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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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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记者先生:

我读了《晨报副刊》上爱情原则的讨论前面底记者所附注的那段文字,我觉得很不满意,所以我写信给先生讨论一下。

我底讨论是与爱情原则的讨论没有关系的,我不批评张竞生君底论文,也不批评其他各作者底论文,不过只对记者这段文字来批评。

记者说原想大家来讨论,而结果很不满意,各人大半主张旧道德,这是不用功读书底缘故。这种种话是很令人难懂。主张旧道德就不能算讨论吗?主张旧道德就是不用功的缘故吗?一定要各事都同旧道德相反就算是对而且为用功底结果,那是根据什么原则来的?

我以为凡事都须平心静气的来讨论,不彻底了解这个问题底人万不可来作武断的评判。记者既是第三者底地位,也不当表示倾向某方的意思。

还有一层,记者又说其中谬误请张竞生君改正。张君是主张爱情有某某等原则的,反对张君底论文自然与他底意见冲突;教他本人来改正人家底论文,何以见得他就是不错的呢?

上海《时事新报》曾不加批评的将反对张君底论文登出来,我很赞成他们那中立态度。

我是一个讨论爱情原则以外的人。

陈锡畴,于北大

附注:记者如欲摘出鄙人这信底错误处,请在副刊上发表。

二(2)

副刊记者先生:

我现在以读者的资格,对于爱情定则的讨论这一件事,想进一句忠告的话。

那些文章初发表的时候,我很有兴趣的期待着,但到了现在读过二十篇,觉得除了足为中国人没有讨论的资格的佐证之外,毫无别的价值。先生还想继续登载下去么?我想至少您也应定一个期限,至期截止,不要再是这样的胡乱尽登下去了。

再说那些投稿者虽然都自信他所说的是至理名言,但也要编辑的人加以别择,若有太说不过去的话应当没收不要发表,不但是体惜读者免得白费精神,也是体惜作者省得献丑。现在先生把来稿完全发表,不问说的是什么话,即使不是故意的叫青年出丑,也未免稍缺忠厚待人之道,要请先生注意,并恕直言。

六月六日,钟孟公上

三(3)

记者先生:

我也知道,“讨论”是解决一切问题,求得一切真理的唯一良法,我们无论拿哪种问题来讨论,都应不厌求详。可是这次贵刊上“爱情定则的讨论”,实在使我有点不耐烦呵!

旧剧中的小丑似的,一登场便信口地无理笑骂,在这次讨论的人员,至少有二分之一是这样的态度。他们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也可说是切身的——问题,全不凭点学理说几句近情近理的话,“也不用心思想,所凭借的只是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这也配来讨论吗?我不禁要替神圣的爱情呼冤呢!中国的智识阶级,中国的新青年呵!

在记者先生以为(1)“好在这栏,本刊并不负言责”,“意见无论优越也罢……无论荒谬也罢……”(2)“正可借此机会,用爱情这一个普遍的题目,考一考当世的青年”,所以就不管好歹,取“来者不拒”的主义了。先生,你错了!所谓“不负言责”者,是不管各人的主张意见,对不对,并不是连文字、意义的通不通都不管吧?苟连通与不通都不管,在这次讨论以后,不再讨论任何别的问题则可;要是还有别问题讨论呢,我又要替贵刊的小小篇幅担忧!至于“借此机会考一考当今的青年”,这固然是先生一番好意。可是也应稍加慎重,按照考试的通例,只取其及格者,其余不及格者应教他们“名落孙山”才对。像那些不用“理智的判断”,对于爱情的主张和解释,仅仅是“……所以在生爱情的时候,男女就要互相调查有无lover”;和“凡爱情就是两性相合的许多条件的结晶……”难道这样也及格吗?我这样地略为指摘,并不是有意刻薄一般青年,诚以那些近于无理取闹的讨论,登在我所爱读的副刊上,不看又不放心,看了除白抛几分光阴不上算,还要惹许多无谓的烦恼呢。所以大胆和先生商量:请从明日始,把那“有一部分意见难免浅薄而且重复”的,不妨一齐割爱,不必只顾到“不登似乎对不起作者”,也须计及“登出要给读者许多烦恼”呵!还要请致意于本题的讨论者,如果再有和这一部分——意见难免浅薄而且重复的——同调儿,我愿作十二个长揖,诚恳地请他们“无须乎费了些精力”来提倡真正老牌的“什么话”!

太放肆了吧。乞恕!即颂

撰安

侠君 十二,六,七日于北京

记者附答:我还是打破天窗说亮话罢:在当初收到十余篇讨论爱情定则的文字的时候,我的意见也与钟君差不多,“……编辑的人加以别择,若有太说不过去的话应当没收不要发表,不但是体惜读者免得白费精神,也是体惜作者省得献丑”。后来实在等不到好东西,只得加了几句按语,就是“……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暂且发表,万不料这几句话竟使陈君“难懂”!

后来我想,有许多投稿的先生每把“公开的言论机关”这顶高帽子替我们戴上,要求登载他们自己的东西,虽然我们没有这许多冤枉的篇幅让他们发抒高见,但是暂时开放一次对于本刊似乎也还没有十分妨碍。我想,只要文法与论理上并无明白的错误,意见的差池究竟没有确切的标准。从前英国许多学者都注意于公开讨论的重要,到现在伦敦还有这个风气,无论是两个反对党的意见,尽可以同时在一个地方两面演说,他们相信意见无论如何荒谬,尽可以让他们自由发表,听者一定有抉择的能力,决不会有人去盲从他们。况且用学校展览成绩,及教育心理测验的办法,取科学的态度,则无论一针一笔之微,亦须与长篇大幅的论文受同样的看待,才当得起称为确切的材料。

但是,我不能凭有这个意见,一则使副刊的篇幅牺牲了,二则使读者的精神白费了,三则使作者的浅薄显露了。现在概括读者的劝告(有许多是口头的劝告),大约可分为三种办法,一种是间几日登载一篇,一种是把所有未经发表的作品,制成一表,将作者大名及篇中主要意见摘出来列在表内一日登完,又一种是照钟侠二君的意见,由记者“加以别择”,将认为有发表价值的诸作于三五日内登完,再登出张君的答复以作结束。第三种似乎较为可行,不知读者的意见怎样?

四(4)

伏园兄:

今天《副镌》上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只有不相干的两封信,莫非竟要依了钟孟公先生的“忠告”,逐渐停止了么?

我以为那封信虽然也不失为言之成理的提议,但在变态的中国,很可以不依,可以变态的办理的。

先前登过二十来篇文章,诚然是古怪的居多,和爱情定则的讨论无甚关系,但在别一方面,却可作参考,也有意外的价值。这不但可以给改革家看看,略为惊醒他们黄金色的好梦,而“足为中国人没有讨论的资格的佐证”,也就是这些文章的价值之所在了。

我交际太少,能够使我和社会相通的,多靠着这类白纸上的黑字,所以于我实在是不为无益的东西。例如“教员就应该格外严办”,“主张爱情可以变迁,要小心你的老婆也会变心不爱你,”之类,着想都非常有趣,令人看之茫茫然惘惘然;倘无报章讨论,是一时不容易听到,不容易想到的,如果“至期截止”,杜塞了这些名言的发展地,岂不可惜?

钟先生也还脱不了旧思想,他以为丑,他就想遮盖住,殊不知外面遮上了,里面依然还是腐烂,倒不如不论好歹,一齐揭开来,大家看看好。往时布袋和尚带着一个大口袋,装些零碎东西,一遇见人,便都倒在地上道,“看看,看看。”这举动虽然难免有些发疯的嫌疑,然而在现在却是大可师法的办法。

至于信中所谓揭出怪论来便使“青年出丑”,也不过是多虑,照目下的情形看,甲们以为可丑者,在乙们也许以为可宝,全不一定,正无须乎替别人如此操心,况且就在上面的一封信里,也已经有了反证了。

以上是我的意见:就是希望不截止。若夫究竟如何,那自然是由你自定,我这些话,单是愿意作为一点参考罢了。

六月十二日,迅(5)

五(6)

记者:

我今天看见“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的钟先生的文章以后,不怕献丑也来说几句话。

钟先生说:“我现在以读者的资格,对于爱情定则的讨论这一件事,想进一句忠告的话。”不知钟先生所进的忠告是哪一句?不知这一句忠告要“想”到什么时候才进?下二段吗?那么不止对讨论者的忠告了。

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这类文字,我想顶可尽量发表,无限制的必要,无论关于何种问题,越讨论越透彻。到了透彻的时候,便算是完事。

“爱情定则的讨论”这类文字,根据张竞生的什么规则讨论的,张竞生能作得,人家讨论不得?所讨论的事实是不是人做的?不是人做的也可拿来研究研究,谁有这种权威禁止谁口莫讲手莫写?

至如“……体惜读者免得白费精神,也是体惜作者省得献丑”的话更加不对了。作不作在乎作的人,读不读在乎读的人;愿作的作,愿读的读,有什么“白费精神”,“献丑”?

“……至少……也应定一个期限,至期截止……”继而“……也要……加以别择……”好丑没有一定的分别,好的要到何项的程度?不好的又是何项程度?假设在一定限度以上算好的,那么这类好的又发表到什么时候?

钟先生这篇文章我也看不出什么好的来,我想钟先生至少也带有那方的使命,不然也不讲这几句话(?)。

一九二三,六,十二,周佩虞,于北京海运仓四号

六(7)

记者:

一个定则,必须经过许多讨论,认为合理,才能成立。不然,只可说某某条文,不能称为某某定则。所以张竞生先生的爱情定则一出,《晨报副刊》就为讨论该定则的人开了一栏,专供大家讨论文章发表之用,孰知不上二十多篇,竟惹起钟孟公先生致《晨报》记者的信,真使我莫名其妙!我想钟先生曾受有何方的意旨吧?

钟先生说:“……但到了现在读过二十篇……毫无别的价值。——我想至少您也应定一个期限,至期截止……”我不知那二十篇爱情定则讨论文章的有无价值,是不是要看张竞生先生的理由辩得过否而定?不能说对于张竞生文章及定则反对的地方就算无价值,更不能冒里冒失武断的加以“毫无价值”四字批语就算了事。钟先生顶好可作几篇有价值的文章来给大家见识见识!“定期截止”,这话更加不通。因为讨论定则与商务印书馆发售预约不同,讨论定则以该定则充分了解为止,用不着什么期限。商务印书馆卖预约,那么,就用得着钟先生这“定期截止”四字了。

钟先生又说:“……也要编辑的人加以别择,若有太说不过去的话,应当没收不要发表……”读了这几句,我想钟先生外面虽好像在讨论人的文章上着想,实际会只怕别有用意吧?

钟先生又说:“……体惜读者免得白费精神,也是体惜作者省得献丑……”钟先生这样会体惜,怎么自己又写出不体惜读者和自己作者的信来了呢?

总而言之。爱情这个问题,目下已成最当讨论的问题,这次既有了谭熙鸿的实例,张竞生的定则,我们趁此机会把来讨论明白,免得成为千古悬案。所以我很希望《晨报副刊》给大家以充分讨论的机会,更希望给讨论稿件以尽量的发表!万不可虎头蛇尾无结果的收场——停止讨论——而中他人的诡计!

一九二三,六,十二日,杨剑魂,于海运仓十三号

七(8)

记者先生:

今日(六月十三日)副刊上,“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下面,有“记者附答”的三种办法。

其中第三种办法——将认为有发表价值的诸作,于三五日内登完——是似乎不可行的。理由是:既名为“讨论”,万不可以“记者”个人的爱憎,为取舍的标准。我看,先生是以“反对张君的爱情定则”和“攻击陈谭的结婚事情”为“旧”,而且“没有价值的”。然则,先生“认为有发表价值的”,一定是“赞成张君的定则”和“同情陈谭的事情”的议论了。今若专挑这一类有价值的发表出来,那不是公开的讨论,而竟成为张君的辩护栏罢了。

我在这里,有两种主张:

第一,如嫌讨论者太多则可以限定登载篇数,以收稿先后,为登载之次序,至限满为止。(剩余的,只好割弃。)

第二,先生定要赞成张君与陈谭的时候,不妨你自己多作几篇,与他人的文章,一同发表就是了。

记者先生,你想想,我这话是对不对?

六月十三日,田德普,于达智桥精神哲学社

八(9)

记者先生:

阅昨日及今日——十二、十三两日——《副镌》,知道关于爱情定则讨论,已经使读者感觉疲倦而至于烦恼了!但是感觉到疲倦并且烦恼又岂止写信给先生的钟、侠二君,“打破天窗说亮话罢”,我为爱惜我的时间,已于前一礼拜就不看关于此事的论文了!所以我常对朋友说:“我五月的《晨报》报费,至少是白花了百分之一。”

固然,公开讨论是极其重要,但讨论岂可满含着谩骂侮辱的口调,只凭感情驱使而不顾理智作用;我请先生不要太相信公开讨论在北京言论界里的价值;因为对于此种公开讨论感到疲倦和烦恼的,也许不止是钟、侠二君;即认为“白花报费百分之一”的,也许不止我一人了。

先生不是赵匡胤,为什么投稿的先生一把“公开的言论机关”这顶高帽子拿来,你便像“黄袍加身”的一样戴上呢?可怜荒废了许多读者的时光和金钱!金钱时光有知,其不叫冤者几希!

并且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截至本日止,已经有二十四篇了。先生即使要考一考“五四”后青年的成绩,于此也可见一斑了。并且我们亟盼读一读张竞生先生的答复;所以我赞成从明日起,就停止登载反对或赞成爱情定则的文字,接续把张先生的答复登出来。

本日《副镌》先生附答的最后一句是:“不知读者的意见怎样。”这当然是征求读者的意见。我对于先生所提办法,当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发表意见的必要。所以胡乱拉来,写成此信;冒昧之处,统乞原谅!专此即颂

撰安

徐绳祖,六,十三,法大

这五封信中,上三封都是反对钟孟公先生的;但特别对于鲁迅先生的一封,我们须得仔细玩味。我们千万不要忘记:鲁先生是《狂人日记》的著者,《阿q正传》的著者。他的作品所以能够百读不厌,所以能够令人感得一种极亲切的苦痛中的快乐的趣味,全在他的材料都是这样零零碎碎的从日常生活中搜集得来。钟孟公先生是少年(这自然是极武断的话,我至今还没有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少年),有着少年的脾气,一闻着恶劣的臭味,不是自己即刻逃开,便是想把那恶劣的东西即刻拿掉。鲁迅先生却不然:他好像动物学家对于毒蛇,心理学家对于疯子,医学家对于传染病菌,别人都吓得掩耳却走,他只丝毫不动声色的取着一种研究的态度。只是很可惜,我把这封私函发表以后,恐怕“有价值”的议论难免要日渐减少了。原来照心理测验的规例,我们决不能以“我们搜集这些是为做研究的材料用的”这句话向被测验者说破的。(记者)

九(10)

记者先生足下:

近来副刊上爱情定则的问题热闹极了。鄙人是一个小学教师,不曾“彻底了解这个问题”,不能“来作武断的评判”,但是觉得非常的重要而且有意义,因为我在这里边看出现在教育界里的两个极重大的问题来。

一是性教育的需要。我们不能科学地恋爱,——正如我们未尝科学地饮食一般,——但科学地了解恋爱的心理却是可能的。现在看大多数的爱情论者完全缺少性知识,只是说些“玄学”的话,实在是可悲的现象。他们得不到性教育,或者不是自己的错处,但因此愈令人觉得对于下一代的国民的性教育之重要了。

二是国语教育之必要。有许多讨论者对于别人所写的“白话浅文”还不能完全了解,以致发生误会,也是事实。近来国语运动稍稍兴起,文学革命的“前辈”便很乐观,以为天下是他们的了,其实还差的很远,试看这回讨论的文章,便可以觉悟,非努力的再去改良进行,这国语教育就要完全失败了。

爱情定则的讨论和通信,能够做这两个问题的材料与证据,所以我相信是极有价值的。希望先生不要加以限制,源源发表,不但可供小说家、医生和心理家的研究,有益于教育界更非浅鲜。这是鄙人写这封信的微意,请赐鉴察为幸。

六月十五日,曹叔芬,于徐州

十(11)

记者先生:

昨日——十六日——看《副刊》上徐绳祖的信,有发表张竞生的答复的要求。这是徐君的思想自由,而其发表与否,尤在乎记者的职权,旁人均无从干涉的。我写这信,不过表明我的意见,与徐君不同罢了。

张竞生,是一个对于爱情定则,最先发表意见的人,已受过各方面的赞成和反对,在张君自己的心理,也许宁对那些反对的议论,加以痛快的反驳,以伸自己的主张。但在我们讨论者和读者,并没有这个需要。而在贵刊,亦似乎没有发表的必要了。

虽然,张君的答复,究竟有没有发表的需要,得先看他所要发表的文章的内容如何为断。

今且依我的希望说,张君答复的内容,如含有下列二项的性质,则无须发表。

(一)如系反驳反对者的议论的时候,不必发表。张君没有公断人的资格,是不用说了。(任何头脑公正,知识高明的人,对于这种问题的讨论,是决不会有公断者,只具有讨论者和研究者的资格而已。)其实,他并没有再发议论,反驳反对者的特权(假定张君独有,别人没有而言)了。张君不过为讨论者中的一人,决不能以其先发议论,而有发表答复的义务和优先权。所以他若定要再发议论,反驳反对者的时候以前,反对他第一次议论的人,当然又要反驳他第二次的议论了。若如此循环不已,能够何时了结?那时恐怕贵刊,也不好禁止他人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发言了。

(二)若以自己为高明,而以他人为固陋的时候,亦无须发表。因为在张君,则或能以自己的思想,为新鲜而高明,以他人的思想,为陈旧而荒谬,也未可知。但是还说不定他人反以张君为未成熟(太新鲜之故)而更荒谬呢。

附注:我尚没见张君的答复如何,竟自妄忖他人的心,未免涉于苛刻。但是我的这种说法,并非没有依据。我看记者先生,是一个赞成张君的人。他——记者——时常发露这种口吻,以此推论,可见张君或能如是也。我是很盼望不如是的。

张君答复的内容,若含有下列二项的性质,我还希望他发表。

(一)若张君并不是反驳反对者的议论,而只认为他人有误解他的文章之处,可以说明他本意,不教人以辞害意可也。

(二)若张君听多方面反对的议论,而有所反省与觉悟,要将前次发表的定则,加以更正,或取消的时候,更有可以发表的价值了。

记者先生!登载文稿的权力,完全是记者的所有,所以我说这些话,是终未免多言多虑的。但是既有人有要求张君的答复的表示,我也凭我的思想,表示我的希望,与他们不同就是了。顺便请

您的安

六月十七日,陈同文,于精神哲学社

十一(12)

记者先生:

我是很喜读副刊,尤其是爱读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一类的文章的,以为如此底讨论,爱情的定则自然有归于正确之日。不料正继续读的高兴之际,忽然发生了一些“关于爱情定则讨论的来信”底文章:内中有些是要继续讨论终局的;有些是要不必讨论终局或限期截止的。而先生的附答又是要打破天窗说亮话,不肯牺牲篇幅,竟采了一二人的意见“加以别择”于三五日登完,并把张君的答复作为结论。这真是使我十二万分的失望!幸先生附答的末句是“不知读者的意见怎样”,所以不怕献丑来说几句话。

先生附答第二段说:“……取科学的态度……才当得起称为确切的材料。”先生今既采钟、侠二君的意见,而舍弃多数人的意见于不顾,可以算是取科学的态度吗?并且先生又要把张君的答复作为结论,尤其是不对了。

张君的答复我虽未见,但可隔山揣想是反驳对方的,对与不对还不一定,总而言之我认为张君的答复不能作此案的结论。因为张君带有替人当辩护士的色彩,头次既牵强附会的替人辩护,这次亦未必有圆满的答复。若硬要以张君的答复作结论认为是对的,以后不许人再讨论了。那末,先生又何不于登载张君的爱情定则的时候,加上几句按语说:张先生的定则是对的,不许任何人弄起怀疑的态度,是要认为金科玉律的,大家要这样实行才对,才不是“代表旧礼教说话……”这么一来,哪里还会牺牲副刊的许多篇幅,白费读者的许多光阴和精神,与一般青年的献丑呢?

我很希望先生任人把这个讨论的意见发挥净尽之后,再抱定一种真正科学的态度来作一个结束,或许较张君的答复作为结束要差强点,还要请先生致意于劝告停止讨论或带有使命的讨论者,以后少说些荒谬的话,免得将活泼泼的爱情活作孽的拉入张君的爱情定则的死模型里面去。拉杂写来,冒昧之处,统乞原谅!即颂

撰祺

傅尚瀛,六,十七,于平大

* * *

(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2日《晨报副刊》。

(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2日《晨报副刊》。

(3)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3日《晨报副刊》。后有记者附答。

(4)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5) 本文作者为鲁迅。

(6)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7)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8)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

(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6日《晨报副刊》。后附记者按语。

(1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3日《晨报副刊》。

(1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3日《晨报副刊》。

(1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5日《晨报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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