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八旗与绿营
入关以前的八旗军
八旗军和绿营兵是清朝的正规军队。以八旗军为主,辅以绿营兵的军事制度,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兴亡,素为人们注意。
八旗军建立于入关以前。清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一年(1583)以遗甲十三副、女真三十丁起兵以后,在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八旗制度。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设立四个固山(汉语译固山为旗),各固山的旗帜分别用黄、白、红、蓝四色,每三百丁为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管辖。万历四十三年因归附日众,遂以原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将原来旗帜周围镶上一道边子,黄、白、蓝三色旗镶红边,红色旗帜镶白边,合为八旗。每三百丁编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五牛录为一甲喇,设一甲喇额真,五甲喇为一旗,设固山额真一员和两员梅勒额真,后因人丁增加,一甲喇辖有十几个牛录,牛录亦改称佐领,甲喇为参领,官名亦相应改变,固山额真称都统,梅勒额真为梅勒章京或副都统,甲喇额真称参领,牛录额真为佐领。满洲(当时称女真)蒙汉数十万人分别编入八旗各牛录。后清太宗皇太极增编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原来的八旗称满洲八旗,合共为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为八旗。
入关之前,八旗壮丁是兵民合一,“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1。他们平时耕猎牧放,战时则披甲从征。兵与丁的比例时有变化。天命三年(1618)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伐明时,每牛录有六十甲,即五丁抽一为兵。天命六年十月是三丁抽一,每牛录有兵一百名,十一月每牛录又增甲五个,变成了二丁抽一,此后仍恢复旧制,大体上是三丁抽一。皇太极执政后期,每牛录改为二百丁。汉军八旗征兵的比例要小一些,一般是五丁抽一。
努尔哈赤、皇太极根据八旗制度,从八旗壮丁中佥集了一支拥有从五六万至十一二万名兵士的八旗军队。这支军队分由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管辖。
各额真平时辖束八旗人丁,征赋佥役,战时率领佥为兵丁的旗人南征北伐,拥有很大权力,尤其是固山额真,更是官高位尊,权势赫赫。八旗固山额真多系开国元勋和宗室国戚。天命年间(1616—1626),先后担任固山额真的有十六位,其中,济尔哈朗、汤古岱、阿巴泰是英明汗努尔哈赤之子侄,阿敦、铎弼是汗之族弟,扈尔汉是汗视如亲生之养子,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四大贝勒并坐共尊。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安费扬古是著名的理政听讼之“五大臣”,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扬古利又是汗之女婿、孙女婿和妹夫。阿布泰之姐是汗之爱妻阿巴亥大福晋,他还娶了和硕公主。其余穆哈连、博尔晋、苏巴海、巴笃理四人,皆多次征战,军功卓著。皇太极执政时期,情形与此类似。
固山额真,尤其是满洲八旗固山额真,是金国——大清国的军国重臣,1《清文献通考》卷179。
权势与地位远逾于六部承政和内三院大学士。以军事而言,他们在三个方面享有很大权力。第一,议处用兵事宜,重大战争,汗常命诸贝勒与八固山额真商议。天聪三年(1629)十月,皇太极率军征明时,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议定,要求班师,岳托等贝勒赞同汗进取之议,遂“令八固山额真诣两贝勒所定议”,二位贝勒始放弃己议,大军继续前行1。
第二,出师行围,各率本旗官兵,守汛征战。天聪五年攻打明大凌河时,汗谕八旗固山额真冷格里、达尔汉、色勒、篇古、喀克笃礼、伊尔登、叶臣、和硕图等,分率本旗兵围城之一面或半面。
第三,辖领本旗官兵。举凡佥丁从征,督责兵士整备军装战马,申严军纪,察验披甲强弱,奏报兵弁征战功过,等等,皆由固山额真督责部下办理。当然,固山额真虽拥有很大权力,但他毕竟不是本旗军队之主子,不是本旗兵士的最高统帅,而只是总管本旗一切事务的最高官将,真正的一旗之主,一旗军队的最高统帅,乃是该旗之旗主贝勒及金国汗。努尔哈赤之子侄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阿济格、多铎等,经汗封授,分别拥有正红、镶红、镶蓝、正蓝、正白、正黄、镶黄旗,是该旗之主,固山额真等官将皆系本旗旗主之臣,双方有着君臣隶属关系,各旗兵士亦系该旗旗主贝勒之兵士。用兵征战大权,仍归汗及旗主贝勒掌握。
入关之前,与明朝军队将官有俸、士卒有饷不同,八旗将士没有俸银饷银。皇太极曾就此事下谕说道:“我国家地土未广,民力维艰,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势有不能”,然而“蒙天眷佑,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地土,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前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官将,俱照官职功次依次给与”1。
八旗将士的合法经济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领取赏赐。金国汗经常以征明所得人畜财帛赐与官兵。天命六年三月打下辽阳后,汗谕赐总兵官(相当于固山额真)银各二百两、布帛二百三十匹,副将(相当于梅勒额真)银一百五十两、布帛一百六十五匹,兵士各领布七匹2。第二,计丁授田。八旗将士根据所获人口及自身男丁,计丁领取田地,一丁三十亩。多年征战,使八旗将领掠夺了大量人丁,逼令充当包衣,耕种田地牧放马牛,他们借此领得数以千亩计的田地,成为大庄园主,收取大量租银粮米。第三,按职论功免除丁赋。金国人丁,须计丁上交国赋。天命八年(1623),督堂向汗报告:“一年一丁之征收官赋者,赋谷、赋银、饲军马之料,合共三两”3。汗谕规定:总兵官、固山额真额亦都屡立大功,免一百丁之国赋,二等参将免二十二丁丁赋,一等游击免十六丁丁赋,三等游击免十二丁赋,一、二、三等备御分别免十丁、八丁、六丁之赋,千总免四丁,把总免三丁,驻汗城之甲士、哨探、守门、工匠各免二丁之赋4。
努尔哈赤、皇太极皆极重视军队的操练和军纪的严明,屡颁军令,奖勇惩懦,经常举行操练,不止一次地大阅旗兵。
努尔哈赤、皇太极还以身作则,奋勇冲杀。努尔哈赤在五十五岁时总叙1《清太宗实录》卷5,页25。
1《清太宗实录》卷17,页14。
2《满文老档·太祖》卷20。
3《满文老档·太祖》卷45。
4《满文老档·太祖》卷62。
历年征战之情说:“吾自幼于千百军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几经鏖战。”1皇太极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击走明兵数千。在君汗的激励和带动下,八旗军队涌现出一大批勇冠三军、不畏强敌、能征善战、以少败众的勇将,如额亦都、费英东、安费扬古、何和礼、扬古利、冷格里、劳萨、图鲁什、叶臣、阿山、萨穆什喀、阿济格尼堪、伊尔登、吴拜、图尔格、鳌拜等,皆身经百战,屡建功勋。八旗士卒亦踊跃争先,勇猛冲杀。因此,八旗劲旅屡败强敌,所向披靡,先后大败明兵于萨尔浒、平阳桥、松山,多次入边,千里突袭,直抵北京城下,为进取中原奠定了坚实基础。
入主中原以后的八旗军顺治元年(1644)四月二十二日,清摄政王多尔衮统领满洲兵卒四万余人和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兵五万人,以及恭顺王孔有德等汉兵二万人与包衣兵、外藩蒙古兵,总共约十二万人,与大顺农民军决战于山海关,大胜,五月初二日入据北京,逐步确立起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
清皇朝以八旗军为主要军事支柱,竭力加强八旗军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确定北京八旗军制。顺治年间,北京八旗设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分别统辖骁骑(又称马甲、马兵)、护军、亲军、前锋和步兵。其后又设火器营、健锐营、内府三旗护军营、前锋营、骁骑营,以及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和三旗虎枪营,等等。
前锋、护军、骁骑、亲军、步兵,皆从八旗佐领下佥选,各朝人数时有变化。乾隆年间,共有骁骑三万四千余名、护军一万五千余名、前锋一千七百余名、步军二万一千余名、亲军一千七百余名、健锐兵二千、火器营兵六千余名、虎枪营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约九万余名。另外又专设领侍卫府,置领侍卫内大臣六员、内大臣六员,辖上三旗(正黄、镶黄、正白旗)一、二、三等满洲蒙古侍卫五百七十员、蓝翎侍卫九十员,以及四等侍卫、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汉侍卫若干员,还有亲军校、亲军一千八百余人。八旗军队总的职责是“环拱宸极”、“绥靖疆域”,即“宿卫扈从”,守卫皇宫、京城,随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对外征战。各营官兵又有各自具体职责。
就“宿卫扈从”而言,领侍卫府责任最重、地位最高,总管宫殿宿卫和巡幸扈从诸事。紫禁城内各门各宫各殿,由领侍卫内大臣调派侍卫、亲军、上三旗与内府三旗前锋、护军、骁骑宿卫。紫禁城外周围,由下五旗(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护军守卫。紫禁城外皇城以内,由满洲八旗步军守卫,皇城以外,大城以内,由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步军守卫。大城以外,即安定门、朝阳门、广渠门、永定门、西直门、东直门、右安门、广宁门、德胜门以外,由五城巡捕营之一万绿营兵守卫巡逻。
八旗骁骑营,为入关前的阿礼哈超哈营。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各设都统一员及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若干员,辖治八旗人丁和骁骑三万五千余名。八旗前锋营,设左、右翼前锋统领各一员及参领等官。八旗护军营,设护军统领八旗各一员,以及参领等官。八旗步军营设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1《武皇帝实录》卷2,页17。
营统领一员及左右翼尉、参将等官,辖领八旗步军和五城巡捕营步兵(绿营兵)三万一千余名。火器营设总统大臣六员,由王公或领侍卫内大臣、都统等兼任。上三旗虎枪营设总统一员,健锐营设总统大臣若干员,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设立驻防八旗。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装,牢固控制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从多尔衮开始,世祖、圣祖、世宗、高宗均陆续遣派八旗军在一些重要城市驻防,称之为驻防八旗。清代的驻防八旗,大体上可分为畿辅驻防、东三省驻防、各省驻防和新疆驻防四大系统。
畿辅驻防亦称直隶驻防,乾隆后期,共在良乡、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处,驻有八旗兵八千余名。东三省驻防又分为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盛京驻防八旗兵一万六千余名,总辖于盛京将军,分驻盛京、辽阳、开原等四十座城池边门。吉林驻防八旗兵九千余名,统辖于吉林将军,黑龙江驻防八旗兵和索伦达呼尔等共七千余名,辖于黑龙江将军。东三省共有驻防八旗兵三万五千余名。
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广东、湖北、陕西、甘肃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后期有驻防八旗兵四万五千余名,分由各城所设将军或副都统管辖。如江宁驻防将军辖八旗兵三千余名,京口驻防副都统辖一千三百余名。新疆驻防旗兵,又称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统一准部、回部后设置的,共有兵士一万五千余名,统辖于伊犁将军。
第三,发给将弁俸禄和士卒月饷。入主中原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样,以掠夺人畜财帛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国赋数千万两,也有能力仿照明制发放饷银,故从顺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继制定八旗官俸、兵饷制度。顺治十年定制,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八旗都统、外省驻防将军,岁给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余官依次减给。除正俸外,还有“养廉银”。雍、乾时规定,都统每年养廉银二百四十两。驻防将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龙江三处驻防将军岁领养廉银二千两,福州将军、杭州将军一千六百两。清初将领还计丁受田,凭藉多次征战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领数以万亩计的田地,像费英东家,除畿辅、盛京大量庄园外,仅辽宁省广宁等处牧马厂地,就有垦熟田地四千余亩。
八旗兵士的饷银,时有增减,康熙中年定制:京师八旗前锋、亲军、护军,月给饷银四两,骁骑三两,皆每岁支米二十四石。步军月饷一两五钱,岁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计丁受田,一丁三十亩。
八旗将领士卒的俸饷,比诸前代各朝数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锋、护军、亲军每年可领饷银四十八两、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监丞、七品父母官知县的俸银禄米还略多一点。这是清帝之“满洲根本”国策的体现之一,对维持八旗军队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编佐领,确保兵源。满洲男丁本来就少,顺治五年因连年出征,伤亡较多,已比入关前减少了数千丁,只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减少十分之一,仅有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汉军八旗男丁,也不足十万,无法肩负“拱卫宸极,绥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发生“三藩之乱”,兵丁又大量伤亡,问题更为严重。为了维护“满洲根本”,“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国策,清帝采取了三条措施,竭力增加满洲八旗人丁和佐领,以确保八旗军的兵源。一系尽力扩大“新满洲”编制,将黑龙江索伦、达呼尔等部落成员,迁入盛京、北京,编入满洲八旗,仅康熙十三年便增编了四十个“新满洲佐领”。二是将包衣佐领或者佐领下余丁,改编为满洲八旗的旗分佐领。例如,镶黄旗满洲第五参领之第十四佐领,系将包衣佐领哈达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拨出,编立而成,镶白旗满洲第二参领之第十二佐领,原系清初肃亲王豪格的包衣佐领,现改为旗分佐领。第三,允许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为“另户”,登记入册,继续做其原来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属于家主名下,不能单独立户列为八旗正身壮丁,不能披甲当兵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养、过继汉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许汉民之子随母改嫁入旗,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册档。但是,岁月流逝,日积月累,许多包衣及原系汉民过继与旗人之养子、随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册档,充当前锋、护军、骁骑,少数人还成为文武官员,仅乾隆元年查出正红、镶红二旗汉军中上述三种人冒充为正身旗人的官员兵丁,就多达二千七百余人。清政府将他们载入八旗“另户”册内,许其继续披甲为官。雍正时还因征准需要,佥选二千名八旗包衣从征,允其凯旋之日,“俱准为另户”。通过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八旗的佐领和人丁增加了许多,康熙年间增编满洲佐领三百五十六个,蒙古佐领七十六个,汉军佐领五十五个。康熙六十年,满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万四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增加了两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千余丁,也增加了两倍,包括汉军、包衣,八旗男丁总数为六十九万六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将近增加一倍。1这对确保八旗军队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军威及其战斗力的逐渐削弱以满洲八旗为核心的八旗军,虽然只有十万丁左右,但他们在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的调遣下,在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等十几位大将军的统率下,由几十万绿营官兵辅助,屡经鏖战,终于在顺治十六年统一了全国,确立了清皇朝的统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期间,由于开始任用的顺承郡王勒尔谨、简亲王喇布、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几位大将军及镇南将军觉罗舒恕等昏庸怯懦、惧敌畏战,八旗将士士气低落,连连受挫,统兵数万的大帅喇布,屡败于仅有四千之兵的敌将高大节,致州县连陷,“四方骚动”,形势危急。玄烨果断决策,削去贻误军机之喇布等五位大将军王贝勒之爵,擢任能臣图海、赖塔为大将军,任用穆占等勇将,激励士卒,又重用绿营将领,调度有方,使战局迅速改观,八旗军再显雄威,于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乱。
玄烨又三征准噶尔汗噶尔丹,先后授皇兄裕亲王福全、三等伯费扬古为大将军,调动八旗士卒近十万名,辅以绿营和外藩蒙古军,大败准军,噶尔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胁,拓疆二万余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封王爵,遣宗室延信为平逆将军、满将噶尔弼为定西将军,统领八旗兵绿营兵和青海蒙古兵二万余名,进入西藏,驱走准噶尔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军,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纳入清朝版图。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领八旗兵三千,两次击败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迫使俄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以八旗军为主力的清军,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卫1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见《历史档案》1983年2期。神圣领土的系列大战中,建立了丰功伟绩,军威远扬。
雍正朝的八旗军,境况不佳。开国已久,人习安逸,将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帅非人,误任开国元勋费英东之曾孙、仅有匹夫之勇轻举妄动的三等公、领侍卫内大臣、尚书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统领以八旗兵为主的北路军三万余名进攻准噶尔,又另任汉将三等公岳钟琪统领以绿营兵为主的西路军三万余名前往。傅尔丹于雍正九年六月,听信准部伪降之将谎言,率兵一万(半系满兵,另为外藩蒙古兵、索伦兵)轻骑追袭,于和通泊遭二万余名准兵伏击,大败,副将军、参赞大臣、前锋统领十余员大臣阵亡,士卒大半被斩杀或俘虏,只剩下二千余名残兵败将退回大营。这是七十余年以来清军的一次大惨败,表明了八旗军的战斗力已经大大削弱。
弘历继位以后,整饬戎务,岁岁秋狝,组建健锐营,擢用能臣勇士,贬斥懦将庸帅。开国元勋额亦都、费英东等人后裔达尔党阿、哈达哈、哈宁哈、策楞,均以勋旧子孙袭爵专阃,担任将军、副将军、参赞大臣,又皆以贻误军机,分别被削爵革职处死。黑龙江满兵五岱、索伦马甲海兰察,骁勇善战,屡立军功,均被编入北京满洲旗,海兰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领侍卫内大臣、参赞大臣,五岱及乌什哈达、哲森保等一大批东北、北京旗兵或索伦马甲(后皆入满洲旗)皆因军功卓著而分别担任一等侍卫、副都统和都统等职。
乾隆帝又勇于进取,受挫不惊,百折不挠,纠错再战,先后擢用有大帅之才的阿桂和勇将兆惠、福康安为定西将军、定边将军、大将军,以八旗军为主力,二征金川,两征准部,平定回疆,彻底消除了准噶尔对西北的威胁,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区,拓疆二万余里,统一和建设了新疆。他又两征廓尔喀,驱逐了侵占藏区的廓尔喀军,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隶中央。八旗军为最后奠定中国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然而,兵难长勇,乾隆后期,八旗军的战斗力已大为削弱。征廓之战中,主要依靠海兰察带领的一百余员御前巴图鲁侍卫章京奋勇作战,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伦兵、达尔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绿营,并未征调北京八旗和驻防八旗军。在嘉庆年间历时九年的平定白莲教起义中,京旗和西安等处驻防旗兵柔弱怯战,未能起到主力军作用,只是一些满洲将领和东北满兵索伦兵,尚在转战五省,奋勇冲杀。此后,八旗军更不断衰弱,在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八国联军侵华等等战争中,均衰弱怯战,未能尽到保卫朝廷抵御外侮的责任,成为无用之兵,最后于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后,全部解散为民。
绿营兵的建立、发展和衰亡绿营兵主要是汉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因其使用的旗帜是绿旗,故叫绿旗兵或绿营兵,有时简称为绿营或绿旗。
顺治时,由于满洲男丁太少,八旗军也不多,为了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摄政王多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陆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发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发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1。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国军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1863)起,陆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1《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 刑法制度
大清律例的制订
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1,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2。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3。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4。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1,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2。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1《清世祖实录》卷10。
2《清世祖实录》卷14。
3《清世祖实录》卷31。
4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1《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2《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3,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1。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2。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3。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4。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5。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3《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1《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8。
4《清仁宗实录》卷358。
5《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6。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1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发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发”2。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3。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发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发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4。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5。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㸬牛6二、犙牛7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1。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发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2。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3。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6《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1《满文老档·太祖》卷69。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3《清高宗实录》卷66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5《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6㸬牛,为二岁之牛。
7犙牛,为三岁之牛。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4。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5。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1。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首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2。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3;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2《西藏志·刑法》。
3《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1《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2。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3。《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三十两杖八十徒一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实绞监候一百二十两五百两官吏受财(有禄人)不枉法赃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九十徒二年半实绞监候坐赃致罪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1。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2《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0。
1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1。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1。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理案件,草拟判稿。此级审判权限,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并审理上级批发的案件,于杀人等要案,须加勘验,呈报上司。第二级审判机关为府(直隶州、厅)。府正印官为裁判官,判决县自理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复审上解的徒罪案件,裁决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上司发交的案件,但在亲辖的地方,府则为第一级审判机关。第三级审判机关为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裁判官,掌管复审并申报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审理发交的案件等。第四级审判机关为总督、巡抚,是地方刑名的总汇。督、抚批结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负责有关人命的徒罪及军、流罪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定拟后具题并咨部,审理刑部移咨案件和钦命案件并咨复和奏报。总督、巡抚的裁判事务,独立的巡抚与总督略同,受总督管辖之巡抚或并置总督与巡抚之省,审判事务的上奏,须总督与巡抚会奏。第五级审判机关为刑部,是全国刑名的总汇。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书稿,然后经尚书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议而决,称为堂议。刑部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并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审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结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及步军统领审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与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长官)等会审。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会审,称为会小法。狱成之后,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携同属员赴刑部,同刑部尚书(或侍郎)等会审,称为会大法。定谳之后,会稿题奏。旨定绞或斩立决,执刑。绞或斩监候,京师列入朝审,直省则入秋审。
秋审和朝审是复核监候死罪犯的最高会审。秋审是复核各省监候死罪犯的会审,因审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会勘,审拟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具题咨部。刑部将原案贴黄及法司勘语并督抚勘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备阅。八月内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无异议,会同将原拟具题,有异议,则奏上听裁。经御笔勾决者,咨文直省,将死刑情实人犯于霜降日后、冬至日前正法。朝审是复核刑部监候死罪犯的会审。朝审与秋审的组织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会审时,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由吏朗读其罪状及定拟节略,后再核审。朝审和秋审组织周密,可以减少死刑案件的失误,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审和秋审的最高审判权,特别是死刑案件,经朝审和秋审后,由其勾决正法。
清代的特别审判机关,主要有特殊行政区域的审判机关和对特殊身份人的审判机关。前者如京师和盛京。在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诉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审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在京大小官员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在盛京,“盛京向例,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1。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理,旗民交涉命盗重案及军、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审拟解部,死罪报部秋审。后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审判机关,源自入关前后金社会、军事和法律基本单位的牛录,牛录额真(佐领)有初级审判权。天聪五年谕令,牛录额真(佐领)有权审结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2。入关后,旗人的审判机关更臻完备,京师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将军审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驻防旗人案件,由将军和副都统审理,笞、杖等罪移旗发落,流罪以上案件呈报审结。八旗的民事、地亩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刑讯案件,则须合同刑部进行。
民族案件的审判,蒙古人案件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承审,不决再报盟长审理,仍不决复报理藩院定案。罪至发遣人犯,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61。
2《清太宗实录》卷9。
人犯死罪,刑部审后会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库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该旗扎萨克等办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拟具题。苗人案件由“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道厅”,再由“两厅会同土官审明发落”1。重大案件依定例审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审判程序,均与汉人有所不同,不另叙述。
清代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笞、杖用小竹板,顺治时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为等次,折板而有零数则除削。所以笞、杖二十为五板,三十为十板,四十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为二十板,迄一百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差),并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为差),并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绞与斩。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主刑又称正刑,其外的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为随时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从刑,如籍没家产,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于身体、生命,是为真刑,罪人以财物或官爵赎代真刑,是为赎刑。清代赎刑有四,即纳赎、收赎,例赎、损赎。雍正三年,定《纳赎诸例图》,列五刑赎银数目。刑部设赎罪处,专司犯人赎缓之事。
清代的监狱与明代的监狱相同,狱中多监禁未决的犯人。犯人定罪后,笞、杖刑罚,折责后释放,徒、流、军、遣,定罪后发配。监禁较久的为绞、斩监候犯。监狱分为内监,系禁死囚,外监,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监,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监内锁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还有特殊监狱,即旗人有高墙拘禁之制。乾隆以后,逐渐废除。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