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民国趣史

◎岳父之重婚罪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某邑某甲之女,初嫁于乙,旋再嫁于丙。乙控于审判厅,推事竟判甲以重婚罪,已呈报大理院。现为总检察厅所发觉,以该推事不解法文,妄事判决,玷辱司法,莫此为甚。若不平反,何以服人心?已向大理院提起非常上诉矣。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