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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尊陰卑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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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大數,畢於十旬。旬天地之間,十而畢舉;旬生長之功,十而畢成。十者,天數之所止也。古之聖人,因天數之所止,以為數紀。十如更始,民世世傳之,而不知省其所起。知省其所起,則見天數之所始;見天數之所始,則知貴賤逆順所在;知貴賤逆順所在,則天地之情著,聖人之寶出矣。是故陽氣以正月始出於地,生育長養於上。至其功必成也,而積十月。人亦十月而生,合於天數也。是故天道十月而成,人亦十月而成,合於天道也。故陽氣出於東北,入於西北,發於孟春,畢於孟冬,而物莫不應是。陽始出,物亦始出;陽方盛,物亦方盛;陽初衰,物亦初衰。物隨陽而出入,數隨陽而終始,三王之正隨陽而更起。以此見之,貴陽而賤陰也。故數日者,據書而不據夜;數歲者,據陽而不據陰。陰不得達之義。是故《春秋》之於禮也,達宋公而不達紀侯之母。紀侯之母宜稱而不達,宋公不宜稱而達,達陽而不達陰,以天道製之也。丈夫雖賤皆為陽,婦人雖貴皆為陰。陰之中亦相為陰,陽之中亦相為陽。諸在上者皆為其下陽,諸在下者皆為其上陰。何名何有,皆並一於陽,昌力而辭功。故出去起雨,必令從之下,不敢有其所出,上善而下惡。惡者受之,善者不受。土若地,義之至也。是故《春秋》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歸於臣。臣之義比於地,故為人臣者,視地之事天也。為人子者,視土之事火也。雖居中央,亦歲七十二日之王,傅於火以調和養長,然而弗名者,皆並功於火,火得以盛,不敢與父分功美,孝之至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義,皆法於地也。地事天也,猶下之事上也。地,天之合也,物無合會之義。是故推天地之精,運陰陽之類,以別順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在上下,在大小,在強弱,在賢不肖,在善惡。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也。雖曰權,皆在權成。是故陽行於順,陰行於逆。順行而逆者,陰也。是故天以陰為權,以陽為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於盛,權用於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故曰: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於盛,陰常居空位而行於末。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經而後權,貴陽而賤陰也。故陰,夏入居下,不得任歲事,冬出居上,置之空處也。養長之時伏於下,遠去之,弗使得為陽也。無事之時起之空處,使之備次陳,守閉塞也。此皆天之近陽而遠陰,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遠天之所遠;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數右陽而不右陰,務德而不務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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