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in literature
【译者按】在查泰莱夫人案中,企鹅图书胜诉,很多人为之欢呼。其实,这本非什么所谓的解放或进步,因为无论胜诉败诉,都不是什么大事;更不值得自豪,因为这一案件本身之审理,疑窦丛生。
【§1—2.从宽处理不一定是好事。p105】
听说,导致我们抛弃老刑法典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一事实,即随着陪审团越来越人性(humane)他们索性拒不定罪。虽然证据确凿,被告席上的那个饥寒交迫的女孩,确实偷了一条手帕。但是他们不想让她因此被绞死,故而他们转而裁决无罪。
人不再因小过犯而被绞死,这显然是个好的变化。但是,公然错判并非带来这一变化的最佳途径。让审判结果依赖于特定陪审团的个人道德哲学,而不依赖于法庭上得到证实的东西,这不是件好事。首先,那个程序,尽管在此案中导向宽大为怀(lead to mercy),在彼案中却产生相反后果。[2]
【§3—5.审判变成演戏为恶更甚。p105—106】
在我看来,道理(the moral)很明白。当一个国家的主流道德,过分地不同于其法律中所预设的道德,那么,法律必须或迟或早做出修正,以适应道德。他们越早动手修正,越好。因为,在他们做出修正之前,我们难免在欺骗,做伪证及混淆是非。
不管法律所蕴含的道德,是高于还是低于主流道德,这一条都同样适用。假如我们道德提升,法律必须上升至我们的水准;假如我们道德沦落,法律必须随之降低标准。法律降低标准,相对于所有审判程序都变成演戏来说,可能为恶更少。
假如我们不再谴责谋杀,我们无疑会成为白痴或恶棍。要是真如此,我们就最好承认这一事实,并相应调适法律,而不是去将一个确实犯了谋杀罪的人无罪开释。
【§6—9.关于淫秽文学,法律与主流道德不一致。p106】
然而我相信,这正是我们处理“淫秽”或“伤风败俗”文学的实际处境。就老法律——因为已经开始折衷——所承载的道德而言,手淫、性倒错、未婚同居及通奸,都是恶。因此(并非逻辑意义上的因此),出版那些看来会鼓励此等行为方式的书籍,会遭谴责。
现代知识人——他们充当“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es)——的道德,与此不同。假如说得详尽且坦率,我相信他们会这样说:“尽管我们不能保证这些事情就是恶,但我们却能保证,它们不是法律所应关心的那类恶。”
我的看法是——仅仅是为了做个了断——它们是恶,但是除通奸(adultery)外,法律不应关注它们。通奸是法律之事,只是因为它违反了霍布斯原理:“信守契约”[3]。违反契约这一事实,牵涉到性行为,是(逻辑意义上的)一个偶然(an accident)。[4]
我在这里并不是要为我的看法申辩。我所要的是,新道德和法律里的道德二者单挑。不要惊慌,我的作家同行。你那一方基本胜局已定。
【§10—2.两个流行论调。p106—107】
在此期间,形势最不令人满意。在很多讨论后面,甚至在法律之最新修订后面,依然盘旋着两个命题。在我看来,这两个命题比新道德更难于接受:
1.假如一本书是真正的“文学”,就不可能伤风败俗。然而,这既无证据支持,也无证据反对。没有人可以预测什么会挑逗青春少年,正如无人可以预测什么会吓到儿童。关于二者,我倒是听到最不大可能的结果。这是针对查禁某些书籍的一种老套反驳。但是,对于容忍这些书籍的吁求,它也同样构成反驳。
2.假如一本书是伟大的“艺术作品”,那么它是否伤风败俗无关紧要,因为艺术比行为更关紧要。换言之,艺术比生活更关紧要。评注生活、反映生活,比生活本身更紧要。这听起来很像胡话。
【§13—9.查泰莱夫人案不值得自豪。p107—108】
不管怎样,我们不再需要查泰莱夫人案。[5]既然(出奇野蛮的)胜利欢呼已经止息,最好提醒一下,这并不是一桩值得自豪之事。我并不是说,因为其裁决。我想,如何裁决,无论对于我们的文学还是对于我们的道德,都无足轻重。是案件审理(the conduct of the case),让我沉不住气。
真正分歧究竟何在?法官告诉陪审团:“我们坐在这里不是审判趣味(taste)”(拉尔夫先生记录,页27)。后来辩护律师又告诉陪审团,他们“并不关心个人良好趣味问题”(页35)。然而事实上,几乎所有证人都在不厌其烦地考察这本书的文学优点。假如你不把文学优点看作趣味问题,请问你如何界定趣味?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证人号称“专家”。隐含的意思是,文学里的“专家”(experts)一词,用法和工程专家或医药专家一样。
我并不是说,在文学领域,一些人的意见和另一些人的一样好。毫无疑问,应当带着极大尊重去听从成熟批评家的评判。关键是,它们是评判(judgements),而不是事实陈述(statements about matters of fact)。它们是完全可逆的(reversible)。[6]
任何熟悉文学史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众口一声的批评意见,都有可能最终昙花一现。想想,司各特[7]和班扬[8]曾被置于何地。我更希望得到一些保证,在陪审团的脑瓜子里,能清晰区分文学“专家”与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
伍威治的主教,作为关于善恶本性的专家出庭作证。[9]就我所知,他的智慧及圣洁(sanctity),都可能使他具备充当此一先知角色之资质。但是,法庭上表现出来的资质,是他读过伦理学。
我和其他很多人都读过伦理学。我并不认为,这一学科能使我们比其他人更有资质去说,何为神圣何为不神圣。把一个证人以专家身份推举出来,去告知陪审团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其实就是给陪审制度釜底抽薪。这一制度的预设就是,这十二位善良诚实的人已经知道对错。
【§20.放弃道德审查可能为害更少。p108】
目前,放弃所有道德审查,可能为害更小一些。我们已经要么高于它,要么低于它。假如我们放弃了,可能会出现大量淫秽之作。我们不需要读它。风尚可能不会永远持续。粗话(four-letter words)[10]可能会和椅套一样,很快过时。
* * *
[1] 《文学中的性》,原刊于《星期日电讯报》(the sunday telegraph),第87期(1962年9月30日),第8版。有编者按语介绍这篇文章:我们面临着道德危机,这一点,在小说家对待性的问题上,表现得最明显不过。难道我们不应承认,当我们希望文学有益之时,文学事实上却有害?那些把不正常性行为作为题材——应当承认有时带着很强的艺术动机——的现代小说,难道没有把其中人物的不正常行为加以普及,并使之流行,且得到容许么?……我们邀请批评家、小说家及基督教护教者c.s.路易斯博士,就此事发表看法,并请他进一步谈谈关于这一切的法律态度应是怎样。这就是他的文章。
[2]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中说:“刑罚越轻,越容易忘记宣布刑罚的方式。温和的判决掩盖着诉讼程序的恐怖。”(第220页)可与路易斯在此强调司法程序之重要,互相参证。
[3] 霍布斯之自然法第三则:“that men perform their covenants”。
[4] 偶然(accident),在逻辑学里,是一种典型的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lacy)。中文也译为“以全赅偏”。这一谬误是说,虽然我们必然依赖概括陈述,但是,即便概括陈述没错,我们也必须注意不要把它机械地用于特殊事例。“当我们把一个概括用于个别事物中而该事例并不适于这种运用时,我们就犯了偶然谬误。反之,当我们无心或故意地把对一个特殊事例为真的东西直接看做对大量事例为真,我们就犯了逆偶然谬误。”见[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 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85页。
[5] 【原注】企鹅图书1960年出版d. h. 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雷吉纳与企鹅图书”(regina v. penguin books)一案的主题,此案于1960年10月20日至12月2日在老贝利街中央刑事法庭进行审理。此案结果是企鹅图书无罪。1961年,法庭笔录以the trial of lady chatterley为题由企鹅图书出版,编者是c. h. rolph。
[6] judgement,通译为“判断”,拙译之所以译为“评判”,是为了凸显其与statements about matters of fact之不同。二者之不同就在于,前者可逆,后者不可逆。所谓可逆,即我此时认为a比b好,过些时间我则可能会说b比a好。所谓不可逆,即假如a比b大为真,那么,a比b小就不可能为真。在汉语逻辑学论著里,判断与陈述与命题,基本上是可以互换的概念。故而将judgement妄译为“评判”,是为避免不必要之联想。
[7] 司各特(sir walter scott,1771—1832),苏格兰小说家、诗人、历史学家、传记作者,常被认为是历史小说的首创者和最伟大的实践者。《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评价他:他既是18世纪苏格兰头脑冷静的知识分子,又是浪漫主义运动的先驱;既是保守派,又颂扬乞丐、流浪汉和疯子;既是个理性主义者,又被迷信、预兆和预言弄得神魂颠倒;既是个十分成功的作家,赚得巨额收入,又破了产,以穷困结束一生。司各特作为小说家的最大成就和对历史研究的最大贡献,可能是他关于不同文化相互冲突的观点。18世纪英国作家倾向于认为人性到处一样,文明都来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非此即是野蛮。司各特则在他的小说中表明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文化。(第15卷148页)
[8] 约翰·班扬(john bunyan,又译约翰·本仁,1628—1688),著名属灵著作《天路历程》(the pilgrim's progress)之作者。路易斯归信之后,效仿此书写就《天路归程》(the pilgrim's regress)一书。
[9] 【原注】伍威治的主教(the bishop of woolwich)当时是罗宾逊(rt rev. j. a. t. robinson)。主教罗宾逊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的通奸“性行为”说:“我认为劳伦斯事实上想藉描绘此关系,描绘某种神圣的东西,描绘某种圣洁的交流活动。”见the trial of lady chatterley,第71页。
[10] four-letters words,是指由四个英语字母构成的几个庸俗下流的词,都与性或粪便有关,是一般忌讳不说的短词,如cunt,fart,homo。英国曾有法律规定,认定一部书是否淫秽,就是看是否出现这些词。路易斯认为,这一法律极为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