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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 内务府总管赫奕转奏曹寅呈报承办铜斤八年期满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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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初一日

据江宁织造.通政使司通政使曹寅呈称:为遵旨事。案查康熙四十年五月,寅具摺启奏情愿承办各关铜斤,奉旨:著分办。钦此。遵将龙江、淮安、临清、赣关、南新五关铜斤共一百零一万一千一百八十九斤四两,自康熙四十年起,至四十七年止,每年照数采办。除将铜斤送交户部铸钱外,每年应交节省银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共中龙江、淮安、临清、南新四关铜斤,俱自四十年起领取价款承办,并无别情;惟有赣关康熙四十年份内铜十万六千九百二十三斤八两,已由郎中张鼎鼐等承办,寅自四十一年起,始行领银采办,赣关铜斤,既然少办一年,应自节省银内销除四千一百七十两,计共交节省银三十一万二千零七十两。又,自康熙四十五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奉旨将各关铜斤银两,改归藩库支领三年,其中又节省脚费银共八千四百七十一两五钱一分一厘,俱已完全解交内库。又蒙主上赏借本银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馀,亦经带交完库。寅于四十年启奏原以八年为满,今已八年办完无误。寅承主上鸿恩,自应永远效力,但寅系庸才,钱粮重大,诚恐有误。除具摺请旨外,为此恳请大人查核转奏,请旨定夺。为此谨呈等因。

将呈文于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初一日,由内务府总管赫奕,交与奏事治仪正傻子、主事双全具奏。

奉旨:著依议。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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