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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仿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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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自杀的社会原因之前,还有一个心理因素需要注意。这个因素关乎自杀的社会因素的根源,非常重要。这个因素便是仿效。

那么仿效便是一种存在的心理学现象,出现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与社会联系无关。一个人可能会仿效和其完全没有联系的另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行为,并且仿效产生作用的时候,无法在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建立联系。咳嗽、舞蹈动作和杀人冲动可能会在人与人之间传递开来,即使人们仅有偶然和短暂的机会与之接触。不需要个体在知识和道义上有交汇之处,也不需要交换服务或说同一种语言。在仿效了他人行为之后,个体间也不会比以前更加亲近。简言之,人类仿效的方法就和模仿自然的声音一样,和模仿事物的形体一样,和模仿非人类的动作一样。由于后者不包含社会因素,那么前者也不包括。仿效源于我们生活特质的一部分,而不是任何集体的影响。因此,如果说效仿影响自杀率,那么集体因素的影响将部分或全部地取决于个人因素影响。

在探讨仿效的诸多事实之前,我们得先给仿效下个定义。通常情况下,社会学家不加定义就使用这个词。社会学家既不设定想要讨论的事物的范围,也不从方法论上加以限定。他们常常无意识地让一个概念从原来设想的含义,延伸到其他类似的含义上。因此,概念也随之模棱两可,不易探讨。如果不考虑一个概念可能潜在的其他方面含义来清晰定义,那么在人们需要的时候,概念便变化多样去适应人们论证的需要。这一点在仿效的天性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目前,这个概念同时适用以下三组事实:

1.发生在同一社会群体中,所有要素由于不同个体意识层面里同一原因或几个类似原因,而以同样的方式思考,并感受到同样的东西。出现这种情况的所有机制都被冠以仿效之名。仿效随之具有意识层面的品质。这种状态为众人同时感受并促使这些人模仿彼此的行为,并将这些行为相加,形成新的状态。仿效在这个层面上指一种相互模仿,每个人向群体模仿,群体向每个人模仿。[2]有人说,“在城市嘈杂的聚合中,在革命宏大的场面里”[3]最易出现这种定义下的仿效。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看清楚,人们如何共同通过相互间施加影响并相互传递影响。

2.仿效同样可以指让我们追求我们所属社会和谐的冲动。在这种冲动的驱使下,我们采纳周围人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我们遵循某些行为和习俗。由于现有习俗具有法律和道德教化意义,因此我们按习俗处事的时候,也遵从了道德。即使我们不明白习俗背后的道德含义,我们仅仅遵从习俗的社会权威而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仿效和习俗存在不同之处,取决于原形来自我们的祖先还是同辈人。

3.最后我们还要说说我们见到过的,或存在于我们认知中的行为。证实由于这种行为存在于我们生活中,或者我们都听说过,有探讨的必要。这些行为本身的特点并不让人产生模仿的念头。我们模仿这些行为并不是因为其与榜样和谐一致,我们仅仅就模仿了他们。我们知道了它们,并不假思索地模仿了它。我们看到他人打哈欠,也打哈欠;看到他人笑,也笑;看到他人哭,也哭。因此,自杀的念头也从一个意识层面传递到另一个意识层面。就像这种类似的模仿一样,没有其他原因,自杀的念头便传递开来。

现在仿效的三种类型事实彼此差异很大。

首先,第一种定义不能和其他定义相混淆了。这种定义并不包含真正意义上的再创造行为,而是不同独特状态的集合或者至少处于多种原因的状态。因此,“仿效”一词不能用以说明这类情况,而失去了所有清楚的定义。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情况。几个男子聚在一起,经历了同样的事情,做出同样的动作表达自己的情绪。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男子感受到的东西至少部分一致。那么发生了什么呢?每个男子想象出关于自己不完整的画面。画面传递出人群中每个男子不同的形象,每个男子具有和人群中其他人鲜明的区别。仿效并没有发生作用。即使从外部来看,做出的肢体行为一致,但仅仅都是个人感觉到的印象。[4]然后发生了什么呢?当这种情景出现在我的意识层面时,这些不同情景的代表以及我自己的情感相互交织,一种新的状态出现,不是我自己的状态,而是原来看到的人的状态;不是拘泥于个体的状态,而是更加自由的状态。这是一连串前面经历过的事情精妙的重现,并独具个性。也可以不把这种事物间的联合称为仿效。除非仿效包含所有在意识层面具有一两点相同之处的心智活动,并不断混合融入成一个新的组合,相互吸引但保持独特之处。的确,概念的所有定义均可存在。但必须知道,这种定义极其武断并且容易引起混淆,因为它并不包含生活中常见的事物内涵。我们倒不如称之为创造,而非仿效。因为各种力量集结,形成了新的事物。这也的确是人类心智具有创造力的体现。

有人说这种创造仅仅是原始状态的强化。首先,必须存在数量上的变化。此外,不改变事物本质,事物数量变化也收效甚微。完全改变了本质的情感,变得比以前猛烈了两到三倍。我们知道,事实上,群体中人们之间的互动可能让人们从平和的市民,转变成可怕的怪物。仿效的力量让人转变得真多!这个定义不充分。人们只能在模糊中想象,这个概念表现了个体在他人影响下,感受到模仿的力量。事实上,在这个层面上,并不存在模仿或复制。这是一种渗透,将一些状态和另一些状态融为一体,却保持独立特性:这便是集体状态。

确切地说,如果一直有一位领导启迪群众去做该做的事情,这种状态的原因可能称为仿效,但是假设从未得以证实。并且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领导肯定是群众的产物,并非让群众做某些事情的压力。但是,即使到目前为止这种直接影响真实存在,和所谓相互效仿没有联系,只是单边的行为,因此在这个意义层面,仿效并不存在。我们必须仔细处理对概念造成混淆的意义层面。同样地,如果人们认为集体包含拥有共同观点的人的集合,人们并不是由于自然而然的冲动集合,而是因为强制力量,这种说法确实正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认为,虽然个人意志并非在某种程度受到限制,但不存在个人意识。可是由于这种限制源于独特力量,这种力量存在于日常行为和信念之中,一旦形成,便属于上述有名的次级范畴。因此,让我们来验证一下,看看什么情况下能称为仿效。

但至少这种观点和前人相比,考虑了复制的因素。在以下对一种行为或者习俗的观察中,这个人每天都做他人做过的事情。但是定义本身暗含这种重复并不是所谓仿效的本性。一方面,赞同之情不让我们伤害同辈的感情,除非要终止彼此的关系;另一方面,对集体处事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尊敬之情,给了我们直接或者间接的压力。集体让我们避免纷争,保持尊敬。这种行为并非复制。我运用知识做出这些行为。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喜欢这样做,而不是由于某种强制力量去做,或做了能得到某种好处。我们这样做,并不仅仅因为别人这样做了,而是这样做才有了一张社会邮票,增添了便利。如果不这样做便严重地受不便因素折磨。由此说来,出于尊敬和恐惧而做出的行为并不是仿效。无论时代如何进步,这些事实和我们以往的认知差别不大。由于存在一种继承下来的品质,于是这些事件产生了。这种品质让我们觉得有必要做某事。但是在习俗面前,我们通常想反抗而不是遵从,可还是以同样的方式行事。这是由于某种内在的品质让我们觉得应该这样做。当然在两种情况下,我们的动机不一样,但是心理机制完全一致。在每一种情境中,心智运转作为行为代表和执行的一部分参与进来,形成清晰的或模糊的、迅速的或缓慢的对任何核心特点的认识。我们遵从我们国家道德和行为准则的方法各具特点,[5]因此通过机械的模仿性的重复,让我们重塑我们看到过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差别,就是特意理性行为与任意反射的差别。前者具有某种动机,即使并没有清晰表明动机;而后者没有动机:直接来源于看见的行动,不经过大脑为中介转化。

简言之,加以清楚考虑,我们不能用同一个名称来定义这个过程。集体情绪在集合中产生出来,引起联合的原因是常见和传统的行为。最终让巴洛奇睡觉,并把他们丢进水中的,是他们其中一个人。分享共同情感是一件事情,听从权威观点是另一件事情,自动重复他人的行为又不一样了。第一种情况里,复制不存在;第二种情况中,仅有逻辑运算[6]形成含蓄的或者外显的复制行为,并且构成现象的本质。二者因此不能定义为复制。只有第三种情况下,包罗万象。这种情况综合广泛:新的行为仅仅是原来行为的回响。行为不仅能够复制,而且复制产生的原因外在于行为。只是行为的外部总体特征让我们这些模仿的个体处于某些特定情境之中。如果不能清晰表现这些事实,仿效概念便无法成立。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最先做出某种行为的人,从他人类似的行为中学到的,那么这便是一种仿效;在陈述和执行之间,不存在带有行为本质特征的明确或者含蓄的运转机制。

因此,如果我们问,仿效如何对自杀率施加影响,我们必须从这样一个层面运用这个概念。否则,我们可能错误地用一种动词短语对概念加以解释。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某种行为和思想称为仿效,那么仿效能够解释它们,并且在说仿效这个词的时候,已经包含了我们想要表达的所有意思。事实上,只有在自动产生某物的过程中,仿效具备这样的特点。这样,由于所有结果出自仿效性蔓延,仿效本身有足够解释力。[7]如果人们遵守一种习俗,也就遵守了一种道德规范。顺从存在于这种行为的本质中,也存在于这种习俗某些特殊品质里,存在于文化激发的情感中。因此,这种行为涉及仿效;我们仅知道我们复制的东西并不新颖。我们完全不知道为什么选择产出,为什么产生了他们。由于存在某些集体情绪以及一些我们仅仅能大致描绘和推测的集体情绪,这个概念并不能取代对复制过程的分析。[8]因此,混用这个概念可能被认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或者方法的一部分。但这只是在隐藏概念真实含义情况下成功运用。

在定义效仿之后,才能视之为一种自杀的心理因素。实际上,所谓相互效仿,由于极具共同情感的合力,真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之现象。重复文化习俗与传递文化传统都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类似结果。它们产生于特定自然环境和植根于具有某种集体信仰的特殊环境中,并因此而发生作用。因此,截至目前,正如认为自杀由一种或多种这些方面因素造成,也认为仿效不取决于个人因素,而取决于社会因素。

解决了定义的问题,我们来看看仿效的实例吧。

自杀的念头可能通过传染的方式传播开来。我们也提到过,在走廊上15人相继上吊自杀,以及著名的布伦哨兵事件,几名哨兵在极短时间内相继自杀。这类事件在军队中并不少见:1862年发生在驻普洛万的第4轻骑兵营里,1864年在第15轻骑兵营里,1868年在驻蒙彼利埃(montpellier),后驻尼斯(nies)的第41轻骑兵营里等。1813年,在圣彼埃尔—蒙若这个小村庄里,一名妇女自己吊死在树上,不远的地方,另外几名妇女也做出同样的行为。皮内尔谈到,一名神父在埃唐普附近自杀;几天后,另外两名神职人员自杀了,几名在俗教徒也仿效了这种行为。[9]卡斯特尔吕勋爵跳入维苏威火山口中时,他的几位同伴也这样做。雅典的泰门之树家喻户晓。很多人观察到在监狱里此类事件频繁发生。[10]

然而,有一些归因于仿效的事情,另有原因。这些事件显然和所谓自杀包围有关。约瑟夫说,犹太人和罗马人战争时期,在猛攻耶路撒冷时,一些被围攻的人用自己的双手杀死自己。更奇怪的是,40个躲避于地下的犹太人,决定自杀,并互相执行。正如约瑟夫(josephus)所言,桑索斯人被布鲁图斯人(brutus)包围之后,“男女和孩童,乱冲乱闯,狂怒着想死。然而没有办法达到死,正如这些人也没有办法为生做出点什么来。布鲁图斯人费了不少心思,拯救其中一部分人”。这类群体自杀事件并非仅仅起源于一件或两件个人事件,并不断重复。这些事件更像起源于群体决心,一种纯粹社会共识,而不是个人冲动传染。这种自杀念头并非起源于某一人,并蔓延开来;而起源于整个群体,起源于一种对全部人来说都很绝望的境地,于是集体决定死亡。这类自杀事件均产生于社会群体事件中,不论这些群体本质怎样,都在相同压力下做出了相同行为。由于受到同一热烈冲动驱使,群体便很容易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如果采取更系统的方法并且行为更加深思熟虑,那么大体上达成的结论将更加相同。单独一人,便构不成仿效。

我们可能认为这和其他类似事件一样啊。可是,埃斯基罗尔说:“历史学家认为秘鲁人和墨西哥人受到宗教因素的强烈影响,大量自杀。与其说这些人死于残暴征服者的宝剑和步枪下,不如说死于自己之手。”为了在更广阔范围内弄清仿效之诱惑,不能仅探讨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大量自杀事件。因为人们可能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形成集体心理,造成多种自杀行为。最后,让这个术语变得更加精确并且将道德上的流行和传染区分开来,是一件有趣的事情;流行的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由社会因素造成。而传染仅或多或少是个体受某些影响做出重复行为的现象。[11]

一旦人们认可这种划分,便不再把众多不合理事例归于仿效。或许,没有其他现象比它们更具有一旦触及就染上的性质。即使是杀人的冲动也没有这么容易传播。让这些事件传播的原因自然不会频繁出现,仿效所占的比例大体上也没有那么明显。和常见观点相反,由于自我保留的本能对同样影响做出更少的反抗,它在意识里较根本性道德元素扎根得浅。如果这样,那么本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并未得以解决。自杀可能并没有遵循这样一种先决原则,即从一个人传递到另外一个人。这种传染特性具有社会影响,和我们研究主体即社会自杀率有关。无可否认,自杀可能仅仅带来影响个体的零星后果。因此,以上观察现象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它也使问题更加清晰。如果如前所述,仿效确实本质上是某种社会现象的温床,那么它就应该、特别是在自杀这个问题上,显现出某种影响。因为它不能在其他领域拥有更多影响。因此,自杀帮助我们通过决定性经验证实,由仿效引起的真实状况。

如果存在仿效影响,那么其影响应该分布于所有地理范围内的自杀案例中。在某些案例中,一个国家或地区比例上的特点,可以说能在当地案例中得以体现。我们必须用系统的方法求助地图,找到答案。

一些作者认为,当人们看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有同样强烈的自杀倾向时,就归因于仿效。然而,这种同一区域内的传播,也可能源自某种原因导致自杀出现,可能由于导致自杀出现的环境在整个区域内是一致的。必须确保仿效引起了自杀念头的传播,人们得在不考虑环境出处的情况下,考察仿效。考虑地区性因素而非个人因素。正如我们指出,由于模仿性传播仅存在于模仿的实践中。而模仿性传播本身自动决定其创造的行为,不需要外接事物的帮助。我们需要一个和人们常用标准相比略显简单的标准,来证实仿效在调查现象中所占比例。

首先,如果没有仿效之模型,仿效行为肯定无法存在;如果一种传染现象,找不到释放最大烈度的中心传染源,也无法构成传染。自杀倾向也不能平白无故地从社会的一个部分传递到另一个部分,除非观察面覆盖某些辐射区域。那么这些传染中心以什么作为象征呢?

第一,和所有存在的部分相比,它们必须对自杀具有更强烈的影响;在地图上,它们和临近区域相比颜色要更深。自然而然,由于仿效和造成自杀其他原因同时出现,关于仿效的案例一定更多。第二,对于扮演一定作用的中心部分,要证明周围事物对其施加影响的合理性,每一个必须成为周围地区的焦点。显然,对于没看到的事物,仿效也无法施展作用。其实有很多例自杀案件,可人们未加注意,所以也没有存在过一个效果,无法得以复制。因此,人们的目光完全可能集中在地区生活的某一个重要方面。换言之,在首都和大城市,传染现象最多。预计在这些地方,有更多仿效事件。在这些地方,仿效传播力量受到大城市道德权威影响,得以加强,给自身行为以极大扩张力量。因此,在任何地方,仿效都产生社会影响。最后,在同等情况下,榜样的力量随着距离增加而消减。和中心相距越远,受到的影响越弱。相反也成立。自杀地图必须至少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具有哪怕部分和仿效有关的概括力。始终有人怀疑这种地理分布,与引起自杀的生活条件分布正相关。

建立这些规则之后,让我们来分析它们。

目前,从和法国相关的风俗地图中看出,自杀率仅以省为单位标出,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论证。从中我们无法观察到仿效的作用,而在一个省的不同区域观察仿效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一个自杀案件比较多的区域(郡),可能人为提高或降低一个省的自杀平均水平,使得该省自杀率和临省以及其他省相比,表现出表象断裂,而隐藏一种真实断裂。最后,从这个角度观察,大城市的影响很容易受到忽略。因此,为研究这个问题,根据1887—1891年的数据,我们基于区域画了一幅地图,得出了很多意想不到的结果。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位于以前的法兰西岛北部大量的地区,但如今已延伸到香槟地区和洛林地区。如果是仿效施加的影响,那么其焦点应该是在巴黎,这是整个地区内的显著中心。事实上,人们常常估摸着仿效受巴黎影响:盖里甚至指出,在法国任何地方(马赛除外),人们越往巴黎走,自杀数目增长得越快。但由于各省地图上,各区域地图与这种结论并不吻合,那么各省地图无法证实这一结论。事实上,塞纳郡和其他临郡相比,自杀率较低。这个郡每百万平方米仅有471名居民,而库洛米耶有500名,凡尔赛有514名,默伦有518名,莫县有525名,科尔贝(corbeil)有559名,蓬图瓦兹(pontoise)有561名,普罗万有562名。即使与之毗邻的香槟郡也远远超出了塞纳郡的自杀人数:兰斯有501名,埃佩尔内有537名,奥布河畔阿尔西有548名,沙托蒂埃里有623名。在勒鲁瓦博士(dr.leroy)的《塞纳—马恩省的自杀》(le suicide en seine-et-marne)中,已经注意到了,m区域相对于塞纳省自杀更多[12],真是让人惊讶。以下是他给出的数据:

1851—1863年 1865—1866年

莫城区 每2 418名居民中1人自杀 每2 547名居民中1人自杀

塞纳郡 每2 750名居民中1人自杀 每2 822名居民中1人自杀

该作者不仅探讨了莫城区,他也说过在同一郡内有166个镇,自杀比巴黎频繁。这就是次于刺激中心形成的一个奇怪自杀中心。但是除开塞纳省外,再也找不到其他辐射中心了。更难说巴黎受到科尔贝和蓬图瓦兹的影响。

再往北边走一点,仿佛置身于另一个区域,分布情形和诺曼底差不多,自杀分布并非均衡分布,并且颜色较深。如果这是传染性扩张的结果,那么鲁昂这个重要的省会城市是一个中心。如今,该地区两个地方自杀分布最广,即纽特尔(每百万居民中509人)以及蓬奥德迈(537人),它们分布并不具有连续性。然而这个省的道德建构并非受之影响。

再往东南方向走,沿着地中海沿岸,我们找到一块从罗讷和最远处到意大利边境的狭长地带,在这里自杀数量也很多。这儿就是国际大都市马赛,一个美好的时尚之都。然而受自杀侵袭最为严重的区域为土伦和福卡尔基耶。但是没有人愿意说马赛是受了这两座城市的影响。在西部沿海,有狭长的两个夏郎德省。虽然坐落于夏郎德省的昂古莱姆这个城市比罗什弗克更大,但只有罗什弗克这个区域颜色深。大致上,有很多类似情况,颜色深的城市,并不是区域内最主要的城市。在孚日郡,雷米尔蒙超过埃皮纳勒;在索恩省,是冷清的格雷而不是沃苏勒;在杜省,是多勒和波利尼,而不是贝桑松;在吉伦特省,不是波尔多,而是拉雷奥勒和巴扎;在曼恩—卢瓦尔省是索米尔而不是昂热;在萨尔特省是圣加来而不是勒芒;在北部省份是阿维斯纳,而不是利尔等。然而在所有例子中,区域内的城市都没能超过首都,包括区域内最重要的城市也没有。

再继续这种省级之间或者镇与镇之间的比较,将变得有趣。可惜,没有整个国家以镇为单位的自杀地图。勒罗依博士在其论文专著中,绘制过塞纳—马恩郡自杀地图。勒罗依博士整理了这个郡所有镇的自杀率,从名单上第一个镇说起,他得出以下结论:位于名单首位的,是颇为重要的拉费泰苏茹瓦尔(la fert é -sous-jouarre)(4 482人),排124位;莫城区(10 762人),排130位;普罗万(7 547人),排135位;库洛米耶(4 628人),排138位。这些排名甚至表明了这些镇所占地理位置,比较这些镇的排名,也说明了这些镇受到了同样力量的影响。[13]离巴黎非常近的拉尼(3 468人)排名仅219位;蒙特罗福约纳(6 217人)排在第245位;枫丹白露(11 939人)排在第247位……最后,该省主要城市默伦(11 170人)只排在了279位。相反,我们查看排在名单前面的25个镇发现,除了两个镇之外,[14]其他镇人口都少。

我们也能在法国以外发现类似的情况。在欧洲部分地区大量出现自杀现象,包括丹麦和德意志中部。如今在这片自杀率高的广大区域里,萨克森王国位居首位;萨克森每百万人口中311人自杀,萨克森—阿尔腾堡公国紧随其后(303人自杀),而勃兰登堡仅204人。这两个小州并不是德国的重要中心。德累斯顿和阿尔腾堡也无法与汉堡和柏林叫板。所有意大利省份中,博洛尼亚和里窝自杀率最高(88和84);据莫塞利1864—1876年统计数据,米兰、热那亚、都灵和罗马的自杀率距平均自杀率不远。

简言之,从所有自杀地图中,我们都能得出这个结论,自杀并非基于某个辐射中心,并且距离中心越远,影响越小。自杀大体存在于均值体中,并且不存在某个中心。这种结构揭示出,仿效并未施加影响。这仅仅表明,自杀并非受限于当地不同城市间的环境,而且受到某种大致本质的影响。那么在这些地方,并非存在仿效者和仿效行为,只是由于原因上相对一致的条件,于是出现了相对一致的效果。有了先前很多评论铺垫,自杀本质上由社会环境某种状态决定,也变得更易理解。因为社会环境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保持大体构造。因此,无论何处,都是一样,无须仿效,社会环境施加影响。这就是自杀率在同一地区处于相同水平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产生自杀的原因扩散得并不均匀,无可避免,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时有变化。正如我们论述过的从一个地方到相邻地方,自杀率发生了变化。

每当社会环境突然出现转变时,自杀率也突然出现很大改变。这也是以上解释的论证。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可能超越自然的界限。一个国家也绝不会由于几个榜样的作用而将自杀的影响传给邻国,除非邻国也具备相同或相似的条件,让这种影响发挥到极致。因此,我们也提及过,在德国,自杀具有地方流行性。我们稍后会谈到新教是这种独特状态的主要原因。

然而三种宗教是总体规律的例外:莱茵河沿岸诸省,巴伐利亚(bavaria),特别是巴伐利亚的斯瓦本,最后是波森。这些德国的地区总加起来每百万人口不超过100人自杀。在地图上,它们看起来像三座遗失的岛屿,它们轮廓清晰,周围部分颜色都更加暗。这三个地区都信仰天主教。因此,十分强烈的自杀之风到了这个地方,找不到生存的环境,于是消停下来。同样,整个瑞士南部也信天主教;所有新教元素聚集于北部。从地图上对比这两个区域,人们会觉得它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尽管这两个区域相互毗邻,并且联系不断,但在自杀率上很不一样。一个区域自杀率高,而另一个区域自杀率低。同样,在瑞士北部,卢赛恩、乌里、翁特瓦尔登、施维茨和楚格等信仰天主教的地区,每百万人口中自杀者少于100人。而这些地区周围信仰新教的地区,自杀率更高。

我们相信,另外一个实验也许也能作为论证。道德传染只可能通过两种方式传播:通过口口相传模范事件,也就是所谓公众报道或者报纸传播。通常情况下,后者是一只强有力的传播工具,却常受指责。如果仿效确实在自杀中发挥其作用,那么随着各地区报纸影响力的强弱,自杀率会有所变化。

不幸的是,报纸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测量。测量指标并不是报纸的发行数量而是其读者数量。像瑞士这种报纸力量相对分散的国家,由于每个地区有自己的报纸,报纸数量很多,可是每种报纸读者都少,报纸的效力有限。与之相反,一些日报如《伦敦时报》(london times)、《纽约先驱报》(the new york herald)以及法国《小报》(the petit journal)等,公众影响力大。看上去,只有在人口集中地区,报纸才能施加大量影响。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对于区域以外发生的事情,产生的兴趣和投入的热情就小了。距离远的地区发生的事,知道得少并且了解粗略。因此,能刺激仿效的榜样事件也较少。很不一样的是,在当地环境层面,大型报纸每天报道所有发生在本国和邻国的重大事件,从各个不同视角报道这些新闻,这些报道施加的影响互相叠加。然而,人们当然无法比较不同欧洲报纸的读者群,尤其无法预知这些当地新闻的特点。然而,不必正面论证,我们怀疑法国和英国在这两个方面不及丹麦、萨克森甚至德国的很多地区影响大。然而,自杀率在法国和英国相对高很多。我们也没办法说在法国南部,人们读报纸小于卢瓦尔河以北,但是两个地区自杀率的区别广为人知。我们并不希望不发论证的事实能在支撑我们观点上起多大作用,然而我们相信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简单地说,自杀的传播是从个人到个人。仿效似乎无法传播自杀的念头,也无法影响自杀率。仿效可能或多或少增加个人自杀案件,但是无法使社会不同类型自杀呈增长趋势,也无法增进社会小群体内自杀趋势。其辐射影响常常非常有限,甚至说断断续续。影响要达到某种限度,往往十分局限。

还有一个原因能解释为什么仿效的影响在统计数据中显现不出来,且这一解释更具有概括性。这是由于,仅仅仿效发生作用,无法对自杀产生影响。除了极少说得上“观念固化”的例子,想一下某种行为,不足以让一个成年人做出类似行为,除非这个人本身就有这种想法。莫塞利写道:“我常发现,对于心智健全的人,无论仿效的力量多么强大,了解或熟知异常犯罪案件,并不能激发这些人做出同样的行为。”[15]同样,莫罗·德·图尔大夫认为,他的观察证实了仿效性自杀仅仅在强烈易感的人群中发生。[16]

确切地说,由于这种易感的倾向本质上取决于这个人机体原因,他认为如果不从源头上找原因,不承认其来源于不合理并且非常奇特的原因,很难解释这种现象之前提到过的15位病人全都相继受到神经衰弱的影响,多么不可思议!军队中和监狱里的传染事件也是多么难以置信。一旦知道自杀倾向可能由社会环境创造,这些事实就变得不那么难以解释了。那么这些环境并不是兵营、监狱或者一大群有同样内心烦恼的人中任何一种环境,而是人们共同生活的一般环境的影响。事实上,在监狱和兵营里,存在一种集体状态,像最残暴的精神疾病一样,直接把狱犯和士兵推到自杀面前。有一个例子出现,中止了冲动爆发。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创造冲动,如果这件事情不存在,也无法施展效用。

于是,可能有人说仿效并不是自杀产生的本源因素,当然这其间存在少量例外。仿效仅仅展示了催生出某种行为的状态,并且可能即使仿效不施加影响,这种自然状态仍然可能施加影响。因为要使如此小的一个念头变成行动,个体本身应该具备强烈的易感性。于是,仿效本身并不施加影响,并且仿效的作用是非常微小的,自杀行为中看不出仿效作用的痕迹也不足为奇。

可以用一个实际的推论来做一个总结。

有一些作者,认为仿效是其本身无法掌控的一种力量,要求禁止一切报纸刊登关于自杀和犯罪的消息。[17]这种禁止刊登行为可能能少量减少当年自杀总数,但是不能改变自杀率。由于群体道德状态并未受之影响,集体倾向的力量并没有改变。地方立法者,考虑到这种做法在抵制对公众宣传造成威胁的严重问题上,可能取得微小进步,也许会犹豫着采取专家的这种建议。事实上,影响自杀率和他杀率增长的并不是谈不谈它们或者如何谈它们。在避开谈自杀和他杀的地方,对二者的避讳之情深入人心,抵消了个人自杀的倾向。但是相反,在社会道德衰弱的地方,不确切的状态放纵不道德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人们的谈论中随处可见。人们想掩饰不道德行为,反而欲盖弥彰。那么,事件本身并不危险,危险的是由社会宽容或冷漠造成的剧变。

这一章主要想展示认为仿效是集体生活主要原因的理论的不足之处。没有什么事比自杀这事更容易传播了,这种传播对社会自杀没有影响。如果说在这个例子里,仿效并没有受到社会影响,那么在其他例子里,就更不会受到影响了;把影响归因于仿效便只能停留于想象了。在狭小的范围内,这也可能引起某个思想和行为的重复。但是这种影响不够深入,难以触及社会的灵魂。由于集体状态高度一致并且很早以前就具有优越性,很难由于个体革新得以改变。个人毕竟只是个人,怎能强大到让一个社会按自己的意图发展?如果我们仅仅像原始人构想心理世界一样,粗糙地构想社会世界,而不顾所有科学感应,我们不得不自觉地承认社会现象和产生它们的原因并不相称。我们甚至不能停下来去考虑一个概念,虽然非常简单,但同时和思想本源法则矛盾。我们不再相信动物学中的物种仅仅是不断通过遗传延续下来的个人变体。[18]同样难以承认,一个社会事实仅仅是普遍的个体行为。这种普遍行为可能是由于某些盲目的传染行为或其他行为导致,是最难以接受的。我们甚至需要为人们不断讨论某个假设的行为感到惊讶,这种行为除了受到一些严厉的反驳外,从未取证过。由于没有人展示出来,仿效是一种社会事实的确切状态,或者仿效这一个要素就能影响社会事实。人们仅把这一假设当成某种格言说说而已,含糊地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考虑。但是,有些人公然避开规律性必要证据去研究,只有避免这种武断研究方法时,人们才会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科学。

* * *

[1]参考书目:吕卡(lucas):《论有感染性的效仿》(de l'imitation contagieus),巴黎,1833年;德斯皮纳(despine):《论道德的感染》(de la contagion morale),1870年;《论效仿》(del'imitation),1871年;莫罗·德·图尔(moreau de tours)(保罗):《论自杀的感染》(de la contagion du suicide),巴黎,1875年;奥布里(aubry):《谋杀的感染》(contagion du meurtre),巴黎,1888年;塔尔德(m. tarde):《仿效(激情的规律)》(les lois de l'imitation),《刑罚的哲学》(philosophie pénale),第319页,巴黎,f.阿尔康书店;科尔:《犯罪与自杀》,第207页后。

[2]博尔迪埃(bordier):《各种社会的生活》(vie des sociétés),巴黎,1887年,第77页。塔尔德:《刑罚的哲学》(philosophie pénale),第321页。

[3]同塔尔德上书,319—320页。

[4]在把这些印象归于仿效的时候,我们是否能够说这些印象仅仅复制了是他们想表达的状态?首先,这是从一个过时理论中得出的一个非常粗糙的比喻,难以使人接受。同时,如果我们将这种情况定义为仿效,那么必须让我们不假思索就觉得这就是仿效。否则我们会觉得,这是在运用同样的比喻创造出想指证的东西。因此,所有心智活动都成为仿效的一种。

[5]在这些例子中,通过模仿性仿效,一种行为或传统确实可能得以传递,但并不是以一种行为或传统等方式传递。

[6]确有所谓逻辑仿效。见塔尔德:《仿效的规律》(lois de l'imitation)第一版,第158页。逻辑仿效产生服务于特定结果的行为。但是,这种仿效很显然和仿效冲动没有关系;一种事实相关的现象必须和另一种事实相关的现象仔细区分,并形成不同解释。另一方面,正如我们说过,行为仿效和习俗仿效,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逻辑,但是和其他仿效一样具有逻辑性。

[7]然而,我们稍后会看到,仿效本身便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做出充分解释。

[8]我们必须承认,对此了解还很含糊。这些要素在集体状态下如何结成,这些要素是什么,这种主导状态如何产生?这些问题非常复杂,只有通过内省,才能得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试验与观察。目前还无人达到。我们对于精神状态依照何种法则运转以及怎样运转知之甚少;我们对于群体非常复杂的聚合机制知道得更少。我们的解释,仅仅是一些比喻。因此,我们的话语并不是这种现象的确切表达。我们尝试揭示是否有仿效以外的因素存在其间。

[9]详见勒古瓦的著作,第227页。

[10]埃布拉尔德著作中有类似记载,见第376页。

[11]稍后会看到,在每一个社会中,总是存在以自杀形式体现的集体性情,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这和所谓流行有区别,其更加漫长,并且是社会道德性情的正常组成因素。流行也是一种集体性情,但由于它源于不正常并且通常来说短暂的原因,很少显现出来。

[12]《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第213页。据本书作者说,在1865—1866年间,马恩省和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率都超过了塞纳省。该作者说马恩每2 791名居民中有一人自杀,而塞纳—马恩每2 768名居民中有一人,塞纳每2 822名居民中有一人。

[13]当然,毫无疑问受到了仿效的影响。在该郡有三个主要的镇,地位差不多重要,在排名上却被许多郡隔开了。所有这些比较表明,同样规模或者生活环境足够相似的社会群体,不必刻意互相影响,自杀率相近。

[14]《塞纳—马恩省的自杀》,193—194页。位于名单顶端的是一个小镇(莱什),每630名居民中有一人自杀,或者说每百万人口中1 587人自杀,是巴黎自杀率的四至五倍之多。塞纳—马恩省也没这么多自杀案件。我们要感谢特莱维勒的勒古皮尔大夫,为我们提供以下三个非常小的镇子的信息:维莱维勒(978人)、克里克伯夫(150人)和佩纳德皮(333人)。在14年和25年的时间里,计算出的阶段自杀率分别为每百万人口429 800人(先前的错误已经更正),以及1 081人。当然大城市肯定比小城市自杀率多。但是这个命题只有在较大范围内研究才是正确的,并且具有很多例外。此外,先前与之相反的事实,可能与之一致。我们只能承认,大城市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会更多地受到自身影响,其自杀率也更多受到自身影响。因此,这些城市广泛分布于自杀率高的地区,但是都未能在区域内形成独断地位。相反,在自杀数上的地区,这样的城市也少。当然,这样城市的存在,也让自杀数目原本较少的城市,自杀数目稍微多了点。因此,这些地区平均自杀率虽然偶有例外,但是大体高于国家自杀率。

[15]《精神病论文集》(traité des maladies mentales),第243页。

[16]《论自杀的传染》,第42页。

[17]奥布里:《凶杀的传染》,第一版,第87页。

[18]见德拉热:《原生质的结构和各种遗传理论》,巴黎,1895年,第813页及后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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