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德雷(f. h. bradley,1846—1924)是英国新黑格尔学派最重要的一个代表。英美资产阶级哲学界把他捧得很高。他在他的著作的序言里,一再说他的学说没有什么创见,自称如果说他有创见的话,也只是由于他吸收别人的智慧特多。但是英国的资产阶级哲学家却称布拉德雷为英国当时“最有独创性的著作家”。
在以理论脱离实际为特点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哲学家中,布拉德雷的生活是最与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相隔绝的。由于健康不佳,他在牛津大学毕业后,自1876年起即任牛津麦尔敦学院的研究员,终身都是过的隐居养病的生活,不惟没有参加过社会、政治活动,连教学和学术演讲的工作都没有参加过。但是这种脱离实际的生活,以及他的著作之绝少直接接触到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却不能掩饰他的唯心主义哲学替英国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阶级实质。到他晚年,英王曾颁发给他一枚哲学家很少得到的“功绩勋章”(order of merits),以表扬他对英帝国主义服务的“功绩”,这决不是偶然的。
现在我们要看一看这位得“功绩勋章”的、被英美资产阶级哲学界吹捧为“最有独创性的著作家”、“第一流的人物”(缪尔黑德语)、“现代哲学中的芝诺” 、“锐敏的辩证法家”、“哲学家中之哲学家” 的布拉德雷,究竟他的哲学有一些什么内容是值得我们进行批判的考查的。
我们先对布拉德雷的主要著作作一个概括的检阅,然后进一步批评介绍他的《逻辑原理》一书中的主要思想。布拉德雷的著作除了一小册《格言录》外,共有下列五种,兹分别加以简略的评介。
(一)《伦理研究》,1876年出版,1927年第二版,新版附有注释,共344页。这书用意在反对英国当时盛行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从黑格尔的观点出发,批评并发展康德的伦理思想,提倡自我实现说。本书第一章讨论道德责任及自由与必然问题,认为自由与必然在道德生活中并不矛盾。对于人的性格和行为的必然性能作出合理的预测,正足以表示这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应对他的行为负一定的道德责任。反之,一个失性发疯的人,他的行为就没有规律可以预测,这正表明他的意志不自由。布拉德雷把意志的自由建立在人的主观的性格和行为之合理的可预测性上,而不建筑在对于客观现实发展规律的反映与依靠上。第二章解答“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一问题,提出他的自我实现说,他认为道德的目的在于实现自我,而实现自我就是“实现理想之我”、“实现作为全体的自我”、“实现无限之我”,完全是神秘的、唯心的、麻痹人们阶级意识的道德说教。第三章批评“为快乐而快乐”,对于英国传统流行的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提出了一些有趣的批评论证。第四章批评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的纯义务说和纯动机说,从唯心主义观点来主张动机和结果统一说。第五章亦即书中最重要、最有名的一章叫做“我的岗位和义务”,教人在剥削社会中谨守自己的“岗位”,克尽厥职,实践自己的“义务”。据说这篇很有感人能力,有助于替英国资产阶级社会教育出安分守法的公民。正如一切唯心主义者最后都是信仰主义者那样,布拉德雷也把道德引向宗教。他说:“信奉宗教是一个道德义务,有道德修养是一个宗教义务。”“道德最后完成于与上帝为一的神秘境界中。”《伦理研究》是布拉德雷最早的著作,也是黑格尔主义色彩最浓厚最显着的著作。在这书中他曾引证黑格尔的话作为卷头语。但是他讨论伦理学问题时不曾用历史方法,即没有发展观点,这就表明他只抓住黑格尔死的唯心主义体系,丢掉了他的方法。
(二)《逻辑原理》,1883年出版,共两卷,1922年出第二版增订版,共739页。在第二版中,作者对原书正文基本上没有作什么修改,但加了许多“增补附注”,每章有时多至六七十条。他又附有“书末论文”十二篇,这十二篇东西,牵涉到逻辑、方法论和认识问题,范围很广。在这些书末论文和附注中,可以看出布拉德雷的用意,是想把他的《逻辑原理》和他后来的中心著作《现象与实在》联系起来看,常常用后书的话来纠正或补充《逻辑原理》书中的话。稍后,另外一位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家鲍桑凯所著两卷本《逻辑——知识的形态学》及《涵蕴与直线的推理》二书,是布拉德雷这书的直接继承与发展。
《逻辑原理》一书的内容,拟俟下文讨论。
(三)《现象与实在》,1893年第一版,1897年第二版增加了一个附录,共628页。这是奠定了布拉德雷在英美现代资产阶级哲学中的重要地位的中心著作。这书的副题是“一篇形而上学的论文”。他对形而上学的理解不惟充分表明了他的唯心主义观点,而且表明了他的神秘主义的实质。他说:“形而上学是寻找一些坏的理由来为我们本能所信仰的东西作辩护,而寻找这些理由也仍然是一种本能活动。”他明言:“新的时代要求新的哲学,正如新的时代要求新的诗歌一样,虽说新的哲学较逊于旧的哲学。”这表示他死心塌地要为他的资产阶级的本能信仰作辩护的保守和反动的态度。
他运用希腊哲学家芝诺式的消极辩证法来讨论哲学上的重要范畴。他对这种方法的运用使他博得“现代芝诺”的徽号。他依次分析初性、次性、时间、空间、运动、变化、因果、自我、物自体等范畴,认为它们都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它们都不是实在,只能是现象,只能是第二性的东西。这样他就把唯物主义者认为是客观现实的第一性的许多东西,一概贬斥为“仅仅的现象”。他对康德有唯物论因素的“物自体”的批评,最足以表明他运用近于诡辩的方法来反对唯物论的手法。他说“物自体”不是有性质,即是没有性质。如果物自体有性质,则它便与他物有关系,便在时空之内,因而便是现象。如果物自体没有性质,则它便是无性质、无关系的空虚。这里他显然形而上学地割裂了物自体与现象。
布拉德雷承认所谓“绝对”或“绝对者”为最高实在,因此一般人都认布拉德雷为客观唯心主义者或绝对唯心主义者。他也采纳黑格尔的词句,认为“绝对”是“不自相矛盾的”、“谐和的全体”。但他的实在观的最突出之点在于放弃了黑格尔“绝对理念”和“绝对精神”,而提出“绝对经验”,表面上好象更注重实际经验,更少抽象,更多接近现实。显然,布拉德雷所谓“经验”,正是列宁所揭露的对于经验的唯心主义了解,也就是毛主席所指斥的唯心主义的“内省经验”。而且事实上,他是把黑格尔更神秘主义化了,由客观唯心主义而转入主观唯心主义。他强调“实在是感性经验”。他断言“在通常所称为心灵存在之外没有任何存在和事实”。他想开脱主观唯心论的嫌疑,他辩解道:“说实在是感性经验,并不意味着实在是主观的,因为感性经验的概念是先于主体与客体的区别的。”这就使得他自己陷于马赫主义泥坑。他与从自然科学出发的马赫不同。他所强调的“感性经验”和“绝对经验”乃是一种神秘的主观情意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经验或体验,实际上是一种“神秘境界”。他说:“我们必须相信,实在满足我们整个存在。我们主要的欲求——对于真理和生命,对于美和善的欲求——必须完全得到满足。这种最高的满足必定是某种经验,并且是完整的个体经验。宇宙中的每一个成分:感觉、情感、思想和意志,必定包含在一个无所不包的感性经验之内。”他的“宇宙”中的成分,原来只是“感觉、感情、思想、意志”等主观的东西!什么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宇宙观,这里找到一个显著的例子。他这里所讲的“最高满足”、“完整的个体经验”和“无所不包的感性经验”,就是东西方一切神秘主义者所感到陶醉的“精神体验”、“禅悦境界”。
布拉德雷认为事物与事物间的关系根本上是内在关系,即两物发生关系后彼此互相影响,互起变化。他提出“内在关系说”,目的在于反对基于形而上学观点的多元论和机械论,本来多少有一些注重有机统一的辩证法因素。他的内在关系说也曾引起持多元论的詹姆斯及持外在关系说的罗素、摩尔等新实在论哲学家的热烈辩争。然而由于布拉德雷完全从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出发来谈内在关系,而不懂得唯物的辩证观点,不是从事物的内在矛盾和内在的矛盾统一和联系来谈内在关系,就使得他的内在关系说陷于严重的神秘主义,如说“一切关系必定以统一或全体为背景,脱离全体即失其存在”,好象唯恐各殖民地脱离大英帝国的全体而瓦解似的,他不愿意承认内在关系或内在联系与内在矛盾不可分。他又指出“外在关系”说的缺点首先在于不能说明“感觉与感情中无关系的复多体之直接的统一这种显明的事实”。换言之,他认为神秘经验、感觉或感情中模糊混沌的直接的统一,就是所谓“内在关系”。他进一步认为我们的经验首先是“低于关系的”(below relational)或“非关系的”(non-relational)的境界,这就是绝对经验。他认为在关系之中的经验是不稳定的,只是现象,而不是实在,只能说是真而不实的。所以照他这种神秘主义观点看来,在感觉、感情中,在绝对经验中都是没有关系的,亦即没有矛盾的,只有在现象世界中才有关系,才有相互影响和作用,而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亟须加以超出、避免,以达到超关系的绝对经验和神秘境界。这种神秘的无矛盾的内在关系说,不唯与辩证唯物主义所讲的内在关系无丝毫共同之点,就是与黑格尔在唯心主义观点下所提出的内在关系说,也有一定的距离。诚如列宁所指示: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象布拉德雷这样脱离对立的统一而谈内在关系,必定陷于神秘主义。反之,象他的反对者那样脱离对立的统一而谈外在关系,必陷于形而上学、多元论、机械主义。
布拉德雷《现象与实在》一书中还提出真理与实在皆有等级的说法,以偷换真理与实在的发展观点。他不是从客观实在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也不是从人类反映客观实在的认识过程(即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备到完备的发展——贺注)出发,而空洞抽象地提出“全面性和不矛盾性”或“无所不包性与自身一致性”作为评判真理和实在的等级的标准。他说:“有两个现象在这里,那个较广阔或较谐和的现象就是较真实的现象。因为它比较接近单一的、无所不包的个体性(即绝对——贺注)。换句话说,为了补救它的缺陷,我们只须对它作一些较小的改造。真理和事实于转变成绝对时,如果需要比较少一些重新调整和补充,就是较实的事实,较真的真理。这就是我们所谓实在和真理的等级的意思。”
在《现象与实在》一书的末尾,他又归结到黑格尔,并且明白说出评判实在等级的标准原来只是“精神性”。他写道:“于是我们可以顺便用坚持‘实在是精神性的’这个原则来结束这一著作。有一句黑格尔说过的伟大的话,这句话太为人们所熟知了,而这句话不经过一番解释,我并不愿意赞同。但是我将要用与黑格尔的指示没有什么差异的几句话,也许更确定地表达黑格尔的主要指示的几句话来结束这书:在精神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实在,并且任何东西具有精神性愈多,那么它就是真正地实在的。”这表明作为新黑格尔主义者的布拉德雷,只知道抓住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结论,而丢掉了他的唯心辩证法和发展观点。
(四)《真理与实在论文集》。这本论文集出版于1914年,共480页,收集了布拉德雷自1907年以来五六年内大部分已经发表过的有关认识论与本体论的文章,但多少用一种系统著作的形式排列,全书共分十六章,书首有导言,书末有结语。较重要的几章,还附有多篇附录、补注,而这些长篇附录和补注也大都是已经发表过的论文。
这一厚册关于“真理与实在”的论文集,可以说是布拉德雷的中心著作《现象与实在》一书的发挥、补充和辩护。从这书可以看得出围绕着《现象与实在》一书所展开的批评、反对和辩难的情况。书中和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斯辩论的文字最多。第四章论真理与实践,以及第五章论真理与模写,第五章的三篇长附录:“论实用主义意义的含混”、“论詹姆斯教授著《真理的意义》一书”、“论詹姆斯教授的‘彻底的经验主义’”,都是直接与詹姆斯论战的文字。第十章“对与罗素先生的学说有关联的一些问题的讨论”以及第九章的第二和第三补注,都是直接与罗素论战的文字。此外,书中批评和辩难所涉及的当时资产阶级哲学家,有美国新黑格尔主义者鲁一士和实用主义者杜威,英国的持多元论的人格唯心主义哲学家华尔德和心理学家斯陶德等。
书中与认识论密切结合讨论逻辑问题,足以发挥、补充《逻辑原理》一书,对读《逻辑原理》有参考价值的,有下列诸章:第三章论漂浮的观念与想象的观念,第五章论真理与模写,第七章论真理与贯通,第八章论贯通与矛盾,第九章论现象、错误与矛盾,第十章至十三章都涉及逻辑问题,而第十二章论记忆与推论,第十三章论记忆与判断尤直接有关。简单讲来,书中涉及逻辑与认识论的篇章,中心思想在于树立唯心主义的“贯通说”,而坚决地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模写说作斗争。对他早年在《逻辑原理》有接近“模写说”的论调在这书中都予以“纠正”。
书中讨论真理与实在问题的篇章,主要趋势在于神秘主义成分愈来愈重,愈来愈趋向于主观唯心主义,愈来愈接近马赫主义,而且最有趣的,亦可说是自然而必然的趋势就是布拉德雷以攻击实用主义的武士的身分出台,而到后来,竟公开表示与詹姆斯握手言和。
他对实用主义的批评,不惟是唯心主义内部争吵,而且也表示两者愈争吵愈接近。布拉德雷批评实用主义主要强调两点:第一,他反复指出实用主义并不“新颖”,没有什么“创见”,更够不上什么“哲学上的革命”。意思是说,实用主义中某些主要的论点,“古已有之”,他并不反对。他欣赏詹姆斯的“意识之流”和先于主客的“纯粹经验说”。詹姆斯赞赏布拉德雷的“直接经验说”,说这是一反康德以来唯心主义的传统的“创见”。布拉德雷坚决声明他的“低于关系”和“超出关系”的直接经验是出于黑格尔,而詹姆斯之说也没有超出黑格尔。并且称“黑格尔早就是最优秀的实用主义者”。这就是发展黑格尔哲学中之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成分来和詹姆斯携手。第二,他着重批评实用主义意思的含混或歧义。他的意思是说,实用主义有些说法不彻底,有些名词概念分析欠清楚。若对概念分析清楚了,按照某种较“深刻精确”的解释,他对实用主义也未始不能赞同。他只是惋惜詹姆斯著书,“写得太匆忙,发表得太快”,因而许多概念分析得不够清楚。他首先肯定詹姆斯“对生活上最高的问题引起了讨论,刺激起兴趣,对哲学带来好处”。并且承认“詹姆斯教授对心理学的贡献是无可怀疑的”。
在这本书第241页的一条重要的小注里,他明白说:他最初以为詹姆斯所宣扬的观点与他自己的观点极端相反。后来才发现詹姆斯所坚持的正是他自己曾经尽力辩护以反对詹姆斯的观点。最初他以为詹姆斯认外在关系是绝对的,现在才使得他感到,詹姆斯之相信外在关系是相对的并不比他自己为少。布拉德雷又举出,詹姆斯虽自称是多元论者,但在他看来,他实际上是一个一元论者,或者至多是一个二元论者。至于詹姆斯所持的实用主义的意志自由说,与他本人自1876年以来所宣扬的意志自由说之间的差别在哪里,他自己也不能找到。他说类似这种意见相同之处还可以列举许多。于是他归结说:“詹姆斯教授和我自己之间的事情,在我看来,所需要的是解释远较多于争论。也许我们的差异总的讲来与我们契合的幅度比较起来要小些。”
布拉德雷与詹姆斯愈争论愈接近,这说明唯心主义内部的争吵,终归是一丘之貉。另一方面也说明布拉德雷本人愈到晚年愈趋向主观唯心主义,愈接近马赫主义,并且神秘主义成分愈浓。列宁早已揭露过,“马赫主义事实上正在为那些广泛流行的反动资产阶级哲学流派所利用”,并指出实用主义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列宁又指出:“从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马赫主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差别,就象经验批判主义和经验一元论之间的差别一样,是微不足道的和极不重要的。”由此可以看到,布拉德雷与正在利用马赫主义、同马赫主义的差别微不足道的实用主义愈靠愈拢,即是愈来愈接近马赫主义。作为新黑格尔学派的布拉德雷也是事实上正在利用马赫主义的一个反动资产阶级哲学流派。布拉德雷所提出先于主客差别、低于关系的直接经验和超出关系的绝对经验,即是马赫派的经验一元论的思想。与詹姆斯的“纯粹经验”说或所谓“彻底经验主义”和罗素所提出的“中立一元论”(即提出一个非心非物的、先于心物区别的中立的感性经验作为第一性的东西),都是马赫主义的货色,同时是主观唯心主义。
最后,必须指出,《真理与实在》一书,比《现象与实在》一书讨论问题较为集中,如对理论与实践问题、直接经验问题、内外在关系问题以及反对模写说、主张“贯通说”都有比较集中的讨论和比较细致透彻的分析,在引起唯心论内部辩论上,曾起过一定作用。因此,从唯物主义观点去批判他,也特别便利。批判布拉德雷对批判黑格尔、新黑格尔主义以及主观唯心主义都可以有帮助。
(五)《论文集》,分上下册,共708页,1935年出版。从1874年到1924年布拉德雷逝世时止五十年内发表及未发表过的论文差不多全部都搜集在这部《论文集》里面。这两册主要是关于伦理学和心理学方面的论文。《论文集》中前两篇是布拉德雷在19世纪70年代期间发表过的早已绝版的小册子。一篇题目叫“批判的历史的前提”,可以说是历史哲学的导论,是1874年初出版的。另一篇题目为“西吉威克先生的快乐主义”,批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西吉威克的名著《伦理学的诸方法》一书,初出版于1877年,可以说是发挥并补充他在1876年出版的《伦理研究》书中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此外书中有六篇涉及伦理学问题并结合着从心理学去讨论的文字,有“自我牺牲是否不可理解的?”、“有无纯粹的恶意?”、“同情与兴趣”、“人能否明知故犯?”、“惩罚杂谈”、“个人的和国家的自我牺牲的界限”。其次有二十篇左右涉及心理学问题的论文,论《主动的注意力》的论文就有三篇。有一篇关于《联想与思维》的论文,有一篇论记忆的论文,有三篇文章讨论詹姆斯关于简单相似的学说,有四篇文章涉及到梦、灵魂、心灵状态诸题目。有一篇论苦乐、欲望及意愿,一篇涉及意力(volition),一篇讨论意志的分裂,三篇专论意志的定义。有两篇是从前没有发表过的文章:“论文学中对于两性问题的处理”和“论关系”,后者是他临死那一年没有写完的残篇。最后还有六篇比较短的“对于批评的答复和声明”。书末编者附有布拉德雷生平和全部著作、小册子、论文的详细目录,依年代排列。
以上简略地介绍布拉德雷的诸种著作,只是提供一些批判研究这位新黑格尔主义者的资料,并且希望对于批评和了解他的《逻辑原理》一书可以多少有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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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拉德雷《逻辑原理》一书的内容,为方便计,拟分下列四点加以简略的评述:
(一)论思想律
(二)论观念
(三)论判断
(四)论推论
一、论 思 想 律
布拉德雷《逻辑原理》一书内容的安排,显然有畸重畸轻的缺点。全部著作共分三部:第一部论判断,第二部论推理,第三部还是论推理。书中以论判断部分价值较大,影响较大,对读者启发较多,这是资产阶级逻辑学家所公认的,但篇幅尚不到全书三分之一。而且他把思想律一章放在第一部论判断中来讨论,而且把这章放在论选言判断之后、论判断的量之前,实在看不出有什么道理。
这本书没有专章讨论概念或思想的性质,只是在第一章论判断的一般性质时,有几节讨论观念。为方便起见,把“论思想律”和“论观念”两题从属于判断的章节中,挑出来分别论列。
布拉德雷根据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具体同一”的原则来讨论同一律。他认为“毫无差别的同一是没有的”。这种看法本来是含有辩证法因素的。但是他立刻就对同一律加以形而上学的歪曲。他认为同一律所肯定的为真理脱离时空条件的永恒性。说什么:同一律肯定“真理在一切时间都是真的,一旦是真的就永远是真的”。
在讨论矛盾律时,布拉德雷有意识地很费力气地想用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原理来处理矛盾律,尽量避免被迫“就矛盾的原理和辩证法之中选择其一”。他所达到的也就是辩证法[事物的本性中存在着矛盾]与矛盾律可以并行不悖。他说:“假定我们在事物的连续性中似乎看到矛盾归于统一,a同时是b而又非一b,这种情形仍可与矛盾律的原理相调和。”又说:“如果我们能够这样来理解所谓对立物的同一……那末矛盾律便可以通行有效而不至于受影响了。”他所了解的“对立物统一”是没有矛盾斗争的。他所了解的辩证法与矛盾律的关系只是并存平列,而没有高级与初级的分别的。
关于排中律,布拉德雷指出,它是选言结构的一个事例。但是它又超出了选言结构,因为它具备一种自己决定的原理为选言结构之所无。他支持排中律,认为一个命题必定要有意义,如果一个命题真的具有明确的意义,那末它必定不是真的就是错的。但是他总又想在承认排中律的基础上,保持某种意义的唯心辩证法。他说,有时一个人提问题,强迫你答复是或否。但不必匆忙回答,可能他的问题含有歧义,因此可能问题中正反两面都是对的或者都是错的。后来在小注中,他又企图从辩证法观点指出排中律的“相对性”。他说:“就我所理解,辩证法所要否认的也不过是绝对、完全、终极、固定的不相容的东西的真实性。”又说:“如果我们采取一种观点,认为真理不一定完全真实,错误也非单纯的虚妄——这便是我著的《真理与实在论文集》及《现象与实在》中所持的见解——那我们就必得承认排中律尽管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绝非绝对的真实。”他这里所说的“真理不一定完全真实,错误也非单纯的虚妄”,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前面谈到他的《现象与实在》一书时所已经批评过的东西,即企图用真理的等级说以偷换真理发展的辩证观点。他这种关于真理不一定完全真实,错误不是单纯的虚妄的说法,不是辩证法的真理观,并且其中还包含一些诡辩意味。
最后他说“双重否定”是从“双重否定即是肯定”出发,指出否定中有其肯定的基础。从否定有肯定作为基础出发,他得出“实在是可知的”可知论的结论。这是好的。但是他讨论双重否定时,却没有与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原理联系起来。
布拉德雷讨论思想律尽管形而上学的缺陷很大,然而他确是企图用辩证法来研讨思想律,这在当时英美逻辑史上可能还算是一件新事情,值得我们重视。
二、论 观 念
布拉德雷在他的《逻辑原理》中,不谈概念,只是在第一章论判断的一般性质时,首先简短地谈了一谈观念。这意味着他不理解逻辑上所谓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具体概念。他所了解的“观念”,一方面是个别的客观的心理事实,他认为“一个观念在我们头脑里,作为我们的心理状态,便是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恰和外界任何别的东西一样”。 这样在他看来,观念本身就是事实,甚至是“顽强的事实”(stubborn fact),因而他本身就是第一性的事实或现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或现实的反映。这样就阉割了反映论。观念本身是给予的、个别的东西,因而就无普遍性,而且与普遍概念不相结合,这样就排斥掉具体的普遍或概念。
另一方面,布拉德雷认为逻辑意义的“观念”乃是“符号”或“记号”,有普遍性,但“没有个体性和自我存在”,只代表某种意义。布拉德雷所了解的逻辑上的观念之形而上学性和非真实性充分表现在如下的一段话里:“但是一个[逻辑上的]观念,当它代表某种意义而为我们所利用的时候,便既不是自哪一方面所给予,也不是当下呈现,而是我们所选择采用的。它不能象由外面给予,当前呈现的东西那样存在着。它不可能是在时间和空间里有其一定地位的事件。它不能是我们头脑里的事实,也不能是我们头脑外的事实。就观念本身来说,它只是一个无有着落的形容词、暂失依附的寄生物、漂泊的精灵在寻找归宿、离开具体的抽象,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单就自身来说,不是任何东西。”照布拉德雷看来,这种作为符号的观念就是人们作逻辑思维或逻辑判断所必须依据和运用的东西,“我们非到能使用符号的时候,也就不能有所谓判断”。 然而在逻辑上占这样重要位置的观念,却是这样抽象、空虚、缺乏真实性的形而上学的东西。
对于布拉德雷所了解的逻辑观念之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实质,可以作如下的分析批评:
(一)就布拉德雷认为人的观念[或表象]不是现实事物和自然过程的复写,不是他们的模写,而是记号、符号而言,他的说法接近于列宁曾经给予致命打击的符号或象形文字论。布拉德雷关于观念符号的说法纯粹是形而上学的,反对反映论的唯心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同时也直接导向不可知论。
(二)就“观念”之不是在时空中的存在,亦不是头脑之内或头脑之外的主观或客观的事实,而是一种有意义的共相而言,则布拉德雷所说的“观念”颇接近后来英美新实在论者所谓“潜存”的共相。这也表明何以有一些新实在论者很喜欢布拉德雷。不过必须指出,布拉德雷这里所谓观念与新实在论者所谓共相以及柏拉图所谓理念,却有很大的差别。柏拉图认他的理念为实在而不只是潜在,是事物的模型,而不只是表述事物的形容词或符号。这种所谓“潜存的”抽象观念、符号或共相的唯心主义实质在于它们不是客观现实事物的特质和运动规律的反映和模写,而只是主体用来描写事物或表述对象的抽象符号,它们既不是客观地存在于事物中,也不能主观地能动地反作用事物、改变事物。布拉德雷关于观念的学说,由于脱离了反映论,缺乏客观现实的基础,同时也就是脱离了个别的一般,脱离了具体的抽象,因而就成为象他所说那样“无有着落的形容词、暂失依附的寄生物、漂泊的精灵、离开具体的抽象”。
此外还须揭露布拉德雷关于观念学说的神秘主义实质。当他把观念与存在严格地割裂开来说:“事实总是个别的,而观念则是普遍性;一个事实总是一个实在的东西,而一个观念则只能当作形容词来用,事实是自己存在的,而观念却属于符号性质。……其实观念的本质,我们愈深入研究,便愈显得与实在相背离。”在这里他并不是在辨别观念的主观性、抽象性,和实在的具体性、客观性,他仍是从神秘主义出发强调观念与实在间的鸿沟,指出观念不能反映实在,要把握实在必须超出观念。他认为实在只能是感性经验。直接的感性经验是低于观念或关系的实在,绝对经验便是超出观念,超出理智和真理,超出关系的绝对实在。这种思想与柏格森之提倡直觉、反对理智和科学同样是老一套的神秘主义。(请参看上面评介《现象与实在》部分)
三、论 判 断
知道布拉德雷所谓观念,有助于批评讨论他关于判断的理论。判断论应视为他的逻辑的中心部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两个题目:论思想律和论观念,在他原书中都是结合着判断论来讨论的。
要了解布拉德雷的判断论,首先要了解他所谓“判断的主体是实在”这一根本性原理的意义。他把文法上的“主词”与逻辑上的“主体”区别开(主词和主体英文原文皆作subject)。而这里所谓“逻辑的”实际不只是形式逻辑的,而且包含有认识论和本体论上的主体的意思。他认为文法上的主词是一个抽象的共相,而逻辑上的主体乃是“真实的主体,是究竟的实在”,亦即具体的共相。他说:“判断就是对于某种事实或实在有所说明。”注意,表面上这话有点反映论味道。又说:“真正的判断乃是说明s — p为一种实在事物x强加于我们心智之上。而这个实在不管它是什么东西便是判断的主词。”注意,这里所讲的实在事物x,表面上有点康德所谓物自体的味道。他又说:“每一个判断最后都确认主体是同一之中的差异,同时又是差异之中的同一 ——这个主体同时是究极的而又是特殊的实在。”这表明他所谓“实在”的确接近黑格尔所谓具体的普遍。但黑格尔所谓具体的普遍、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是具有自身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或理念,而布拉德雷所谓具体共相是指超出关系、超出观念的感性经验。他这里所谓“特殊的实在”是指个别的感性经验,所谓“究极的实在”是指绝对的感性经验。他已经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倒退为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了。因此他为了行文方便,被迫而不得不说出几句表面上貌似反映论和承认客观实在事物的话。但他曾一再纠正说:“我想我已经充分警告了我的读者,这种把实在认作常识中的‘实在世界’,把真理认作对这种实在世界的模写的观点是不为我所接受的。”总之,布拉德雷“判断的主体是实在”这句话尽管相当重要,但必须指出其实质上既无反映论、唯物论的味道,也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论有区别,乃是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思想。
明白主体或实在的意思,就易于懂得布拉德雷下面的话了:“每一个判断都有一个主词[或主体],理想的内容即指着他而陈述。”“判断不是观念的综合,而是理想的内容指谓着实在。”《理想的内容》这本书中文有时又译作“观念的内容”,英文作ideal content。前一句话,意思是说,每一个判断都以实在为主体或主词,我们判断时所用来作为符号的观念(即理想的内容——贺注)就指谓着、陈述着或描述着这个实在的。譬如,“这花是红的”这一判断,客观外在整个的花,严格照布拉德雷讲来,应说关于花的整个经验,就是主体,或他所谓“特殊的实在”,而花、是、红乃是一系列的观念、符号,感性经验的花是存在的,而这些观念则是抽象的、有普遍性的、理想的东西,它们不是存在于时空的事实。在判断时,我们就运用这些观念或符号来规定、指谓或描述花这个实在。花这个实在,就是这个判断的主体,而规定、描述这个主体的这些观念就是理想内容。因此,他说这些观念不是实体性的东西,而是形容词(adjectives)。这些观念、形容词或理想内容是用来规定或描述(qualify)实在的。这就是他所谓判断是用理想的内容来指谓或规定、描述实在。
判断照他这样讲来,既然是理想的内容与实在的结合,当然“判断就不是观念的综合”了。单就逻辑理论而言,布拉德雷认为判断不是联念心理学所谓“观念与观念的联合或综合”,而是思维、观念与具体的实在结合,这于反对逻辑上的心理主义,反对把英国传统的联念论应用在逻辑学方面,并企图使判断、逻辑认识指向具体,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因为布拉德雷是把认识论和逻辑联系起来讲的(在某一意义下,这是对的),而他的认识论是反反映论的,他所谓实在乃是精神性的感性经验,而非离主观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世界,这就把他表面近似合理的判断论也玷污了。此外还须补充几句,说判断是逻辑的认识活动,不是单纯心理上的观念联系,这是可以的,但不能因此便否认观念与观念、概念与概念之间有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正如观念或概念所反映的客观现实有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一样。
以上指出布拉德雷如何从认识论来规定判断的性质,在这个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来谈判断的各种形式,于是他就得出下列的一些看法:
(一)一切判断都是直言判断。 这因为一切判断都对实在有所肯定,都以实在为主体,根据理想内容或观念对于实在有所描述、陈述。了解他上面对实在与判断的看法,这条意思很清楚。
(二)一切判断都是假言判断。.这是因为布拉德雷认为没有一个判断对于真实存在所有各个成分能够描述完全。每一判断虽对实在有所描述,但只能描述其某一侧面、某一成分,而有所省略、遗漏甚或割裂。这就使得每一个判断都成为假言的。因此他说:科学里面的一切普遍定律,都应该以“如果”开始,而接着并加上一个“那末”。他并且说,凡是全称命题,如凡动物皆有死,实际上不是指一切动物或全体动物,而只是指“任何动物”,因此就包含着“如果”。
(三).一切判断都是单一判断。 因为每一判断所综合的基本性质是有一个实体性的实在作为基础的。
(四)一切判断都是普遍判断。.因为每一判断所作的综合都是超出了当前特殊的现象而有效。
(五)一切判断都是抽象的。.这与上面第二点“一切判断都是假言判断”密切联系着。他认为凡抽象判断都是假言的。因为判断有割裂性,脱离具体内容的关联,对于对象的复杂环境,有所挂漏。
(六)一切判断都是具体的。 这与上面第一点“一切判断都是直言判断”密切联系着。他认为凡是具体判断都是直言的。每一判断既是以实在为主体,都指谓丰富的感性呈现,对具体实在有所肯定,故是具体的。
(七)否定的判断具有肯定的性质。 当他说,“一切判断都是假言的”、“一切判断都是抽象的”时,已经包含有肯定的判断具有否定的性质的道理。《逻辑原理》第一部第3章专讨论否定判断,强调其具有肯定性质。他说:在思想发展过程里,否定较高、较后于单纯的肯定。否定判断只否定对于事实的某一观念、某一信念,并不否定真正的主体或事实本身,故有其肯定的基础。这就是说,在一切否定判断里,究极的主体仍是实在。每一否定必有一基础或根据,而这个根据却是肯定的。譬如说,甲不是乙,因为甲的本性是那样,如果甲是乙,甲就会停止是它自己。我们不能有所肯定而事实上又不否定任何东西,我们也不能否定一个东西,而不有所肯定。没有肯定的知识作为基础,我们是不能否定任何东西的。双重否定的特点即在于显出了否定判断的肯定基础。
(八)选言判断具有直言的性质。 布拉德雷有一专章讨论选言判断,特别强调选言判断具有直言性质。例如或者甲是乙,或者丙是丁。或者给我自由,或者给我死。他指出选言判断是两个假言判断在直言基础上的联合而不是单纯的两个假言判断的联合。选言判断假定我们掌握了全范,在其中排除其一部分,就可以决定其余的部分。布拉德雷特别强调“或者”(or)一词之排他性,实即强调其直言或肯定的一面。
关于布拉德雷的判断论我们就讨论到这里。中间许多涉及专门逻辑本身的问题,希望逻辑学家去进行分析批判。他对于判断的种种说法包含着一些辩证法因素,看来是可以肯定的。他指出各种形式的判断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其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他指出判断尽管有假言、直言等等区别,但在较广的意义下,可以说一切判断既是直言的,又是假言的;一切判断既是个体的又是普遍的;一切判断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似亦有助于克服关于判断形式问题上的一些片面性的看法。不过,布拉德雷在各种判断形式之间看不出发展的关系。而且他讨论假言判断和抽象判断,太强调判断之割裂(mutilate)实在,省略遗漏,见部分不见全体方面,亦即偏重形而上学的、抽象理智的判断,而对于能抓住主流、掌握本质的判断缺乏认识,遂谓真理不能全面反映实在,而诉诸神秘主义的直觉和直接经验,其路向几乎同直觉主义者柏格森之反对理智、宣扬直觉合流,这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四、论 推 论
《逻辑原理》中关于讨论推论的篇幅特别长,但我们只能作最短简的评述。第二、第三两部都讨论推论,第二部首先一般地讨论推论的性质,主要是破有关推论的旧说。第二部第一编特别注重破除对三段论式的许多“迷信”。第二编对于英国传统流行的从联念心理学和经验主义出发的各种逻辑理论,他都有比较有分量的批判。第二部第二编第1章是对联念论的长篇攻击。以下各章,以不能从特殊推特殊为根据,来批判穆勒约翰的归纳逻辑,认为从感性的特殊知觉出发不能推论出普遍的真理来。最后他谈到了吉芳斯的有数理逻辑萌芽等式逻辑,表示敬佩。
第三部主要提出了他对于推论的正面主张。第三部第一编多涉及推论的各种形式和特点之较详的讨论,第三部第二编则多涉及推论的一般理论问题,如形式的与实质的推理、原因与因为、推论的效准等问题。这一编与认识论的联系较多。
最重要的是书末所附论文十二篇。这十二篇论文全是于1922年(距第一版出书将近四十年)准备出版第二版时增补进去的。这当然代表他晚年较成熟的逻辑见解,但必须警惕。他到晚年愈来愈走向神秘主义的趋势。第一第二篇书末论文总结他对于推论和判断的见解,特别重要。此外另一些书末论文还涉及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论涵蕴、论可能与必然、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诸范畴,都是批评、了解他的逻辑思想和认识论的重要资料。
关于布拉德雷的推论学说,现仅就其与认识论有密切联系的几点提出来说一说。首先关于由判断过渡到推论,他认为说明一个判断的原因,证明一个判断为必然真理,就使得判断发展为推论。所以他说“推论是被中介的和自身中介的判断”。其次布拉德雷提出了一个被认为新颖,而为另一个新黑格尔主义的逻辑学家鲍桑凯所大加发挥的说法,即“判断本身即包含推论”。不包含推论的判断在他看来只是单纯的抽象,不是事实。每一个判断实质上都包含一个“因为”,虽然形式上未表明出来,因此判断是一个潜在的和尚未展开的推论,而推论也就是判断的实现与发展。
除这两种比较可以接受的说法之外,他还提出第三“推论是一个被认作实在的对象之理想的自我发展”的说法。前面谈判断时,他认为判断的主体是实在。现在谈推论时,他认为推论是被认作实在的对象之理想的(即在观念中的——贺注)自我发展过程。这就是说,推论对对象或实在有所肯定,在推论中,这对象只是在观念中得到自我发展。这个表面好象有辩证法意味的看法,由于不从反映论出发,由于“实在”是指一个神秘的整全的感性经验,使他走上反科学的、不可知论的、主观唯心主义道路。
所以第四,他就提出一个反科学、反逻辑的原则说:“每个推论都有缺陷。”“每个推论都是可以错误的。”他的主要理由是说凡是推论都是抽象的,因而是有缺点的,是可以有错误的。换言之,他的意思是说,客观实在是全体、是实质性的,而推论是抽象的、割裂全体的、是观念性的。这就是说,实在与观念、思维、推论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思维、判断、推论不能反映实在。就他认为实在非判断、推论所能反映、把握而言,他已堕入不可知论。就他认为判断、推论必以实在为对象,必对实在有所肯定,但支离破碎,只能得到现象,惟有感性经验才可与实在合而为一言,他始终是神秘主义者。当他谈到推论的效准时,他竭力降低理智和科学知识的地位,否定判断、推论有反映、模写实在的效准,简直是与柏格森一鼻孔出气。他说:“判断和推论的这种支离破碎的性质注定他不能模写存在。推论的过程绝不能是真的,并且推论的结果绝不能表示事实。”又说:“我们努力想要直接达到事实,但是徒劳;我们所获得的,永远是由于割裂事物而剩下给我们的人为的抽象和片断。从两方面看来,这种成果都不能达到真理:它省略许多应当模写的细节,并且他依靠许多不存在的[由主观假定的]细节。”他不知道,我们判断、推论主要要求通过具体事实(细节)来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律,而不是脱离本质或割裂本质与现象去烦琐地、机械地反映所有一切细节。当我们在实践中反映客观事物时,我们的认识活动也有其主观能动的一面,我们也需要范畴、原则以及别的理智工具的帮助,以便利认识和反映,而这些理智的工具并不是象布拉德雷所说的主观的“虚构”(.ctions),而仍然是基于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的反映和认识的发展。简单说来,布拉德雷是反映论的死敌,他认为实在是神秘的感性经验,而神秘的感性经验是无法模写的。布拉德雷的逻辑学和认识论最后一句话是神秘主义、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结语
我们知道,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帝国主义称霸世界的年代中,英国哲学上最盛行的学派是新黑格尔主义。而布拉德雷是英美新黑格尔主义的头子,他的“声名”最高,他的影响最大。所以必须着重地予以批判。当此英帝国主义日趋衰落,反殖民主义革命愈益上升的时期,我们介绍布拉德雷的著作,以备深入批判,这对于摧毁从哲学上为英帝国主义服务的思想体系,对于参加世界各殖民地人民反殖民主义、反帝国主义的运动,是有其政治意义的。
单从哲学和逻辑范围来讲,我们介绍和批评布拉德雷的这两卷逻辑著作也有多种的意义:第一,我们可以从布拉德雷的著作中看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他的哲学保守、神秘、形而上学的一面如何在新黑格尔学派中得到发展,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如何过渡到新黑格尔学派的主观唯心主义。这对于批判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都可有帮助。第二,布拉德雷输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尽管是从右边去继承)以及德国陆宰、西格瓦尔特和翁德的逻辑学说以反对英国的传统逻辑思想,这种以唯心主义反对唯心主义的情况,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亦有其值得注意之处。第三,布拉德雷能以清晰的方式讨论逻辑上各种重要问题,他提出问题、启发批评的思想,对于研讨逻辑问题,也有一定的帮助;由他的唯心的错误的思想也可以引起唯物主义者批评借鉴的兴趣。
附释:本文是庆泽彭译《逻辑原理》(布拉德雷著)上册的“代序”,原篇名“布拉德雷逻辑思想”,商务印书馆1959年初版。译者庆泽彭同志,据说在上海海关工作多年,英文根底很好,译文亦顺畅,译笔详尽不苟。附有详细的“主题索引”。表明对逻辑有自学工夫。上册1959年,下册1962年出版,印数仅三千册,读到这书的人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