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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荀子与后代礼法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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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下,在大体上固然都已是用的法治。但是因为去礼治时代未远,一般儒生还有很多抱有应该恢复礼治的见解。汉代的礼学,大都出于孟卿。

《汉书·儒林传》:孟卿,东海人也。事萧奋,以授后仓、鲁闾丘卿。仓说《礼》数万言,号曰《后氏曲台记》,授沛闻人通汉子方、梁戴德延君、戴圣次君、沛庆普孝公。孝公为东平太傅。德号大戴,为信都太傅;圣号小戴,以博士论石渠,至九江太守。由是《礼》有大戴、小戴、庆氏之学。(《汉书》卷八十八,第十页。)

孟卿和荀子的关系,前论已经有过详细的讨论。现存的《大戴礼》和《礼记》,都受了荀子很大的影响,这中间颇有不少想恢复礼治的言论。比如《大戴·礼察》篇说:

孔子曰:“君子之道,譬犹防与?夫礼之塞,乱之所从生也;犹防之塞,水之所从来也。故以旧防为无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之礼众矣。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信于微眇,使民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皇清经解》卷一百二十一,第五页。石印本。)

这里称的孔子,大概不能十分认真。他认礼为防乱的工具,是受荀子礼之起原说的影响。这里痛言废礼的不可,并且将礼治、法治作一番精细的比较,他很能明白赏罚不就是法治。他要想维持旧礼的精神,非常明白。这是汉儒中间比较很精到的议论。看下面又说:

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育,被蛮貊四夷,累子孙十余世,历年久五六百岁,此天下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无一有,而怨毒盈世,民憎恶如仇雠,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夫用仁义礼乐为天下者,行五六百岁犹存;用法令为天下者,十余年即亡;是非明敩大验乎?……今或言礼义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承殷、周、秦事以观之乎?”(同,右。)

这明明是以荀子的礼治,来反对当时的法治。贾谊《新书·保傅》篇也说:

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贵辞让也,所上者告讦也;固非贵礼义也,所上者刑罚也。……(《新书》卷五,第二页,通行本。)

也是反对法治,想再恢复礼治的思想。因此他们大倡其礼治主义,《小戴·哀公问》,托为孔子对哀公说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十三经注疏·礼记》卷五十,第七页。)

《新书·礼》篇也很明白的说: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官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如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新书》卷六,第一页。)

简单一句话,就是一切非礼不行,这都是想直接恢复荀子的礼治主义。荀子讲礼,最重君臣上下之分,《礼记》中间,对于这种礼数的分别,讲得非常详细。现在且引《丧服大记》为例: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士不绿。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

涂上帷之。……(《十三经注疏·礼记》卷四十五,第十六—十八页。)

这里所写,实际还不到这一段的三分之一,可以想见这种分别的完密,真是无微不至了。他们名义上自然是追叙的古礼,实事上或者也有一部分的根据?但是这种阶级分别之严,大概总受了荀子不少的影响。这也可算是礼治主义的余波。不过这也仅是一般儒生的空论,实际并没有发生多少影响。汉武帝是以表彰儒术著称的,他却在那里“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至于“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卷二十,第七页。)就是后汉光武奖励节义之风,明帝举行明堂之礼,稍为带了一点重礼的精神。但是以公开的一定法令行之,则仍可属于法治,所以实际上所谓建武、永平之政,其根本也仍然只在一个“法令分明”。(《后汉书》卷二,第九页。)对于法治的基础,并没有丝毫摇动。魏晋以后更是不讲礼节了。欧阳修说得好:

由三代以上,治出于一,而礼乐达于天下;由三代以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新唐书》卷十一,第一页。光绪上海刻本。)

大概从秦以下,虽然说是“王霸杂用”,(《汉书》卷九,第一页。)礼法并行,实际早已成为法治的世界。但是我们要明了法治政治,并不是没有礼仪,也并不是没有奖励,比如秦有秦仪,汉有汉仪。在汉朝初年,还有一段儒生们引为荣耀的故事。《史记·叔孙通传》说:

高帝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叔孙通……说上曰:“……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竟朝置酒,无敢喧哗失礼者。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史记》卷九十九,第三—四页。)

这一方面是由于汉初法令的不完备,比如秦法就有“君臣待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史记》卷八十六,第七页。)那有拔剑的事?再一方面就是法治的国家,自然也须用一种行礼的仪式,所以当时都称为仪。实际与从前的礼,范围大小不同。礼法的分化,就是将礼中重要的原则,都变为固定的法律,其所剩下的,便是一种空洞死板的仪式。日人穂积陈重曾依着《礼书纲目》所分的七门,说明一种礼法分化的系统。我现在且取几条说得好的,来做我的说明:

一、嘉礼。士冠礼是成年之礼,比如男子二十而冠,冠者就算为成人。所以说“已冠则字之,成人之道也”。这就是后来民法中成年的规定。士昏礼是婚姻之礼,所谓“女子十五而笄”和“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这是结婚年龄的规定。又如“取妻不取同姓”,这是婚姻要件的规定。又如七出三不去,这是关于离婚原因的规定。这都是后来民法中的成分。

二、凶礼。凶礼有士丧礼、士虞礼等名目,最重要是丧服中的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别。这是规定亲属关系的条文。后来的律典,卷首都有服制图,这就是后来民法中间亲族法的基础

三、通礼。《纲目》所称为通礼的,共包含有历数、月令、制国、职官、封建、内治、朝廷礼、政事、井田、财赋、学制、五宗、亲属记、名器、刑辟、卜筮、礼乐记多种,这都是后来法律的基本。比如月令关于养蚕、畜牧的奖励,山林滥伐和焚烧的禁止,道路堤防、川泽陂池的保护,度量的审定,百工关市商旅的监督,这是后世的行政法规所本。又听讼、断狱、行刑的时间的规定,这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开端。其余制国、封建、官职,是宪法或是行政法的渊源。政事中间关于民政、居民、民数,……以及关门、道路,种种名目,多半属于行政法,尤其是警察和法规的滥觞。财赋中间关于租税、货币……等等,也都是财政法的基本。(下略)

四、典礼。这是关于日常生活的仪式,例如“女子许嫁,缨”和“女子许嫁,笄而字”,以及“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都是关于婚姻的法规。又如“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和“刑不上大夫”,这都是行刑免除的法规。(穗积陈重著《祭祀及礼与法律》第二百十一—二百二十五页。)

这固然都是一种大略的说法,但是由此可以知道礼的重要部分,都已变为法了。再如《礼记·内则》说:“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十三经注疏·礼记》卷二十八,第十页。)《坊记》也说:

夫礼,坊之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同,卷五十一,第二十四页。)

礼固然是主张妨淫的。我们再看秦始皇的会稽刻石说: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猳, 杀之无罪, 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史记》卷六。第十二页。)

这是奖励贞节的开端,却已属了法令的范围。秦始皇以巴寡妇清为贞妇,特为筑台表扬。(同,卷一百二十九,第三页。)汉代也有对于贞妇免税和赐爵的特令,安帝时更有“甄表门闾,旌显厥行”的明诏。(《后汉书》卷五,第七页。)这种风气的养成,人多归咎于礼教,而不知道确是礼治时代所未有。虽然他的来源,与礼家也有关系;后来儒家,也不免有推波助澜的嫌疑;但是没有政府法令的力量,那里能有如许大的势力。如果不信,请看法令以外剩下来的一部分仪式,在社会上到底有无弹性力?朱子说:

古礼既莫之考,至于后世之沿袭,亦浸失其意,而莫之知矣。非止浸失其意,以至名物度数,亦莫有晓者,差舛讹谬,不堪著眼。……叔孙通所制汉仪,及曹褒所修,固已非古,然今已不存。唐有开元、显庆二礼,显庆已亡,开元袭隋旧为之。本朝修开宝礼,多本开元,而颇加详备。及政和间修五礼,一时奸邪以私智损益,疏略牴牾,更没理会。(《朱子全书》卷三十八,第三页,通行本。)

可见每朝都有修过礼,但不久连《礼》的本书都亡了。又他说当时的情形道:

盖今上下所共承用者,政和五礼也。其书虽尝班布,然与律令同藏于理官。吏之从事于法理之间者,多一切俗吏,不足以知其说;长民者又不能以时布宣,使通于下,甚者至或并其书而亡之。(同,第十七—十八页。)

大概政府对于这种东西,并不重视;所以在社会上,也就不能通行。宜乎朱子要叹息的说:

呜呼!礼废久矣!士大夫幼而未尝习于身,是以长而无以行于家;是以进而无以议于朝廷,施于郡县;退而无以教于里闾,传之子孙;而莫或知其职之不修也!(同,第十六页。)

宋儒对于这个已死之礼,颇有想恢复的心理,所以私自作礼的很多,比如朱子所批评的

二程与横渠,多是古礼;温公则大概本《仪礼》,而参以今之可行者。要之,温公较稳。其中与古不甚远,是七八分好。若伊川礼,则祭礼可用;婚礼,惟温公者好。(同,第六页。)

已经很有几家。他自己后来更作有一部《家礼》,集宋代礼学的大成。但看他《跋三家礼范》说:

然程、张之言,犹颇未具;独司马氏为成书。而读者见其节文度数之详,有若未易究者,往往未见习行,而已有望风退怯之意;又或见其堂室之广,给使之多,仪物之盛,而窃自病其力之不足。是以其书虽布,而传者徒为箧笥之藏,未有能举而行之者也。(同,第十六页。)

在社会上,简直没有能够通行。虽然他自己的《家礼》比较通俗,后来在社会上算是做了所谓道士派的“礼生”的一种生活工具;但是社会风俗上,说有多大影响,也不敢说。以徒徒一点礼节和铺张的麻烦,已经不能在社会上发生何种效力,何况于要人行“望门守节”和“杀身殉夫”—类极苦的事情?这岂是仅仅礼教宣传的力量所能做到?由此我们得一个结论:就是从秦汉以后,礼的范围缩到很小,只保存了一部分的仪式;而这部分仪式,除了社会生活必需的一部分简易的习俗以外,实际也失了弹性力。但从反面来说,荀子的主张“分”,主张“别”的精神,就是礼的重要部分,都已传给他的弟子韩非、李斯之流,实际都已属于法的范围。而法治主义,对于所谓“上下之分”“男女之别”,更比礼治讲得特别严厉,因此保存了中国几千年的社会阶级,养成了中国驯服一般的国民性,也维持了中国几千年的专制政体。这虽不是荀子一个人的力量,但是荀子给后代政治社会上的影响也就算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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