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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惠施、公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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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施(约公元前370—前310年)曾经做过魏国的宰相,和庄子辩论过。公孙龙(约公元前320—前250年)曾做过平原君的门客,和孔穿辩论过。这两位学者是名家的代表人物。现存有《公孙龙子》一书。《庄子·天下》篇也有关于他们的思想资料。

(一)诡辩主义的两大类型

战国时代的“名家”学说,和希腊的“智者”相似,都是所谓“诡辩派”。在这些学者中,一派以惠施为代表,讲“合同异”,是一种相对主义的学说,一派以公孙龙为代表,讲“离坚白”,是一种绝对主义的学说。这可以说是诡辩主义的两大类型,可以把他们各色各样的诡辩说法都概括在这里面。现在我们分别讲述一下:

(1)惠施的相对主义 惠施主张“合同异”,说是“万物毕同毕异”。从同的一方面看,可以说万物都是相同的;从异的一方面看,也可以说万物都是相异的。这样,同和异就没有什么分别,都没有一定,都是相对的。把这种相对主义贯彻下去,他可以主张“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天和地、山和泽的高下是相对的;可以主张“龟长于蛇”,“白狗黑”,长短、黑白都是相对的;可以主张“天下之中央”在“燕之北,越之南”,主张“今日适越而昔至”,今天往越国去而昨天到了,南与北,今与昔,也都是相对的。他说:“日方中方晚,物方生方死。”太阳正在当中,也就是正在斜着;物正在生着,也就是正在死着。他看什么都是变动不居,没有一定的。

惠施这一派的诡辩学者,看到事物性质的相对方成,看到事物处在不断变化中,事物间的差别只是暂时的,因此,在他们的学说中反映了某些客观辩证法的因素。但是,他们把事物的相对的一方面片面地夸大,从而否定了事物本身的固定性,否认了事物间的质的差别和事物间的矛盾对立,抹杀了具体事物的特点。应该知道,事物虽有相对性,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的限度内,每一事物都有它一定的稳定性、一定的特点以与其他事物区别。如南与北虽是相对的,但在燕与越之间,越只能是南,而燕只能是北;今与昔虽是相对的,但拿今日与昨日来讲,今日只能是今而昨日只能是昔。这些地方是固定不变的。惠施这班学者把一切都相对化,同也是异,异也是同;黑也是白,白也是黑;长短、高下……都漫无差别,没有一定,尽可以说是什么就算什么,这是一种极端相对主义的诡辩学说。

(2)公孙龙的绝对主义 公孙龙主张“离坚白”,认为石头的坚度、白色的石头本身是三回事,彼此分离不相连属的。他从以下两点得出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结论:首先,他认为石头的“坚白”属性是和人的主观感觉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论证是,眼只能看见石头的颜色,手只能感触石头的硬度;但眼看不见硬度,所以坚性对视觉说是不存在的;手摸不出白色,所以白色对触觉说是不存在的。根据这种观点,他认为只有“坚”性、“白”性和一般的“石”,并没有坚而又白的具体石头,坚、白、石是彼此分离的。他形而上学地割裂了人的认识作用的统一性,从而否认了物质属性的客观实在性,从主观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离坚白”的诡辩。其次,他还认为坚白两种属性是脱离石体独立自存的东西。他的论证是:具有“坚白”性质的东西并不限于石头,所以“坚白”是脱离石头独立存在的。他甚至宣称“坚白”也是脱离一切物体能独立自存的东西。他割裂了物质的属性和物体本身的联系,实际上肯定属性是脱离物质而存在的实体,又从客观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离坚白”的诡辩。

公孙龙还有一个著名的诡辩,就是“白马非马”。他认为“马”的概念表示马的形体,“白”的概念表示马的颜色,“白马”包含着“马”和“白”两种因素,因此不能跟“马”等同起来。他还认为,当人们要“马”的时候,各种颜色的“马”都可以满足要求,但当人们要“白马”的时候,其他颜色的马就不能满足要求了,所以“白马”不是“马”。

在这种学说中,公孙龙看到“马”和“白马”两种名词的用法是有区别的。在内涵上“白马”比“马”多,在外延上“马”包括各种类型的马。因此“马”和“白马”不能混同起来。他看到“个别”和“一般”的差别,这在中国逻辑史上是一个重要贡献。但他夸大了这种区别,形而上学地把“一般”和“个别”割裂开来,否认了二者之间对立而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从而认为实际的白马与马也没有联系。从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出发,他终于肯定一般的马是脱离具体特殊的白马独立存在的。这与列宁所说“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的真理显然正相敌对。(以上所讲“坚白论”和“白马论”大部分系摘录北大哲学系所编的《中国哲学史讲授提纲》的原文,特此声明。)

公孙龙是专从概念上分析问题的。“白”是一个概念,“马”是一个概念,“白马”又是一个概念。除下白马、黄马、黑马……还有一个“一般”的马。除下白马之白、白雪之白、白玉之白……还有一个“一般”的白。从具体的“白马”上,分析一个抽象的“马”的概念,还分析出一个抽象的“白”的概念。而所谓“白马”者,其名之所指,既非“马”,又非“白”,亦只能自成其为“白马”。“白”与“马”各自独立,“白马”与“马”亦各自独立。在公孙龙眼里,只看见一个一个不相连属的抽象概念而已。惠施把什么都混同起来,公孙龙却把什么都割裂开。前者看什么都可以互相转化,没有一定,是相对主义的典型;后者看什么都是各自独立,不相连属,是绝对主义的典型。他们恰好各走到一个极端。

(二)名家学说的市民性

名家学说是市民思想的反映,是从商业都市中孕育出来的。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1)从名家的产地来看 我们知道名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惠施和公孙龙,一个是魏人,一个是赵人。传说中的名家首创者邓析又是春秋时代的郑人,而郑就是后来韩国的都城。这样说来,三晋实为名家的产生地。这是很有意义的。司马迁说“三晋多权变之士”,这虽是指公孙衍、张仪一流纵横家而言,但名家的产生和这些“权变之士”,实需要同样的社会条件。什么社会条件呢?就是商业发展,都市繁荣,有见闻广博、头脑复杂的大批市民。《吕氏春秋·上农》篇有一段话:“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这段话除开它里面所含重本轻末即重农轻商的意味我们不管外,倒可以用来说明纵横家的起源,而尤其是可用来说明名家的起源。这两家虽然一则向“诈”的方面发展(纵横家),一则向“巧法令”的方面发展(名家),但其“好智”同,其“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同。他们都是以“舍本而事末”的市民为基础,以三晋为其大本营。这实在不是偶然的。

就拿名家最初的策源地郑国来说,当春秋时代,那就是商业最发展的地方。试看《左传》上所载许多郑国商人的故事,如弦高犒师啦,子产拒绝韩宣子向商人去索玉环,郑商人谋出晋智莹于楚啦,都足见郑国商人特别活跃。在这样一个商业中心地,人们的头脑不会象农民那样单纯,自然很容易出现一些新鲜事物。名家的诡辩,是当时一种新学说,正是“好智”,“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的结晶品。象邓析这样的人,教民争讼,简直把郑国的执政者搞得没有办法,真不愧为“好智”,“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的代表人物。名家托始于他,实在是有道理的。战国时代,商业更发达了。大梁、邯郸都是当时极为繁盛的商业都会,恰好成为惠施、公孙龙一班名家人物活动的地盘。除三晋外,还有擅东海鱼盐之利的齐国,自春秋以来,一向开风气之先,为各种新鲜事物的产生地。战国中叶,齐国的稷下成为全中国学术最灿烂的地方。其中名家人物如田巴之流是不少的。

(2)从名家学说的抽象性和破坏性来看 对于事物的属性或概念作抽象的分析,这是名家学说的一个特征。最显著的如上文所讲公孙龙“白马非马”的学说,完全是在抽象的概念里绕圈子。公孙龙并且单有一篇讲“指物”,认为“物莫非指”。什么是“指”?就是每一个名词所指的概念。“物莫非指”者,也就是说每一个名词是一个概念。譬如说“马”是一个概念,“白”是一个概念,“白马”也是一个概念。这不仅公孙龙,一般说来,名家都是重视这个“概念”、重视这个“名词”的,所以荀子批评他们道:“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解蔽》篇)司马谈也批评他们道:“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史记·太史公自序》)他们都是攻击名家专在名词上诡辩而不合于实情。他们重在“物”,名家重在“指”。他们重在认识具体的事物,名家重在分析抽象的概念。

我以为这种抽象性的学说,是都市的产物,是市民思想的反映。在农村中,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尺布只是一尺布,一斗米只是一斗米,映射在人们眼中的全是这些具体的个别的事物,所以抽象的思想是不容易发生的。但是在都市中,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情形就不同了。在市场上,货币起着重要的作用,货币把一切商品都抽象化了。一尺布不是一尺布,一斗米也不是一斗米,它们间性质的差异完全失掉而都由若干数量的货币来代表。因此,从市民中间就很容易孕育出抽象性的学说。在先秦诸子中,名家正是市民思想的代表,所以他们特别长于抽象的分析。各家学说在这一方面很受他们的影响。

名家学说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对于传统的思想信仰的破坏性。不管“合同异”也好,“离坚白”也好,乃至什么“鸡三足”“卵有毛”“白狗黑”“犬可以为羊”……总而言之,“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一反大家向来的说法。这对于传统的思想信仰显然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在这里,什么传统的是非善恶的标准都被他们一脚踢开了。所以荀子批评他们“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非十二子》篇)他们管什么“先王”,什么“礼义”呢。好“怪”,好“琦”,也可以说是新兴的市民思想反对旧思想传统的反映。

(3)从名家的社会政治思想来看 名家不单是玩弄诡辩,也不单是破坏传统的思想信仰,他们还自有一套社会政治思想。虽然他们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大都失传,但是从他们仅传的几段轶事中,亦可以略窥他们主张的大概,兹简述如下:

一曰泛爱。《庄子·天下》篇述惠施所讲的十事,其最后的一条即:“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这自然是很明显主张“泛爱”。就连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也和这种思想有关系。当公孙龙和孔穿辩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举出一个故事道:楚王出去打猎,把弓失掉了,楚王不让去找,说是楚人失弓,楚人得之,何必找呢。孔子听说了,就批评道:楚王很仁义,但是还不彻底。只需说“人”丢了弓,还是“人”得到它就对了,何必加上个“楚”字?照这样说,孔子既然可以把“楚人”和“人”区别开,为什么我就不可以把“白马”和“马”区别开呢?原来公孙龙“异白马于所谓马”,等于“异楚人于所谓人”。单讲“白马非马”,你只感觉到它的名学上的意味,可是一推论下去,说是爱“楚人”不算爱“人”,这就牵涉到伦理道德方面,显然其中也包含了一种泛爱思想。

二曰偃兵。“偃兵”就是停止战争的意思,是一种反战或“非攻”的思想。由“泛爱”而主张“偃兵”,也是很自然的。《吕氏春秋》里面有公孙龙讲偃兵的两段故事,一是游说燕昭王,一是游说赵惠文王,可见公孙龙是到处作反战运动的。惠施为着避免战争而不惜牺牲自己“去尊”的主张,可见他对于反战运动也很热心(事详下段)。

三曰去尊。惠施有一种“去尊”的学说,很可注意。《吕氏春秋·爱类》篇载:“匡章谓惠子曰:公子学去尊,今又王齐王,何其倒也?”下边是惠施回答的话,大概是说“王齐王”可以避免战争,救民之死,所以就牺牲了自己“去尊”的学说。这和名家“泛爱”“偃兵”的主张显然很有关系。至于“去尊”是怎样讲法,这一学说的内容是什么,这里并没有解释。但据匡章的话看来,既然“去尊”,就不应该“王齐王”,不应该尊齐王为王,“去尊”和“王齐王”互相冲突,那末,也许“去尊”就是不要尊奉谁为“王”,就是不要“王”的意思。倘若真是这样,那就格外值得重视了。

四曰制法。名家并不单是“诡辞以乱法”,他们自己也还要制法。如为名家所托始的邓析,就是一方面“巧法令”,钻郑国现行法的空子,把他们捣乱得没办法,同时,他自己却另制一套法,后来也被郑国采用了,虽然他自身被杀。据《吕氏春秋》记载,惠施也曾给魏国制过法。法成了,叫人民看,叫惠王看,叫翟翦看,都说好。但是翟翦认为好是好,却是不可用。为什么呢?他说:譬如举大木的,大家前呼后应,唱着哟嗬哟嗬的调子,这个调子对于举大木是很好的。难道说没有更好听的“郑卫之音”吗?可是“郑卫之音”对于举大木的并不如哟嗬哟嗬这个调子合适。照这看起来,惠施所制的法一定是很漂亮,很动人,所以谁看见都说好。但是从翟翦批评他好而不可用这一点来看,也许他制的法,在当时可能行不通,有一点“唱高调”的意味。虽然是一种新法,然而和当时法家如商鞅一班人所制定的新法恐怕又有些不同吧。

五曰正名。这并不是儒家正名分的意思,而是所谓“名以正形,形以正名”,是一种综核名实的主张。在《公孙龙子》里面,明说是“疾名实之乱……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可知名家以“正名实”为一种政治手段。但是名家的正名实和法家又自不同。法家注重的是循名以责实,而名家却是要因实以制名。上述的引文里,一则曰“欲推是辩”,再则曰“慎其所谓”,可知名家功夫全用在辨析名词上。辨析名词的实际用处在厘定法令。如邓析、惠施都曾以巧于辨析名词而制成漂亮的新法典。假使这些法典能够保存下来的话,我们从那里面也许可以看见名家正在政治上应用的许多琦辞妙义,也许还有些“非常异义可怪论”吧。

从以上所述,可知名家的社会政治思想有许多地方可以和墨家相通。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名家和墨家有根本不能混同的地方:其一,名家没有墨家那样会党式的组织;其二,名家没有墨家那样刑徒般的生活;其三,两家虽都有浓厚的名学兴趣,但是名家是违反常识的,如离坚白,合同异,墨家是合于常识的,如合坚白,离同异,彼此恰恰相反;其四,名家自有来源,他们托始于邓析,并没有奉墨翟为始祖,所以庄子、荀子都把惠施和墨子分别论述,没有把他们列成一家。大概名家很带些商人气息,可以说代表着市民中的上层;墨家和手工业者都有关系,可以说代表着市民中的下层。他们虽然都反映些市民思想,但是又各自具有显著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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