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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阙斋读书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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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上

周易

《晋》:“上九,罔孚裕,无咎。”

裕,难矣。《中庸》“明善诚身”一节,其所谓“裕”者乎?

《家人》:“上九,有孚威如。”

“有孚威如”即《论语》“望之俨然”意。要使房闼之际、仆婢之前、燕昵之友,常以此等气象对之方好。

“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谓也。”

治家贵严,严父常多孝子。不严则子弟之习气日就佚惰,而流弊不可胜言矣。故《易》曰“威如吉”。欲严而有威,必本于庄敬,不苟言,不苟笑。故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谓也。”

《暌》。

凡暌起于相疑,相疑犹如自矜明察。我之于某君,其如上九之于六三乎?吴氏谓合暌之道,在于推诚守正,委曲含宏,而无私意猜疑之弊。戒之勉之,此我之要药也。

《中孚》。

读《中孚》卦,因思人必中虚,不著一物,而后能真实无妄。盖实者,不欺之谓也。人之所以欺人者,必心中别著一物,心中别有私见,不敢告人,而后造伪言以欺人。若心中了不著私物,又何必欺人哉?其所以自欺者,亦以心中别著私物也。所知在好德,而所私在好色。不能去好色之私,则不能不欺其好德之知矣。是故诚者,不欺者也。不欺者,心无私著也。无私著者,至虚也,是故天下之至诚,天下之至虚者也。当读书则读书,心无著于见客也。当见客则见客,心无著于读书也。一有著则私也。灵明无著,物来顺应,未来不迎。当时不杂,既过不恋,是之谓虚而已矣,是之谓诚而已矣。以此读《无妄》、《中孚》、《咸》三卦,盖扞格者鲜矣。

“寂然不动。”

“神明则如日之升,身体则如鼎之镇。”此二语,可守者也。惟心到静极时,所谓未发之中,寂然不动之体,毕竟未体验出真境来。意者只是闭藏之极,逗出一点生意来,如冬至一阳初动时乎?贞之固也,乃所以为元也。蛰之坏也,乃所以为启也。谷之坚实也,乃所以为始播之种子也。然则不可以为种子者,不可谓之坚实之谷也。此中无满腔生意,若万物皆资始于我心者,不可谓之至静之境也。然则静极生阳,盖一点生物之仁心也。仁心不息,其参天两地之至诚乎?颜子三月不违,亦可谓洗心退藏,极静中之真乐者矣。我辈求静,欲异乎禅氏入定冥然罔觉之者,其必验之此心。有所谓一阳初动,万物资始者,庶可谓之静极,可谓之未发之中、寂然不动之体也。不然,深闭固拒,心如死灰,自以为静,而生理或几乎息矣。况乎其并不能静也,有或扰之,不且憧憧往来乎?深观道体,盖阴先于阳,信矣。然非实由体验得来,终掠影之谈也。姑记于此,以俟异日。

“夫易,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

研几工夫最要紧。颜子之有不善,未尝不知,是研几也。周子曰:“几善恶。”《中庸》曰:“潜虽伏矣,亦孔之炤。”刘念台曰:“卜动念以知几。”皆谓此也。失此不察,则心放而难收矣。

周官

《天官·大宰》:“八曰:官计以弊邦治。”注:“弊,断也。”

《小宰》“六计弊群吏之治”,《秋官·大司寇》“以邦成弊之”,《小司寇》“以辅众志而弊谋”,弊皆断也。《士师》“断狱弊讼”。弊与断字平列,弊亦断也。蔽亦有断义。《小尔雅》:“蔽,断也。”《论语》:“一言以蔽之”;《左传》:“蔽罪邢侯。”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

谓一岁之大计也。我大清五月各省进奏销册,即岁会也。《小宰》:“令群吏致事”。注云:“使赍岁尽文书来至。”

《小宰》:“四曰:听称责以傅别。”注:“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

如今之合同,中字裁分,各执其半,又如两联票矣。

“七曰:听卖买以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此即今之两联票也。一札而左右两书皆同,其中别之处作数大字,即今之编号也。

《宰夫》:“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注:“郑司农云:‘复,请也。元谓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于王,谓于朝廷奏事。’”

按:复,白事也。《孟子》“有复于王者曰:曲礼愿有复也。”《大司寇》“凡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王者”,皆谓白也。先郑于《司士》注云:“逆,独受下奏。”于《宰夫》注云:“逆,谓迎受王命者。”后郑于《宰夫》注云:“逆谓上书,自下而上曰逆。”国藩谓复、逆一也。复者有白于上也,逆者有干请于上也,亦即白也。《宰夫》曰“诸臣之复,万民之逆”,《司士》曰“诸侯之复逆”,《小臣》曰“三公孤卿之复逆”,《御仆》曰“群吏之逆,庶民之复”,皆以达下情也。

“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注:“辟名,诈为书以空作见文书,与实不相应也。”

按:名,犹俗曰认。《吕后本纪》:“诈取它人子名之。”此亦无其物而伪作文书以诈名之也。

“赐之飧牵,与其陈数。”注:“飧牵,客始至所送礼。”

飧,客至而送酒席也。牵则兼送猪羊矣。《左传》:“饩牵竭矣。”亦有饩有牵也。

《内饔》:“鸟皫色而沙鸣。”注:“沙,澌也。”

按:病人失音者,可谓之沙声。

《鳖人》:“凡狸物。”注:“自狸藏伏于泥中者。”

按:自遁藏伏之物,皆可名曰狸物。犹曰鼠伏,曰狙伺。

《地官·大司徒》:“其民专而长。”注:“专,圜也。”

按:专,徒丸反,读如团,谓面圜也。

《乡大夫》:“五物询众庶。”注:“郑司农云:‘询,谋也。问于众庶,宁复有贤能者。’”

按:上文已献贤能之书于王矣,乡大夫退而再询:“此外更有贤能者乎?”使众庶更举之。

《廛人》:“总布。”注:“杜子春云:‘总当为花儳。’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

按:今世手持货物者,若抽取厘税,则苛矣。

《遂大夫》:“属其地治者。”注:“属,犹聚也。”

《史记》“屈原属草稿未定”,《左传》“属宗祧之时”,犹值也。

《春官·大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注:“疈,牲胸也。疈而磔之,谓磔攘及蜡祭。”

按:疈,犹破也,拆也。谓破牲之胸也,所以禳灾。《诗》:“不拆不副。”副即疈也。

《肆师》:“及果巩鬻。”注:“筑,煮。筑香草煮以为鬯。”

按:鬻、煮同字。香草,郁金也。筑,如今俗云捣碎。捣而煮之,以和于秬鬯之酒也。

《鬯人》:“祭门用瓢赍。”注:“赍,读为齐。取甘瓠割去柢,以齐为尊。”

按:割去柢,刳去瓠中之瓤子也。即《庄子》之“剖瓠以为尊”。

《天府》:“上春衅宝镇及宝器。”注:“衅,谓杀牲以血血之。”

此与“解衣衣我,推食食我”、“春风风人,夏雨雨人”字法相同。

《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两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

四圭有邸者:于一玉之中,中央琢为璧,四面各琢一圭。圭之末四出,其本为璧。邸者,本也,柢也。两圭有邸者,中央琢为璧,两头各琢一圭,邸如足之相对也。

《司服》:“衣服。”注:“衣服,所藏于椁中。”疏:“此则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小者也。”

镈师晋鼓,龠师羽龠,典庸器笋虡司干干盾,眡瞭锤磬,司兵五兵,皆明器也。

《典同》:“高声。”注:“钟形上大也。高则形上藏,哀然旋如里。”按:声在钟里旋转不散也。即声之然。

《视祲》:“三曰。”注:“谓日旁气刺目也。”

按:气如锥之直刺也。《汉书·翟方进传》“故使掾平令”,亦谓刺取其劣迹也。

《大祝》:“三曰。”注:“,祭名,告有灾变也。”

《天官》“女祝有”,亦除灾害也。《春官·大宗伯》有礼,谓同盟有丧失财物者,谋补救之也。

“辨六号”。注:“号,谓尊其名,更为美称焉。”

古者凡物皆立之名。辨号,即正名也。

“来瞽令皋舞”。注。“皋,读为嗥,嗥呼之嗥。来嗥者,皆谓呼之人。”

按:来读为徕。《东坡志林》谓“若优施来之,赵高来之”是也。《左传》:“鲁人之皋。”皋,缓也。《礼运》:“皋某复。”皋,引长声也。

《巾车》:“锡樊缨。”注:“锡,马面当卢,刻金为之,所谓镂锡也。郑司农云缨谓当胸,元谓缨谓马鞅。”

按:锡,即《庄子》之所谓月题,当胸在腹之上,即钩膺之处也。鞅,则夹马颈者。

疏:“路,大也。王之所在,故以大为名。诸侯亦然。左氏义,以为行于道路,故以路名之。若然,门寝之等,岂亦行于路乎?”

按:王之五路——玉路、金路、象路、木路、革路,皆大之也。载柩之车,曰柩路,亦大之也。又鼓人有路鼓,亦与路车路马同一尊大之称。

“凡良车散车,不在等者,其用无常”。注:“不在等者,谓若今辎车后户之属,作之有功有沽。”

按:凡曰功曰攻曰工曰坚曰致曰精曰良,皆器之善也。凡曰苦曰窳曰楛曰沽曰盬曰粗曰麤曰疏曰散,皆器之恶也。

《司常》:“通帛为。”注:“通帛谓大赤,从周正色,无饰杂帛者。”

按:九旗之帛皆用绛,特中画他色耳。此不画者即曰“通帛”。

《夏官·序官》:“环人。”注:“环,犹却也,以勇力却敌。”

按:环人掌察军慝,巡邦国,搏谍贼。盖周环巡视之意,殆如今之巡捕矣。

《羊人》:“宾客供其法羊。”

此法字义与法驾、法从、法官相同。

《司兵》:“掌五兵五盾。”注:“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司戈盾,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注:“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

《说文》:“盾,瞂也,所以捍身蔽目。”扬子《方言》:“盾,自关而东或谓之瞂,或谓之干。关西谓之盾。”《说文》:“橹,大盾也。”《玉篇》:“橹,城上守御望楼。”《韵会》:“战阵高巢车亦为橹。”《太公六韬》:“陷坚阵,败强敌,武翼大橹,提翼小橹。”是干也,盾也,橹也,其制不可得而尽见。然大抵于盾形制较小,一手执之可以卫身蔽目。藩盾则形制自大,或二三人执之不等。城上望楼之橹,则一方倚城,三方必有遮蔽。战阵巢车之橹,则一方出入,三方必有遮蔽,与盾之仅蔽一面者异矣。至《六韬》之大橹小橹,则亦仅蔽一面,差同于盾也。《通鉴》晋义熙八年,刘裕至荆州伐刘毅,军人担彭排战具。注:彭排,即今之旁排,所以扞锋矢。孙愐曰:橹,彭排。《释名》曰:彭,旁也,在旁排敌御攻也。梁普通五年,北魏将崔延伯等既破莫折天生,进击方俟丑奴于安定,别造大盾,内为锁柱,使壮士负以趋,谓之排城,置辎重于中,战士在外。唐代宗初立,仆固怀恩等破史朝义于洛阳,马璘单骑奋击,夺贼两牌,突入万众中,贼左右披靡。注:牌,古谓之楯。晋宋之间,谓之彭排。南方以编竹为之以捍敌,北人以木为之。《左传》“乐祁以杨楯贾祸”,盖北方之用木也久矣。

国藩按:刘毅之彭排、马璘之排,即古之盾也,崔延伯之排城则较大矣,殆与《周礼》之藩盾、《六韬》之大橹相类。

《田仆》:“设驱逆之车。”注:“逆衙还之,使不出围。”

衙还,谓遮列之。

《职方氏》:“其畜宜六扰。”

此即《左传》扰龙之扰。

《撢人》:“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

此面字与《书》之“面稽天若谋面用丕训德”,均不甚可解。

《秋官·大司寇》:“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赦之。”

此即今令人取保,乃释放犯人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注:“邦成,若今决事比也。”

今六部皆查成案,刑部又有比案,即邦成也。《士师》“掌士之八成。”疏:“八者皆是断事成品式。”

《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注:“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

按:家人,即庶人也。《鲁世家》“为家人”,《晋世家》“迁为家人”,皆庶人也。

《野庐氏》:“比国郊及野之道路。”注:“比,犹校也。”

按:比,犹言展省也,今世曰稽查也。

《司仪》:“不朝不夕。”注:“不正东乡,不正西乡。”

《尔雅》:“山东曰朝阳,山西曰夕阳。”即以朝夕为山名也。春朝朝日,秋夕夕月,即以朝夕为祭名也。

《冬官·考工记》:“车轸四尺。”注:“轸,舆后横木。”

按:轸,当在车箱之底。舆底之轸,驾于轴上,其间惟有两伏兔贴之耳。“轵崇三尺有三寸”。注:“郑司农云:轵,也。元谓轵,毂末也。”

按:轵者,毂上众凿所以内辐者。

“加轸与焉”。注:“,谓伏兔。”

按:,即也。汉时谓之伏兔,唐时谓之车屐。在轴之上,轸之下,两头各施一,中空见光也。

“视其绠欲其蚤之正也”。注:“蚤,当为爪,谓辐入牙中者也。”

按:辐之一头壮者入毂,谓之轵;一头纤者入牙,谓之蚤。

“信其桯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

戴氏曰:“盖斗谓之部。部广六寸,厚一寸,中隆一分。”国藩按:二十八弓共一部,犹三十辐共一毂,以其隧之半为之较崇。阮氏曰:“,立木达辄,谓之较。”国藩按:阮君之意,以为车旁之板。凡板必有柱以维之。柱在三尺三寸以下则直立,其三尺三寸以上则势向外曲,如角之张,则较也。同一车耳也,在板谓之辄,在柱则谓之较。两角外张,有开张宽广之象。故《诗》美武公曰:“宽兮绰兮,猗重较兮。”

“参分轵围,去一以为围。”

戴氏曰:“式下人所对谓之。”阮氏曰:“,横也。”国藩按:者,车箱两旁午交之木。直者曰轵,横者曰。如窗之格,如窗之纸,无则辀板无所附矣。

“任正者,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围。”

戴氏说,任正,即车辀也。阮氏说,在后轸之下,别有一任正木,为辀所植根之处。其说甚长。国藩谓:任正即后轸,其围较左右三轸更大耳。

“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当兔之围。”

戴氏曰:“两之间,谓之当兔。”阮氏曰:“当伏兔者,谓之当兔。”国藩按:当兔,亦一横木也。后轸、前轸与中间之当兔,凡三横木,如三字,辀午贯其中,则如王字。当兔之下,正与轴相值。二上衔、当兔木下衔轴之处,如屐形,可衔可脱。衔当兔之处,则连为一体,一成而永不脱耳。

“五分其颈围,去一以为踵围。”

戴氏曰:“辀后谓之踵。”阮氏曰:“辀舟后投任正谓之踵。”国藩按:阮氏以任正为后轸下之一大木,辀所植根之处,是踵者犹云柄也,犹辐之有菑也。

《治氏》“胡三之。”注:“胡其孑。”

戴氏曰:“戈戟下垂者曰胡。”国藩按:戈之胡如半月,戟之胡如腰镰。其曲刃处名胡者,象领下垂胡之形也。名孑者,象孑字偏曲之形也。

《凫氏》:“铣闲谓之于。”注:“于,钟唇之上祛也。”《疏》:“以于为祛者,钟唇厚犹褰祛然。”

按:褰祛,犹云振袂也。钟唇微扬,若袂之微举也。

“钲上谓之舞。”

今俗称舞曰钟顶。

“钟带谓之篆”。注:“带所以介其名也。”

按:钟之周围横痕一道,谓之带。于之上一道曰鼓,鼓之上一道曰钲,钲之上一道曰舞带。形如锲入然,故曰篆也。

“于上之攠,谓之隧。”注:“攠所击之处,攠弊也。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

按:今钟上受杵之处,往往窐深如圆月形,即隧也。

《玉人》:“终葵首。”注:“终葵,椎也。”

按:珽玉以椎为首,长六寸,当是圆首;自六寸以下则方。

“裸圭尺有二寸,有瓒以祀庙。”注:“瓒如盘,其柄用圭,有流前注。”

瓒,以圭为柄曰圭瓒,以璋为柄日璋瓒。前有黄金勺,勺端有鼻,鼻下有流,所以注酒。故《诗》曰:“黄流在中。”

《矢人》:“矢参分,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

一在前者,前有铁,重与二在后者亭平也。五分而二在前,则铁稍轻矣。七分而三在前,则铁更轻矣。

“刃长寸围寸。”

矢之匕中博,自博处至锋,谓之刃。长一寸,全匕则长二寸。矢匕中有脊微高,围寸,并脊计之,博则不满寸矣。

《梓人》:“顅脰。”注:“顅,长脰貌。故《书》顅或作。郑司农云:‘读为头无发之。’”

按:《庄子》:“而视金人其脰肩。”肩与顅同音通用。

《匠人》:“四阿重屋。”注:“四阿,若今四注,屋四面皆有霤也。”

按:四面垂霤曰阿,吾乡谓之天井,因而一面垂霤亦曰阿。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厂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按:一夫受田百亩,两夫之间,必有一沟。方里而井,方十里为成,两井之间,必有一洫。一成则九洫矣。方百里为同,两成之间,必有一同。一日则九浍矣。又按《遂人》“百夫有洫,千夫有浍”;《匠人》则“十井九十夫即有洫界之,千井九千夫乃有浍界之”,大同小异。

《弓人》:“凡昵之类不能方。”注:“昵或作樴,或为。,黏也。”

按:正字,昵、暱借字。

“冰析灂”。

按:灂,漆纹也,有似水波鳞鳞之纹。

“夫筋之所由幨”。注:“幨,绝起也。”

按:幨与“轮虽敝不”之同义。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故校。”

茭解,谓隈与萧相接之处。弓干之端,析为两歧,而以萧剚入。干势向内,萧势向外,形制有变,故抗弦有力,是以校也。

“下柎之弓末应将兴。”

下柎,谓柎不高而力弱也。兴谓把处有摇撼之患。

仪礼

《士冠礼》:“抽上。”注:“,藏荚之器也。今时藏弓矢者,谓之丸也。”

按:以韦为之,下自下韬而上,上自上韬而下。

“有篚实勺觯角柶”。注:“柶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

按:柶与匕,其状皆如今之羹匙。但少牢及公食大夫之柶,用以报羊与豕于铏,以木为之,其柄宜长,故旧《礼图》云:“柶长尺,博三寸,曲柄长六寸。”,即叶也。士冠礼之柶用以报醴于爵中,以角为之,其柄宜短。想叶博不过一寸许,曲柄不过三寸耳。《礼图》无士冠礼之柶,无可考证,以意拟之耳。

“三醮有干肉折俎”。

干肉之醮,三醮皆用脯醢,惟末醮有干肉。折俎,特杀之醮。始醮亦荐脯醢,再醮加两豆两笾,三醮加俎。郑注:“二醮时彻去始醮之脯醢。”张尔岐云:“三醮不彻再醮之豆笾。”国藩以为末醮既不彻豆笾,则再醮亦不宜彻脯醢。

“爵弁屦黑,纯纯博寸。”疏云:“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者,案《冬官·画缋之事》云,青与白相次,赤与黑相次,元与黄相次,缋以为衣。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绣以为裳。是对方为缋次,比方为绣次。”

按:东青与西白对,北黑与南赤对,天元与地黄对,三者缋以为衣,故曰对方为缋次也。东青与南赤相比近,南赤与西白相比近,西白与北黑相比近,北黑与东青相比近,四者绣以为裳,故曰比方为绣次也。

《士昏礼》:“姆加景。”注:“景之制,盖如明衣,加之以为行道御尘,令衣鲜明也。景,亦明也。”

按:吾乡嫁女,在舆着布青衣如上,或亦景之遗意欤?《隋书·礼仪志》作“加幜”。

“皆祭举食举也。”注:“举,即脊与肺也。”

按:凡祭礼,有祭肺,有举肺脊。祭肺专祭而不食,祭时亦不举。举肺脊则祭时举之,既祭又食之,故名此肺此脊曰举祭。举者,祭此肺脊也。食举者,食此肺脊也。

“执皮摄之内文。”注:“摄,犹辟也。”

张尔岐曰:“执皮之法,襞积衣使文在内。”国藩按:摄,敛也。辟与襞通。谓褶叠而敛之,使文在内耳。

《士相见礼》:“凡言非对也。”注:“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

按:凡言,该下与君、与大人、与老者、与幼者、与众、与居官者六等,不必专指为君言事。

《乡饮酒礼》:“宾坐奠爵兴辞。”

疏云:“宾西阶前东面坐,奠爵兴辞降。”此宾辞降之位也。上节云:“主人坐奠爵于阶前辞。”此主人辞降之位也。均云“阶前”者,主人与东阶相直,宾与西阶相直耳。实则去阶稍远,将近碑前,非降阶即辞也。张氏惠言之图云如此。“北面。”

按:“北面”二字,指主人也。若循上文西北面献宾、东西面酢主人之例,则此当云“北面酬宾”。

“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

按:张尔岐云:“‘席次宾介西。’介字衍文也。”三宾席次,宾之西,介席则在南耳,与三宾席不相次。

“执觯兴。”

按:执觯者之导饮,与主人之导饮略同。但彼则主人,阼阶上奠觯;此则执觯者,西阶上奠觯。彼则宾于西阶上答拜,此则宾于席末答拜。彼则宾降辞洗,此则不辞洗。彼则宾奠觯于荐东,此则宾奠觯于荐西。兹数节为异耳。

“立饮。”

即导饮也。

“司正退立于序端东面。”

按:观经文“受酬者降席”句,似司正于赞堂上三宾受酬之时,则在西阶北面之位。其于赞堂下众宾受酬之时,则在序端东面之位。如《疏》之说,则宾首一人受介酬者,司正则于西阶位赞之,其余则皆于序端位赞之矣。疑《疏》与经《注》微有不合。

“皆进,荐西奠之。宾辞,坐取觯以兴;介则荐南奠之,介坐受以兴。退,皆拜送。降,宾介奠于其所”。

按:二人举觯,与上节一人举觯悉同。“皆拜送”者,二人皆于西阶上拜送也。“奠于其所”者,宾仍奠于荐西、介仍奠于荐南也。

“介俎,脊胁肫胳肺,皆离。”

朱子曰:“介俎,印本有肫字,然《释文》无音。”《疏》又云:“有臑肫,而介不用。”明无此字也。石经亦误。

注:“后胫骨二,膊胳也。”

按:后胫骨亦三,髀、膊、胳也。髀近窍,贱,不登于俎,故仅云二骨。

“乐正与立者,皆荐以齿。”

按:乐正与立者之位,皆有脯醢,故曰荐于其位。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注:“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按:“三作”注说未安。即盛氏郝氏方氏之说,亦均未确。惟《仪礼正义》杨大堉之说差为近之。其言曰:“记言举爵,为经‘一人举觯’言也。云凡者,兼二人举觯言也。经文‘一人举觯于宾’云,实觯于西阶上坐奠爵,遂拜执爵兴,是一作也。又云坐祭遂饮执觯兴,是二作也。又云坐奠觯,遂拜执觯兴,是三作也。‘不徒爵’者,谓其必实觯也。二人举觯之礼亦同。”

《乡射礼》:“乏参侯道。”注:“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尔雅》:“容谓之防。”郭注:“形如今床头小曲屏风,唱射所以自防隐。”《荀子·正论篇》云:“居则设张容,负扆而坐。”杨倞注:“容,如小曲屏风,施此于户牖,负之而坐。”国藩按:射者去侯三十丈,设乏之北十丈,西三丈,去射者约二十丈,之状类曲屏,唱获立于其中。名曰容者,可以容身也。名曰防者,可以防矢也。名曰乏者,矢力至此已匮乏,不至伤人也。若如《荀子》之言,则燕居亦有容,不独射时然矣。

“宾进东北面辞洗。”注:“必进者方辞洗,宜违位也。言东北面,则位南于洗矣。”

张尔岐曰:“《乡饮酒》此处注异。彼于东字句,此于进字句。”国藩按:郑注虽有一于东字句一于进字句之别,经文实无分别。

“主人卒洗。”

《乡饮》于卒洗之上,有曰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此亦当有沃洗者。

“宾席之前。”

按:此句当如《乡饮》作“宾之席前”。石经亦误。注“进于宾也”,当从宋本作“进酒于宾也”。此钱氏仪吉所校定者。

“宾反奠于其所。”

《乡饮》郑注云:“所荐西也。”

“大夫若有遵者,则入门左。”

张尔岐曰:“言若有者,或有或无不定也。按《乡饮酒》于篇末略言遵者之礼,此经乃著其详,正所谓如介礼者也。”国藩按:如介礼者拜至也,辞洗而不拜洗也。主人于西阶之右拜送爵也,不哜肺不啐酒不告旨也,授主人爵于两楹间也,主人实爵自酢也,再崇酒也,余少异。《乡饮酒》记云遵者席于宾东,实亦在尊东也。

“却手自弓下取一个。”

按:对下复手言之,则却手者仰手也。

“与进者相左。”

进者次耦也。次耦退时,三耦方进,亦与相左。

“俎与荐皆三祭。”

张尔岐曰:“脯之半脡,俎之离肺,皆三也。”国藩按:将以脡肺祭神,因名脡肺曰祭。

“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获者荐右东面立饮。”

按:张惠言《仪礼图》获者之荐俎凡设六处:初设于侯之正北,次执而设于右个,次执而设于左个,次执而设于中,次立饮时设于左个之西北三步,次复位后辟设于乏南后,五处皆与经合。“初设”一处,不知确否?经与注皆不甚明。《大射仪》曰:“卒错获者,适右个。”是荐俎先已错矣。或即张图之所本与?

“卒北面搢三挟一个”。注:“亦于三耦为之位。”

按:注两曰三耦,为所为者,搢三挟一之事也。宾主人为此事,亦于此位;大夫为此事,亦于此位。

注:“自若留下。”

自若者,犹云如故也。《霍光传》曰:“霍山自若领尚书。”

“宾觯以之主人,主人之觯长受。”

按:之,往也。以之主人,犹云送往主人所也。大夫之觯,送往众宾长所也。

“其中蛇交韦当”。注:“直心背之农曰当,以丹带为之。”

张尔岐曰:“韦当者,以韦束福之中央,如人心背之衣。”国藩按:瓦当及玉卮无当,皆谓两头为当,此谓心背为当,犹曰前面后面耳。

《燕礼》:“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洗。”注:“言更觯卿尊也。”

张尔岐曰:“膳觯,本非臣所可袭,以君命故得一用。至酌他人,则必更矣。注释更字义,亦未可信。”国藩按:上文云公有命,则不易不洗,此不定之辞也。若公无命,则易觯洗矣。前果易觯乎?则今宾酬大夫,不再更觯。前果用膳觯乎?则今宾酬大夫当更觯实散。注非,张说正之是也。

“奏《南陔》《白华》《华黍》。”

按:注自“今亡以下”至“此其信也”,与《乡饮酒礼》之注同。后文注“间代也”至“其义未闻”一节;“《周南》、《召南》,《国风》篇也”至“笙间之篇未闻”一节,与《乡饮酒礼》之注同。特数字小异耳。

“君曰以我安。”

张尔岐云:“当为我安坐以留之。”国藩按:张说辞意微有不合,安即留也,非安坐之外别有所为留也,直云以我意留之耳。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

按:命之之辞,止“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九字,“执爵者”三字非命辞也。上文云:“唯公所赐”,统堂上之孤卿大夫言之。孤卿大夫坐行,皆有执爵者以代酌酒送觯。至士相旅酌,则执爵者不代送觯矣。故特以诏告执爵者。

“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

按:前三次辩酬卿大夫,皆用二人所媵之觯,皆公兴,至西阶亲赐,受君酬者皆降拜,酬人者皆拜送,此礼之最隆者也。第四次赐卿大夫而遍及于士,用宾所媵之觯,亦公兴,至两阶亲赐,受君酬者亦降拜,但酬人者不拜授,而由他人代酌以授,受酬者亦不拜受。是礼渐杀而欢渐洽矣。此为第五次赐卿大夫而遍及于士,不用膳而用散,君不亲赐而仅命执爵者赐之,受赐者不降阶拜而仅降席拜,是礼尤杀而欢尤洽矣。

“小臣以巾授矢稍属。”

按:稍属者,矢不竟授之君手,稍与相近耳。

《大射仪》:“膳尊两在南。”

《燕礼》云:“公尊瓦大两。”又云:“在尊南。”此云:“膳尊两在南。”词异而实同,即瓦大也。

“尊士旅食于西镈之南。”

《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亦西镈之南也。

“公命长”。注:“命之使选于长幼之中也,卿则尊,士则卑。”

言大夫则无尊卑之殊,但有长幼之分,故于大夫中选之。

“长致者。”

《燕礼》“长致致者”有两致字,此少一致字,误也。

“太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注:“鼓北,西县之北也。《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张尔岐曰:‘‘注‘鼓北,西县之北也’句可疑。”国藩按:注引《考工记》曰“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西县之钟磬镈鼙等,皆不如鼓之长。鼓之面在前,其北与太师少师上工立处相齐。鼓之尾在后,其北与磬钟镈鼙相齐。鼓之中一段,其北即群工也。张惠言氏之图与注相合。张尔岐氏之疑,乃未明鼓长六尺有六寸一句耳。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注:“稍属不搢矢。”

按:稍属者,不遽近君之手,俟君自接取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

即篇首所云:“大侯之乏东北。”

“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

稍属者,公射之仪,与乐之音稍相连属,而不尽能应节也。与上文“小臣授矢稍属”不同。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算而俟。”

获者退荐俎,而释获者未追。郑注补之。《乡射》则皆郑注所补。

“司马正升自西阶。”

《燕礼》无马字。《燕礼》膳宰彻公俎,此用庶子正。“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按:司正之命,命执爵者,非命大夫也。“爵辩”以下九字,即命之之辞。

《聘礼》:“释币制玄束。”注:“纯四咫,制丈八尺。”

咫长八寸,四咫则幅广三尺二寸,太广非其度。疏引郑答赵商云四当为三,三咫则幅广二尺四寸。

“从其币出请受。”

“请受”二字疑羡文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注:“终不敢以臣礼见。”

宾与上介以臣礼觌时皆入门右,以客礼觌时皆入门左。士介则两次皆入门右,似以入右为敬谨,入左为抗礼;亦犹奠币为敬谨,受币为抗礼也。此注云“终不敢以客礼见”,得之上注云“私事自闑右”,似失之矣。后注“宾面卿节”云入门右为若降等,然引《曲礼》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最合经旨矣。

“米百筥,筥半斛。”

按:经云:“筥半斛。”而记云:“四秉曰筥。”则六十四斛矣。盖筥之大小不同,随时命名耳。

“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注:“宾殊拜之。”

张尔岐云:“殊拜者,分别两次拜之,成拜讫,又降拜也。”国藩按:张云“成拜讫,又降拜”,似失经之序。当云“降拜讫,又成拜也”。

“大夫揖入”。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按:注“俟于宁”恐当作“俟于宇门”。屋宇即庙门之内霤也。

“大夫还璋,如初入,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皆如还玉礼。”

按:注贿用纺、礼用玉与帛与皮,此一事也;还璋又一事也,二事皆如还玉之仪,不得分贿纺与礼玉为二事。还璋亦如还玉礼,贿纺礼玉亦如初入,互相备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

上介死,则将命时不以柩造聘国之朝。士介死,则复命时不以柩造本国之朝。

“币之所及皆劳。”

币之所及,即宾请有事之所及也。当是时,尚未用币请。有事既及之,则币将及之矣。知宾之币将及于我,则我宜先劳之矣。

“又拜送。”

记之首节云:“明日君馆之。”郑注以为特聘宜加礼一节宜在其下。国藩按:首节记卒聘报书之速,谓报书在前一日,馆宾尚在后一日也。首节以记卒聘为主,此节以记馆宾时释词为主,不可相蒙。

《公食大夫礼》:“寡君从子。”

按:从犹及也,与也。《聘礼》亦曰:“寡君从子。”《左传》曰:“吾从子如骖之靳。”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

张尔岐云:“盖执豆,兼盖而执之也。”国藩按:盖字别为一句。谓皆有大、皆有盖也。张氏解属下句读,则不辞矣。

“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注:“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张尔岐云:“一以授宾者,品授之也。兼一祭之者,总祭也。”国藩按:一与壹同。一以授宾,谓总合授之也。上文赞者坐而辩取庶羞,辩取之后又兴矣。十六羞之大,必有一器盛之,乃能执之以兴。宾之所受,总受一器也,非分受十六大也。故一字当与壹同义。若一一授之,则以字为不辞也。张氏解上节壹以授宾,为总合授宾;而解此节为品授之。是但知上注犹稍也之误,而不知此注一一受之亦误也。

《丧服》:“衰三升。”注:“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

按:升、登、成三字,古人多互用。《乐记》“则乱升”,《论语》“新谷既升”及“衰缕之升”,升皆训成也。《曲礼》“年谷不登”,《诗》“登是南邦”,《春秋》传“不登叛人之党”,登训成也。

“菲屦菅菲也”。疏云:“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

按:菲字疑与“屝”字通。《左传》“共其资粮屝屦。”杜注:“屝,草屦。”

《丧服》:“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

按:祢即庶子。庶子之长子可以继祢,但不得继祖,以其父固庶子耳。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张尔岐云:“所后者之妻,即其母所后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即其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国藩按:所后者之昆弟,即其世父叔父也。所后者之昆弟之子,即其从父昆弟也。张氏谓即舅与内兄弟,恐非经意,顾氏炎武、盛氏世佐已详辨之。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方观承氏以经所云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皆非贵臣也,故降其服;传所云公之卿及大夫之室老士皆贵臣也,故不降其服。其说亦通。

“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以功冠其衰也。”

按:齐衰之受服衰七升,初丧之冠亦七升。大功之受服衰十升,初丧之冠亦十升,故云衰其受也。小功之衰十升,冠亦如之。缌麻之衰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亦如之。故云“冠其衰也”。余皆可以类推。疏称引稍多,仅引一条,似更简明。又按郝氏敬谓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盛氏世佐谓小功冠衰之升数有别;二说皆与疏异,与经文亦似不合,俟考。

“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异居。”

按:子必随母适人而后名曰同居,即上齐衰杖期章内所谓继母嫁从也。异居者,若范文正公初随母嫁朱氏,后复归于范氏。当文正在朱家时,谓之同居;及还范家之后,谓之异居。若其初本未尝从母适朱氏,则并不得以异居名之,是无服矣。传意重在三者皆具,经意则专重同居,经传似微有区别。至传言为筑宫庙,亦与贫窭之孤子情事不合,顾亭林氏已讥之矣。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注:“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皆六命夫六命妇。”

按:《注》“六命夫”者,世父也,叔父也,子也,昆也,弟也,昆弟之子也;“六命妇”者,世母也,叔母也,姑也,姊也,妹也,女子子也。

“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

盛世佐曰:“既为大夫,虽未尝聘问于王朝,而其可以接见之礼自在。疏云‘不聘即不服’,非。”国藩按:张氏以传注为诸侯使大夫来见天子,适有天子之丧,故其服如此。似与传注之意不合。传注云以时者,犹云大夫有时接见天子尔。盛说是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古者五十而后爵,无大夫而殇死者,亦无既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殇者。敖氏继公、盛氏世佐皆以此为疑。疏谓或有盛德,少年即为大夫。钦定义疏谓亦有公族高勋世为大夫者。适子年虽未冠,已为大夫者,理或然与?

“从母丈夫妇人报。”

按:此“丈夫妇人”四字,从郑氏说,则似既服母之姊妹,又并服母之姊妹之子。从马氏说,则似从母报服于姊妹之子,男女并报以小功。二说皆于先王制服之条理不合。从敖氏继公说,则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又于经文之例不合。至《通典》引晋袁准之论,谓从母者,母之姊妹,从母而嫁为己庶母者也,则又与从父从祖之名不合。此条殊多可疑,姑阙之。

“缌者十五升,抽其半。”

姜氏兆锡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谓十有四升有半,而缕计一千一百有六十也。”盛氏世佐、秦氏蕙田皆从姜说,足正相沿之误。

“贵臣贵妾。”

郑注、贾疏及雷次宗、顾炎武专指大夫言之。马融、陈铨、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至天子、诸侯言之。敖继公、张尔岐、秦蕙田及《钦定义疏》皆专指士言之。详考《礼》意,自以指士者为正。下文“乳母敖氏”,亦以为蒙上“士为”二字言之。

“从祖昆弟之子。”

与其父同曾祖,则子称吾为族父母矣,故注曰“族父母为之服”。

“小功以下为兄弟。”

此句愚意兼上三节及下“君之所为兄弟”、“夫之所为兄弟”二节言之,则“妻降一等”之语尚可强通。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妻于夫之兄弟无服,此所谓兄弟者,疏谓是夫之从母,敖氏谓是夫之祖父母,《钦定义疏》谓是夫之从祖、祖父母、夫之从父姊妹,皆不可信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削犹杀也。”

按:此削字之义,如《考工记》“掣尔而下迤也”之掣。

“衣带下尺。”注:“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张尔岐曰:“用布高一尺,上缀衣身,绕要前后。据疏,衣带,言其物;下尺者,向下量之一尺,言其度也。”国藩按:下尺,注指广言,张氏指长言。张氏是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

按:王夫之《丧大记章句》云:“冒杀之制,皆如囊。缝合一头,与一旁,其一旁则缀带以维结之,所谓缀旁也。”张尔岐谓缀质与杀相接之处,是质则缀下,杀则缀上,不得名曰缀旁矣。恐当从王说。

“既井椁。”

按:椁大,不以全者舁送宅兆,先在殡门外构成,一试观之,然后析为散木,舁送宅兆,待窆后,再于圹中构成全椁也。椁成有似井形,试构之,故曰井椁。吾乡聚木板四方,娄空架之,亦曰一井。

“作龟兴。”注:“作,炮也。”《周礼·卜人》:“扬火以作龟,致其墨。”

按;古人名步马曰“作马”,《易·杂卦》为“作足”也,“作龟”之意略同。

《既夕》:“迁于祖用轴。”注:“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轵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天子画之以龙。”

按:《淮南子·说林训》注:“楚人谓户限曰辚。”此注云如转辚者,当谓如户枢之转也。轵者,轴头之軎,内于桯上之穿者。士之床,亦应有四周,但大夫诸侯以上,则程弥厚弥大,天子则尤大,故画龙耳。蜃车之轮曰轮,高三尺三寸,此轴行于中庭,当尤低矣。

“设披。”注:“披,辂柳棺上。”

张尔岐曰:“注文辂字当是络字。”国藩按:《左传·僖十五年》“辂秦伯”注:“辂,止也。”《宣二年》“狂狡辂郑人”亦训“止也”。辂有系止之义,不必作络。

“夷床轴,馔于西阶东。”注:“夷床馔于祖庙,轴馔于殡宫,其二庙者于祢亦供轴焉。”

国藩谓虽有二庙轴,似不必两具。

《士虞礼》:“苴刌茅,长五寸,束之。”注:“苴犹藉也。”

张尔岐曰:“苴刌茅者,藉祭之祭茅也。”国藩按:下文“洗茅设于席上,取黍稷祭于苴”,是此苴实为虚祭栖神之物矣。

“尸取奠。”

张尔岐曰:“尸取奠,取祝所反,奠于铏南之觯也。”国藩按:觯久奠于铏南,因名此觯曰“奠”。下文曰“祭奠”,祭此觯也。《特牲馈食礼》曰“嗣举觯”,举此奠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

按:祝有荐有席有俎,荐席则彻入于房,俎则自执以出。

“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离、肺。”

《正字通》:“今谓自肩至肘曰臑,自肘至腕曰臂。”国藩按:肩、臂、臑前在前足,肫、胳在后足,脊在中体之冈,胁在中体之,膉在胡,此十者皆取诸左,肺则取诸腹内。

“祝反入门左。”

此下尚须入彻阴厌,重设西北隅之阳厌,事毕,祝自执其俎以出,乃复庭中北面之位。记不详者,经文已言之也。

“在西塾。”

以上记饯尸之馔。尸出以下则记卒哭礼毕,行饯尸之礼也。

“死三日而殡。”注:“异人之间,其义或殊。”

按:“异人之间”四字不辞,疑当作“异同之间”。

“俎入。”注:“入,设俎载者。”

按:郑注“入设俎载者”,言入而设俎于室之人,即在庭载牲体于俎之人,谓执事也。

“食举,主人羞肵俎于腊北,至反黍稷于其所。”

按:“食举”之举,读如“五旬而举之”之举。牲体有骨者,肉离骨曰举,肺以提心曰举,脊以离骨曰举。佐食之举干举骼举肩,皆从俎中分出少许以授尸,将盛于俎以归尸也。尸自举之肺脊,虽主人立进肵俎,尸不遽入于肵俎而蹔入于菹豆者,谦也。至九饭毕佐食,乃取肺脊加于肵俎,并以归尸焉。

“棜禁。”

按:棜禁上有四周无足者为楕方木槃,当与吾乡茶槃相似。有足者则当与俎相似矣。论形制,则棜无足,禁有足。论等秩,则大夫用棜,士用禁,其常也。然至乡饮乡射,则虽大夫去足者亦得名禁;至此馈食礼,则虽士之有足者亦得名棜。

《少牢馈食礼》:“放于西方。”

放,犹《檀弓》“吾将安放”之放。

“载右胖,髀不升,肩、臂、臑、膊、胳、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膊、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

凡牲体有豚解,有体解。豚解者,解为七体:一脊、两胁、两肱、两股也。胁者,肋骨,亦谓之胉。肱者,前胫骨,谓之肩。股者,后胫骨,谓之髀。胁、肱、股三者,各分左右两胖,故为六体,合脊则七体矣。此豚解也。体解者,即七体而折解之为二十一体,折脊骨为三,前为正脊,中为脡脊,后为横脊;折胁骨为三,前为代胁,中为长胁,亦名正胁,后为短胁;折肱骨为三,上为肩,中为臂,下为臑;折股骨为三,上为髀,中为膊,下为胳。胁与肱、股三者各分左右两胖,共得十八体,合脊之三体则二十一体矣。两髀以近窍之故,贱之不升于俎,故凡十九体而牲体之数备矣。此外,正脊之前当颈处谓之脰,亦谓之隘;后足之末近蹄者谓之觳,皆不在正体之数。此秦氏蕙田之说而国藩微有删改。

“主妇被锡衣侈袂。”

《钦定义疏》云:“锡衣当是缘衣。缘字一讹而为,再讹而为锡。”又云:“士妻助祭于公,则服缘衣;自祭于家,则服绡衣。大夫妻助祭子公,则服展衣;自祭于家,则服缘衣。”秦氏蕙田云:“汉乐府云‘曳阿锡’注云:‘细布。言布滑易如锡也,以细布为衣而侈其袂,即缘衣也。’”国藩按:据此二说,则锡衣乃身服之衣,非首服之次也。服缘衣者,首即服次,不必更言首服矣。

“食举三饭。”

此下当有“尸实举于菹豆”六字,经不言者,略之也。《特牲礼》“佐食举干”之上当有“尸实举于菹豆”六字,经不言者,盖叙于举兽干鱼一之下也。

《有司彻》:“次宾羞羊燔,如尸礼,侑降筵自北方。”

如尸礼,亦当横一燔于俎上以进,又横执俎以降也。

“次宾羞匕湆,如尸礼。”

如尸礼,亦当缩执匕俎以升,缩匕于俎上以降。

“司空取爵于篚,以授妇赞者于房东”一节。

主妇献爵,犹初献之主人献爵也。设两铏糗修,犹初献之荐豆笾也。此外如羞匕湆、羞肉湆、羞燔皆与初献相同。其不同者不授几,不载俎设俎耳。

“受爵酌献侑”一节。

于献爵羞糗修之外,有羞豕脀、羞豕燔二节,较之主妇之献尸,则已为少杀,盖无羞匕湆及两铏也。然较之主人之献侑则尚为少隆,盖彼于正俎之外仅羞羊燔,无匕湆并无肉湆也。

“次宾羞羊燔,如主人之礼。”

尸酢主妇,较之酢主人时,少羞匕湆、羞肉湆二节。

“宰夫洗觯以升”一节。

此节六“爵”字,皆宰夫新洗之觯,非上文之酢爵也。

“皆若是以辩。”

谓众兄弟皆由洗东升阼阶上,拜受爵,坐祭立饮也。

“尸作三献之爵”一节。

上文宾三献之礼未毕,即暂停而别行主人酬尸及均神惠之礼,至是乃补三献之礼。又上文初献载尸正俎时,巳历说十,一俎未遽载也。至尸酢主妇时,八俎载毕,尚有三鱼俎未载,至此载之。

“司士羞一湆鱼。”

侑及主人之湆鱼有一字,尸无一字,上文已著五鱼也。

“主人以酬侑于西楹西。”

尸酬主人在东楹东。主人酬侑,侑酬长宾。长宾酬众宾,众宾酬兄弟,兄弟酬私人,皆在西楹西。

“兄弟之后生者,举觯于其长。”注:“古文觯皆为爵,延景中诏校书定作觯。”

延景,汉诸帝年号无此称。《释文》改作延熹,张尔岐从之,盛世佐以为当作熹平。

“亦遂之于下。”

遂之于下者,当亦遂及主人侑宾、兄弟、私人。注不著主人侑,似与经“如初”二字不合。

“佐食受牢举如傧。”

少牢十一,饭之末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也。

“主妇反取笾于房中,执枣糗,枣在稷南,糗在枣南。妇赞者执栗脯,主妇不兴受,设之,栗在糗东,脯在枣东。”

傧尸者荐豆,则韭菹醓醢昌本麋臡;加笾,则麷白黑,此较杀,故注云下傧尸。

“于尸祝主人主妇。”

傧尸则羞于尸侑主人主妇,不傧则羞于尸祝主人主妇。

礼记

《檀弓》:“予畴昔之夜。”

《郑注》:“畴,发声也。昔,犹前也。《史记》:‘畴人子弟分散。’”乐彦注云:“畴昔知星人也。”国藩谨按:二者解畴昔皆误也。《书》“畴咨若时登庸”注:“畴,谁也。谓于众人之中,不知当属何人。”乃畴字引申之义也。《史记》“于畴若予工”,作谁能训予工,“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作谁能驯予上下草木鸟兽。谓众人之中,何人能若予工,何人能驯草木鸟兽也。畴昔犹云谁昔,谓不知曩者何时也。《诗》:“知而不已,谁昔然矣。”《尔雅·释训》:“谁昔,昔也。”皆不记何时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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