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五章赋役制度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第一节三国赋役制度

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1。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2。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1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2;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3。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4。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1《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2《晋书·食货志》。

1《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2《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3《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4《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1。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2。此即任峻所谓“分田”。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3。

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有的官田上。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

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此种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4。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

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1。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2。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3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1《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2《晋书·慕容皝载记》。

3《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4《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1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2《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3《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1。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2。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3。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4。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5。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6。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1。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2。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3。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4。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5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12《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3《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4《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5《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6《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1《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23《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4《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5《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6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7。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1。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2,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3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4。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5;“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6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7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8。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9。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10。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6《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7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1《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2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3《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4《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5《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6《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7《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8《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9《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10《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第二节西晋赋役制度

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1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2。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3,是一个卓见。

1《晋书·地理志上》。

2《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3《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1,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2。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3,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4。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5。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1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1《晋书·惠帝纪》。

2《晋书·食货志》。

3《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4《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5《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1《晋书·刘颂传》。

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1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2,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1《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2《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第三节十六国赋役制度

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税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在李雄时,制定了赋役制度。“其赋男丁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因而出现了“百姓富实,闾门不闭,无相侵盗”的好局面3。对“男丁岁输谷三斛”,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丁税;一种认为“男丁”系指丁男之户而言,岁输谷三斛是户税。按西晋之法,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三斛应是一个平均定额。无论哪种解释,都以为成国赋税,承自西晋,只是量上有所减轻。

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1。

汉国与前赵无赋役之制,后赵石勒在称王之前,“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2。这里明言租二斛是户税。认为西晋祖四斛是户税的,说石勒此制承自西晋,非首创。又按西晋九品相通之例,赀二匹、租二斛应为平均定额。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他们有“兵贯”。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发卒”3。“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役调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发卒之言。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发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发卒之制。三五发卒对后世役法影响很大。

士族是“兼复之家”,这是西晋之法。

前燕慕容皝迁都龙城之后,颁布了赋税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这说明当时已有常赋。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因封裕进言,改变为悉罢苑囿“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1。3《晋书·李雄载记》。

1《晋书·李寿载记》。

2《晋书·石勒载记上》。

3《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发卒”注:“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1《晋书·慕容皝载记》。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这就在郡县常赋之外,出现了一种类似曹魏屯田剥削方式的赋税制度。

慕容儁迁都于邺,进入中原,未再实行乐取官牛垦官田的魏晋旧法。在税役上,慕容儁曾“宽常赋”2,然而“赋法靡恒”3,征收并无常额。役法也无一定的标准,申绍谓为“役之非道”。郡县守、宰在征税起役之时,又“无不舍越殷强,首先贫弱”,以至“行留俱窘,资赡无所,人怀嗟怨,遂致奔亡”4。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实行“三五占兵”之法5。这与石虎所行三五发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谓“军封”。悦绾曾向慕容进言:“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采纳了悦绾的意见,由悦绾定制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6。这说明前燕的官吏和他们所荫庇的人户,也是不交税、不服役的。军封助长了隐附之风,罢军封,免营户,利于检括逃避税役的隐附之户。

前秦的赋役,从现有材料来看,体现了轻摇薄赋的特点。苻健曾“与百姓约法三章,薄赋卑宫”1。苻坚即位之初,“偃甲息兵,与境内休息”。并能注意减免田租。一次从龙门还长安,曾“丐所过田租之半”。苻坚的目的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灭燕之前,前秦境内已经是“田畴修辟,帑藏充盈”。灭燕后,苻坚继续推行了轻摇薄赋的政策。在役法上,“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复魏晋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税役,这是晋法。使役有常闻是说不任意征发徭役,以免影响生产。苻坚曾以关中水旱不时,“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这样的工程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隶去进行,很能说明苻坚的使农民役有常闻的政策,得到了实行。因为僮隶本来是不服官役的。我们还可看到:苻坚对于被征服的代人,“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对于新附的涼州,“复租赋一年”2。三五取丁,沿自后赵、前燕的三五发卒、三五占兵,苻坚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对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发。有这样的制度比没有要好。江左也采用这种制度。但苻坚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战以后出现的国家,在赋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从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国家都有赋役制度,而且有的国家赋役还较轻,并非徒知掠夺。

后燕慕容垂时,慕容农为幽州牧,“法制宽简,清刑狱,省赋役。劝农桑,居民富赡,四方流民至者数万”1。这说明后燕不仅有赋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还能省赋轻徭。慕容宝时,曾经“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2《晋书·慕容儁载记》。

3《晋书·慕容载记》。

4《晋书·慕容载记》。

5《晋书·慕容儁载记》。

6《晋书·慕容载记》。

1《晋书·苻健载记》。

2上引均见《晋书·苻坚载记上》。

1《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三《后燕录二》。

县”。这是为了增加课户。又曾“定士族旧籍”。2这是为了区分士庶,按晋法免除士族的税役。

南燕慕容德之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是士族则因为是兼复之家,与之合户共籍的百室千丁,都无须交税服役。是庶民也因为在西晋以来的户税制度下,户无论大小,只须出一户之税,即使定为上上等户,也难增加多少税收。故慕容德用韩■“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正其编贯”。3这说明南燕不仅有课役,而且曾经采取措施,解决荫冒逃避课役的问题。慕容超的时候,课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绥曾说慕容超“信用奸臣,诛戮贤良。赋敛繁多,事役殷苦”4。这是南燕致败之由。

北燕冯跋以“自顷多故,事难相寻,赋役繁苦,百姓因穷”,为政“务从简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赋,堕农者戮之,力田者褒赏”5。一时政治颇有起色。北燕仍是一个胡汉合组的政权,只不过以汉人为首而已。北燕存在时间不长,可冯跋乃是历史上轻徭薄赋的统治者之一。

羌人在东汉时还很落后,但后秦却是一个汉化的政权。在赋役制度上,后秦一开始便有田租,姚兴时,一次“租入者五十余万”1。而姚兴尚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他认为“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损有余以裨不足”。2山林有税,在魏晋时期,只见于后秦。

后秦姚苌曾经规定:“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3这是有关兵、吏之家的免税免役的规定。东晋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赋役的豁免,也只见于后秦。

河右诸凉赋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后凉吕光“崇宽简之政”,末年政衰,“权臣擅命,刑罚失中,人不堪役”4。继起的北凉沮渠蒙逊,很注意轻徭省赋。他曾下书“蠲省百徭,专攻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母车氏病重,在下书反躬自问中,他提到“赋役繁重,时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书反躬自问中,提到“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5在河右诸凉中,北凉最注意赋役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收有北凉征发役作和有关兵役的文书,还有若干份名籍,证明北凉存在徭役的征发。文书中还可看到北凉有酒吏、仓吏、藏吏、财帛吏。以之与后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国时期同样存在吏与吏户。

西凉李暠世为西州右姓。《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载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户籍残卷,记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龄,与晋制略同。《晋书·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记后主李歆时,“人力凋残,百姓愁悴”,氾称要求“罢宫室2《晋书·慕容宝载记》。

3《晋书·慕容德载记》。

4《晋书·慕容超载记》。

5《晋书·冯跋载记》。

1《晋书·姚兴载记上》。

2《晋书·姚兴载记下》。

3《晋书·姚苌载记》。

4《晋书·吕光载记》。

5《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可知西凉末年税役很重。

十六国中落后的只是夏国。赫连勃勃在晋安帝义熙二年称天王、大单于,官属中没有用一个汉人。他未颁布赋役制度,战争供给所采取的是“我则游食自若”的办法。但也要看到赫连勃勃后来的变化,岭北夷夏降附者数万人,他“拜置守宰以抚之”1,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1《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第四节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2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1。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2《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1《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1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1,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2。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1《晋书·成帝纪》。

12《宋书·武帝纪中》。

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1,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2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1。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2。百姓是既1《晋书·刘超传》。

2《晋书·孝武帝纪》。

1《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2《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33《隋书·食货志》。

第五节南朝赋役制度

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1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2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3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4,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1。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2。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3,也是调钱。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4,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1《宋书·周朗传》。

2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3《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4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1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2《南齐书·武帝纪》。

3《南齐书·明帝纪》。

4见《隋书·食货志》。

能再责成租民办理。《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首”。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发。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发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1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2,但后来又有“三调”3。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4。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5。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6。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1。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2。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3,遂成民病。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4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1《通典》卷一六引。

2《梁书·良吏传序》。

3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4《魏书·甄琛传》。

5《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6见《隋书·食货志》。

1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2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3《南齐书·顾宪之传》。

4《隋书·食货志》。

所以输直无怨”5。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6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7。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8。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1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2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这是役龄。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发的方式为三五发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3。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4。三五发丁,在宋、齐是定制。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5。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6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1。或说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2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3。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5《南齐书·顾宪之传》。

6《南史·思倖传·沈客卿》。

7《南史·垣闳传》。

8《隋书·食货志》。

1《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2《宋书·王弘传》。

3《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4《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5《南齐书·顾宪之传》。

6《南史·萧惠开传》。

12《南史·张融传》。

3《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4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5,就可以“百役不及”6。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7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1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2。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发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陈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

4《南齐书·虞玩之传》。

5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到: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则,很难冒充。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否则,也很难冒充。6《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7《南齐书·虞玩之传》。

1《南齐书·明帝纪》。

2《梁书·贺琛传》。

第六节北朝赋役制度

北朝的赋役成为制度当自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设置八部大夫,功课农耕,量校收入开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国首领与“以拟八座”,即尚书八座的双重身分。3《魏书·官氏志》称天兴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资治通鉴》谓“令八部大夫主之”4。《资治通鉴》加“八部”两字,意义更明确了。八部或八国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八国良家”的首脑。5而八国良家“同为编民”1,既是直隶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内八国的特殊成员,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样,受八部大夫管辖的普通编户,北魏的赋法对八国良家与郡县编户同样适用。这是探讨北魏税制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

《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谓“先是”,即魏初以来。“天下户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了晋朝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常赋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与三长之制,从此按籍而征之税立,而九品差调之法废。

《文献通考》载:在均田法下,国家对受田的农民“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2。这个看法是对的。《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之后,“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超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1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3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4《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5《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分,“总理万机”(《宫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首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1《魏书·官氏志》。

2《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1《魏书·李冲传》。

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2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3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4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5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发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1。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2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3,每人一钱4。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5。道武帝天赐三年(406)六月,尝“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漫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6。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7。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2《隋书·食货志》。

3《魏书·食货志》。

4《隋书·食货志》。

5《魏书·甄琛传》。

123《隋书·食货志》。

4《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5《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6《魏书·太祖纪》。

7《魏书·食货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1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2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3。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4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发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1。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发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2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字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3。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4。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5。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1《魏书·食货志》。

23山本达郎:《敦煌发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卷第2号,1954年。4《隋书·食货志》。

1《魏书·世宗纪》。

2《魏书·孝静帝纪》。

3《隋书·食货志》。

4《隋书·食货志》。

5《隋书·食货志》。

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6,而且还有“兵贯”7,父子相袭为兵8。这又与府户无异。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1,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2。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3,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彼沙陇。”4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衡发”。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5。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1,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发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2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发吏役,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3。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4。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56见《魏书·刘昞传》。

7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8《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1见《魏书·高聪传》。

2见《魏书·释老志》。

3《魏书·广阳王深传》。

4《魏书·明帝纪》。

5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1《隋书·刑罚志》。

2《魏书·高祖纪》。

3《魏书·元劭传》。

4《北史·李彪传》。

5《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6。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7。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6《隋书·刑罚志》。

7《魏书·高祖纪下》。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