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祖忽必烈可汗在至元二年二月规定,全国各路一概以蒙古人为达鲁花赤,汉人为总管,回回人为同知。这个原则,在大体上是被遵行的,虽则例外也很多。
忽必烈对于一般的“例外”很不同意,先在至元五年三月下诏“罢诸路女真、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接着又在至元十六年九月,“议罢汉人之为达鲁花赤者”。
忽必烈却也同意湖广一省可以例外。湖广行省在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请求“变例”,用汉人充任达鲁花赤,忽必烈予以照准。为什么偏偏湖广一省可以获得如此的“异数”呢?也许是由于该省所辖的区域,居民十分复杂,除了有以倔强著名的“湖南人”(湖南的汉人)以外,又有苗、瑶、僮等等山胞。
蒙古人在整个元朝之中担任过达鲁花赤的,据札齐斯钦教授所列的表,共有一百零三人,其中包括了若干并非地方官性质的达鲁花赤,如“大护国仁王寺总管府”、“宫相都总管府”、“本投下诸色匠户达鲁花赤”、“随路炮手达鲁花赤”等等;也包括了若干来路不明、冒用蒙古名字的非蒙古人。至于乃蛮人,严格说来,虽不是蒙古人,也包括在一百零三人之内。
畏吾儿人,有三十三名之多,虽则比汉人少些。(汉人在整个元朝任达鲁花赤的,共为四十七人。)
有一位意大利人达鲁花赤,不载于札齐斯钦教授所列的表。(屠寄在《蒙兀儿史记》说这位意大利人当过“扬州路总管”,“在职四年”)。此人自己向笔录他的《游记》的人说,当过扬州的“总督”(governor)。此人是谁?马可·波罗。我看马可·波罗的官职,可能不是扬州路的总管。总管而由非汉人担任的,在忽必烈时代或其以后,尚无别例。
除了马可·波罗以外,有没有其他的欧洲人,尤其是俄罗斯人,在中国当过地方上的达鲁花赤?这是一个很有趣味的问题。
就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而论,他们的工作并不繁重。琐碎的事,都已经由当总管、知府、知州、知县的汉人去料理了。达鲁花赤所负的,只是监视的责任。他们之中的多数是蒙古人。是蒙古人,便直接间接和可汗有密切的关系。非蒙古人而能当到达鲁花赤的,那更是特别为可汗所认识而相信的人了。因此之故,他们被若干儒者尊称为“宣差”、“节使”。
因此之故,每个地方机构,摆一个太上的总管、知府、知州、知县(达鲁花赤)在上面作为偶像,再用一个能办事而听话的汉人当实际上的主管,便把地方行政的基本问题解决了。
依照至元二年二月的规定,各路以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汉人充总管的,的确不少。回回人充同知的,见于《元史》的极少。我只找到一位,廉惠山海牙。此人在英宗硕德八剌的至治元年(1321年)担任顺州(河北顺义)的同知。然而顺州是州,不是“路”。廉惠山海牙是布鲁海牙的孙子,廉希宪的侄子,家世久已汉化,实际上等于是一个汉人。
为什么回回人担任“路”的同知的,竟然如此之少,也许一个也没有呢?我想,有能力的回回人早就当了路的达鲁花赤,没有能力的回回人即使充当一个同知,也未必能胜任。所谓能力,包括蒙古语文或汉语汉文的说与写。
在回回人之中,畏吾儿的人最重要。《元史》有时将畏吾儿人称为回鹘人,或是称他们为高昌人。高昌国早就在唐太宗的时候被消灭了。不过,元朝自身封过所谓高昌王,很像是恢复了高昌国,虽则这些元朝的高昌王并非唐朝高昌国国王的后裔,而是畏吾儿国归顺成吉思可汗的那位亦都护,巴而术·阿而忒·的斤的后裔。(元朝的第一代高昌王是此人的玄孙,纽林·的斤,受封于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可汗延祐三年(1316年)。纽林·的斤及其子孙对畏吾儿境内仍称亦都护,在“汉地”则称高昌王。)
畏吾儿人之担任过“路”的达鲁花赤的,据札齐斯钦教授所列举,计有兀鲁失海牙等十三人。担任过散府的达鲁花赤的,有八丹等四人。
畏吾儿以外的回回人,或是来自花剌子模的旧壤,或是来自“西域”其他各地。这些回回人担任过路的达鲁花赤的,似乎仅有忽赛因等六人。
钦察人也信伊斯兰教,却不在所谓回回人之内。钦察人担任过路的达鲁花赤的共有苫彻·拔都儿等三位。
西夏的遗民被称为唐兀人。其实唐兀或唐兀惕(tang'ut)只是西夏的部落之一。唐兀人有四位当过路的达鲁花赤:小钤部在大名路,立智理威在嘉定路,昔里钤部在大名路,昔里钤部的儿子爱鲁先后在大名路与中庆路。
契丹人多数都已汉化,事实上被元朝政府视作汉人,只有其中未曾汉化、不懂汉语的才被给以与蒙古人相同的待遇。他们之中有两位当过真定北京两路的达鲁花赤:石抹查剌与他的儿子石抹库禄满;又有两位当过中都路的“也可”达鲁花赤:耶律绵思哥与他的儿子耶律买哥。
汉人之担任过各路达鲁花赤的,忽必烈时代有若干人。忽必烈以后,汉人充任路的达鲁花赤的,一个也没有。有占过勉强相当于这个地位的,仅有谢孛完一人。他是成宗铁穆耳可汗之时的“冀宁等路管民提举司达鲁花赤”。
路府州县的总管,全由汉人担任。
除了担任总管与知府以外,汉人担任路府的“同知”的比比皆是。其原因,正是回回人之极少能担任这个同知职务。同知是总管或知府的最主要的助手,非深通汉语汉文不可。
州与县是地方上的基本单位。州与县分为上中下三等,以人口的多寡为标准。在华北,亦即淮河以北,一万五千户以上的称为上州,六千户至一万五千户的称为中州,六千户以下的称为下州。在华南,五万户以上的是上州,三万户以上的是中州,三万户以下的是下州。县的区分也是华北华南不同。在华北,六千户以上是上县,二千户以上是中县,二千户以下是下县。在华南,三万户以上是上县,一万户以上是中县,一万户以下是下县。
华北与华南的州县,户口如此不同,然而官员的人数却无分别。上州设达鲁花赤,从四品;州尹,从四品;同知,正六品;判官,正七品。中下州所设的官相同,品级略低。中下州的州尹不称州尹而称知州。中州的达鲁花赤与知州均为正五品,下州的是从五品。中州的同知为从六品、判官为从七品。下州的同知为正七品,判官为正八品。此外,上州有所谓“知事”与“提控案牍”,中州没有知事,而有所谓“吏目”。下州连提控案牍都没有,只有“吏目”,不过吏目的人数有时可以增加为二人。知事以下,是“不入流”的,没有所谓品级。
上县设达鲁花赤与县尹,从六品,丞(县丞)、簿(主簿)、尉(县尉)各一人,典史二人,品级依次由正七品递降。中下县不设丞。中县的达鲁花赤与县尹,是正七品,丞是从七品,其下依次递降。下县的达鲁花赤与县尹是从七品,丞是正八品,其下依次递降。下县如果户口太少,事情不多,便不设尉,而以主簿来兼领。
元朝州县的官吏,真是少得出乎我们意料之外。最大的州,才有六位官吏而已。在这六位官吏之下,可能有几位“师爷”、“书办”、“佐杂”,像清朝的州县衙门一样。即使如此,其总数也不过是十几人而已。
蒙古帝国部分的州县官,迄于至元二年,一向是世袭,而且没有薪俸。这两点,绝非今天的人所能想象。我们习惯于秦汉以来的郡县制度,连县长民选开始都看不惯,怎能相信成吉思、窝阔台、贵由、蒙哥这几位可汗之时,甚至在忽必烈可汗即位以后的头五年,各地的州县官竟然是可以当官当一辈子,死了还让儿子继位?清朝的县知事几年一任,好的可以升调,坏的便卷了铺盖回家,在我们看来很合理,也的确是很合理。所谓合理,是合于我们今天的理。历史却常常是不合理的,也就是不合于我们今天的理。
成吉思及其以后的几位可汗,为了扩张领土,招降纳叛,作风很大方,一点儿也不吝啬名器。逆我者死,顺我者生;顺我者不仅能生,而且生得极其舒服。刘邦说过:“从吾游者,大者王、小者侯耳。”这句话,道破了历代帝王的“成功秘诀”。成吉思可汗对于花剌子模的来降者,给他们以花剌子模的官与爵;对于华北的来降者,则除了给以金朝的各种官爵以外,再加上一个世袭。世袭的办法,是他从蒙古带来的。他在1206年即位之时,大封千户万户。这些千户万户,都是兼管军民的世袭官。于是,金朝的元帅、都元帅、知府、知州、知县,到了蒙古人来了以后便被可汗们改成了世袭的官。甚至所谓“行省”(“行某地尚书省事”)也变成了世袭的了。例如,严实传给了严忠济。
石天应在兴中府投降,木华黎任命他为“兴中尹”;他的儿子石焕中作“知兴中府事”,侄儿石佐中作兴中府千户。何伯祥跟随张柔投降,立了若干战功,受任为“易州等处军民总管”;死后,他的儿子何玮“袭父职,知易州”。
知县、县令或县尹的姓名,存于《元史》的极少;他们的世袭情形,很难找出例证。在蒙古人初来之时,而受任为县令的,我们仅能查出邸顺受任为“行唐令”。此人其后立了不少的功,升到“归德万户”。死后,儿子邸荣仁袭为归德万户。在邸荣仁以后,又一连传了三代:邸贯、邸士忠、邸文。
忽必烈可汗在至元二年下诏停止州县官的世袭。万户千户的世袭,由于是成吉思可汗立下的根本法之一部,忽必烈不曾敢加以取消。
蒙古人初入中原之时,为了招降纳叛而因人授官,常常由于被授官者的意愿而给以所希冀的名义。因此,那沿袭自金朝的副元帅、元帅、都元帅、兵马都元帅、蒙兀汉军都元帅,不胜枚举。这些元帅,也竟然有不少将所佩的“虎符”、“金虎符”以及元帅的职务,传给了他们的儿子。
万户千户到了世祖忽必烈可汗之时,便逐渐“正常化”而改成了总管、府尹等等官职。例如,张晋亨本是恩州(山东恩县)的“管民万户”,到了忽必烈的至元八年,就改为“怀远大将军,淄莱路总管”。岳天顺本是“管军百户”,在奉化打平地方武装人士,立了功,升作“管军千户”,最后却又“升”为福州路的总管。
在忽必烈以前,受封的贵族都有权委派封地内的大小地方官。这是割据。再加上,这些被贵族们委派的地方官,又是世袭的,使得割据又进一步,变成了相当程度的封建。廉希宪说得好:“国家自开创以来,凡纳土及始命之臣,皆令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孙皆奴视其部下,郡邑长吏皆其僮仆,此前古所无。”宋子贞也说:“州县官相传以世,非法赋敛,民不堪命。”
于是,忽必烈不仅在至元二年“罢州县官世袭”,而且在至元四年“罢世侯,置牧守”。所谓“世侯”,包括“王”以下的所有贵族,以及像严实与严忠济那样的“世袭”的“行军万户”与“行尚书省”(严实是东平路行军万户兼“行东平尚书省事”。严忠济袭为行军万户“兼管民长官”)。
忽必烈的另一德政,是听从姚枢的话,给予州路长官及其他大小百官以俸禄。以前的几位可汗,皆不曾想到这一点,以为当官的自有老百姓供养,毋庸可汗另外再按月赏赐。这几位可汗生长蒙古,没有俸禄的观念。结果,当官的自以为可向老百姓作种种的需索,老百姓疲于应命。
我们现在所知道的百官俸禄,是至元二十二年的修正额。最初,在中统元年、二年所颁定的数目,已经颇难查考。正一品的官,以右丞相为例,是中统钞一百四十贯,米十五石。中统钞在当时的官定价值,是每贯等于白银五钱。一百四十贯,等于白银七十两。这个数目,是月俸,不是年俸。
从一品分上下两等。上等每年中统钞六锭(三百两,中统钞六百贯),下等五锭(二百五十两,中统钞五百贯)。正二品也分上下两等,上等四锭二十五两,下等四锭十五两,相差仅有十两,也就是中统钞二十贯。
忽必烈在灭了南宋以后,于至元二十一年规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江南行省以外的其他原属南宋的若干地区,是否也减半?我想,大概也是减半的。依常理而论,江南及原属南宋的其他地区,人口比华北高,事情比华北多,民心怀念南宋,不易统治,在这种地方充任地方官的人虽不能待遇比华北的地方官好,至少也该一样。而忽必烈竟然采取与常理相反的措施,很费解。也许是因为,在他与一般的蒙古人看来,“南人”很贱,南人所住的地方不值得派遣上等的人去充任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