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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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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众安居篇第六

释 上明布萨每岁二十四次。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乃比丘之要务。诚加行之严制也。而云诸众者。律听五众。法开四种。类以成篇。序居第六。

时诸比丘一切时游行。蹋杀生草木。断众生命根。世人讥诃。虫鸟为群。佛言。不应一切时游行。听三月夏安居。有通诃别制。出在尼律也。

释 此先引制缘也。律云。六群比丘于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夏月天瀑。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卧具针筒。蹋杀生草木。时诸居士见已讥嫌云。沙门释子不知惭愧。于一切时游行。漂失衣具。蹋杀生草。断他命根。外道尚三月安居。且虫鸟亦有巢窟止住。沙门释子云何如是。诸惭愧乐持戒比丘以此白佛。故制三月夏安居也。文云有通诃别制出在尼律者。通诃。谓比丘尼亦如是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乃至听三月夏安居。别制者。尼八敬戒中。第七比丘尼不得在无比丘处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安居竟。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然尼八敬制之于后。而僧安居制之于前。今云通诃者何。盖安居通制出家僧徒。诃一众则五众通诃矣。

○安居法

如佛言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后三月。

释 安居者。形心摄静曰安。要期住此曰扂。静处思惟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䇿进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驰散乱道妨业。故律通制三时。文偏约夏月者。据缘发起。情在三过。然以三际分之。一夏四月何为但结三月。斯含二义。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后开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设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用难常准故。如来善顺物机。开其一月。续结令成。复于一月内。听三重安居。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一日名后安居。前安居者。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后安居者。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后三月。其中安居者。以后足前住满三月。

按西域记云前代译经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腊。斯皆边国殊俗。不达中国正音。或方言未融。而传译有谬。正应安居也。然今有入安居时作蜡人。至七月十五日。取以视验一夏之功过者。岂止迷制犯非。抑且不别腊蜡矣。

十诵律。佛制五众并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众突吉罗。

释 引十诵者。明收小众。本律尼不安居。犯波逸提。此违八敬严训故。余四犯突吉罗。由不护世俗讥嫌故。准制如斯。未有夏际不安居而名释子者也。

明了论云。无五过处。得在中安居。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匝。妨修行道。三多蚊蚁。自他两损。四无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闻令闻。二已闻令清净。三能决疑网。四通达无滞。五正见。五无施主供给药食。并不可安居。

释 佛世僧徒。或受请安居。或择处结夏。今文引论出五过者。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初过谓往返乞食。途涉疲劳。致使心形俱不寂静。二过谓居家来往。默之恐招讥。谈之复碍道。虚费时功。本业未办。三过谓害物伤慈。违本制缘。四过谓闻解期入。训必由师。止作义深。非学莫晓。故择具德者而为所依。五过谓四事资生。咸藉信檀。若处乏施主。则助道为艰。是故有此五过。并不可安居。反之则修道获益。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

律本云。安居有四种。一对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并有据缘。如下具列。

释 此总标。下别列。然此安居仪式。诸部未全。唯义净律师亲游西域见闻。躬行已经多次。后请梵本归唐。翻译有载。今续依行。

续 准百一羯磨云。明日安居。今日受筹。其筹不得粗恶曲捩。以香水洗。安静槃中。鲜花覆上。以净物覆之。(文)准下法式。应四月十五日于集众所。正中上面。供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位。正中下侧。供护法韦䭾尊天位。左右敷众僧座。鸣槌集界内僧。于中设一低桌。将筹槃置上。上座应索欲问缘。答云受筹羯磨。众中堪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伽听。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日受筹。明日安居。白如是。

作是白已。若众中未有曾受差者。准第十篇内白二羯磨差之。若有已受差者。上座问云。谁能为僧行舍罗。彼答言。(某甲)堪能。即起座具仪。礼上座已。仍复本座。合掌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德。我(某甲)比丘为僧行舍罗。白如是(单白纲目标云。行舍罗应有白。即此是也)。

作白已起座。擎筹槃者在前。收筹者持空槃随后。先至佛位前筹槃。付与收者。具仪顶礼三拜。捧筹跪白云。(某)年月日安居会上。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受第一筹。白已一拜。起立于傍。接彼二槃在手。彼顶礼收筹。仍各擎持。次向上座前住。上座离本座蹲踞。受取其筹。行筹者。至第二座前。收者近上座前。上座将筹置空槃内。如是行收至末。若有沙弥安居者。彼和尚或阿阇黎代为受筹。后至韦天前。执筹鞠躬白言。(某)年月日安居会中。护法韦䭾尊天受末后筹。亦如前仪收之。既总行已。于屏处数其筹数。复至上座前。白言。(某)年月日于此住处。现受筹者。比丘有尔许。求寂尔许(白已复云)。我(某甲)为僧行舍罗竟。上座(答言)善(应云)。尔。仍安筹槃前处。作礼归位。大众同音诵受筹功德殊胜行等毕。起礼上座。次第各归本所。此谓采续以全其法仪也。

○对首安居法

律本云。应白所依人言。我于此处安居已。口言。

释 此明第一种安居法。凡来僧界安居者。应先对所依律师言。我愿于此处夏三月安居。律中但云口言。今加仪方表如法。既先说已。然后至期。具修威仪。作礼长跪。合掌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蓝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五分十诵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当依第五律师广诵二部律者。若违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种律师。违者突吉罗。理准律意。应问彼言)。依谁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师(律师告言)。有疑当往问。(答言)尔。

五分云。佛言。当于持律者安居。若处所迮闹者。应七日得往返处。心念遥依。若檀越村野林树山岩房舍等安居者。并同上文。唯改伽蓝为异。若修治破坏之语。局僧住处。随事量度。其四众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为别。余词同上也。

释 若处迮闹。谓迫促众不安静。由摄心形勉䇿进道故。听七日得往返处。自作心念。遥依安居。倘避众惮劳。任情适意。故作心念遥依。则不成安居。房舍破修治故者。准律本。于安居前。僧差五德人分房。白二羯磨。先白上座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卧具随意乐便取。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时有一比丘。得缺坏房。心念云。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佛言应受。随力修治。今文依制所说。按僧祇云。若有房舍破漏。春末月应当治(谓四月十六日已前一月)。若草若瓦随而补之。然今东土寺院皆设禅堂。纵有破缺。常住料理。其来安居者。无此事故。是句不必说。说则反虚。若实有修治者。乃可如文说也。

此羯磨约期进道为法。禁止游行为人。护诸物命为事。是属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谓所依越制等。

事非。谓五过不择等。

余非类前。

○后安居法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在。十七日乃到。佛言后安居。应准上文言后三月夏安居。余文并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法并准前。

释 若论三种安居者。四月十七日应改云中。三月夏安居。今由有前故尔。开后。佛于异时。告诸比丘。有三种安居。则改中三月。不无所据。律中因舍利弗目犍连发起。二尊者不用神足。飞空速至。类同世人履地而来。明期不及。请佛开。此诚乃大权示现。以垂后式。

此法具三缘。与夫显非并准上。

○心念安居法

佛言。若无所依人。可白应心念安居。文言。

我([某甲])比丘。依(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余诃同上)。

释 此明第二种安居。是对首心念法。律中制缘。时有比丘住处无所依人。生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佛言成。意为安居故。自今已去。若无所依人。听心念安居。而云意为安居者。谓决志九旬。精修不怠。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其中后安居者不以为例。

此法属私。并所为之缘同上。

非 一人非。有依故念等。

二法非。中后作法等。

三事非。三业不恭等。

余四取合。

○忘结便成法

时诸比丘来至所住处安居。忘不结。佛言。若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释 此明第三种安居。是法从上心念法中开。据律云。时诸比丘于住处欲安居。无所依人对白忘不心念安居。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以此白佛。故开听此法也。

律中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来托处。有忘开结。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通客主也。

释 宣祖恐有旧比丘处例行故。复辩明通别。谓客比丘始发足时。本意先有要期进道故。从外来托居此处。到已既无所依对白。又忘心念安居。故佛决疑允成。若住处必有所依人。则不在此法通收。然此法独限于客故。若律本有方便听者。乃可通客主也。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时有比丘。往余处安居。一脚入园及界。便明相出。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明相出。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经明相。佛言。并成安居。若准人解。后二种法应在前后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随日得结。

释 此明第四种安居界。谓作法大界亦是摄衣之限。四方有标。内属众僧。梵语伽蓝。此翻众园。即僧寺也。界绕园外。园于界中。虽有远近之分。但一脚入界内。一脚在界外。或一脚入寺门。一脚在门外。便明相出。明相者。谓天星垂隐。东方明现。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亦尔。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便经明相。旭日将升。本为安居故来。并成安居。若准人解。此入园及界二种法者。若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来。正当四月十七日早。若为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来。正当五月十七日早。律制前后安居各唯一日。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随日得结坐。不以此论也。

○受日法

时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请受戒忏悔等缘。并瞻病求药问疑请法。如是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还。听受一月日。及一月日应还。其三种受日。并不通夜。不同他律。

释 义由比丘始念安居。诸缘休息。要期结坐。必满方行。若事利他。岂绝施济。故随事给日。事讫即还。圣慈所以开听者。令功归二利。期准九旬也。律云。若父母信乐。若有病。若诸忧恼。遣信请比丘欲相见。若父母不信乐。教令信乐。若恶戒。教令持戒。若悭贪。教令布施。若无智。教令有智。兄弟姊妹亲里亦尔。若檀越布施四事。请比丘。若信乐及不信乐。大臣欲相见比丘。若有请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此兼僧尼)。若式叉摩那犯戒。请忏悔更受。若二部请受大戒。若为病人求觅随病药食。若为求同诵经人。欲人间游行。若经营比丘有作事。欲林树间往之。有如是诸事。彼处远不及即日还。如是三种受日法并不通夜。唯论日尽。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

又所为之缘。但是破戒非法事。并非正缘不成受日。及破安居。

释 于上开听。并是正缘。若是破戒等者。事既非僧所为法。宁给日出界。不但不成受日。抑且自破安居。准僧祗。破安居。不得衣施。

十诵云。应五众安居。五众受日。若往赴在道事尽。即须返界。以无法故。

释 若往赴在道等者。谓因事受日往赴。在道未至于彼。闻事已终。即须返界。不必前行。以法应事。而施事终。则法亦无托。若仍故往者。则干无事游行。反以破夏治之。

明了论中有重受七日法。

释 彼论云。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释曰。若人受夏月安居。行出界外。于此人有九种分别。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更成七日因缘。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成有难因缘。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成随意因缘(此初三品)。四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更成有难因缘。五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七日因缘。六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随意因缘(此中三品)。七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更成随意因缘。八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成七日因缘。九有事先成随意因缘。后成有难因缘(此后三品)。然论准事虽明三种变开九品者。必须量人。若一往少信无惭变开。则成非法。

僧祇律云。比丘尼无羯磨受日法。若有缘开七日。

释 僧听羯磨受日而遮尼者。斯有二义。一者比丘尼无侣不得独行。夏各进修。孰废追随。二者尼伦劝化但获少益。纵有急要事缘。律制唯听七日。恐尼例僧。故引明之。十诵律虽云五众受日。除比丘。余亦尔。

○事讫羯磨受日法

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远缘长。为塔事僧事。应作求听羯磨。事讫应还。有人加僧忍听。此妄增圣教。彼羯磨例同之也。

释 僧祇律四十卷。此受日法。在二十七卷安居中。后人录写多一第字。若为塔事僧事。受日出界。路远缘长。不能克期。求僧宽限。事讫方归。彼时有用斯法秉白。加僧忍听之词。既云求听宽限僧已。允可作法。何须再加此白。若加者则妄增圣教。例彼余羯磨法。犯相似非也。若行此依正文秉宣。如常作前方便。答云与事讫受日羯磨。应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为塔事僧事。出界外行。还此处住。

诸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为塔事僧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雨安居者。按西域记云。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良以方言未融。传译有谬。分时计月。致斯乖异。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文中准缘。双举塔僧事说。行时随缘双单实白可也。若非塔僧之事用之。则不善称量。此一羯磨为塔僧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法非。谓事单双牒等。

事非。谓途近事不久等。

余非准常。

○羯磨受日法

佛法东流。数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寻正教。今学所宗但依律本。本既无乞。不可妄加。又括诸部。并无加乞。应告情已。羯磨者如是言。

释 藏中有前魏康僧铠律师译昙无德律杂羯磨二卷。有受过七日法文。三乞羯磨。曹魏昙谛律师集昙无德部羯磨二卷。有受过七日乞羯磨文。复随释云。据此以验。旧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故宜须详准改。以从正故。今文云。佛法东流。数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寻正教。下申明正教之义。谓今撰集随机羯磨。所宗但依四分藏本。藏本既无三乞作法。不可妄如。岂特本律无载。又括捡诸部。并无加乞。应告情已羯磨。告情者。待僧集已。先向众言。今为某事不得不往。七日不及还。欲受半月日。或一月日出界。众量度已。作前方便。答云与受日羯磨。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文中受过七日法一句。由受七日法。开听在先。今欲白后开之远限。先出陈始开之近期。谓今所受非七日法是。过七日法。欲受十十五日(一月日)出界为某事故。所以白羯磨文。兼此一句。

此一羯磨所为之缘。总摄三宝事。应据现前之情以判。属公私也。

非 余非准常。

唯异法非。谓先三乞已。然后秉白等。

○对首受日法

律论但听受七日。并无正法传。羯磨白中。义亦无失。

释 上句明有受无法。下句明应有受法。谓律论有受日。虽无受法。然今集此羯磨。传流益后。于对首白中。其义亦不可失。故下引他部。以出白词。

十诵云。若无比丘。当从四众受。应告言。

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长老知(三说)。

释 下三众称改准知。其准缘判公私据实。

十诵律云。开独住比丘心念受日。应准上文。唯除所对之言为别。

释 除所对之言者。谓不须前后二句也。按翻译集引事钞云。纵令前事止一日。皆须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今故附之。以便考用。

○命梵二难出界法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淫女伏藏。欲来诱调比丘。又有恶鬼怨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医药使人。我若此住。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佛言听去。准毗尼母论云。移夏不破安居。诸部无文开。

释 本二者。是在家时之妇也。以夫尊妇次。出家已。故称本二。恶鬼者。时有鬼神语比丘。此处有宝藏。若是本二等伏藏。欲求诱调罢道。名为梵行难。若恶鬼乃至使人等。谓之命难。故云我若此住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佛言若有如是事听去。诸部无文开受。今法准母论。移夏不破安居。谓因难事移就他处修持。仍允一夏功圆。得同众僧自恣。

○受日出界逢难法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为父母兄姊等。至意留过日。或水陆道断。遂即过限。佛言不失岁。

释 据此二种开缘。一为父母之命难。违兄姊之情敬。切欲令增信。故过日限。二为偶尔道阻。断绝往来。并摄难缘。不失一岁安居。

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回。当日若了。即还本处也。

释 迂者远也。谓凡受日法。事了即归。不得在道故意久远。必待日满方回。此则有误正修。不思初志。故引为证。宁有余日速归。乃名如法结夏。

第六诸众安居篇竟。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释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诸经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来之岁。则七月十五日。是腊除也。比丘出家不以俗年为计。乃数夏腊。腊者接也。谓新故之交接。今故以安居竟。诸众自恣法。列于第七篇。

时诸比丘共住。受持哑法。佛种种诃责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听共相检校。知有罪无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应安居竟自恣。

释 此引制缘也。广如自恣揵度。十利准止持中。详释自恣者。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为恶。所以制在安居竟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沿。及废道乱业。是以夏末方自恣也。

○僧自恣法

佛言。应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余办具如说戒中。比丘不知何时。佛言。听小食大食。上上座应唱白云之也。

大德僧听。今白月十四日(余日准此)众僧集(某)处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

佛言。听作时若打楗槌。若告言。诸大德。自恣时到。僧集已。应先差人。应具两种五德。一自恣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自恣。未自恣。二具举罪五德。知时。如实。利益。柔软。慈心也。

释 应差恣举二五德人者。谓三月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𠙖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制恣举之人也。自恣人若有爱。则亲厚之情惜护。他有过而不言。若有恚。则怨恨之念积怀。他无罪而言有。若有怖。则怯畏之心早存。遇强惧且缄口。逢懦辄与搜求。若有痴己。尚蒙昧无知。他人持犯莫晓。若不知自恣。未自恣。则现前座众不谙有几。未来说欲。全不识人无此五过。能持戒者。则具自恣五德也。举罪人。若不知时则不知。今僧集坐。何为斯际。应作何法。若不如实。则三根未确。脱举乱众。延久疲劳。若不利益。则不能如法济拔。反令净者生疑。若不柔软。则出言多乖律语。性刚不善沤和。若不慈心。则知他有过。不举请恣。视同罔闻。反此五过者。是名具举罪五德也。所以僧集已度选恣举。利摄自他。一夏功圆。法不徒制矣。

十诵五分并差二人以上。若众止五人。前后单差。若有六人。一时双牒。而作羯磨。应和问答。已白言。

释 僧法羯磨有四满数。是以五人不得同差。若有六众。一时双牒。十诵五分虽听差三四五六人者。不得僧差僧。亦须如法。应作前方便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秉法者。白言。

大德僧德。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两五德者。方从座起。至上座前。礼僧足已。然后互跪和白。

释 受差已。而令礼僧足者。此有二义。一者谢僧和忍量差次。则不矜己德轻人。所谓谦下诸比丘。远离自高慢。众见如斯。孰不深生惭愧。愈增敬仰圣制。安众之方。与俗迥别多矣。然后互跪和白者即下正自恣法。若僧不和。则不得互跪对白自恣也。

○白僧自恣法

佛言。自恣时应知比丘有来不来者。听先白已。然后自恣作是言也。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佛言。比丘应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应十五日自恣。此谓二众相依住法。若有缘者。三日俱得自恣。

释 若非二众相依结界住。准制比丘僧定以十五日自恣。而云三日俱得者。如说戒中。因客比丘故。

○正自恣法

佛言。应偏袒右肩。脱革屣。互跪合掌。应一一从上座作次第。应离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随本座应对前五德者言。

释 此但略出本制。今准五分。布草加仪。应先令沙弥或净人采吉祥草。择去萎黄。唯取鲜好。以十二叶为一束。若年逢闰。束十三叶。其束随人多少。备之于露地。敷僧座具已。未集僧时。将草安新槃。以鲜华覆上。置上座前低桌上。鸣槌集僧。问和索欲。差二五德人。白和法已竟。受差者起座。至低桌前。以手擎草槃口。随诵偈云 吉祥长者施软草 如来受已成正觉 我等比丘学佛慧 坐草自恣净三业 诵毕。从上座次第行草。众皆起座。立受草束。各各口诵此偈。手即解草散地。敷已坐具。于上端身跏趺而坐。如是行周五德者。至上座前白云。为僧行草竟。上座答云。善以空槃。仍置前处。然后正自恣。因病比丘互跪三说。时久病即更增。佛听老病者随身所安受自恣。谓不必跪也。五德者应从上座先作法。彼此互跪合掌。上座对五德者言。

大德。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见闻疑罪。愿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

释 若三根实有不虚者。即应语其所犯。若无五德者。应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末座。

律本云。若说错忘。一一受之。其二五德。准僧祇云。各至本座处自恣。不得待僧竟。其众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出十诵律。

释 文中双牒大德长老。说时应别之。若五德者是上座。彼应跪五德立称云大德长老。若五德是同辈或下座。应彼此互跪而称大德也。于前篇制五众安居。此篇云诸众自恣者。故今例明仪式。不致遗法。待大僧自恣毕。应召沙弥入众。先礼僧足。三拜已。令在后一行次第立。五德者如前行草。沙弥等亦各受草。散地。诵偈。敷具坐上。五德者至一一前。沙弥合掌跪乞自恣。文词准上。唯更沙弥为异。如是作法已周。五德者至上座前。合掌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上座答善。三拜而起。复归本座。大众同声回向。诵自恣功德殊胜行等已。齐起座。礼上座。三拜随。即诣大殿。礼佛毕。次序各散。故云如常礼退。此告白出十诵律。又十诵云。若应与依止。羯磨与竟。乃至应与恶邪不除摈。羯磨与竟。若应与别住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等。羯磨一一与竟。僧应自恣。本律云。自恣即是说戒。翻译集引事钞云。十五日自恣已。不得出界破安居。由夜分未尽故。

此中羯磨皆为法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乏德受差。僧不满制等。

二法非。谓白诵错脱。以僧差僧等。

三事非。谓众具不办等。

后四非相。准取合明。

○略自恣法

佛言。若有八难及余缘。如说戒中事者。略说自恣。但对首有二略。单白已。有三略。如钞所明。若难事可得。广说便广说。若再说。若一说。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律制。说戒自恣二皆时事。其难缘是同。而略中有异。说戒开略者。乃诵总问净。由戒本恒持。所以听总则知别也。然此解夏自恣者。是三事中任他举发愿。说己罪乞净之义。若不一一请恣。人人染净莫决。是故有异。文云。但对首者。但字是助语之辞。非指但对首法三言。此自恣法。若众或增至百千人。或减至三二人。皆名众法对首法。律中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二略复略众法对首。开听共同。三说此文。巧将单白已。置于前后之间。今故依律续明其略也。

续 准自恣揵度中。佛言。若难事不远。不得广说。三语自恣。应作白已。当再说自恣。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再说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再说即二说。本制三说自恣。由难来不远。大众不得三说。开听略其一说人各对首二说自恣。此谓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一略也。如法治者。谓应与越毗尼罪。

佛言。若难事近。不得再说自恣。应作白已。即应一说自恣。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一说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此由难事将近。大众不得再说。复听略其二说人各对首一说自恣。此谓单白已。众法对首有二略也。

佛言。若难迫近。不得一说自恣者。应作白已。各共三语自恣。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应如法治。

释 此由难事急迫。大众不得。人各对首一说。又开众僧普向五德人。彼此互跪。准前僧法。一齐同声。三说自恣。此复略其众法对首。再说一说。故云单白已有三略也。

此上三略皆为法作是属公故。

非 法非。谓再一互错。三共减词等。

事非。谓难来近远不度等。

余非准常。

○四人以下对首法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应尽集自恣。若有四人。应更互自恣。作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净(三说已)。

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唯改对首人数为异。又不得别众及以有犯。并不应此法。

○一人心念法

佛言。若自恣日。往说戒堂扫洒。敷坐具。盛水器。洗脚器。然灯火。具舍罗。为待客比丘。若无来者。应心生口言。

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

○尼差人自恣法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听差一比丘尼。为尼僧故。往大僧中说自恣。若僧尼二众各不满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礼拜问讯。若众满者。应索欲问缘。答云。差人自恣羯磨。应云。

大姊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白如是。

大姊僧听。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谁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独行无护者。应差二三人为伴。往大僧中。礼僧足已。曲身低头。合掌作如是语。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

尼三说已。良久大僧上座告言。

徒众上下各并默然者。实由尼等内勤三业。外无三事。故不见犯。虽然上座有敕。敕诸尼众。如法自恣。谨慎莫放逸。

使尼礼僧足。辞退至本寺已。集尼众等。传僧教敕。如说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说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义明前后。两临事必须理。不容默故。且略标一句。以表常式。得时行用。未必依文也。

释 此自恣说戒法等者。正明比丘尼八敬法之严制也。彼第六云。比丘尼于半月当从众僧中。求索教授人。第八云。比丘尼安居讫。当诣众僧中。求三事见闻疑自恣。但律本文辞缺略。而义明前后。前即尼部中。若半月若九旬预期。应如常差尼。或嘱教或求恣。后即大僧中。若布萨若夏竟集僧。应如常问。或请教授。或求自恣。此乃二部大僧两临时事。必须之要法。理不容默故。且略标一句。以表显自恣即是说戒。皆律宗蠲染冀净之制。不可违也。若此僧界外。无尼众相依住者。此则不须。故云得时行用。未必依文也。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间非相准说戒中。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续 此三法准单白纲目。今依自恣犍度续入。

○修道增自恣法

佛言。若众多比丘结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证。恐自恣当移余处。不得如是乐。即应作白增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益自恣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日不自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

作是白已。四月自恣。

释 增上果证者。谓九夏精修。渐增证入。而获学无学果恐自恣竟随方来者。仍随方去。不得受是禅定乐故。开住至八月十五日。夏满自恣。此法当于七月十五日。集众作白。若非安居中实证者。不得妄用是法。

此一羯磨为人法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谓自无增证等。

二法非。谓行不精修妄白等。

三事非。谓贪久供利等。

后四准知。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佛言。若有住处众多比丘共住。自恣日闻异住处比丘斗诤不和合。欲来此自恣。彼比丘应减自恣。若十五日减作十四日。若十四日减作十三日。闻今日来。如增说戒中方便。得作自恣者善。若不能者。应作白增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上自恣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当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白已。若客比丘住至黑月十五日。应作白。第二增自恣。问答同上。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不自恣。后白月十五日当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是白已。若客比丘不去。旧比丘应如法律强和合自恣。

释 如法律强和合自恣者。谓旧比丘等密出界外。别结小界自恣也。

此二羯磨皆为人法作。是属公也。

非相准说戒篇所明。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舍功德衣法。

续 受舍二法准单白纲目。差付二法。准白二纲目。今皆依迦絺那衣揵度次第续入。

○受功德衣法

律本云。时有众多比丘。夏安居。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往见世尊。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湿。僧伽黎重疲极。又有众多粪扫衣比丘。在寒雪国异处安居。亦如是。往见世尊。皆到佛所。头面礼足已。却坐一面。佛慰众劳。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故集僧告云。安居竟。有四事应作。应自恣。应解界。应结界。应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有五事利。得畜长衣。离衣宿。别众食。展转食。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

释 此乃发起之制缘也。梵语迦絺那衣。此翻功德衣。令众僧同受是衣。俱获五利功德故。古翻赏善罚恶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人不得。明了论翻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如以须弥大衣聚施也。若论五利者。前二摄舍堕。后三摄单堕。并如止持中释。此但明开以显有利无过。

佛言。应如是受功德衣。若是檀越所施新衣。物帖作净。若是粪扫故衣浣已纳作净。不以邪命得。不以相得。不激发得。不经宿得。不舍堕作净。即日来应法。

释 此明二净方堪。受作功德衣。而获五利也。二净者。一谓夏满九旬行净。二谓任缘得财衣净。若是檀越所施新衣者。此有二种。一由敬信福田。特为僧办。二谓已成备用持施。与僧粪扫故衣。准四依法所释。若是新衣已曾净之物帖上作净此则不须更浣若是故衣应浣洁已。补纳作净。不邪命得者。谓非辩口利词。抑人扬己。自逞功能。謟曲得衣。不以相得者。谓非于俗人。前诈现奇相。令生敬仰。由是得衣。不激发得者。谓非说所得利。以动人心。激发令喜。例施得衣。不经宿得者。律制虽夏未竟。唯听受急施衣。除此九旬内。若得衣财。不容随身经宿。不舍堕作净者。谓不得用过十日或过一月已舍忏作净之财。必须七月十五自恣日所施者。即将作功德衣。方是清净衣财。故云即日来应法也。

四周有缘。五条十隔。如是衣僧受。作功德衣。若复过是者亦应受。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成应在众僧前受。

释 上明衣财此明衣相也。五条十隔即五衣。若复过是者亦应受。谓七衣大衣。僧祇十诵善见诸律皆云。若僧伽黎。郁多罗僧。安陀会。随一一衣。得受作功德衣。律中又听贵价衣财。亦可受作功德衣。而云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者。为制不得。使非亲里比丘尼等浣染打。不得以五大上色。故令染也。僧祇律云。若浣时应言。浣是迦絺那衣。僧当受。如是三说。若裁时缝时皆一一三说。以表至诚。信受佛语故。此方虽令匠作者多。若比丘经手付与财时。应言。今令匠作是功德衣。僧当受此。则亦不违制也。

纵自浣染乃至缝成。若是邪命得等。若不在僧前受。皆不成受功德衣。

释 此重显非法以诚如法受也。今准义加仪。应于七月十六日寅卯时。分令沙弥或夏少比丘洒扫净处。敷僧座已。正中设一低桌。将功德衣。安新槃内。以鲜花散覆。置之桌上。然后鸣槌集此界安居僧。各序腊次就座已。僧中上座索欲问缘。答云。受功德衣羯磨。差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众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

○差人守功德衣法

佛言。作是白已。与一比丘上座应问言。众中谁能持功德衣。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付功德衣法

佛言。僧即应羯磨衣。与持功德衣。比丘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受作功德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比丘应起捉衣。随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明了。作如是言。

释 如五分僧所与衣。比丘复行言。根本部名张羯耻那衣。张者开示也。然皆义存仪略。今会加云。僧已羯磨付衣与之。彼比丘应起座两手捉衣。先开张示众。令知五条十隔四周有缘(此谓安陀会若七衣大衣亦如是示之)。然后转身。至下立中。向上作如是言。

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已受作功德衣竟。

如是三说已。将衣敛褺。手捧巡行。众僧座次。先至上座前。上座欠身离座。以手及所捧之衣。而口言云。

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行衣者应答言)。善。

释 其受者已善受。谓衣财离过。缝治如法。张受不违。毗尼一众和合忍可也。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者。谓九旬结夏。同界进修。此衣受已。五事开听。人各均沾圣恩众故。皆云属我。从上座乃至最下座。如是次第巡说。若是中后安居者越之。但令集和随喜。制无受衣。彼行衣者。既作法毕。仍至下中向上座前告云。为僧受功德衣竟。上座答言善。彼答言尔。彼复持衣就座而坐。大众齐诵回向偈云。

受衣功德。殊胜行等。如常礼而退。其受差守衣者。于此界内。必须住满。五月余者。若有因缘。听往不局。

附 僧祇云。受迦絺那衣者。有作时非受时。是中有值作时受。不值受时受。得名受有受时非作时。是中值受时受。非作时受。得名受有作时受时。是中值作时受时。是名作时受时。有非作时非受时。是中不值作时受受时受。应随喜言。长老忆念是住处。僧受迦絺那衣。我某甲比丘随喜。齐冬四月。随彼住处满我。当舍是名。受功德衣法。

律摄云。有十种人。不合同受羯耻那衣。一未有夏人。二破夏人。三坐后夏人。四余处坐夏人。五张衣时不现前人。六行遍住人。七遍住竟人。八行意喜人。九意喜竟人。十授学人。

释 僧祇律内不值受时。得名受者为。有缘受日出界。开听此中为故。不来者遮之。今附二律。明其可否便行。

此中受衣持付三羯磨。皆为事作。是属公也。

非 法非。谓持守白受。颠错不明等。

事非。谓手不及衣。行次未周等。

余非如前。

○舍功德衣法

律本云。诸比丘不出功德衣意欲。久得五事放舍故。佛言。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听冬四月竟。众僧应和合出功德衣。

释 前安居人受功德衣已。五月得五事利。此从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后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得一月五事利。此从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其中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各随满三月已。于外听一月五事利。听冬四月竟出功德衣者。此准西域三际言之。谓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是出功德衣分齐也。应于是日众僧和集。作前方便答云。出功德衣。羯磨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佛言。应如是出功德衣。若不出过功德衣。分齐突吉罗。有八因缘。失功德衣(此八法今列释之)。

一去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不还意。出去。去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功德衣竟。自誓住界。必满冬四月。今既违愿而去。意实不还。于出界之日。即失功德衣也。此不论一日五月之开。

二竟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彼作衣竟。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作念云。我出界作衣。若作竟。当舍功德衣。彼作竟之日。便失功德衣。准日如上三不竟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如是念。亦不作衣。亦不还衣。所不竟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起念出界。原为作衣。成已。还回受衣本界住。既出界去。复转念云。不作衣。不还界。此则心口相违。事无终始。故失功德衣。准日如上。

四失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彼此丘衣失。功德衣亦失。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时。举念云。我此衣作成已。中间如有坏失。当舍功德衣。于后其衣坏若失。功德衣亦失。准日如上。

五断望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希望得。彼比丘便至希望得衣处。比丘见已。不得衣。望断。更无所望处。彼望断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之意。实望某檀越处必得衣财。作衣去。至彼处。乞不得衣。更无他处可求衣财。彼比丘望断。功德衣亦随失。准日如上。

六闻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作衣竟。闻众僧出功德衣。彼闻便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时举念。若衣成即还界。及至衣成未还。闻界内众僧已出功德衣。彼闻便失功德衣。此并下二皆是满月而言。非同上五。

七出界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数作还意。在界外众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失功德衣。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外。徐徐作衣。久久方成。数作还意。而不还界。众僧在界内。出功德衣。彼在界外。亦失功德衣。

八共出舍。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在界外作衣。彼衣若竟若未竟还住处。彼比丘和合出功德衣。是为八事。

释 此谓和合受衣竟。出界外求衣财。作衣因缘。不就多日。乃得将满冬四月分齐时。所作之衣若成若未成。当速还本界。与众和合。共出功德衣。是为如法出衣也。此八事。前五以作念释者。准例十诵义故。诸律缘起皆同为久受功德衣。不出多贪五事利。故制之。是中若衣失日。若满冬四月分。凡过畜等俱犯。依本罪冶之。

第七诸众自恣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第九卷

音义

安居篇

音踏。践蹋也。

时上声。买卖之所。市者恃也。养赡老小。以不乏也。

音摄。途行厉水也。古者渡水不裸体故。着衣而渡水。深至衣以上渡日厉也。

音列。折也。

音则。迫也。

铙去声。不静也。

官入声。检也。

音于。远也。

自恣篇

资去声。纵事也。萧何传发纵指示。

宽上声。敬也。亲也。

沿

音延。从流而下。

音兼。封也。

音具。恐怖也。

乃个切。音糯。弱也。柔也。

音京。骄矜自负也。

音苇。草木枯也。

年上声。转轮治谷也。

吹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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