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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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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匱》經歷代傳寫不無錯簡,間有文理不通者應行闕疑,不敢強解。

一、原文訛字其可考見者,亦不為多,註家每遇不能解處即指為訛,或指為王叔和所參亂,不知文法,自成一家,訛字亦無幾許,是在仔細推勘,自然融貫。

一、《金匱》註家於章節句讀往往讀錯,是以不得其解。仲景文法自順,讀錯則當斷者反連,當連者反斷,焉能解哉!陳註章節較諸家更明,然亦有錯誤者,不可不辨也。

一、漢人文法不似後人之板也。譬如太史公筆法多以抑揚見意,故是書或就此以明彼,或即彼以申此,若不知意在言外而徒死於句下,則大乖本旨矣!註家、讀家皆須善會。

一、古篆今隸變遷致誤,如膲省作焦,蜮誤作惑,不一而足,故註此書須兼通古文。

一、淺註義可通者存而不論,其不及者補之,加「補曰」二字。不是者,正之,加「正曰」二字,使讀者一目了然。

一、附方出自後人,與原文實義有隱相背者,修園未能辨之,故應刪而未刪也。余俱置之不論。

一、方註當附入原文以便印證,陳書另將方歌別立為部,不能與證對勘,今特割取其註,改歸本證方之下,使本方義與證一目了然。

一、方註別立為部則可存歌括,今既編入原文之下,若雜歌括便非釋經體裁,故將歌括削去較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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