我完全赞同外,其他三项与我的意见不合。并且这只是男女社会上普遍现象的抽象的说明,不是什么定则。若是张先生想归纳这些现象,作一个有条理的分析和说明,我实在佩服他心思的细密和方法的完备。若是他想用他爱情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结果,作为青年男女的爱情道德的信条,或情爱的取舍的标准,那我就不敢苟同了。因为社会上普遍的现象,是有好的,有坏的,未必都能作为定则,而承认他是正当的事情。譬如贪赃纳贿、朝秦暮楚是中国今日政治社会上普遍的现象,决不能把做官的应当贪赃纳贿,做议员的应当朝秦暮楚,订为定则,使人奉为做官做议员的信条。缠足是昔日女界的普遍现象,但决不应当把缠足订为女子应守的信条。我现在且把他爱情的定则前三段不合理的地方及不能作为定则的地方指出来:

第一,爱情是有条件的。我也相信爱情是有条件的。不过我所谓条件,是指人格、感情、才学等,至于财产、地位、状貌等,不应混杂在内。现在世俗一般人是拿财产、地位、状貌等,作爱情的交换品,不过这种卑鄙可怜的爱情,我们是不是应当提倡、实行的?我们为什么不应当提倡这种爱情呢?因为(一)它犯了公认的道德律。(二)它本身是靠不住的。且先说它犯了公认的道德律。凡趋炎附势,以色勾引人,以身体交换金钱,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金钱,人人皆公认为不道德。爱情以地位做条件,是不是趋炎附势?以财产为条件,是不是以身体交换金钱?以状貌做条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党?在公认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们对于拿这些条件做基础的爱情,为什么不加裁制,反予提倡?真令我百思莫解!(三)这些条件的本身是不稳固的。世界上最靠不住的莫如地位、金钱与状貌。今日我做大总统,明天我就许是一个平民。今天我是一个脑满肠肥的资本家,明日我可以因投机事业失败,变成赤贫。今天我是面白唇红子都般的少年,明日我就许因出了天花,变成天公赏识的大麻子。世上哪有“荣华富贵到白头”,“如花的美眷,怎禁得似水流年?”那么世界上,要尽是拿这些条件做基础的爱情,恐怕从盘古以来,没有一对白首偕老的佳偶罢!幸而世界上的人不尽是如此!反而言之:我今日是一个苦学生,固然不能与一般阔人比;但是我将来也许是一个实业家,财产比他们多得多;也许是一个大政治家,地位比他们高得多。要是用爱情的人,是以目前的财产地位条件做爱情的交换品,这样的青年男女,未免太短视了罢!所以我说这些条件的本身是不稳固的。

第二,爱情是比较的。我相对的赞成这条。但是这仅仅限于爱情未有着落的时候。若是爱情已有所属,双方热度极高,感情作用极盛时,谁还能有这样冷静头脑去比较计算呢?并且人类生活,有些时候,是不是应当这样比较计算的呢?

第三,爱情是可变迁的。未订婚或未结婚以前,爱情自然是绝对可以变迁的。不过已结婚或已订婚之后,应当稍微受些束缚。就是无论毁约或离婚,都要有相当的理由,如人格堕落、感情破产等等。若是随便毁约离婚,没有相当的理由,就是违背了叫做“信义”“责任”的公认的道德。我们所以认旧式婚姻可以随便毁约、离婚者,因为是旁人(我以外的人)替我们订的结的,不发生什么信义责任上的问题。若是新式婚姻,是我们自己做主订的结的,当订的或结的时候,就发生了责任的问题。订后或结后,就发生了信义问题。我们与人订个教书的合同,假如中途废止取消,也须有相当的理由,始能解卸责任,免除信义上的争执。所谓“终身大事”的婚姻,不是比教书郑重得多吗?难道不应当受信义与责任的道德上的制裁吗?所以结婚或订婚以后,爱情的变迁是应当受些束缚的。

我们人类不幸从我们祖先狒狒的时代,或原人时代,就遗传下来一些卑鄙的天性,如虚荣心、不正当的色欲心、惰性、以及种种下流的习惯,以致把这个世界变成一个丑化的、恶化的、臭的世界。我们既自命为向上的人类,就应当改善这种种不好的天性,打破这种种下流的习惯,这才是我们的使命,我们的职责呵!现在张竞生先生反把好些人类堕落的现象,归纳起来,刊为定则,怕它永久遭殃,怕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叫人实行他的主义,我真是大惑不解了!

五,二十三,北大东斋

十三(21)

梁镜尧

这篇文,是我读过张先生的《……研究》后写的,当初不过要把我自己与张先生不同的思想写下来。原无意要把它发表。现在看见《晨报》记者在各篇讨论之前,加上“可见现在青年并不用功读书也不用心思想”数字考语。我差点做了漏网之鱼。所以赶紧修改一下,特来自首。第二要声明的,这篇文原是学理上的讨论,除去一点意见不同之外,其他未有过不去的事,亦未有带上什么色彩。所以讨论时,都要平心静气。“嬉笑怒骂”固然不对,即说“有意曲解”“杜撰”,“凡识世情的人”“受他们……迷惑”等等的话,亦听着觉得不美。张先生说得好:“我想辩驳人,彼此皆应互相尊重的。”——以上引语均载于二十号上海《时事新报》学灯栏。——还有一节,驳人家文字的,固然不应该赞成一半,反对一半,因它们都是互为因果的。但反驳的,亦不应该只觑见反对者的稍为未留心详细说明的一两点驳了。其余的,用概括的口吻,“以上所说的不过举其大端,余外都是闲话”一笔勾销。因“其余的”,是否“闲话”,要证明白了,才能令人心服呢。

作者 十二,五,二五

我很小心的读了张竞生先生写的那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因他写的是要“研究”,所以不妨讨论一下。不过我欲讨论的,是“爱情的定则”,不是讨论“陈淑君女士事”。因我们对于这件事,根本上就不甚了了,只从报上登载的,传单发出的,两方都是很简单的发表,实在不敢下判断哪方面是不对的,哪方面是对的,或两方面都不对的,或两方面都对的。张先生说得好:“就理而论,陈女士……已有自己择人的权利,无论她所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不过因张先生的题为“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是一个整的题目,而且张先生“取陈女士的事实作为证助的材料”,或者讨论中偶一及到“陈女士事”,这是或者不能免的,不过无论如何,是纯粹为学理的讨论,对于“陈女士事”,毫无成见,这是要郑重声明的。

张先生说,爱情的定则……节要说来约可分为下列四项: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现在分各方面看来,觉得爱情的定则,四项要目,都不尽然。而且觉得正是反面。爱情的定则是:

(一)无条件的。

(二)非比较的。

(三)不变迁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

现在别项讨论如左:

(一)爱情是无条件的。——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是灵的,非像的。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或许有时以为爱情的手段,但不是爱情之目的。——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现在以手段为目的,是错的。因人们把男女爱情的手段——条件——以为是爱情的目的,如明镜沾上一层厚土一样,但见其土,不见其镜,故疑心爱情是有条件的。幸爱情(love)不只是男女之爱,还有母子姊妹之爱、国家民族之爱,即如生物中最普通易见的,猫狗之爱其子,蜂蚁之爱其群,这些爱情,还能把“真相毕露”,其真挚勇敢之气,真有时比爱自己还厉害。常常有牺牲自己,而为他的。但他们的爱情,绝无条件的,在生物学说它是“社会的动物”生存上一个必要“本能”。在心理学说它是“利他心”之表现。又心理学讲:“爱情愈深其爱亦愈专”。

(二)爱情非比较的。——既知爱情是无条件的,专一的,则无须很详细的解释,已能明白爱情无所谓比较。即比较,亦是比较爱情之深浅,非比较条件完全与否也。

(未完)

十三(续)(22)

(三)爱情不变迁的。——爱情本身无变迁性,从心理学上看,其变迁,(1)因有时爱到极点,则专有之欲望同时并进,又怕别人夺其所爱,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发生反动——即变迁——但须知此是爱到极端的反动,不是爱情本身的变迁。设一个例更易明白了。地心有吸力,是全世界公认的物理。若拿一枚石子,慢慢底放在地面上,它就因地心吸力吸住不动了。若用力往地面一掷,则它必在地面跳几下,乃能在地上不动,或用力掷在甲点,它跳到乙点、丙点,亦不定。但无论如何,仍然为地心吸力吸住不动。——假若不用外力动它。——绝不会飞上天去的。我比方地心吸力如爱情。我们一定知道当石子跳高的时期,不是地心吸力有变迁,不过因往下掷的力量太大,发生反动耳。故我们不能因石子跳高,就承认地心吸力可变迁,即我们不能因反动的爱情,认为爱情可变迁。(2)因爱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为外物所诱,而致变迁。其变迁,固因爱情薄弱使然,但还是暂时的,到了第二情人处,若无外物引诱,则还是永远不变迁的。想更说明白些,还是拿地心吸力说明。比喻石子已被地心吸力吸在地面上了。我们捡起它,抛上空中。当此时,因为我们抛上的力量胜过地心吸力,故往上直升,但不久还是落下地面。——也许不是落还原来地点。不过仍是被地心吸力吸住是一样的——非再捡起,则永远又不动了。但若我们将落在地上的石子,捡起又抛上,落下又抛上。如是者,在某一个时间内,接连好几次。我们绝无人谓此一个期间的地心吸力,有变迁。只可认为这石子自量太小,与地心发生的吸力薄弱,易为外界力量移动。若一块自量很重的石,外界力量不能胜过它们互相吸引的力量,则它们永远吸在地面,不会离开的了。爱情本身不变迁的理由,亦是这样,所谓“海枯石烂,不变初心”。文艺家利用这一点——爱情不变迁——产出许多可泣可歌的文艺作品。但从各方面实际上看来,亦是能有的事实啊。所以carpenter(23)说:“男女两个身心,结成一体,亲和密切相依相助,到融合同化的地位,别人不能来分离,自己也不能相分离,有时为生涯的牺牲,有时为生涯的献身,这是人类恋爱的极秘,这才叫做真正的结婚。”又ellen key(24)说:“这个爱情,在使男女二人,各自独立的时候,使他们二人向一体的完全方面发展,所以爱情若为男女二人的生命所完成所结合,那末这样的爱情,男女双方,只能给予一个人,并且一生中,只能给予一次。”但事实表面上,常觉着并不如此,常常看见他们在那里“比较”,“变迁”,甚至已成婚的“离婚”。是因为“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无真挚浓厚的爱情,或随便滥用他们的爱情,所以有一部分人,以“果”为“因”,认定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不知这个“果”,是受了伦理、经济、社会、法律,种种的化合,是已经过化学变化而成的了。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张先生说,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又在上海《时事新报》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们说,马固然不是为长凳的一种,但依我说,马确是兽类的一种。”现在用论理方法画一个图以表明它的关系,就是其画意表明,凡夫妻所有的关系,朋友都能包括。但学理上,事实上,并不如此。不必另外找些证据来说明。即张先生自己亦说:“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有种种的,也不是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则可知朋友的关系,不能包括夫妻的关系了。张先生又接住说:“但这些乃为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问题,与我所说的定则,是二件事,不相同。”不过张先生的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之定则,所倚靠互相关系的三个定则,根本上已摇动了。则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定则,当然亦发生问题的了,张先生又说:“夫妻的关系,自然与朋友的交合,有相似的性质,所以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他们的爱情,应比浓厚的友情,更加浓厚”。夫妻间加多的“密切”,是密切的朋友所无。加多的“浓厚爱情”,是浓厚的友情所缺。那末,朋友哪能包含夫妻呢?我以为,夫妻与朋友的关系,是这样的,其关系,是有一部分相同。有些部分是绝对不相同的。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固然不甚妥。但谓朋友包括夫妻,亦说不过去,这是关于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种种的复杂情形啊。

图一

图二

以上已把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讨论完了。不过顺便讨论四个附属的问题:

(一)张先生说:“欧美离婚案的众多,即是这个道理。”——指“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的道理。——但实际上,未有这么简单的。我们必须考察(1)他们为什么离婚案如此之多呢?(2)离婚案多,是否于社会、家庭、子女方面有好处呢?从社会学上看,离婚案的多,是关于宗教问题、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工业繁兴、都市发达、法律不严、晚婚影响、新旧家庭过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发达等等。无论好的方面,坏的方面,总而言之,均与离婚案增加有密切的关系,断非一句话——无浓厚的爱情——可以了的啊。至于第二问题——是否于社会、家庭、子女方面有好处呢——的答案,简单答复,是有坏处,而无好处。——以上两题,详细答案,载在社会学中。

(二)张先生说:“试看欧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这一对“不得不”三字,听了心里觉得有一种不快之感。姑无论欧美人的夫妻,未必如此“不得不”。就算不说夫妻之道,只讲读书做事,研究学问,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么人生还有什么乐趣呢?

(三)张先生说:“她——陈女士——的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又说:“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这些条件,均是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这样一说,真是“可怜弱女,心迹难明”了。她不是明明说:“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吗?这正合上文所说的爱情无条件的,在生物学是“社会的动物”生存一个必要“本能”。在心理学说它是“利他心”之表现。

(四)张先生说:陈女士“究竟并未薄幸忘旧。她虽则与谭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这一说,简直证明爱情是不变迁的,不然,何必藕断丝连呢?又可证明其变迁,乃因外界力量——“不忍忘情于抚养”等——胜过他们——陈沈——爱情的团结力,但虽变迁,仍旧有点情丝未断——不必是夫妻之情。——还带爱情不变的色彩之自身证明了。“我不忍见陈女士的受屈太深”——说她的爱情为条件变迁。——“我更不愿爱情定则的永久遭殃,我尤不愿……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所以郑重写出此篇。使人知道“爱情”是:

(一)无条件的。

(二)非比较的。

(三)不变迁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

这就是我要说明的微意。

十二,五,四,北大

十四(25)

童过西

接连读了副刊上十一篇爱情定则的讨论,竟没有一个和我抱同样的意见,简直使我怀疑到十二分。为着这个——爱情定则——问题,常常和我的朋友朱金淼辩论。我恨起来就要说他脑子“太旧”,他也立刻反说我“太新”。他并且把副刊上十一篇文章骄持他见解的真确,使我这懒动笔的人实在万分容忍不住。他骂我“太新”,我实在很羞愧,买了几本杂志,半天或至多一天就把它看完了。想买几本有系统的书看看,可是事实又不肯容我的想象这样办,进了一国中最高的专门学校,竟没有完完全全看过三本外国文书,虽然我的西文程度不好,但是比程度阻碍我更厉害的事实,确不能使我得着原文书看。所以我很生怕做了时代的落伍者,现在,居然有人骂我“太新”,这哪能不使我微弱的心,不起猛烈的羞愧的波动呢!

以上把我做这篇文章的旨趣,略略地说过了。但是,我更要声明几句的,就是,诚然我是不真有妇女问题和心理学的研究的,可是凭我直觉写出来的话,却并不是和将来对着我未来的恋爱也遇有什么爱情变迁的时候,我就要骂她是买卖式的爱情或牵动人格问题的犯那种矛盾律。第二层:我既然没有心得的研究,何必来饶舌,更何必以一知半解来“班门弄斧”?假若有人有这种不满意的疑问,我可以很简单地回答几句:我对于这个问题所抱的态度,是始终坚持在我的脑中,并不是在副刊上占上了一个名字的目的的。并且这个问题将来就是我切身的问题。兼之,表现社会上也有这种思想的青年。上面这一段话就是我做这篇文章的“为什么”。

现在归到本题来,我是极同情于张先生的论调的。假若稍微懂得“逻辑”的人,假若这个大前提——凡爱情就是两性相合的许多条件的结晶——可以承认的,那末,凡爱情也可以因条件而变迁或破裂这个结论是无论如何不会说不去的。我先对不赞成这大前提——凡爱情并非许多条件之结晶——的人,下一个解释:在爱情未曾发生之初是由于认识,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认识之后何以会让人倾慕谅解呢?那末,因为男性对于女性或女性对于男性有一种互相可倾慕谅解的地方,这倾慕谅解的地方,就是条件。这又是怎么说呢?我先把条件是什么解释一下,我以为条件可分抽象的条件、具体的条件两种:

学问、性情……和归含在性情中间的种种,都是抽象的条件。

容貌、态度、财产和由于本能上发出来的种种动作,都是具体的条件。

无论爱情如何发生,总不能离开两方的爱慕,或是男爱女或女爱男的学问好、性情和蔼、貌美、态度风雅、财产丰裕,及种种条件,因此渐进而达到爱情发生之境。我想:曾经尝过爱情的朋友,总不至说我的话是杜撰吧。

或许有人说我所说貌美、态度、财产……这种话是非真正爱情所应该涉及的。但是,还望诸君看清爱情发生初步的题目。不过在这两大条件(抽象与具体的)中间,自然是抽象条件为主,然断不能说具体条件是谈真正爱情不宜讲的。换句话说:两性爱情之中心,即两性性情相合之结晶。然具体的条件——容貌、财产和本能上发出来的动作——却能够增加或减少爱情的程度。举很平常的例,就可以很明了。

譬如男的和女的在爱情发生后因而订婚或已结婚,无如男的或女的因受环境遏力,使他或她跑到违背他或她初衷不愿做的路上,因此女的和男的以前所结合爱情的条件,遂因而破裂。于是这女的或男的同时和旁人发生热烈的切合爱情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就骂女的或男的爱情是买卖式的,诚如丁君之言,则岂是事理之平?以上所说是两性的性情问题。上面所说的条件也就是抽象的条件。再举一个例:

譬如甲和乙发生了爱情而订婚,订婚都在中学的时候。迨后,甲或乙进了大学或出国留学,于是在学问上面发生奇异的不齐,他俩的爱情遂因此而渐淡。于是甲或乙碰到和他或她条件相切合的人,就发生较以前所爱的甲或乙的爱情更为浓厚。甲或乙乃至弃以前所爱,现在条件不相符的甲或乙而和旁人结婚。那末就说甲或乙的这种爱情是买卖式的,这岂更是事理之平?这岂能说,爱情不以条件而变迁?

恕我不再举例多占宝贵的篇幅,敢问,不赞成爱情由于条件之法目或条件的爱情之中心的人们,对我以上所举之两例,是否为不尽是事实?为子虚乌有?爱情是否无条件而能构成的?

敢问:条件不能变迁爱情的主张的人们,对于我以上两例,是否为背乎爱情之定则?爱情是否一结而不能复脱?爱情之变迁是否由于两性性情、主张或其他种种条件之不合?性情、主张、学问……是否不能谓为条件?

“为什么你脑筋会和旁人两样——特别?”这是我的朋友朱金淼嘲我的话。那末我这篇文章也可说是“解嘲”了。

最后,我对于反对爱情不能以条件变迁的朋友说几句话:

爱情果然是神秘的东西,但是,我们既未分析爱情,就不应当戴神秘色彩的眼镜。至于谭陈的结婚合于爱情的定则与否,我却不敢下昧于事实的批评。不过陈和沈俩人爱情的变迁,我以为陈并未曾背了爱情的定则。

不知为了什么原故,晚上至二时不能寐,脑海中思潮突起突落,忽又想到这个问题。或许是房子新糊之后,床位迁移,因而犯了择席之病。与其不得交睫的胡思乱想,不若再陡起几许精神来做好这篇文章,虽然不能达出我的全意,但是,比较天天放在心中的总快活得多(因为我一看副刊就触起这思潮)。这两句话是给记者先生代笺的。大概记者先生总不嫌我字的潦草和许多拉杂的话,为求真理的一点管见,占了许多宝贵的副刊篇幅吧。

一九二三,五,廿六晚四时

十五(26)

谢少鸢

上月张竞生君在《晨报》上所发表之《爱情的定则及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读后很觉怀疑,跃跃欲动的想出来说几句话。唯当时对于陈沈谭的事情,均不大明白,故暂且忍住。及读十八日《晨报》,知对于此问题已有多人起来讨论,殊觉技痒难按。唯有足以使我气馁的就是《晨报》记者那“大半是代表旧礼教……不用心读书……”的考语。后来自思,倘我所说的是不对,而得蒙用心读书的先生们指正,那岂不是“抛砖引玉”吗?故大着胆子,把我的意思拉杂写出来。

张君谓爱情的定则有四:(一)是有条件的,(二)是可比较的,(三)是可变迁的,(四)夫妻为朋友之一种。他随即把陈淑君女士的事为证助的材料。谓谭的学问、才能、地位均非沈生所能及,故能左右陈女士的爱情(原文不具引)。总括其意,是谓爱情的定则是可按条件作比较而变迁的,陈女士之弃沈就谭是按条件比较而变迁的,故陈女士之弃沈就谭,是合乎爱情的定则的。篇中并说了许多我们应原谅她赞许她,及谓她为能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话,对于爱情的定则,已有多人讨论过,用不着我多说。不过我对于张君此文发生了许多疑问,故不分层次写出,敢请张君指教!

(一)沈君去年(27)在《晨报》说他与陈女士是有婚约,陈女士说是无婚约的,是沈君捏造事实,张君却说陈女士弃沈就谭,又说“她难改善从新……终视沈为朋友”,则其始不仅为朋友可知。今我假定陈说为坚盾,张说为利矛,以矛攻盾,又将何如?倘矛盾不能全,陈沈间是原无婚约的,则张君这样的议论,是应该发的么?倘是有婚约的,则去年陈女士所说的又为何人伪造的呢?倘是陈女士自己说的,试问此层是否有原谅她,及赞许她的价值呢?喜欢自由的,实行主义的人应该这样吗?

(二)张君说陈女士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试问爱情的变迁,果是完全由条件支配吗?即就张君所举欧美人因感情不好或人格堕落而离婚的来说,又何尝是仅比较的意义呢!若果完全由条件支配,则世界上条件比谭更优的自然很多。陈之弃沈就谭,是因沈生不如谭教授的条件完备,倘若以后遇着比谭条件更优的人,陈即应按条件比较而变迁其爱情(递次而至无穷),那才可称为了解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及实行主义的女子哩。若不然,陈女士就是仅能了解于弃沈就谭之时,以后就不了解了;仅于弃沈就谭时实行主义,以后就不能实行了。(倘若陈女士弃就的理由,不是如张君所说的,则是与张君所说的定则并不相关罢。)

(三)让一步说,倘陈女士确是始终了解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及实行主义的。然试问仅以陈女士一个人这么样了解和实行的定则,拿一个特例,遂可证明此定则可以成立吗?

(四)张君说爱情是可按条件比较而变迁的,故两方须时时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爱的条件。试就张君所举的条件如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而言,若是条件不合,当然不至于订婚或结婚的,但若以后感情不决裂,人格不堕落名誉不败坏,而且常能保持订婚或结婚时的原状,或更改善提高一些。唯此等条件提高是有限度的,叵耐虽提高而仍万不及一于其敌手方时,恐无其他方法杜绝竞争罢!况财产的聚散无常,状貌与年华俱衰,那便如何是好呢?又如学问才能地位,更有极大的等差。普通一个大学学生,一定不如一个大学教授。若一个大学学生同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在社交中与一个大学教授相遇,按照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她(他)是能够了解及实行的,则在这个时候,该学生无论如何提高改善,其条件都是不能马上赶得上那个教授的。那么,该大学学生尚有其他的办法吗?照此说法,大学教授之上,其学问地位才能比他优的人自然很多,倘与相遇,该教授又能立刻提高其条件以杜绝竞争吗?我恐怕其杜绝对手竞争的办法,亦有时而穷吧!在这里我却想出一条最简捷最干脆的办法,却是我们做学生的人(男女)对于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只有想出一条禁止他(她)和条件比我们优的人交接的妙法罢了。我们想想,这是对不对呢?

(五)倘若人们都了解张君的定则,随即生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实行方面,尚应该受道德、社会、法律的限制吗?最好的一个例:是一个人遇见他的朋友的太太,比较其条件确是较他自己的太太为优;但是他的太太的条件结婚后却未有变动过,也许尚提高一点。那么,他若是真是了解张君的定则实行主义的,就要马上改善从新了。倘若不改善从新,就是违反张君的定则了。有一个人遇着这种事,二者将何所适从呢?

据我浅见,解除婚约与离婚,应以有积极的原因为前提,似不应仅执条件为比较的。若仅谓执条件比较而变迁,乃不是真正懂得爱情的定则的,也许是由于“水性杨花”“厌贫重富”“虚荣心盛”种种德性靠成的罢。

总上诸端都是我读了张君的文后所以不解的,很希望张君答复时对于我这个不用心思的人指教!

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于法大

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本刊已收到而尚未登载的,还有许多文字,虽然有一部分意见难免浅薄而且重复,但这许多读者的热心是很应该感谢的。我本来想以本月底为止,登出张竞生君的一篇答复,就此结束了。但是一则因为张君不久要往蒙满作暑期旅行去了,很想等所有质难的文字全数发表以后一总答复,二则现存的文字还有许多篇,不登似乎对不起作者,所以决计下月再继续登载。不过有一件事要特别声明:因了我们的讨论与举例,常常引谭陈沈等字入文,这是应向他们道歉的。其实张君说得好,我们有讨论爱情定则自由的,同时也有举例的自由,我们可举之例正多,何必拘泥于陈女士的一事呢?(记者)

十六(28)

陈羽征

当我正看副刊上“爱情定则的讨论”的时候,我的袁君忽然跑了进来,气吁吁的问我道:“你见了《晨报副刊》上那些爱情定则的讨论文章吗?”我说“是的”。袁君又说:“那末,我跟你来说说这个理罢!”以下是袁君所说的:

“北大那位张竞生先生真了得呵!他说:‘凡爱情可以因条件而变迁而破裂。’我如今倒要把他的话来引申引申,和你讨论。他所说的那可以变迁破裂爱情的条件是:性情、容貌、财产、学问……那末,譬如我是个男子,今天爱上了这个女子性情好,明天却又爱上了那个女子容貌好,于是我的爱情因之而变迁。设使此地又有一个性与貌都好的女子,依着那张先生的爱情定则,难道我不是又要去和那女子要好吗?反过来说,我是个女子,今天爱上了这男子的学问好,明天却又爱上了那个男子的银钱多,于是我的爱情因之而变迁。设使此地又有一个更有学问或更富的男人,如果按照那张先生爱情定则说法,我不又是要去讨那男子的欢心了吗?哦!这种爱情——无常的爱情——不是每一天都可变迁,每一点钟都可破裂的爱情吗?果真到了这一境,那末,我们还有什么生趣咧!”

我截断了他的话头,慢悠悠地说道:

爱情到底是什么,你可明白过了吗?我说爱情是最高尚的、最神秘的、最自然的、最快乐的一种结晶;决不是龌龊、简率、勉强、烦恼……所成的一种混合物,所以它是最不容易变迁的。它的内容,也决不是我这笨嘴和一枝秃笔所能形容出来的;但是我们如若找了真的爱情,那就可以证实这话了。

爱情两字,是分不开的:因为没有情,就不会生出爱来;不爱,也就说不到情这一方面了。若就它的——爱情的——广义说呢,母子间的爱情,可以说是爱情;夫妻、兄弟、朋友……间的爱情,也都可以统而言之说它是爱情。现在就拿母子间的爱情来说罢,大概谁都知道他们那种爱是真的爱。所以从来就没听见说过某妇人因为羡慕某大富绅的多财产,就去认某大富绅为她的儿子。也没有听见说某妇人不哭他自己的儿子的死亡,而去哭那富绅的死亡的。更没有听到说某童因为羡慕总统夫人的阔绰,就忘了他自己的母亲的恩爱,去认总统夫人做他的母亲的。可见真的爱情不会变迁的,如果会变迁,那么他们——母和儿子——还可以说是有人性的人吗?

我最后一句话,就是我们应当维持我们人类的真爱情,不应当包办或担保变迁以至于破裂人家的真爱情。你说怎样呢?

袁君却无言地走了!

三十,五,一九二三

十七(29)

张畏民

这几天《晨报副刊》上,登了许多篇“爱情定则的讨论”,他们虽然各人有各人的是非,各人有各人的着眼处,然而大致都不外乎责备谭陈的人格。

处在这样人心不古的社会,居然有热心的青年!来作人道的主张,也算是前途的光明呵!

当谭沈二君在报纸上战争的时候,我曾与上海一位朋友去了一封很长的信,专门讨论这件事,后来看见张竞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就很奇怪;竟有人把这件不道德的事情,公然去提倡它,且发表一篇议论,我也就想把我的意思说出来,后来因为事不关己,何必去得罪人,就作为罢论,现在是忍无可忍了,所以来略略的说说。

张君是不是北大的教授,是不是谭君的好朋友,我不得而知,不过看了他那篇大著,知道他的确是谭陈的辩护士。他因为与谭当了辩护士,所以有许多话是一偏之见,来牵强附会,我也没有工夫去指摘他。不过依我的意思,他既与良善风俗来作对,不配当大学的教授罢?

如果把他的定则普遍于社会,恐怕结果除了几个地位最崇的人、才能最高的人、财产最富的人、名望最好的人而外,谁也得不着妻子,假使能得着,谁也不敢当作自己的妻子。若是有一个人格、名誉、地位……都比张先生强的人,他老实不客气,向张君那位她去进行爱情,而竟能发生了关系,张君一定再说:“她是真懂得爱情的人,她是爱情定则的忠臣。”对吗?

陈女士向来是在广东求学的,谭君向来是在北京当教授的,他们除了亲戚关系之外,大概没有什么感情,居然因她到北京来求学,住在谭家一月的光景,以不忍亡姊之子女失教为理由,就同谭君结了婚,这其中岂能没有别的原故?假使张君的定则是的确不可废的,那末以广东文化经济最发达的地方,没有一个比谭君的地位……强的吗?假使说“陈女士在广东的时候,没有择人的能力,和择人的权利”,难道说“她的能力和权利,都随她的行程而进步”吗?或者是因为:北京是个文化荟萃之区,容易选得条件较优的人呢?

谭陈的知识、年龄、情形……不相当,他们绝对谈不到爱情——狭义的——这是不用说的;就是以谭君处大学教授的地位,丧妻未久,同一个与他人已有婚约的女子去结婚,不能不受言论的制裁。张君偏要为一二人之私,破坏质朴的风俗,还要说什么“爱情定则”,真正可叹!

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若是对于没有婚约女子,还可以说得过去,因为她为谋前途的光明,尽可以把眼光放远些,自由去选择条件较优的人,去承受她的爱情。等到和别人已经定了婚约,就应当受良心的拘束,岂可再以什么较优的条件,定爱情的去取,作“金钱”“虚名”的走狗。

爱情只能以主观的意思去比较,不能以多少浓厚的事实去比较。陈女士在广东的时候,于人海中选着一个沈君而定了婚约,并且经过数年之久,丝毫没有变更她的爱情,是陈女士承认沈君的爱情是比较强的,偏偏到了北京不久,就和一个貌不惊人,财仅中人,位只教授的人去结婚,若说不是谭君的引诱和威迫,我是不敢信的。若是请陈女士以良心来置答,我想她也不能说真了解爱情的定则。

谭君若承认张君的定则是对的,那末就应该完全限制陈女士的自由,千万不要叫她再和社会去交际!否则若再遇见一个条件比你优的,而变迁她的爱情,和你断绝朋友的关系,张君他还能抱定他的主见,替第三者再发表一篇议论,吃苦的就是你欲求如沈君之退步而不可得了,加点小心吧!

天下事多半是循环的,张君也应该加点小心才是!

谭陈的结婚,是有背道德的,这是众口一词的,以张君的那篇大文而论,张君的人格,也应该和谭陈二人画一个等号吧!

已定婚或已结婚的青年男女们,都以大学的教授作师表,若以“上有好者,下必尤甚焉!”的定律以推演起来,不用说中国数千年来的旧道德要澌灭无彰,就是新道德也要破产,这有多么危险呀!

孔子若生在今日,一定要以杖叩其胫,而加以始作俑者的徽号!

记者先生:我这篇讨论,是随便说说,毫无统系的,你如以为可以牺牲点篇幅,就请发表出来,至于有不妥的词句,也可以删改!

记者附答:不妥的词句,倒并没有,所以不必删改;不过不妥的意见实在太多了。好在这栏,本刊并不负言责,所以正可借此机会,用爱情这一个普遍的题目,考一考当世的青年,意见无论优越也罢,无论平庸也罢,无论荒谬也罢,打一百分也好,打五十分也好,打零分也好,这都在乎高明的读者底公平的批判。

十八(30)

谭树櫆

自从张竞生一篇文章出后,接二连三地惹起了多少鸿篇巨作,真把人看得眼花缭乱了。我本想不来插嘴,不过我要说的话还没有人说过,本诸“敢乞指正”的原则,实在按捺不住,只好来絮叨几句。

本来这个问题,非常难说,前几天我同几位朋友偶然谈起,愈辩愈深奥,整整四点钟没有结果。因为一种现象,要求它的真实在,实在不容易,往往不过是人类替它造的假说罢了。现在我姑且把我这不能算结果的一点意见写在下面。

我以为凡研究社会一种现象,须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现象自然的流露,他方面是我们对于这种现象的提倡;即是说现象的本来面目是一回事,我们的主张又是一回事,两下不可弄做一下,如果弄做一下,就起若干无谓的辩争,是值不得的。明白这一层,遇着问题到来,就容易解答了。

(一)爱情是不是随条件而可变迁?就爱情的自然流露方面说,实在是变迁的。因为爱情是基于直觉[不是条件,因为条件有要求的意思,流弊甚大,自然,直觉也须具有仿佛条件的材料(data),但不能视为条件,这点似乎是张先生用语不妥当],直觉既变,情绪亦变,这是人之恒情,如果他的直觉既变,我们硬要他继续从前的情绪,这实在是叫人受痛苦。世间不人道的事,无过于此。提倡爱情是不变的人,应该注意:这岂不是恢复旧礼教的“从一而终”吗?如果能证明不是,那就罢了,如果不能,我们又怎样可轻视或指摘从前的守寡制呢?除非我们承认守寡是对的。虽然守寡也有出于爱情的,然而我们无从证明那不出于爱情的守寡。这种学说的谎弊,陷于不人道。

复次,要知道爱情的变迁,与情之为爱情无关。因为爱情是两人在人格上的直觉互相渗透而起的一种情绪,爱情的维持,是要两人的爱的程度相等,失了平衡,就会变迁的;不过当爱情未变迁以前,我们不能不说它是爱情。当它既迁以后,我们也不承认它是爱情。所谓爱情的真假,不在爱情的变与不变,是拿同时几个爱情看出来的,譬如一人同时爱几人,对于甲推心置腹,对于乙虚与委蛇,这就是真假的区别。爱情的变迁,不过是把对于这个人的爱,移作对于另一个人爱罢了,绝不能把他对于这个人的爱都否认了。我们对于爱情变迁的人,只能为他们叹惜,不能加以指摘。

谈到这点,不能不谈谈谭熙鸿与陈淑君的事。这回张先生不幸把他俩的事附着他的爱情定则研究,很引起多少人的误会。其实我们如果强说他们是合于爱情定则,固可不必,然而因他们而连爱情的自象否认,也未见得妥。我以为谭陈两人的事,如果真出于直觉的渗透而起,我们不必非难,如果照各报所载的情形,我们尽可以拿别的罪状去攻击他,爱情的定则应该怎样,还安不上。

(二)夫妻是否朋友之一种?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笼统几句不可思议的话所可了事,也不是画两个圈来表示就算成功,必先要研究夫妻与朋友实质上不同的一点。人人知道这不同的一点就是性交,那末,我以为就要研究性交是否对于爱情有影响。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毫无影响,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种;如果证明性交与爱情有一点影响,那末,夫妻绝不是朋友之一种了。不过近来多少人研究爱情,总是不愿意说及性交,他们认为爱情是神圣的,性交是污浊的、俗秽的,不肯放在一个关系上。殊不知西哲说得好,物之清浊起于心之清浊,我们认为神圣就神圣,认为俗秽就俗秽了。所以我很希望有人来研究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无论如何不能解答朋友与夫妻是否相同的问题。不过要研究这个问题,非常困难。第一因为太神秘,往往爱情所受性交的影响,分析不开;第二人们还酸得很,不肯把他所感觉的宣布出来。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最好是要找一个人作这种统计,要求曾经由爱情结合的人,诚实地把他们所得的感觉报告出来,或许找得到一点可能的解答。

十二,六,一,北大

十九(31)

rrp

日昨公余偶阅《晨报副刊》爱情定则的讨论一文,兴之所至,乃取原作者及讨论者诸人之作,细细读之,略有意见,故拉杂写出,供读者之批评,并望原作者及讨论者加以指教。

一,爱情者不可言宣意拟之物也。动物之中,自人类以至于蜂蚁,莫不有爱亦莫不有情,而此爱此情实先物而生,后物而灭,而于物之生存之最短时期,表现于相互之间。动物之所以为动物,实出于是,人类能以爱情二字形容之,已极玄妙之观。若更欲于此二字之下立成规范,殆为事实上之不可能。何也,爱情者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

二,异姓成年两性间之爱情乃爱情界之一部也。异姓成年两性间相互继续之爱情,乃爱情界之一部分。若举以对爱情界言之,范围较狭,唯地球今日为人类之世界,而成年男女又为人类中最重要之分子,故此爱情亦为人类所重视。又依神经上之惯性,文字上之遗传,一涉爱情,遂若为异姓成年男女相互缱绻之所专有,甚至除此以外,若无其他爱情之可言。此实吾人浅隘之处,疏忽之处,不可不纠正之处。故依余之见解,爱情二字,用于成年男女相互间缱绻之爱情固可,如欲以成年男女相互缱绻之爱情包括爱情之全体则不可。

三,原则者何物也,无论从外国书或译本中国文书求之,原则二字完全属于科学所用之名词。若取而诠释之,则观察空间时间之经过事实,存在现状,取一类或非一类,用逻辑中阴达逻辑(32)或提达逻辑(33)推求所得之不易者,从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是曰原则。然而效用所及,亦只限于科学而已,科学以外之形形色色,非彼所能为力。

右之三端,余之诠释如果不谬,则逻辑上应有如下之断论:

(1)爱情界不能观察时间空间之经过与现状,用逻辑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

(2)爱情界异姓成年男女间之爱情亦不能观察时间空间之经过与现状用逻辑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

(3)故爱情界不能有定则,何以故,以其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能求得其相同之点,故所以爱情定则四字在理论为不通,在文章为不词。至于原件所举之事实,余不知其情,不必讨论,而加入讨论诸作,似皆属于枝叶,更无须往复也。

二十(34)

黄慎独

北京大学教授张竞生先生在《晨报副刊》上发表了一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分爱情的定则为四项,是: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他所定的四项,我都非常赞成,真所谓如“五体投地”的佩服。现在将我赞成的理由,分条写出来以供讨论。

爱情既是有条件的,那末很可以拿金钱和相貌来做条件;那末相貌好又有钱的人很可以娶十个八个妻,因为他能满足许多女子所要求的条件。张君的文的第一段说:“究竟,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这话似乎不对,现在知道张君这样爱情定则的人非常之多,能实行的人也很多。妓女就是很知道爱情定则,而又能实行的人。因为她们招待客人的厚薄,全以金钱的多寡和面腔的白黑来分别。所谓金钱多,面腔白,这就是她们的条件。

因为爱情是比较的,可变迁的,那么以“色”为条件的人,等到他的妻色衰了,尽可以随便弃掉她,另娶少年妇女来满足他的色欲。以前做这种事,还恐怕受社会的轻视,现在既然有大学教授做护符,还怕什么?又如以金钱为条件的人,因一方面穷了,尽可以弃之,另外求有钱的人和他或她配合。又如做女子的人,尽可将条件写出来,登报求婚,要是第一天来一个人应征,学问品行都还过得去,可以先和他结婚。要是第二天比他条件完备一点的人来了,可以立刻和第一人离婚,和第二人结婚;以后要有条件更完备的人遇着,当然也是这样。因为条件是比较的,爱情是不论已订婚,已结婚,未结婚,都可以变迁的。

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夫妻为朋友之一种(注意:不是说夫妻必定要经过朋友的一个阶段),那么尽可以将订婚结婚这种手续废去,何必找许多麻烦?实行“乱交”好了!因为今天和甲订婚,明天或许和乙订婚,那末回过来和甲退婚,这件事不是多找麻烦?结婚也有一样的麻烦。实行“乱交”,可以省去许多麻烦,省多少时间。

但是我对于张竞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为他不是条件最完备的人。张竞生君既是定爱情原则的,那末他的妻,当然懂得爱情原则,而且能实行其主义(受张君同化的缘故),所以我劝张竞生君速速设法去完备他的条件。

十二,五,卅于天津南开

二十一(35)

马复

我是一个很懒,而且很不愿意说人们错误的人,因为我自己的错误,比人们要多,所以不敢去讥嘲人们了。但我读了有几篇“爱情定则的讨论”以后,觉得诚如《晨报》记者所谓:“代表旧礼教说话”“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的地方很多,使人失望。我想张竞生君撰文答复的时候,他一定能够解释的,可以不必我们费心了!但我自己也有许多顽执的意见,现乘这个机会,将呆话——这书是我平日种种感想所集成的——中关于恋爱的事情,录在下面,希望张先生和对于恋爱有见解的人,如以为有讨论的价值,加以指正,这是我很虚心的感激的呵!不过如有涉及谩骂等事,恕不作复,预先特此申明。

恋爱和自杀

现在的青年,每每认识了一个或数个异性的人,终在同侪中,夸示他手段如何高明,说话如何漂亮,天天和她捣鬼,等到失恋了,他就双眉紧皱,神志惝恍,并要自杀。这种丑态,我不知见了多少呵!其实男子认了一个或数个女子,本来没有可以夸示同侪的可能,也没有可以沾沾自喜的价值,而女子认识了一个或数个男子,等到不愿和他往来的时候,她也没有再向他表示“无负于君”的必要,因人本是能社交的动物,我国因受礼教的束缚,到现在男子的朋友终是男子多些,女子的朋友,总是女子多些,遂划成一个界限,这大家真知道是孔老先生等人的成绩,我可以不必赘述了。但我要问,我亲爱的青年呵!您认识了一个或数个女子,有什么可喜呢?有什么可以夸示同侪的可能呢!等她不愿和您往来的时候,您为什么要自杀呢?我敢代您说,您本抱着一种龌龊的思想,她是将来发挥你龌龊思想的目的物,所以今日认识了,遂觉可喜,明日失掉了,遂觉可悲,甚而至于自杀,请您静心一想,我们生在这个社会上与同性的人做朋友,一年以内,无意中不知要认识和失掉多少呵!如因为她不愿和我往来,我就要自杀,我一个人只有一条命,如要这样的轻生,恐怕一天给我一条命,也不够我自杀呵!况且恋爱是一桩事,做夫妻又是一桩事,不能因她和我恋爱了,我的爱唯她,我的妻,我终身的伴侣也唯她,这是恋爱的本义吗?这是我们青年所要求的爱吗?失恋了,我就要自杀,这是所谓“自作孽不可活”,不但是送死和该死,而且死有余辜,有什么可怜呢?但我不是如古代的宗教家,反对自杀的人,昔意大利神学家(阿儿纳司,thomas aquinas(36))说自杀“是违背了好生恶死的自然性,是减少了社会的分子,是侵犯了上帝的生杀权”,这种话,简直可以当作懦夫的辩护书看,是毫无价值的。我亲爱的青年请放眼一看,我国的政治和社会这样腐败,家庭这样黑暗,好吃懒做的人这样的多,正需要肯牺牲的、肯奋斗的青年,来维持它,我们宝贵的身体,我们由阿美排(37)几千万次进化得来的身体,为什么要牺牲在似是而非的爱情上呵!李守常先生说“能自杀的人,固然比偷生苟活的好,但是再转一个念形,能用自杀的精神去改造世界,比消极的自杀更好”——见《独秀文存》卷一,393页——我亲爱的青年呵!我更希望能如杜威夫人(38)所说“我不自杀,若是我要自杀,必须先用手枪打死两个该死的人”一种精神!

恋爱和离婚

从男女社交公开以来,青年界最汹涌的现象,就是离婚的速率已经比以前多了好几倍。抱乐观的人,却说这是中国的好现象,因为要改造社会,必定要从家庭一方面,根本的改革起来,这是我很赞成的,不过现在青年要离婚的人,都是无教育的不能自立的旧家庭的小姐们,这般小姐们可算快到天然淘汰的时候了!但口讲恋爱的青年们,每每认识了一个女子,立刻就和她表示好感,卿卿我我,热到一百八十度以上,不及半载一年,就和她结了婚,结婚以后,每每发生不是说她性情不好,就是说他言语鲁猛,他们的爱情就从沸点降到零度,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他们把“恋爱”二字,实在看得太重了,以为我和她恋爱了,我的妻就是她,我的夫也就是他,其实我们的妻,和终身的伴侣,固然从恋爱中找来,但我以为未必这样容易,因当我去找我的妻,和我的终身的伴侣,我是有条件的,合我条件,遵守我条件,那末彼此可以结婚,至于条件的标准,各人有各人的对象,不过这个对象,在许多人中间,必定能找到的,可以不必过虑的,时间或者有点迟早罢了。但现在青年的恋爱,不但没有条件而且误认恋爱到了结婚,是爱情的极点,也是恋爱的极点,其实未结婚以前,彼此的相爱,完全是朋友的爱,所谓夫妻的爱,是要结婚的那一日起,始能发生。彼此真是志同道合,情投意洽,那末做朋友时既然已经很相亲爱,今更进一步,来做夫妻的爱,虽有离婚一条,彼此何至于这样决绝呢?何至于这样喜新厌旧呢?设偶有意见不同的时候,彼此也只有互相谅解,互相规劝,无所谓爱情的代价就是痛苦,因为爱情而到痛苦,已非纯正的爱情,非我们青年所要求的爱情了!

二十一(续)(39)

恋爱和嫁娶

所谓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丧夫不再嫁,这二句话,几千年来,不知害了多少青年呵!到现在已经是恶贯满盈,宣告上十字架的时候了。为什么二十世纪的青年,刮刮叫的青年,还有这种贞节观念,真是奇怪,真真是奇怪。我们要知道,爱情非垂直线和曲线的,是平行线的呵,为人到了死,无论什么事都是完了。我生前无论如何爱她,因为她活着的时候,她很是爱我,所以我也不得不爱她,要是我不爱她,我就是薄幸,就是无情人。现在她已死了,她已不能爱我了,我为什么不可以再去找我的所爱呢?她为什么不可以再去找她的所爱呢?只要社会上有人,我爱她,她爱我,我爱他,他爱我,就有嫁娶的可能。不但人死了,应该如此,并且俩都活着的时候,要是彼此感情,已经到不能结合的地步也可以如此,不过如已有子女,则子女的教育等费,彼此不可不共同担负的。现在还有一事我把它拉杂的写在下面,就是据各报(北京《英文快报》《国风报》、上海《新申报》)所载,我们中国有一位教育家,新近在上海,和一位女士结婚,因为这位教育家是我们青年界的领袖,所以许多青年,见了这段新闻,都很怀疑,都很失望,并且他们发很奇异的论调,约有三种:

(1)年龄差别。

(2)言行不一。

(3)妻死未久即娶,未免太无情。

以上三个理由。忽然一看,好像很有价值,其实略加思索,和已经宣告死刑的贞节观念,是二而一,一而二的,兹逐条辩论于下:

(1)我们在社会上,见到二十余岁的女子,和五六十岁的男子结婚,我们就起来很激烈的反对,但我们为着什么而反对呢?并不是因他们年龄的差别,我们要反对是因为二方面有一方是不愿意的婚姻,而男子用金钱和势力去玷污女子,不许女子嫁了他以后,再去嫁别的一个男子,他死了,要强迫女子度她孤寂的生活,现在这位女子既愿意和五十岁的一位教育家结婚,我们景仰她的思想和眼光,都来不及,为着什么要反对他们呢?况且要是这位教育家,或者不幸,和这位女士分离了,我们也可以不必为她忧虑的,到那时候,她也可以去找她理想的终身伴侣,这是我们承认的,我想这位教育家也一定是承认的,那末年龄的差别不差别,有什么问题呢?

(2)青年都误认老年的人,爱情是很薄弱的,其实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我不但承认年老的人有情,而且我常感想到年老人的情,一定要比我们青年深得多,不过这个情,是真正的爱情,非欲性冲动的假爱情。何以见得呢?因为年老的人,已经饱尝社会的炎凉,或有许多理想的计划,不能实行,反挨得许多麻烦,在身体一方无一时一刻,不现衰弱的征象,饮食起居,无时不是孤寂着,这还是人的生活吗?要安慰他的精神,除最爱的朋友以外,还有什么人呢?现在要图人的生活,要安慰他失望的精神,再和一女子,做了最爱的朋友,我们青年有什么可以怀疑呢?于言行上有什么亏损呢,不但没有亏损,正是实行它前数十年发出的宣言,我们青年为什么要失望呢?难道只许青年图人的生活,年老的就不应该的吗?

(3)这一条,我前边已经讲过,但还有许多人,仍是怀疑着,所以我当时发出很激烈的论调,我说,我们男子已经把女子看重了,把她解放了,您为什么要替女子来争占有男子自由呢?难道现在的解放,只许解放女子,男子应当束缚着的吗?号称二十世纪青年,发出这种奇妄的论调,请平心静气的一想,愧吗?

谭仲逵和陈淑君

《晨报》登载“谭仲逵丧妻得妻,沈厚培有妇无妇”的一段新闻以后,许多青年,都很是诧异,不是说谭仲逵缺德,就是说陈淑君无情和沈厚培可怜,和我认识的人,常要我发表这桩事的评论。我的身体很是羸弱,天天和茶铛药炉为伴,哪里有时间去评论人们呢?不过这桩事的重要人物,除沈以外,都是我们的团体里的一分子,所以当时我就发出很奇妄的评论,以为三方面,都把恋爱二字误会了,无评论的价值,为什么呢?据沈的传单“惜分飞”等词若确是陈寄给沈的,那末陈以前对沈,确是占得一部分的友爱,但陈既爱沈,在谭宅时,平日既有种种不规举动,在那时(据报载)陈为什么不未雨绸缪呢?早离斯土呢?我以为陈所以因循苟且,得过且过,在那时陈爱沈的情绪,已渐渐的转移在谭的身上。所谓当局者迷,陈自己还没有觉悟,并且还不十分浓厚,所以对沈,有沉痛的表示,所以结果,终和谭结婚。但陈既和谭结婚,为免除麻烦起见,陈应向沈表示如有破坏我们俩的爱情和名誉——因据沈的布告,已订有口舌婚约所以不得不有这种表示——当有相当对待,而陈又没有,可见陈爱谭并不十分坚固,在沈一方面,因谭夺其所爱,所以登报纸,发传单,来破坏谭陈的名誉,和表明陈如何爱他的情形。我以为陈以前的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何故呢?陈如决意和沈要做夫妻的爱,何至于再和谭做夫妻的爱呢?说我们所谓夫妻,是要二方愿意的,非一方所能强迫的,即使用强迫的方法来结婚,是不能永久的。我们可以断言的,陈现在不愿和沈做夫妻,而和谭结婚了,与沈何干,沈要来破坏谭陈的名誉,来泄其愤恨,其实谭陈的名誉倒未有破坏,沈自己的人格倒反破产了,为什么呢?因陈现在既和谭结婚,已可证明陈以前的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非沈所期望的爱,翻过来沈的爱陈,也非真爱,是有目的的爱,沈现在失掉了目的,所以破坏谭陈的幸福,沈如真爱陈,陈现在虽和谭结婚了,其爱陈的情绪,仍可进行无妨的,有什么可以愤恨呢?有什么可以悲哀呢?沈从广东跑到北京,不远千里的来找陈,自以为比《红楼梦》里的贾二爷还要多情——宝玉并不是情种——我以沈哪里懂得爱情呵!陈不愿和你做夫妻的爱,从事实上已经证明,沈现在用做夫妻的爱情去对待陈,你将来是到了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那时你用什么爱情去对待她呢?你要是仍用爱陈的一种爱,去对待你将来真可以做夫妻的她,你现在的爱,都用在陈的身上,你将来对待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清夜扪心,能不愧悔吗?这样滥用爱情的人,还想从恋爱中得到一个真可以做夫妻的她,梦想!在谭一方面,现在虽和陈结婚了,但结婚的原素,是要二方愿意的,志同道合的,那么在谭未和陈结婚以前,陈和谭的友爱,谭是一定知道的,当谭向陈求婚的时候,谭为免除麻烦和有破坏名誉起见,理应要求陈。与沈表明陈以前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失了这种手续,所以引起一场风波,使许多人怀疑着,说谭如其爱陈,在陈沈未有表示以前,谭应表明和陈的结婚,完全是二方愿意,现在虽和陈结婚,苟如真爱沈不爱我,则由陈自己选择,且爱的范围,并不在结婚不结婚。据三方情形细细观察,所以我说他们三人,都把恋爱二字都误会了,在事实一方谭固然略得便宜,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罢了,这也是常有事,我亲爱的青年呵,何必大惊小怪呢?

一九二三,五,一七

二十二(40)

裴锡豫

爱情二字的定义,各有各的解说,我以为爱情是出于一的,没有别的念头夹在里面,是“心心相印”和“心心相感”而组织成的。两性的爱,没有什么目的,就是没有“我为什么和他(或她)发生爱情”这句话。

爱情因条件而变迁这句话,我是绝对不承认。当男女认识之初,是有条件的,例如我们见那有神经病的人、品行堕落者、马路上的车夫和要钱的穷人……是绝不得和他们或她们——发生爱情,这是因条件的关系,条件能使人发生爱情,或不发生爱情,决不来使人变迁爱情。——指条件未起变化而言。——男女的爱情,若是纯洁的,真正的,外界虽有极大的压迫或阻碍,他俩宁可牺牲生命,爱情还是纯一的,一点变迁都没有。我们再用一个反证,来说明一下。

爱情若因条件而变迁,古今中外,何以有殉情的男女呢!恋爱者若因变故而死去,世界上条件完备的人很多,何不寻,而出于死?那么,因爱情的关系而死的男女,岂非至愚?岂非不合张竞生先生的爱情定则了吗?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还是一时的呢?还是指殉情的男女并不是爱情呢?我很要请教请教!

淫卖妇所爱的是金钱,她的那种假爱情,纯视金钱的多少而变迁;我们的爱情,若因财产而变迁,和淫卖妇有什么分别?地位若有能力变迁人们的爱情,则变迁爱情的人,是不是“趋炎附势”?是不是以自己的身体当作“诳媚品”?总之,因外物而发生的爱情,是对物发生的,不是对人发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质言之,是假爱情,是没有爱情。

人生的乐趣,大半是家庭,家庭基础,是夫妇的爱情——在社会主义未实行的时期内,家庭是社会和国家的单位。——爱情若因外物变迁,家庭的分散,每年亦不知若干,世事扰乱的情形,亦不知到什么地步。

我这篇作品,诸君读时,请不要将谭陈沈的事放在脑筋里;因为我所讨论的是爱情定则,对于谭陈沈的事一概都不知道;所以一点都不讨论。

末了我要声明一句,我对于文化和道德、观念,没有中外的分别;凡合于理性的,有益人类的,就是人类的文化和道德,没有什么旧礼教,也没有什么新文化。

十二,六,二,北大

二十三(41)

周庚全

我也来讲几句话,但是我所讲的完全是我所欲讲的,对于任何方面没有什么关系,还是我要声明的。

张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的研究》的文章上,确定四项规则: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张先生的文章根据这四条发挥。自这篇文章发表以后,引起我们青年的反对,到现在“爱情定则的讨论”已经有了十余篇了。这十余篇的思想,言论,……都是以代表我们青年所欲言。所以每每读这类文字,不觉流下同情之泪了。不过这类文字,专和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讨论与辩驳。所以对于张先生所规定的四项:有的反对一半,有的完全反对。在反对一半,与完全反对各方面,确相信各方面都能各发个人所欲言而能淋漓尽致的抒写出来。

我的意思以为张先生这篇《爱情的定则……》,在根本上完全错误。既是根本上完全错误,那么无讨论的价值了。

我的意思写在下面,还希望张先生有以教我。但是在我的意思未发表以前,不能不把谭陈事实写出,并加简单的批评。

张先生与谭某确系朋友,我们青年大半都是知道的。有不知道的,一经读了张先生的文章,也知道张谭是朋友无疑了。陈女士是谭某的姨妹子,并且与沈君有婚约。这个关系与事实,我们青年也相信无疑了。

女士来京,住在谭某家,不过一月。一月的光景,就到了正式结婚。青年的同胞呵!这种……(不便下名辞),确否到了条件完全,选择尽善的程度?

从前沈君在《晨报》上将陈女士所致的谭陈经过的事实的函件披露,我把最重要的二句话写下:“……以手扶腰,骂之不去……”这二句话,谁不信当时陈女士被迫的情形已经到了极点?谁不信被迫的事实有不堪告人,而在被迫无法的时候的人,谁不愿将这种痛苦极切告人以求即刻就得安慰自己的痛苦,雪洗自己的耻恨似的?所以这二句话可以表示谭陈当时前后事实,并可以为谭个人一生的写照,或墓志铭。

后在上海报上看见“又一婚姻问题之续响”载有陈女士在谭某家致沈君函中有提起婚姻一节。(后没有看见声明。)并有《惜分飞》《蝶恋花》辞二阕。在这辞里面如:“……憔悴黄昏后……情丝永系鸳鸯偶”“……倚绣床……寸寸柔肠……客馆凄凉……”“憔悴”“凄凉”“鸳鸯”“婵娟”“孤”“愁”“泪”“伤”,一种怨慕之辞,流露无余,所以在最短时期中能完成终身大事,在陈亦不无帮助。

有这种种的事实,同党的朋友,虑不能容于社会上的一般舆论。所以亦负有辩护的责任,而张先生为告奋勇的一位。

在张先生个人方面以为定了四项规则,不惜以陈女士作则。以陈女士为一个规则中首先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人物。其意以为陈女士对于规则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相对的人物即为陈女士对于规则运动最剧烈最得当所得的相对的人物,适合于规则中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人物,张先生对于“隐恶扬善”的宗旨,可告无恨,但是在陈女士方面未免太狠了。

陈女士与谭某适合这项规则,那么无须辩护,这是一定的,不成问题了。如果不适合这项规则,纵千口百喙也不能钳制或煽惑青年的思想。张先生何不就两方面适当下定则,专就一方面?一方面确实占了优胜的地步,适合了规则。一方面居卑劣的地步,未适合规则;但是两方面又居了相等的地位,恐两方面到底因彼此不适当的结合,终不能融合成个具体。况且两方面未必适合于这项规则,以一人定一时的事实,这种规则尚有存在的价值吗?

人类对于生理心理上的关系有种种不同,用一简单的断语:女子富于感情,乏于离别。所以有些男子能投其所好,或嬉皮的手段,未有不被缠绕所溺迷遂其愿的。在最短时期内得大功告成,这其间情形谁不能猜着几分。陈女士尚能说以手扶腰,骂之不去,可想当时还有不可拟议的事实。

陈女士为谭的姨妹,其姊已死,今由远道而来,稍有情感的人见面有不因此而伤彼吗?倘能因爱妻的关系有不特别温慰吗?不特不如此,而且大谬不然。像这种人还有颜面立于世界上吗?“哀莫大于心死,身死次之”,如谭某已经是死的人了!

方今社交公开正在萌芽的时代,男女恋爱将起始运动。见解浅近意志薄弱方面的,固赖我们青年自己互相帮助互相劝勉。对于有教育责任的人也须极力赞助极力开导,以期人类早达快乐的境域。不图有穿读书人的衣,讲读书人的话的人极力破坏极力摧残,这是青年的不幸呵!张先生何不出而挽颓风以维持我青年?奈何袒于一人来和我们作对头?

六,四,一九二三,于朝大

二十四(42)

王克佐

读了二十篇爱情定则的讨论,表同情的没有一篇,真是使我失望。我梦想不到现代的青年,经过五四运动的一番大刷洗,脑筋还仍如此之旧,并且旧的如此之多,这真是令人惊异的现象呵!无怪乎在第一篇的跋上,记者说:“……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中有错误及必须解释的地方……”

我向来持着“约修自身,不管闲事”的主义,对人家的是非,轻易不肯多嘴的。前些日,张竞生先生《晨报副刊》发表一篇《爱情的定则与……事的研究》读过后,好不痛快!陈女士抱屈多日,受谤很久,有这个定则(张先生的定则)发现,不难引起顽固者的谅解,而洗尽一往的误会了。谁想事实上确不然,顽固者依旧顽固,并且大倡其荒谬的议论,这是何等不平的事呵!人心丧尽,一至于此,任其胡闹,而不加以矫正,长此以往社会前途的发展,还有什么希望吗?现在且把我对于张先生的定则,略加解释,借匡反对者、顽固者的荒谬的议论。

但我在未解释以前必须声明的:

(1)沈陈谭三人与我素无关系且不认识。

(2)以公正的见解,作公正的解释,决未受任何方面的使用,而倡荒谬的议论。

张先生的爱情定则为四项,就是:

(1)有条件的。

(2)是比较的。

(3)可变迁的。

(4)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他所定的四项不但毫无疵瑕,并且还有很完满的理由。大家不信,听我道来:

我们要想和异性发生恋爱,当其初步,必使双方有欣佩心,由欣佩心渐渐至有敬慕意,久而久之,才可发生恋爱。但是何以能于对方有欣佩心了,就是条件。这种解释,不但不为牵强,并且是自然的道理。譬如:有甲乙二人,甲是个痴子,狂放浪荡,不知检约,见了人还肆口谩骂。乙则不然,聪明精干,颇有规矩,敬人以礼。若有第三人见之,必厌甲而爱乙,厌乙而爱甲者,必绝无其人,所以然者,岂不是因条件的关系么?总之,爱情是有条件的,有了条件,当然比较其较好的条件而就之,不过若人们的条件很完备,自己的条件太不完备,相形之下,既悬殊,所以也遂不妄想矣。犹之乎当酷热的天,人们真想到较风凉的地方去纳凉,但是空中虽凉,因为不易上去,所以也就不去攀高妄想了。至于结婚或订婚后感着对方的条件不能满足我的欲望,或者彼此都不能相容,勉强的结合,不但毫没意趣,也不过双方徒感困苦而已。夫妻是朋友的一种一项,我只是认为是实理没有旁的话可说。我的朋友戚女士读完通篇,疑问道:“照你说爱情是有条件的,设使以‘色’为条件的人,等到他的妻(或夫)的色衰了,岂可随便弃掉,另娶少年妇女来满足他的欲望?”我的弟弟听着这种怪问,不禁愤愤替我回答道:“使得的,使得的,但是他的妻色既衰,他也年老,若使其初因他妻的色美,而发生恋爱在当时他的欲望必然是满足的,以互相满足欲望而相处至色衰之久,则其间必然发生一种感情,所以现在虽使任何方面色衰,因有一种感情的代替,那么也不至于变迁的了。”戚女士闻竟只是点首称是,瞠目咋舌,不知所对。我以为二人的问答很有点价值,所以就作此篇的结论。

陈沈事与张先生的爱情定则有密切关系,爱情定则既是有条有理,陈女士的举动于是乎就不可厚非了。

六月,六日,于中国大学

* * *

(1) 本部分按语及讨论一原载1923年5月18日《晨报副刊》。

(2) 本文原载1923年5月19日《晨报副刊》。

(3) 本文原载1923年5月19日《晨报副刊》。

(4)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0日《晨报副刊》。

(5) 此话最初是胡适在朋友张慰慈的扇子上题的句子。后来,陈独秀在《每周评论》第25号里引用了这句话,并加了一句评语:“我看不但爱情如此,爱国爱公理也都如此。”过了几天,陈独秀被北京军警抓进警察厅,胡适即发表随感录《爱情与痛苦》,其中写道:“我们要对独秀说的话是:‘爱国爱公理的报酬是痛苦,爱国爱公理的条件是要忍得住痛苦。’”

(6) 指女校教员沙玉琴逃婚事。

(7)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1日《晨报副刊》。

(8) 今译爱因斯坦。

(9)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2日《晨报副刊》。

(10)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3日《晨报副刊》。

(11) 知事是中华民国初期对县一级最高行政官的称呼。

(12) 道尹是民国时期的官名。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省、道、县官制,分一省为数道,全国共93道,改各省观察使为道尹,管理所辖各县行政事务,隶属省长。1924年6月,北洋政府内务部通令废道制,裁撤道尹。

(13)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3日《晨报副刊》。

(14) 今译奥斯卡·王尔德(1854—1900),爱尔兰作家、诗人。

(15) 即《温德梅尔夫人的扇子》,也译为《少奶奶的扇子》或《遗扇记》,王尔德所作喜剧。

(16)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4日《晨报副刊》。

(17)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5日《晨报副刊》。

(18) 本文作者为许广平,当时就读于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国文系。

(19)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6日《晨报副刊》。

(20)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7日《晨报副刊》。

(21)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8日《晨报副刊》。

(22)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9日《晨报副刊》。

(23) 爱德华·卡彭特(edward carpenter,1844—1929),英国诗人、哲学家。

(24) 爱伦·凯(ellen key,1849—1926),瑞典女教师、记者、妇女运动活动家。

(25) 本文原载1923年5月30日《晨报副刊》。

(26) 本文原载1923年5月31日《晨报副刊》。后附一段记者按语。

(27) 为旧历去年,即1923年1月16日。

(28)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日《晨报副刊》。

(2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3日《晨报副刊》。后有记者附答。

(3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4日《晨报副刊》。

(3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5日《晨报副刊》。

(32) 即induction,今译归纳。

(33) 即deduction,今译演绎。

(34) 本文原载1923年6月6日《晨报副刊》。

(35) 本文原载1923年6月7日《晨报副刊》。

(36) 今译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中世纪神学家、哲学家。

(37) 应为“阿美排”,为apeman(猿人)的音译。

(38)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之妻,名艾丽丝(alice),杜威1919—1921年来华讲学,其夫人随行,并在京浙等地做过演讲。

(3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8日《晨报副刊》。

(4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9日《晨报副刊》。

(4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0日《晨报副刊》。

(4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3日《晨报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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