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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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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作者真的是在攻击各国的政府吗?对他这本书的简短分析。日内瓦采取的做法是前无先例的;没有哪一个国家跟着它那样做。

先生,再写一封信,我就不写了。不过,刚一开始动笔,我就发现我面临的问题很奇怪:这封信我非写不可,但又不知道写些什么。请你想一想:想在一件案子上替自己辩护,但又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不知道人家指控了些什么,这岂不是令人挺为难的吗? 注254 在涉及政府的问题上,我就处于这种情形。我虽然没有被指控,但我被判了刑;而且,由于我发表了两本“胆大妄为、亵渎宗教并导人为恶,试图摧毁基督教和推翻各国政府”的书,便受到百般屈辱。在宗教问题上,我们至少有某些线索可寻,知道他们想说些什么,从而对他们想说的问题进行分析;然而在政府问题上,却一点线索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始终避而不谈他们有哪些看法,没有说明我在什么地方试图推翻各国政府,更没有说明我如何和为什么要推翻各国政府,一字未提他们有何根据证明他们所指摘的罪行不是凭空臆造的。他们的这种做法,有点儿像说某人杀了人,但又说不出他是在什么地方杀的,什么时候杀的,杀的是什么人:这简直是一桩无头公案嘛。即使是在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的法官也只是强迫一个被告自己猜他为什么被起诉,但从来不在未向被告说明根据什么定他的罪以前就判他的刑。

《乡间来信》的作者处处留心,避而不谈这个所谓的罪行;他在信中把宗教问题和政府问题合并在一起,略微提了一下政府问题就进而谈宗教问题;他说他只限于谈宗教问题,他倒也说话算数,只谈了宗教问题。不过,如果起诉的人拒不说明他们指控些什么,我们怎么去评说他们关于政府问题对我的指控呢?

请注意这位作者在他的文章中是如何笔锋一转就改变了问题的性质的。小议会说我的书是旨在推翻各国的政府,而这位作者只是说各国政府在我的书中都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他的话和小议会的话大不相同。一项批评无论是多么强烈,都不可能是一个阴谋;对某些法律进行批评或谴责,并不等于想废除所有的法律。他的话无异于指控某人杀害病人,却说过错在医生。

还有,对于他们不愿意讲的理由,应如何回答呢?对于他们毫无根据地所做的判决,应如何批驳呢?在双方都没有提出证据的情况下,那些先生们说我想推翻各国政府,而我,我说我没有推翻各国政府的意思,虽然这两种说法正好是针锋相对、完全相等的,但我认为我的说法是对的,因为,我想做什么,只有我比谁都更清楚嘛。

这两种说法不相等的是它们产生的结果。根据他们的说法,我的书被焚毁,并下令逮捕我;而我的说法,却一点作用也不起。不过,如果我能证明他们的指控是错误的,他们的判决是不公正的,那么,他们对我的指摘就会反过来指摘他们:逮捕令和刽子手的手全都会反过来落在他们头上,因为,再也没有什么办法比他们那样采用直接违反政府建立的目的的手段更能彻底推翻政府了。

单单这样陈述,还不够,还需要我详细论证。在这里,人们将看到:当官员们对主权者毫无敬畏之心并任意践踏法律的时候,一个人的命运听任这样不公正的官员们的摆布,是多么可悲啊。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一句话就可定案,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更有甚者,他们还把无辜的人提出的申辩当作一项新的罪行;该不该因为这个无辜的人辩称自己无罪而惩办这个人,全由他们决定。

我应如何着手,证明他们没有说真话呢?如何证明我没有推翻各国政府之意呢?不论我对我书中的哪一个论点进行辩护,他们都说他们谴责的不是那个论点;他们对我书中的论述,好坏不分,一律谴责。为了不让他们有任何一个借口,就需要把我的书全都谈到,就需要一本又一本,一页又一页,一行又一行,甚至一字又一字地从头谈到尾。此外,由于他们说我想推翻各国政府,所以还需要对各国的政府一个又一个地加以研究。这是多么艰巨的工作啊!要花多少年时间来做这个工作呢?要写多少本对开本的书呢?写好之后,谁看呢?

因此,人们只能要求我做我能做的工作。每一个明智的人只读一下我向你讲的话,就行了,而你也就不要再提更多的要求了。

我的两本书 注255 遭到了同样的指摘,并同时被当众焚毁。可是在这两本书中,只有一本是论述政治权利和政府的运作。虽说那一本书 注256 也谈论这两个问题,但通篇也只不过是这一本书 注257 的一个摘要。 注258 因此我推断,他们所指摘的是这一本书。既然他们对其中的一些说法进行指摘,他们就应当把它们向公众全文引录,或者,至少也要像他们针对我有关宗教的论述那样摘录其中几个说得对或说得不对的观点。

既然他们说我阐述的那一套理论是旨在破坏政府,那么,就让我把那一套理论陈述出来或者对全书做一个分析。如果在我的分析中显然看不出什么破坏性的言论,那他们就按照作者的陈述到书中去找,看是不是有。

不过,先生,我所做的分析是很短的;尽管你从我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某些结论,但你千万别匆忙行事。现在就让我们来一起研究,等研究完了以后,你再回过头来下结论,如果你愿意的话。

是什么使国家成为一个整体的?是它的成员的结合。 注259 它的成员何以会结合在一起?是由于有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义务。这一点,大家迄今是完全同意的。

不过,请问这种义务的基础是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有些人 注260 说是强力,另外一些人 注261 又说是父权,还有一些人 注262 又说是神的旨意。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讲出一番道理,并批评别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我本人也一样,我将像那些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过有益的意见的人那样,提出我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是它的成员们的公约。 注263 对于一切与我的看法不同的论点,我已经进行过驳斥了。

且不说我的看法是多么地符合事实,单拿其依据的可靠性来说,就已经胜过其他人的观点了。因为,在人与人之间,除了承担义务的人的自由的约定以外,还有什么其他更可靠的基础使他们承担义务呢?对于其他人的观点可以进行争论, 注264 而对于我的观点,是没有什么可争论的。

正是由于必须要有“自由”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就包含了其他条件),所以,一切没有这个条件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拿到人类的法庭上去裁判,也是无效的。因此,为了明确这个约定的内容,我们就需要阐明它的性质,指出它的用途和目的,并证明它是适合于人的,而且与自然法毫不抵触。我们不许可以社会契约来违反自然法,不许可以个别的契约来违反人为法:正是由于有了法律,自由才能存在,从而使公约具有力量。

根据以上所说,我的结论是: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由于有了这个公约,每一个人对所有的人都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是成员们结合的直接目的。

我之所以说这种公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是由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因此它不可能是不公正的,也不可能遭到滥用,因为,只要整个集体都为大家着想,共同体是不会自己伤害自己的。

我之所以说这种公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另一个原因是:它虽把参加公约的人都结合在一起,但它不使他们受任何一个个人的奴役; 注265 尽管它把他们唯一的意志作为法规加之于全体订约者,但它能使每一个个人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注266

由此可见,全体的意志就是秩序,就是最高的法规。这个普遍的和人格化的法规,我称之为主权者。

因此,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 注267 它实质上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

不过,这个抽象的集体如何行动呢?它通过法律而行动;除此以外,它就没有其他的行动办法。

什么叫法律?法律是公意对一个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庄严的公开宣告。 注268

我说的是“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因为,如果该事物不是与所有的成员都有关系,则法律将失去它的力量,而且是不合理的。

从性质上说,法律是不能针对个别的对象而制定的,但它却可以应用于个别的对象。

立法权应掌握在主权者手里,但它所立的法却需要另外一个权威来执行,也就是说,该权威可以把法律制定成个别的法令。这个执行法律的权威的存在,其目的就是在执行法律,而且只能是执行法律。为此,就需要建立一个政府。 注269

什么叫政府?政府是在属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目的是使这两者互相适应,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与政治的自由。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应表达组建它的公意;但就政府本身来说,它也有它自己的意志。这两种意志有时候是协调一致的,有时候又是互相冲突的。正是在这既协调一致又互相冲突的关系中,整个机器才能运转。

不同形式的政府的组建原则,取决于组成政府的人员的数目。人数愈少,政府便愈有力量;人数愈多,则政府便愈弱。 注270 由于主权总倾向于愈来愈松弛,所以政府的势力将愈来愈加强,其结果,行政机构将逐渐逐渐地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最后,到法律听命于人的时候,就只剩下奴隶和主人了,而国家也就被摧毁了。 注271

在国家被摧毁以前,政府将自然而然地改变其形式;组成政府的人数将逐步由多变少。

就政府可能采取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三种。 注272 把这三种形式的政府的优缺点加以比较以后,我倾向于选择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那一种,即贵族制政府。 注273 必须记住的是:国家的组成和政府的组成,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我从来没有把它们混为一谈过。在这三种政府当中,最好的形式是贵族制政府,最糟糕不过的是由贵族掌握主权。

根据这些论点,人们就可以推导出我在政府蜕化的方式上以及延缓政治共同体的毁灭的方法上将发表些什么意见了。 注274

最后,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卷,我以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最好的政府即罗马的政府为例,论述了最有利于建立国家良好体制的方法;接着,在卷末和全书的结尾部分指出宗教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作为一个合法的组成部分纳入政治共同体。

先生,你读了我对《社会契约论》所做的这个简短而忠实的分析之后,有何感想?你们的感想我是猜得出来的。你们将众口一词地说:“卢梭讲述的,就是日内瓦政府的情形嘛。”其实,这个话,凡是了解你们政治制度的读者,读了《社会契约论》以后,都这么说过了。 注275

请问:书中论述的那个原始契约和主权的实质与法律的威力,以及政府的组建和政府为了用强力来弥补其效力之不足而采取的不同程度的紧缩方式与篡取主权的倾向,还有人民定期举行的集会以及政府取消这种集会的手段和一天天威胁你们而我极力防止的国家的毁灭;所有这些,难道不是一笔一画全都是按照你们的共和国从诞生到今天的形象描述的吗?

由于我认为你们的宪法是很好的,所以我拿它作为政治制度的典范,并建议你们把它作为样本向全欧洲推广。我不但丝毫没有推翻你们的政府之意,反而提出了许多保护它的方法。不过,你们的宪法虽然好,但并不是没有缺点;幸而人们可以防止它受到曲解,并保护它不遭到它今天遇到的危险。我早已预见到这一危险,而且告诉了人们,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办法。我这样做,是在破坏它呢,还是在想办法维护它?正是由于我忠于它,我才希望它不遭到任何破坏。你看,这就是我的全部罪行;我也许有错误,但是,即使由于我对祖国的爱,而在这件事情上的看法有些错误,难道因此就要惩办我吗?

我把你们政府的运作模式当作典型来描述,怎么就是旨在推翻各国的政府呢?单单这一点,就足以驳倒他们提出的指摘,因为,只要有一个政府按照我描述的模式存在,就不能说我想推翻所有一切现存的政府。啊!先生,如果我只是提出一套理论的话,你肯定会说我言之无物,等于白说,一定会把《社会契约论》与柏拉图的《理想国》及《乌托邦》 注276 与《塞瓦兰人》 注277 一起束之高阁,一眼都不看的。然而我描述的是一个现存的国家,我希望这个国家的面貌能焕然一新。我的书是一个见证,证明有些人正在破坏它;他们不能原谅我的,就是这一点。

现在,请你看一看你必然会感到奇怪的事情。他们说我的书攻击所有各国的政府,然而我的书却没有遭到任何一个国家的禁止!我的书只宣扬了一个政府,把这个政府作为楷模,然而,就唯独我所宣扬的这个政府下令把它烧了。所有受到攻击的政府都什么话也没有说,反而是这个受到称赞的政府惩办它,这不是很奇怪吗?什么!日内瓦的官员们自以为是其他国家的政府的保护者,要替它们惩办这本攻击它们的书!他们竟公然因为自己国家的这位公民说自己国家的法律好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惩办他!这简直是岂有此理、不可想象嘛!要不是你亲眼见到,你能相信吗?在欧洲的其他地方,有什么人想查禁这本书?没有;即使在那个印刷这本书的国家里, 注278 也没有;甚至在图书审查极为严格的法国,也没有。在法国,宣布禁止这本书了吗? 注279 没有嘛;他们开头是不允许在荷兰印刷的本子进入法国,但在法国有人盗版翻印,而且在各书店上架销售,一点问题也没有。可见这是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不是政策问题;他们的目的是让法国的书商赚钱,而不让外国的书商受益。事情的真相,就是如此。

除了日内瓦,《社会契约论》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没有被焚烧,但此书却不是在日内瓦印的;只有日内瓦的官员发现书中有破坏各国政府的言论,然而他们却不具体指出书中的哪些言论是破坏性的。在这一点上,我相信他们是经过再三考虑才这么做的。

草率下禁令的结果是:不仅无人遵守,而且还削弱了政府的威信。我这本书,不仅传到了所有日内瓦人的手中,而且还深入到了他们的心中!先生,你读一下这本书;它虽遭到一些人的百般诋毁,但却是人们十分需要的书。你将在书中处处都可看到法律被置于一切人之上,书中虽处处都在要求享有自由,但它主张的是在法律治理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自由就不可能存在;在法律的治理下,不论用什么方式统治,人们都是自由的。有人说我这些话在当权的人听起来是不中听的;他们不愿意听,就不听好了;只有我知道他们的真正利益是什么,如果他们愿意去寻求,他们是会找到的。不过,人的欲望将迷惑人的眼睛,使他们看不到他们的真正利益何在。只有那些使法律听命于人的欲望的人,才是一手摧毁政府的元凶;应当惩办的,是这些人。

政治体制的基础,在各国的政府中都是一样的;对于这些基础,我这本书比任何其他的书都阐述得更详细。当后来对不同的政府形式进行比较的时候,人们将不可避免地要分别把每一种形式的政府的优点和缺点加以衡量。这个工作,我认为我已经不偏不倚地做了。经过全面权衡之后,我倾向于选用我们国家的政府形式。这是很自然的,也是很合理的;如果我不这样做,人们也许还会责怪我呢。但我也不排除其他的政府形式,而且,恰恰相反,我在书中指出每一个人都有他根据人、时间和地点而宁可选择这一种形式而不选择另一种形式的理由。由此可见,我不但没有推翻各种政府之意,反而肯定了它们全都可以存在。

尤其是在谈到君主制政府的时候, 注280 我还特意强调了它的优点,而又没有隐瞒它的缺点。我这样做,是一个讲说理论的人的权利。如果我排斥它(我当然不会这样做),我会不会因此就在日内瓦受到惩罚呢?霍布斯的理论是大有害于各个共和国政府的生存的,而他是不是因此就在哪一个君主国中被逮捕呢?谁曾向各国的君王起诉那些攻击共和国的作者呢?权利不是互相平等的吗?共和主义者不也是可以像国王那样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是主权者吗?我,我没有排斥任何一个政府,也没有藐视任何一个政府。在对它们进行研究和比较的时候,我一碗水端平,持论公允,不偏向哪一个。

他们不应当惩罚讲述理论的人和他提出的理论。事实证明,这一惩罚对实施这种惩罚的人是大不利的。持不同意见者们已非常清楚地阐明我书中的论述没有超出一般的问题,没有攻击日内瓦政府,而且不是在日内瓦管辖的地方印的,因此应当被看作是探讨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之类的书;对于这一类书,只要它们公开在城中出售,则无论它们提出了什么理论,也不论它们发表了什么看法,小议会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对它们进行查办。从抽象的概念着手探讨政治问题并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的,不只是我一个人;当然,并非每个人都这样做,但每个人都有权利这么做。许多人都行使了这个权利,但只有我一个人因行使这种权利而受到惩罚。不幸的西德尼 注281 同我的看法是一样的;他不只是有看法,而且有行动;他之所以光荣地献出了他的生命,其原因,不是由于他的书,而是由于他的行动。阿尔苏西乌斯在德国招惹了许多敌人,但谁也没有想把他当作罪人来对待。洛克、孟德斯鸠和圣皮埃尔神甫也对这类问题进行过探讨,而且很自由地发表了他们各自的见解;尤其是洛克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同我的看法是完全吻合的。这三个人都诞生在君主国,在他们的国家里平平静静地度过了一生,最后都光荣地安葬在他们的国家的土地上。至于我这一生受到了怎样的对待,你是完全了解的。

我可以肯定地说,我不仅不因受到他们的指摘而羞愧,反而感到很光荣,因为它正好表明我之所以受到指摘的原因,而这个原因本应当受到我的国家的赞扬的。小议会对我采取的行动,当然使我受到了伤害,割断了我十分珍惜的与祖国的联系,然而,他们能贬低我吗?不能;不仅不能,他们反而提高了我的声誉,把我列入那些为争取自由而奋斗牺牲的人的行列。不论他们怎样处置我的书,我的书本身就足以证明它们是好书;它们受到的对待,反而能挽救那些在它们之后可能被焚烧的书,使这些书不致遭到他们的无端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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