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擒鳌拜
玄烨亲政
四大臣辅政顺治七年十二月皇父摄政王多尔衮病故,次年正月福临亲政并随即以谋逆之罪加于多尔衮,削其封典,籍没家产,将其正白旗并为福临亲辖。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初七日,清帝福临去世,遗诏以十四罪自责,并命立年方六周岁余,号称八岁的皇三子玄烨为皇太子,继位为帝,令“内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臣”,“保翊幼主,佐理朝政”。一般称他们为辅政大臣或辅臣,从此清朝进入了四大臣辅政的时期。
索尼,满洲正黄旗人,早年来归,通晓满蒙汉文,被努尔哈赤用为一等侍卫,备受皇太极信赖,久任吏部启心郎,“日直内院”,授三等男。遏必隆,满洲镶黄旗人,是开国元勋弘毅公额亦都第十六子,母为和硕公主,初袭父一等子爵,任侍卫,后因故削爵,复以功授三等骑都尉世职。鳌拜,满洲镶黄旗人,是开国元勋费英东之亲侄,一贯勇猛冲杀,军功累累,任本旗护军统领,封三等子,赐“巴图鲁”称号。苏克萨哈,满洲正白旗人,其父苏纳娶努尔哈赤第六女,尊称额驸。苏克萨哈任牛录额真,以军功授三等轻车都尉世职。
入关之前,索尼等四人官职并不高,其所以能一跃而为主持军国要务的辅政大臣,主要是因为他们坚决效忠于皇太极和福临,反对多尔衮图谋为帝。
崇德八年(1643)八月初九日,皇太极病故。在议立新君之时,英郡王阿济格、豫郡王多铎、郡王阿达礼、贝子硕讬等王贝勒大臣,欲图拥立睿亲王多尔衮,两黄旗中多数大臣欲拥立故主之长子肃亲王豪格,索尼、鳌拜等八大臣至肃王府中秘密议定拥立肃王。八月十四日,八旗王公大臣于崇政殿集会商议立君,索尼、鳌拜等两黄旗大臣于大清门盟誓,令两旗巴牙喇兵张弓挟矢,环立宫殿,两黄旗大臣进入崇政殿,索尼、鳌拜首先倡议拥立皇子,说:“吾等属食于帝,衣于帝,养育之恩,与天同大,若不立帝之子,则宁死从帝于地下而已。”1在索尼等以“兵谏”来威逼诸王必立皇子的压力下,多尔衮放弃了继兄为帝的打算,建议立皇太极第九子六岁的福临为君,自己与郑亲王济尔哈朗摄政,才平息了这场即将爆发的八旗诸王相战的烈火。多尔衮当上摄政王后,索尼、鳌拜、遏必隆继续效忠幼主,“终不附睿王”,“不惜性命,与之抗拒”。多尔衮勃然大怒,尽革索尼所有官职,籍没,免死赎身,黜为民,徙居盛京昭陵(太宗之陵),其兄弟子侄任侍卫者,1《清世祖实录》卷4,页2;李澂:《沈馆录》卷6。
一律革退。鳌拜降一等男,两次定罪论死,罚银赎身。遏必隆被籍没家产之半,革世职。
正因为索尼、鳌拜、遏必隆等冒死力争,拥立福临,保护幼主,忠贞不二,付出了重大代价,不愧为皇太极之忠臣,故福临亲政以后,立即对他们委以重任,官复原职,并加官晋爵。索尼回京,晋至一等伯,擢内大臣、议政大臣,总管内务府;鳌拜晋二等公,任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遏必隆复职,晋一等公,任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苏克萨哈首告其主摄政王多尔衮“逆谋”,立下大功,又逢迎帝君,封晋二等子,任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加太子太保。
福临为免再次出现亲王摄政危及幼君之祸,决定取消八旗王公议立新君掌管军国要务的传统,委任经己擢用的心腹大臣为辅臣,他在遗诏中着重强调说:“特命内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臣。伊等皆勋旧重臣,朕以腹心寄托,其勉矢忠荩,保翊幼主,佐理政务,布告中外,咸使闻之。”1辅政大臣重视整顿吏治,连续下谕宣告:“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浊,吏治之清浊,全在督抚之表帅,若督抚清正,实心爱民,则下吏孰敢不洁己秉公。”“设官原以养民,民足然后国裕。近闻守令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以后著科道官将此等情弊,不时察访纠参”。若总督、巡抚仍循旧习,将所属州县分为上等下等,按等定银,收受州县官员馈送,“定行从重治罪”。2辅政大臣提倡垦荒,以劝垦荒地之多少,定地方官员之奖惩,河南总督刘清泰、巡抚张自德、偏沅巡抚周召南、湖广巡抚刘兆麟等,皆以劝垦荒地之功,被加尚书侍郎衔,对捏报及垦后复荒之官,督抚降级罚俸,道府降级调用,州县官革职。针对顺治年间因“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致民不愿开垦的情况,辅政大臣规定,“先给帖文,以杜争端”,并“除三年起科之外,如河工、供兵等各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1。又对湖广等地穷民及河南数省投诚官兵发给牛种银两,让其垦田务农。清初四川残破,人丁稀少,鳌拜等辅政大臣下谕,允许各地无业之人,由官府“措处盘费,差官接来安插”,并命各省文武官员,“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县者,量与纪录一次,有能招民六十家者,量与纪录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论俸满,即准升转”2。
鳌拜等继续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开垦荒地,三年以后始行征粮,并多次1《清世祖实录》卷144,页5。
2《清圣祖实录》卷14,页19、20;卷17,页13。
1《清圣祖实录》卷3,页10。
2《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第1000页,“户部题本”,康熙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蠲免田赋丁银,除康熙三年六月谕令尽免顺治十五年以前各项钱粮外,辅政八年中,先后下谕蠲免钱粮一百七十四次,涉及十六个省的七八百个府州县卫。顺治十八年七月,因修建山陵和军费巨大,入不敷出,曾照明末练饷之例,每亩加征赋银一分,共增五百余万两。十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奏称,穷苦之民,甚为艰苦,祈令户部核算,“如果足用,其加派钱粮,即应停止,为百姓,即所以为国家,乃培根本而长治久安之要也”。过了两天,十六日辅政大臣即以帝名义下谕宣告:“今思各省水旱盗贼,民生未获苏息,正赋之外,复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至失所”,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3鳖拜等辅政大臣推行的一项重大德政,是实行“更名田”。康熙七年十月,“命查故明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由于明朝藩王多已死于兵火,庄地纷为地主、佃农占有,清廷此举无异是以新庄主的身份,向占有庄地之人勒取价银,反攻倒算,故遭到占有、耕种明王庄田者激烈反抗,难以实行。鳌拜等便明智地修改了这个规定,于康熙八年三月初八日下谕:“今思既以地易价,复征额赋,重为民累,著免其变价,撤回所差部员,将见在未变价田地,交与该督抚,给与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以副朕爱养民生之意”。其无人耕种之余田,招民开垦1。这就在相当大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在明末起义中获得的成果。据统计,这种“更名田”,在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湖广等省,多达二十余万顷,占当时全国耕地总数的二十分之一。
由于鳌拜等努力实行促进经济恢复的措施,农业生产有了起色,以官府册籍所载丁地赋税而言,顺治十七年十二月底,全国人丁为一千九百零八万余丁,田地山荡畦地五百二十一万余顷,征银二千五百六十余万两,米麦豆六百零一万余石,盐课银二百七十一万余两,过了八年,康熙七年十二月底,人丁增加了二十八万余丁,田地增二十万余顷,赋银多了二十余万两,赋粮增十四万余石,盐课银多五万余两。2在军事方面,顺治十八年消灭了南明永历帝政权,康熙三年又镇压了坚持在川陕楚交界处多年斗争的大顺农民军余部“夔东十三家军”,首领李来亨等阵亡或自尽,统一了全国。鳌拜等辅政大臣为了减少征战,与民休息,对台湾南明延平郡王郑经(郑成功之子)政权采取以防为主,以攻为辅,以抚为主,以剿为辅的方针,利用郑氏内部派系矛盾激化的机会,大力招劝其部降清,仅从顺治十八年九月起,到康熙三年十月,郑氏之将军、都督、总兵及副、参、游、守、千、把总等官共三千余员来降,其军士百姓十余万随同归顺,大大削弱了郑氏政权的力量,为日后统一台湾创造了有利条件。先3《清圣祖实录》卷5,页18、19、20。
1《清圣祖实录》卷27,页9;卷28,页15。
2《清世祖实录》卷143,页18、19;《清圣祖实录》卷27,页25。
前因对付郑氏政权而采取的迁海政策,逼迫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沿海居民内迁三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片板不许下海,给沿海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鳌拜等辅政大臣逐渐弛禁。康熙四年三月,谕允山东青州、登州、莱州等处沿海人民“捕鱼,以资民生”,八年正月,又下旨“尽弛海禁”。
鳌拜等辅政大臣痛恨部分南方士绅抗清反清,且其规避赋役之情又十分严重,“江南苏州府等处额定钱粮侵欺五十余万之多,积至数年之久”,故决定清查,于顺治十八年三月谕户部:“近观直隶各省钱粮逋欠甚多,征比难完,率由绅衿藐法,抗粮不纳,地方官瞻徇情面,不尽法征比。嗣后著该督抚责令道府州县各官,立行禁饬,严加稽查,如仍前抗粮,从重治罪。”两月以后,江宁巡抚朱国治奏:苏、松、常、镇四府及溧阳县,“未完钱粮文武绅衿共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应照例议处。“得旨:绅衿抗粮,殊为可恶,该部照定例严加议处。”1江南名士如吴梅村、徐元文(顺治十六年状元)、彭孙遹皆牵连入案,徐元文由日侍清帝赐乘御马的修撰,贬降为銮仪卫经历。同年,探花叶方霭,“适欠折银一厘”,亦被革职,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士绅同日除名者,万有余人”2。这就是有名的江南“奏销案”。
随着辅政时间的推移,辅臣之间的矛盾逐渐激烈,鳌拜利用索尼老病和遏必隆胆小怕事,而攫取了大权,主宰朝政,排挤、压制与己不和的另一辅政大臣苏克萨哈。康熙五年,他借口多尔衮“欲住永平府”,将镶黄旗应得之地给与正白旗,以坏地换好地,使本旗镶黄旗领得田地十分“不堪”,现应改正,决定圈地调换。正白旗人大学士户部尚书苏纳海、汉军镶白旗人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朱昌祚、汉军镶红旗人保定巡抚王登联,因圈地扰民,“旗民失业者数十万人”,上疏力谏;苏克萨哈维护本旗正白旗利益,亦持异议。但鳌拜纠合索尼、遏必隆,坚持圈地,矫诏诛戮苏纳海、朱昌祚、王登联三人,在京畿十几个州县大规模地圈占民地,给广大旗民带来严重灾难。
智捕鳌拜四大臣辅政时期,工于权术的鳌拜逐渐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把持了朝政。康熙六年(1667),玄烨已经14岁。这一年三月,辅政大臣索尼等奏请玄烨亲政,六月,索尼病故。七月,得到了祖母孝庄太皇太后的允准,14岁的玄烨宣诏亲政,这就是著名的清圣祖康熙皇帝。
尽管玄烨已开始亲政,但鳌拜等仍行辅政。自从索尼去世后,“班行章1《清圣祖实录》卷2,页3;卷3,页3。
2陈康祺:《郎潜纪闻》卷4。
奏,鳌拜皆首列”1,手握权柄的鳌拜视年轻的皇帝为傀儡,不肯归政。当时鳌拜的政敌苏克萨哈已经锐气大减,认为帝既已亲政,为免鳌拜陷害,准备引退,于是上书奏请辞去辅政大臣,往守先帝寝陵,以使“如线余息,得以生存”。鳌拜先发制人,抓住机会,攻击苏克萨哈存蓄异心、欺藐幼主、不愿归政,列罪状二十四条,上奏皇帝,要求杀掉苏克萨哈。玄烨深知鳌拜与苏克萨哈有仇,“以核议未当,不允所请”。于是一贯专横跋扈的鳌拜为扫除政敌,竟“攘臂上前,强奏累日”1,立足未稳的皇帝被迫下令处绞苏克萨哈,鳌拜除掉了自己多年来的政敌、心腹之患。
索尼病死,苏克萨哈处绞,辅政四大臣剩下鳌拜和遏必隆了。遏必隆与鳌拜同为镶黄旗人,且懦弱无能,一贯附和鳌拜,不敢立异。鳌拜既清除了政敌,综揽朝政,权倾一时,更加专横。他网罗党羽,打击异己,“相好者荐拔之,不相好者陷害之”2,与从弟穆里玛、大学士班布尔善、工部尚书济世、户部尚书玛尔赛结成死党,竟然“凡事在家议,然后施行”3,以至于“红本已发科抄,辅政大臣鳌拜取回改批”4,将部院启奏官员带往私门商酌。甚至在皇上面前,“办事不求当理,稍有拂意之处,即将部臣叱喝”5,朝见皇上时,“乃施威震众,高声喝问”6,完全不把年轻的皇帝放在眼中。据说他还图谋暗杀皇帝,托病不上朝,要帝亲自去探视,帝亲临其宅,床前问疾,御前侍卫发现其床席之下置刀。玄烨当即意识鳌拜有不轨之心,但一笑了之,说:“刀不离身,满洲故俗,不足异也。”7康熙帝对于鳌拜的行为早已痛恨,但自己刚亲政,还未有足够实力与之抗衡,于是积极积蓄力量,等待时机。首先,依靠长期侍卫他的亲信索额图和明珠,拉拢一部分朝臣。索额图为索尼之子,皇后的叔父,被提拔为吏部右侍郎;明珠是内务府总管,被提拔为刑部尚书、弘文院学士。此外,帝又从满族子弟中选拔一批侍卫,每日在殿前作布库游戏(摔跤),实际上是在训练武功,亦借此麻痹鳌拜。鳌拜以为皇上“童心好弄”,更不介意。
当时的满汉大臣中,除鳌拜死党和一部分阿谀逢迎附和者外,许多人对鳌拜的专横跋扈十分不满,寄希望于年轻的皇帝。康熙六年(1667),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上书,列举弊政,并明确提出“内臣者,外臣之表也;京师者,四方之倡也;本原之地,亦在乎朝廷而已”,指责“急公喜事之人”,1《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1《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2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八年五月戊申。
3《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4钱仪吉:《碑传集》卷11。
5《清史列传》卷6《鳖拜传》。
6《清史列传》卷6《鳖拜传》。
7昭梿:《啸亭杂录》卷1《除鳌拜》。
“但知趋目前尺寸之利,以便其私图”1。矛头直指鳌拜。鳌拜欲加之罪,玄烨不允。第二年熊赐履再次上书,指出“朝政积习未祛,国计隐忧可虑”,是由于“人事因循所致”2,再次隐劾鳌拜。熊赐履的奏书,代表了当时相当一部分敢怒不敢言的明哲保身朝臣的意见,促成了皇帝更加坚定清除鳌拜势力的决心。
康熙八年(1669)五月,玄烨在有了一定准备之后,认准了时机,果断地采取了行动,在鳌拜单身入宫时,利用预先埋伏的布库侍卫,一举拿下鳌拜,并大索其党羽,从而结束了“鳌拜辅政”。
玄烨认为,“欺朕专权,恣意妄为”是鳌拜主要罪过。康亲王杰书等胪列鳌拜罪状三十条,其中与其结党擅权有关的二十三条,不敬太皇太后的二条,对册立皇后妒忌、私买奴仆的五条。朝臣均请置之重典。但皇帝顾及鳌拜系顾命大臣,效力年久,免于一死,“从宽革职,仍行拘禁”。其从弟穆里玛及党羽班布尔善等伏诛者九人。并给冤死的辅政大臣苏克萨哈昭雪,恢复其官爵,令其子承袭世职。被鳌拜无辜杀害的苏纳海、朱昌祚、王登联亦予昭雪,追赐谥号、祭葬。遏必隆免死,削去太师及后加公爵,令其宿卫内廷。
清除鳖拜集团,是玄烨亲政后的重大举措,对于后来康熙时期的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清圣祖实录》卷22。
2《清圣祖实录》卷27。
第二节 强化统治机构,加强思想控制
设军机处乾纲独断
清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呈现日益强化的趋势。中央中枢机构的权力逐渐高度集中,君主皇权进一步加强。
康熙时期,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既为皇上效劳,遵循帝旨,处理各事,又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起了一些限制作用。国家重要的军政大事,仍经皇帝批令议政王大臣会议,“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1。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满洲王公贵族,由于其地位较高,皇帝有时也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皇帝为了集中权力,于康熙末年,派诸皇子管理八旗事物。这样就将旗主的权力接管了过来,直接控制了八旗。而随着八旗王公旗主势力的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也日益趋于衰落。
清代内阁正式设置于顺治十五年(1658),由原内三院改称。玄烨冲年践位,鳌拜等四大臣辅政时期,曾废内阁,恢复内三院。玄烨亲政除鳖拜之后,于康熙九年(1670年)又恢复了内阁制度,自此,内阁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内阁有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中书等官员。大学士加三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体仁阁、文渊阁、东阁)名称。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无定员。内阁是清代辅佐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关之一,居六部之上,地位崇高。但是,即使在康熙时期,内阁作为一个中枢机构,虽地位崇高,其实际权力仍受到多方的限制。首先,奏折制度削夺了内阁的部分权力。清初,无论是官员报告公务的题本,还是报告个人私事的奏本都必须经过内阁票拟,才能送到皇帝手中,这样,内阁的意见就会对皇帝发生一定的影响。康熙中期较大范围内推行避开内阁的奏折制度。即凡有奏折权的官员,由皇帝发给折匣,匣上加锁,钥匙由皇帝和官员各执一把。官员具奏时,派人直接送达御前,皇帝览阅批示之后,又派专人将折匣送回。这样完全避开了内阁的牵制。其次是南书房的设置,又分割了内阁的一部分权力。所以内阁当时实际上只是一个承旨出政的中央最高办事机构。
康熙十六年(1677)十月,玄烨在皇宫内乾清门右阶下设置了南书房,在翰林等官员中“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入值。入值者称“南书房行走”,除陪伴皇帝赋诗填词、写字作画外,还秉承皇帝的意旨起草诏令,“撰述谕旨”,内阁只办理例行事务,实际上是将内阁的部分权力移植到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胄、上所亲信者不得入”1,所以南书房完全是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但国家大政仍属内阁,皇帝以南书房1昭梿:《啸亭杂录》卷2《议政大臣》。
1肖奭:《永宪录》卷1。
和内阁互相牵制,互为补充,使皇权得到充分的发挥。
从雍正时期开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程度又进一步大大提高,就有清一代来说,雍正的君主权力可以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雍正年间,由于连年对西北准噶尔部用兵,往返军报频繁,而内阁办公地点在太和门外,距内廷较远,既不便于保守军事机密,又不便于皇帝亲授机宜,于是在雍正七年(1729)六月,于皇帝住处隆宗门附近,设立了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三月,军机房改称军机处(全称:处理军机事务处)。军机处初设时,就是为了“筹办军务”,即处理军务机要,所以既无正式衙署,只有“值庐”(临时性的简陋办公处所),亦无专职官员,都是“内廷差使”。当时在军机处入值的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带原官衔兼在军机处处理事务。这个原属临时性的军事机构,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本应裁撤,但因为这个机构有利于专制皇权的发挥,不但未予裁撤,反而权力不断扩大,以致成为凌驾于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之上的最高权力中枢。这样,内而六部卿寺,及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而十八省,无事不综汇,“军国大计,罔不总揽”2。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另设督办政务处,方略分其职。至宣统三年(1911)改设责任内阁时,军机处方废止,前后执政180多年。
军机处之所以能由“筹办军务”的临时机构,转而成为执掌军国大计的常设机构,完全是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军机处地处内廷,便于宣召,皇帝意旨能迅速贯彻执行,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即使王公大臣,没有皇帝特旨,也不准到军机处值房。甚至其帘前窗外、阶下,均不许闲人窥视。皇帝召见军机大臣,连太监也不许在侧。军机处有官无吏,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职官简练,“办事较为密速”,效率高。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等官内特简,然后应召入值。军机章京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及六部司员中挑选优长文笔者传取任用,人数无定额,且属兼差。尽管地位显赫,但若皇帝不满意,随意可以斥罢回原衙门,完全是听命于皇帝的附庸。军机处扩大以后,具体职掌主要有六:一是撰拟谕旨和处理奏折;二为议大政,议后提出应因、应革、应止、应行等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三系谳大狱,参与重大案件审拟;四乃参与重要官员的任免和考试;五是随侍皇帝出巡,奉旨出京查办事件;六系为皇帝准备处理政事的参考资料。权力所及,均系朝廷军政大计。
尽管军机处权力很大,但时刻处于皇帝的严密监视之下,为了不使“大权旁落”,削弱皇权,从雍正开始,又采取一系列限制办法,以掣其权,从而保证皇帝“乾纲独揽”,皇帝不交办的事务,军机处无权过问。即使交办的事务,也只是遵照皇帝意旨协助处理,“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1。2《清史稿》卷176《军机大臣年表》。
1赵翼:《瞻曝杂记》卷1。
军机处设置以后,皇帝之下的中枢权力,随着军机处权力的扩大而逐渐发生转移。首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进一步削弱。雍正时期,为了使旗人“只知有君主,不知有管主”,继续推行康熙末年开始的削弱八旗王公旗主权力的政策,对旗主实行严格的监督。军国大计已不交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议政王大臣也只是一个虚衔,既无应办之事,又无处置之权,殊属有名无实,乾隆帝弘历便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下令取消议政大臣名称。其次,雍正、乾隆时期内阁的权力,亦受到极大的限制。尽管雍正时将大学士的品位提升为正一品,内阁大学士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犹如列朝的丞相,“勋高位极”,“品列皆首文班”,但如不入军机处兼任军机大臣,就唯有空名,并无多大实权。因为军机处权力扩大以后,内阁被排斥于机密政务之外,军机处撰拟的谕旨诏令,不经过内阁,而直接由军机处密封,经驿马递送给各地方督抚,称为“廷寄”,直接交给中央各部院的称为“交片”,各地方的奏折也不经内阁而直接交军机处。特别是乾隆十三年(1748)以后,停止使用奏本,奏折与题本成为两种并行的上行文书。中央和地方官员往往先用奏折向皇帝密报机密事物,而题本只报告一般例行公事。这样,主管题本的内阁,所处理的只是通过题本上行下达的一般例行公事,其实际权力大大削弱。
这样一来,军机处就把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职权集于一身,直接听命于皇帝,皇权得到高度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行政效率。
此外,清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蒙古族、藏族、回族地区的统治,在朝廷设置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其地位与六部相当。雍正元年(1723)以后,以满洲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
中央中枢机构的权力高度集中,皇帝在任用官员方面也别具一格。一方面在中央机构中实行“满汉复职制度”,如在内阁,规定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另一方面,让满族官员处于掌实权的核心地位,虽然满汉官员同任一职,决定权却往往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军机处的领班军机大臣,一般大多是满洲贵族。至于议政王大臣会议,清一色的全部是满洲贵族所组成。再从中央中枢机构高级官员的人数上看,也是旗人占优势。据统计,从顺治三年到光绪二十年(1646——1894),内阁和六部的官员中,从大学士、尚书、侍郎、员外郎、主事,旗人任职的约占400名,而汉人任职的只有160余名。这些都表明,清朝统治者不仅高度集中权力,同时将核心权力交由满洲贵族执掌,并利用满洲贵族监视汉族官员,从而达到“乾纲独揽”。
常设督抚编制保甲清代地方机构设省、道、府(州、厅)、县(州、厅)四级。行省(简称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每一省或二省、三省设总督一人,总督是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制台。总督掌管所统辖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戍守疆土。道、府副将以下官员都由总督向朝廷奏请升迁和罢黜,并有对外交涉之权。每省另设巡抚一人,是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主管考核地方官员、督理粮饷、关税、漕政、督察科举考试和兼理军事。总督和巡抚在明朝中后期初设时是属临时派遣性的,清朝固定为常设官员。督抚同属统辖一方的封疆大吏。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为从一品官,巡抚亦例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官,均以军职而兼民政,监察地方。清代在鸦片战争前设总督8个,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及内蒙一部分)、两江总督(江苏、安徽、江西)、闽浙总督(福建、浙江、台湾)、湖广(湖南湖北)总督、云贵总督、两广总督(广东、广西、海南岛)。分任各省的巡抚18个,即江苏、江西、安徽、山东、山西、河南、福建、浙江、湖南、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北、四川、直隶、甘肃,其中直隶、甘肃、四川等省由总督兼巡抚。督抚是清朝在地方实行统治的支柱,所以清朝统治者历来选派亲信充任,以便加强对地方权力的控制,是皇权在地方上的代表。总督和巡抚一般多用满人和汉军旗人。康熙时,一般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而总督仍多用满人。后来,也有汉人充任总督,巡抚中汉人的比重也逐渐增加。为了对总督和巡抚的权力加以限制,并使其互相牵制,有时一省既设总督,又置巡抚,督抚同住一城,督抚事权交叉,而统一于中央。每省督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分别管理行政和司法。
此外,清代还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特别行政区,一是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区,一是京畿地区和盛京地区。清代在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设有驻戍将军、办事大臣、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帮办大臣等官员,署理所辖地区军政事务。盛京地区是清皇朝祖宗发祥之地,京畿地环卫皇城,所以亦设置特殊地方政权。清入关以后,把盛京作为“留都”,并于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1657)改为奉天府,设府尹一人,掌管盛京地方政事。乾隆二十七年(1762)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1765)又实行军民分治,府尹亦由盛京六部特简大臣兼任。京畿地区设顺天府,管辖京师及附近州县,掌京畿地区政事。雍正元年(1723)以后,由六部尚书、侍郎内特简大臣一人兼管府尹事。奉天、顺天两府府尹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其地位相当于各省的巡抚。
省之下设道、府(州、厅)、县(州、厅),由道员、知府、知县执掌政事。知府以下官员多用汉人。地方基层政权实行保甲制度,是清代巩固统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实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的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牌头和保甲长均由地主衿绅及望族的族长担当,以监视管辖区内的人民的活动和人口流动情况。每户的户主姓名、职业以及丁男口数都一律写在“纸牌”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明其来”1。其目的在于“弭盗”。保甲制不仅推行于内地农村,各城市镇草墟以及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居住区都一律编制保甲。严密的保甲组织密布全国城乡,广泛地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巩固清王朝统治基础的作用。
广开科举屡兴文狱为了加强思想领域的控制,清朝统治者采取怀柔和镇压的两手政策。一方面采取笼络手段,用科举考试办法网罗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残酷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
清初在未统一全国以前,即已采取科举办法,考选秀才、举人。顺治年间科举制度基本定型。全国统一以后,于康熙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清代科举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清代科举,大致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尚未取得生员资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经过县试、府试、院试,统称为童试,童试考中的叫秀才。举人可参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考中的叫进士。然后皇帝在殿廷对会试考中的进士进行考试,叫做殿试。殿试中式者分为三甲:一甲取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取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殿试中试者,除一甲三人外,还须进行一次朝考,试毕分别授职。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读书,然后取得高官厚禄。未中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清代科举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机械化,形式死板,内容空泛。四六骈体的殿试策,颂联套语,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实际上是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桎梏。清初,对于满洲、蒙古八旗子弟采取另外一种类似科举的特殊考试,即在试题内容上只有汉文译成满文和蒙古文,称为“翻译科”,录取分满、汉两榜。雍正开始,满汉一体考试,录取时同榜张贴。除正常进行的四级考试外,有时奉“特旨”,举行特殊考试,称为“特科”,如“博学鸿儒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康熙十七年(1678),曾开“博学鸿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抚,保荐有一定才学和声望的知识分子,直接进行殿试,只考诗赋,不考八股,一经录取,即授翰林院官职。这一次“特科”,罗致了汉族知识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彝尊、汤斌、毛奇龄等143人。其中50人分别授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职。有清一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极为重视,曾经颁布严格的《科场条例》,但考场作弊、士子贿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连不断。清代的科学制度一直延续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废止。至此,自隋唐以来一直作为1《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
封建统治选拔人才的主要办法的科举制度才结束其历史使命。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还诏举“山林隐遗”,实际上就是要罗致那些明亡之后、暂时不肯仕清的汉族衿绅,以扩大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基础。翌年,又颁行捐纳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纳资,以购买官位和职衔。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国家得到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又为有钱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谋取官职开辟了新的门径。但捐纳制度弊端丛生,不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同时也导致吏治的日益败坏。
在怀柔、笼络的同时,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他们统治的思想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一方面收缴、销毁和篡改不利于清王朝统治的书籍,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0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0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发生于康熙二年(16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00多人,其中70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南山集》案发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在未中进士和担任编修以前,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访问遗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论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认为清朝应从康熙元年算起,因为南明还存在,顺治朝不算正统,被左都御史赵申乔告发,言其“语多狂悖”,终以“罔视君亲大义”处斩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岁以上均被斩杀,并株连作序、刻印、售卖者,计数百人。
雍正时期,由于康熙末年诸皇子争夺皇位斗争的影响,胤禛即位后极力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所以文网更加严密,动辄罗织罪名,甚至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以此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意识或排斥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这本是《诗经》中的一句话,被人告发说是“维止”两字是把“雍正”两字“去首”,砍了雍正的头,“谓之大不敬”1。于是把他下了大狱,死于狱中,乃戮其尸,株连亲属和学生。其实,查嗣庭之所以下狱,一是他趋附权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记中把戴名世案件,说成是“文字之祸”,“维止”两字只是借口。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是发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吕留良案。吕留良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学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明亡后,吕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发为僧,锐意著述,曾作诗“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以表达其拒清复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强烈的反清意识,力倡华夷之别。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兴人曾静因访得吕留良的遗稿,深受吕留良华夷之别理论的影响,于是令其弟子张熙投书策反川陕总督岳钟琪,以岳钟琪是岳飞后裔,而清是金人之后,岳家与金世代为仇相劝,并列雍正帝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耽酒、淫色、怀疑、诛忠等罪状十款,要岳钟琪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发。雍正六年(1728),曾静、张熙均被逮捕入狱。经审讯曾静,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吕留良华夷有别论,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吕留良著述及日记,亲自撰文批驳吕留良华夷有别论,并将其所撰文章及历次谕旨、曾静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为《大义觉迷录》。吕留良以华夷有别作为反对清朝统治的理论依据,而雍正帝则认为华夷无分、满汉一体。“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我朝入至中土,君临天下..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1显然,雍正帝一方面极力否认当时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锐的民族矛盾,借以缓和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广大汉族人民的反清情绪;另一方面为清朝在汉族地区统治合法化大造舆论。华夷无别论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大一统观念,但雍正帝以此编织文网,则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吕留良开棺戮尸,吕氏一族或斩首示众,或杖责充军,妇幼皆籍没为奴。其门生弟子及私藏吕氏书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杀害。雍正帝还命令大学士朱轼把吕留良的《四书讲义语录》“逐条摘驳,纂辑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吕留良的影响,其处置是极其严酷的。而对首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雍正帝逼迫曾静写了自白书,表示悔过,并颂扬皇帝的“圣德”,然后作为悔过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后,乾隆帝弘历即位半年,还是将曾静、张熙两人处斩,《大义觉迷录》也作为“禁书”收回。
1《清稗类钞、狱讼》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诛》。
1《大义觉迷录》。
乾隆时期,文网之严密,罗织之苛细,则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语,即可锻炼成狱。以至一时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纳的恶劣的社会风气。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狱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属反对清朝统治而罹祸的。大致一类是属于触犯忌讳,如有些皇帝专用的字眼和词语,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乡绅黎大本为母亲祝寿,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称为女中尧舜”2,因比之不当,被罚充军;江苏地主韦玉振为他的父亲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1,误用“赦”字,被斥为“狂妄”;河南民人刘峨,刊刻《圣讳实录》一书,专门销售给应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讲述什么字应当避讳,怎样避讳的,所以把应当避讳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体写刻”2,结果被处斩;江西举人王锡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因此自撰《字贯》,意欲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因书中凡例对玄烨、胤禛、弘历三帝的名字没有避讳,被斥为“大逆不法”而惨遭斩首。另一类属吟诗作文时,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网的。浙江举人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3之类的诗句;方芬《涛浣亭诗集》内,有“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4等诗句。乾隆帝认为他们有反清复明之心,罗织成罪。再一类纯属于歌功颂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当而致罪的。顺天生员安能敬在科举考试的试卷上作诗,内有“恩茶已千日,驱驰只一时。知主多宿忧,能排难者谁”。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称颂”,但不会作诗,词不达意,说了些糊涂话,结果被认为“语涉讥讪”5,差一点丢了脑袋。直隶人智天豹,编了《大清天定运数》一书,本是歌颂清朝国运长久,只因书中写乾隆年数只写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讳玄烨的庙号,被认为“罪大恶极”,结果身首异处。
乾隆十六年(1751),曾发生一起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株连人数多的特殊文字狱案。当时社会上秘密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长达万言。奏稿中指责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过”,并弹劾许多在朝的权贵重臣。伪稿案发后,乾隆帝谕令各个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国内地的17个行省,都发现许多传抄者,因伪稿案而被辑捕的人犯达上千人,有十几名督抚官员因伪稿案而被申饬、降职以至革职查办,结果杀了长淮千总卢鲁生、南昌守备刘时达这两个所谓2《清代文字狱档》第四辑,《黎大本私刻资孝集案》。
1《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2《文献丛编》第4辑,《刘峨刷卖圣讳实录案》。
3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册,《闲闲录案》。
4《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方国泰案》。
5《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安能敬试卷诗案》。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高潮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发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下令对全国图书典籍进一步彻底清查,把大量有价值的书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对于毁誉、“诋触本朝”的“违碍”、“狂悖”书籍一律收缴和焚毁。有些书籍尽管不予销毁,但对于“违碍字句”必须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国初人伪妄诗文”,是清查的重点。因为清初统治者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与明朝的隶属关系,所以对于明末清初的野史、杂记中“诸申”(或女真)、“建州卫”、“建夷”之类的记载深恶痛绝,甚至连宋代的书提到抗金,明朝的书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汉族知识分子心怀反清复明之志,吟诗作文时免不了骂清朝几句。所有这些在清朝统治者看来都是“违碍”和“狂悖”书籍,一律销毁或改易。加上查缴禁书并无统一标准,于是负责查缴的官员寻词摘字、断章取义、索隐发微、牵强附会,使得收缴和销毁的范围大大扩大。乾隆时期这一次收缴禁书的规模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历来文人荟萃,书肆众多的江浙地区是清查收缴的重点地区。江苏专门设立江宁、苏州两个书局掌管收缴禁书。浙江从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进行了24次大规模的清查和毁书。经过大规模的收缴,属于禁书、销毁的书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部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1。乾隆时期大量收缴和焚毁书籍的结果,造成大批历史文献和具有进步思想的书籍被焚毁而失传,留下来的大多是“钦定”官书,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是一重大摧残。1孙殿起:《清代禁书知见录》自序。
修订清律法律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历来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修订,并利用封建法律维护其统治。
清入关以前,发展进步中的满族社会仍沿袭祖宗之法。清入关并随着全国的日趋统一,修订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但入关之初,统一战争尚未结束,清统治者迫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施行。康熙、雍正两朝,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日趋稳定,统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来,于是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计47卷,226门。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有所创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历史特点。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典型地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八议充分体现封建法律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等级制度、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特权的阶级实质。大清律还对十恶八议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这样就扩大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镇压面、打击面,又使封建地主阶级中享有种种法律所规定的特权的人员有所扩大。
其次,大清律并不是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第一,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确认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清代相当长时间,涉及满人案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京师的一般满人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内务府下辖满人诉讼,由慎刑司审理,满洲贵族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地方各省的满人诉讼由满洲族的将军和都统审理。涉及满人、汉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尽管归一般地方司法机关受理,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够送满人的司法机关处理,量刑往往从轻,还可以“减刑”、“换刑”,满人也有特殊的监狱,犯人待遇优于汉人。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定例”后,“则用例不用律”1。条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约束,另一方面条例起着增补、严密封建法律的作用。第三,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枭首等项刑1《清律例》卷40,总类,《比引律例》引。
罚手段。第四,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还制订了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如蒙古族的《蒙古律》、藏族的《番律》、维吾尔族的《回律》、西南苗族的《苗律》等。
第三节 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
削平“三藩”
“三藩”是指镇守云南、贵州的平西王吴三桂、镇守广东的平南王尚之信(袭其父尚可喜封爵)和镇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袭其父耿继茂所袭其祖父耿仲明封爵)三个藩王。这些藩王及其父、祖在镇压各族人民抗清斗争,围剿农民起义军和消灭南明小朝廷过程中,为清廷南征北战立下汗马功劳,受到清朝的晋封,令其镇守藩地。由于“三藩”都身拥重兵,驻防地方之后,飞扬跋扈,俨然以土皇帝自居。他们割据一方,自作威福,并且互通声息,相互联络,因此,最终对清廷构成尾大不掉之患。
三个藩王中吴三桂势力最大。吴三桂为原锦州总兵吴襄之子。吴襄因罪下狱,吴三桂晋升总兵,驻防宁远。崇祯十七年(1644),明廷封其为平西伯。明末战乱之际,吴三桂有意避实就虚,保存实力。清廷多次遗书招降吴三桂,李自成农民军亦派人招吴三桂。吴三桂初取观望骑墙态度,不久降大顺军,后因农民军在北京“追赃助饷”,吴三桂决意降清,与清军联合,于山海关石河西大败农民军,有功于清廷,受封平西王。入关后,吴三桂随清军西下陕西,南进湖广,追剿李自成农民军。后清廷令其镇守汉中。顺治八年(1651)率清兵征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受封平西大将军,率清兵自川入黔。顺治十六年(1659)进驻云南。顺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领兵进入缅甸,俘南明永历帝及其部属,回兵后奉命镇守云南、贵州,并被晋封为亲王。吴三桂自恃山海关引清军入关以及剿灭南明永历小朝廷功劳最大,因而最为跋扈。自顺治十六年(1659)吴三桂开始留镇云南,总管云南文武军民、兵马钱粮一切事务。并有权黜陟云南将吏,连总督、巡抚也“听王节制”,康熙元年(1662)开始,又“兼辖贵州”,权力在藩王中是最大的。吴三桂并不以此为满足,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云南地方肆意盘剥、鱼肉人民,不断扩充实力,“广征关市榷税、盐井、金矿、铜山之利”1,并开山炼矿,自铸钱币。吴三桂占据了明永历帝朱由榔所居五华山故宫为藩王府,又籍没了明藩王黔国公沐氏的全部庄田为藩庄,还圈占了大量明代卫所的军田,形成“勋庄棋布”的局面。此外,吴三桂还大肆圈占民地,“勒军民为余丁”,并放高利贷“诱人称贷,责重息”2。吴三桂财政开销,户部不得查核。他借口“边疆未靖,兵力难减”,保持雄厚兵力。吴三桂拥有旗兵五十三佐领(一佐领二百甲,每甲五丁);绿旗忠勇五营、义勇五营,计1.2万人。加上四镇援剿的兵力、云贵地方官所辖绿旗兵,总兵力达9万多人,他又拥有特权,“所辖文武将吏,选用自擅”,“并屡引京朝官,各省将吏,1《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
2刘健:《庭闻录》卷4。
用以自佐”3,时称“西选”,一时“西选之官几满天下”,因此吴三桂网罗了一批党羽,“水陆冲要,遍置私人,各省提镇,多其心腹。子为额驸,朝政纤悉,旦夕飞报”,“挟边防以自重”4。又借口与西藏茶马互市,“岁遣人至藏熬茶”5,与西藏上层分子相联络。时贵州提督李本深、四川总兵吴之茂、陕西提督王辅臣都是他的心腹旧部,皆唯命于吴三桂。吴三桂依仗这些雄厚实力,无视朝廷,朝廷“稍示裁抑,仍不自责,辄生怨望”1,构成对清皇朝的严重威胁。
尚之信之父尚可喜在广东,耿精忠之父耿继茂在福建,也称霸一方。尚可喜和耿精忠的祖父耿仲明均系辽东人,原皆为明朝镇守辽东的军事将领,降清时,曾得皇太极重礼相待,并分别授总兵官。崇德元年(1636)又封尚可喜为智顺王、耿仲明为怀顺王,并给予种种优遇。入关后,随清军西下陕西,后尚可喜随阿济格南进湖广,耿仲明随多铎南下江南,为剿灭李自成农民军和摧毁南明福王政权,立下汗马功劳。顺治六年(1640),清廷改封尚可喜为平南王,耿仲明为靖南王,年底,各率兵进广东,第二年便攻占了广州。耿仲明因隐匿逃人而畏罪自杀,其子耿继茂袭爵率兵。顺治十六年(1659)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驻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驻镇四川,第二年又改靖南王驻镇福建。尚可喜、耿继茂二藩在镇压郑成功领导的东南沿海人民的抗清斗争中曾起过重要作用。
尚可喜、耿继茂两藩王各拥旗兵十五佐领,加上所属绿旗兵各六七千人,兵力不下数万,力量稍逊于平西王吴三桂。尚、耿最初同驻广州一城,他们设“总店”搜括民财,“大自盐铁,小及鸡豚,城市乡村,列坐抽剥,有司莫能诘,百姓莫敢言”2。后来,尚可喜在广东“私市私税”,每年所获银两不下数百万,“广东所有大市、小市之利,经藩下诸人霸占者无算”1。此外,尚可喜还垄断对外贸易,大搞走私活动。他指使藩府参将沈上达,乘海禁之时,外国的商船不敢贸然前来,于是联结他人,私造大船,擅自出海贸易,所获非法收入,难以统汁,获利尽归尚藩。以是藩府之富,几甲天下。他们还巧取豪夺,肆意霸占民田,“占耕民田千百顷”。他们到处横征暴敛,又增立盐埠私课盐税,派藩兵开山伐木,取山林之利。两藩竞相斗富,为了兴建富丽堂皇的藩王府,滥征民力,搞得怨声载道。耿藩改镇福建后,更是横征盐课,勒索银米,无所不用其极。粤、闽人民深受藩害之苦。
“三藩”占据南方一线,拥有重兵,不仅不能成为清朝的藩篱,反而拥3《清史稿》卷474《吴三桂传》。
4魏源:《圣武记》卷2《康熙勘定三,藩记》上。
5《清史稿》卷525《西藏》。
1刘健:《庭闻录》卷4。
2(康熙)《南海县志》卷7《食志·课程》。
1《清圣祖实录》卷91。
兵自重,侧目朝廷。而朝廷每年还得向“三藩”供应大量饷银,使得“天下财赋,半耗于三藩”2。这对清朝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随着割据势力的日益膨胀,撤藩已势在必行。
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平南王尚可喜因年老多病,愿归老辽东,疏请以其子尚之信袭爵继续镇守广东。康熙帝认准这是一个撤藩的好机缘,降旨称赞尚可喜“很知大体”,同时指出广东已“底定”,藩王坐镇已无必要,故不允尚可喜之子袭爵继续坐镇,而令其撤藩回辽。吴三桂自认为功高位重,也假意疏请撤藩,以试探朝廷态度。他以为“予疏即上,上必不敢调予,具疏所以释其疑也”3。疏入朝廷,大臣中意见不一,争论不休,“言不可撤者甚多,言宜撤者甚少”4。康熙帝态度非常坚决,认为“三桂等蓄谋已久,不早除之,将养痈成患。今日撤亦反,不撤亦反,不若先发”1。毅然允其所请,下令撤藩。随后,耿精忠也疏请撤藩,帝亦同样照准,令将三藩尽徙回山海关外。康熙帝裁撤三藩的决心,并非一日,“自少时以三藩势焰日炽,不可不撤”2,亲政以后,曾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3,作为警言,书而悬之于宫中柱上。康熙帝认为,“三藩俱握兵柄,恐日久滋蔓,驯致不测,故决意撤回”4。可见其撤藩的举措是经过长期深思熟虑的。三藩俱撤,击中了这些称霸一方的骄兵悍将的痛处,于是,吴三桂在康熙十二年十一月首先公开发难,起兵叛乱,自称“天下都招讨兵马大元帅”。他以复兴明室相号召,并发布《反清檄文》,伪称所谓明朝托孤皇三太子以“寄命”于他,把自己打扮成明朝的忠臣,妄图用谎言来赢得民心,获得支持。一时间,一些叛明降清的武将,一些督抚和提督、总兵等相率附和,以致“伪檄一传,四方响应”,“相率背叛”5。翌年三月,靖南王耿精忠在福建,康熙十五年(1676)月,平南王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在广东相继响应吴三桂,公开叛变。其他一些与清廷有矛盾的汉籍将领,如广西的孙延龄(孔有德之婿)、王雄,四川的罗森、郑蛟麟、谭弘等,也先后归附吴三桂。耿精忠在勾结吴三桂后,曾联络了据守台湾的郑成功之子郑经,约为援军。郑经率军队窜犯闽、粤沿海,转入江西,以为策应。吴三桂等三个藩王发动的这场反对清皇朝统治的叛乱,史称“三藩之乱”。
吴三桂叛变后,叛军来势凶猛,猝不及防。吴军很快攻占了湖南的衡州、2魏源:《圣武记》卷2《康熙勘定三藩记》上。
3《清朝野史大观》卷5《刘玄初》。
4《清圣祖实录》卷99。
1《清史稿》卷2691《索额图传》。
2《清圣祖实录》卷99。
3《清圣祖实录》卷154。
4《清圣祖实录》卷99。
5《清朝野史大观》卷5《王文靖请斩吴应熊》。
常德、岳州,前锋直达澧州。耿精忠叛变后,也很快进入江西、浙江。叛军在一年多时间里控制了大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区,形势十分严重。
面对吴三桂的叛乱,年方二十岁的康熙帝果断刚毅,首先排除朝廷部分大臣缓撤的主张,下令削夺吴三桂的王爵,以示武力平定叛乱的决心,并处死在北京居住的吴三桂之子吴应熊、孙吴世霖,“以寒老贼之胆,以绝群奸之望,以激励三军之心”1。然后,发兵讨伐吴三桂。
康熙帝针对当时复杂的国内形势,进行平定叛军的作战部署,将清军分为两条战线。把自古即为兵家必争之地的湖北的荆州以及“水陆皆与楚闽接壤”的江西作为前线,以八旗劲旅固守,遏止叛军过江北上,将地控南北交通要道的山东衮州和地扼东西咽喉的山西太原作为后方两个支点,调重兵把守,控制南北和东西两条孔道,以策应前线。按照这一部署,仅两年时间,清军逐渐占据了优势。于军事征讨的同时,下诏训谕云、贵两省官员及军民“各宜安分自保,无所诱胁。即或误从贼党,但能悔过归诚,悉赦已往,不复究治。至尔等父兄子弟亲族人等,现在直隶各省出仕居住者,已有谕旨,俱令各安职业,并不株连,尔等勿怀疑虑。其有能擒斩吴三桂头献军前者,即以其爵爵之。有能诛缚其下渠魁,及以兵马城池归命自效者,论功从优叙录,朕不食言”2。用以安定人心。于此同时,又对一些汉将实行笼络政策。为了稳定西线,对拥兵观望、叛服不定的陕西提督王辅臣着意笼络。王辅臣杀了朝廷派驻陕西的经略莫洛,这本是蔑视朝廷的大罪,但康熙帝不仅宽容,不治其罪,反而下诏自责,“则朕之知人未明”,“咎在朕躬,于尔何罪?”1王辅臣终于在康熙十五年归附清廷。康熙帝对甘肃提督张勇也加恩重用,使之忠于朝廷,以解除西北之患,使朝廷能集中兵力对付南方的叛军。康熙帝在吴三桂公开举起叛旗之后,为了集中兵力,剿灭吴三桂,曾下令停撤耿精忠、尚之信二藩。在处死吴三桂在京子孙时,耿精忠诸弟在京“照旧宽容”。耿精忠叛乱之初,康熙帝即派人传谕耿精忠“果能追念累朝恩德及伊父忠荩遗言,革心悔祸投诚自首,将侵犯内地海贼速剿图功,即行赦免前罪,视之如初”2。给耿藩留有后路。在招抚的同时,加强军事攻势,清军迅速占据了浦城、建宁、延平等府县。康熙十五年(1676)十月四日,靖南王耿精忠在清军大兵压境,内部矛盾重重,“军饷馈乏,军士逃亡”3的情况下,被迫率文武官员出降。帝命耿精忠“仍留靖南王爵,率伊所属官兵,随大兵(指清军)征剿海逆(指郑经),图之赎罪”4。郑经力不能挡,也1《清朝野史大观》卷5《王文靖请斩吴应熊》。
2《清圣祖实录》卷275。
1《清圣祖实录》卷51。
2《圣祖御制文集》卷4。
3《平定三逆方略》卷20。
4《清圣祖实录》卷63。
退返台湾,福建底定。广东的尚藩在吴三桂叛变后,平南王尚可喜仍效忠朝廷,为此,康熙帝晋封尚可喜为平南亲王。康熙十五年初,尚可喜卧病,尚之信代之理事,部将相继叛投吴三桂,于是尚之信亦附吴作乱,并受吴三桂招讨大将军伪职,后又封亲王。十月,尚可喜病逝,不久,福建耿精忠降清,尚之信知继续附吴已无出路,于是主动派人持密函请降。帝赦免其罪,并令其“相机剿贼,立功自效”1。康熙十六年(1677)五月四日,在清军兵抵广东韶州时,尚之信率文武官员剃发“归正”,并派尚之瑛去韶州迎接清军,帝也令“著袭其父尚可喜平南亲王爵”。这样,广东亦平定。从而剪除了吴三桂的侧翼,使吴军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此外,由于入关后满洲八旗将领及旗兵长期养尊处优,逐渐削弱了战斗力,而西南地区又多山地,八旗骑兵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康熙帝不得不借重绿营兵。清朝绿营兵均为汉人,由于清朝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绿营兵与八旗兵在地位和待遇等方面差距悬殊,即使是绿营兵的将领,亦在八旗将领的监督之下,因此,绿营兵官兵处处受到牵制。但绿营兵数量大,又以步兵为主,熟悉地方地形环境,宜于西南山地作战,因此康熙帝极力安抚绿营将领和汉兵,制定“绿旗官兵赏格”,破格提拔了一些绿营将领,以绿营为主力来围剿叛军。
清军在耿精忠、尚之信、王辅臣等先后归附朝廷以后,集中主要兵力围剿叛军元凶吴三桂。康熙十六年(1677),吴三桂占领了湖南衡州,分兵犯广东乐昌、江西南安。康熙帝派屡立战功的穆占率清军进取衡州,以“遏贼后路”,和“宽缓”广东。穆占所率清军迅速攻占茶陵、仁安等许多地方。康熙十七年(1678)初,清军先后又收复了湖南一部分地区。这样,清军就完全控制了叛军外围的广东、福建、江西、陕西等地。眼看大势已去,情急势绌的吴三桂迫不急待地于康熙十七年(1678)三月,在湖南衡州即皇帝位,国号大周,建元昭武,企图以此稳定叛军,鼓舞士气。八月,吴三桂病死。他的孙子吴世璠(吴应熊之庶子)在衡州继承帝位,改元洪化。吴三桂一死,叛军内部人心惶惶,无一定攻守之策,屡战屡败。特别是对湖南咽喉要地岳州一战。康熙帝集中了荆州、陕西、河南、安庆各地军队围攻岳州,并采纳了原吴军水师将领林兴珠的建议,以水师断岳州饷道,然后水陆两军猛攻岳州。清军利用吴三桂死后军心涣散之机,一面加强军事进攻,一面瓦解敌军内部,伪总兵王度冲、伪将军陈伯等率部降清。清军在湖南战场上很快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叛军纷纷溃败,岳州败弃,长沙等地叛军闻讯也弃城南逃云、贵。
康熙十八年(1679)四月,在“湖南悉皆平定,广西亦已纳款”,叛军据守滇黔一隅的形势下,康熙帝下令指出“当时倡叛,罪止吴三桂一人,所属人员均系胁从,情可矜恕”,对于投诚者,“皆赦其前罪,论功叙录,加1《清圣祖实录》卷64。
恩安插”1。这一政策,对叛军起到了迅速瓦解的作用。不久,叛军副总兵周嘉员即率文武官员61人,兵丁9340人,眷属6500余口向清廷投诚。
康熙十八年(1679)底,勇略将军陕西提督赵良栋、奋威将军平凉提督王进宝收复关中、洛阳等地后,康熙帝即令其率领绿营入川,并令满洲八旗兵为后应,以接济粮饷,相互策应。由于各路大军协同作战,康熙十九年(1680)正月即克定四川,随后即令赴良栋兼云贵总督率大军自四川入云、贵,另令湖广总督蔡毓荣、平南将军赉塔分别从湖南、广西进军云、贵,直捣平西王的老巢。康熙二十年初,清军攻下贵州,数路清军会师昆明城外。清军围困昆明,吴世璠束手待毙,城内文武官员纷纷出降。十月二十八日,守城叛将线緎等策划献吴世璠降清,吴世璠闻变自杀。二十九日,线緎开南门纳城投降。清军析吴三桂骨骸分发各省传示,吴世璠悬首示众。
在主要精力放在对付吴三桂的同时,康熙帝一直没有放松对尚之信、耿精忠二藩的防范。一旦吴三桂问题基本解决,他即着手解决尚之信、耿精忠对清廷的威胁。早在尚之信表示“归正”朝廷之后,就有人密告尚之信“心怀两端”。帝令尚之信率兵进取潮州、湖南,尚之信违命不行。永安危急时,先是坐视不救,后虽出师,但密令总兵官“顿兵不进”。尚之信“时而疏请出兵湖南,时而疏请出兵广西,及命下则一兵不发”1。尚之信这些举动,康熙帝早有觉察,只是选择时机问题。此外,尚之信还“冒兵饷,擅杀无罪人”2,并“在广东卖官虐民,抄家充饷,重敛横征”3。康熙十九年(1680)六月,康熙帝密令将尚之信逮至京师,八月即予赐死。同时,对其父尚可喜忠于朝廷,“不肯从逆”大加表彰,并允许将尚可喜尸骨及眷属家口一并搬往尚可喜的老家奉天海州。之后,又将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领官兵分入上三旗,仍驻防广东,另设将军、副都统管辖;三总兵标下兵丁,裁汰部分后,新设将军管辖。尚之孝、尚之隆免罪之后,家下所有壮丁分为五佐领,隶汉军镶黄旗下。这样,广东尚之信问题彻底解决了。与此同时,康熙十九年(1680)八月,借耿精忠自请入京晋见的机会,削夺了耿精忠的兵权,并交法司勘问,最后,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以逆党罪将其处死。
在吴三桂、尚之信、耿精忠三个藩王相继被解决以后,康熙帝为了安定南疆,防止藩王势力东山再起,又对三个藩王部属作了妥善处理和安置。藩属部队编制进行了整顿,福州、广州、荆州另派八旗兵驻防;对三个藩王属下财产,一律籍没充公;清除藩地弊政,由中央任命得力地方官进行整肃。这些措施的实施,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三个藩王统治地区与中央政令不一、积弊太多的问题。至此,“三藩”之乱彻底平息,撤藩目的基本达到。
1《清圣祖实录》卷80。
1《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2《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3《清圣祖实录》卷91。
“三藩”之乱前后为害八年,殃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江西、福建、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破坏国家统一,给人民带来战争灾难。清王朝平定“三藩”之乱,翦灭割据势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使西南地区免遭割据势力的戕害,是顺应我国多民族国家走向统一的历史趋势的。整个平叛战争康熙帝始终居中指挥,由于军事部署得当,且制定了正确的政策,使平叛战争最终取得了胜利。吴三桂等“三藩”的叛乱的失败是必然的。首先,吴三桂引清兵入关,残酷镇压农民起义和剿灭南明政权,穷追到缅甸,捕杀永历帝朱由榔等行径都不得人心;吴三桂等起兵叛乱的目的只是保持他们的藩王地位,裂土称王,满足其一己私利,因此,得不到其他政治势力的支持;叛军又缺乏严密的组织,指挥者多所失误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吴三桂等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战争是以清朝的胜利和吴三桂等的“三藩”的失败而告终的。清朝倾其全力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康熙帝为巩固清朝的统治创建了殊勋,以后出现的“康乾盛世”正是建立在这块基石之上的。
统一台湾康熙元年(1662),郑成功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了台湾。不久,郑成功去世,其子郑经继位。之后,台湾郑氏集团内部矛盾重重,郑经与其叔父郑世袭为争夺权力发生火并,政治上越来越走下坡路。而清由于当时国内棘手问题很多,对台湾不能以武力压服,也主要采取“招抚”政策。这样,使得郑氏集团暂时取得了一个喘息时机,得以在台湾维持一段时间的割据统治。早在康熙元年(1662)郑成功病逝后不久,清廷即派人前往厦门招抚郑经。其时,郑经与其叔父郑世袭火并正烈,郑经害怕清廷“指日加兵,内外受困”,因此,阳奉阴违,虚与应付,以“苟延岁月”。第二年,郑经得势,则提出“请如琉球、朝鲜例,不登岸,不剔发易衣冠”1。清廷当然不会答应,双方仍成对峙局面。当年十月,清军分三路攻厦门等地,清军击败郑军,攻占了厦门。郑经退守铜山。后郑军军官眼看大势已去,纷纷率兵降清,致使郑军在大陆沿海据点纷纷失守。康熙三年(1664)清廷授福建提督水师总兵官施琅为靖海将军,令其统帅水师,前往征剿郑经。施琅率水师先后三次渡海,均因台风袭击而未成功。康熙六年(1667),清廷又派福建招抚总兵官孔元章先后两次渡海招抚郑经,但郑经仍顽固地坚持所谓“朝鲜例”,招抚未成。康熙七年(1668)初令施琅来京师,商讨进兵台湾的大计。施琅到京师后,详陈武力统一台湾的意见,但因当时天下初定,沿海地区人心未稳,施琅的意见未被采纳。不过,康熙帝意识到武力统一台湾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尽管未采纳施琅的意见,但命其为内大臣,留在京师,以备应急之用。康1魏源:《圣武记》卷8《康熙勘定台湾记》。
熙八年(1669),帝又亲颁谕旨,委派重臣,赍诏书前往招抚,无奈郑经一意孤行,招抚未果。
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乱发生。耿精忠约郑经为援,率军西渡大陆。郑经利用清廷忙于平服吴三桂、耿精忠叛乱之机,率军攻占了闽、粤沿海的泉州、漳州、兴化、潮州、惠州五府和闽西北的汀州、邵武两府。这些地方除潮州,惠州原属广东的尚之信藩地外,其余均属靖南王耿精忠的藩地。因此,郑、耿为争夺地盘发生冲突。康熙十五年(1676)清廷派军队入闽,由于耿精忠又反水降清,与清廷联合攻郑经,郑经孤军不支,只好退守金、厦。清军因吴三桂叛乱尚未平息,无力渡海,所以仍采取招降政策。这样,清军与郑经仍成对峙局面。其后,清廷派康亲王杰书、福建总督姚启圣极力招抚郑经。尽管郑经一再拒绝招抚,但其部属兵丁却“至者如归”,仅康熙十七年(1678)六月至十一月,投向清军的郑军部属军官就有1237员,兵丁11639名。康熙十八年(1679)初,郑经的五镇大将廖琠、黄靖、赖祖、金福、廖兴及副总兵何逊等各带所部官兵来归,其中文武官员374员,士兵12124名。在这种情况下,郑经被迫收缩防务,主要兵力撤回台湾,而留守金、厦的官兵眼看大势已去,纷纷降清。康熙十九年(1680)三月,金门、厦门即为清军所占。
康熙十九年(1680)底,清朝平定了三藩之乱,除台湾以外的全国大陆基本统一,台湾继续孤悬海外,不利于多民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和统一。因此,统一台湾势在必行。
康熙二十年(1681),郑经暴死,其长子郑克■继位。不久,郑经部将冯锡范等杀郑克■,年仅十二岁的次子郑克塽即位,袭延平王,仍奉南明为正统。此时,台湾郑氏集团内部发生长幼争立的内讧,政治日趋腐败,内部分崩离析。加之,随着全国大陆的统一,“反清复明”的口号已经失去其号召力,大陆士兵纷纷思归,郑氏集团内部人心惶惶,继续割据的局面已经很难维持。
但清廷内部在是否武力统一台湾问题上颇有分歧。朝廷一部分大臣认为,天下初定,“凡事不宜开端,当以清静为主”1,主张缓征台湾。福建地方的水师提督万正色也上奏认为“台湾断不可取”2。福建海防长官宁海将军喇哈达等也持反对态度。许多朝中大臣“咸谓海洋险远,风涛莫测,长驱制胜,难计万全”3,力主放弃武力征讨。一部分朝廷大臣还对康熙帝重用郑氏集团降将施琅不满,认为如果派施琅出征,“去必叛”。内阁大学士李光地、福建总督姚启圣、福建巡抚吴兴祚等力主乘机攻取台湾。康熙帝在经过一段犹豫之后,最后下决心攻取台湾,以“底定海疆”,实现其一统海1《明清史料戊编》卷116。
2《清圣祖实录》卷116。
3《清圣祖实录》卷112。
内的宏图。康熙二十年(1681)六月,他发布诏令:“郑锦(经)既伏冥诛,贼中必乖离扰乱,宜乘机规定澎湖、台湾。”并令总督姚启圣、巡抚吴兴祚、提督诺迈、万正色等,与将军喇哈达、侍郎吴努春“同心合志,将绿旗舟师分领前进,务期剿抚并用,底定海疆,毋误事机”4。
康熙二十年,一方面福建水师提督万正色不主张攻取台湾,另一方面,内阁大学士李光地、福建总督姚启圣等极力保荐施琅,认为“他是海上(指郑氏)世仇,其心可保,又熟习海上情形。其人还有谋略,为海上所畏”5。因此,康熙帝决定再度起用施琅为福建水师提督,作为攻台主帅,“委以独任专征”大权,到福建统领军队进取台湾。他下诏书宣布:“今诸路逆贼俱已歼除,应以现在舟师破灭海贼。原任右都督施琅系海上投诚,且曾任福建水师提督,熟悉彼处地形、海寇情形,可仍以右都督充福建水师提督总兵官,加太子少保,前往福建。到日即与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商酌,克期统领舟师进取澎湖、台湾。”1施琅降清后,康熙元年(1662)曾一度出任福建水师提督,康熙四年(1665)五月,又曾率福建水师自福州的铜山(今东山)渡海攻台,至清水洋因遇风折回,所以,他对台湾海峡一带海上形势、地理环境、天文风候十分熟悉,这就为清军取胜创造了有利条件。
施琅到福建后,迅速组织起一支由原郑氏降兵及福建新练水师为主的水军,这支军队既熟悉海情,又有多年海上作战经验,同时又配备有精良大炮的高大坚固、行驶迅捷的战船,只待选择战机,准备渡海作战。台湾海峡尽管宽只二三百里,但风险浪恶,气候变化无常,渡海作战仍有不少困难。施琅充分估计到各方面的困难,并从困难条件出发制定作战方案:第一,以攻取澎湖作为第一个战略目标,先取澎湖“以扼其吭”。既可作为清军可进可退的基地,又可控制制海权,封锁郑军的通道。第二,选择西南风始发季节作为渡海进兵的战机。一改过去东北风盛行时渡海的传统打法。这样既能出其不意,又使水军能抛泊海上,选择准确的进攻机会。第三,兵分三路,东西两翼配合,集中优势兵力于中路,与敌军主力决战。
郑军在侦得清军将以澎湖为第一个战略目标后,即派能攻善守的大将刘国轩率精兵2万余名,大小船舰200余艘,并“缘岸筑短墙,置腰铳环20余里的壁垒”1,固守澎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六月十四日,施琅率领战船300余艘,水师2万余人,仍自铜山出洋,第2天上午,战船即陆续到达澎湖海外。十六日曾发生小规模海战,双方各有损伤。二十二日清军分三路出击,与郑军决战,施琅亲率主力担任中路主攻。清军利用“风利舟快,瞬息飞驶,居上风上流之4《清圣祖实录》卷96。
5《清圣祖实录》卷96。
1《清圣祖实录》卷96。
1《清史稿》卷47《施琅传》。
势,压攻挤击”2,一鼓作气,经过七八个小时激战,大败郑军。刘国轩率所剩几只小舟逃回台湾。澎湖为台湾门户,一旦失守,台湾即失去了屏障。施琅派员到台湾劝降,联络刘国轩。刘国轩见大势已去,于是派兵监视郑氏统治集团,郑克塽、冯锡范只得上表求降,八月清军胜利进驻台湾。由于郑氏集团政治腐败,所以清廷统一台湾得到台湾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清军至台湾时“百姓壶浆相继于路,海兵皆预制清朝旗号以迎王师”3。台湾人民是迫切希望国家统一的。
清廷尽管攻取了台湾,但在台湾问题的处理上朝野之间意见分歧,康熙帝亦处于动摇犹豫之中。朝廷和闽浙地方的不少官员主张放弃台湾,守澎湖。施琅力排众议,主张坚守台湾。他认为台湾是“江、浙、闽、粤四省之左护”,在国防上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且“野沃土膏,物产利溥”,经济上亦大有开发的前途。特别是他很有远见地意识到若弃而不守,西方殖民主义者必利用台湾,“窃窥边场,逼近门庭,乃种祸后来,沿海诸省断难晏然”,遗患后世。因此从这个角度施琅认为台湾“即为不毛荒壤,必借内地挽转运输,亦断断乎其不可弃”1。施琅恳切陈辞,阐述利害,得到大学士李蔚、工部侍郎苏拜、都察院左御史赵麟等人的赞同和支持,于是康熙帝始决定坚守台湾,在台湾设台湾府,下辖台湾、诸罗、凤山三县,隶属福建省。台湾、厦门合派一道官管辖。并派兵8000人驻防,设总兵一员,副将二员,澎湖亦派副将一员统兵2000人驻防。这样,台湾重新统一于清王朝中央政府的管辖。
统一台湾,使台湾重新回到祖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这不仅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台湾的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后来事实证明,台湾经济、文化的进一步振兴,正是在台湾重新统一于清朝中央政权管辖之后。
2阮旻锡:《海上见闻录》定本。
3《靖海志》卷4。
1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康熙《台湾府志》卷50。
第四节 平定准部,统一回疆
三征噶尔丹
清初,居住在我国西北方的蒙古族分为三大部,即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咯蒙古、漠西厄鲁特蒙古。漠南蒙古于清入关前,即已归服于清朝。漠北喀尔喀蒙古下分札萨克图、土谢图、车臣三部。漠西厄鲁特蒙古部,明朝初期称瓦剌,明末清初时称为厄鲁特,居住在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一带。厄鲁特蒙古又分为四大部:游牧于巴尔喀什湖以东、天山以北、伊犁河流域的称准噶尔部;游牧于乌鲁木齐附近地区的称和硕特部;游牧于额尔齐斯河沿岸的为杜尔伯特部;游牧于塔尔巴哈台附近地区的称土尔扈特部。明末崇祯初年,土尔扈特部因受准噶尔部的排挤和袭扰,其部5万余帐离开塔尔巴哈台原牧区,向西远徙到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游牧。之后,和硕特部也因为与准噶尔部发生冲突,离开乌鲁木齐地区原牧地,向东南移牧青海一带。而杜尔伯特部尽管也受到准噶尔部的控制,但因其与准噶尔部是同族关系,所以仍然共牧于阿尔泰地区。
清初,漠西厄鲁特蒙古各部也先后遣使来贡,所以,清朝政府认为“厄鲁特、喀尔喀向来归化,职贡有年”1。但是,噶尔丹夺得准噶尔部的统治权后,不断地扩张其势力,攻掠邻部,跃居四部总汗,严重威胁漠北喀尔喀蒙古和西北地区。
噶尔丹如此有恃无恐,与沙皇俄国的怂恿和支持,密切相关。从康熙十三年到康熙二十二年(1674—1683)间,噶尔丹几乎每年都派人与沙皇俄国相勾结,并“企图同俄国订立军事同盟和求得俄国给予‘军队和枪炮’的援助”2。噶尔丹出兵喀尔喀蒙古时,正是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率领蒙古军民抗击沙俄侵略者并包围了沙俄军队于色楞格斯城堡内的关键时刻。结果由于噶尔丹从西面向喀尔喀部发动进攻,使其腹背受敌,迫使土谢图汗只得撤退包围沙俄侵略者的军队,噶尔丹替沙俄侵略者解了围。
从噶尔丹军队大兵压境之际,土谢图汗便率领喀尔喀蒙古军进行了坚决的抵抗。在鄂罗会诺尔,双方“鏖战三日”3,但终因寡不敌众,遭到失败。沙俄侵略者趁机引诱喀尔喀蒙古投降沙俄。在这关键时刻,喀尔喀蒙古宗教首领哲布尊巴丹,拒绝沙俄的诱降,毅然率领喀尔喀三部蒙古军民数十万人南下内徙。由于喀尔喀蒙古系“尽弃部落牲畜而来,虽少有所携,难以自存”1,康熙皇帝派专使尚书阿喇尼等前往探望,并下令开归化城、张家口、独1《清圣祖实录》卷137。
2沙斯京娜:《十七世纪俄蒙通使关系》第162页。
3《清圣祖实录》卷136。
1《清圣祖实录》卷137。
石口、喜峰口、古北口、杀虎口等处粮仓,赈济喀尔喀三部蒙古,妥善安插他们在内蒙古北部“水草俱佳”的科尔沁牧区居住放牧。
康熙二十九年(1690)五月,玄烨得知“噶尔丹将借兵鄂罗斯(俄罗斯)”,立即传谕在北京的俄国使臣吉里古里、伊法尼齐:“噶尔丹迫于内乱,食尽无归,内向行劫,今仍扬言会汝兵同侵喀尔喀,喀尔喀已归顺本朝,倘误信其言,是负信誓而开兵端也”2。既揭露了噶尔丹勾结沙俄的无耻行经,又警告了沙皇俄国。但噶尔丹仍一意孤行,遂于康熙二十九年六月,率军两万,以追击喀尔喀蒙古为名,大举南犯,深入漠南蒙古乌珠穆沁一带。由于理藩院尚书阿喇尼等“违命轻战”,以至清军初战失利,噶尔丹军队得以乘势渡过西拉木伦河,深入到距北京仅700里的乌兰布通(今内蒙昭乌达盟克什克腾旗南境)。
对于噶尔丹与喀尔喀蒙古的矛盾。康熙皇帝曾竭尽全力进行调解,但噶尔丹仍然在沙俄的怂恿和支持下,大举进攻。为了巩固北部边疆,康熙皇帝三次亲自出征,组织和指挥清军平定噶尔丹,最后迫使势穷力蹙、走投无路的噶尔丹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十三日“饮药自尽”。其属下300余户携带噶尔丹尸骸及其女儿钟齐海前来投降清朝。
逐准安藏康熙三十六年(1697),噶尔丹死后,清廷因策妄阿拉布坦助剿其叔噶尔丹有功,承认策妄阿拉布坦为准噶尔汗,统治阿尔泰山以西地方。但策妄阿拉布坦对清廷“貌恭顺,怀不靖志”,又逐渐走噶尔丹的老路。康熙三十八年(1699),策妄阿拉布坦率兵占据了哈萨克草原南部,并乘土尔扈特部内讧之机,吞并了前往雅梅什湖一带游牧的土尔特部首领阿玉奇儿子散札克所属一万五千余户人口,还切断土尔扈特与清廷的联系,截留土尔扈特部前往清廷的使者,抢夺贡物,断绝贡道。此外,策妄阿拉布坦又出兵攻打南疆回城喀什噶尔,用武力控制南疆回部六城。总之,在不长时间,策妄阿拉布坦的军事力量已经控制了整个天山南北,并将其扩张的矛头指向西藏。
康熙五十五年(1716),策妄阿拉布坦开始入侵西藏,十一月,派策另敦多卜率领六千精兵启程,为了掩人耳目,防止清廷和西藏方面发觉,他选择了一条人迹罕至的道路,军队“涉险冒瘴,昼伏夜行”,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七月到达藏北纳克产地区,然后经腾格里海直趋达木。管理西藏事务的拉藏汗对于准噶尔军的突然到来毫无准备,仓促招募军队迎战。到当年十月底,准噶尔军队攻占了拉萨,将拉萨古城洗劫一空,举世闻名的布达拉宫也遭到严重破坏。他们杀死了拉藏汗,组织了一个听命于准噶尔的傀儡政权。他们对于西藏各教派的广大人民进行前所未有的残酷迫害。
2《清圣祖实录》卷146。
西藏的拉藏汗政权是得到清廷承认的,拉藏汗也是由清廷委任而管理西藏事务的,所以清廷对于西藏事务十分关注。由于西藏地处西部边陲,路途遥远,信息传递很慢,所以清廷未能及时得到准噶尔军入藏的准确消息。康熙五十六年七月,将军富宁安首先向清廷报告了准兵入藏的实情,请求朝廷“速发救兵”。康熙帝为了安定西藏,遣军进击,驱逐了准兵,使西藏地区得到安宁。
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乾隆年间,辉特汗阿睦尔撒纳与准噶尔汗达瓦齐为争夺厄鲁特四部的统治权互相残杀,阿睦尔撒纳兵败,不得已率所属2万多人归顺清廷。达瓦齐贪婪残暴,到处攻城掠地,遭到厄鲁特四部人民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乾隆二十年(1755),清政府派班第为定北将军,阿睦尔撒纳为定边左副将军为一路,另命永常为定西将军为一路,进军伊犁。准噶尔部台吉、宰桑纷纷归降,达瓦齐见大势已去,率军逃往格登鄂拉。清兵两路追击,达瓦齐被迫逃往南疆,后被维吾尔族军民捉获,送至清廷。
阿睦尔撒纳是在势穷力竭的情况下投归清王朝的,他的野心不仅要攫取准噶尔部汗位,而且要做漠西厄鲁特蒙古的“四部总台吉,专制西域”1。因此,尽管清廷晋封他为双亲王,给予双倍俸禄,亦不能遏止其野心。于是,乾隆二十年(1755)阿睦尔撒纳在伊犁公开发动叛乱。
阿睦尔撒纳的叛乱,使清军措手不及,驻守伊犁的定北将军班第兵败自杀。不久,喀尔喀蒙古的青滚杂卜郡王亦起兵叛清。西北边疆一时变乱四起。乾隆帝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先派军队平定了喀尔喀蒙古青滚杂卜的叛乱,然后西向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经过一年多的战争,清军进驻伊犁。叛军头目阿睦尔撤纳早与沙皇俄国相勾结,兵败后投奔沙俄。清廷认为“俄罗斯既已收留叛贼,必且抚而用之”1,事后必然是西北边陲不得安宁的祸根,因此通过理藩院一再通牒沙俄,将阿睦尔撒纳送回。沙俄托辞推诿,不予交回。直到阿睦尔撒纳患天花病死之后,在清廷的强硬交涉下,沙俄才不得不把阿睦尔撒纳的尸体送交清朝政府。
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噶尔丹进攻开始,中经策妄阿拉布坦侵藏,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阿睦尔撒纳叛乱失败为止,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后67年。清廷为了平定准部,不断用兵西北,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但对准噶尔部的平定,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巩固了清朝政府对西北边疆地区的统治,打击了沙皇俄国的侵略势力。
1魏源:《圣武记》卷4《乾隆荡平准部记》。
1《清高宗实录》卷555。
定乱安回乾隆二十二年(1757),天山南路维吾尔族上层首领波罗尼都、霍集占,即所谓大小和卓兄弟发动叛乱,史称大小和卓叛乱。
康熙十年(1671),准噶尔汗噶尔丹出兵占领了天山南路,将当地的“回部”(维吾尔族)首领阿布都什特扣押到伊犁,并对当地的维吾尔族人民实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康熙三十五年(1696),噶尔丹被清廷击败,阿布都什特得以解脱,清廷护送其返归南疆叶尔羌,管辖南疆“回部”事务。阿布都什特死后,其子玛罕木特继位,因欲极力摆脱准噶尔部的控制,被准噶尔汗策妄阿喇布坦俘劫到伊犁,并禁锢起来。玛罕木特长子波罗尼都,次子霍集占也同时被押解伊犁禁锢。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打败达瓦齐,占领伊犁,波罗尼都、霍集占兄弟同时获释。清廷将波罗尼都送回南疆叶尔羌,继续管辖“回部”事务,而留霍集占于伊犁,管辖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事务。阿睦尔撒纳在伊犁发动叛乱时,霍集占助纣为虐,参与叛乱。清廷迅速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霍集占逃亡南疆,投奔其兄波罗尼都。
波罗尼都自返归南疆叶尔羌后,与清廷一直保持密切关系,一切“听候大皇帝谕旨”。但霍集占逃归南疆后,以“准噶尔已灭,近地并无强邻,收罗各城,可以自立”1煽惑波罗尼都。在霍集占的蛊惑之下,波罗尼都终于赞同其弟之议,杀害了清廷派往南疆库车执行招抚使命的副都统阿敏道,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兴兵作乱,欲图独据回疆。
清廷得悉霍集占兄弟叛乱后,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以都统雅尔哈善为靖逆将军,率领清军以及维吾尔族阿奇木伯克鄂对所统领的维族士兵1万余人,由吐鲁番出发前往镇压。战争开始,大小和卓曾迷惑了数十万维吾尔族群众参与其中,但霍集占叛乱破坏了当时南疆刚刚安定的局面,把维吾尔族人民又重新推入水深火热之中,所以很快大批维吾尔族伯克、人民纷纷逃离叛军大小和卓,归顺清帝。清军占库车时,霍集占弟兄逃至阿克苏和乌什,当地维吾尔族首领闭城不纳,只好又返叶尔羌,波罗尼都则占喀什噶尔,互成犄角之势。清廷调定边将军兆惠率军南下,先攻叶尔羌。由于清军长途跋涉,兵员又处于劣势,致使兆惠所率的三四千士卒被回军包围在叶尔羌城东黑水营达三个月之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初,清定边右副将军富德所率援军到达,方解黑水营之围。是年六月,清军分两路出击,兆惠率军由乌什取喀什噶尔,富德率军由和阗取叶尔羌。在清军的强大攻势之下,霍集占兄弟弃城夺路西窜,部属纷纷归降,最后在伊西洱库河谷叛军几乎全部被歼。霍集占弟兄逃入巴达克山部,为其首领擒杀,后献尸清廷。大小和卓叛乱被彻底平定。
清廷在平定天山北路准噶尔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之后,随即采取一1《回疆通志》卷12。
系列措施,加强清廷对新疆的统治。
首先强化新疆地方的统治机构,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置“总统新疆南北两路事务”的伊犁将军,驻扎伊犁,统辖全疆军政事务。然后在新疆北路设置乌鲁木齐都统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乌鲁木齐、巴里坤、吐鲁番、塔城诸处军政;又在新疆南路设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下辖叶尔羌、和阗、英吉沙尔、乌什、阿克苏、辟展、巴里坤、哈密等处的办事大臣,以及吐鲁番的领队大臣。对于天山南路的“回部”维吾尔族聚居区,仍承袭原有的伯克制,各城仍设阿奇木伯克(即正城主)和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但均由参赞大臣奏请皇帝简放,品级自三品至七品不等,管理当地的回城民政事务。
其次,为了发展新疆经济和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清廷在新疆各地大力开展屯田。东起巴里坤,西至伊犁河,广泛垦田开荒。早在康熙、雍正年间用兵准噶尔时,即于新疆屯田,乾隆年间,屯田范围日广。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仅新疆绿营军的营屯亩数已达179290亩;到乾隆四十年(1775)时,仅新疆募民屯垦的户屯亩数已达280253亩。在大兴屯田的同时,为了繁荣工商业,清廷在阿克苏设铸钱局,铸造“乾隆通宝”铜币,发行新疆各地。
再次,新疆地处西部边陲,交通不便,为了及时传递消息,清廷在天山南北主要交通线普遍设立“军台”。
第五节 安定西南,辖治蒙区
西藏直隶朝廷
清入关以前,于崇德四年(1639)曾派专使入藏联系。崇德七年(1642),西藏各教派首领派遣伊拉古克三等专使到盛京朝贡。同年,和硕特蒙古顾实汗杀藏巴汗,尊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错为宗教领袖,控制了西藏地方的权力,后又于顺治二年(1645),赠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以“班禅博克多”的尊号,以分割五世达赖喇嘛的权力,巩固其在西藏的统治地位。
清入关定都北京以后,清廷进一步加强与西藏的联系。顺治八年(1653),顺治皇帝派恰噶喇嘛、嘉饶喇嘛入藏,问候达赖和班禅,并邀请五世达赖喇嘛到北京会晤。顺治九年(1654),顺治帝在太和殿设宴为达赖洗尘。翌年,五世达赖喇嘛返藏,顺治帝又在南苑设宴为之饯行,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遍瓦赤喇恒喇达赖喇嘛”,册封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明确了五世达赖喇嘛的宗教领袖地位和承认顾实汗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准噶尔部的侵扰,结束了长期以来清廷依靠和硕特蒙古统治西藏的局面,清廷开始着手重新组建西藏地方政权。采取噶伦共同掌政制度,即由清廷委任五人为噶伦(开始时四人),其中一人为首席噶伦,一总西藏地方政务。乾隆十五年(1750),清廷下令废藏王,建立噶厦(发令机关),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之下,设四噶伦(三俗一僧)分理政务。四噶伦地位平等,互不统属。自此,达赖喇嘛由西藏地方的宗教领袖转而成为政治领袖。这样,西藏的噶厦即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隶属于清帝。与此同时,提高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扩大驻藏大臣的职权。
乾隆五十六年(1791),又发生了廓尔喀人(尼泊尔的一个民族)入侵西藏事件。廓尔喀为了达到扩张其势力的目的,借口边境税收纠纷,大举入侵,掠夺后藏,残杀藏民。八世达赖喇嘛和七世班禅报请清廷发兵。乾隆帝即派大将军福康安率领由满、汉、蒙、藏等各民族人组成的军队一万七千人入藏,在藏族人民的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五月,即将廓尔喀人全部逐出西藏,迫使廓尔喀“军前乞降”,永不再犯。
廓尔喀军能很快深入后藏地区,充分暴露西藏噶厦地方政权的弱点和弊端,官吏贪污舞弊,兵备废弛,若不改弦更张,西藏政局就不能安定。乾隆帝命福康安等会同西藏各方人士,筹议西藏善后章程。经过先后多次会奏,最后经清帝批准,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正式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章程》第一条首先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1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平等,噶伦以下官员尽为驻藏大臣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1《卫藏通志》卷12。
告驻藏大臣办理。特别是清廷接受了以往为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化身)纷争不已的教训,创设了“金瓶掣签”制度,即在达赖喇嘛的化身出世之后,将西藏各地报出的呼毕勒罕,由驻藏大臣将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满、汉、藏文缮写在牙签上,投入“金奔巴”(即金瓶)瓶中,然后由驻藏大臣亲自用象牙筷子从中取出一根,以此认定继承达赖喇嘛的灵童,然后在驻藏大臣主持下举行坐床典礼。由此,明确规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转世,必须由驻藏大臣亲临并履行“金瓶掣签”手续。此外,又规定西藏地方上起噶伦下至营官的所有大小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并对官位的品级、铨选亦作了详细规定。
驻藏大臣对于西藏的3000名藏军,负有督察、校阅等责任,藏军的大小军官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放,经过考验,有权升擢和斥革。另外派绿旗兵一千名驻藏。驻藏大臣每年春伙两季定期巡边,并派人沿边设鄂博(用石块堆砌以作定界)。
西藏的外交大权一律集中于驻藏大臣。达赖喇嘛和班禅与邻国的来往书信,必须交驻藏大臣阅视,回信必须由驻藏大臣代为酌定,邻国侨商入藏,必须持有驻藏大臣颁发的执照。
此外,驻藏大臣对西藏的宗教事务、司法案件,均有管理和核定之权。
对于西藏的财政亦有“稽查总核”之权。总之,驻藏大臣作为清朝中央政府的代表,在西藏地方行使全面的统治权力。《章程》还规定,西藏地方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一律归西藏地方支用。驻藏军队的费用及西藏地方主要官吏的俸禄一律由中央政府支出。在西藏地方设铸钱局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和折算比价。对内对外贸易,统一税收标准,设卡查验。
《章程》进一步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了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早就开始的隶属关系,具有法律条文的性质。《章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加强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对于稳定西藏的政局,以及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流官的任免、升迁、调遣均由中央政府决定,不能世袭。明代已经在西南地区部分地施行“改土归流”,但大规模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是在清代雍正年间。
我国西南地区历来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苗、彝、瑶、壮、白等兄弟民族分布在贵州、云南、广西、四川和湖南等地。由于地处边陲,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所以元明时期中央王朝对这一地区推行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土司制度,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当地少数民族的部族首领充任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官吏,史称土司和土官。土司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官爵名号,虽是皇帝封赐,但实际上具有浓厚的割据性,官位实行世袭制。土官是按照汉族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县,并委派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官虽由朝廷委任,但和土司一样,亦割据一方,世代世袭。初设土司、土官,以统治少数民族,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中央王朝在这些地区统治的作用。但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土司的势力越来越大,终成尾大不掉之势,这些少数民族的上层首领或不听中央号令,或阳奉阴违,或发动叛乱对抗朝廷,他们极力维护落后的旧制度,名为朝廷命官,实际是割据一方的土皇帝。地处边隅的土司,更是“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他们自恃拥有辖地广阔的世袭领地和大批骄兵悍将,根本不愿受朝廷的约束,代表了分裂割据势力,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日益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障碍。清初土司叛乱屡有发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请改土归流,胤禛即委派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办理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宜。自此,清廷即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按照内地的府、州、县行政制度,委派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统治。军事上解除了土司的土兵,清廷另派军队到土司原来的管辖区进行驻扎。经济上由中央政府统一丈量土地,然后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
清代的改土归流,始于康熙朝,盛于雍正朝,收于乾隆朝。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1735),是清廷在西南地区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集中时期。清廷实行改土归流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土归流之后,清廷在西南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凡遇有事,“逐村清理、逐户稽查”,加强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在实施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使用了武力进剿的手段,曾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蒙受很大的战争灾难,许多无辜的人民遭到清军的杀戮,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此外,由于清廷完全从有利于其统治目的出发,因此,改流并不彻底。清廷在云南、贵州、四川裁去土司的“土官”称号,取消其权力的同时,继续授予“土舍”、“土弁”等名目,以此作为封建基层统治的工具以及中央委派来的流官的助手。个别地区甚至又设新土司,四川就曾新设安抚司11个、宣慰司1个。这就使得土司制度的残余得以长期保存下来。加之,清代吏治败坏,许多流官贪婪成性,到任以后,大肆盘剥西南少数民族人民。所以,改流以后,许多地方残破落后的局面并没有很大变化。
但是,作为西南地区政权体制上的一次改革,改土归流的历史作用仍然是应当肯定的。首先,改土归流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从而部分地消灭了长期以来存在土司政权的割据状态,稳定了西南地区的政局。其次,改土归流在某种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关系,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那种刀耕火种、与世隔绝的状况,由于汉族地区先进的生产技术、耕作技术、优良的作物品种传到了西南地区,对闭塞落后的西南地区的农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再次,改土归流后,由于政权体制的一致,有利于兄弟民族之间的渗透和交融,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巩固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蒙区尽隶清帝对北方的蒙古族,清廷早在入关前后就与其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康、雍、乾时期,清廷与蒙古族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康熙年间,为了团结北方的蒙古族,清朝于康熙二十年(1681),在喀喇沁、翁牛特、敖汉、克什克腾、巴林等部蒙古王公敬献牧场后,正式设置了清朝最大的围场——木兰围场。后来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相继建成后,每年夏秋之际,清朝皇帝即带领宗室亲王、文武百官以及蒙吉王公、漠南蒙古内札萨克49旗,漠北喀尔喀和漠西四卫拉特,以及青海蒙古等部札萨克,不下百余旗,到木兰围场狩猎,史称“木兰秋狝”。蒙古各部汗贝勒台吉都要向清朝皇帝敬献“九白”“三贡”和进家宴。行围后,清朝皇帝要向扈从行围的蒙古王公贵族和官兵赉宴,并赏赐金银、绸缎以及弓矢、鞍马等物品。通过行围狩猎,进一步加强了清廷与蒙古各部上层人物之间的关系,密切了蒙古族之间的关系。自康熙二十年到乾隆六十年(1681—1795),康熙帝玄烨、乾隆帝弘历共北巡101次,其中木兰行围89次。木兰秋狝既训练了八旗军队,又结好北方蒙古各部。
康熙三十年(1691),康熙帝“以喀尔喀所附数十万众,必训以法度,俾知礼仪,特命行会阅礼于上都多伦诺尔之地”。四月三十日,玄烨亲率上三旗和古北口绿营官兵溯滦河而上,下五旗官兵出独石口,齐集于多伦诺尔。多伦诺尔在木兰围场西北,南距北京800里,向来是内外蒙古朝觐必经之地。会盟前,喀尔喀三部蒙古和内蒙古49旗王公、台吉齐聚多伦诺尔百里之外。五月二日,玄烨在多伦诺尔行营前临时设置的帐殿召见了各部蒙古贵族。首先调解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和札萨克图汗两部的矛盾,使他们“尽释旧怨”。随后,列仪仗,置乐队,由理藩院官员导引喀尔喀蒙古贵族列于右,内蒙古49旗王公列于左,谒见康熙帝,并“演舞奏乐”,康熙帝与内外蒙古王公贵族一起饮宴欢聚。之后,康熙帝再次召见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等35名贵族,以“赐宴”的形式举行会盟。根据喀尔喀蒙古贵族的请求,康熙帝宣布“将尔等与朕四十九旗一例编设,旗号亦与四十九旗同”1,将喀尔喀蒙古分为34旗,并废弃旧的汗号,而一一封以新汗和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于旗下设参领、佐领,建立了与49旗相同的制度。五月四日,康熙帝在多伦草原上举行盛大的阅兵典礼,亲御甲胄,乘马检阅多民族国家军队的声威。多伦会盟结束了内外蒙古长期的纷争,加1《清圣祖实录》卷151卷。
强了清朝对内外蒙古的统治。
其次,清朝统治者为了进一步联合和控制蒙古族中的上层人物,采取联姻的办法,藉以化干戈为玉帛。清代自努尔哈赤开始,就十分重视与蒙古各部联姻,迎蒙古王公之女进宫,结为秦晋之好。皇太极的孝端文皇后、孝庄文皇后以及顺治帝的孝惠章皇后都是科尔沁蒙古王公之女。清朝统治者还常以宗室之女和公主嫁与蒙古王公子弟,自努尔哈赤到乾隆末年,先后有11位公主下嫁给蒙古各部。互相联姻,形成“世世有甥舅之亲”,密切了清王朝与蒙古王公之间的戚谊关系。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一月,康熙帝将第六个女儿嫁给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部多罗郡王敦多布多尔济,封为和硕恪靖公主。他的第五个女儿下嫁给漠南蒙古喀喇沁部王公扎什的儿子噶尔藏,封为和硕端静公主。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狝木兰,他亲自至翁牛特探望下嫁于翁牛特多罗郡王苍津的第八个公主和硕温恪公主,翁牛特蒙古“合词迎驾,欢声动地”。乾隆帝将女儿固伦和敬公主嫁与9岁起就在宫中养育长大的科尔沁蒙古王公色布腾班珠尔时,曾赋诗云:“世笃姻盟拟晋秦,宫中教养喜成人。..此日真堪呼半子,当年欢笑拟和亲。”总之,通过联姻关系加强了政治上的联系。
为了加强与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之间的联系,清廷自康熙四十二年到乾隆五十五年(1703—1790)前后用了87年时间修建了承德避暑山庄作为清皇朝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政务中心,漠南、漠北、青海、新疆的蒙古族以及天山南北的维吾尔族、四川和西藏的藏族等少数民族的上层首领都先后来承德朝觐。清朝皇帝在这里召见和赏赐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协商和调解民族纠纷。
经过清前期几代约一个世纪之久的对边疆地区的用兵,到了乾隆年间,基本形成了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世界大国的格局最终确定。极盛时期的清皇朝,西抵葱岭和巴尔喀什湖北岸,西北包括唐努乌梁海地区,北至漠北和西伯利亚,东到太平洋(包括库页岛),南达南沙群岛。内地辖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包括台湾)、山东、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18行省。边疆地区有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所辖的东北地区,25部59旗的内蒙古地区,4部82旗的外蒙古地区,以及青海蒙古29旗,唐努乌梁海地区、西藏、新疆。在这辽阔的版图之内,生活着汉、满、蒙古、回、藏、维吾尔、壮、苗、彝、布依、畲、纳西、侗、白、土家、黎、高山、哈尼、景颇、水、东乡、佤、拉祜、傈僳、土、柯尔克孜、仫佬、羌、布朗、瑶、傣、撒拉、仡佬、达斡尔、哈萨克、锡伯、毛难、阿昌、塔吉克、乌孜别克、怒、塔塔尔、鄂温克、保安、京、裕固、崩龙、独龙、鄂伦春、赫哲、朝鲜、基诺等50多个民族。国家空前巩固统一。
第六节 经济发展
“大清全盛”
鼓励垦荒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清朝的统治。所以清入关以后即把发展农业生产提到重要位置。而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可耕地面积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使得大量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和耕种,从顺治年间开始即鼓励垦荒耕种,而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则成为清前期垦荒高潮时期。大量荒地的垦种,使得清代的社会经济出现一个腾飞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为“盛世”,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大量荒芜的土地无人耕种。于是顺治年间竭力鼓励农民垦荒耕种,并颁布了劝惩条例,以垦荒的多寡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吏的标准。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无资,考成太宽等原因,致使垦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间,十分重视垦荒。玄烨根据御史徐旭龄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议,调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区的新垦荒地起科年限放宽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宽,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同时,又制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的奖励办法,“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自二十顷至百顷以上者,试其文艺通否,酌量以知县、县丞、百总武职等官用”1。对于自然条件极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区,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规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1。为了进一步鼓励垦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许河南“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息”2。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陕西布政使给与西安等处复业流民“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谷种、雇觅人工之资”3,鼓励其垦荒耕种。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肃境内无人耕种荒地,拨与无地耕种之人,“并动库银资给牛种”4。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励措施,大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纷纷前往各地垦荒耕种,“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山东民人到口外种地”5,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垦荒面积是整个有清一代最多的。据《清实录》和康熙、雍正《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时全国耕地面积为549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607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万余顷。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1724),其间不到40年,耕地面积骤增1《清朝通志》卷81。
1《清朝通志》卷81。
2《清圣祖实录》卷108。
3《清圣祖实录》卷81。
4《清圣祖实录》卷81。
5《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
116万余顷,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励垦荒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雍正年间继续推行垦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继续放宽起科年限,开垦水田六年起科,开垦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阻挠”,并“劝谕开垦无力者,官仍给牛种,起科之后给印照永为世业”6。对于边远地区采取特殊政策。为鼓励陕西无业民人去宁夏垦荒,清廷给予路费,每户按百亩永为世业。四川苗民聚居区荒地较多,入川民人给水田30亩或早田50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给水田15亩、旱田25亩。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垦辟,较易开垦的荒地已经开垦耕种,乾隆时期鼓励农民进一步开垦边省和内地的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但可以开垦者,悉听民人垦种,并严禁豪强争夺”1。乾隆十一年(1746)对于广东所属高、雷、廉三府及琼州等地土地贫瘠地区,特许“荒地听该地民人垦种,概免升科,永为世业”2。云南地区山多水少,水陆可耕之地大都已经开垦,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规定: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准按照最低档(下则)征收。至于山地三亩以下,水地二亩以下永免升科。广西、贵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区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开发,就全国范围来说,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对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励垦荒,增加耕地面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达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嗣后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还给民间”3。
总之,无论是鼓励垦荒,还是废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原有状况,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
兴修水利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康熙帝亲政以后“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柱上”,即把“河务”当作巩固清朝统治的重大政治任务,雍正、乾隆两朝在康熙朝兴修水利6《清朝通志》卷81。
1《清朝通志》卷81。
2《清朝通志》卷81。
3《皇朝政典类纂》卷12《田赋》。
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清初黄河、淮河经年失修,运河堵塞不畅,不断地造成洪涝灾害,既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影响漕运的畅通。当时由于黄河下游淤塞不通,黄河水漫流南下夺淮河河道入海,黄淮合流,水势凶猛,堤决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地区连年遭受洪涝灾害。特别是苏北的高邮、宝应、兴化、泰州、江都、山阳(今淮安)、安东(今涟水)、盐城、淮阴、宿迁等州县,由于地势低洼,每逢夏秋季节,洪水下泄,河道不畅,以至洪涝频繁。康熙十六年(1677)黄淮两岸堤坝决口几十处,苏北低洼地区的州县一片汪洋。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影响了封建统治的稳定。
康熙帝意识到“黄河溃决关系运道民生”1,必须尽快兴修。“水利一兴,田苗不忧旱涝,岁必有秋,其利无穷”2,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辅为河道总督,督修黄、淮和运河。靳辅延请水利专家陈潢,精心勘察、尽心筹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们选择黄河、淮河、运河交叉的苏北淮阴一带作为治河重点。先后在江都修筑漕堤,在高邮设置滚水坝,在山阳、邵伯建减水坝,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黄水复归黄河故道(今江苏淮阴地区境内),暂时缓和了黄淮泛滥成灾的危势。为了使运河能够漕运畅通,又于运河沿岸修筑长堤,深挑清水潭一带运河河道。又借开引河疏导黄水的机会,在北岸开辟一条180里长的“中河”,上接张家运口,并骆马湖之清水,下经桃源、清河、山阳、安东而达于海。从此,漕运船只出清口,因经黄河只20里,然后转入中河,这样避免了180里黄河地段的风涛之险,而能安全地到达通州(京师)。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报是:中河内商贾船行不绝。在靳辅和陈潢的督修之下,“水归故道,漕运无阻”,水患初步解除,长期受水涝灾害困扰的苏北低洼地区的山阳、宝应、高邮、江都四州县“河西潴水诸河,向之万顷汪洋茫无涯际者,自今逐渐涸出”1。水洼变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区连年大熟。除苏北地区外,靳辅又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荥阳一带筑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辅和陈潢治河功绩显著,但由于坚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实行屯田和取田价,以此抵补治河工费,从而触动涸区乡绅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们抢占涸区土地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谤乃起”。代表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显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尽管也认为靳辅和陈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区屯田上与靳辅意见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被免职,尽管四年以后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陈潢亦同时以“屯田扰民”的莫须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忧愤而病死。
继靳辅之后,王新命、于成龙、张鹏翤相继任河道总督,在康熙帝的亲1《康熙朝圣训》卷33。
2《康熙朝圣训》卷35。
1《靳文襄公奏疏》,《恭报合拢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00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发,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1。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1翟均廉:《海塘录》卷首。
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发“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1。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1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2,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1《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1《皇朝经世文编》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2《清圣祖实录》卷249。
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3,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1。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2,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3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1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2《清世宗实录》卷24。
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除贱为良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1。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2,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5000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1,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首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2。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1《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2《清圣祖实录》卷244。
1《清史稿》卷8《圣祖本纪》三。
2《清圣祖实录》卷244。
银的1/103。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1。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贬为贱民,专给人家办理婚丧做吹鼓手之类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时因支持方国珍,明初被明太祖贬为“贱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广东一带的“蛋户”可以“听其在船自便”,“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2。这些“蛋户”都是一些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渔民,过去被视为“卑贱之流”不准他们登岸。此外,还有江西的“棚民”、苏州一带的“丐户”也都先后削去贱籍。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下层的劳动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从而废除了法律上对他们的歧视。这样就进一步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
生产发展国库充盈清代前期随着国家的日趋统一,以及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措施的推行,使得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基本统一,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3《清世宗实录》卷62。
1《清世宗实录》卷58。
2《清世宗实录》卷81。
全国的耕地面积迅速扩大。纳税田亩数,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则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此时耕地面积已超过明末耕地面积20.6%。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反映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生产的发展还表现在粮食产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产作物的普遍种植。由于兴修了农田水利,并且采取了精耕细作,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南方的水稻产地,一般亩产二三石,多者达到亩产五六石,甚至七八石。特别是江南地区试种双季稻以后,亩产提高几乎一倍。康熙时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区试行旱地改水田种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产区的农民,到北方推广水稻种植技术。随着种稻技术的提高,北方水稻产量也不断提高。安徽农民还在高阜斜坡种植旱稻,也提高了产量。
高产作物,特别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种植和推广,以致成为我国南北方广大劳动人民的主要食粮,这是清代前期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吕宋传入我国南方。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红、白等名种。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丝、切片作副食,还可制粉、酿酒、熬糖。甘薯不择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获得高产,亩产数千斤,胜种五谷几倍,深受劳动人民的欢迎。因而很快在我国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广。康熙年间,南方的台湾、福建、广东较普遍种植,及至乾隆年间,广西、江西、湖南、安徽、贵州、湖北、云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种植。稍后北方的山东、河南、陕西、直隶也已开始种植。
另一高产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御米、玉麦、玉秫、玉高粱等等。明末时玉米种植还不广泛。清初,特别是到了康熙年间,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以及东北的辽宁、西北的甘肃亦多所种植,稍后台湾、贵州等地也相继种植。玉米不仅可作主要食粮,也可酿酒、制粉。玉米的适应能力较强,山地沟壑均可种植。特别是山多田少地土较贫瘠的地区,种植更为普遍。乾隆时,湖南辰州府一带老百姓,赖玉米供半年之粮。广东阳山县一带劳动人民也半赖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时甘薯和玉米在我国南、北方较广泛的种植,一方面产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随着人口的增加,对粮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这两种高产作物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得以广泛推广种植的。
其次是经济作物种植更加广泛。清代前期的主要经济作物是棉花、烟草、茶树、甘蔗等。棉花种植在明代已较为广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特别是由康熙帝撰《御制木棉赋》宣示植棉的效益,从而引起对种植棉花的广泛重视。当时,全国较为集中的产棉区有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钱塘江沿岸地区,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隶等地。乾隆后期,江苏的苏州、松江两府植棉很广泛。苏州府的吴江县吉贝(棉花)的种植面积已经超过粮食的种植面积。松江府所属的太仓州、海门厅、通州等地区,农民种粮者不过十之二三,而种植棉花的已达十之七八。北方的直隶保定一带农村的农民见植棉获利大,往往将种麦子的好地改种棉花。“种棉花之地,约居十之二三”1。宁津县“种棉者几半县”2。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较广泛的省份之一,所产棉花除供本地织布而外,商贩大量地贩运到江南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烟草自从海外传入以后,到康熙年间,也已逐渐普遍种植。最早种植的是福建,“烟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3。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广西的种烟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户人家种一二万株,小自耕农家庭也种二三千株。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宜隶,甚至东北的辽东地区也已普遍种植烟草。清代种茶也更加广泛,广东珠江以南33村“多产艺茶”,安徽霍山县城周围百里以内的山区农民,大都以种茶为生。植桑养蚕是丝织业发展的基础,清代植桑除集中在丝织业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外,北方的陕西等地也有一些农民植桑。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区。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树之桑”4。广东顺德县境内有方圆百里之地,十余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普遍“种植桑树,以饲春蚕”5。地处黄土高原的陕西,亦有农民植桑,以桑叶卖与养蚕户。甘蔗的种植主要集中广东等地。广东的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与禾田几乎相等,可见甘蔗的种植面积是很大的。
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不仅丰富了人民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是,另一方面又带来与粮食争地问题。特别是原来粮食生产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由于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桑树的大量种植,使本来大量外销粮食的这一地区,出现了依靠从外地运粮补充的现象。连雍正帝也看出这不是久远之计,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但是,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依靠价格规律自身来调节。而当时国家政局稳定,全国整个农业经济稳定发展,湖广、四川等地方粮区的大批粮食,源源不断地运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区的棉纺织品、丝织品、烟草等亦运往各地。这种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局面的形成,使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一个空前繁荣的局面。
与此同时,国库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库存帑银五千余万两,雍正中增至六千余万两,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库银长期保存在六千万两以上,最多时达八千余万两。因此,文化事业也很发达,编纂了多达七万九千余卷的《四库全书》等类大部头丛书。清朝进入了人们赞称为文治武功兼备、疆域空前1《御制棉花图·收贩》。
2光绪《畿辅通志》卷74《物产》,引自《河间府志》。
3《皇朝经世文编》卷36《户政》。
4同治《湖州府志》卷29《风俗》。
5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5。
辽阔、社会繁荣、文化发达的“康乾盛世”时期,强大的中国屹立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