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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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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调停法》确立的日内瓦政府当前的状况。

先生,你也许觉得我的信写得太长了,不过,我不能不写得长,因为我要论述的问题是不能简短几句话就讲得清楚的,何况在我看来,这些问题远远不像它们对你那样与我无关。在谈及我个人的时候,我想到了你们;你们的问题同我的问题是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以致,只要解决了其中的一个,也就解决了另一个,剩下的工作,就是作结论了。哪里的清白无辜的人不安全,其余的人便全都不安全;哪里的法律可以不受惩罚地加以破坏,哪里就没有自由。

由于个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是可以分开的,所以你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是摇摆不定的,并再三要我向你阐明该持什么看法。你问我你们共和国目前的状况怎样了,它的公民们应当怎么办?第一个问题比第二个问题容易回答。

第一个问题,由于没有人们围绕着你们而提出的那些互相矛盾的解决办法,所以它本身不会使你们感到多么困惑。有一些好心人对你们说:在世界各国的人民中,只有你们最自由;而另外一些好心人又对你们说:你们生活在最痛苦的奴役状况中。你问我哪一个说法对?先生,他们都说得对,都说得有道理,只不过着眼点不同罢了。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使这两种说法调和一致。再也没有什么人是像你们在法律的治理下那么自由了,然而,也再也没有什么人是像你们在当前的情况下这么受到奴役了。

你们的法律的权威,来自你们;你们只能承认你们所制定的法律,只能交纳你们所规定的捐税。统治你们的首领,应由你们选举;他们只能根据法定的程序对你们进行审判。在大议会里,你们是立法者和主权者,不受任何个人权威的约束。条约应由你们批准,才能生效;是和平还是战争,应由你们决定。你们的官员应称你们为“尊敬的、光荣的和执掌国政的大人们。”做到前面所说的几点,你们就享有自由;如果只光享有这个头衔,你们就会受奴役。

负责执行你们的法律的那些官员们, 注282 是法律的解释者和最高的仲裁者。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可以使法律发挥作用或不发挥作用;他们甚至可以破坏法律,而你们还无法纠正;他们高居在法律之上。

你们所选举的首领,其实不是出自你们的选择,因而拥有其他一些并非你们所授予的权威,而且还以授予他们执行法律之权的人的利益为牺牲,逐步扩广他们的权力,把你们的选举限制于少数几个观点相同和利益相同的人,而你们还煞有介事地隆重举行一点也不重要的选举呢。 注283 在这件事情上,重要的是要能够否定他们强迫你们选举的那几个人。在表面是自由的选举中,你们是如此地感到难堪:既不能选举一位首席执政官,也不能选举一位卫队司令官;共和国的首脑和城防司令官,都不是由你们选择的。

虽说他们没有权力向你们征收新的捐税,但你们也没有权利免交旧的捐税。其实,就国家财政的目前状况而言,用不着你们再另交其他捐税,也是足够国家的各种开销的。他们没有必要再向你们提什么增加捐税的要求了;你们现在交的税,事实上已经可以部分免除或不交了。

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早有规定的,然而,如果小议会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那是谁也无法强迫他们按规定的程序办的,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弥补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在这一点上,我本人的遭遇就是明证,而你们也知道我是否是唯一遭受他们损害的人。

在大议会上,你们的主权权威受到约束:只有在官员们同意的情况下,你们才能行动;只有在他们询问你们的时候,你们才能发言。如果他们不想召开大议会,你们的权威,你们的存在,就化为乌有了;尽管你们表示不满,嘀嘀咕咕闹一阵,他们根本就不理你们。

虽说你们在大会上是尊贵的主权者,但只要你们一离开大会,你们就一文不值,等于零了。你们每年当四个小时的主权者,就一辈子当庶民,毫无保留地受他们的摆布。

先生,在其他与你们的政府相似的政府中发生的事情,现在在你们的国家也发生了。最初,构成主权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截然分开的。当权的人民可以自己斟酌,并自己决定想做什么事情。但不久以后人们就发现,事事都要大家一起来办,是很不方便的。这一困难迫使当权的人民只好委托成员中的某几个人去办。这些官员在完成了他们的任务并向大家汇报了情况以后,又回到了与大家平等的地位。然而,像这样交给几个人去办的事情一点一点地变得愈来愈频繁,最后竟变成经常性的了,而那几个受委托去办事的人不知不觉地就变成了一个主持日常工作的集体。一个主持日常工作的集体不能对每一件事情都要做汇报,因此只能汇报其中主要的事情,而不久以后,他们索性什么事情都不汇报了。主持工作的人愈活跃,主权者的权威便愈削弱。昨天的委托今天仍然有效,而昨天做的事情今天还得照样做。最后,由于主权者的不作为,结果使其权威服从执行者的权威。执行者逐渐逐渐地独立行事,自作主张,自行其是;不仅不为主权者效力,反而一意孤行。这时候,在国家之中便只有一种主事的权威,即行政权;只有行政权有力量:在只有一种力量统治的地方,国家就解体了。 注284 先生,所有一切民主制国家就是这样消亡的。

查一下你们国家的历史,我们发现,你们的官员当初原本是人民为了处理这样或那样的事情而委派的一般的代理人。他们摘下帽子恭恭敬敬地向委托人做完完成任务的情况汇报以后,便立刻又回到平民的行列。可是后来,这些代理人无视首领和法官的权利,尽管他们是由首领或法官选派的。他们凡事以他们那个集体(其成员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的名义独断专行,而且违背法律,使自己高居在人民之上。从起初到后来的演变过程来研究,你就可以看出你们现在处于何种地位和你们是怎样落到这种地步的。

两百年前有一位政治学家也许已经预见到了你们将遭遇的情况;他说:你们所建立的制度,目前是很好的,但将来却是很坏的;它在建立公众的自由方面是很好的,但在保持自由方面却是很坏的;现在保证你们安全的事物,不久以后将变成束缚你们的锁链。这三个集体, 注285 是如此地一个牵制另一个,以致人数最多的那个集体的行动要取决于人数最少的那个集体的行动,而且只有在那个最大的集体的行动是需要的,并在没有立法者的提议便不能立法的情况下,这三个集体才能保持平衡。然而在这种制度建成之后,由于那个建立这一制度的集体手中没有维护它的权力,所以这一制度必将土崩瓦解。使你们遭到毁灭的,正是你们自己的法律。你们现在遭遇的情况,就是如此。除了大小不同的差异以外,波兰政府之所以崩溃,则是由于另一个相反的极端。波兰共和国的体制只能对一个无事可做的政府是好的; 注286 而你们的体制,恰恰相反,则只有在那个掌管立法权的集体经常活动的情况下才是好的。

你们的官员总是一直不停地想方设法使最高权力通过二百人议会从大议会转移到小议会手中。他们的努力将根据他们采取的方式而产生不同的效果。然而,他们所有的那些图谋都失败了,因为那时候他们遇到了阻力;在你们这样的国家中,公众的抵制只要按照法律行事,总是必定成功的。

产生这种情况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在每一个国家里,只要主权者有权威,法律就有权威;在一个人民是主权者的民主国家里,即使内部的纷争使各种形式的机构都陷于停顿,各方面的事务都无法推行,但人民的权威依然存在;人民是绝大多数,法律的权威存在在人民之中。

如果联合在一起的公民和有产者都不是主权者的话,则没有公民和有产者参加的小议会和二百人议会就更不是主权者了,因为他们在人数上是最少的。在最高权威的行使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日内瓦是人人平等的:“应使各阶层的公民和有产者都感到满意,谁也不试图获取多于别人的权利和尊荣。”除了大议会以外,就只有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在法律本身受到执行法律的人的侵犯时,那就要由立法者来维护它。在一切享有真正的自由的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在有章可循的事情中,人民几乎总是占优势的。

不过,你们的官员不是通过有章可循的事情使局面发展成现在这种样子的。他们采取一点一点地从小事做起的手段,通过你们几乎难以觉察和预见其后果的变化,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人民是不可能无止无休地老盯着观察他们所做的事情的;如果真的老盯着观察的话,还会受到责备,被指摘为凡事老是那样不放心,老是那样大惊小怪,在一旁嘀嘀咕咕挑毛病,然而,正是通过这些大家睁只眼闭只眼放手不管的小事,日积月累,小议会终于达到了他们的目的。目前发生在你们周围的事情,就是明证。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由大议会选举的执政官手中;他们在大议会向他们唯一的上级宣誓。他们只能在大议会上宣誓,因为他们只对大议会报告他们所做的工作和如何忠实地履行他们的誓言。他们应宣誓做到司法公正;他们是唯一在大议会做此项宣誓的官员,因为他们是由主权者授予并唯一在主权者的监督之下行使此项权力的。 注287 在公开审讯刑事犯的时候,他们还要单独在人民面前宣誓:他们站起身来, 注288 高举手中的法槌,高声说出这样一段誓言:“我们要公正审理,既无仇恨之心,也无偏袒之心,如果我们不这样办案,请上帝惩罚我们。”从前,对刑事犯的判决书,都是单独以他们的名义做出的,除了大议会以外,便不提任何一个议会的名字;这一点,我们从前面引录的对莫雷里的判决书和加尔文的书中所说的对瓦伦丹·让迪的判决书就可以看出来。

你也许已经看出,正是由于这一排他性的权力是直接从人民手中接受的,所以小议会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牵制。为了摆脱这一从属关系,小议会一步一步地削弱执政官的权威,分化执政官手中的司法权,并一点一点地把它自己所推选的执政官手中定期享有的大权转移到这个其成员不是由人民选举的常设机构。 注289 执政官们自己不但没有反对这一变化,反而是非常赞成,因为执政官的任期只有四年,四年期满不能连任;好在今后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他们都可当一个终身参议员;大家都知道,参议院实际上是一个徒有虚名的摆设。 注290

这一步骤成功之后,执政官的选举也变成了一种徒具形式的事情,同在大议会上的选举一样,只走一下过场;不过,尽管这一程序起不到多大作用,但小议会依然密切注意:它冷眼旁观,看人民是不是选小议会的成员当执政官。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小议会有一个不让人民了解其内情的好办法;这个办法是按小议会的办事细则行事;这个细则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小议会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其具体的做法, 注291 没有任何人可以监督;对此,总检察长也无能为力。 注292 不过,这还不够,还需要使人民对他们这种偷梁换柱式的转移权力的做法习以为常,不加过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在开始的时候并未设立清一色的由顾问组成的法庭审理重大的案件,而是设立不怎么引人注意的法庭审理一些不怎么重要的案件。这种法庭,通常是由一位现任执政官主持,有时候又派一位老执政官主持,后来又由一位顾问主持。谁也没有对主持法庭的人员的变换加以注意:一而再,再而三地照此办理,谁也没有异议,以致后来竟变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做法了,甚至发展到审理刑事案件也如此办理。案情重大时,本来是有专门审讯公民的法庭的,然而他们却利用回避法的规定,派一位顾问主持这种法庭,这时,人民才猛然觉醒,七嘴八舌,表示不满,而他们却对人民说:你们嚷什么呀,你们看一看从前的先例,这不是我们发明的嘛。

先生,你看你们的官员们的政治手段是多么高明;他们一点一点地,慢慢慢慢地按他们的想法办,谁也没有看出他们的办法将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及至后来发现想纠正时,他们反咬一口,倒打一耙,说你们想改变老规矩。

现在,让我们还是以这件事情为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他们拿回避法作挡箭牌,我们回答他们说:按照国家的基本大法规定,公民只能由执政官审判。当这两个法律都适用时,则用后者而不用前者。有时候为了同时遵照这两种法律,就临时推选一位特派执政官。一看“特派”二字,就知道事情全完了!一位特派执政官!他们说这是新办法呢!至于我,我并不认为这个办法是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新鲜。是说“特派”二字是一个新词吗?其实人们在每年选举的时候都在用。是说这个办法是新办法吗?那就更不对了,因为这个城市的最初几任执政官都是特派的。当总检察长应依法回避的时候,不是要临时指定一位特派检察长去接替他的工作吗?从二百人议会中抽调去充实法庭的人员,不是特派的助理又是什么呢?在新的弊病产生之后,若用新的办法去纠正,这不能称为革新,恰恰相反,这是在原先的基础上使事物重新恢复原来的状态。这些先生们不喜欢你们在日内瓦城里的古迹中去发掘宝物;他们只允许你们到迦太基和罗马的故纸堆中去寻求你们法律的依据。

我不打算把他们失败的计划和成功的计划加以比较;他们失败的次数和成功的次数,虽然在数目上相差不多,但在总的效果上,就无法相比了。他们的某个计划如果成功了,他们就可获得许多力量;即使某个计划失败了,他们损失的只不过是时间。相反,你们努力寻求的是维持你们的现状,而且只能维持你们的现状。如果你们失败了,那你们的损失就是实实在在的真损失;即使你们赢了,你们也什么都得不到手。在这样一种事物的进程中,怎么能指望永远停留在原地不动呢?

在所有一切可引起我们反思你们政府的有教育意义的时期中,要数那个产生了《调停法》 注293 的时期最突出,因为,从原因上看,这个时期最令人深思;从后果上看,这个时期最重要。当初使这个时期之所以留名于世的原因,是你们的官员们在不恰当的时候做了一件莽撞事。他们一点一点地窃取了规定捐税的权力,然而在他们的权力还未相当稳固以前便试图滥用这项权力,不仅不克制,反而贪得无厌:一项捐税刚开征不久,又增新税,而且恰恰是在一次骚乱事件还未完全平息之时增加的。这一错误招致了更大的和更难以补救的错误。那么精明的政治家怎么不知道他们这一次违背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呢?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是在官员们觊觎他们的钱包时才发现他们的自由早已遭到侵害。狡猾的篡权者是在一切其他的计划都完成之后才开始做此事的,可是你们的官员们却想颠倒这个次序,结果发现事与愿违,搞得很糟糕。 注294 这件事情引发了1734年的大动乱和这场动乱必然产生的大阴谋。

这是第二个错误,它比第一个错误更大。时间本来是对他们很有利的,可是由于他们行事莽撞,把有利的条件全失掉了,使运转中的机器一下子就重新返回到原来的位置;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属于这种情形。在《调停法》之前发生的那些事情,使他们失去了一个世纪的时间,并产生了一个对他们很不利的后果:全欧洲的人都知道他们想摧毁的这个被他们描绘成一群桀骜不驯的有产者是知道行事要克制,要等待有利的时机的,而他们却反而不知道。

他们求助于其他国家的调停来解决问题,这我不知道能不能算作第三个错误。此次调停是或者说好像是三个国家主动提出的; 注295 无论真的是三个国家主动提出的还是日内瓦请求的,我都不能而且也不愿意深谈。我只知道当你们处于最危急的时候,这三个国家都保持沉默,一声不吭,直到危险转移到对方的时候,它们才打破沉默。不过,我不怎么责怪你们的官员去请求人家调停,但我要责怪他们公然说谁敢谈论这件事情谁就犯了一大罪行。

有一位公民因遭到一次非法关押,名誉受到了极大损失,便请一位官员告诉他应如何进行才能依据《调停法》中的保证, 注296 得到平反。那位接待他的官员竟公然回答说:单单因他提出这个请求,就该处以极刑。而且,即使由小议会向主权者提出这一请求,其罪行也同由一个普通人提出一样大,说不定还更大。不过,按照《调停法》中的保证,第二次上诉是第一次上诉的继续,是合法的,因此我不知道:如果提出第二次上诉,他们当中哪一个该被处以极刑。

再说一次:我不打算讨论一个既十分复杂又非常之难解决的问题;我只按照我们的目标,简单地论述一下你们政府的现状,因为,这个由三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制定的《调停法》确定的政府,由于你们的官员们的那套做法,已经大变其样了。为了达到我的目的,我不得不绕一个很大的圈子,因此,请你也跟着我绕这个圈子,最后到达我们的目的地。

我绝不冒冒失失地批评那个《调停法》,相反,我非常赞赏它的明智和公允;我认为它的用意是很好的,条款也订得非常恰当。如果你们知道在那关键时刻有多少事情对你们是不利的,有多少一偏之见需要克服,有多少恶势力需要战胜,有多少谬论需要驳斥,另外再回忆一下你们的对手是多么自信地以为可以用别人的手把你们打垮,只要你们知道和回忆一下这些情况,你们就必然会衷心称赞你们的保护者是多么热心、坚毅和有才能,就必然会衷心称赞那几个调停国是多么公平,称赞为完成这一和平事业而努力的全权代表们是多么的大公无私。

不管怎么说,《调停法》都是共和国的救星;只要没有人阻挠它的实施,它必能保持共和国的存在。虽说它本身不是十全十美的,但相对说来是相当完美的;就时间、地点和环境而言,它也是很有针对性的;它是你们所能找到的最好的办法。虽说它是由于情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不是神圣不可违反的,但你们应慎重对待它,使之成为不可违反的和神圣的。你们可以废除它,但一个字也不可改动它。何况从理性上考虑,也必须使它保持完整。由于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仔细掂量的,所以整体才保持了平衡;只要有一条改变了,其他各条全都会受到影响。它们愈是有用,则任何断章取义地解释和应用它们,便愈带来危害。最危险的是把一些条款与总体割裂开,使它们脱离它们所支撑的整体。宁可将整座大厦夷为平地,也不能让它老是那样摇摇晃晃,早晚总要倒塌的样子:只要从拱顶中取走一块石头,你们就必然会被埋葬在大厦的废墟下。

只要对那些条款一加研究,就可看出哪些条款是小议会想加以利用的,哪些条款是它力图规避的。先生,请你时时记住我进行此项研究的目的;我不仅不建议你们对《调停法》进行修改,我反而提请你们注意:千万别对它有一丝一毫的破坏。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我是在批评其中的某些条款,但那也只是为了说明如果去掉那些可对它们起到纠正作用的条款,将产生什么后果。虽说我提出的办法似乎与它们无关,但那也是为了说明那些认为其中的困难是无法克服的人心中怀有险恶的图谋;其实,要消除那些困难,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把这一点解释清楚以后,我就要转而谈论正题;我毫不怀疑我与之谈论的是这样一个人:他为人太公正了,所以不会说我谈论的目的有违我的初衷。

我觉得,如果我是向外国人谈论此事,为了让他们明白我的意思,我最好是先从你们的政治体制开始谈起。不过,关于你们的政治体制,在达朗贝尔先生的那篇《日内瓦》 注297 中已经谈得很详细了,如果我为你们另外再写一篇文章的话,那是多余的,何况你们对你们的政治法比我更了解,比我更详细地观察了事情的发展,因此我只限于就《调停法》中与当前的问题有关并最能提供解决办法的条款谈几点看法。

在第一条中,我发现你们的政府是由五个彼此隶属但又互相独立的机构构成的, 注298 这就是说,它们必须同时存在,而其中的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侵犯另一个机构的权利和职权;在这五个机构中,包括了大议会。由此可见,在五个机构的每一个机构中都要行使政府的一部分权力,但费解的是,我看不出是哪个权威部门组建它们、联系它们和统辖它们,这就是说我看不出谁是主权者。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需要有一个最高权威,一个凝聚一切的中心,一个一切力量所来自的源泉,一个无所不能的主权者。

现在让我们假想有一个人向你这样讲述英国的政治体制:“大不列颠的政府是由四个机构组成的,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不得侵犯另一个机构的权利和职权;这四个机构是:国王、上议院、下议院和国会。”不等他把话说完,你肯定会马上驳斥地说:“你错了;只有三个机构;国会在国王出席时,国会便包括了所有各个机构;它不是第四个机构;它是全部,它是唯一的最高权威;每一个机构的存在和权力,都是由它授予的。立法权是掌握在它手里的,因此,它甚至可以修改每一个机构所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它能这样做,而且已经这样做过了。”

你的话讲得很正确,道理也讲得很清楚。不过有这样一个区别:英国的国会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主权者的,完全是由代表们组成的,它的职权是有法律规定的,反之,日内瓦的大议会不是由任何人建立的,不是任何人可以代表的;它是自动成为主权者的,它就是活的基本法;其他议会的存在和力量,都是由它所赋予的;除了它自己的权利以外,它不需要有其他的权利;它不是国家中的一个机构,它就是国家。

第二条规定执政官只能由二十五人议会中产生。由人民选举的任期一年的执政官,不仅是人民的法官,而且是人民的保护者,在必要时替人民去对付那些不是由人民选举的长期任职的小议会的成员。 注299

这一限制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小议会成员的权力与执政官的权力之间的差别。如果差别不太大,如果一个执政官不把他任期一年的权力看得比小议会成员的长期权力更重要,则在他看来此项选举便是无关紧要的,就不会花多大力气去争取,也不会对它发表什么议论。然而,如果小议会的成员抱成一团,按一个步调行事,那么,即使人民也按一个步调行事,那也无济于事,既不能阻止小议会的人不当选,也不能不选已经是小议会的成员当执政官,不仅不能保证选出的人能成为保护他们不受小议会侵权行为的危害的后盾,反而会给小议会增添新的力量去压迫自由。 注300

虽然这种选举在体制建立之初也举行,但由于它是自由的,所以其效果是不相同的。是由人民自己提出小议会成员的候选人,或者是间接由人民任命的执政官提出,这都没有多大关系;甚至更有利于在已经是小议会的成员 注301 中选举执政官,选举对公务有经验的人充任,不过,在今天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比这一点更值得考虑。如果某种做法由于其他与它有关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因而产生了不同的效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不改进它就等于是改进了它!

《调停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它的全部内容都是有关合法召集的大议会的条款。它规定了大议会应有的权力和掌管的工作;它有权把在它之下的几个议会窃取的权力收回到自己手中。总起来看,这些权力是很大的和很好的,但由于它们个个都是有特殊规定的,所以,单单从这一点来看,就是有限的,甚至排除了《调停法》中没有提到的权力,而且在第三条中就明白无误地使用了“限制”这个词。 注302 然而最关键的问题是:最高的主权权威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要么是无所不能的,否则就什么也不是。 注303 由于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归它掌握,由于国家只能靠它的存在而存在,所以,除了它自己的权力和它授予其他机构的权力以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权力。否则,这些权力的拥有者便不能成为国家政治体的组成部分,它们就会由于拥有不是由它授予的权力而变得与它无关,而缺乏统一的道德人格就会消失。

在税收方面的限制是很明确的;掌握最高权威的大议会本身没有权力废除1714年以前规定的捐税。它在这件事情上受到了比它高一级的权威的限制;这个比它高一级的权威是谁呢?

立法权包括两项不可分开的事情,即: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维护,这就是说它有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不进行这一监督;不进行这一监督,则两者之间就没有联系,就没有隶属关系,后者就不会依附于前者,行政权就同法律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法律就会成为空有其名的东西,“法律”二字就什么意义也没有了。大议会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对它制定的法律有此监督的权力并时时行使。然而在这一条中却没有一个字谈到这一点;如果不是在另一条中做了补充规定,则单单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你们的国家就会被推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在后文还要谈及。

如果说你们的权力在这一条中一方面受到了限制,但由于第三和第四段的规定,你们的权力在另一方面又有所扩大;这样是不是就得到了补偿呢?从《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看, 注304 与一般人的看法相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结盟、宣战与媾和,都不是主权者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这个看法是符合最了解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的国家的习惯做法的。权力的对外行使,不适合于人民;国家的这类大行动是他们很难提出什么意见的;他们应当把这些事情交给他们的首领去办理;对于这类事情,首领比他们更清楚,是不会对外订立不利于祖国的条约的。大议会应当让官员们去办理对外事务,而它只应一心专注于自身地位的巩固。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法律要得到遵守,个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要得到保障;只要这三件事情办得很妥当,就让小议会放手去和外国进行谈判和订立条约的事宜。最令你们担心的危险不是来自国外;你们应当把人民的权利集中用之于个人利益的维护。如果他们分别对某个个人进行侵犯,你们应马上加以制止。我认为罗马人最明智:他们让参议院对外具有很大的权力,但在罗马城中,却要求他们即使对最卑微的公民也要非常尊重。我们用不着到远处去寻找这方面的事例,你看纳沙泰尔的有产者们在他们的总督治理下,比你们在你们的官员治理下生活得好。 注305 他们既不管与外国宣战或媾和的事,也不批准什么条约,成天平平安安地享受他们宁静的生活。由于法律没有推定在一个小城市中必然有少数人是坏人,所以在他们的城中从来没有发生过随便拘捕人的事情,更没有见过不经过一定程序就把人投入监狱的事例。可是在你们城中,你们经常受表面现象的迷惑而忽略了实质问题。你们只关心大议会是召开还是不召开,而对它的成员的安危从来不重视。你们应当在主管的事情的多少方面少花心思,而在自由的维护方面多动脑筋。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继续谈大议会。

除了第三条的限制以外,第五条和第六条还提出许多更奇怪的限制。 注306 一个不能自主行动的主权者,在其活动和处理的事情方面,就必然会听命于其下属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是肯定不会通过对他们自己不利的提案的;当国家的利益与他们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必然会把他们的利益看得比国家的利益更重要,因而只允许立法者通过他们认可的议案。

由于一切都要按规则行事,人们反倒忘记了各项规则当中的第一个规则,即:以公正和公众的福祉为第一要义。再也没有什么坏事是比专横武断的权力更有害的了;人们什么时候才能认识到这一点呢?我们能用这种权力去纠正其他坏事吗?这种权力的本身就是一切坏事当中最坏的事;如果用它去防止其他坏事,便等于是:为了防止一个人发烧,把他杀掉就完事了。

一大堆乱哄哄的人是会做出许多麻烦事来的。在人数众多的大会场里,即使井然有序,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发言,想提什么意见就提什么意见,大家就会把许多时间浪费于听那些七嘴八舌的荒唐话;这样做,是很危险的。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不过,使大议会完全依附于那些一心想取消它的议会,而且,除了这些一再暗中损害它的议会的人以外,谁也不能在大会上发言,不是就可以用一个合理的办法防止那些缺点了吗?先生,事情不就是这么简单吗?然而,人们须知,如果大议会的存在完全取决于小议会,大议会不是就永远形同虚设了吗?这一点,哪个日内瓦人还怀疑呢?

在日内瓦,唯一能召开大议会并唯一能在会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权威,就是这个小议会,二百人议会的作用只不过是重复小议会的命令而已;小议会一摆脱了大议会的约束,二百人议会就很难掣它的肘了,就只能同你们一起按照小议会所指的方向走了。

对一个我不需要的碍手碍脚的上级,而且只有在我允许他出席的时候他才能出席,只有在我问他的时候他才能发言,我有什么可怕的呢?我已经把他降低到这种程度,这不就等于是摆脱了他的约束吗?

如果有人说国家的法律在防止大议会被取消方面早已做了明文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选举官员和批准新的法规;我将回答说:关于第一点,既然政府的全部权力已经从人民选举的官员手里转移到了不是由人民选举的,并从其中产生主要官员的小议会,则这样选举和为举行这种选举而召开的大会就只不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为了这个唯一的目的而举行的大议会便只不过是虚应故事的走过场。我还要指出:根据情况的发展,他们可以很容易地绕过法律的规定行事,而且还不会使选举因此而陷于停顿,因为,他们可以拒不讨论所有的提案,或者另找借口不举行执政官的选举,你以为这样一来,小议会(它已经一点一点地把执政官主管的工作抓在自己手里了)就不能在执政官缺席的情况下举行选举吗?他们现在不就是在没有执政官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地选任政府的主要官员吗?不是已经有人公然敢对你们说:“小议会的人即使不担任执政官,小议会也是政府”吗?由此可见,没有执政官,国家也不会因此就无人治理。至于说到新的法规,我认为,根本用不着制定什么新的法规;小议会用旧的法规和它窃取的权力,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他办法填补法律之不足了。凌驾于旧法律之上的人,是没有必要制定什么新的法律的。

他们采取了种种措施,使你们的大议会永远没有召开的必要;不仅法定的定期召开的大议会, 注307 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不仅1707年恢复的大议会只召开过一次(这一次还正是为了取消它才召开的) 注308 ,而且,按《调停法》第3条第5款的规定,它可以在没有你们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而且费用是作为行政费支付的。只有在想象中的非打不可的战争真的发生了的情况下,大议会才必须非召开不可。

由此可见,小议会是有绝对的权威阻挠大议会的召开的;除了招致某些人提几点不同意见以外,是不会遇到其他麻烦的;对于那些人的意见,他们三言两语就顶回去了。如果有人嘀嘀咕咕表示不满,他们充耳不闻,根本不当一回事,何况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已明文规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表示抵制的,更不允许采取法律规定的办法以外的手段进行反抗;即使采取了,也是不能纠正这方面的缺点的。

当然,小议会是不会真的阻挠大议会的召开的,因为,对它来说,大议会早已成为一个无关紧要的机构了;给大议会披上一件虚有其表的自由的外衣,就可以使之静静地听从它的驱使。它略施小惠,就可以使你们高兴得欢天喜地,例如:让你们在它授予的权力方面和在它已经选定的候选人方面进行挑选,或者制定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很重要但他们有办法使之成为一纸空文的法律,他们愿意遵守才遵守。

你们在大会上什么议案也不能提,什么问题也不能商讨;你们的会议实际上是小议会在主持;或者由它亲自主持,或者由执政官主持,由执政官把小议会的意见带到你们的会议上去贯彻执行。他们就是官员,甚至是主权者的主人。由行政机构来规定立法机构的议事规则,规定立法机构应讨论的问题,不给立法者以发表意见的权利,由行政机构来行使立法机构的绝对权力,甚至制定约束立法机构的规章,这一切,难道不是有违常情的吗?

在一个人数众多的大会上 注309 是需要有规则和秩序的;这一点,我完全同意。然而,谁也不能利用规则和秩序来改变会议召开的目的。难道制定一个适用于几百个行事一贯稳重的人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规则,是像有些人 注310 所说的比在雅典为有几千个吵吵嚷嚷不受管束的公民参加的大会制定规则更困难吗?难道比在人民还直接行使一部分行政权的世界的首都 注311 制定这样的规则更困难吗?难道比今天在人数同你们的大议会一样多的威尼斯的大议会制定规则更困难吗?他们批评英国的国会乱哄哄的没有规矩,然而在这个有七百多人商讨国家大事的国会里,尽管各方的利益错综复杂,互相交叉;尽管党派林立,每个人的情绪都很激动,但大家都有发言权,一切事情都处理得十分妥善,都得到了解决;这个庞大的君主国治理得很好。而在你们的国家里,各方的利益是那么简单,一点也不复杂,可以说,要处理的事情简直就像一个家庭的家务事那样简单,可是他们却吓唬你们,就好像天翻地覆,暴风雨马上就要来临似的。先生,为你们的大议会制定规则,其实是一件最容易不过的事情,只要大家真诚为公众的利益着想,则一切都将进行得有条不紊,比今天进行得更顺利。

假使在《调停法》中规定了一套与他们采取的办法完全相反的办法,对大议会的权力不作规定,而规定其他议会的权力,让它们行使大议会今天行使的那些权力;如果这样的话,就不会让小议会单独拥有那一大堆在自由的和民主的国家里简直是难以置信的权力了,就不会让那些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终身任职的官员拥有这些权力了。

首先就不会让小议会把国家的行政权与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和荣誉的最高保护权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权力全都抓在它的手里。

就不会让它成为一个按等级来说是最末一级而按权力来说却是最高一级的议会。

就不会让它成为一个权力无边的下级议会,以致,如果没有它的推动,则共和国的一切都将陷于停顿;而且,只有它能提出议案并第一个做出决定;它让谁发言,谁才能发言。

就不会让另一个议会 注312 的权威要由它来认可;就不会让这个议会的成员要由它来提名,虽然它是这个议会的下级。

就不会让它成为一个审理一切上诉案件的最高法庭;或者相反,虽然它是下一级的法庭,但却让它审理本该由上一级法庭审理的案件。

就不会让它在以下一级法庭的法官的身份主持了上诉法庭的审理工作以后,接着还不仅以下一级法庭的法官的身份主持上诉法庭的其他工作,而且,这个上诉法庭的法官都要由它来挑选。

就不会让它成为这样一个议会:它的活动由它自己决定,而其他议会的活动则由它来决定,并让它在其他议会中发言支持它自己的决定;这样,它就能发表两次意见,投三次票。 注313 注314

小议会向二百人议会提出的申诉,完全是一种儿童游戏;如果它真的提出的话,也只不过是上演一场政治闹剧而已,因此不能把它的申诉称之为“申诉”,因为这实际上是二百人议会求它给一个面子,以掩饰它强行撤销二百人议会的决定;这种手法是一般人无法了解的。你以为小议会不知道这一程序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吗?你以为它会自动放弃它的权力吗?它行事是不会这样大公无私的。

虽说小议会的判决在二百人议会上并不是每次都得到认可,但那也只是对个别自相矛盾的事情的判决,才不予认可;而这类事情不涉及官员们的利害关系,因此争执双方谁赢谁输,对官员都没有多大关系。然而在与官职有关的事情中,在与小议会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事情中,二百人议会能纠正小议会的不公正做法吗?它能保护受迫害的人吗?它敢不认可小议会所做的判决吗?它可曾理直气壮地使用过一次它的赦免权?我非常遗憾地回想起从前发生的且至今回忆起来还是十分可怕的事情。有一个因遭到小议会的仇恨而被判处死刑的公民 注315 向二百人议会提出上诉;这个不幸的人甚至苦苦哀求赦免。大家都知道他是清白无辜的,然而在审理他的过程中,一切规则都遭到了破坏;他没有得到赦免,这个无辜的人终于被处死。法西奥非常清楚,向二百人议会上诉,是没有用的,因此他没有向这个议会提出上诉。

我曾仔细观察过苏黎世、伯尔尼、弗里堡和其他几个贵族制国家的二百人议会,但我没有发现哪一个是像你们国家的这种二百人议会,也不知道你们国家的二百人议会在你们的宪法中占据什么地位。它是一个高等法庭吗?如果是,那么,让下一级法庭的法官来主持这个高等法庭的工作,就是一件很荒谬的事了。它是一个代表主权者的机构吗?如果是,那么,就应当由被代表者 注316 任命他们的代表。二百人议会设立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减弱小议会的巨大权力,然而结果却恰恰相反,它反而加强了小议会的权力。由此可见,凡是与当初组建之时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机构,都是组建得很不健全的。

在这里花这多笔墨谈这些没有一个日内瓦人不知道的怪事,有什么用呢?二百人议会本身是空有其名的;它纯粹是小议会以另一种形式出现的机构。只有一次它曾经试图摆脱它的主人的控制而独立存在。然而这唯一的一次努力,差一点儿使国家被毁灭。二百人议会之所以能在表面上看起来好像还有点权威,那也完全是靠大议会之力。这一点,在我提到的那个时期表现得最明显;往后,如果小议会的图谋得逞的话,这种情况还将表现得更清楚。如果二百人议会想与小议会联合起来压制大议会,其结果,必将促使它自身遭到覆亡;如果它想学伯尔尼的二百人议会的样子,那它必然会越学越不像的,因为它不但缺乏智慧,尤其缺乏勇气,从它一贯的行事方式来看,它是很难另有作为的。 注317

先生,你看,对于最高主权者 注318 的权力,其实用不着特别明确规定;只明确规定它的下级议会 注319 的权限,反倒对大议会更为有利。不久以后,你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由于某些另外单列的条款的规定,小议会竟成了法律的最高仲裁者,并从而成为所有一切人命运的主宰。尽管在大会上讨论公民和有产者的权利时,公民和有产者是无比的风光,然而一离开了大会,这些风光一时的公民和有产者就成了普普通通的个人,这时候,他们算什么呢?他们变成了什么样的人呢?他们就成了一个武断专横的权威机关的奴隶,就一点自卫的办法也没有,完全听凭二十五个暴君的摆布。雅典人至少有三十个暴君,我为什么说二十五个呢?九个就足够审理民事案件了,十三个就足够审理刑事案件了。 注320 在这么多的人中,只要有七个或八个人达成意见一致,对你们来说,就可以办罗马十执政官办的事了;而罗马的十执政官是由人民选举的,而你们的执政官却没有一个是由你们挑选的。他们竟公然说这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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