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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宗教思维的界限以证明我们能就上帝的本性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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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选自一组简论的第一篇,写于1859年夏,皮尔士生前未发表。文中,皮尔士提出如下论证,尽管某些观念,诸如上帝这一观念,严格说来是不可思维因而无法直接呈现于心灵的,然而这些观念却可得到表象,因而可作为所思(thought of)。尽管这种观点并不彻底,但是思维可以符号进行这一论断却是一条路径上的关键一步,循此路而行终必通达皮尔士的最终结论,一切思维均用符号。

资料来源:《查尔斯·皮尔士作品集》,第1卷:第37页

我们能讨论什么?难道无法讨论我们所不理解的东西吗?我们岂非甚至能够讨论自然界或想象中并不存在的东西吗?我们能够讨论可以用三段论推理的任何东西。我们能够用三段论推理任何可以定义的东西。而看起来挺奇怪的是,我们竟然能够给许多其本身绝不可能得到理解的事物以清晰可解的定义。

关于这点我将给出两个例子:一个简单易明,而另一个实际有用。假定某人谈论og,而当你问他那是什么意思时,他会说那是一个四边的三角形。你将接着表明他绝没有这种无人具有的概念。于是,你将就你无法设想的东西进行推论。这是个非常基础性的例子。假定某人告诉我他能想象两个人互换身份。我将就此妄称的想象开始推论并表明那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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