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典。又名《明大诰》,由朱元璋亲自写定。共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3部分。《大诰》共74条,于1385年颁布;《大诰续编》共87条,1386年刊布;《大诰三编》43条,1386年颁行。《大诰》多为诛杀贪官污吏、害民豪强,记载凌迟、枭首、族诛者以千百计,弃市者则达到万数。《大诰》按明太祖规定,每户1本,甚至连学校课士和科举考试也以其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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