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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讲义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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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二十 尧曰篇凡三章。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此尧命舜,而禅以帝位之辞。咨,嗟叹声。历数,帝王相继之次第,犹岁时气节之先后也。允,信也。中者,无过不及之名。四海之人困穷,则君禄亦永绝矣,戒之也。舜亦以命禹。舜后逊位于禹,亦以此辞命之。今见于虞书大禹谟,比此加详。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此引商书汤诰之辞。盖汤既放桀而告诸侯也。与书文大同小异。曰上当有汤字。履,盖汤名。用玄牡,夏尚黑,未变其礼也。简,阅也。言桀有罪,己不敢赦。而天下贤人,皆上帝之臣,己不敢蔽。简在帝心,惟帝所命。此述其初请命而伐桀之辞也。又言君有罪非民所致,民有罪实君所为,见其厚于责己薄于责人之意。此其告诸侯之辞也。周有大赉,善人是富。赉,来代反。○此以下述武王事。赉,予也。武王克商,大赉于四海。见周书武成篇。此言其所富者,皆善人也。诗序云“赉所以锡予善人”,盖本于此。“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此周书太誓之辞。孔氏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多仁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权,称锤也。量,斗斛也。法度,礼乐制度皆是也。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兴灭继绝,谓封黄帝、尧、舜、夏、商之后。举逸民,谓释箕子之囚,复商容之位。三者皆人心之所欲也。所重:民、食、丧、祭。武成曰:“重民五教,惟食丧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说,音悦。○此于武王之事无所见,恐或泛言帝王之道也。○杨氏曰:“论语之书,皆圣人微言,而其徒传守之,以明斯道者也。故于终篇,具载尧舜咨命之言,汤武誓师之意,与夫施诸政事者,以明圣学之所传者,一于是而已,所以著明二十篇之大旨也。孟子于终篇,亦历叙尧、舜、汤、文、孔子相承之次,皆此意也。”

此章原无以“中”字统贯之义,自不通讲章造之,后遂著为不刊之典,故讲章之毒为最烈!

有谓周之未入商也,岂无善人?但未能发帑以为恩,至是而后以商财富之。先生曰:“周未入商,则自富有二之善人[1],入商则富天下之善人,岂以商财私周人哉?”又曰:“汤武之有天下,公也;后世之取天下,私也。以私视,则周为周物,商为商物;以公视,则此非商物,乃尧舜禹汤相传之物,并非尧舜禹汤乃所谓天禄之天物也。”

有谓此时商即散财发粟,亦未必能挽回。先生曰:“后世取天下者以诈力,守天下者亦以诈力,故兵临城下,而讲收拾人心之术,每无济于事,以其力竭也。然尚有挽回者,若汤武之征诛,以德不以力,纣果能散财任贤,未有不可挽回之理,非如后世诈力相敌,便有不可中止之势也。但纣必不能为,亦自古必无之事耳。”

“四方”句,谓四方之政,由是无不次第举行,是就上三句推广言之,不是三者正而政自然奉行也。

四方政行,固不但行上三项,然亦就上项推广至尽耳。盖商失其政,虽政在四方,而废阻不行者多矣,武王谨之、审之、修之,于是四方废阻不行之政,皆一一无所不举行焉。“行”字原指四方之政,非谓四方服从而奉事武王也。

“权量”三事,固即四方之政,然四方之政,却三事括不尽,故上三句举其大凡,下一句包罗一切,犹云如此等类皆举行也。若俗解将政行另讲做奉行顺化者固非,然泥定四方之政只行此三事,遂将末句略过,亦未为得也。

使武王生于商室,其行政亦须如此,岂必开国有此规模耶?余最不喜“新天子”及“收拾人心”之说。

讲此节者,不是诬罔武王于鼎革之际,用收拾人心权术,即是侈张奉行新政之速,以颂其勋业之盛大,失论语载以终篇之旨。须知武王兢兢于四方之政,是帝王相传以来道统心法。

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武王只知理合如此而为之,天下之民亦只为其理合如此而归之,其相感通,皆天理也;若武王为要天下归心,又惟恐其不归,而曲体以要结之,便都是私心权术,不可语帝王之道矣。

极可鄙者,专主改革立论,谓惟恐天下怀旧,而以此收拾人心,如莽操之征聘封爵作用,纯是篡贼肺肠,岂圣王心事乎!

此节最患以后世取天下私心,揣摩三代圣人情事,自行篡逼,而曰“舜禹之事,吾知之矣”。后世读书谈道者,大约在这肺肠上装饰耳,遂敢于诬谤圣人而不顾,盖其本心先失也。

帝王经营处置天下,未尝不在人情物理之内,此古今之所同也,只是起念原头一公一私处,三代与后世迥然不同,故圣人相传一“中”字,鲁论结以宽信敏公,自尧舜至汤武一也。或曰,谓武王无利天下之心,吾终不信,不知此一点信不及之心,正是三代后隐微深痼之疾,中根已久,故自难拔,无怪其然。要识三代帝王处置天下原头,只看一篇西铭自得。

读此章可知从来正统之说,朱子所谓“不妨架漏千年”者是也。纲目凡例,所以发明有统无统、大书细书、或予或夺之义,已尽之矣,但自纲目以后,又自有一番变局,当自有一番变例,惜朱子不及论此耳。然能精熟纲目之文,执凡例之义,权之衡之,量之度之,其义亦可知也。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子张曰:“何谓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费,芳味反。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焉,于虔反。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出,去声。○虐,谓残酷不仁。暴,谓卒遽无渐。致期,刻期也。贼者,切害之意。缓于前而急于后,以误其民,而必刑之,是贼害之也。犹之,犹言均之也。均之以物与人,而于其出纳之际,乃或吝而不果。则是有司之事,而非为政之体。所与虽多,人亦不怀其惠矣。项羽使人,有功当封,刻印刓,忍弗能予,卒以取败,亦其验也。○尹氏曰:“告问政者多矣,未有如此之备者也。故记之以继帝王之治,则夫子之为政可知也。”

后世人主无非自私自利心肠,即有限田、劝农、轻赋、节用者,也只是喻于自利,未尝真实为民起念,此便是汉唐与三代判然必不可合处,便是三代之道汉唐以后必不能行处。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若先从“因”字着想,在“民”字前一层讲作用,便落汉唐甲里,即使黄金与土同价,要非三代之所谓利也;须先将“民之所利”四字看得亲切,直向盘古鸿荒看到三代圣人心事一片,“因而利之”四字,方是天开地辟功用。

若说君子自然无为,不是阘茸,便是黄老清净家法矣,几忘却章首“有政”字在,“因”字“利之”字,正见君子经略处。

“择”,只是于可劳之事删之又删,至于不可删者,乃真可劳之事也。

“因”字,是有一分之利便不失却一分:“择”字,是省得一个人便不多遣一个人。郡守县令,终日坐衙,而东作西成,全然不晓,更说甚“所利利之”!差一隶人,勾当一事,便扰害不中窍,更说甚“可劳劳之”也!

有谓“欲仁而得仁”,指取民说,朱子“治己治人一理”之说,亦自见到。先生曰:“朱子谓:‘仁是我所固有,而我得之,何贪之有?若是外物,欲之则为贪。’门人问:‘于问政及之,何也?’曰:‘治己治人,其理一也。’正因门人之问浅陋,将人与政分作精粗内外看,故云耳,岂谓治人便是取民哉?帝王仁,天下从,精一执中,至时雍咸若,皆仁也。汉武帝云‘吾欲云云’,汲黯曰:‘陛下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三代之治乎?’此即所谓欲而贪也。只为他内多欲,故虽欲效唐虞三代之治,都成其为贪,不算欲仁也。帝王仁政,教养渐摩,礼乐刑政,何一非仁,岂止取民货财为政乎?若止以取民讲欲,正朱子所谓欲外物矣,其根本已为贪,何仁之有哉?不自知其不通,而胡说叛道学者,当深以为戒也。”

无敢慢而后众寡大小之分各正,非抹煞众寡大小也。

正衣冠,尊瞻视,不徒在形色上求。

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程子曰:“知命者,知有命而信之也。人不知命,则见害必避,见利必趋,何以为君子?”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礼,则耳目无所加,手足无所措。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言之得失,可以知人之邪正。○尹氏曰:“知斯三者,则君子之事备矣。弟子记此以终篇,得无意乎?学者少而读之,老而不知一言为可用,不几于侮圣言者乎?夫子之罪人也,可不念哉?”

我之当为君子,命之固然也;为君子而有死生祸福之不同,亦命之适然,不可辞也。信命不及,则气有不直,力有不足,而道有不尽者矣,故无以为君子。

知命故能立命。

天即理也,命即天理之当然也。知理之当然,一切生死祸福,成败利钝,一齐放下,面前只有我所当为之事在,更有何商量夹带?故可以为君子。佛氏以因果报应劝人,袁黄窃其旨造为“功过格”,谓足以改命,乃所谓不知命也。

“命”字,深求者多入庄周瞿昙邪路,浅见则又落三命通会、星平会海,及袁黄“功过感应”等鄙魔,世人说知命,大约不出此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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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吕子评语卷二十三同,疑当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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