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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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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生

现时青年男女喜讲爱情。究竟,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所以我先从爱情的理论方面说一说,然后再取陈女士的事实作为证助的材料。或者于爱情知与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贡献也未可知。

爱情的定则,有由于生理的、心理的及社会的不同,原是一种极繁杂的现象。节要说来,约可分为下列的四项: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一)爱情是有条件的。——什么是爱情?我一面承认它是神圣不可侵犯,一面又承认它是由许多条件所组成。这些条件举其要的:为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凡用爱或被爱的人,都是对于这些条件,或明较,或暗算,看做一种爱情的交换品。那么,条件愈完全的,爱情愈浓厚。条件全无的,断不能得有些少爱情的发生。

(二)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所以同时就是可比较的东西。凡在社交公开及婚姻自由的社会,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例如甲乙丙三人同爱一女,以谁有最优胜的条件为中选。男子对于女人的选择也是如此的。因为人情对于所欢,谁不希望得到一个极广大的爱情呢?所以把爱情条件来较,作为选择的标准,这是人类心理中必然的定则。

(三)爱情是可变迁的。——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时时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头,所以爱情是变迁的,不是固定的。大凡被爱的人愈有价值,用爱的人必然愈多。假使在许多用爱中,被爱的暂是择得一人,而后来又遇了一个比此人更好的,难保不舍前人而择后的了。在欧美社会上,常有许多男女挑择所欢,至于若干年,改变若干次。已订婚的则至解约,成夫妻的或至离婚。若就我辈顽固头脑看去好似多事,但就爱情可变迁的定则说来,实在是很正常的事情。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夫妻为朋友的一种”这个定则与上说的三个定则有互相关系。爱情既是有条件的、可比较的、可变迁的,那么,夫妻的关系,自然与朋友的结合有相似的性质。所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密切。所以他们的爱情,应比浓厚的友情更加浓厚。故夫妻的生活,比普通朋友的越加困难。因为朋友可以泛泛交,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欧美离婚案的众多即是这个道理。(别一方面,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经济上有种种的,也是不能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但这些乃为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问题,与我所说的定则是二件事不相同。)

依上的四个定则说来,凡要讲真正完全爱情的人,不可不对于所欢的——或在初交,或已定约,或经成婚——时时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爱的条件。一可得了爱情上时时进化的快感,一可杜绝敌手的竞争。同时,夫妻的生活上、道德上,也极有巨大的影响。试看欧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因为他们知道爱情是可变迁的,夫妻似朋友是可离开的。知道彼此二人中有一感情不好或人格堕落,虽前此所爱的匹偶,也不肯宽恕姑容,必至反目离婚,于他的幸福及名誉上必受莫大的损失呢。若在夫妻结合无爱情的条件,无比较与无变迁的地方,男女仅是一种性欲的交换品,夫妻不过为一种家庭的不动产。在这样可怜的恶劣社会和家庭,女的则守“嫁狗随狗”的训言,男的则存“得过且过”的观念,以至为夫的,则想无论如何对待他的妇人,她必不能或不敢琵琶别抱。所以男威日恣,养成家主的虐风。为妻的,则想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夜床已百年恩,所以忍气吞声造就婢妾的恶习。

我们既然处在这个恶劣的中国社会,不人道的家庭,完全违背爱情定则的人群里,当然一见陈淑君女士弃沈就谭的事,就生了一部分人的大惊小怪了。他们说陈已与沈约,义无反顾。以旧式眼光看,六礼将成,烧猪一送(广州风俗)(2),陈女士生为沈家人,死为沈家鬼,再不能有他变了。现在我们应当明白的,陈沈定交,全是新式。主婚既凭自己,解约安待他人!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若人以她的解婚为骇异,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了。若人以她就谭为迫胁,怎么不说她先前爱沈也有同样的嫌疑呢?无论陈与沈的定约,仅是口头文字上的表示,即使为夫妇,也可离婚从别人,于情于理原无违背。因为夫妻原是朋友的一种。爱情原是有条件的,比较的,可变迁的东西。夫妻相守如能永久,或已定婚必要守约,这个或许是一种好事。倘若夫妻不能长久,或定婚至于解约,乃为个人主观与环境及爱情条件的变化,断不能就说他是一定不好了。明白此理,我人对于陈女士不独要大大原谅她,并且要赞许她。

陈女士是一个新式的,喜欢自由的女子,是一个能了解爱情,及实行主义的妇人。她的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据她所说,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据我所知,谭的性情温和也是使她好似向火消化的雪狮子的一个理由。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这些条件均足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可是她虽改旧择新,究竟并未薄幸忘旧。她虽则与谭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

就理而论,陈女士年已二十余,已有自由择人的权利。无论她所改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只缘处在这个新旧观念互相冲突的社会,批评的人,一眼看她的新式上好处,一眼又看她不守旧式规矩的不好处,以致误会丛生,指摘频至。遂使可怜弱女,心迹难明。或者她竟为这个无情的社会牺牲品也未可知。凡人具有同情心,我不忍见陈女士的受屈太深。我更不愿爱情定则的永久遭殃。我尤不愿沈君及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所以郑重写出此篇,使人知道爱情的变迁,自有变迁的理由。使人知道夫妻是一种的朋友,可离可合,可亲可疏,不是一人可专利可永久可占有的。希望此后,用爱或被爱的人,时时把造成爱情的条件力求改善,力求进化。那么,用爱的不怕被爱的有所变迁,被爱的也不怕用爱的有改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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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载1923年4月29日《晨报副刊》。

(2) 烧猪在广州的旧式婚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旧时广州婚礼,女方于成礼后三日返父母家,必以烧猪随行,其猪数之多寡,视夫家之丰瘠;若无之,则妇为不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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