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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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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衣分法篇第八

释 出家六和。利均为一。抱道无贪。名真释子。衣揵度中。佛慈频制。此撰集内。祖复广明。当思采补之心。莫作泛常之语。遇事奉行。最为急要。故编诸衣分法。列于第八篇也。

于中得施有二。初谓七众所施为僧得。二谓道俗所施为现前。若约缘就时。不出六种。

释 是中七众即道俗。道俗即七众。由其发心不同。故有二别。一为发心行施。欲通十方来者。故言为僧得。二为发心唯施此处之众。故云为现前。通十方者。应羯磨分施现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约缘就时。不出六种之说。下文列分详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时有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时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无比丘尼。纯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纯沙弥尼亦分作二分。若无二众比丘僧应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无应分作二分。若乃至无沙弥者。比丘尼应分得物。已至当部中。皆须作羯磨分。

释 若二部大僧互无听分与二部小众者。其小众乃大僧之属分。小众即与大僧。犹父财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当部中者。此准二义。一谓大僧持物至当部界中。二谓小众得物还本住处。若有大僧人界。或复小众外来。倘逢羯磨分物现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复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还须僧法羯磨。遮约十方来者。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

释 此文徴释僧得之义。谓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亚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宽广之境。以能施之主。发心普均。而无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拣非施现前也。还须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约。以禁止后来之人。便于分派也。若鸣槌时。十方来者现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来者遮之无分。故云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者。准后第六。非时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尔时世尊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有六十头陀比丘。往至佛所。为佛所赞。诸非头陀比丘舍衣成大积。佛言。应布施僧众。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应分与分。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若沙弥应等与。若与半。若三分与一。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

释 世尊妄尽体真。动静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静坐思惟。无使外人入。唯除一供养人。独赞头陀。任便礼觐者。然赞中有诃扬。即是抑夺人贪着生人净信。乃示发起之由。是故令诸非头陀比丘见闻已莫不愿效头陀十二行。或有住阿兰若者。或有不受请常乞食者。或有舍檀越施衣持粪扫衣者。或有舍长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卧者。故尔舍衣而成大积聚。梵语头陀。此翻云抖擞。谓能抖擞烦恼尘垢。即精进也。十二行者。一住阿兰若处。谓比丘当于空闲寂静之处。远离愦闹。不染欲尘。永绝攀缘。求解脱道。是为头陀行。

二常行乞食。谓比丘离诸贪求。不受他请。常行乞食。以资色身。助成道业。若得食时。或好或恶。不起分别增减之心。若不得食。亦无嫌恨。得与不得。心常不迁。是为头陀行。

三次第乞食。谓比丘乞食之时。不轻众生。不择贫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为头陀行。

四一食。谓比丘修道。应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况小食后食。若不自减其食。则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难办道业。故所断数数食。受一食法。是为头陀行。

五节量食。谓比丘所乞之食。当作三分。若见饥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将一抟食。置空静处。施诸禽兽。若不见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尽食。如斯则身轻安乐。易消无患。用彰慈德。愍及众生。是为头陀行。

六过中不饮浆。浆即果蜜等浆。谓比丘修道日。若过中种种浆汁。悉不得饮。饮则乐着其味。贪求无厌。不能摄心。勤于道品故。以不饮浆。是为头陀行。

七着弊衲衣。谓比丘不爱服饰。不求好衣。但于聚落中。拾陈旧弃物。浣濯令净。作为衲衣。障除寒热。不露形体。若贪新好。则多迫求。又能招致贼盗。故所著弊衲衣。是为头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谓比丘少欲知足衣取盖形。不多不少。有异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舍此二边。但受三衣。是为头陀行。

九冢间坐。谓观无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门。能厌离三界。不执四大。比丘住于冢间。恒见死尸。臭烂狼藉。鸟啄火烧。则无常不净之观。易得成就。故坐冢间。是为头陀行。

十树下坐。谓比丘少事。心乐寂修。就不雕蓊郁之树。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时到乞食。归彼跏趺念绝。更无余虑。道业可冀克成。故尔树下坐。是为头陀行。

十一露地坐。谓比丘昼则食罢经行。夜则敷具露坐。风清月朗。境寂心闲。以此豁达襟怀。易入无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为头陀行。

十二但坐不卧。谓比丘思断五盖。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贼不得便。以精勇清净身心。发生真无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昼夜恒坐。是为头陀行。此略释抖擞十二行也。须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现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应布施众僧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谓钵囊针筒腰带帽巾等。若行僧残二种行。比丘应分与分者。为彼惭愧乞法。随顺众僧。欲冀出罪清净故。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者。与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与。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弥应等与若半若三分与一者。谓众和则等与众。若听与半与少亦随之。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亦尔。若有沙弥及守僧伽蓝人若不与者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谓众僧违佛语。并得越法罪。

○三时现前得施法

时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不知何处取物分。佛言。听住日多处取。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若大得可分。应随数人分。或堕筹分。乃至一人直摄取。不作心念法。

释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为始。无论在界精修。有缘出界。凡在此处同安居者。尽是现前。安居中数。由檀越发心。本为施此处安居僧。故云时现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者。谓因事开听移居。所以两处之物。皆有其分。而听住日多处取者。是舍少就多。不论本移。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者。谓准现前他人所得之分。于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处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应随现前人数。取一全分。又云或堕筹分者。此与下非时掷筹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为现前均平而说。准律中。因安居僧破为二部。佛令随筹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处集诸处僧。供养饮食。以衣布施。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与比丘。比丘僧应分。若与比丘尼。尼僧应分。若与二部。二部应分。若与一人。应属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义用一人法。故尔略余。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听一人直收取无心念法。可作非同后时僧得施也。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时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听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若好恶相参。应使不见者掷筹分之。不合羯磨也。

释 此法除夏安居物。余一切时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时现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种种好衣。与诸比丘。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当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分衣时好恶相参。时彼分衣者。辄自取分。佛言。不应自取分。应使异人分。使异人取分。当掷筹分。彼比丘自掷筹。佛言。不应自掷筹。听不见者掷筹。此谓书比丘名讳于筹上。令余不见名讳比丘掷之。意令至公无私。息其诤论。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时僧得施法

时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而不得来。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亦应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时僧得施法。

释 前第三名时现前得施。此第五名时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处安居现前物。不通十方。此则凡是夏安居僧若本处有缘出界。若他处复有来者。遇现前分衣。尽皆得分。故别立科名。文引二缘。正明安居僧中不现前者。应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已。彼行还问言。分夏衣未。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还。亦应出彼分。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嘱授一比丘为我取夏衣。诸比丘分时。问言。谁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嘱比丘忘不取。彼还问言。分衣未答言已分。问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为我取衣分。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应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后第六科。此明众僧分时衣。向下明一人受时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应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说已。若受不受。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也。

释 此乃众法心念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于第五科之末。今故别释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谓信心檀越已知此处。唯一比丘安居。供养所须。而无乏少。自恣日恐异处安居者来。所以多备衣财。意欲通施。其日若无来者。檀越本为僧施故。令作众法心念法。可尔受得僧施。如制三说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来。不应与分。为心念羯磨竟已。遮后来人也。

续 此准众法对首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续入。佛言。若二比丘住处。大得僧夏安居衣。应更互三语受如是言。

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

若三比丘亦尔。唯异二长老忆念。余词同。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

○六非时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并通十方。皆与施福。故律云。时有异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其正法。如后分亡人轻物中说。

释 道乃出尘梵众。俗谓居家士女。道施但随所长六物。俗舍多约四事布施。然由离世脱凡。须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称檀越也。其所施之境。并通十方。皆与能施者。为生福之缘。故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此法。即白二纲目中。分四方僧物法。为僧物兼时非时。故上时僧得施法。并此皆准后分。亡人轻物中说者。乃渐例明据也。

二者若亡五众所有衣物。佛言。应一切属僧。然僧四方现前不同。故物则重轻两别。又约轻重物中分处。非唯一轶。具如后十段。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十诵。有比丘死。衣物众多。王家亲属。欲并取物。佛言。王亲不合。僧应得之。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财法必缘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广如钞中说之。

释 此引缘。先明物有所属。乃至今时等四句。略陈钞中兴废是非之义。故末云广如钞中说之。今准略以推其广也。若论世俗亡物者。人生有亲。依国有主。商估出内。王境生财。贵禄荣丰。君恩钦给。乃至农耕其产。艺习其业。自立祖遗。足须余积。有嗣则父子相承。无后则尽入王家。理难越分。法有定判。若论出家物者。辞别君亲。非俗臣子。不务耕织。净五德以为福田。随受檀施。遵正命而办道业。自佛劝断已来。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四事必缘僧得。僧有过现。现则自增施福。过则物任存分。犹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还归于海。比丘既尔。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别三施。应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财兼法者。谓不特利养。必缘僧得今佛灭涅。唯法住世。若欲从学闻思。决疑进道。冀定水浣涤尘心。希慧炬焚烧业种。己利济人。转凡成圣。苟无弘化导迷之僧。焉遂舍家。趣向本志。故双举财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财也。嗟斯末世披缁盈箧。吝不行施。律教封函。怠无勤学。没后相传。以为己业。现前作法。鲜有依持。岂知遗毒沿风。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详明。此谓钞中之广义也。

○二分法十种

一者粪扫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释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钵挂界内树上。众见谓。属僧。不敢取。佛听作粪扫衣取。

二现前取。如十诵。学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释 彼律云。一住处一守戒比丘一被摈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钵属被摈者。若被摈者死。衣钵属守戒者。余比丘来不应与。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被摈亦如是。又有学沙弥死。是衣钵不知云何。佛言。当死时现前僧分。

三同见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释 律云。时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诸比丘不知其衣钵当与谁。佛言。随其所欲往处应与。(文)须知此见非眼见也。今谓见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随同解处应与。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举人死同羯磨举僧。

释 律中有一比丘。被举已命终。诸比丘不知衣钵当与谁。佛言。随所共羯磨。举僧应分。文功能者。有益于事曰功。善办成就曰能。三举者。谓初作举。作举已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处所也。乃七羯磨后三所制。此显羯磨功德难思。众僧能依律济。彼虽命终。成济已办。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无住处死。萨婆多二界中间死。

释 律云。有一比丘。人间游行。到无比丘住处村。到已命终。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应掌录之(掌谓主掌录谓收拾检束也)。若五众前来者应与。论云。若比丘二界中间死。随先见者所取。(文)律云前来。论云先见。双引证明者。以诫后来后见。慎勿强争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论二界中死。

释 此谓二界。边畔邻近。于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于两界中间死。随头所向得衣钵。若头在两界。二处俱得。义亦同论。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弥死。衣物令和尚知。

释 沙弥生时。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长物与之。律明以二事摄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弥不定。须𠙥僧忍度量而与。所以死后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随彼和尚。或将散众。或给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无僧法可作。

八入所亲白衣。萨婆多云灭摈人物。

释 此谓受具为僧。与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体是白衣。灭摈绝迹。非僧所摄。是故死后所有衣物。仍归俗眷亲里。此制死以警生。清净众理不宜取分。

九随所在得。如十诵。寄人不寄处等。

释 彼律云。有一比丘。处处寄衣物。是比丘死。有众多看病人。现前僧分物竟。诸比丘语看病者言。彼处处所寄衣物索取(以现前物。不与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斗诤(与寄物处斗诤)。今谓寄物比丘死于何处。即随处分物。余所寄物。彼处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兴斗诤。律摄亦同此义。谓若亡人寄物。即于所在处。众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处等。

十在众中死。羯磨取广。亦如钞说。

释 大约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备。是非已明。复赘云广亦如钞说者。非谓更有作法之式。莫过润文之广耳。若能精谙此下八法。于广义自彻无疑矣。

○三同活共财法

律无正断。若取分别共财。则除随身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则任在者筹量。出处多少。但取实情。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具招两过。

释 此法律无正断。若依理判索取。分别共财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悦。同活共财。一切所有。尽属二人。一人既死。物各应半。一半属在。一半属亡。其随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财若干。应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财。大众莫知。此则唯任在者筹量。从公而言出处多少。但取实情。丝毫无隐。方为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其负亡者之愆。及盗僧物之咎。岂能逃乎。故云具招两过。

○四负债法

佛言。应问言。谁负病者物。病人负谁物。知已应索取。若负他者。听持长衣偿。若无卖三衣偿。有余与瞻病人。僧祗云。当深察前人可信可证明者与之。反此不得。

释 负债之缘。多约衣故。比丘三衣无缺。

载。四事任缘。圣行已彰。若缘鲜欲新。难求逼恼。纵避外讥。贷内早露。凡染未蠲。倏尔无常相摧。后悔持戒不净。负债生可易偿。因果死将孰代。若非佛慈开听令酬。则死负生者极苦。而生负死者亦然。

○五明嘱授

佛言。僧问瞻病人言。病人有嘱授不。若云病人临终时言。此物与佛与法与僧。与塔与人。若我终后与者。佛言。应索取现前僧分。五分若生时与人。未持去者。僧应白二羯磨与之。

释 本律云。终后与者。死非物主。与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时与者。物已属主。僧不合取分。故应须羯磨与之。不则二俱摄盗。故须诘问。

○六分物时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应持户钩付僧知事人。然后供养舍利。毗尼母云。先将亡者去藏殡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着僧前。然后依法集僧分之也。

释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谓是人在日多贪。毫不惠施。口每言无。其囊多畜。故制应锁彼户钩付维那。然后供彼身骨。一则防恐遗失。次则俾众无疑。本律缺殡殓送丧。复引母论。以明还时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断轻重物

十诵。病人死。无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除。担入众中。

释 此明亡者无看病人。僧应取物洗浣[暻-京+恭]干。擗开褶已。除垢净洁。担入僧中。若与上毗尼母送丧还寺分之。而会用者。谓供亡身。或三朝一七。于此日内。应浣洗洁净。至送丧日。还寺时集众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权开。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并无看人。通用无异。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来在众中。当作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彼)住处命过。所有衣物。此住处现前僧应分(如是三说)。

毗尼母云。并取衣物。在僧前着已。遣一人处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别一处也。

△正明处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一切属僧。若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瓶。铜瓮。斧凿。灯台。绳床。坐蓐。卧蓐。氍氀。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灌。锡杖。扇。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诸种种重物。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释 知识者。闻名曰知。睹相曰识。知识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远德布。信仰趋归。弘化以树法门。匡众而居师位。意憩攀缘。供盈无乏。故尔长物致多。此所谓多知识比丘也。无知识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随众依栖。化利未堪。名行靡备。或独善其身。济志绝举。幽遁林野。稀诣檀门。助道虽弗欠虑。衣物仅足无余。此所谓无知识比丘也。一切属僧。此句总标。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识亡比丘物释之。若园田果树别房等据制缘。由瓶沙王请佛及僧百日供养。所差办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诸比丘求食时恼乱。王知白佛言。我今当供养田宅。具足随意。佛言听之。是故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等。如是并非所分之物。尽属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长三肘广五肘。毛长三指。剃刀衣钵。坐具针筒。俱夜罗器。现前僧应分之。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联类断判。

释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卧。准量长计四尺八寸。广该八尺。毛长三指者。乃软厚之极也。此以五印所产而言。梵语俱夜罗。翻云小小物。并剃发刀衣钵坐具针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中阅取。联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类判断。

若据五分律云。若舍勒(译为内衣。似今短裙也)。单敷。衬身衣。被线囊。漉水囊。大小钵。户钩。如是等物是可分。现在僧尽应分之。若锦若绮。雨浴衣。覆疮衣。蚊㡡。经行敷遮壁风。单敷坐卧床。盛药物。伞盖。锡杖等。是不可分。应属僧用。

母论云。若有奴婢。应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净人。驼马牛驴与寺常住运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应使寺中净人推觅取之。得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铁所作应可分物。铁钩。铁镯𨯤釿斧。刀子。剪刀。铁杖。香炉。火炉。槃桎。香筒。

律摄云。若知事苾刍身亡之后。所有资生。与三宝杂乱。不可简别者。此死人物。三宝共分。今准上律论所明。以联本部之类断判也。

当观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必欲广知。具如量处重轻物仪中。

释 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详细检束。送丧还寺。集僧应分。若多日缓伫。恐生私弊。若即刻急办。致物遗忘。必欲广知具如量处轻重仪中者。此仪是事钞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种。常住量处分之。梵语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受用。不通分卖。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体通十方。唯局本处。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现前现前。谓僧得施之物。唯施此处现前僧故。四者十方现前。如亡五众轻物也。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此二名现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谓亡众物。是僧有分。不定客旧。若未鸣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钱。过五钱减五钱。是盗十方僧物。计直成罪。若已鸣槌作法时。或诈称生与设。妄言负欠。得物多少。计钱成罪。是盗现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坏。凡物咸虚。无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观境对治。系念勤修。何得痴心爱着。因物兴非。此谓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脱中自反萦缚。智者睹斯。则人境归已。彼亡若此。我复亦然。为加行增上之胜缘。作越苦真修之对治。物虽有分。意不在兹。因体集和。故参来众。是以楗槌为分亡物。其中警䇿。实益现前。

○八量德赏物

佛言。五法成就。应与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则不得赏。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

释 药食应病。必有深益。病药相乖。无益有损。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调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纵彼嗔恨。亦不应与。若可食者。虽彼嫌恶。愈劝令餐。然则病须药治。食资为先。疾因食成。断食为本。此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

释 沉疴枕席。坐起实艰。污秽不净。诚为婴苦。若能怜之。朝夕更换浣洗。早晚除洁唾器。令彼寝息。身心获安。不以卧敷。秽恶增苦。此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

释 出家杂处。以戒为亲。安则同修。病则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痒相关。医药瞻视。因怀愍念。不为衣食待讯。起𢯾卧揗。此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

释 土产草木。性禀温凉。医谙方脉。剂别群生。丸散则服按时节。汤煎则火须文武。若能经理。病藉药差。设遇定业。岐黄难治。心尽始终。至逝乃毕。此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为病者说法。己身于善法增益。

释 草根木皮但疗形疾。无上法药乃除业癐。用形药而参法药。令身安以致心安。于是在病者了解苦空。无眷恋之情。在己分能观幻化。入胜义之理。二利缘斯。六和名称。此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诵云。病人有五事难看。一恶性不可共语。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应病饮食。不应病饮食。不知自节量。四不肯服药。五不肯自忍节量。若反此五法。则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种暂作。若僧差作。自乐福作。邪命作。并不合赏。若为饶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灯。遇命终者。便得此物。

释 一者暂作。谓非举念愿为。乃偶尔作之。既无多日。故不合赏。

二者僧差作。谓界同居止。病应相瞻。众若杂临。反增烦乱。故所轮差。值日以侍汤药。若不看病。毗尼诃责无慈。梵网罪结轻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无家病比丘。孤灯独照破床头寂寥心在呻吟里。粥药须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尔不合赏之。

三者自乐福作。谓八福田中悲田福胜。因思教明看病报感。多劫无灾。佛兜罗绵手。亦由愍病抚摩所获。既为发心求福。此则不合物赏。

四者邪命作。谓本无慈心愍苦。不为求福愿作。因见病者药食丰足。囊箧贮长。外托瞻侍。内存恶贪。岂特理无誉赏。推情法应诃责。设若比丘实为饶益病者。善能料理随病药食。欲令速差。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极切。下至然一灯。遇病者命终。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与究竟者。

释 此有二义。一谓久病延缠。看者疲极。不无相替息劳。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缘牵。始终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续看。看者既多。难赏故制。唯与究竟。若病者临终时。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赏时均与。

律云。应当与受持衣。若不知者。当极与看病。与上三衣。随看中下。与衣亦尔。

释 言受持衣者。拣非长也。长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当度量看病人德与之。若极用心。求觅药饵。复善说法安慰病者。此则五德全具。应与上三衣。于五德中。不能说法。但具三四者。应与中三衣。若具一二。无后第五者。应与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与也。

十诵云。若不信者。与不好不恶六物。

释 若不信者。谓瞻病人自言德具。曾为病者频频说法。众僧应察彼人。若一往少学。未谙法律。当于六物内择取中者与之。此就自言难信者赏尔。

五分十诵云。比丘病二众合得。比丘尼病三众得。

释 此明二部五众各摄。大小部既有殊。物难混取。嗟今末运生。时投木桃。于白衣结为知友。死后分布帛于居家。反认俗亲。岂知生前惠俗。早已为施所堕。终复给分。仍盗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遗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宁无慨欤。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应与少许。尼三众同之。

释 白衣者。或僧寺执役净人。或私畜行童随侍。由无僧德。但发好心。众和量宜。应与少许。而云尼三众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纯。或有亲里尼而瞻看病者。乃兴悲运慈。敬僧犹佛。亦非概允。必观其人。然今劫浊僧。谁如律训尼。尼未并尊于僧。纵彼持戒清贞。虽死不宜令侍。讥嫌当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为明看病之广制也。

十诵云。看病人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者。留待还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赏之也。

释 萨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缘。本为病人。不辞劳涉。病人既终。僧分物时。应留赏分。待还付之。弥沙塞部云。若界内比丘病。异界比丘来看。虽住止不同。由道谊契合闻知。不忍相弃。慈怜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称德。故引证以为后式也。

△正明赏法

佛言。应与瞻病者六物。谓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应如是与。

释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应如是白二羯磨与之。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随当时有者牒入)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赏。若无德者理非侥幸。必知事劳无有法益者。可入轻物作法。然后和僧准论。随功赏赠。

释 此一羯磨赏德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看病乏德。集众少和等。

二法非。谓持秉失仪。文词违律等。

三事非。谓衣错好恶有持与长等。

后四非相准前。

○九分轻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转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时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转之言。则五人已上须用此法。律文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与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无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释 先引母论为证人法。次例展转。故引非时僧得施也。展转。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若用此法。必须五人已上。方不堕非。以成办事。据本律。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复阙展转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二所存。制无可据。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诸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随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数与之。不宜别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释 不宜别施。更招漏染者。谓将僧物为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众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辄行。更犯污染无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与一无衣比丘。

释 此谓无知识比丘终后。众多物少开听。虽云与一无衣比丘。亦须众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见云。若一衣极好。不须割破。众并有者。从上行之。须者直付之。

释 极好衣者。乃贵价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恶相参。均之无偏。今谓众人既皆有分。若余贵价之衣。此则不须割散。听从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应直付之。准义有二。一护惜檀施而不废。次彰无贪。好以敬尊。盖心非物。验知足莫晓。境不随迁。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分物者心存憎爱。集众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谓不言展转。错失文句等。

三事非。谓以重作轻等。

后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应作直分羯磨。其赏看病物。义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释 四人即满僧数。应作前方便。不得受欲问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谓无展转之语。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赏物法。准义三人唯听口和。以衣付彼言。

诸大德忆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等随有言之)。与(某甲)看比丘(三说)。

自余轻物。应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谁诸长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舍衣。若分衣。若客来并准上。

释 此羯磨为事。属公同上。

非 一人非。谓不来说欲等。

二法非。谓秉白展转等。

三事非。谓物不相参等。

后四坏相。准常配取。

△众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应展转分。舍衣已。赏劳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忆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与(某甲)看病比丘。

三说已。其轻物者。准本律云。应彼此三语受共分。应言。

二大德听。此亡比丘(某甲)衣物。应属我等(三说)。

余人亦尔。有二人。亦须准上。其赏劳直付三语。虽了分物未入手。客来须一与分。

释 若物入手。已属主故。是现前僧物。客来不与。若未入手。无属主故。是十方僧物。客来有分。罪福因果。善须称量。

此一众法对首法。为事属公。显非并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应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应属我。

作此三说已。手执物故。后来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为病人。求医药衣食。及为塔事僧事。虽当时不在。并应与分。

释 前十诵已明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应留还付。此复明者。因续塔僧等事之功。而为援引也。

善见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须与分。谓在羯磨时。

释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无拟疑也。

律中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又现前施中。得与沙弥净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别。

释 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罗罪。二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疑别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谓有住处有比丘作无比丘想。不成分。无罪。四谓有住处无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罗罪。五有住处无比丘疑有比丘别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谓有住处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现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弥净人与分可知也。

十诵云。比丘有衣钵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见者分之。

释 前十种分法中。已引十诵。寄人不寄处者。是比丘寄比丘处。不须取之。即彼处僧分也。此乃寄于尼处者。尼是亚众。不合得大僧衣钵。故制索取。还本界分之。纵非共住者。若先见索取。亦当赴集。同众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轻物随五众现前分。重物任意远近有僧法寺付之。

释 随五众现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于五众中。不论次第。但先来者。现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拣非无界伽蓝及二三人止处。谓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处。将亡者所遗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无五众者。律令信乐檀越应守掌。若无五众来者。应送与近处僧伽蓝僧。余如钞中也。

释 此引本律合十诵。以明轻物也。檀越而云信乐者。信则因果分明。不昧彼此。乐则供养三宝。不惜己财。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众临分。若数期并无来者。应送邻近僧寺。如法分之。余如钞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于钞明也。审夫舍家趋家。捐世好如洟唾。视荣富若弊屣。厌爱欲之境。心不随逐。涤习染之气。道恒佩怀。累行勤修。以报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贵道重。何患身贫。设尔因缘卒凑。见檀供似箭攒。思酬施犹负石。随获随净。付之两田。非贪非畜。仅资四大。若果德隆而无余长。则芳名千古。见闻仰范。此可谓僧宝也。今时行业不充。染习未褫。谋攀交往。过畜无厌。唯劝俗舍以破悭。自不乐行于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尽囊托出。方显痴迷吝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给。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众并分。如是岂特亡沾生济。幸尔逍遥。抑且施福益增。令获广博。倘或病笃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处非法。窃为己有。此则因贪自坠。缘盗牵人。俱入泥犁。报感极苦。夫物是毒。佛口亲言。毒伤慧命。教每频说。故知出家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伤慧命。致丧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资命。此亦是贼。是故一切属四方僧物。不应独用。然钞中兴废。大约是非。义亦若斯。今且略释一班。以补钞之云尔。

第八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

音义

音孰。附也类也。

音鸮。喧也。交易市合则嚣。市散则墟。墟音区。故城也。

音贫。数数也。

音脍。心乱也。

音千。徙也。移也。

音雕。零落也。

蓊郁

上音翁。下蕴入声。草木茂盛貌。

音铁。车相出也。

音为。水回日湋。

音鬓。殡殓也。

同擘。开也。

音米。无也。

豚上声。隐也。

音起。谓绘如细绫也。

音除。床帐也。

镯𨯤

上音孰。下音罗。温器也。

音质。

音备。败也。恶也。

𢯾

音冒。手扶也。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黄

岐谓岐伯。黄谓黄帝。其医之始。黄问而岐答也。

音脍。病甚也。

音藕。适然也。

八福田

佛圣人僧此三为敬福田。和尚阿阇黎父母此四为恩福田。救济病人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谓觉道具圆。位登极果。世出世间最胜无比。人能恭敬供养。岂但获一切福。亦能灭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圣人田。谓菩萨缘觉声闻出离三界。证悟圣道。具足无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养。即获胜福。故名圣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众谓处众。和同敬顺无诤。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养。即获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谓出家者因师教诲之力。生长法身。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阇黎田。谓此师能纠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师也。因依此戒。得生禅定智慧。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阇黎福田。

六父田。父为资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于长。教诫育养。其恩罔极。为人子者。故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自然获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谓母始自怀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护持长养。愍念劬劳。其恩罔极。为人子者。固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亦自然获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谓见人有病。即当念其苦楚。用心救疗。给与汤药。则能获福。故名病福田。

音故。久病也。

音沿。长远也。

音耳。谓糍稻饼也。糍之言滋也。饵之言坚洁也。糍音慈。

除上声。积也。盛也。

投木桃

诗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音腰。招人也。

慨欤

上开去声。怀激也。下音于。叹辞也。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洁也。

侥幸

上音骄。下音幸。优者有不遇。劣者有侥幸。谓不当得而得也。

音冲。备也。实也。

音耻。脱也。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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