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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孔子伦理学说一(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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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所谓伦理之根本概念者有三:曰善,曰德,曰义务是也。考西洋伦理学史,则古代学者主善,中世学者主德,近世学者主义务,皆因世异尚,希能同时具求三者之义而观其会通也。惟吾国儒家之说,则善论、德论、义务论莫不皆备。故《系辞传》之言太极,《中庸》之言诚,程、朱之言性理,即至善论也;五常之说即德论也;五伦之说即义务论也。就中五常、五伦久为儒家定义,无论其学派如何,苟自附于儒者之林,则必宗焉。至于太极与诚及性理之辨,学者恒有异说,或主于日用之常行,或求之天人之微眇,固莫得详论于此矣。要之,至善论、德论、义务论三者皆自儒家所具,其学说或远承自数十百年以前,非尽孔子所创,然孔子实集其大成,不可不察也。

孔子之至善论,于《系辞传》太极说可略见其端;至于子思,言诚而益详;及宋明诸儒,则遂立一形而上学之系统矣,当于后孔子晚年思想章述之。兹先述德论,次及义务论。

前章已论孔子一贯之道,存于外者为礼,存于内者为仁。故夫仁者,诸德之本也。然孔子所谓仁,有时义亦在其中。曾子始并言仁义。孟子称仁义尤数,且并举仁、义、礼、智为四端。至董仲舒,又于四端增一“信”字,倡言五常,立后世德论之系统。盖皆渊源于孔子。然孔子之时,犹仅言知、仁、勇三德也。今以见于《论语》、《中庸》者征之。

子曰:“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子贡曰:“夫子自道也。”(《宪问》)

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礼记·中庸》)

但孔子以前,已有以仁、知、勇并举者,《国语》曰:

人谓申生曰:“非子之罪,何不去乎?”申生曰:“不可。去而罪释,必归于君,是恶君也。章父之恶,取笑诸侯,吾谁乡而入?内困于父母,外困于诸侯,是重困也。弃君去罪,是逃死也。吾闻之:仁不恶君,知不重困,勇不逃死。若罪不释,去而必重。去而罪重,不知。逃死恶君,不仁。有罪不死,无勇。去而厚恶,恶不可重,死不可避,吾将伏以俟命。”(《晋语二》)

申生之杀在周惠王二十二年(即民国前二千五百六十六年,在孔子前百有四年),而申生称“吾闻之”,则古夙以知、仁、勇三德并称矣。《国语》又曰:

战胜大国,武也。杀无道而立有道,仁也。胜无后害,知也。(《晋语三》)

上,晋惠公六年(即民国前二千五百五十六年),秦公子絷之言也。武与勇同义,仍是知、仁、勇并举。又记晋厉公七年郤至之言曰:

至闻之:武人不乱,知人不诈,仁人不党。(《晋语六》)

以上皆孔子以前称知、仁、勇三德之证。若揆以今世之伦理法,则殆由心理之基,以析成此三德。近世康德诸人于心理分知、情、意三类,智属于知,仁属于情,勇属于意,其旨趣有相近者。于是子思曰:

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礼记·中庸》)

自子思以后,知、仁、勇三德之分类法希有详为剖析者,但广四端、五常之说焉。

今当考孔子之义务论。孔子夙主五伦,然其渊源实肇自孔子以前。《书》曰:

慎徽五典,五典克从。(《舜典》)

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同上)

孔安国解“五典”曰:“五常之教。”郑玄以为五教也。五典、五教皆指五常,然此所谓五常又非后世所称仁、义、礼、智、信,盖即五伦也。五伦之目,孟子始言之: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是孟子以契敷五教为五伦也。然《左传》曰:

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谊、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文公十八年》)

由《左传》之说,则契敷五教为对于父母兄弟子之教,与孟子异。然《左传》之说固不如孟子之备也。自社会进化之例以推,则古圣所以施教,当先如《左传》说,次乃进于孟子之五伦。盖孟子所举五伦之名,孔子以前,盖罕征也。《大戴记》曰: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此昔先王之所以先施于民也。(《四代》)

上盖孔子论古者教民之事,以告鲁哀公者,以之与《左传》五教相较,仅合父谊、母慈为一。则《左传》之说宜真古之五教与。《书经·康诰》曰: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

上武王命其弟康叔之语,乃以父字、子服、兄友、弟恭为说,粗与《大戴记·四代》同,此《左传》五教古有所本之证。然父谊、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之目仅为家庭道德之恒规,而其间犹无夫妇之伦,其不备也如此。若推道德进化之序,由尧、舜以至孔子,其制为伦理之准者,固宜代有所迁改,而日际于详明,此无足怪。《易·彖传》或以出孔子前,《家人彖》曰: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

此已有夫妇之伦,然尚仅论家道也。至孔子时,国家伦理始著。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君臣父子之道德在封建时最适于治,故齐景公以为问,而孔子答之如此。视《左传》所述契五教之目,仅列父、母、兄、弟、子者,又增入君臣之义务。若《左传》所记为审,则此君臣之义务固宜起自五教之后。周时颇多与此近似之语,不始于孔子也。《国语》管仲曰:

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齐语》)

又载晋勃鞮语曰:

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晋语四》)

翟灏《四书考异》据《国语》以“君君臣臣”之语必周先王之典训,而勃鞮引用之,孔子又引用之。然则中国伦理,今由左氏所记五教考之,则唐虞已具家庭伦理,此后渐具国家伦理,增入君臣之义务,盖及孔子时而大备矣。

《大戴礼·哀公问于孔子》篇尝言夫妇、父子、君臣之义务。

公曰:“敢问为政如之何?”孔子对曰:“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义,三者正则庶民从之矣。”

班固《白虎通》依此分类,有三纲六纪之说。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

班固既分纲纪为二,云三纲法天地人,六纪法六合,盖六纪之中已兼及社会义务矣。

至于子思,由孔子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义等,而定义务之分类,益加详密,其言曰:

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

然则五伦之目实确定于子思,增入朋友之交,则通于社会之义务矣,子思以后乃见于孟子之书。此其进化之序,粲然可考。惟孟子明言是契之五教,则与左氏不合,为可疑耳。孟子以下,五伦遂垂为儒教定说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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