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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叙顾明二郎三郎布痘为宵小所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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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明公郎种痘。即请往看。其痘苗淡红磊落。中含水色。明润可爱。且颗粒稀疏。如晨星之丽天。门下医者。先已夸为状元痘。昌未知也。踌躇良久。明告曰。此痘热尚未退。头重颈软。神躁心烦。便泄青白。全自一团时气外感。兼带内虚。若用痘门通套药。必危之道也。 明毫不动念。适值二尹请同挨户查赈饥民。出街亲董其事。余忙造其契戚家谓曰。我观 明公郎在家布痘。而精神全用于赈饥。虽仁人长者之事。然此等处。他人可代。乃自任不辞。明明言之。绝不回顾。此必有医者夸美献谀。而信之笃耳。不然岂有倒行逆施之理哉。此痘必得一二剂药。先退其外感。则痘不治自痊。若迟二三日。缓无及矣。相烦速往朝阳门内外追寻。直述鄙意。其戚闻言即往。余亦回寓修书投之。其辞激切。不避嫌疑。傍晚一仆携回书至。掷于几上。忿忿而去。余以为 明之见责也。折视。则云尊翁大人。必欲得方。始肯服药。余即定一方。并详论方中大意。令僮辈 送。僮辈窃谓余之不智也。一日三四次奔走大人之门。是自忘其耻辱矣。吁嗟。余岂不自爱。但当群小蒙蔽时。倘得一拨立转。所全颇钜。于是亲送其方至门。则内户已扃。阍人收之。次早送进。余暗地独行。往返六里。以图心安。次日再托其戚。促之进药。则云既是状元痘。何必服药耶。此后即欲一造其庭。末繇矣。吁嗟。朝廷之上。任者议者。不妨互用。使余得与其侧。此儿即不服药。亦必无死法。盖感症在身。而以 鱼鸡笋发痘之物杂投。误上加误。适所以促其亡耳。才至六日而坏。正应感症坏期。若痘出既美。即有意外变症。亦在半月一月矣。越二日。三公郎即发热布痘。仍夹时气外感。仍用前医。仍六日而坏。旬日间两儿为一医所杀。 明引为己辜。设局施药于城隍庙。余偶见之。蹙然曰。盛德之人。恐惧修省。皇天明神。岂无嘿庇。然赏善自应罚恶。而杀儿之医。宁无速夺其算耶。一夕此医暴亡。余深为悚惕。然尚有未畅者。左右之宵人。未尝显诛也。

胡卣臣先生曰。谗谄蔽明。邪曲害正。今古一辙。而幽愤所至。真足以动鬼神之吉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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