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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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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臣七主

申主

「申主任勢守數以爲常」。尹注曰:「申,謂陳用法令。」劉曰:「『申』乃『中』字之誤,蓋謂得中道之主。」引之曰:「申」讀曰「信」。《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曰:「古『信』、『申』同義。」「信」之通作「申」,猶「申」之通作「信」也。出政而信於民,故曰「信主」。據下文云:「皆要審,則法令固。賞罰必,則下服度。」則「申主」之即「信主」明矣,尹、劉二説皆失之。

振怒

「臣下振怒,不知所錯」。引之曰:「怒」當爲「恐」,此涉上文「喜怒」而誤也。「振恐」即「震恐」。

「盡自治其事,則事多,多則昏,昏則緩急俱植」。洪云:「『植』,古『置』字。謂緩急皆置而不行也。尹注非。」

虞而安

「故主虞而安,吏肅而嚴,民樸而親」。念孫案:「虞」與「娱」同,樂也。言國有道,則主樂而安也。尹訓「虞」爲「度」,非是。又案「故主虞而安」以下七句,與上文不相承接,其上當有脱文。

女不緇

「夫男不田,女不緇」。引之曰:「緇」字義不可通,尹訓爲「黑繒」,非也。「緇」,當爲「績」。「男不田,女不績」,猶《揆度篇》之「農不耕」、「女不織」也。隷書「甾」字或作「」,形與「責」相似,故「績」譌爲「緇」。

「何以効其然也?曰:昔者桀紂是也」。念孫案:「桀」字後人所加。下文「遇周武王」云云,專指紂而言,則無「桀」字明矣。

義不足

「歲有敗凶,故民有義不足」。念孫案:「義」當爲「羨」,字之誤也,後《國蓄篇》《輕重乙篇》多言「羨不足」。尹注非。

倮大衍

「無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尹注曰:「『倮』,謂焚燒令蕩然俱盡。」洪云:「『倮』,當爲『僇』,《輕重己篇》作『毋戮大衍』,古通作『勠』,謂盡其力也。」念孫案:洪謂「倮」當爲「僇」,是也。俗書「僇」字或作「」,「倮」字或作「」,二形相似而誤。「僇」,即「疁」字也。《説文》:「疁,燒穜也。」《漢律》曰:「疁田茠艸。」《玉篇》:「力周切,田不耕火種也。」《淮南·地形篇》注曰:「下而污者爲衍。」「疁」、「僇」古字通。「僇大衍」者,謂火焚其草木也。《輕重己篇》「僇」作「戮」。古者「戮」、「勠」二字竝與「疁」同音。《湯誥》釋文曰:「勠,《説文》力周反。」成十三年《左傳》「勠力同心」,釋文:「『勠』,稽康力幽反,吕静《韻集》與『飂』同。」《漢書·高祖紀》「臣與將軍戮力攻秦」,師古曰:「『戮』音力竹反,又力周反。」《古今人表》「廖叔安」,師古曰:「《左氏傳》作『戮』,同音力周反,又力授反。」是「戮」、「勠」二字音與「疁」同也。故「疁」通作「戮」,又通作「僇」也。《吕氏春秋·上農篇》曰:「山不敢伐材下木。」即此所謂無「伐大木」也,又曰:「澤人不敢灰僇。」即此所謂無「僇大衍」也。

收穀賦

「收穀賦」。念孫案:《續漢書·五行志》注引作「收穀賦錢」,是也。《説文》:「賦,斂也。」「賦錢」與「收穀」對文。

五穀

「冬無傷伐五穀」。念孫案:「五穀」,當依朱本作「五藏」,《禁藏篇》云「冬收五藏」是也。今作「五穀」者,涉注文而誤。注云「五穀之藏」是釋「五藏」,非釋「五穀」。《續漢書·五行志》注引此正作「五藏」。

火暴

「大水漂州流邑,大風漂屋折樹,火暴焚地燋草」。念孫案:「火暴」當爲「暴火」,與「大水」、「大風」對文。「焚地燋草」,亦與上二句對文。「燋」與「焦」同。尹注非。

「山多蟲」。念孫案:「蟲」即「蟲螟」,《月令》曰「蟲螟爲害」是也。注内「即蚉」三字,蓋後人妄加,非尹注也。

人主道

「能去此取彼,則人主道備矣」。念孫案:「人主道備」,《續漢書·五行志》注引作「王道備」,於義爲長。

不克其罪

「數岀重法而不克其罪,則姦不爲止」。尹注曰:「克,謂勝伏。」引之曰:「克」讀爲「核」。「不克其罪」,謂不核其罪之虚實也。《吕刑》曰:「其罪惟均,其審克之。」《漢書·刑法志》引作「其審核之」,是其證矣。尹注非。

有百姓

「故法不煩而吏不勞,民無犯禁,故有百姓無怨於上」。劉曰:「『有』字疑衍。」念孫案:「有」即「百」字之誤而衍者。

臣法

「上亦法,臣法」。念孫案:「臣」下當有「亦」字。「上亦法,臣亦法」,謂君臣皆守法也。下文「君法」「臣法」即承此文言之。尹注非。

佼反

「好佼反而行私請」。劉曰:「『佼』與『交』同。反,當作友。注非。」念孫案:《明法篇》曰:「民務交而不求用。」又曰:「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明法解》「交」作「佼」。

愚忠

「故記稱之曰:愚忠讒賊」。念孫案:「愚忠」,本作「愚臣」,即承上文「愚臣」而言,故尹注亦作「愚臣」。此作「愚忠」者,唐武后改「臣」爲「」,因脱其上畫而爲「忠」矣。

禁 藏

先易者

「夫先易者後難,先難而後易,萬物盡然」。念孫案:「先易者後難」,「者」當依下句作「而」,尹注云:「無刑至有刑,故曰『先易而後難』。」即其證。孫説同。

樂其殺

「故必誅而不赦,必賞而不遷者,非喜予而樂其殺也」。念孫案:「其」字涉上文「知其然」而衍,尹注無。

不法法

「夫不法法則治」。念孫案:「不」字涉上文而衍。「法法」者,守法也。《周官·小宰》「五曰廉灋」,鄭注:「灋,守灋不失也。」言能守灋,則國必治也。故下文曰:「不失其法,然後治。」若反是,則謂之不法法,故《法法篇》曰:「不法法,則事毋常也。」尹注非。

刑賞

「刑賞不當,斷斬雖多,其暴不禁」。念孫案:「賞」字與下二句義不相屬,此涉下文「賞雖多」而衍。

深源

「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念孫案:「深源」當爲「深淵」。《意林》「淵」作「泉」,避唐高祖諱也,則本作「淵」明矣。

萩室熯造 樵室 墐竈

「當春三月,萩室熯造,鑽燧易火,杼井易水,所以去茲毒也」。尹解「萩室熯造」云:「『熯』,謂以火乾也。三月之時,陽氣盛發,易生温疫,楸木鬰臭,以辟毒氣,故燒之於新造之室以禳祓也。」念孫案:尹説甚謬。《輕重己篇》曰:「教民樵室鑽鐩,墐竈泄井,所以壽民也。」「鑽鐩」、「泄井」,即此所謂「鑽燧易火,杼井易水」也。「樵」與「萩」古字通,「萩室」,即「樵室」也。《公羊春秋·桓七年》「焚咸丘」,《傳》曰:「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樵室」與「熯竈」同意。「熯」,古「然」字也。《霸形篇》:「楚人燒焫熯焚鄭地。」《論衡·感虚篇》:「熯一炬火,爨一鑊水。」「熯」,竝與「然」同。《淮南·天文篇》:「陽燧見日,則然而爲火。」《華嚴經》十三音義引「然」作「熯」。《説林篇》:「一膊炭熯。」《文子·上德篇》「熯」作「然」。《説文》曰:「然,燒也。」「墐」與「熯」字相似,故「熯」譌作「墐」。「造」,即「竈」字也。《周官·膳夫》曰:「王日一舉,以樂侑食。卒食,以樂徹于造。」《淮南·主術篇》曰:「伐鼛而食,奏雍而徹,已飯而祭竈。」《淮南》之「祭竈」,即《周官》之「徹于造」,蓋徹饌而設之於竈,若祭然也。《周官·大祝》「二曰造」,故書「造」作「竈」。《史記·秦本紀》「客卿竈」,《秦策》「竈」作「造」。《吴越春秋·夫差内傳》「勒馬銜枚岀火於造」,即吴語所謂「係馬舌,岀火竈」也。

約地之宜 不求而約

「順天之時,約地之宜」。念孫案:「約」字於義無取。「約」,當爲「得」。「得」、「約」草書相似,故「得」譌爲「約」也。又下文「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約,不召而來」,「約」亦草書「得」字之誤,「得」與「來」爲韻也,古「來」字亦讀入聲,《小雅·岀車篇》「謂我來矣」,與「牧」、「載」、「棘」爲韻,《大東篇》「職勞不來」,與「服」爲韻,《大雅·靈臺篇》「庶民子來」,與「亟」、「囿」、「伏」爲韻,《常武篇》「徐方既來」,與「塞」爲韻。《通典·食貨三》引此正作「不求而得」。

必成

「故德莫若博厚,使民死之。賞罰莫若必成,使民信之」。念孫案:「必成」,本作「成必」。「成」即「誠」字也。説見《君臣下篇》「戒心」下。《九守篇》云:「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故曰「賞罰莫若誠必,使民信之」。「誠必」與「博厚」相對爲文,作「成」者,假借字耳。後人不解「成」、「必」二字之義,遂改爲「必成」,而不知其謬以千里也。《荀子·致士篇》曰:「人主之患不在乎不言用賢,而在乎不誠必用賢。」《吕氏春秋·論威篇》曰:「又況乎萬乘之國而有所誠必乎,則何敵之有。」《賈子·道術篇》曰:「伏義誠必謂之節。」枚乘《七發》曰:「誠必不悔,決絶以諾。」《淮南·兵略篇》曰:「將不誠必,則卒不勇敢。」皆以「誠必」連文。《九守篇》又曰:「刑賞信必於耳目之所見。」「信必」亦「誠必」也。

備追

「故民無流亡之意,吏無備追之憂」。引之曰:「備追」當爲「追捕」。民不流亡,則吏不追捕。《漢書·韓延壽傳》亦云:「吏無追捕之苦,民無箠楚之憂。」今本「追捕」二字誤倒,而「捕」字又誤爲「備」,則義不可通。尹注内「備」字亦當爲「捕」。案注云「人不流亡,何所捕而追之」,則所見本「追捕」已誤爲「捕追」。今則注文「捕」字又因正文而誤爲「備」矣。《通典》引作「備追」,則所見本已誤。

素食

「果蓏素食當十石」。引之曰:「素」讀爲「疏」,字或作「蔬」。《月令》「取蔬食」,鄭注曰:「草木之實爲蔬食。」《淮南·主術篇》曰「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即此所謂「果蓏素食」也。《墨子·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爲飲食時,素食而分處。」亦以「素」爲「疏」。尹注非。

視其陰所憎

「視其陰所憎,厚其貨賂,得情可深」。念孫案:「陰」字涉下文「陰内辯士」而衍,「視其所憎」與上文「視其所愛」相對。據尹注云:「視敵所憎者,多與之賂。」則「所憎」上無「陰」字明矣。

可以成敗

「遺以竽瑟美人,以塞其内。遺以諂臣文馬,以蔽其外。外内蔽塞,可以成敗」。尹注曰:「内外蔽塞,則理擁而見惑,故莫不敗。」引之曰:此欲其敗,非欲其成也,「成」字義不可通。「成」當爲「或」,字形相似而誤。「或」與「惑」通。《四稱篇》「迷或其君」,即「迷惑」字。《論語·顔淵篇》「子張問崇德辨惑」,《釋文》:「惑,本亦作或。」《大戴禮·曾子制言篇》「貧賤吾恐其或失也」,盧注曰:「或,猶惑也。」《孟子·告子篇》「無或乎王之不智也」,《魏策》曰「臣甚或之」,皆以「或」爲「惑」。「可以惑敗」,謂可令其以熒惑致禍敗也。注内「理擁而見惑」正解「或」字。

典之同生

「必深親之,如典之同生」。孫云:「典,當爲與。」尹注非。

離氣

「離氣不能令,必内自賊」。念孫案:「離氣」,本作「離意」,即承上「使有離意」而言,故尹注云:「君臣意離别,不可使令。」

入 國

四旬五行

「入國四旬,五行九惠之教」。洪云:「四旬,四十日也。五行,行五次也。《史記·管仲傳》正義引《管子》云『相齊以九惠之教』,是約其義也。尹注非。」

六曰問疾 疾甚者以告

「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疾,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絶」。引之曰:「問疾」,當爲「問病」。下文曰:「凡國都皆有掌病,士人有病者,「人」當作「民」。掌病以上令問之。」又曰:「掌病行於國中,以問病爲事。」此之謂「問病」,與此前後相應,則作「問病」明矣。若作「問疾」,則與「四曰養疾」之「疾」無所區别,蓋傳寫之譌也,《北堂書鈔·政術部十三》引此已誤。又案下文「所謂問疾者」「疾甚者以告」,二「疾」字皆當作「病」。「所謂問病者」與「此之謂問病」正相應也。「士人有病者,掌病以上令問之」,「病甚者以告,上身問之」,「有病」與「病甚」,亦相應也。今本作「疾」者,蓋「六曰問病」已誤作「疾」,後人又據已誤之上文改不誤之下文耳,幸其改之不盡,尚可據以更正。

膌胜

「必知其食飲飢寒,身之膌胜,而哀憐之」。尹注曰:「膌,瘦也。胜,肥也。」念孫案:訓「胜」爲「肥」,於古無據,且與下文「哀憐」二字義不相屬。今案:「胜」讀如「減省」之「省」。「胜」亦「瘦」也,字或作「眚」,又作「」,又作「省」。《周官·大司馬》「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曰:「眚,猶人眚瘦也。」《釋名·釋天篇》曰:「眚,也,如病者瘦也。」又《釋言語篇》曰:「省,也,臞約少之言也。」《吕氏春秋·審時篇》「失時之稼約」,高注曰:「約,眚病也。」晉灼注《漢書·外戚傳》曰:「三輔謂憂愁面省瘦曰嫶冥。」《後漢書·袁閎傳》注引謝承《書》曰「面貌省瘦」,竝字異而義同。

皆有掌養疾 皆有通窮

「所謂養疾者,凡國都皆有掌養疾」。引之曰:「皆有掌養疾」,「養」字因上文而衍,上文説「老老」云「凡國都皆有掌老」,説「慈幼」云「凡國都皆有掌幼」,説「恤孤」云「凡國都皆有掌孤」,説「問病」云「凡國都皆有掌病」,則此亦當言「掌疾」明甚。又案下文曰:「所謂通窮者,凡國都皆有通窮。」亦當言皆有「掌窮」,今作皆有「通窮」者,因上文而誤。

殊身

「上收而養之,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後止」。念孫案:《説文》:「殊,死也。」猶言殁身而後止也。尹注非。

歲凶庸

「歲凶庸句人訾厲多死喪」。引之曰:「庸」字義不可通,「庸」疑當作「康」,字形相似而誤。「凶康」,即「凶荒」也。古聲「康」與「荒」通,故襄二十四年《穀梁傳》「四穀不升謂之康」,《韓詩外傳》「康」作「荒」,《逸周書·謚法篇》「凶年無穀曰穅」,《史記正義》「穅」作「荒」,《淮南·天文篇》「三歲而一饑,六歲而一衰,十二歲而一康」,《太平御覽·時序部二》引作「十二歲而一荒」。

九 守

四曰上下左右前後熒惑其處安在

「一曰天之,二曰地之,三曰人之,四曰上下左右前後,熒惑其處安在」。尹注曰:「又須知法星所在也。」念孫案:尹以「熒惑」爲法星,非也。「熒惑」,猶眩惑也。《逸周書·史記篇》曰「熒惑不治」,《趙策》曰「蘇秦熒惑諸侯」。或作「營惑」,又作「營或」,《史記·吴王濞傳》「御史大夫鼂錯熒惑天子」,《漢書》作「營或」。《淮南·厲王傳》「熒惑百姓」,《漢書》作「營惑」。《鬼谷子·符言篇》「四曰」作「四方」,「其處」作「之處」,於義爲長。「四方」作「四曰」,因上文「一曰」、「二曰」、「三曰」而誤。「四方上下」,承天地而言;「左右前後」,承人而言。「熒惑」,謂不明於天地人之道也。問心所眩惑之處,在四方上下乎?抑在左右前後乎?故曰:「四方上下,左右前後,熒惑之處安在?」非謂法星安在也。尹注《鬼谷子》曰:「熒惑,天之法星,所居災眚吉凶尤著,故曰:『雖有明天子,必察熒惑之所在。』故亦須知也。」念孫案:「雖有明天子」二句,岀《史記·天官書》,非此所謂「熒惑」也。蓋緣彼文云「必視熒惑所在」,此亦云「熒惑之處安在」,因而誤會矣。

關閈

「關閈不開,善否無原」。引之曰:「關閈」當爲「關閉」。尹注同。《説文》曰:「關,木横持門户。」又曰:「閉,闔門也,從門。才,所以歫門。」蓋「關」與「閉」皆歫門之木,因謂闔門爲「關閉」也。《八觀篇》曰:「宫垣關閉不可以不備。」今本「備」誤作「脩」,辨見《版法》。是關閉皆歫門之木,故曰「關閉不開」也。若「閈」爲里門,而與「關」竝舉之,則爲不類。《八觀篇》既云「關閉不可以不備」,又云「閭閈不可以毋闔」,是「閭」、「閈」爲一類,「關」、「閉」爲一類也。「閉」字本作「」,與「閈」相似而誤。《鬼谷子》正作「關閉不開」。今本《鬼谷子》「關」誤作「開」,「不」下又脱「開」字,而「閉」字獨不誤。

度 地

經水若澤

「故聖人之處國者,必於不傾之地而擇地形之肥饒者鄉山左右,經水若澤」。尹注曰:「其國都或在山左,或向山右,及緣水澤,然後建。」引之曰:「經」字義不可通。地在水旁,非經過之謂也。蓋因下文「命曰經水」而誤。「經」當作「緣」。「緣」者,因也,因水及澤而建都也。注内「緣水澤」三字,即覆舉正文也。

州者

「州者謂之術,不滿術者謂之里」。引之曰:「州者」上亦當有「不滿」二字。下文「里十爲術,術十爲州」,故曰「不滿州者謂之術,不滿術者謂之里」。尹注非。

出於他水

「水之岀於他水,溝流於大水及海者,命曰川水」。念孫案:「出於他水」,本作「岀於地」。下文「出地而不流者,命曰淵水」,正對此「出地而流者」言之。今作「岀於他水」者,「地」、「他」字相似,又涉上文「别於他水」而誤。《水經·河水注》引此正作「岀於地」。上文云:「水别於他水,入於大水及海者,命曰枝水。」若此文亦云「水出於他水,溝流於大水及海」,則與上文之枝水無異。

往之

「此五水者,因其利而往之,可也。因而之,可也」。念孫案:「往」當爲「注」,字之誤也。隷書「往」字或作「」,與「注」相似。「注之」與「之」意正相反,據尹注云:「謂因地之勢,疏引以溉灌。」則當作「注」明矣。

雨輂

「雨輂什二」。尹注曰:「車輂所以禦雨,故曰『雨輂』」。念孫案:《説文》:「輂,大車駕馬也。」輂非所以禦雨。「輂」,當爲「軬」,扶遠、步本二反。字之誤也。「軬」,謂車蓋弓也。《方言》「車枸簍,西隴謂之」,郭注曰:「即車弓也。」「」與「軬」同。《釋名》曰:「軬,藩也。藩,蔽雨水也。」故注云:「車軬所以禦雨,故曰『雨軬』。」

獨水

「獨水蒙壤,自塞而行者,江河之謂也」。念孫案:「獨水」當爲「濁水」,見下文。

地 員

櫄桑

「黄唐,其木宜櫄桑」。尹注曰:「,柔,又曰柔桑也。」引之曰:尹以「桑」爲「柔桑」,非也。《豳風·七月篇》「爰求柔桑」,自謂求桑之稺者,以養初生之蠶耳,非謂「柔桑」爲桑名也。「櫄」、「」、「桑」,三者皆木名。「」讀爲《唐風》「隰有杻」之「杻」。《爾雅》:「杻,檍。」郭璞曰:「似棣,細葉。葉新生可飼牛,材中車輞。關西呼杻子,一名土橿。」《西山經》曰:「英山其上多杻橿。」是也。「」字古讀若「狃」,故與「杻」通。《左傳》「公山不狃」,《論語》作「弗」,是其證也。

黄而糗流徙

「其泉黄而糗,流徙」。念孫案:「黄而糗」,《後漢書·馮衍傳》注引作「黄而有臭」,是也。上文云「其水白而甘」,下文云「其泉鹹」,又云「其水黑而苦」,則此文當作其「泉黄而有臭」,無取於「糗」也。尹注非。「流徙」上當有「水」字,下文云「斥埴,其泉鹹,水流徙」是其證。

主一

「先主一而三之」。引之曰:「主」當爲「立」,字之誤也。《史記·律書》云:「置一而九三之以爲法。」「置一」,即「立一」。

品榆

「其木乃品榆」。引之曰:「品榆」當爲「區榆」。「區」與「榆」同類,故竝言之,字本作「蓲」,或作「樞」,又作「櫙」,竝讀如「謳歌」之「謳」。《爾雅·釋木》「櫙,荎」,郭注曰:「今之刺榆。」《唐風》「山有樞」,傳曰:「樞,荎也。」《釋文》竝「烏侯反」,云「本或作蓲」。《爾雅疏》引陸機《詩疏》曰:「其針刺如柘,其葉如榆。爲茹,美滑於白榆。」是也。「區」字本有「謳」音,故「蓲」通作「區」,今則脱其「匸」胡禮反。字而爲品矣。

「下於莧,莧下於蒲,蒲下於葦,葦下於」。念孫案:「莧」當爲「莞」。《爾雅·釋草》「莞,苻蘺」,某氏曰:「《本草》云:『白蒲,一名苻蘺,楚謂之莞蒲。』」《小雅·斯干篇》「下莞上簟」,鄭箋曰:「莞,小蒲之席也。」釋文曰:「莞,草叢生水中,莖圓,江南以爲席,形似小蒲而實非也。」莞似蒲而小,故曰「莞下於蒲」,若「莧」則非其類矣。《逸周書·文傳篇》曰:「潤濕不穀,樹之竹葦莞蒲。」《穆天子傳》曰:「爰有葦莞蒲。」此文云「莧下於蒲,蒲下於葦,葦下於」,則「莧」字明是「莞」字之譌。隷書「完」字或作「」,形與「見」相似,故諸書中「莞」字多譌爲「莧」。《夬》九五「莧陸夬夬」,虞注曰:「莧,讀『夫子莧爾而笑』之『莧』。」「莧」即「莞」字之譌,故釋文云:「莧,一本作莞。」《論語·陽貨篇》「夫子莞爾而笑」,《釋文》「莞」作「莧」。《楚辭·漁父》「漁父莞爾而笑」,「莞」一作「莧」。《列子·天瑞篇》「老韭爲莞」,釋文:「莞,一作莧。」《文選·辨亡論》「莞然坐乘其敝」,李善本作「莧」。

每州

「九州之土,爲九十物,每州有常,而物有次」。念孫案:「每州有常」,《困學紀聞·周禮類》引作「每土有常」,是也。下文「上土」、「中土」、「下土」,各有三十物,故曰「每土有常,而物有次」,不當言「每州」也,此涉上文「九州」而誤。

蟲易

「五沃之狀,剽怸橐土,蟲易全處」。尹注曰:「橐土,謂其土多竅穴若橐,多竅,故蟲處之易全。」引之曰:「蟲易全處」,殊爲不詞。「易」當爲「豸」。「豸」與「易」篆文相似,故「豸」譌作「易」。《爾雅》曰:「有足謂之蟲,無足謂之豸。」《漢書·五行志》曰:「蟲豸之類謂之孽。」

不類

「大者不類,小者則治」。劉曰:「『類』當作『纇』,疵節也。言大麻疏美無疵節,小麻條理易治也。注非。」念孫案:「纇」、「類」古字通。昭十六年《左傳》「刑之頗類」,服虔讀「類」爲「纇」。二十八年「忿纇無期」,服本作「類」。《老子》「夷道若纇」,河上公本作「類」。

青怸以菭及

「五位之狀,不塥不灰,青怸以菭及」。尹注曰:「謂色青而細密,和菭以相及也。」引之曰:尹説甚謬。「菭」與「灰」爲韻,「及」字蓋衍文耳。下文云「五隱之狀,黑土黑菭,青怵以肥,芬然若灰」,亦以「菭」、「灰」爲韻。

「其山之末,有箭與苑」。念孫案:「箭」,當爲「葥」。《爾雅·釋草》曰:「葥,王篲。」郭注:「王帚也,似藜,其樹可以爲埽篲,江東呼之曰落帚。」《説文》作「」,義同。《爾雅》又曰「葥,山莓」,郭注:「今之木莓也,實似藨莓而大,亦可食。」《説文》作「」,義同。草之名「葥」者有二,則未知此所謂「葥」者,爲王篲與?爲山莓與?唯與「苑」竝言之,則亦是草名,而非「竹箭」之「箭」,故知「箭」爲「葥」之譌也。「苑」與「菀」通,《急就篇》曰「牡蒙甘草菀藜蘆」,顔師古注:「菀,謂紫菀女菀之屬。」

若苑

「其葉若苑」。念孫案:「苑」即上文「有葥與苑」之「苑」。尹注非。

大萯細萯

「剽土之次曰五沙,其種大萯細萯,白莖青秀以蔓」。尹注曰:「萯,草名。」引之曰:尹説非也,此篇凡言其種某某者,皆指五穀而言。上文云「群土之長,是唯五粟」,「其種大重細重,白莖白秀」;「粟土之次曰五沃」,「其種大苗細苗,赨莖黑秀箭長」;「沃土之次曰五位」,「其種大葦無,細葦無,赨莖白秀」;「位土之次曰五隱」,「其種櫑葛,赨莖黄秀,恚目其葉若苑」;「隱土之次曰五壤」,「其種大水腸,細水腸,赨莖黄秀」;「壤土之次曰五浮」,「其種忍蘟,忍葉如葉,以長狐茸,黄莖黑莖黑秀,其粟大」;「中土曰五怸」,「其種大稷細稷,赨莖黄秀,細粟如麻」;「怸土之次曰五纑」,「其種大邯鄲細邯鄲,莖葉如枎,其粟大」;「纑土之次曰五壏」,「其種大荔細荔,青莖黄秀」;「壏土之次曰五剽」,「其種大秬細秬,黑莖青秀」。下文云「沙土之次曰五塥」,「其種大穋,細穋,黑莖黑秀」;「下土曰五猶」,「其種大華細華,白莖黑秀」;「猶土之次曰五,」「其種青粱,黑莖黑秀」;「土之次曰五殖」,「其種鴈膳,黑實朱跗黄實」;「殖土之次曰五觳」,「其種大菽細菽,多白實」;「觳土之次曰五鳧」,「其種陵稻、黑鵝、馬夫」;「鳧土之次曰五桀」,「其種白稻長狹」。以上凡言其種某某者,皆指五穀之大名與其别類而言,尹注以「大邯鄲」、「細邯鄲」、「大華」、「細華」、「忍蘟」、「鴈膳」、「黑鵝」、「馬夫」爲草名,皆非也。若草木,則於五穀之外别言之,不得稱種也。「萯」,讀爲《大雅》「維秬維秠」之「秠」。《爾雅》曰:「秬,黑黍。」「秠,一稃二米。」郭注曰:「秠亦黑黍,但中米異耳。」上文云「其種大秬小秬」,此云「其種大萯小萯」,是「萯」即「秠」也。「萯」字從草負聲。「負」,古讀若「倍」,説見《唐韻正》。聲與「秠」相近。「秠」之通作「萯」,猶「丕」之通作「負」也。《金縢》「是有丕子之責于天」,《史記·魯世家》「丕」作「負」。《月令》「王瓜生」,鄭注曰:「今《月令》云『王萯生』。」《吕氏春秋·孟夏篇》作「王菩生」。《穆天子傳》「爰有葦莞蒲芧萯」,郭注曰:「萯,今菩字,音倍。」《中山經》「萯山」,郭注曰:「萯音倍。」《漢書·宣帝紀》「行幸萯陽宫」,李斐曰:「萯音倍。」《東方朔傳》「萯陽」作「倍陽」。是「萯」字古讀若「倍」,聲與「秠」相近,故字亦相通也。

僕累

「五塥之狀,累然如僕累」。尹注曰:「僕,附也,言其地附著而重累也。」洪云:「《山海經·中山經》『墠渚多僕累』,郭璞注云:『僕累,蝸牛也。』此上下文『若糠以肥』、『如塵厲』、『如糞』、『如鼠肝』,皆舉物以喻其土。尹注非。」念孫案:洪説是也。「僕累」,即《爾雅》之「蚹蠃」,聲相近。

大樛杞細樛杞

「其種大樛杞,細樛杞黑莖黑秀」。念孫案:「樛」當爲「穋」。「杞」當爲「」。「穋」即「黍稷重穋」之「穋」,「」即「維穈維芑」之「芑」。上文云「大重細重,大秬細秬,大萯細萯」,「重」即「重穋」之「重」,「萯」即「維秬維秠」之「秠」。《大荒南經》「維宜芑苣,穋楊是食」,郭注曰:「《管子》説地所宜云:『其種穋、、黑秀,皆禾類也。』」是其證。尹注「木名」亦「禾名」之譌。《集韻》:「,禾名。」引《管子》「其種穋」,義本尹注也。

五殖

「五殖之次曰五觳」。念孫案:「五殖」,當爲「殖土」,例見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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