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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義法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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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所治,人與我也。所以治人與我者,仁與義也。以仁安人,以義正我,故仁之為言人也,義之為言我也,言名以別矣。仁之於人,義之與我者,河不察也。眾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義設人。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是故人莫欲亂,而大抵常亂。凡以暗於人我之分,而不省仁義之所在也。是故《春秋》為仁義法。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義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雖能正人,弗予為義。人不被其愛,雖厚自愛,不予為仁。昔者晉靈公殺膳宰以淑飲食,彈大夫以娛其意,非不厚自愛也,然而不得為淑人者,不愛人也。質於愛民,以下至於鳥獸昆蟲莫不愛。不愛,奚足謂仁?仁者,愛人之名也。,《傳》無大之之辭。自為追,則善其所恤遠也。兵已加焉,乃往救之,則弗美。未至豫備之,則美之,善其救害之先也。夫救蚤而先之,則害無由起,而天下無害矣。然則觀物之動,而先覺其萌,絕亂塞害於將然而未形之時,《春秋》之志也,非堯舜之智,知禮之本,孰能當此?故救害而先知之,明也。公之所恤遠,而《春秋》美之。詳其美恤遠之意,則天地之間然後快其仁矣。非三王之德,選賢之精,孰能如此?是以知明先,以仁厚遠。遠而愈賢、近而愈不肖者,愛也。故王者愛及四夷,霸者愛及諸侯,安者愛及封內,危者愛及旁側,亡者愛及獨身。獨身者,雖立天子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無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春秋》不言伐梁者,而言梁亡,蓋愛獨及其身者也。故曰仁者愛人,不在愛我,此其法也。義雲者,非謂正人,謂正我。雖有亂世枉上,莫不欲正人。奚謂義?昔者楚靈王討陳蔡之賊,齊桓公執袁濤涂之罪,非不能正人也,然而《春秋》弗予,不得為義者,我不正也。闔廬能正楚蔡之難矣,而《春秋》奪之義辭,以其身不正也。潞子之於諸侯,無所能正,《春秋》予之有義,其身正也,趨而利也。故曰義在正我,不在正人,此其法也。夫我無之求諸人,我有之而誹諸人,人之所不能受也。其理逆矣,何可謂義?義者,謂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後可以稱義。故言義者,合我與宜,以為一言。以此操之,義之為言我也。故曰有為而得義者,謂之自得;有為而失義者,謂之自失。人好義者,謂之自好;人不好義者,謂之不自好。以此參之,義,我也,明矣。是義與仁殊。仁謂往,義謂來,仁大遠,義大近。愛在人謂之仁,義在我謂之義。仁主人,義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義者我也,此之謂也。君子求仁義之別,以紀人我之間,然後辨乎內外之分,而著於順逆之處也。是故內治反理以正身,據禮以勸福。外治推恩以廣施,寬製以容眾。孔子謂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後加教。”語樊遲曰:“治身者,先難後獲。”以此之謂治身之與治民,所先後者不同焉矣。《詩》曰:“飲之食之,教之誨之。”先飲食而後教誨,謂治人也。又曰:“坎坎伐輻,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後其食,謂治身也。《春秋》刺上之過,而矜下之苦,小惡在外弗舉,在我書而誹之。凡此六者,以仁治人。義治我,躬自厚而薄責於外,此之謂也。且《論》已見之,而人不察,不攻人之惡,非仁之寬與?自攻其惡,非義之全與?此謂之仁造人,義造我,何以異乎?故自稱其惡謂之情,稱人之惡謂之賊;求諸己謂之厚,求諸人謂之薄;自責以備謂之明。責人以備謂之惑。是故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為禮不敬也。為禮不敬,則傷行而民弗尊;居上不寬,則傷厚而民弗親。弗親則弗信,弗尊則弗敬。二端之政詭於上,而僻行之則誹於下,仁義之處可無論乎?夫目不視弗見,心弗論不得。雖有天下之至味,弗嚼弗知其旨也;雖有聖人之至道,弗論不知其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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