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户口数的历史记载
本节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时期的户口数,仅是一般民户在国家户籍上登记而见于历史记载的户口数。由于当时有许多人不向国家登记户口,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也不编入一般民户的户籍,所以一般来说,国家户籍上的户口数要少于或远远少于实际所有的户口数。
由于战乱影响,三国时期户口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
关于蜀的户口,史籍中有两个数字。《晋书·地理志·总序》称:章武元年(221)“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时隔四十二年,至景耀六年(263)蜀亡时,刘禅向邓艾所上之士民簿,仅有“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1。增加的户口数微乎其微。
吴的户口,《晋志·总序》称:“孙权赤乌五年(242),亦取中州嘉号封建诸王。其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载王濬灭吴时(280),吴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以上两组户口统计数字大致相同,仅口数一作“二百四十万”,一作“二百三十万”。这不能不使人怀疑,这两组数字都是出自一个来源,因转录或版刻有误,所以才出现这点差别。大概吴自赤乌五年以后,再没有进行过户口统计工作,所以王濬在灭吴时所得的户口数,仍然是三十八年前,即赤乌五年的统计数字。另据《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皇甫谧以为“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朱照日所提供的这个数字以及皇甫谧的推断恐与事实有违,皇甫谧在世的时间为215—282年,他所撰《帝王世纪》当在西晋平吴之前,时北人对吴的户口数字尚茫无所知,朱照日谓“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大约得自讹传,所以距离事实甚远;皇甫谧据此推断吴之人口“不能多蜀”,当然也只能是错误的。总之,吴的户口虽有以上三种记载,但其中一种属完全错误,另两种实为一种,即赤乌五年所统计。
关于曹魏的户口,《帝王世纪》中有一条记载:“景元四年(263),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所载与此略同,仅口数作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八十一。减去蜀亡时的户口数,《通典》的计算是:“魏氏唯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据上述统计,魏、蜀、吴三国户口的总数是:户一百四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三1,口七百六十七万二千八百八十一(不包括兵、吏,吴口数按二百三十万计)。《晋志·总序》载东汉的最高户口数是:户一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三国的户、口数都仅相当于东汉最高户、口数的七分之一弱。
1《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1《通典》统计三国的总户数是“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三”,东吴的户数《通典》按五十三万计,技五十二万三千计,尾数“四百二十三”,《通典”误作“四百三十三”,所以与我们统计的数字有不同。西晋的户口数,《晋志》载太康元年(280)“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隋书·地理志·总序》作“大抵编户二百六十余万”,较前者多二十万户左右。即使以《晋志》的数字与我们前面统计的三国户口总数相比,户多近一百万,口多近八百五十万。由于这时吴刚并于晋,故这些增加的人口主要应是在原魏、蜀境内。魏、蜀的户口是魏灭蜀那年的统计数字,距离太康元年仅十七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能增加户近一百万、口八百多万,是十分可观的。这大概是由于下述原因所造成:第一,西晋初年形势安定,政治比较清明,这有利于人口的增殖。第二,在赋役较轻的情况下,可能使一部分流民、隐户重新编入国家的户籍。第三,西晋初年统治者比较注意抑制大族的势力,如司马炎曾诏禁募客,不准“私相置名”,这对防止国家编户的丧失起一定的作用。
在《三国志·陈群传》裴注中也保留有一条西晋的户口资料:“按《晋太康三年地记》,晋户有三百七十七万,吴、蜀不能居半。”拿这条资料与《晋志》所载太康元年的户数相比,仅仅过了两年,西晋的户数就激增一百三十多万户,超过太康元年的户数一半有余。这显然不能归因于人口的自然增殖,而是与太康元年开始推行的占田令有直接关系。因为既要在全国范围推行占田制,就必然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户口、财产登记工作,编制新的户籍,脱离户籍的人为了取得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就必须得重新向国家登记户口。再,魏晋时期封建依附关系有很大发展,门阀大族既占有不少合法的荫户,也占有数量更多的非法隐户,如在颁布占田制的前几年,中山王司马陆就曾占有簿籍不挂的隐户和冒牌荫户七百多户1。西晋占田令中规定品官荫户的数额为一至十五户,这是比较低的,推行这种荫户制,可以把官员大族拥有的一部分依附农民转变成国家的编户。太康三年国家编户的激增,主要应是这次与推行占田制联系在一起的检括户口、整理户籍的结果。太康三年国家有三百七十七万户,如每户平均以五口计,则那时国家控制的人口大约可达到一千八百八十五万人左右。
东晋南朝时期,仅宋、陈在史籍中有具体的户口数字。《通典》载宋大明八年(464)的户口数是: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而《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八年末载宋有“户九十四万有奇”。《宋书·州郡志》未载大明八年的户口总数字,仅有各州郡户口的分计数字。据此,梁方仲统计宋大明八年的户数为九十万一千七百六十九,口数为五百一十七万四千零七十四2。总之,大明八年的户数当不足百万,口数在五百万左右。东晋末刘毅称:“今江左区区,户不盈数十万,地不逾数千里”3;《宋书》卷九《良吏传·序》称:“以区区江东,地方不至数千里,户不盈百万”;齐初崔祖思也说:“今户不能百万”4。可见东晋、宋、齐的户数都不足百万。《梁书》卷三《武帝纪》末:“征赋所及之乡,文轨傍通之地,南超万里,西拓五千。其中瑰财重宝,千夫百族,莫不充牣王府,蹶角阙庭。三四十年,斯为盛矣。自魏晋以降,未或有焉。”大概在梁朝全盛时的户数可能会超过百万。但由于侯景之乱,“台城沦陷,坟籍散逸,注记无遗,郡县户口,不1《晋书·高阳王■传》。
2《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8页。
3《晋书·刘毅传》。
4《南史·崔祖思传》。
能详究”1。
在东晋南朝中,陈的疆域最小,“西亡蜀汉,北丧淮肥”,大体上同三国吴差不多。在东晋南朝五个朝代中,陈的人口最少,《隋志·总序》称陈仅有“户六十万”。《通典·历代盛衰户口》也称:“宣帝勤恤人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可见杜佑认为陈有户六十万是在宣帝时。至陈后主亡国时(589),仅剩“户五十万,口二百万”2。它控制的人口竟比东吴还要少一些。
十六国时期,北方割据混战,干戈相寻,在史籍中留下户口统计数字的仅有前燕、翟魏与西燕三国。《晋书·苻坚载记》上称:前秦灭前燕后,“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统治的区域,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是古代人口密集的地区。翟魏和西燕都是小国,它们的户数见《晋书·慕容垂载记》:翟魏都滑台,灭亡时有七郡、户三万八千;西燕部长子,灭亡时有八郡、户七万六千八百。北魏统一北方以后,推行均田制度,社会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人口有较大的增长。但因北魏末尔朱荣之乱,“官司文簿,散弃者多,往时编户,全无追访”;魏收仅笼统地指出:“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1。杜佑据此作出推断:“今云倍而余者,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2。那时北魏的人口大约在三千万以上。尔朱之乱以后,据《通典》记载,北魏有“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3。
北魏分裂以后,东魏、北齐据有中原富庶地区,故人口众多。梁方仲根据《魏书·地形志》统计,东魏在武定年间(543—550年)有户二百万左右,口七百六十万左右4。《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北齐灭亡时(577)的户口数为: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六。《隋志·总序》户数作“三百三万”而略去尾数,未载口数。《通典》户数作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数作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口数尾数与《周书》略异,户数前面的大数同《隋志》,尾数同《周书》。《资治通鉴》卷一七三太建九年仅举北齐的户数为三百三万二千五百。十分明显,杜佑和司马光认为《周书》的“户三百三十万”,其中“十”字为衍误。
西魏、北周占有关陇,大部分地区比较荒凉,后虽夺取南朝的益州及荆州之一部,但人口仍远比东魏、北齐稀少。《通典》载北周“大象中(579—580年)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按,大象年间北周已统一北齐,但它的人口反较北齐原有的人口少一千多万。这是为什么?岑仲勉认为:“《通典》所记大象中户口,系指北周原有区域而言,不包灭齐之数。”1这个看法十分正确。
1《隋书·地理志·总序》。
2《北史·陈本纪》上。
1《魏书·地形志》上。
23《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哀户口》。
4《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7页。
1岑仲勉《隋唐史》第7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又,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户口数的资料,梁方仲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收集相当齐全,并有不少精辟考辨,本节吸收其中研究成果。
第二节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2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1。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2,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陈诜的户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首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2《晋书·刘卞传》。
1《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2《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龄。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而籍年已满”1;齐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2;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3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
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4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5。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1。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2。“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3。“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4,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5,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6。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7。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1《宋书·何之平传》。
2《南齐书·张岱传》。
34《南齐书·虞玩之传》。
5《梁书·邓元起传》。
1《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2《宋书·武帝纪》下。
3《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4《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5《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6《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7《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8,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1。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2。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0113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1。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8《南齐书·王僧虔传》。
1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2《隋书·食货志》。
1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
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2。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2《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6页。
第四节资簿
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1;“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2。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3。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4。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此所谓“公格”,也许就是指资簿吧。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1《宋书·周朗传》。
2《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3《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4《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
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1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1;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2。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3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4。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1《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页。
1《晋书·食货志》。
2《隋书·食货志》。
3《晋书·石勒载记》上。
4《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
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这种“计帐户籍”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幸好敦煌发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1。文书分为a、b两类:a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类大体是以a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a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a类文书,首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a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类文书首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现存的建初1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卷。第2、3号。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期。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
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1。“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2。为什么叫营户?就南朝史来看,这和士兵“妻子营居”3、家属“便付营押领”4,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5。《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6。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60)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1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2《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1《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2“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3《宋书·何承天传》。
4《宋书·武帝纪》下。
5《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6《隋书·高祖纪》下。
1《魏书·释老志》。
2《南史·郭祖深传》。
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两种人,后逐渐混淆而难以分清,此处所说的“部曲”也应包括着佃客。“共居”即共籍;奴与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从诏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后身分仍为奴(大统年间的计帐户籍即如此),经放免后才能上升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历史上“杂户”一词,主要指隶户、伎作户、绫罗户、屯田户、牧子户等,他们在身分上都是高于奴隶、低于自由人的国家农奴。
隶户来自俘虏和罪犯,他们有一部分被皇帝赐给达官贵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国家的隶户和奴隶归都官尚书统一掌握,自立户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这里的“工乐杂户”,应是指隶户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乐户者。古代的奴隶皆“著之丹书”,北朝与奴隶近似的官府的隶户,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隶,他们的户籍用赤纸即本此意。
伎作户指各类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民户,北朝政府对他们控制很严。
北魏太武帝曾严禁官员、地主私养百工伎巧,下令:“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1。北齐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遭到禁锢2。这说明伎作户不属地方,亦为受官府直接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关于北魏的绫罗户,在《魏书·食货志》及卷九四《仇洛齐传》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仇洛齐传》称:“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可见绫罗户也是一个不属郡县守宰,而由杂营户帅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议“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3,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应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阳等地设置有许多国营牧场,在这些牧场为国家放牧的称牧子户,他们的户籍应隶属于管理牧场的官暑。北齐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诏说:“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4。这道诏书可能执行不彻底,所以在天统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诏说:“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1《魏书·世祖纪》下。
2《北齐书·毕义云传》。
3《魏书·李彪传》。
4《北齐书·文宣纪》。
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1。可见伎作、屯田、牧子等杂户皆隶于寺署,放免后才可为郡县编户。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扩大时期,各个阶级、阶层都在发生激烈的变动。其中,情况最复杂的莫过于封建依附这个阶层了。它包含多种职业、多种名称的人,这些人的处境虽大致一样,但并不完全相同。如两晋南朝的百工户和吏户,其身分相当于北朝的杂户,但他们是编于黄籍(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门第、身分)呢,还是另有特殊户籍?现在还不太清楚。1《北齐书·后主纪》。
2以上所述隶户、伎作户、屯田户、牧子户,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第八节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有复除权的官贵、士族以外,还有很多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这些人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籍注不实之人。这一类人多通过在户籍上谎报年龄、诈注疾病、妄报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规避赋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险,但冒充士族必须得贿赂官员,对籍注进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所以,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属于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其他籍注不实之人则多为不堪赋役剥削的自耕农。
二、脱离户籍之人。这一类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大族、受大族剥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于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还有较多的自由。另一种是虽脱离户籍、但仍保留独立身分的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破产的自耕农变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陈书·褚玠传》称:山阴“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这些隐没的“全丁大户”,大部分应是地主。在战乱和政治昏暗时期,这类脱离户籍之人数量十分庞大。如三国时袁绍统治下的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1;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2;北齐高洋时,“户口租调,十亡六七”3。可见当时大多数人都成了无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这类人的户籍与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隶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侣地主的控制。他们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只向地主服役纳税。这一类人也大多是由破产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以上三种类型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之人,除一小部分属于剥削阶级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或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自耕农为什么经常破产呢?这基于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谓:“家有五亩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4,可说是自耕农的生活写照。自耕农的经济是如此脆弱,所以无论是赋役的加重、战乱、天灾乃至婚丧嫁娶等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迫使他们趋于破产。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经济势力的不断扩张,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隶等劳动者为他们种地和服役,这些劳动者只能从自耕农阶层中攫夺,所以他们无时无刻地都在迫使自耕农走向破产。如果说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已争取到手的劳动力的话,那末,破产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状”的自耕农,就是他们的劳动后备军,这些人时刻都在面临着沦为佃客、奴隶的厄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一直都在想着把上述三种类型的人重新纳入国家正常的户籍制度之内,使他们重新向国家服役纳税。封建国家的这种努力,实质上就是与大土地所有者展开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
封建政权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重点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类1《三国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2《南史·梁元帝纪》。
3《隋书·食货志》。
4《南史·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型的人。对这些人封建政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籍、土断和括户。
提起检籍,我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齐初的户籍大检查。这次著名检籍的起因,是由于当时的户籍发生了极度的混乱。《南齐书·虞玩之传》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条取人,孝建元年(454)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传》引沈约的话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所谓“八条取人”、“七条征发”,现在已无从知其详细内容。唐长孺在《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征引《宋书·索虏传》载何尚之关于“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的议论,对此作了精要的阐释1。据唐长孺的意见,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发时,制定了哪些人该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标准,何尚之所谓不在征发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这些人以上即为有免役权的士族。由于士族的标准明确,所以在孝建元年编造户籍时,许多企图避役的人就增损籍状,把自己变成合乎免役条例的士族。这样就造成了户籍的大混乱。由于当时户籍混乱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齐初检籍的重点,是对准那些“改注籍状,诈入士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当时检籍还包括纠举那些“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吏役,身强而称六疾”以及“盗易年月”等投机取巧者。对那些“抱子并居,竟不编户”1、“小塘藏丁匿口”2等脱离户籍之人,在这次检籍中也要把他们重新编入户籍。当时凡被认为有伪冒或脱离版籍的民户,都被称为“却籍”,却籍者要充远戍。萧齐统治者对这次检籍决心很大,但由于检籍官员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坏的后果。梁沈约说:齐初“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3。这样,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为首的农民起义。为了缓和人民的反抗情绪,也因为这样的检籍再也无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下诏:“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翦治”4。宣布这次检籍完全作废。齐初大检籍以后,小规模的检籍仍不时发生。如在齐东昏侯时,“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诈注疾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给货赂,随意纵舍”1。这样的检籍,当然也不会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检籍外,统治者在编造新户籍时,也要依据旧籍进行户口检查,1《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0—111页。
12《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3《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4《南齐书·虞玩之传》。
1《南史·废帝东昏侯纪》。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检籍。由于户口状况是不断变动的,所以封建政府窍隔一段时间要编造一次新户籍,这属于正常情况造籍;另外,在统治者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时,为了适应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编制新籍,这属于特殊情况的造籍。后一种情况因与改革相配合,所以在争夺劳动人手方面,往往会取得巨大成绩。这种造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晋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时,太康三年国家控制的户口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就是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说过。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三长制时,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编定户籍,如派尧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2,派闾庄“为定户籍大使”3等。由于在均田制下农民能够受田,而且剥削较轻,所以大量隐漏人户就纷纷向国家呈报户口。北魏的户口猛增到五百多万户,当是这次与推行均田相联系的造籍的结果。
第三次是在北齐、北周时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北齐河清三年(56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61)后的均田令1,标志着均日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均田制度的演变,户籍格式逐渐定型为像西魏大统十三年那样的计帐户籍制度,这当然也要编造新籍。由于计帐户籍对人口的控制较严,所以北齐、北周虽为戎马倥偬的乱世,但两国人口的总数并不减于北魏盛世的人口总数,仍然达到三千多万口。
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2,主要是把北来侨民断入黄籍,使他们也像土著居民那样向国家服役纳税。但把侨民断入黄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争夺人口的性质。这不仅因为有些侨民原来就在国家白籍上登记,受侨州郡统辖,而且在侨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断的同时,也进行户口检查,许多隐户、流民也被编入户籍。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64)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附廷尉”3。萧齐初年吕安国曾“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4;所谓“杂民”,当包括各种无籍之人。陈文帝天嘉元年(560)的诏令说:“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5。这些被土断的隐户、流民等无籍者,就含有和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说检籍、土断只把搜检隐漏之人作为附带任务的话,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户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括户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东晋一代尤为突出。
颜含为吴郡太守,王导问他:“卿今莅名郡,政将何先?”颜答:“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2《魏书·尧暄传》。
3《北史·闾毗传》。
1《隋志》载北周的均田令很简略,年代也不明确,从与它相联系的徭役制度来看,它的颁布当在保定元年以后。
2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346—356页。
3《晋书·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
4《南齐书·柳世隆传》。
5《陈书·世祖纪》。
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1。可见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2。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3。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4。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5。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6。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7;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1。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2,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3。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4。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5。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6,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7,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1《晋书·颜含传》。
2《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3《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4《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5《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6《宋书·武帝纪》中。
7《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1《晋书·江逌传》。
2《晋书·慕容载记》。
3《晋书·慕容德载记》。
4《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5《魏书·孝静帝纪》。
6《晋书·王恂传》。
7《魏书·官氏志》。
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1。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2。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1。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2。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3。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4。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1《魏书·刑法志》。
2《晋书·孝武帝纪》。
1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2《南齐书·武帝纪》。
34《魏书·释老志》。
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5,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5《魏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