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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伦理学的性质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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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的职能

世界呈现给我们以无穷系列的现象。人类的心灵观察并努力理解这些现象,它注意到万事万物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恒久的;自然是有规律,有秩序的。人们运用理智努力发现事物和行为中的类似或一致,把它们分门别类,进行分析归纳,从而使表面的混乱井然有序,使外在的混沌显露和谐。

但是还不仅止于此,人的理智还要了解它们之所以这样存在和运动的原因。思考者不满足于知道一事物是怎样,重要的问题是它为什么这样,它这样存在的理由何在?它和别的事物及现象有什么联系?那被认为是它所依赖的先行和相伴的事物又是什么?若没有这些事物它会怎样呢?它的后继事物或结果又是什么?概言之, 它在现实世界中占据什么位置以及如何适应于这整个事物的体系? 这种试图找出事物的原因和理由的倾向是十分普遍的,它不仅表现在一个渴望了解刮风下雨和草木生长之原因的自然哲学家身上,同样,也表现在一个想知道“是什么使他玩具上的轮子旋转”的孩子的好奇心中。在最迷信的原始人里,也有类似于牛顿的某些东西。科学以一个问号开始,从理性探索起步,它的完善是以它解决问题的手段来衡量的。那些曾经用超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的事情,现在都应用它们自身的先行或相伴的自然物来解释了,但从根本上说来,在蒙昧时代,我们无知的祖先中就存在某种科学的本能了,虽然他们把打雷归之于雷神,把太阳神看作生老病死的主宰。科学家诞生于人开始对一些事实感到好奇的时候,而且,尽管他们做得还很笨拙,却致力于把这些事实和别的一些事实联系起来,或者把它们强塞进一个体系。

2.科学的对象

(subject-matter)

科学就是对现象进行分析、归纳和解释。为了方便有序,我们可以把现象分门别类,构成不同的学科。各门学科都为自己确定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这样,物理学研究物体的一般性质,生物学讨论生命状态的问题,心理学考察心理过程或意识状态。它们又可以再细分下去,直到我们有无数与研究的各个领域相对应的专门学科。而且在每门学科里,我们都试图对一组特殊事实不仅进行分析、归类和描述,同时也进行说明和解释,辨明它们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明确造成它们这样的条件和环境,就像上面指出的那样,把它们和别的事实联系起来,纳入一个体系。

3.伦理科学

在上述学科中有一门叫伦理学,它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要研究的对象。我们的任务首先是指定作为这门科学对象的事实或现象,以及与它有关的知识。在此,也许不同时期里用来表示这门科学的不同名称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它的领域。古希腊使用这样的术语:“ta ethika”“ethike episteme”来表示“伦理学”“伦理科学” ,“ethikos”这个词是从“ethos”(品格、气质)派生的,而“ethos”又与“风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伦理学”的拉丁语同义词是“philosophiamoralis” ,英语“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或“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 就是由此来的。“实践哲学”(practical philosophy)这一术语也作为“伦理学”的同义词使用,或者作为一个更广泛的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综合术语使用 ,它之所以被称为实践的,因为它研究实践或行为。

伦理学的对象是道德即有关善恶是非的现象。这是一个事实:人们称某些品质和行为为道德的或不道德的,正当的或错误的,善的或恶的,他们对它们表示赞成或反对,对它们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他们感到自己在道德上必须做某些事情,或不能做某些事情,他们认识到某些规范或法则的权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的力量。他们说:这是应当做的,那是不应当做的,你须这样,不要那样。一句话,我们似乎是通过某种道德的方式或范畴来接触世界,从道德的角度来观察世界,给事物打上道德的印记。

既然这种事实和宇宙间任何其他事实一样有研究的可能和价值,我们就需要一门把它付之于缜密分析的科学。这里有三类问题需要考虑:

(1)区分伦理学对象和其他科学对象的标准是什么?是什么使我们把道德现象划为特殊的一类?是什么使它不同于物理的或审美的现象?

(2)我们怎样解释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宣布他们的道德判断这样一个事实?当我们说一个行为正当或错误的时候意味着什么?在这些场合我们的意识里发生了什么事情?人自身中有没有什么东西使他这样判断?如果有,那是什么?为什么人能做出评价?是什么使他能直接分辨正当与错误?是因为他心上印有某些道德真理,还是因为他具有一种先天的知识能力,一颗良心,一种普遍的、原始的、永恒的心灵力量?或是我们逐渐学会区分道德上的差别,也就是说,这种道德判断能力是由进化而来,在后天获得,从而能够进一步发展?

(3)那被称为正当或错误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它们是正当的或错误的?这些行为本身有什么属性使它们成为正当或不正当,或使人称它们为正当或不正当?如果有,那么它是什么?

所有这些都是伦理学家要解决的问题,他必须冷静地、仔细地、公允地研究这些事实。可能的话,还要解释它们,他必须寻找它们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律(如果有的话),必须使它们统一起来(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他必须分析和解释品质与行为、行为的动机与效果,分析和解释精神的因素(良心或道德判断)与物理的因素(被判断的行为)。他必须告诉我们它们是什么、它们为什么这样。他必须说明它们,向我们指示它们存在的理由,指出它们在事物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

4.伦理学的素材

我们已经一般地叙述了什么是伦理学的对象及其研究方法。现在让我们来指出伦理学的事实与别的事实有什么不同。我们假设一个人蓄意杀死另一个人,我们称这种行为是“谋杀”,对它进行道德判断,认为这是邪恶的、有罪的,应该严惩的。这一行为也可以从物理的或生理的角度来观察:贮存在凶手脑细胞中的能量受到某种外部刺激,从而被释放出来进入与某些肌肉相联系的传导神经,这些肌肉使握有杀人武器的手臂运动,造成在牺牲者颅骨上的一击,这一击如此厉害地损伤到受害人的大脑和依赖于神经系统的生命机能,以致引起死亡等。检察官可能撇开生理的甚至道德的因素,纯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行为——蓄意杀人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可以判处死刑的罪恶。心理学家则可能试图解释整个事件的心理过程:被害者生前的行为在凶手心里引起了某些动机,这些动机越来越强烈而变得难以抑制,直至引起最后的一击。

我们看到,一件事情或相同的事情可以从不同的观点来考察,每个思考者都可以撇开其他的因素而从中选择某一特定成分进行研究。例如,物理学家观察彩虹,试着了解产生它的物理条件。我则可能凝视着彩虹,称它是美丽的,然后自问,是什么使它这样美丽?为什么对它的凝视使我产生美的感觉?这要求美学来回答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中,对于我们所注意的那些行为、动机、品质,我们并不关心产生它们的生理及物理的原因,所有这些行为、动机、品质之所以引起我们的兴趣,我们之所以赋予它们某种价值,仅仅是因为它们与人的精神有某种联系,它们在我们心中激起特殊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断。凡是能够引起这种判断的行为都属于伦理学的范围。如果没有人对事物表示赞成和反对,没有人称事物为正当或错误,就不会有伦理的科学。如果对某些行为和动机的思考并不引起我们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断,也就不会有伦理的科学,因为这里没有任何伦理学研究的事实。我们也许还可以是一个完美的物理学家、生理学家、天文学家甚至哲学家,但是我们决不会对一个行为提出道德判断。 我们赋予事物以价值,我们称它们为正当的或善的,不正当的或坏的,这是伦理学的重要事实,是使伦理的科学成为可能的前提。

5.道德判断的对象

我们前面说过,道德判断是以行为为对象的,但是我们必须加上一句,不是所有行为都适合于进行道德判断。只有对于像我们一样有意识的生物的行为,我们才进行这种判断。我们不把一次地震或一次飓风称作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像马提诺说的那样:“我们不赞美金矿也不谴责毁灭性的风暴。” 小孩或野蛮人可能赞美或谴责这样的现象和无生命的东西,但这可能是因为他们以为它们具有灵魂,或者因为他们见到别的人这样做的缘故。一般说来,今天我们是把道德判断限定在有意识的人的行动上的,我们希望这种行动有一个精神的或心理的基础,只有当行动是一个有意识的人的表现时,我们才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如果我们得知行动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动,这行动并非出自他的意志,或者做出这一行动时他不能用健全的方式推理、感觉和判断,那我们就不对此进行评判。对于人们在癫痫病发作时,在被催眠的恍惚状态中或睡眠时做出的行动,以及在无力自制时做出的纯反射性行动,我们不置褒贬,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行动,我们也同样不加毁誉。但是,如果所考虑的行动是行动者某些以前行为的必然后果,而那些行为本来是他可以避免的话,我们则对此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或者说,至少也要对行为者做出道德判断。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我们确信行动纯粹是机械的,即是从生理上被决定而没有意识伴随的,我们就不从道德上判断它们。同样,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它是有意识实行的动作,我们就试图判断它。

所以,我们说: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的行为(conduct),即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action)。 但是,我们决不要忘记,过去并非总是这样做的,甚至现在,或许,也还不是普遍如此。不过,就我们现在而言,心灵究竟对什么东西做出它的判断无关紧要。对于伦理学来说,重要的是终究做出了这种判断,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科学地考察被从道德上判断或可以这样被判断的事实或行为。

6.伦理学的定义

伦理学现在可以被大致地定义为有关善恶、义务的科学,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它从主客观两方面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归类、描述和解释。它告诉我们这些现象是什么,把它们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并找出这些部分所依赖的前提或条件;它寻找这些现象所依据的原则和支配它们的规律,解释它们的根源,并追溯它们的发展。总之,它反映这些现象,思考它们,试图回答所有可能对这些现象提出的问题。它同其他科学一样处理它的对象——努力了解与它们有关的所能知道的一切,给它们建立联系,使它们得到统一,把它们纳入一个体系。

7.各门科学的相互联系

当我们像前面那样说有各种独立的科学时,我们不希望被理解成这样的意思,即认为各门科学是互相绝对分离的,它们各自撇开世界上所有其他的事物而孤立地研究自己的对象。事实并非如此,世界本身是一个,它是作为一个统一体、一个整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人类把它分成各个部分研究,但这些部分决非真的分离,决非互不依赖的实体。没有一种现象能够在离开所有别的现象的孤立状态下被彻底理解,严格地说,不知道所有,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这一个。詹姆斯教授说:“要彻底地了解一件事物,就要了解整个宇宙。一个事物与其他每个事物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要认识有关这件事物的各个方面,就需要知道它的所有联系。” 丁尼生用诗句表示了同样的观点,下面是经常被引用的几句:

小小的花儿——如果我要懂得你,

知道你的根源,知道你的一切,

我就应知道什么是上帝,什么是人。

正像世界是一个那样,科学也是一个。各门科学都共存互助。这样,心理学的事实就以一定方式与生理学和物理学的事实相联系,我们研究感觉现象也就不能不涉及神经系统的机能和物质的性质。

8.伦理学和心理学

由于伦理学的对象不是隔绝和孤立的,而是与世界的其他事实相联系的,自然,伦理的科学也就应当和其他科学建立联系。伦理学关系到人类,它必然要和有关人类性质的科学打交道。伦理学必须考察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不仅仅是物理的运动,也是人的意识状态的外在表现、标志或形态。在伦理学中,重要的就是人用某种方式判断事物这个事实,那么当然,伦理学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心理学。心理学对各种意识状态进行分析,归类和解释。虽然所有这些状态都是伦理学家感兴趣的,但他对于其中某一些需要给予特别的注意。所谓道德感、义务感就必须由他来分析和解释,他不能离开其他的意识状态来论述这些精神现象。所以,当伦理学家分析和描述良心的时候,他做的也是心理学家的工作。当他研究幼儿和原始人的道德本性的时候(像他有时为了追溯良心的发展所做的那样),他正处在心理学的领域里。同样,他也可能考虑动物的意识状态,在那儿寻找良心的开端,就像达尔文做过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在进行一种心理学的研究。

诚然,就伦理学研究道德意识状态而言,我们简直可以说它就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但是伦理学不仅观察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研究它的客观方面,以及这两方面的联系。它问道,那种可以从道德上来判断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呢?是一些什么标志和特征使它们成为道德行为或使人们这样称呼它们呢?为什么人们做出这样的判断?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善为什么是善?恶为什么是恶?怎样解释各种德性和义务?例如:怎样理解仁爱、慈善、正直、诚实等以及与它们相反的品性?有没有用以评价行为的标准、尺度或理想?若有,它又是什么呢?我们能证明这个标准或理想是正当的吗?或者它是不可能或不需要证明的?在一个特定的理想或标准下,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行为又是不道德的呢?这个理想对于人类来说是现实的吗?什么是人类最高的善?什么是人生的目的?我们是否能科学地说明它呢?

伦理学提出和寻求解答的就是这样一些问题。如果说这也是心理学要解答的问题,我们不会提出任何认真的反对。重要的是要考察和解释这些现象,至于是由心理学还是由一门专门的科学来担当这一任务,关系并不太大。伦理学在很大范围内是以精神过程为对象,这正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一样。至于美学的对象,情况也是如此。一门科学必须彻底地解释它的对象,因此,严格说来,心理学也必须解释伦理学和美学的对象。但是科学进行了分工,因而,心理学把它的某些特殊任务交给了一些专门科学,这是符合现代科学研究实际情况的。

另外,如前所述,有某些问题通常不被心理学家考虑。心理学家研究各种意识状态,当他分析了心理现象,并找出它们所必需的心理的前提(或者,如果他倾向于生理学的话,找出生理的前提),这时,他就认为他的工作已告完成。他不探究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不关心什么是人生的目的或衡量行为的标准、尺度等问题。当然,他可以这样做并依然使自己保持在心理学的研究领域里,而这样一种探究肯定会帮助他更好地理解人类心灵的活动,正像物理和化学的知识能使生理学家更好地理解生理学的对象一样。

9.伦理学和政治学

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有关这两种科学的性质和职能的概念,如果我们和柏拉图一样,假定伦理学是至善的科学,国家就是要实现这个目的,那么政治学就要依赖于伦理学,因为我们只有知道至善是什么才能阐明国家应当做什么。但是,如果国家就是至善,那么行为只有就它们服务于国家利益而言才有价值,伦理学就直接成为政治学的分支,或者像亚里士多德宣称的那样,是政治学的另一个名称。

但是我们说,伦理学是有关善恶是非的科学,它发现行为的原则,揭示道德评价的根据。政治学则须探讨国家的性质、来源和发展,研究现在和以往的不同国家形式,努力确定国家的职能。因此可以说,政治学是讨论社会组织原则的科学。假如伦理学发现道德是致力于某个目的或目标的,发现它之所以存在就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又假如政治学发现国家也致力于同样的目标,那么在两者之间显然就有一种紧密的联系。如果我们幸而能发现道德的原则或标准,我们就可以大致地说明,为了实现理想,一个人应当怎样行动,我们就能构成一个道德规范体系。如果我们也能够说明国家所致力的目的或理想,我们就能比较这两种目的或目标,倘若它们相同,那么就可以把政治学称之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反之亦然。伦理学要确定行为的一般规则,告诉我们作为个人应当怎样行动;政治学要告诉国家怎样行动,它应指导人在有组织社会内的行为。

10.伦理学和形而上学

如前所述,一门科学,就是对一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归类和解释。所以,严格地说,任何一个事实,不了解有关它的一切,不掌握它与整个宇宙的联系,也就不能够阐明它。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 ,要彻底地了解一件事物,就意味着要了解一切。所以,一门理想的科学,要能够说明它领域里的每个单独事实,能使它与存在的所有其他事实相协调。但是,事实上这个理想并不现实,许多学科甚至不抱这样高的念头,它们在寻求事物原因时并不想走得太远,也不想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当一门科学把某一事件归之于一个先决事件,而这个先决事件也许再被归之于另一个或一组先决事件时,它就认为已经做完了自己的工作。例如,物理学家研究物体的特征和运动规律,在研究中并不关心它们的根本性质和来源这样的问题,也不试图把它们与现实世界的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比如说,和精神现象联系起来,而且,他极力想把他的对象看成最根本的和最重要的,认为所有其他对象都从属于他的对象。生物学家研究地球上出现的生物的不同形式,探讨有机体的结构和功能,对它们进行比较。事实上在生物学里寻求统一的倾向比在许多其他科学里来得更强些。生物学家一直试图从纷纭复杂的生命形式里推溯出一个较为单纯的开端,仅就此而言,生物学比别的科学更接近于理想的科学。但是,仍有一些根本的问题,生物学家同样没有能够解决。心理学家进一步分析和解释意识状态,他把精神分离成各个成分,把它们归之于物理的和心理的先决事件。但是,意识或灵魂的本质和本原是什么?心灵这样一种东西,怎么可能存在?它从何而来,又归于何处?它与物质和运动有什么联系?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还是没有解答。

这样,每门科学都把自己限定于一组特殊现象,用各自的术语来解释它们。 但一些根本的问题却自动出现。虽然各门科学难以回答这些问题,却又不能置之不理。于是这些问题被提交给哲学或形而上学来解决。像詹姆斯所说,哲学直接意味着“一种力求清晰一致地进行思考的非常顽强的企图”。哲学思考意味着要探究事物的根底,把问题想一个水落石出,说明一切,理解一切。严格地说,每门科学都应当是哲学的,应该到所有问题都被解决才告罢休。在每门科学领域里确实也有一些富于哲学气质的科学家,像洪堡、达尔文、赫胥黎和赫尔姆霍茨,他们跨越了各自工作的特定领域,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

这些评论同样也适用于伦理学。伦理学研究一组特殊事实,它必须解释这组事实。一门理想的伦理学要到彻底理解了它所研究的现象时才算完成。而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没有普遍性的知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要实现这个理想,伦理学必须成为哲学的,它必须就是哲学。我们再重复一次,在这方面,它和别的科学决没有什么不同。

可是,在本书中,我们却不打算比其他科学通常对它的对象所做的走得更远。我们只要成功地找到了道德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我们就满足了。我们必须把解决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和把道德事实纳入事物的普遍体系的任务留给哲学家们。

11.伦理学的方法

让我们接着考虑伦理学的方法,一般来说,伦理学方法和别的科学所遵循的方法并无差别。在别的研究领域里我们需要同样的谨慎小心来考察道德现象。我们要从一切可能的地方观察和收集道德事实,研究不同种族、民族、阶级、个人和时代的行为类型。我们必须观察开化和不开化的人、成人和孩子、男人和妇女的行为,必须尽可能远地追溯历史的开端,研究不同民族的神话、神学、哲学、文学和艺术,以发现他们视什么为正当或不正当;我们必须考察作为“人类精神生活化石”的人们的语言,考察各种法律体系,考察人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那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道德的体现)。我们可以在荷马、赫希俄德、希腊悲剧作家和莎士比亚、拜伦及歌德的著作中,发现多么丰富的道德材料的宝藏啊!通过对中世纪那些伟大艺术作品的凝思,我们对那时的道德情操又是怎样的心领神会啊!而我们当代的社会条件,又激发了多少本时代的道德理想啊!

所以,伦理学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收集事实。我们必须向内外两个方面察看,而且一定要研究和努力解释这些事实, 我们必须反省和思辨。 没有思辨,任何科学都不能存在。你可能收集了成千上万的事实,却不比以前更有建树。你必须对这些原材料进行加工,使它们形成一个体系。我们需要的是从事实推溯出原理,仅仅观察事实只能一事无成。只有通过一颗能够高度综合的心灵,通过一颗富有想象力的、能透过自然的外壳看到其内核的心灵,才能推进科学。

12.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

我们可以把伦理学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如前所述,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 在研究一门学科的理论的和科学的意义上,我们力求去发现那些支配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原则和规律。例如,解剖学和生理学就它们考察有机体的一般结构和机能而言,它们是理论。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定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生理学告诉我们身体的机能是什么,为什么它能有这种机能,使这种机能起作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实践或技术性的卫生学则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制定规则,遵守这些规则对于健康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心理学告诉我们某些精神现象的条件或原因,教育学则把心理学家发现的真理运用于教育实践。每种实用技术都以某一理论为基础,一般来说,实用技术越发展,作为它基础的理论也越发展。每门科学或理论的最后目的都是实际的应用。

因此,既有一种理论伦理学,也有一种实践伦理学。前者发现规律,后者应用规律;前者告诉我们已做的是什么,后者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

13.伦理学的价值

最后,让我们考虑学习伦理学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学习伦理学?就像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其他科学一样,道德是一种客观事实,同样值得研究。人是一种思想的动物,他必然要去认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人热心于研究物理的现象,而他自己的行为当然也是十分重要和有趣的,理应受到他的重视。人类征服了自然力,因为他思考它们,对它们进行了批判的分析,同样,对道德力量的考察也可以期望得到丰硕的成果。一个道德标准的发现肯定会帮助我们解答一些使人苦恼的道德问题。我们并不总是知道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我们必须反省我们的行为,我们需要一个衡量行为的标准或理想。没有反省,在道德中不可能有大的进步。人们常常忽视正义,所以我们一定要使正义得到明确,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来建设它。人们也常常对道德感到怀疑,他们看到行为类型中分歧很大,很容易把道德看作一些没有真正约束力的任意规定的规则的总汇。对道德的深入研究则可以很容易地展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并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上建立道德的真理。

当然,我不希望把我的意思理解为这样——认为不思考道德,或没有一门伦理的科学,就不可能有道德。这就像说没有一门观察的科学就不能用眼睛看一样。在还没有光学的时候,人们就先有视力了,同样在还没有伦理学的时候,人们也就先有行动了。但是,正像光学大大地有助于我们看清事物一样,伦理学对我们的行动也是一种帮助。

可是,有些人认为,对道德事实的思考容易削弱一个人行动的力量,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于道德是危险的。退一步说,就算这是真的,那也不能阻止人们对行为原则理论化,何况,这个观点还是错误的。照我看来,那种在道德领域里认真而彻底的考察,将鼓舞我们对道德更加尊重,加强我们的向善心。当然,那些对道德事实的匆忙和肤浅的判断是和所有别的“半瓶醋真理”一样危险的。同它们斗争的最好方式是证明它们的错误。只有完全的真理,才总是治疗“半瓶醋真理”的最好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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