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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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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第二,正授戒体,分三:缘、正、结也。

第二,释法标中。缘即初教发戒,正即羯磨正受,结即受已结词。

就初戒缘,广如钞显。有师别出一卷戒方便相,每至将受,依说引化,此即末代如来同十诵也。

初缘标指中。广如钞者,彼明三品发心,并示缘境。发心则终依上品,缘境则遍该十界,如资持委释。有师出戒方便者,未详何人,钞文亦云别抄有三十余纸。末代如来者,以其知法,替补佛处故。同十诵者,彼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是也。

引多论证者,是正量也。凡愚智浅,何能生知?自非久学卒诲,犹暗此之戒法。出家本务,素非怀大,定难容纳,深有由矣。

牒释中,初科。初示所据。凡下,次明须师开导所以。出家本务,圣道基故。素犹先也。怀大有二:若为生死,即约所断;若为圣果,即约所趣。深有由者,示论意也。

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摄众生故,如善戒经菩萨戒本,即七众所受者是也。向不缘慈,如何容大?意在后也。

次科。初释文。如下,决疑。疑云:今受小戒,那云遍境行慈摄众生耶?故此通之。善生经即菩萨戒法。言菩萨戒以七众戒为本者,彼云:菩萨若欲受持菩萨戒者,先当净心受七种戒。如人欲请大王,先当净治所居屋宅等。即五十具三戒,约人为七耳。准此经意,凡为比丘,必受菩萨大戒。今受小戒,向前缘慈,为受大戒,故云意在后也。准知具足,且就小宗;若望菩萨,犹是方便。问:多论有部而云起慈,斯即分通,何殊本律?答:施小为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之中,时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五义证成,下文具引。

此时逼遽,过不广张,但具依文。先以余道所无,令生厌也。人中无障得戒者,使欣重也。增上心中救诸众生,即慈善根,谓佛心也。戒是三乘因者,重行本也。余道所无者,可钦贵也。持法久住者,有威德也。羯磨僧秉举法界,善内身心者,明圣法假缘,缘成法满,充正报也。

三中。初示略意。逼遽,谓将临秉法。过不广张,谓止可依文。过此外事,不宜繁引也。先下,牒释。次第七节。初言余道即余趣,后言余道是外道。谓佛心者,同上善戒意也。内,犹纳也。假缘,即羯磨与众僧也。充正报,遍色心也。揽无边圣法,蕴有待凡躯,五分基成,三身体具,超凡鄙秽流,入众圣宝位者,其斯之谓乎?

次正加中。

单白后四问四答,如僧祇、十诵所明,极晓了矣。计余法事,例须问之。但寄受中说者,以在生所重,唯斯一法,成败得不,俄顷即定,故委具文,非余不用也。

五、加法释白中。初指文。一、白三羯磨,故问答有四。计下,示意。以一切羯磨并问成否,二律之中独论受法,故此示之。在生重者,毕身受用故。

后羯磨中第三遍已,应至僧与某甲受戒竟,和上某甲,是羯磨竟处。

羯磨中,但示竟处,纲缘通局,并如前卷。

僧忍默然故持者,是总结和辞,依文为记。春夏冬时及量影者,为受离多人,前后错乱,故须师授局尺量,次知一食时有前后发,如是例也。余如念法中。

总结中,初科。初点文。依下,释注。依文,即善见与本律,一年中春夏冬三时,一时有四白四黑月,一月有十五日。一日量影,分中前后。谓于日中立竿,中前受者,以影长为先,影短为后,中后反之。或以尺量,或论脚步。食时,即中时也。有前后发,谓发戒也。如是例者,且举量影,自余取时,可例此也。指念法者,即杂法篇。

问:具戒发时,在何言下?

答:如智论云:羯磨竟得。又云:与汝受戒竟得。有人解云:是事如是持者,是竟也。如心论中,第三羯磨刹那顷,作及无作,是根本业。律师以为第三说字,是得戒也。

初问答中,初科。前引智论,论出两解,人取后义。如下,后引杂心。根本业,即受体也。律师者,论家自指。

今以此解,比前二度,似是竟处,引后通收,则未竟也。故第三中不忍者说,寻有人诃,便不成就。既命令说,依命而说,可成前也。故众既默,明有所许,故通收云僧已忍与受戒竟,故至此前名为戒法,理同智论受戒竟也。如上卷中。

次科,初举前后总示。前二度即初二羯磨,后通收即总结文。故下,别释。初释三说未竟。命即召也。故众下,次释通收。乃竟即智论初义,结界已示,故复指之。

问:羯磨竟,得通三性不?

答:多论云一切皆得,故十诵伽论云知时犯,不知时清净者,如犯残忏,闻出罪白,后睡不觉,羯磨竟者是也。准此,以通前闻白已,后睡得戒。

次问答,立义中,初科。初引答。一切得者,通三性也。故下,次举例。知时即不善、有记,不知时即无记。下举悔残,显示上义。准下,三、准决。既闻白已,知僧为秉领纳心决,故判得戒。

若尔,既睡虽作不闻,今俱不作,何妨感戒?答:前虽无记,白是和本;后作教圆,缘非乖相,故不作不成。

次科难意,彼既不闻,不作应得。答中,初示闻白。后下,次明羯磨缘非乖相,谓能成之缘须满足故。

有人言:戒是善本,善心相续,思心畅满。若初善后恶,皆不发戒,以种类不续故。律云:与瞋恚、睡眠人,不名受具。此岂始终恶、无记耶?中间暂起,即乖心思,何有成耶?如人起杀,临到境所,心乱等生,前事不犯;戒亦同尔。

斥异中,初科。初立义。种类不续,三性相间故。律下,引证,即受戒犍度文。彼约暂起,今取始终。如下,举例。心乱生者,或疑想心差,或痴狂失念。戒同尔者,比之可知。

解云:不同。受是缘成法,杀、盗自造境,自造须作成,作成感无作,故前心异作,无有业也。受则不尔,自作在前,及论无作,假缘方感,已闻白竟,故是业起。

次正破中,初科。初总分。戒假他成,故云缘成法。杀、盗反之,故云自造境。自造须作下,别释。初明杀、盗不犯。受下,次显受戒须成。

又复解云:今受戒者,如教人杀、盗,所教起狂心,但令前会能教成重,不坐所教,以无有作、无作故;若能教起狂心,但使遂本意,能教得无作。今例受者,如彼能教,以从僧乞,愿僧与戒,僧随其意,依法加被,似所教也。

次科,正明中。杀、盗两戒,自作、教他,二俱成重,故举为例。初明所狂,唯能教成犯。不坐,谓不坐罪。若下,次明能狂,则能、所俱犯。今例下,但合后半,前半不同,如后问决。今以受者比能教,十师同所教。

问:若如前例,但受有心,前缘不具,亦同感业?答:譬取后半,前半则不同所教也。受是缘中,须具杀、盗,损境相应也。

释妨中。问:引前半以难受心,如能教起杀;前缘即十师,如所教起狂。彼既能教成重,此应受者得戒。答中。初判不同。受下,次申所以。受须缘具,所狂则非具;杀取损境,所狂则亦损,故不同也。

故多论云:先以善心,礼僧合掌,白四起业,相续成就,是名善心发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业,羯磨未竟,起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发业,任运而起,与不善俱,是名善心发恶心得;亦以前善心力教作故得,非不善心得。无记睡心,入灭尽定者,是无心得;亦由前善心力故,与灭定俱。故云无心得,非无心而得也。

引证中三句,发并善心,得通三性。初明善性得。若下,次明恶性得。起业,谓闻白竟,羯磨已去,转恶亦成。亦以业者遮疑,恐谓恶心而发善戒故。无下,三、明无心得。此有二种:睡是无记心、灭定心;想不行即是无心。

问:三羯磨竟,发一形戒;三结安居,即应满夏。何不同也?答:不结亦成夏,不羯磨可成受,故不同例。又云受戒对法,愿心一期;安居对时,行随前后故也。

三、问:受戒结夏,立法天殊,本非相例,但古疏有此,相从引之。答:文有二:初约结法有无以反质;又下,次约所对顿渐以显别。以法可顿受,时须渐历故也。

问:上云作法感戒,戒为何相?请为陈之。答:夫言戒者,其相极多,既是教源,义当披演。略举四门:一、明戒体,二、辨同异,三、缘境相,四、叙数量。

四、问:蹑上诸文,请益发起。答中。初明义广。既下,次显正要。其相多者,即下四门。每门之下,诸别科条,并是其相。是教源者,教即律藏,律由戒生,故戒为律本。略下,三、列章门。初是戒体,二即戒行,三谓戒相,四即戒法。

就初门中,又分为三:一、释名体,二、先后相,三、通叙相。

就初门中分四:一、立所由,二、引经证,三、解名义,四、明业体。

初门

问曰:泛论戒者,可有几种?答:略说三种:定、道二戒,约心论业;别脱一戒,从缘发生;戒本防非,非通万境;戒随境摄,则无量也。如善生云众生无量,戒亦无量等。今以义约,止为二戒,谓作、无作。

戒体释名立所由。释中,初科。问中,通问戒业,不专今受,故云泛论。答中,初句总答。定下,别释。初释定、道二戒。不从缘受,随入禅定,断惑证道,任运发起,故名定共、道共,亦名禅无漏。对下,别脱,亦名总脱。次释别脱:一、从缘生,反上任运;二、所防通万境,反上心业。如下,引证境别,文具如后。今下,示今义立,统摄始终。

问:何以不立一无作戒及以三者?

次科问多少中,问意欲显唯二所以。

答:事义相假,故唯有二。何以明之?若唯立作,但在一念,非通一形,何能防也?一受已难,义非数作,故须无作,长时能防,念念之中,得未曾得故。若但无作,不能自生,要由作发,以作防非,则短无作,起无所从,二法缘具,作愿方遂。

正答中。初总示。何下,别释。前明须无作意:一则作戒时短,由作法竟,刹那即谢,故但至一念;二者、作戒唯一念,义无频数。念念中者,谓随中防遏;得未曾得,谓任运增新。若但下,后明须立作意。以下,双结。

上据下机,故说相藉,必如圣戒道力所成。

对简中。上明二法相藉,乃据羯磨受者为言。若见谛、破结、自誓之徒,断证之时,任运获得,据发无作,必有先期,但不同凡多缘多力耳。

问:既立二戒,何不三合?

问:三合中,问意以无作体,或与作俱合,立第三作、无作合。

今解:不可。以法、体唯二,名、实互乖,废体论名,不无三合。今据实论,故唯分二,不可合也:一、作者是色、心,无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缘,无作、后业;三、作是运动,无作、非故。如是长短、强弱,性不均通,理不三合。故律中慈、瞋五句,无第三者,可以类说。此约体论,唯斯二戒,对彼所防,如上广说。

答中,必应他师有立此句,故标今解。初立义。名虽可立,体无合理,故云不可。一下,次显别,有三:一、即自性别,二、谓起时别,三、即体相别。长短强弱等,结上三别。无作长强,作则短弱均和也。故下,引类,即增一文。彼云:有五句语,无第三句(即举罪五德):一、时非时,此句无第三句;二、实与不实,三、损减利益,四、粗犷柔和,五、嗔恚慈心,并无第三句。谓二种性别,不可立第三合句也。此下,结示所立。此约体论,谓能防受体,无出此二。所防无量,文见前答。

二、引证门

如涅槃云:戒有二种,谓作、无作。是人唯具作戒,不具无作,是则名为戒不具足。

引证中,涅槃唯具作,不具无作,谓轻浮心受者。

又善生云:是十种法,或有作色无无作色,或有作色及无作色,如人手执极香臭木。

善生中,初示有无。十种法,即十业道。如下,举喻。极香臭物,喻善恶业。手执,喻作色。放物有余香臭,即喻无作色。木,喻无记业,但有执持而无余气。对合,可见。

又心论云:第三羯磨,一刹那顷,作及无作,是名根本业道。

心论中,一刹那时,作戒满足,无作发现根本业者,望前后方便为言。彼云:如沙弥受具、入戒场、礼僧、求和尚,乃至第二羯磨,皆是方便。即接今文。又云:次说四依,乃至身口所作及无作,是名为后。

如是多文,证唯有二。

结示中,准上善生,二并是色,有宗所计,今但取证唯二之意。

三、解名义者,就分为三,即作、无作戒也。

名义标中,作、无作是别名,戒即通名,该上二故。

所言作者,身口方便,造趣营为,名之为作。如陶家轮,动转之初,故心论云:作者身动,身方便也。

作中,初示名义。如下,举况。陶家谓范土之师以轮旋物,轮喻报身,动转喻作。故下,引证。身是报色,动身方便即是造作,所谓方便色也。

言无作者,身动灭已,与余识俱,是法随生,故名无作。如成论无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闷等,是时常生,故曰也。

无作中,初示名义。身动灭者,作戒谢也。余识即四心识:受、想、行。望前作戒行心,故云余也。法随生者,非由造作,常自增长故。如下,引证。彼论问曰:何法名无作?因下,即答。因心生者,推本作也。睡眠即无记中,善、恶亦然,故云等也。

用斯两法,并有悬防禁非之义,齐名为戒。

释戒中,初科悬防,对未来禁,非止现起。

戒之通名,实兼善恶。且就善生,约为五义:一、言制者,能断诸恶法故;二、名迮隘,性不容恶故;三、名清凉,遮烦恼热故;四、名为上,至无上道故;五、名为学,调诸根智故。虽有五释,并从义用为名也。涅槃所解,如上初通。故云戒者,直是遮制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如上受缘,已略解释。又如心论,初念无作七种名,后诸无作五种名,广如常说。

次科。初示通名。且下,次引释。三段并约善戒,故云且就等。善生五名:初约教,二据性,三从用,四取果,五约行。并从义用,未能诠体,故涅槃中如初。通者,即制义也。指受缘者,即释篇目中心。论中彼曰:波罗提木叉作时,即彼刹那无作,凡有七种名(作时、刹那,即三法竟,初意也):一、彼一切恶戒对治,故名律仪(防护恶故);二、入七众具,故名波罗提木叉律仪(于一切众生所得故,即别解脱戒也);三、善作,故名妙行(得爱果故);四、思愿道,故名业道(思愿从彼道转故);五、彼最初随顺解脱,故名波罗提木叉(随一切众生慈心得故);六、名业,业者作所起故(是言思者不然,说波罗提木叉故,以此当知亦非后三业道);七、名尸罗,尸罗者淳善义(不起害心故)。后诸无作五种名(谓第二念去,终尽一形,故云诸也)。除波罗提木叉者,非前故(除第五,非最初故);除业道者,在起业思后故(除第四也)。广如常说,即上所引是也。

今核戒字,乃当警也。预约未然之言,字是俗有,还须随俗,用通道训。古曰防非,不无其致。

三中。初示名义。核,推也。警即警寤。常自预觉,不使临境有迷,故云预约未然。然犹形也。前取禁义,即通善恶;此唯局善,且从一相。字下,明取字书之意。古曰防非,亦如前引,颇符警义,故此与之。

四、出戒体。

问:人皆知受,所受是何?答:相传解云:受名圣法,由此法故,奉敬守护,净如明珠,能为圣道作基址故。

四、明业体。初问中。受者虽多,而不自知所受之体,欲警学者,故发是问。答中。云相传者,承古所解,举果目因。以其能通圣道,故钞云就已成为言,名为圣法;复令受者不自轻,故钞云知自身心怀佩圣法等。

问曰:其相如何?答:法体沉隐,非易言彰。经论所谈,深有远致。故诸戒论,盛显行途。至于业理,削而不述。今叙其致,略为四门:一、明教宗,二、陈体状,三、列异执,四、显正义。

次问。前但示名,未显体相,故伸此问,发起开章。答中,初叙难。明业理虚玄,非耳目所属,故云沉隐等。凡论通两藏,通经之论,谓之经论。善恶业理,彼宗所谈,即后所引成实、毗昙、杂心、俱舍等。深有远致,谓理致幽远,如下自陈。通律之论,则名戒论,如多论、善见、毗尼母、摩得伽。此等多明持犯之相,故云盛显行途。业理不述,以非宗故。今下,分章。自昔辨体,教宗紊乱,故先须定宗。宗旨既分,依宗出体,故次陈体状。宗体既显,须辨是非。既了昔非,方申正义。四门始末,次第相由。

初门中。

问:经论明体,其相不同;四分一宗,当须定指?

初门问中,上二句通示诸部差别,下二句别推本部所宗。

答:首题所出,可不知耶?此方盛弘假、实二解。成论所辨,正通四分昙无德宗;杂心、俱舍,乃解十诵萨婆多宗。

答中。初略指今宗。羯磨首标昙无德部,自可知故。此下,次对辨假实。小教入道,不出四宗:一、空,二、有,三、双,亦四、双非。今取此方盛行,故唯有二。言假宗者,彼明诸法缘生故空,故名空宗;但有名字,故名假宗。又深取大乘空义,故名经部师。实法宗者,彼明我、人等假名是空,阴、界、入等并是实有,亦名一切有宗,亦即毗昙部。

故律明色,眼识能见,异于毗昙根能见也。诸有结、正,并问何心,故云造善见三业?当审观其意,不同彼宗身、口七业,皆是色中有损益故,余不具出。

次科有二。初明根、识异。四分且举眼根,余根皆尔。既推心、识有所分别,则显通深,但不谈七、八与大异耳。毗昙不尔,既不推心,故唯根见。眼、耳、鼻等为浮尘根,见、闻、觉、知即胜义根。二皆是色,唯意是心。诸下,次明结、犯异。结正,即结篇聚正罪。律中:凡比丘犯过,问佛求决。佛问:汝以何心犯?有心则断成犯,无心则云不犯。此明两犯由心也。故下,即律序偈。虽具三业,主在于意,故偏审之。彼云备具三种业,则通于持、犯。今此易之,且据二持为言。彼宗不尔,七支并判色聚所收,故云皆是。色中,即杂心。云色者,一切身、口业是色性,因四大故。有损益者,示彼所计。如善戒,持则体肥,犯则戒羸;罪业,造则更增,忏则除灭。由有此义,故立为色。如上杂心,因四大者,亦彼所计。能造是色,所造亦然。彼宗立色,不出斯二。下指余者,如后五义,显示分通,全乖小道,此且略之。

二、陈体状

体谓业体,正是戒法所依本也。经论所谈善恶,业者名也;今述作无作者,业之体也。混名从体,一也;离实谈名,异也。

第二、定名体中。初示体相。思愿要缘,揽法成业。故尘沙戒法为能依,业体无作为所依也。经下,次会名体。诸论明善恶业即作无作之名,作无作即善恶业之体。作与无作,二俱名业。业名是通,作无作别,混名从体。一者,名体相即,故离实谈名;异者,名体两分,故混犹摄也。

多论陈体,教无教也;成实杂心,作无作也。皆略名铨体,义说动静,而难显其相,如诸尘也。今且依俙如论,两传寄之取状。

次指体中。初示诸文。多论教无教义,篇首已释。俱舍名为表无表者,取表示义。杂心体同多宗,名滥成实。略名谓不论善恶业也,诠体谓唯明作无作也。动即是作,静即无作。如诸尘者,取相类也。心论云:七极微成一阿耨(彼最细色,天眼能见。阿耨翻无上),七阿耨为一铜上尘,七铜尘为一水上尘,七水尘为一兔毫上尘,七兔毫尘为一羊毛上尘,七羊毛尘成一牛毛上尘,七牛毛尘成一向游尘(应是户向中飞尘),七向游尘成一虮,七虮成一虱,七虱成一𪍿麦等。今下,标。今释依俙隐约之貌。相既难显,且寄两宗之论;出其相状,即彰此门陈体。且依二宗所计,至后正义三宗分别,始是今师正出体相。

先依本宗,假名出体。

言作戒者,谓始坛场,终白四法,缘构成者,诸师约文,有多解释。

假名宗作戒中,初科。初略示。标始终者,示时之分齐,始自请师,终三法竟。缘构成者,正示作义。诸下,次标举。

或言色心为体,故论说云:口业者,非直音声,要以心力助成。身业亦尔,论其身口,乃造业具,非善恶体。如无心杀人,不得杀罪。故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

初师示体中。初准论立义,即本成论。色心即总三业。拜跪登降是身,陈乞对答是口,此二并色。色不自发,要由心助,故两兼之。非直音声,直犹独也。论下,释成。身口非记,实不能造,假之成业,故云造具。如世器具,要假人用。如下,举例。律杀戒中,心境迷忘,一切无心,并开不犯。故下,引证。皆但是心,谓心王也。心王起意思,意思起身口。若离心王,三业无托,故三并无也。

若解色为业体,十四种色悉是无记,非罪福性,何得名业?

次科多宗所明身、口二业,悉判为色,故此攻之。五根、五尘、四大为十四色,业取有记、无记、非业,罪、福即是善、恶。

有人言:以色、声为身、口业体。故论云:身、口业依止四大,意业依心。若身业非四大为性者,意业依心,亦不应以心为体。故知身业以四大动故,名动为业。业即四大,更无别体。若论口业,四大相击,于中出声,声成音曲,有所表彰,以为名、字、句,还即此名、句为口作业。业无别体,用声作体。

次师,初科。初立义。此师但取前色,离为色声,不谈心造,颇符小教。故下,准论反质。彼分三业,所依各异。身口既依四大,故不应以心为体。故下,正出体相。初明身业。四大是色,色动为业;动无别体,即色是体。若下,次明口业。声非报法,由击而发,音曲是业;音曲无体,即声为体。

问:此宗五尘非罪福性,何得以色声为体?答:非外五尘及报色,不妨内方便色也。又云:一念色声,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是罪福性。故论云:名字句者,是法名声性,法入所摄。

问。答中,初难。此宗即成论。前云十四种色悉是无记,今明色声,故摘五尘为难。答中,初简色体。一、简外尘。由是内报色声,非无情外物。二、简内报。谓取方便动作,非顽然报法,故云不妨内方便也。内即对外,方便对报。又下,次辨业性。瞥尔一念,见闻非业,即属色声二入。缘虑相续,则有成业,即落法尘,故云法入所摄。谓拜跪俯仰,为目所缘;陈词乞戒,为耳所属,故云意识所得(有云三师七僧意识得者,谬矣)。既为意得,关乎内心,即成记业,故云是罪福性。下仍引论,且证口业。是法名声性,谓是法之名句。声为体性,判归法入,明非心业。

问:若色为业体者,何故论云口业者,非直音声,要以心力助成?答:声为业体,以心助成名字句也。用此名句,即为口业。心是助业之因,非正业体。

次难:既不许心为体,正违上文,故须通释。答中,心可助业,而非正体。

问:前言离心无思,无身口业,而心即思体,身口业起亦不离心,应同用心为体?答:破外人义,思心同时而体别,故言心即是思。然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故。又破外道身口二业不假心助,故说离心无身口业。

第三难中,违前论文推心之义。答中,即约破邪释通论意,欲显彼文非正明体。初破思心体别,思从心起,言体未必有用,言用其必兼体,则显体同异于外见也。又下,次破身口不兼心,故明心助以反邪论。

问:第三羯磨竟时,身业相续,为眼、意缘,可说身作戒体;依声、名、句业,不可相续现,非耳、意所缘,应无口作体?

第四问中,前立相续,色声为体,故生此难。初叙身有相续义。始终现前眼意缘者,眼根分别,意识所得,故兼两根(古谓十师眼意缘者,非)。依下,次难声无相续义。由前陈乞,正加羯磨,受者无声故。耳意缘者,亦同上释。

答:身业依色现。青等眼所得。亦为意缘知。是身作戒体。语业依声发。无记是方便。非常为耳得。故至羯磨竟。远从要期生。说有二业体

答中,初释。初明身作。体青等者,略举显色,眼所瞩者。语下,次明口作。无记是方便,谓此语声体是无记,前加三乞,故是方便。乞已默受,故不常为耳意所得。羯磨竟时,虽无语声,取前求乞之心,成口作业,故云远从要期生。身兼口作,故云二业。

又云:世相义断续,皆为成一受,前乞已告情,后加是众故,不容相续现。

次释上二句。释通世相,即是事仪。口作有断,身作常续,事虽断续,同为成受,故说二业。前下,示口断义。正加须默,理不容续。

又解: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

三、释中,成宗身口有互造义,如劝叹令死,即口造身业;现相表圣,即身造口业;今身跪受,表示乞词,即非断义。

二、解无作者,谓白四所发,形期业体,一成续现,经流四心,不藉缘辨,任运起故,三聚之中,非色心摄。

无作中,初二句标简。言所发者,简作戒是能发形,期简作戒止在一念。一下,释相。一成续现,指成处也,谓三法竟一刹那时。经四心者,显常存也。识、受、想、行,谓之四心。不藉缘等,示名义也。谓此业性,任运增长,牵生感果,不由于作,自然而作,故名无作。三聚下,判属法聚。彼篇立四聚摄一切法:一、色聚(摄一切色法),二、心聚(摄一切心法),三、非色心聚(摄十七种法,名不相应行,无作当第十七),四、无为聚(摄三无为:虚空、择灭、非择灭)。

言非色者,既为心起,岂尘大成?故言非色。五义来证: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种异,三、色可恼坏,四、色是质碍,五、色为五识心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不名色。

释非色中。初约能造对简。尘即五尘,大即四大,二并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五下,次约色义反证。即上尘大具此五义,无作不尔:一、非形方,二、无差异,三、不可恼坏,四、非碍,五、非对。十四种如前,二十种即显色十二。形色有八,如后自明。恼坏者,论云:是色若坏,即生忧恼。又云:有情有恼,无情有坏。五识心即眼、耳等,五识所得即五尘也。

言非心者,体非缘知,五义来证:一、心是虑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广略,五、心是报法。

非心中,初句对简。谓无作业,体非觉知,不能缘虑,与心体异,故号非心(古云不可缘虑而知者,非)。五下,反证。心具五义,无作反之。初非虑知,即是上义。二谓顽善,无有愚智、迷悟之异,故无明暗。三唯是善,非恶、无记(恶则反之)。四唯一定,故无广略,谓意根为略,四心、六识乃至心数则为广也。五是三业造起,故非报法。

故成实云:如经中说:精进感寿长,福多受天乐。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引证非心。初段中经文。论家自引精进是作,寿长是现报,福多谓无作增长,天乐是生报。若下,论家显示经意。人心不定,岂能常善?此显无作一发已后,任运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义。

又复意无戒律仪。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时,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无有作也。以无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发无作也?由此业体是非色心,故虽行恶,本所作业无有漏失。

次段,初引论,谓意思中无有戒体,显是非心。三、性心者,谓余善心及恶、无记。彼论云:若人在不善、无记、无心,亦名持戒。疏家易之,即合无心归于无记。

尔时无有作者,谓意入余性,无有造作,却名持戒。即知无作任运常存,故名持戒。(有云:本论作有无作,但是论文写错,不须妄释。)以下,疏家委释,又二:初释尔时无有作义;由下,次释三性名持戒义。

故彼问曰:若无作是色相,有何咎?答:色等五尘非罪福性,不以色性为无作也。又如佛说:色是恼坏相,无作非恼坏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次证非色。初问答中。若立为色,有二种过: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恼坏,如五尘、四大,具有恼害损坏之义。论云:无作恼坏相中,不可得故。今文似多非字。

问:无作为身口业,身口业性即是色也?答:言无作者,但名身口业,实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业生故,说为身口业性。又无作亦从意生,如何说为色性?如无色界,亦有无作可名色耶?

次问中,身口是色,业性亦应是色。答中,初正名义。实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时无有作故。因身口意生者,谓从本作得名故。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约能造,诘其所发;如下,二、约空报,质其因业。毗昙说无色天有色,今此成宗云彼天无色。然生彼天者,必因戒定无作之业,即显无作非色明矣。

故涅槃云:戒者,虽无形色而可护持,故知非色也;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具足,故非心也。

涅槃中,此明无作决然是有,恐谓体非形体而不修奉,故两勉之。心随境生,则有触对;无作不尔,故云非也。

十住婆沙云:律仪善根有二种:作者是色,无作非色。

婆沙中,律仪善根,即本受体。

问:色等是无记,无作善恶性,不用色为体,作戒善恶性,应非色为体?答:无作在后生,作戒依色灭,若是同时者,则是色无记,故灭已方续生,不用色为体。作戒与依色,同时体用生,不即不离故,还用色为体。

第三难中,上三句叙无作非色,下二句难作戒立色。答中,初答无作。不与色俱,故不兼色。作下,次答作戒。与色同时,故须兼色。色为作戒所依,故云依色。色即是体,作戒为用。记、无记别,故不即;即体成用,故不离。问:如上二师,论作戒体,并云心力助成,如何分异?答:前立色、心,心能成业,身、口是具,故心为正。后取色、声,即色为体,假心兼助,故心为旁。问:二师并云依宗立体,何以不同?答:二并据论,所见有殊。前谈心造,正取分通;后明色造,欲存小教。问:钞疏前后并取初师,今出次解,为取、不取?答:初师深穷业本,于理为长;次解曲顺宗途,在教为当。今家从理,多用初师;欲辨教宗,仍通后解。问:一念、相续,如何分异?答:瞥尔眼见,名一念色;重缘筹虑,名相续色。一念属前眼根,相续属后意根,故云意识所得(声、香、味、触亦然)。即知意根通缘五尘,通归法、入也。问:有犯则体羸,四舍则戒失,那云无恼坏耶?答:缺行故羸,本得无损;教权故失,业性不亡。此即成宗通深之意。问:无色天为有色否?答:小教但说大种粗色,彼天既无,故云无色。大教既谈识种细色,不妨彼有定果之色。余如别说。

二、依实法宗中分别二戒者,计非四分所通。然律中明五阴五相,远近内外,亦有兼故,又重出也。俱是佛教,机执不同,五百身因,无非正说,今为六位。

实法宗中。初科。初标宗。二戒,即作、无作。计下,示意。初叙难。然下,决通,有二义。初约相兼义。以浅不通深,深得兼浅,所以假宗亦谈实法。受戒犍度:佛为五比丘广说五阴,乃至一切色,过去、未来、现在色(过去已灭,未来不至,现在已生未谢,此为一相),若内若外(内谓自身,外即他身,或以情非情分之),若粗若细(有对为粗,无对为细,或约物有大小分之),若好若丑(不染色为好,染污色为丑,或约人物美恶分之),若远若近(有云去来为远,现在为近,此即滥上三世,或可耳目不到者为远,可到为近),一切色非我非彼,非彼所非我所(上二非我见,下二非所见),应作如实正观智慧(作此观智,是实非邪)。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一一具上五相)。次约正教释。方便之教,理非一定,机执虽异,佛意常融,故此明之,不妨两是。下引事证,即涅槃文。彼云:五百比丘问舍利弗:佛说身因,何者是耶?舍利弗言:汝等各正解脱,自应识之,何缘问耶?有比丘言:我未得正解脱时,意谓无明即是身因,作是观时,得阿罗汉。复有言:无明、行、识,乃至五欲,即是身因。如是各各自说己所解已,共往佛所。舍利弗白佛:如是诸比丘,谁为正说?谁不正说?佛言:善哉!一一比丘,无非正说。今下,总标。

初、有为、无为分别者,二戒俱有为,非三无为也。由假缘成,得彼业体,四相所为,有失坏也。

初位中,初判定彼宗。一切色心等法皆名有为,唯三法名无为:一、虚空,二、择灭(有学地修慧破惑,故名择灭),三、非择灭(无学身智俱亡,名非择灭。或可约有余、无余二种涅槃分之灭,即灭谛空理也)。由下,出所以。四相者,杂心云:一切有为法,生住及异灭。或可即指能造四大,故云四相所为。

二、就有为三聚分别。

二中,彼宗亦立三聚摄法,但无作法在色聚收,与前为异。

二戒俱是色聚所收,以身口七业皆色损益。若以心为业者,心念杀盗亦应犯故。其实不尔,但以小机力劣,不约心论。且就身口发无作体,还防身口粗现业非。

义释中四。初判定。二戒即作、无作。以下,次释意。身口七业,持之则损恶而益善,毁之则损善而益恶。既容损益,故归色聚。若下,三、斥他宗。彼宗不论心犯,故有此难。然大乘瞥尔,四分重缘,亦据方便,不成果罪。其下,四、彰教意。无作为能防,七支为所防。以色防色,是彼所计。

故涅槃云:从于身口,获无作色。以是无作色因缘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又心论云:无作假色,牟尼所说等。

次科涅槃。初叙从发;以下,次显常存。两言无作色可为。今据心论,上句示体,下句指证。既是佛说,可验得实。问:前引涅槃,虽无形色,以证非色,何以相违?答:经收众计,前后不定。但执则俱非,了则皆是,不足疑也。问:心论假色,从何得名?答:即如下云:如法入中,无作假色。此谓对前五尘实碍之色,故名假耳。问:天台菩萨戒疏出戒体云:不起而已起,即性无作假色。与此何殊?答:彼明真性随缘变起,全性成色。对真名假,名滥体别,不可混同。问:假色与下,细色何别?答:若比心论,则名、体俱别;若对戒疏,则名、别体同。由心所造善、恶业种,微细难知,故名细色。余如后说。

三、就色聚三色分别。

此十一色,义束为三:如身色等,为眼所属,名可见有对;如五根、四尘,名不可见有对;如法入中,无作假色,是不可见无对。

第三,总束中。十二入中,除意是心,余六尘、五根,名十一色。色尘一种,见、对两具。五根、四尘、九色无形,故不可见;根、尘相偶,故云有对。法尘中色,见、对俱无。

今此二戒,三色所收。身、口、色、声二法业性,俱作戒体,非余八色。二、无作者,同用第三无对为体。故心伽二论云:身作可见有对,口作不可见有对,身、口无作俱不可见无对。

正配中。初总示。身下,别配。初配作戒。身色即初色,口声即次色。二下,次配无作。身口所发,故云二无作也。故下,引证。杂心、伽论,文同合引。

所以名无对者,有对有三:如五尘、五根障碍有对,二、五根、七心境界有对,三、能缘、心所缘有对。出过此三,故曰无对也。

别释中,即分十八界为三有对:初根尘明对,五尘、五根各对不通,故云障碍,即收前二色也;次根识明对,六识并意根,七并属心,根、识不滥,各有分齐,故云境界;三、意法论对,能缘是意,所缘即法。问:无作假色既属法入,为意所缘,何以得出第三有对?答:后总明中,自有问释。

四、就色声本报方便分别。

第四标中,本报即四大,方便即四大动用,此但简二作,无作则非二色所收,如下自见。

身口作戒,以方便色声为体。

二、作标中,身作简去本报,但取方便;口作唯是方便,则无所简。

就前身作是方便而非报者,故心论云身动身方便,故由报色鼓动方便,方便感二戒也。

身作中,初科。初牒示。故下,引据。身即本报,动身即方便。由下,释所以。虽依本报,若非运动,无由成业,故云方便。感二戒,即作与无作也。若据无作,下文自明。此推能发,故探明之。

问:如何取别?答:亦一异也。鼓动报身,成方便色,如屈申跪拜,何有异也?又解:不一有三别:任运酬因是报义,长短高下是方便;报色唯无记,方便通三性;报由往业生,方便由现起。如水波喻湿动之相,可以明也。

初问欲明二色差别。答中,初句总答,鼓下,别释。初明亦一,以方便色全报动转,无别有体故。又下,次明亦异。初别举,有三:初是动静异,任运酬因,非造作故;长短高下,即屈申拜跪,有作用故;次约三性异;三、即过现异。如下,总喻。水湿喻本报,波动即方便。

问:方便以报为体,现色是无记,何得说记业?答:色无善恶,从方便缘故说善恶。

次问:方便无体,全依本报所依现色,体是无记,则非记业?答中,初示本报无记。从下,次明方便有记。

若尔,经云何言善恶二心起时,则善恶二色相现者?心论又云:以清净心,动身口色。答:从缘两现。不妨彼报体是无记,由心善恶,方便转现。如刀照面,长广不同,像转从缘,而本面不改。体虽无记,不无相善,顺上文也。

转。难中,上云色无善恶,则违经论,经兼善恶。论云清净即是善色,则显色有善恶,那云无者?答中,初正答从缘两现。缘即心境,善恶由于心境,本报体还无记。由心善恶,释上从缘。文但举心,心必因境。方便转现,释上两现。如下,喻显。刀喻心境之缘,面喻本报,像喻方便。体下,结合。方便转现,故云相善;不违经论,故云顺上。问:经云心起,何不推心分善恶耶?答:彼宗二业,不谈心故。问:心论既同彼宗,那云心动色耶?答:彼宗非不明心,但心为远助之缘,非正业体,故云由心善恶,方便转现是也。

言口作戒,唯是方便,以声非报法故也。

次口作中,据声相差别,莫不酬因,但由鼓击方生,故唯方便,并非质碍现色,故非报法也。

二种无作、非报、非方便者,以从作戒起故;作戒既非报、是方便,明知无作、非二色。

无作中,初科,但约作戒相反,以显无作非是二色。

故涅槃云:非异色因,谓非报也。以报是方便色因,方便非报,故说为异。言不作异色因果者,谓非方便色也。以方便是报色之果,报非方便,故说为异。是以解者云非二色。

次科,初解中,初释经文。此文来意,如次师引。初句,方便望报,方便名异色,依报而起,故报为因,意谓无作非方便所依之报色。次句,报望方便,报名异色,方便成事,故方便为果,意谓无作不作报色所起方便,即显无作非二色也。是下,次结体相。而云解者,即指前科。

又人解云:如涅槃说:菩提王子意疑比丘,余二性中何不失戒?佛答:非异色因等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本受不失,唯就方便色中辨之。非异色因者,非受中作也,以作但一念故。不作异色因果者,又非随行作、无作也,以俱短故。既非此二,明是受体无作形俱,纵入余心,不名失戒。即心论解无作云:如善受戒,秽污无记心现在前,故法随生,不名漏失。

次师解中,初引本文。彼三十四卷云:菩提王子问佛:若有比丘护持禁戒,若发恶心,失比丘戒否?佛言:戒有七种(七支),从于身、口有无作色。以是无作色因缘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不名失戒,犹名持戒。又问:以何因缘名无作色?佛答如疏。余二性者,即恶、无记。唯下,次示义释。初句判定。作戒已非报故,无作但非方便耳。非下,别释。初句作望无作故。作是异色,发生无作,故云因也。但一念者,极谢处也。次句言不作者,谓非是受体所为也。作是异色因,无作是果。亦望受体无作,故名为异。随戒临境,境谢则止,故云俱短。上并简非。既下,显体。余心亦即恶、无记。(怀素疏中破前二解,别立解云:谓元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恶、无记因,故言非异色因。但由感得自类善果,不必能招恶、无记果,故云不作异色因果。此以善性望余二性为异色,则非对前二色也。)即下,转证。秽污即恶性。诸文但云二性,意以善性是本所宜故。前云三性,据余泛善故。

五、就方便色声三性分别。

身口色声,局善非余,如论文以善净心动身口,故名善作等。

第五,作戒通简中。此论戒体,故局善性,非余二性。文证同前。彼文具论三性,文云:善者,净心、身、口动,如施、戒等;不善者,不善心、身、口动,如杀生等;无记者,无记心、身、口动,亦如是。故云等也。

然初色中有二十种,谓青、黄、赤、白、光、影、明、闇、烟、云、尘、雾,此十二色俱无记故;高、下、长、短、方、圆、斜、正,此之八色通三性也。身作戒者,唯取后八,来、往、跪、屈,局收善性。

别简色中,初列诸色。青等十二,体貌显然,名为显色;高下等八,相形乃见,名为形色。前局无记,俱非情故;后通三性,该情、非情故。身下,次明今体,简判色性。往来跪屈,则有高下、长短相故。

就三声中,简不受声,如风、铃等,体唯无记,不发业性;取余二声,谓因受声,如言、令等,及因俱声,如击、鼓等,俱通三性,今取善声为口作体。

次简声中。初列诸声。不受者,谓诸无情物,鼓击发声,无执受者故。取余二声者,皆发业性,故通举之。准明口作,止取因受耳。言因受者,谓有四大为因,鼓击发声,有所分别。执受因俱者,情与非情两相兼故。因受通三性者,言令善恶、醉梦、无心中语。因俱,如击钟鼓、讲法、礼诵为善,作乐、诫兵等为不善,无缘妄击等为无记。今下,次克定今体。简声局性,则无通滥。

言无作者,通于二性;无记、非业,局论禁警,唯局善性。

无作中,初通明;局下,明判。禁警,即今戒业。

六、始终分别

此善作中,义通始终,核论成业,据终非始。以从请师至二羯磨,要心未畅,善而非戒;第三唱已,刹那思满,即善是戒。

第六,唯明作戒,不说无作,故先标云善作等。初解中。初文前判定;以下,释所以。彼取业成,方得名戒。

问:一切善作,尽是戒不?答:律仪所摄,善作名戒。自余十业,但单称善,不名为戒。

问中,欲彰戒善别故。答中,初判今作戒。自下,次指余泛善。戒有二义:一、有本期誓,二、遍该生境。余善反之,故不名戒。

又解云:始终通收,并作戒体。若唯一念,前缘不如,亦应感戒。然既不尔,故知通收。又身口色体,为发戒缘。身作色者,始终相续,为眼所见;口止之业,非耳所闻。若唯第三,当时无声,应无口作,故知通缘。至三说满,论家克取成就为言。

次解立理中,初正立;若下,反质。初举前缘不如难;又下,次约口作止息难;论下,通前论意,理无所妨。

有人云:唯第三法一念而得,不妨身相表口业故。

覆救中,即前云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此则显有口作,还归前义。

今解:戒是有为,缘成缘法,不请不乞,后戒无从,理须如前通始终也。故光律师因立三喻:如麝,如轮,如独乐也;桑揄,报色也;匠治,方便也;与绳俱转,作戒也;废绳独转,无作戒也。善生经中,亦同斯喻。

今断中,初叙法假缘,后戒即是无作。理下,正判克取。次师故下,引喻有三,但释独乐,今效配之。麝身如报色,割取如方便,以香熏物如作戒,香去气在如无作。轮谓车轮,木体匠治,运动自转,比上独乐,合法可见。引此可证作戒通于始终。下指善生,即如前引,如人手执极香臭木是也。问:此明身口色声,与成宗次师何异?答:前取相续,法入所收;此宗不立相续,唯归前二所摄。

上通为言,作、无作戒,俱色为体。故涅槃云:戒有七种,从于身、口,有无作色。善生经云:是十种法,或有作色及无作色,谓有庄严及成已者;或有作色无无作色,谓无方便及成已者。故萨婆多云:初念戒色,第二念戒色等。故知俱色。

明体相中,初科。初总示。六门简辨,故云通也。故下,引证。涅槃从身口者,即作色也。善生中释云庄严者,亦即方便,变其语耳。两云成已,即所发业。问:既有作色,那云无方便耶?答:身口虽动,必加虔恪,有成业用,方名作业,故号庄严。苟非专克,虽徒运用,二戒俱无。即如上引手执木石,喻之可解。如多论云:若轻浮心,但有教者,亦止空动,不发业性。准知作戒必取发业,不唯身口动作而已。婆论初念具兼作与无作,第二念但唯无作。故下一句,通结三文。二戒俱色,所据明矣。

问:无作非对,复非可见,云何名色?答:不以见对用,解于色碍,故名为色。无作虽非见对,然为四大造,更相障碍,据所可分,故名色也。

问。答中,初难蹑前三色所判。答中,初立义。色具二义:一、对,二、碍。今此无作,具下一义。无下,释成四大,谓地、水、火、风,有内外两别,此即内四大也。俱舍名大种所造,大取广遍义,种即因生义。即杂心云:一切身口业是色性,因四大造故,由能造是碍。故所造业,身、色、口声,善、恶、无记,体性各异,故云更相障碍。历然不混,故云据所可分。

问:无作是色,色即是碍,复对意根,即是障对,如何上言出三有对?答:障对有二义:一者、能所俱对色故,二者、能所两缘俱障碍故。如眼唯见色,不闻声故,名障碍有对。无作不尔,虽对意根,通缘非碍,色非色别,故非障对。

次难问中,初二句承上答文。次二句蹑前三色中,判在法入,故对意根。即是障对者,障即是碍,双括两文,难前无对。答中,初泛叙对障。初义,五根是能,五尘为所,二并是色,此即对义也。次义,五根不能互缘,五尘不能互入,文举眼根,余四例尔,此即碍义也。无下,正通来难。虽对意根等者,能通而所碍,反上次义。意根通缘,落谢五尘,如前已说。色、非色别者,能心而所色,反上初义,故非障对。双结两非,故出有对也。

三、列异执。

自金河已后,名教互张,五部十八,随机而举,各谓指南,皆通经论。年代绵远,余执渐离,唯婆多、正量、上座、大众,斯之四宗,今盛西域。此方所传四部,乃翻今时弘者,昙无德部、萨婆多部最为殷矣。

三、列异执。法执中,初科为二。初叙西竺分宗。金河者,河中产阎浮金,故以为名。在拘尸城西北三四里,西至娑罗林不远,即如来入灭之处,谓佛灭已来也。名教互张,此句总举四位分部。佛初灭度,迦叶结集,即分二部:一、上座部,窟内五百罗汉集者;二、大众部,窟外千人集者。一百年后,分为五部;四百年后,分十八部(或二十部)。下云余执渐离,即五百部。随机举者,推分派之由。各谓指南,明所见之异。皆通经论,示所宗也。绵即是长,婆多是五部之一,正量即十八中一,上座、大众即根、本二部。此下,次明此方传译。初明翻度。言四部者,僧祇本部之一,十诵五分,四分即五部中三。今下,次示弘传。二部最殷,即空、有二宗。殷即训盛。

然诸讲士,偏竞不伦,各尚学宗,鲜怀通量。自晋南迁,迄于陈世,释门义府,多师成实。彼土传律,偏弘十诵,以假名宗,出有部体。中原扰攘,声教奔飞,元魏、高齐,大弘心论,便依多杂,出四分体。

别示此方中,初科。初叙偏执。伦,等也。各尚学宗,党所习也。鲜怀通量,无大见也。自下,次叙宗乱。初明南朝。古晋自宣帝至愍帝,凡七帝,皆都中原。至元帝渡江南,始镇建业(即今金陵),凡十一帝。自此分东西两晋,自东晋及宋、齐、梁、陈,并都江南,故云南迁等。义府即学舍异名。彼弘十诵,乃准成论,立色为体。中下,次明北朝。中原即京兆。自西晋已来,分为十六国,故云扰攘,即罹乱也。奔飞谓零替也。元魏、高齐,并都于彼。元是魏姓,简曹魏拓䟦魏。高亦北齐之姓,简南齐萧氏。彼弘四分,乃依杂心多论,立非色心为体。

后有硕学,通观两宗,双出二体,各用开律。

次科硕学者,美其通博,未知何人。此师即依成实出四分体,准多杂出十诵体,故云通、观两宗等。前文定宗,即准此师。

略叙其说,须得本致。故法正部难曰:无作是色,何故杂心界品云:无作虽非碍,以作是碍故,彼亦说为碍,如影随树动?又业品云:强质名为色,无作亦非色也。

三中,初科。初二句标示。恐人不晓,诸宗颠乱,故略叙之,令知来致。故下,引难。法正部即弘四分者,反据离心难彼有部,不合立色。界品既云非碍,显非是色。望作说碍,无作非碍,影随树动,法喻可见。业品明云非色,不足疑矣。

彼部通曰:言无作非碍非色者,不同可见不可见有对色碍,故言非色非碍,非不是无对色碍。若闻无作虽非色碍,谓是非色碍者,即界品云:过去色虽非碍,曾碍故;未来色当碍故;现在微尘虽非碍,众微集则碍。岂以微尘不可触,而得名非色?然则微尘是微色,即是微碍。故知非者,谓非粗现之色碍也。

次科。初释通前文。非碍非色,牒上两文。有对色碍,谓五根、五尘;无对色碍,即法入假色。若下,引论反质,又三。初引文。彼三世色并云非碍,不可执此便云非色。岂以下,质谬。然下,显正。粗现色者,如前十四、二十等。且明假宗引据之误,必应实宗反用成论,避繁不引,故云略叙耳。

上明法执,次明迷执。

迷执中,初科。问:二执何分?答:法执则出体依宗,文据参乱;迷执则出体差互,文义俱乖。莫不是己非他,并归备计故也。

如戒一受,愿行须同,焉有受依假宗,随行实教?故神州一统约受,并诵四分之文;及论随行,皆依有部行学。非唯体相乖各,亦乃缓急随情。至于戒体,理事不同。

列示中,初文。初叙受随。必同愿行,即是受随异名。二戒相副,不当差互,故云焉有等。故下,明此方参乱。神州一统,谓此方一统之内。以曹魏时,昙摩迦罗依四分宗,始行受戒。自此至今,天下同遵。他部虽翻,未闻有用,但制行受,未有广律。至姚秦时,先译十诵,人即依承,后翻四分,置而不用。至元魏法聪,首讲四分,人犹执旧,故多依有部也。体相乖各,行不副愿也。缓急随情,教不归一也。上取宗乱。至下,次标体乖。理事不同者,初师依理,余皆约事。

如昔光师依理明体,谓此圣法能为道务,如钞所显。

正列中。光师,即元魏慧光律师。依理者,言理有二:一者,大乘实理,即常住真心,不生灭性;二者,小乘权理,即生空真如,生灭尽处。但云依理,为依何理?又戒由造作发生,理是天然本尔。又戒是缘生,理本无生。若云此法能为道务者,且法是能趣,道是所证。今明法体,而乃远取所证之理,即今法体为是何物耶?今之禅讲,多堕此见,狂简斐然,何足议也?指如钞者,即标宗随相明戒法中。

齐末立体,即受五缘,由此体具,便感前法,此则说缘为体。

次齐末者,即高齐法愿律师。五缘,即能受人等五种总缘。此五乃能成之缘,戒业是所感之法。今若指缘为体,所感前法,为是何物。光师求之甚远,愿师取之太近。中间法体,杳然莫知。岂非业理幽微,非常情之所测乎。

河北魏部,虽依法数,正解四分,偏广多宗。

三中,魏部即今魏府,法数谓法相名数,宗部各殊。然彼诸师名数,乃依四分出体,反用多宗,即用色为假宗体也。

江南晋师,崇尚成实,依论出体,用通十诵。

四中,晋师即东晋已来传弘之者,依成实论出十诵体,即用非色非心为有部体也。

斯并宗骨颠倒,理味差僻,摘揣过滥,何可胜言。

总责中,宗骨颠倒,即后二师;理味差僻,即前二师。或可四师并具二过,不唯此二,过滥尤多。如上略述,故不胜言。唐朝怀素,还依有部,立色为体。近世霅川岳师,融会假实,以为一见,乃谓成论非色非心,还即是色。钞文既云非尘大之色,明知是细色耳。且空有两宗,竖义立体,迭互斥夺,矢石相反,如何和会,以为一见?若体不异,何用分宗?又但妄云细色,不知细色是何等物?问:彼据天台妙玄云:成论人云:色是无教法,不至无色界。岂非成宗自召为名?答:此乃成论诸师牒难有宗之语,谓若以色为无教,则应不至无色界。无教既至彼天,则显非色明矣。不究本文,妄引为据,聋瞽来学,为害甚极。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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