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地处东西要冲,民间差使,惟车马最为繁重。向届章程,系将合境村庄,分为十二处,按月轮支。而每月差使,亦多少不一。是以次年之差,即于上年冬月,令各地保分门龟拈定,以免争执。该村轮到支应之月,令其自保公正之人,与乡地来城居住,一切车马,令其自将上站数目点明照依给付,以免书役浮折,及过往需索之弊。然亦间有绅士在城包办者。
至麦失草一层,按照额设马匹,计日筭定,于各乡采买,不过较民问买卖,免令市侩居奇。并设立号簿,周而复始,亦于合境轮买,由署按簿派定,俾免偏枯,而书役亦无从高下其手。
此条余以查办徭役,迄无良法,闻偃师县旧章允洽,官民相安,爰札询之。据周令尹以炘答复云云。施之冲途,似可革除浮冐滋扰等弊,而绅士乡保,又复从中包揽侵吞,以此涉讼者不少,并录以备采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