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国几千年的土地制度,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出现了更加复杂和严重的土地问题。民国时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别提出种种土地改革的主张和方案,成败俱有,一一为历史所抉择。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国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至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1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2: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各种官田庙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万历年间(十六世纪末)
100509.227.213.650清朝光绪年间(1887年)
10018.87.81181.2民国时期(1929—1933年)1006.72.313.493.3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1945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4页。2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5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25%。地放领”的客观条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1。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4万亩。他的部属张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7至8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150万亩,张焕相有1.4万亩,吴俊陞有2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地产10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30多亩的小地主,到1927年前后,仗恃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1.2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1922年调查,安徽芜湖36户地主的职业,商人23户,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户占地1300亩1。1929年调查广东新会191户地主,商人兼地主138户,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年,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1000亩到6万亩的374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江苏374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1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4页。
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24页。
1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项别军政官吏放高利贷者商人经营实业者家数44693612江苏南部%27.342.922.47.4家数1226031江苏北部%57.328.214.5家数1661296712合计%44.434.517.9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2。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1928至1930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约1260万亩之多3。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1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18.4%的耕地。1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1934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中国土地的分配2户数所有土地户(万)%面积(万亩)%*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总数600010014000010023.3地主24047000050291.7富农3606252001870中农120020210001517.5贫雇农42007023800175.72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页。
3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页。
1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1937年版,第26页。
2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189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1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16倍多,是贫雇农的51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600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
农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22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1(%)
时期合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1912100492328193110046233119361004624301947100422533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1931至1936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45%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佃农则由15%剧升为35%。1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1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6页。
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人祸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用雇佣劳动,产品的全部或大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从中赚取利润的一种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大块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收取农业资本家雇工经营超过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共同分割剩余价值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前提的一种土地所有。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规律在土地经营中发生作用,代替超经济强制的封建主义剥削方式而新兴的一种土地所有。
习惯上称中国富农为农村资产阶级,将富农土地所有称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这并不确当。事实上,中国富农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贷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性剥削,它们对土地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真正属于雇工经营为市场而生产商品的新式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为数不多。二十世纪初出现的新式农垦企业,租进或购进大块土地,雇佣农业劳动者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寥寥无几。二十年代初新式农垦企业最盛之时,占有耕地也不过1000多万亩,只占全国总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气,有的退变,有的倒闭。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挡了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1843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1925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7923英亩(1英亩约合6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1931年死时的财产竟达400万英镑(相当1.3亿枚银元)。“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强租中国的港湾。在被租借地区,列强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有领土权,不付任何代价,这无异于领土主权的“割让”。德国强租胶州湾后设立胶州保护领地,把“胶州”纳入德国的殖民地之列。英国把强租的九龙半岛称为“新界”,与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总督殖民统治之下。沙俄强租旅大后,设“关东省”,视同俄国领土。列强并以租借地作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军事据点,在其势力范围内操有筑路、开矿、办厂等特权,大量侵夺中国国土民田。仅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即侵占土地16万多垧。
教会侵夺民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开始享有“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1的特权。
义和团反帝斗争失败后,“外国教堂,依条约应特别认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权”2。在直隶(今河北),法国天主教献县张家庄总堂,从1856年建堂到1949年,共侵占农田5975亩,民房3330间3。在四川西部,天主教会占有土地30万亩。绥远省265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万亩。此番情况遍及全国。教会对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样采取分割小块出租的方式经营,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1.2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0911《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10月。
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0页。
3《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1期。
甲(1甲相当于0.9691公顷,约14.55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年为53%,1916年为70%,1927年达78%。4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
到1936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地1000万町步(约1.5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1939年5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7个屯207户居民迁离,占地2450垧。6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个屯的土地7500垧。1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点。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20町步(约300市亩)土地,其中19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60%,远远超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2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迁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杂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状况。而远离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则比较落后,有的地区还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奴隶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关系有显明的特点。
1.藏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藏族的封建领主土地关系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土地属于官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内,一切土地都属于三大领主所有。
农奴一般称为“差巴”(藏语意为支差的人),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要向领主与官府承担苛重的无偿差役。以拉萨区两个领主庄园内差劳役为例:1见《爱辉县志》,北方文物社1986年版,第28页。
2[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第257—258页。
庄园名称领主系统每户份地(克)1常年差(天)临时差(天)
邓豁卡寺庙14360160黑丁豁卡贵族123602951克是藏族的一种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种1克种子(约25市斤)的地,其面积相当于1市亩。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农具,但人身依附于领主,世代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来,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财产被没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为“堆穷”或“朗生”。
“堆穷”(藏语意为“小户”),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给粗劣的食料,终日从事繁重的劳动,不得温饱。毫无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很低。
“朗生”一译为“囊生”(藏语意为家内奴隶),是最低下的等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可以被买卖、赠送、陪嫁和任意处罚,甚至没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长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等地,公元十四世纪由奴隶制进入封建领主制时代,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中叶。
傣族领主土地关系集中体现为“澜召领召”一语,直译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领主。最高首脑的“召”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来的大土司。“召片领”分封亲近人员做各地的领主,称为“召勐”(勐,意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袭。到二十世纪时有30余“召勐”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控制辖境内的军政财经实权,对召片领承担各种军事政治义务。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农奴,分封给自己的属官,作为俸禄,俸田多少和官职大小是相称的,对其所属的农奴及辖区内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剥削。
农奴有不同等级,较高级的称为“傣勐”(意为“土著”),占农户总数的55%,沿袭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聚居成寨,领种较多的耕地和私有较多的耕畜。较低级的称为“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占农户总数的39%,主要是被释放的家奴,领种土地较少。农奴领得“份地”后,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与贡赋,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公田”,承担修水渠、修路、修桥与各种强制性的劳役。农奴为自己“份地”(称为“私田”)的劳动与为领主“公田”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严格分开的,实质上是劳役地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奴的消极反抗,领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将“公田”交农奴包种包收包产,甚至有将“公田”划为“份地”,一并分配给农奴耕种,只收实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的景象,类似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崩溃。
3.凉山彝族奴隶制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黑彝自视为血统“高贵”、“纯洁”的贵族等级,称为“诺合”,绝大多数为奴隶主,是彝族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统治者,统称为“节伙”,有“曲诺”、“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单身奴隶呷西经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来的,约占总人口的33%。他们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为主子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通常靠主子给一小块“耕食地”,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仍属于某主子,无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
“呷西”,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灶旁边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虏或买卖来的,也有从“阿加”子女中抽来的,约占总人口的10%。呷西基本上是单身奴隶,几乎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脏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买卖和虐杀。
“曲诺”,彝语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称白彝,主要是由历来的阿加赎身后繁衍而来的,约占总人口的50%,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曲诺的人身仍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不能随意迁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区,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役和受其他剥削。曲诺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极个别有上升为曲诺奴隶主,也有不少下降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隶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隶的占有者。
奴隶主一般将其土地划分为两部分:即“自营地”(也叫“节伙耕作地”)和“耕食地”。“节伙耕作地”即奴隶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诺的劳役直接经营的那一部分土地,约占其总土地数的70%以上,是其剥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给阿加维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隶主将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诺承租,待开发改良土质后又借故夺回。有的则因远处的田地不宜自营而出租。这些租佃方式并不是作为奴隶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只是奴隶主进行剥削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但在凉山边缘地区,因受汉族封建租佃关系的影响,奴隶的怠工、破坏农具或逃亡,奴隶主难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这反映了凉山彝族的土地关系所发生的缓慢变化。
4.独龙、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关系。
独龙族分布在云南独龙江流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阶段,以采集、渔猎补充生活之不足,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耕地极大部分未固定,有轮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树地”(指村寨附近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围的“园地”(属个体家庭所有)。
“克恩”是独龙族原始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克恩”成员使用自己的农具共同耕种“火山地”、“水冬瓜树地”,种籽也由各户平均摊出,收获物平均分配。每个“克恩”还有公共的猎场、鱼口、采集场等使用。“园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几家合种)或私有私耕。个体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渐解体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关系与独龙族大同小异,存在着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与个体私有三种形态。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其特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种、平均分配。受汉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响,怒族也开始出现家族伙有土地的转让与买卖,使伙有土地逐渐被个体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双江等地山区,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由若干“考公”(家族组织)与个体家庭构成的农村公社的领地,有着严格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族内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关系:一是农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员可自由垦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三是个体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园地,不占主导地位。
还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都是处于类似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土地公有为基础,正在经历着由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缓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过渡。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中国存在着复杂的各种形态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态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种所有关系,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强加于中国的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华民族于死地。不铲除此类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就不可能更新生产方式。
第二节 私有土地的继承与转移
私人地产的继承
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对于私人地产的继承就十分重视。清朝的《大清律例》对地产的继承有十分具体而繁琐的条文,并相沿至民国时期。在中国,不允许一个人用遗嘱的方式把地产转给他自己儿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论儿子怎样堕落或挥霍、疯癫或低能也不例外。地产继承的普遍习惯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且以子数均分”。民国以来,少许开明家庭的女儿也能分得一些地产。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们愿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长子代父,抚养待嫁的姐妹,暂时不析产分家。如果无亲生男性子嗣,可由养子或过继之子继承。如果无任何男性继承人,则需宗族有关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议商定地产的处置,也可由女儿继承。亡夫而无子无女的寡妇,“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则夫家地产不许带走。一般情况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出现析产的纠纷,生前就作出析产的安排,邀请家族有关各方到场作证,写下字据,签名画押,俗称“分家”。这种地产继承权属于法律实施范围,无须官方批准,也无须缴纳继承税。只是发生争执,家庭协商不得解决的情况下,上诉官方,才有政府当局出面干预。
即使实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区,习俗上嫡长子有权多分,或分双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长孙也可得一份,以续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户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拨出一部分土地,专供祭祀祖宗之用,这也是过去“族田”、“祭田”、“公堂田”产生的缘由。
纵观我国私人地产的继承有以下特点:第一,实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权。它不同于西欧的嫡长子继承法,而且中国历来无遗产税,继承人谁也不愿放弃应得的那份地产,致使地权日趋分散,地块日渐碎分,这对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并是个自然冲击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产之后,多户头的纨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盘剥比以前更加厉害。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分家析产,使地块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费人力畜力,有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对于地产的继承十分重视。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农村仍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尤其是人多地少,别无生产门类的情况下,继承大宗地产,可显示自己的荣富,继承几亩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产,可以自种,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卖,比任何其他财富更实在更可贵,所以,我国的农民对地产的私有观念比任何欧美国家要强烈得多。因而,从政府法律到民间习惯,关于地产的继承、买卖、典当等格外重视规定的手续。民间惯例,约定俗成,因循沿袭。
第三,强调“子承父份”,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我国民间地产的继承,竭力避免宗族地产的外流。自古以来,认为地产外流是对祖先的不孝,败坏家族名声。因此,在析产中对本族亲房、对同姓宽容厚待,对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当地产继承处置出现矛盾时,五服之内的房族有权干预,房族的长者有至上的权威加以仲裁,防止地产向族外流散。继承如此,买卖、典当也如此。所以有权势的殷户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维护宗法关系,建祠堂,上祖坟,续家谱等等,有其物质基础,不许族田买卖变更。民田的典当与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让渡,自古就有。历代官公田的封赐、配授、世袭、赠送、丈放、招垦、侵夺、抄没等等,均属此类,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间私田的典当、买卖,特别是土地兼并加剧的岁月里,盛行民田的典当、买卖。地产的典当、买卖形式,有绝卖、活卖、典当、抵押、加找、回赎等等,按一般惯例,都要办理严格规定的契据手续。
“绝卖”,为地产原主(卖主)将土地卖掉、放弃赎回权的一种卖契,即地产一次性了割。为了使该项土地买卖得以认可,法律规定地契上须写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
“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一种契约。活卖的地价要比绝卖的低。
法律规定这种形式的地契须写明“活卖准贴找回赎”字样。同时必须写明回赎的年限。如卖主到期不赎,买主则继续管业。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一经活卖或典当出去,便不易回赎,回赎的件数一般不过半数。
“典当”(俗称活典),为原业主(出典主)交出地产作为所得代价的担保品的一种契约。典当价一般相当于地价的50%至60%。原业主在未偿还借款(典当价)赎回土地以前,放弃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当与活卖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价差额和在规定年限内回赎土地的权利。不同之处,典当的回赎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届时不赎,则转为售卖,另立卖契。但已典当出去的地产,原业主不能再典当或抵押给第三者,即“一产两典”为法律所不许可;但“先典后卖”却为习惯所公认,即“拦典不拦卖”的惯例。
“抵押”则不同。抵押土地的债务人,只以地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不交出土地,但要对借款付息,债权人并不收用土地,只是债务人不能照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索取所担保的地产。当原业主(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抵押”契约即撤销。
“加找”,是指活卖或典当的原业主无力回赎时,卖主向买主收受地价差额的一种契约,将地产完全割让对方。这种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绝”。如果买主或典主不同意原业主(卖主)加找地价差额的要求,原业主可依法将地产以较高价格售与第三者,偿还从前得自第二业主的借款,所谓“当不拦卖”的惯例。法律也允许第二业主将地产转典给第三者,如果和原来典当价有差额,那么在“回赎”或“加找”时就涉及三方,加以协议解决。
“回赎”,按活卖或典当契约上规定期限进行回赎。在规定期限以前,未得买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赎。规定期限届满时,也不得拒绝原业主回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一般是允许三年后随时可以回赎。回赎时,地产如有损坏(非自然灾害的损坏),原业主可从赎金中扣除。地产如有增补改良,典主可向回赎者提出收回其投资或索取补偿金。如果回赎时,地价确有增涨,原业主应“加价回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定。还有政府与民间对于荒年迫于糊口贱价出售的绝卖地,有“皆许回赎”的惯例。
对于“回赎”制度,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专门颁发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活卖的回赎期以20年为限,典当以不过10年为限,届期不赎,则听凭买主或典主过户投税。即取消往日无限期的“回赎”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买主往往不愿“回赎”,而愿“绝卖”一次性了割,回赎制度趋向没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无地化速度之加快。土地买卖、典当活动,必须办理立契据手续。契据没有统一格式,但内容、专用名词是比较一致的。契据的内容一般载明:(1)卖地人或卖主情因需款,兹将某某处几亩几分田地凭中出卖或出典给某人,得价若干;(2)地亩坐落四至;(3)地价笔下交足不欠;(4)写明“绝卖不准回赎”或“活卖”或“典当”规定回赎期限;(5)该地以后由买主、典主或现业主管业,悉听自便,不得干涉;(6)欲后有凭,立契存照,等等。手续要求很严格,地契的数字一律是大写,末后要写上“整”,以防将来涂改伪冒的问题。办理时还必须有“中人”2人以上在场参与,“中人”多半是买卖双方的亲朋或邻居,契据上必须有卖主(原业主)和“中人”的姓名,亲笔签名画押或加盖印章。
土地买卖、地产过户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买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交割的税契手续,税契规定为卖价的3%至5%。买卖双方为了减轻契税的负担,也有隐瞒地价的做法,比如绝卖价为10oo元,分写成两张内容完全一样(各500元)的卖契,买主只用其中的一张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税契,当缴纳契银后,盖上政府的朱红钤印,一般称之为“红契”,即有法律效力,从此地产正式过户,今后由新业主承纳粮差。没盖印的契据,俗称“白契”,虽无法律保障,但在民间地产转移中也承认其效用。
第三节 农村的租佃关系
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发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发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佃农比重大,经营规模小中国自秦汉始,佃耕现象一直存在。民国以后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据1936年全国22省1120个县的调查报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0%,半佃农占24%。在地区分布上,华中华南的佃农半佃农在70%以上,而华北地区比重较低。1947年调查,佃农半佃农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上升为58%。佃农半佃农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绝大部分都是租佃5亩上下的小块土地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农经营形式,仍属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关系。
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据1934年对22省879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额租占50.7%),货币地租占21.2%,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说,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1941年对后方的12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19.1%,改为定额实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50%至75%,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40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
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1934年对11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1年3—10年10—29年永佃无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0表中反映租佃期为1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0%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0%至80%,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100%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超过地价的10%,有的高达20%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1934年对14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区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至30年,德国为20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15%至20%,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11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1—312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70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农(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ll11.租佃(亩)未详未详1412102.四场收入(元)554.2270.l241136.090.03.生产资料支出(元)80.l66.98l.623.230.04.生活资料支出(元)138.4183.9168.296.735.05.剩余劳动〔2—(3+4)〕(元)335.719.3-8.614.l25.06.剩余劳动率〔54〕(%)
242.610.5无16.671.47.地租(元)348.068.57251.840.08.收支相抵〔2-(3+4+7)〕(元)
—12.3-49.2-80.6-35.7-15.09.地租率[]72(%)
62.825.43038.l44.410.地租侵占必要劳动[754-](%)
3.735.447.936.942.911.地租剥削率[]74(%)
251.437.242.853.6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差别很大,江苏吴县为负数,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42.6%,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好有关,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为广西郁林的25.4%,最高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仅侵吞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还侵占了佃农部分必要劳动。所有地租剥削率都高于剩余劳动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达251.4%(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劳动率高,地租率、地租剥削率也高,几乎同步递增。这说明佃农提高生产力的成果,尽被地主阶级夺去了。这就是民国时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关系的主要症结。
地租率与田等产量的背离无论是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过上等田。据1930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统计: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对产额的百分比1省份报告地区上中下吉林2133.834.535.4山东848.551.855.6浙江3748.249.250.6贵州115151.754.7货币地租(钱租)也是如此。同年统计材料表明全国20省水田的钱租对地价的百分比,上等占10.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0.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这说明越是压在底层的佃农,所负担的地租率就越高,因为贫苦的佃农,往往很难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预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据1933年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全国359个县,有押租的169县,占47%,尤其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粤、贵、川、鄂、苏、浙等省流行押租的县数达60%以上,四川且超过了90%,这与这些地区佃耕比重大,佃农竞相租佃的情况是分不开的。而押租金额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于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超过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为地主预防佃农欠租的一种重要手段。
还有预租,就是佃农在租种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将地租(一般是钱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预租则保证了地主的收益。
不论押租或预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趋于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苏昆山县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05年为25.5%,1914年上升为40.9%,1924年达61.8%;宝山县刘行杨行一带预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年为15%至20%,到1932年上升为60%至70%。
还有其他超经济剥削和附加租。如:当佃户向田东承租时要摆“认东酒”,地主或管家来收租时要设“迎东酒”、“交租饭”;常年有“田信鸡”、“田信鸭”,“尝新米”、“尝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庄头制”和“租栈”等,中间人从中渔利,层层勒索;还有小亩出租、大斗收租,佃户为地主无偿挑水、抬轿、修房..甚至云南等地地主逼迫佃农参加械斗卖命,对欠租佃农拘捕拷打和强迫其妻女为奴仆等等。
山东曲阜孔府,遍布各庄的佃户,分别为鸭蛋户、扫帚户、苇子户、修路户、哭丧户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鸭蛋、扫帚、苇蓆等全由佃户无偿供给,1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88页。
孔府、孔庙、孔林之间道路保养全由修路户无偿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殡由众多的哭丧户来哭丧送丧,如此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剥削和压迫,反映佃农的人身隶属关系类似农奴。
永佃制趋向没落明清时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渐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广大贫苦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血和汗换来的。有的是佃农由于垦荒支付工本而获得;有的是交纳一笔押租金后而获得;有的是自耕农典卖土地时,只出卖土地的“田底”权,而保留了“田面”的永远耕作权;也有的是通过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认永佃权,防止地主“夺田改佃”等等。这种租佃关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较普遍地存在,约占佃耕总数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权被分割,即分为“田底”与“田面”(各地名称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买”“小买”,江苏有叫“大田”“小田”、“大业”“小业”,广东有叫“大租”“小租”、“质田”“粮田”等等,性质是一致的),佃农不仅有权长期使用土地,租额较轻;而且可以出租或典卖“田面”权。即使地主典卖田底权,亦无碍佃户的田面权,这便是所谓“换主不换佃”、“卖田不卖耕”的惯例。这说明佃农获得一部分地权,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冲击。佃权相对稳定,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
但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国后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无书面契约的永佃权“遭撤佃者,比比皆是”1。历史表明:永佃权只是一时缓解租佃关系的紧张,而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53页。
第四节 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
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小农经营形式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16省163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0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0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年22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1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0年)也不过5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1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977页。
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1单位:每市亩/市斤作物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461947秈粳稻336383351281347355339247小麦146146154153137151140138高粱165187180170190209183168小米164167161168172176166139玉米184194178176194176179171大豆145163183144130161148150油菜籽8287809088847585芝麻837976827569花生258243224250225227棉花2829302827343028烟叶159153154154147—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至1930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2。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0%)1。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0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0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1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1页。
2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6页。
1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6—778页。
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说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说,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00亩,其中600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0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120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1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个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户,户均耕地81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18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户,全部出租的10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2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发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1)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3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12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为13%左右。4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1901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1912年全国18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171家,资本总额635万多元1。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速的发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省不完全的统计,1912年有垦殖公司59家,资本286万元,到1919年达610家、资本4576万元2。其中,苏北沿海的垦1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0—73页。2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1—475页。
3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1980年再版,第196页。
1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7页。
2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341页。
殖公司发展尤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资本达2014.6万元(缺12家数),占地637.8万亩。(缺4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
据统计,1912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家,占20.5%;其他24家,占1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说来,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16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1074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0%,甚至有5个公司一点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说,它们还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发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发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小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小农经营,主要是小农租佃经营,田场狭小,“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1。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1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第五节 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
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毛泽东在1936年所说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2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1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21912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2引自《斯诺文集》第1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3。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年5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1。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2。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3。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页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1《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00页。
2《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3《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556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1,以致终于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2。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0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3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3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持目前农村秩序”1。于是,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2。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1。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2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1《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2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年版,第117、81页。1《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12页。
2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24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3。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1。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2,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3。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1.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4。要点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发行50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超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共产党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1931年11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1933年11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1928年至1931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既反蒋又反共的政治3《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页,1948年6月1日。
1《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2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页。
3《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1927年8月7日。
4《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发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1。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点,认为1924—1927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1。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中共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共产党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1935年8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18岁呈领份地,到58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2。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迷魂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1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1928年7月8日),载《革命评论》第10期。1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2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1947年4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发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1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发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2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1。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发表自己的见解。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超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14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年等等。1948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谦等99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速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年4月15日发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以上情况反映了各政治派别和各界人士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看到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路线、方针和政策1927年中国共产党举行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提出“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1。接着中共1《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59页。
1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65—467页。
1《中央委员宣言》1927年8月1日。
“八七”会议明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同时,中共中央决定在工农运动基础较好的湘、鄂、赣、粤四省发动秋收起义,“实行中央土地革命政纲”。指示湖南省委,秋收暴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动土地革命”,所以,当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队伍在井冈山地区落脚时,就高举“打土豪,分田地”的旗帜,其他武装起义队伍也相继建立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是在发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前进。井冈山根据地经过一整年的分田斗争,湘赣边界政府于1928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等等2,这个土地法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土地革命法令,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法令。但由于缺乏经验,按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苏维埃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等。
随后,各革命根据地依据1928年6—7月召开的中共“六大”的决议精神,土地革命步步深入,土地政策不断完善,出现了“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新局面。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而仅仅消灭地主阶级;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禁止土地租佃和买卖;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地主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等等。使农村根据地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产发展,粮食产量提高一二成,农民生活改善,能吃饱饭,踊跃参军支前。
但是,1931年11月,在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下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虽然也主张继续开展和深入土地革命,却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尤其是1933年夏天,在查田运动中加以强令推行,任意扩大了打击面,将大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发生了严重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1933年10月,中央正式颁发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作为科学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左”的错误得到一些纠正。直到1935年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实际上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后,土地革命斗争和其他斗争一样,才重新回到正确的路线上来。
抗日战争爆发,共产党本着团结御敌的精神,停止执行十年内战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而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团结大多数地主抗日,把发展2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3册补编,第171—173页。
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发动全面内战,公然宣布国共破裂,中共才决定实行普遍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十六条)1,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可以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最大限度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大纲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它体现了中共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关于分配土地的政策,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这些规定与十年内战前期土地革命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并有了充实和发展。后来,为了防止“平分土地”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倾向,中共中央特在大纲上加注说明:“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反对绝对平均主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发动快,声势大,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席卷整个东北、华北和华东、华中、西北等一部分解放区。到1949年上半年,使1.5亿人口的地区迅速完成和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并在国民党统治区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影响。一位美国人评论说:“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年至1950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1其实,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美国的黑奴解放、欧美以往的土地改革相比较,要广泛得多,深刻得多,彻底得多。
第一,中国的土地改革,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发动占农村90%的人口建立反封建的革命统一战线,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先从政治上打倒地主阶级,再没收地主土地和一切公共土地,分1见《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补编,第432—435页。
1[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译本,第7页。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不是“恩赐”土地,而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第二,采取“平分土地”的原则,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能够尽量更多一点满足贫苦农民(包括部分中农)的土地要求,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而且按人口平分土地,简便易行,尤在革命战争年代里,有利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消灭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支持长期的革命战争。
第三,无任何代价的分配土地和废除一切封建债务,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而且在土地改革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尽量避免和减少新的两极分化,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考虑到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上已基本结束,全国人民面临的中心工作已是生产建设,因此,将土地法大纲上关于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规定,改为保护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保存了富农经济。
到1952年9月,除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在拥有3亿以上人口的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国的土改,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交纳600亿斤以上粮食的地租。这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广大农民真正翻身作主人,使农村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有力推进了中国现代化运动,并为以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