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据查:去年十一月月摺内奏闻,二十四日,副总管太监刘进忠、李进朝遣清茶房大太监孙国安、明自忠来称取去内月参须一两,二十八日,副总管太监刘进忠、李进朝谴清茶房大太监孙国安、明自忠来称取去内用参须一两。
于本年三月二十二日由郎中倭和、员外郎乌勒瑚交奏事治仪正傻子、主事双全具奏。
奉旨:知道了。此后各处取参,著将芦须搀合发给,若仅给参须,没有力量。再将库存人参,除留二百斤外,其馀著发交曹寅变卖。所得价银,俟伊冬季回京时带来可也。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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