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制度
明代教育可以分为民间教育和官方教育两个不同层次。民间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础,官方教育则是民间教育的准则。
一个人从幼时的启蒙教育开始,便在为日后进入官方学校作准备。进入学校以后,则要为日后的科举考试作准备。因此,他所学习的内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规定的文化范围之中。但是,民间教育与官方教育又毕竟有所不同,民间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如私塾、家馆、义学、族学等等,可以有各种形式,也可以比较随意地设立。官方教育则具有一套完整的体制和制度,而且它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各级学校。
在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体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书院。
书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它虽然属于民间教育范围,却必须有官方的认可。它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高层次的、属于学术传播探讨性的教育。
因此,民间教育、官方教育和书院教育构成了明代多层次相关联的教育体系,明代的各种文化现象,几乎都与这种教育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私塾与社学明代的民间教育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官方学校诸如国子监、府州县学及卫学等官学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间教育的范围。对于明代民间教育的情况,史书中没有明确而集中的记述。
从零散的记述中,可以得知当时的民间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两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于城乡的私塾、家馆等。半官方的教育则包括地方民办的义学、族学和社学等各类学校。
这虽然并不都属于官方规定的正规化的教育体制范围,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的影响,到明代已经相当的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教育方式。从学生的入学拜师到授课程式,从教授的内容到考试方法,都有固定的规矩。
一般来说,这类民间教育都属于启蒙教育的阶段。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从识字开始的。学习中使用的教科书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等等,由浅入深,依次学习。
明建国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朝廷虽然提倡发展教育,以正风化,但是各地民间教育情况尚较为低落。洪武二年(1369)以后,在朝廷的强令推行下,各地官办的儒学开始逐渐有所发展,与之相应的民间启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明史》记述,到洪武中叶以后,“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1。然而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洪武到永乐间,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却又受到国家大幅度的开支的影响,当时的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国富民穷,这也就必然会限制民间教育的发展。《明史》这段记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
就当时的教育情况看,洪武中所谓的“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还是指官办的府、州、县儒学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学。
地方社学始建于洪武八年(1375)。
太祖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2这种半官方的学校在设置、学习与管理等方面也都有其制度。所以后来人也称之为“乡里学舍生员”。
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府、州、县学舍生员有定额,自四十人以下为差,日给廪饩,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首,继及经史律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贡之朝,守令资送妻子入京,天子临轩试之,加以录用。其学舍生员,则俊秀者升入学,补缺食饩;不成材者,听其各就所业。1这种半官方的社学,就其设置安排而论,确似一种办学的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学便出现了问题,用明太祖的话说是“好事难成”。以致洪武十八年(1385)他在《御制大诰》中不得不专门写上了《社学》一条: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顽愚,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呜呼难哉!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鉴,智人详之。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2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1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2朱元璋:《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从《大诰》中的这段文字来看,到洪武十八年时,对于社学已经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记洪武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赴京诵读《大诰》之事,已不是社学的活动内容。
然而洪武以后一段时间里,所立社学的传统得到了提倡支持:英宗正统元年(1436),令各处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社学,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宪宗成化元年(1465),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贫乏不愿者勿强。
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进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1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学的创建与发展的过程。看来社学兴盛的时间并不很长。到成化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贫家子弟不愿入学的情形。弘治朝虽复予提倡,但成效似并不明显。弘治朝的特点便是对于祖制的追复,这实际上便是“弘治中兴”的实质。但是这种追复由于脱离了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并未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对于社学的提倡也是一样,到弘治以后,关于社学的记述便不复多见了。随着明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私塾与家馆式的民间教育逐渐取代了社学。明中叶以后,教育普及的大幅度发展,主要还是依靠私塾和家馆等民间教育方式。
我们虽然无法得知明代各个时期各地方启蒙教育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其地方官办儒学生员数额的增长中,也可以看出与之相应的民间教育的概况。按照这样的情况分析,明代民间教育可能是从宣德以后才真正逐渐发展起来的。
私塾和家馆都是通过私人聘请教师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这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明初,由于建国未久,一批元朝的遗民,或安于平静生活,隐居于乡里,或不愿意与新朝合作,不肯出仕为官,其中相当一部分便靠教书为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为诸王师的李希颜。《明史》记述:“李希颜,字愚庵,郏人。隐居不仕。太祖手书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帝抚而怒。高皇后曰:‘乌有以圣人之道训吾子,顾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赞善。诸王就藩,希颜归旧隐。”1这位隐居不仕的宿儒显然是非常习惯于民间私塾中对待学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将其搬用到了宫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学者谢应芳也曾以教学为生。他于元末避地吴中,“吴人争延致为弟子师”2。素有“石门先生”之名的梁寅,于元末明初隐居教授多年。著名诗人丁鹤年,于元末明初“转徙逃匿,为童子师”3。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记述: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1《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颜传》。
2《明史》卷二八二《谢应芳传》。
3《明史》卷二八五《丁鹤年传》。
王行,字止仲,吴县人。幼随父依卖药徐翁家,徐媪好听稗官小说,行日记数本,为媪诵之。媪喜,言于翁,授以《论语》,明日悉成诵。翁大异之,俾尽读家所有书,遂淹贯经史百家言。未弱冠,谢去,授徒齐门,名士咸与交。富人沈万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镒计,行辄麾去曰:“使富可守,则然脐之惨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凉国公蓝玉馆于家,数荐之太祖,得召见。后玉诛,行父子亦坐死。4名气虽大,也是一辈子以教书为生的。还有在明太祖《大诰三编》中说到的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他们因不肯出仕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启自还乡复业“教学为生至今”1。当时的这些以授生徒为业的儒士,几乎都是太祖选官任用的对象,足见当时人才的缺乏。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读书人数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以教书为生的人数开始有了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馆甚至成为了一些读书人在不断参加科举考试过程中暂以为生的手段。名儒为民间教师的情况不再多见了。这些以教书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声的一般被势家延请为教席去教家馆,更多的则到私塾中任教。这既反映出了民间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间教育的败落。其实不仅私塾的教书先生,即使是官办儒学中的教官,也是人不乐就的卑冷之职。
但是民间教育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私塾中就读的学生,只是识字断句,并没机会求得功名,只有少数学业突出的,才有机会考入府、州、县儒学,成为生员(秀才)。当然还有个别极为突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2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发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3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4《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1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3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1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中,共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的话,首先必须要进入官办的府、州、县儒学中学习,因为只有在儒学中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乡试,而只有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会试去求得官职。但是如果能够进入国子监读书的话,即使不通过科举考试,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发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1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速行之。1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2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1《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2《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1。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2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首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1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县儒学中还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学规。洪武十五年(1382)朝廷颁布了学校禁例十二条,“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2。
这十二条学规中,有针对生员的,也有不仅针对生员的,其用意主要还在于社会教化。看来太祖是将办学当作了推行统治政策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事情来做的。
学校生员的数额虽然在太祖敕建儒学之初即已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读书人数不断增加,要求进入官办儒学学习的人数也随之而增加,于是不得不在原定额之外增广生员人数。到宣德以后,又确定了增广的1黄润玉:《宁波府简要志》卷五。
2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数额:两京府学增六十人,在外府学增四十人,州学增三十人,县学增二十人。这些增广的生员出现以后,为与初设的食廪生员相区别,于是称原设生员为廪膳生员,称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后读书人数一增再增,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于是明代的府、州、县儒学生员中便有三种不同的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都有固定的数额,而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后来凡是初入儒学的生员,统统作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考试去补充廪生与增广生。
明太祖初建儒学的时候,由于当时官吏的缺乏,教官与生员得以升擢的机会甚多,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到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中举人数少者为第二等,中举人数太少或者全无者为殿。教官的升降便与生员学习好坏与中式率有直接的关系:其计典,守令与教官各置文簿报之,而巡按御史、按察使为政。守令一月一考验,有三月学不进者,教授辈及本科训导罚米。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岁一考验,府学自十二人以上,州学自八人以上,县学自六人以上学不进者,守令辈及本科训导罚俸。府学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学自十六人以上,县学自十二人以上学不进者,教授及本科训导罢黜,守令笞,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1而且要求教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对生员进行教导:“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1但是,实际上明太祖对于教官的要求还不仅如此。据记,当时有教官吴从权、张桓等奉诏至京,明太祖向其询问民间疾苦,二人称:“臣职在训士,民事无所与。”明太祖却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以无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将其窜之远方,并且榜谕天下学校,使为鉴戒。2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间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当时不仅对待教官要求严格,对于生员们的学习要求也十分严格。生员入学后,“其所业自经、史外,礼、律、书共为一科,乐、射、算共为一科,以训导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学正或教谕为之提调。经史则教授辈亲董之,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有余力,或习为诏诰、笺表、碑版传1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1《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2《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记之属。其考验时,观其进退揖让之节,听其语言应付之宜,背诵经史,讲明大义,问难律条,试以断决,学书不拘体格,审音以详所习之乐,观射以验巧力,稽数则第其乘除之敏钝”3。以其中所学射、书、数为例:“遇朔望,习射于射圃,树鹄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挟四矢,以次相继。长官主射,射毕,中的饮三爵,中采二爵。”“习书,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数,务在精通《九章》之法。”4每天早晨,师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礼,礼后,再各归而依制学习,平时要求生员们一定会食肄业,到晚上还要行恭揖礼。这样做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生员们认真于读书,防止他们外出游荡。
自洪武以后,历代对于生员们的管理,都不断有所规定,例如洪武中关于生员学业的要求:“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1再如成化中将生员德行、文艺、治事的综合能力分为三等,分列于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后来弘治中不准生员傲慢师长,挟制官府,败伦伤化,结党害人的申谕。到嘉靖中还有专门惩治学霸和对于生员肆为“怪诞文字”的禁令。从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对于生员管理的日渐松散,也反映出了学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早在正统十四年(1449)重申对于生员处理办法的时候,要求已经有所变化:凡“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2。再到后来,教官的黜降,生员的发充,皆废格不行,即卧碑所定制度,亦成具文而已。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为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那些累试不第者,到年过五十,愿意告退者,给予冠带,仍复其身。与明初的严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别了。随着生员数额的增多和学校管理的松散,学校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同时出现了督学官员为收士心而私自扩大取录人数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员的诏令,因御史杨宜力争而止。但是问题并未由此而解决。
实际上地方学校的好坏与地方守令关系甚大。学校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吏治问题的反映。嘉靖中内阁大学士桂萼曾经在奏疏中谈到自己任县官时建学的情况,可以代表当时较为有序的学校规制:“臣治县时,辟义仓之右废寺隙地南北数百步有余建为学舍。左右相向,中设四堂,前后为门,左右为塾。以笃实长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时至,日夕亦如之。次为习礼堂,中绘陈祥道、杨复所撰礼图,曰童子礼,曰士相见礼,曰婚礼,曰子事父母礼,曰妇事舅姑礼,曰祀先礼,曰乡射礼。立师3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4《明会典》卷七八《学校·学规》。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掌之。诸童子进学,即率见先生,习升降、拜揖、坐立之节,随授一图,指示擘画,令其通晓。间令展习,以辨杂服。又次为句读堂,内榜管子弟子职,亦列数图示之,日讲一图。次以《孝经》、《小学》,教之句读,令其粗熟。仍为讲说大义,约之人身。又次为书算堂,榜六书法,每日止教一两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干支等名数授之。又次为听乐堂,内置鼓鼙、笙磬、投壶、诗章、弓矢礼乐之器,或教以鼓节,或教以诗歌,或教击鲁、薛鼓之半以习投壶,或击鲁、薛鼓之全以习射仪,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听乐堂复之书算,以次至句读,至习礼,皆略复旧业,于门左右塾,以次序出。”1桂萼的这种做法固然是好,但在当时却属绝无而仅有者。多数地方守吏是不会这样去用心于学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后,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在重申学校管理制度时,对旧的《提督学校官敕谕》作了更定。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当时还重核减员人数,并提出:“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收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1这本来是与张居正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相辅的一次整饬,但是结果督学官们为了遵从上意,奉行太过,甚至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无法再推行了。
事实上,明朝府、州、县儒学中的问题与其政治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是无法根本改变的。
国子监明代的官办学校中,比府、州、县儒学更高一级的是南北两京的国子监。一般沿旧的习惯,也名之为太学。其肇建之初,亦曾称国子学。据《明史·选举志》中记:“国子学之设,自明初乙巳始。”《职官志》又记:“乙巳九月置国子学,以故集庆路学为之。”所谓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这是朱元璋称帝登极前三年。乙巳置国子学之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已于应天府(今南京)称吴王,并设置中书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国之规模,故次年即于应天(南京)元朝旧集庆路学改设国子学,并将其作为招揽和培养人材的主要机构。
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从各个方面都尚未规制化,据明人所记,仅称:“太祖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故集庆路儒学为之。设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2此外并无再详细之记述。直到两年以后的吴元年(1367),才正式确立了国子学的品秩与设置: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五《府学》。
1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吴元年,定国子学官制,添设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1第二年,朱元璋于南京建国,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选国琦、王璞等十余人,侍太子读书禁中。入对谨身殿,姿状明秀,应对详雅。太祖喜,因厚赐之”2。这才真正是国子学开办的记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阶段了。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制。按照当时设置官办学校的设想,国子学为官办学校的高级阶段,其学生应当由地方儒学选送,因知国子学正式形成规制必须在地方儒学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1369)以后。所以《明史·选举一》中又说:天下既定,诏择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子学。又择年少举人赵惟一等及贡生董■等入学读书,赐以衣帐,命于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扩等入文华、武英堂说书,谓之小秀才。其才学优赡、聪明俊伟之士,使之博极群书,讲明道德经济之学,以期大用,谓之老秀才。
国子学在当时不仅是全国的最高学府,而且成为朝廷选才任官的重要机构。此时尚未举行乡试及会试,而且明初始行乡会试后,仍以荐举为主要取士手段,国子学也因此而显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1375),于凤阳另置中都国子学,与京师(南京)国子学并立,但是中都国子学选收的学生,均为京师国子学优选后的中式生员。
随着建国后学校教育的发展,到洪武十四年(1381),又重定了国子学的官员设置:更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其属,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膳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1与此同时,又选择了城北鸡鸣山下为太学新址,另建学舍,第二年新舍建成,于是改学为监,正式确定了国子监的名称,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与二十四年(1391)再次更定的国子监官吏设置已经基本一致了:国子监。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一人,正六品。其属,绳愆厅,监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厅,《五经》博士五人,从八品。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十五人,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从九品。典簿厅,典簿一人,从八品。典籍厅,典籍一人,从九品。掌馔厅,掌馔二人,未入流。2洪武二十六年(1393),罢中都国子监,将其师生并入京师国子监。至成祖夺位,改北平为北京,于永乐元年(1403)始设北京国子监。十九年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国子监》。
2《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1421)迁都北京后,以原置于南京的京师国子监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又开始有了南监、北监之分。终明之世,南北两监一直并立为全国最高学府。黄佐《南雍志》、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等书中,对于南北两监有所记述。以北京国子监为例,其规制大致如下:正堂七间,为彝伦堂。中一间,列朝皇帝临幸设座于此,内悬敕谕五通。东一间为祭酒和司业的公座。堂前为露台,台南为甬路,东西为墀,诸生列班处。后堂三间,东讲堂三间,西讲堂三间。药房三间。折而东为绳愆厅三间,鼓房一间,率性堂、诚心堂、崇志堂各十一间。西为博士厅三间,钟房一间,修道堂、正义堂、广业堂各十一间。这六堂即监生肄业之处。南面东西两侧各有廊房九间,门一间。国子监大门三间。门东有敕谕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学训碑、洪武三年定学规碑、洪武初定永乐三年申明学规碑、洪武十六年并三十年钦定庙学图碑等。监外东侧有井亭,再东为持敬门通孔庙。中北为储才门,通启圣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馔厅和仓库。典籍厅五间,典簿厅三间,掌馔厅五间。西另有井亭,再西为退省号门,西北为广居门,为司业和诸生入号房的通路。墀前为集贤门三间。门前东西各一牌坊,上题“国子监”,监街东西各一牌坊,上题“成贤街”。彝伦堂后为斋明所九间,格致成正号,每号通计三十七间。嘉靖初,作敬一堂,有御制圣谕碑七座。前为大门题“敬一之门”。监东北为会馔堂,堂门右侧为土地祠。退省号及广居门之西,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规、矩、准、绳、纪、纲、法、度,共十八号,即所谓号房。并有混堂、净房各一所。国子监初为国子学时,学生止称太学生,至改学为监以后,则亦统称之为监生。监生的来源为地方儒学,即岁贡生员。因初以各儒学岁贡一人,故名。其后贡例屡变,洪武二十一年(1388)定以府、州、县分别一、二、三年贡一名,二十五年(1392)改定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永乐八年(1410)又定为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岁贡一人,县隔岁一人,后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1432)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统中改为府学每岁一人,州学每三岁二人,县学每二岁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制。
按照洪武十六年(1383)的规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1这时候已经设立了中都国子监,所以又有中式生员,上等送国子监,次等送中都国子监之令。而其所谓上等、次等,只是考试成绩的大致区分,多数被选送南京国子监,少数送入中都国子监。如洪武十九年(1386),“礼部言天下岁贡生员中式者,计九百五十三人,诏选其优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学,余并送中都国子监”2。第二年全国岁贡人数多达一千二百人,中式选送国1《明会典》卷七七《岁贡》。
2《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监者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国子监者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1388)重申岁贡生员选择标准时定:“必资性淳厚学问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充贡。”3从而保证了生员来源的质量。被选入国子监的贡生们入监后还要经过再考后分堂肄业。国子监共分为六堂:即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其中以率性堂为最高一等,次为修道、诚心二堂,再次则为正义、崇志、广业三堂。左、右司业各掌三堂。凡是只通《四书》,未通经义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三堂肄业,入监一年半以上,文理条畅者,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再经过一年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后始行积分之法。所谓积分法,即通过考试给予分数并积累分数,以区分及格与不及格。一年之内积至八分者即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为不及格,仍须坐堂读书。
洪武中对于监生的使用极为重视,《明史·选举一》称:“初以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后乃推及他省,择其壮岁能文者为教谕等官。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当时监生出身而授官要职者甚多。《明史·选举一》又记:“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李扩等自文华、武英擢御史,扩寻改给事中兼齐相府录事,盖台谏之选亦出于太学。其常调者乃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学生出任官吏,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明初官员缺乏的局面。太学生既然是日后即用的后备官员,因此对于在太学读书的学生,朝廷也便给予了极优厚的待遇:学旁以宿诸生,谓之号房。厚给廪饩,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鞾。正旦元宵诸令节,俱赏节钱。孝慈皇后积粮监中,置红仓二十余舍,养诸生之妻子。历事生未娶者,赐钱婚聘,及女衣二袭,月米二石。诸生在京师岁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归省,人赐衣一袭,钞五锭,为道里费。其优恤之如此。1其事出于一次明太祖幸太学回宫后。马皇后问及“生徒几何?”太祖答:“数千。”马皇后道:“人才众矣。诸生有廪食,妻子将何所仰给?”于是立红板仓,积粮赐其家。太学生家粮自此始。2太学生待遇的优越固然是有马皇后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时对于太学所培养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当时对于太学的管理也便极为严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国子监新舍落成,其制度也基本确立以后。这时候的国子监与其说是一所高级儒学,不如说更像一所管理制度严明的官吏培训中心。因此对于教官的选用,也就不仅限于宿儒,而且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后马氏传》。
需要酷吏了。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宋讷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宋讷,字仲敏,滑人。父寿卿,元侍御史。讷性持重,学问该博。至正中,举进士,任盐山尹,弃官归。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编礼、乐诸书,讷与焉。事竣,不仕归。久之,用四辅官杜荐,授国子助教,以说经为学者所宗。十五年,超迁翰林学士,..未几,迁祭酒。时功臣子弟皆就学,及岁贡士尝数千人。讷为严立学规,终日端坐讲解无虚晷,夜恒止学舍。十八年,复开进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学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悦,制词褒美。3据记一次有学生因趋踣碰碎茶器,宋讷为之而发怒甚久,以致画工为之所画之像都带有怒容。在这样的管理之下,师生们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这不仅使学生们颇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满,“助教金文徵等疾讷,构之吏部尚书余熂,牒令致仕。讷陛辞。帝惊问,大怒,诛熂、文徵等,留讷如故。”至宋讷死后,太祖思之,复官其子宋复祖为司业。宋复祖确有复祖之风,“戒诸生守讷学规,违者罪至死”1。简直是一种带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说:“明开国时即重师儒官,许存仁、魏观为祭酒,老成端谨。讷稍晚进,最蒙遇。与讷定学规者,司业王嘉会、龚。三人年俱高,须发皓白,终日危坐,堂上肃然。”2明代国子监的学规先后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1382)两次,十六年(1383)一次,二十年(1387)一次,尽载于《明会典》。宋讷死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这四次监规的更定他都直接参预了。
十五年的监规比较简单,共九条,针对监内不同职官及监生分别作了一些规定,对于监生的规定只有一条,也只是要求监生们明礼适用,遵守学规。此外便是对于课程的具体安排: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日、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日、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日、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日、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1除去背书,就是复讲、会讲,月月复始,这种学习生活实在是够令人乏味的。但是监生们则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监读书一般至少四年时间,如果到率性堂后一年,积分达不到要求的八分,就还要继续在监读书,有长达十余年者。
同年再定的监规共十二条,其中主要条款便都是针对监生的了,例如其3《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1《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2《明史》卷一三七《许存仁传》。
1《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中第一条规定:“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第二条规定:“在学生员..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再如第三条规定:“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短长,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2十六年的监规主要是一些具体的学习制度,如率性堂积分之法等等。这三次监规的更定,对于国子监师生有了比较全面要求,但其中亦有重复,又分为三规,不够统一,于是二十年再重定监规二十七条,内容具体而详明,成为明代国子监遵承的规制。
这时候的国子监管理基本上都是针对生员而制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1382)初规中所定的那些学校礼仪等项,都已以约定成制,无须再行申明了。这是明代学校管理趋于成熟的表现。
洪武、永乐两朝是国子监的极盛时期,在校人数经常可达千人以上,洪、永以后便逐渐衰替下来。
明代国子监监生除去岁贡以外,还有举监、选贡、恩贡、纳贡、例监、荫监等名目。
举监即举人坐监之制,始于永乐中。当时会试下第的举人,由翰林院录其优者,送入国子监学习,以待下科会试,并给教谕之俸。
选贡始于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余人,岁贡挨次而升,衰迟不振者十常八九。举人坐监,又每后时。差拨不敷,教养罕效。近年有增贡之举,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资格所拘,英才多滞。乞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以后三、五年一行,则人才可渐及往年矣。”1乃下部议而行。选贡施行后对于岁贡冲击甚大,选贡多英才,入监后即为上等,拨发诸司历事时亦显才干。相比之下,岁贡生员颇显颓老势绌,多不愿再入监读书,朝廷只得尽使落第举人入监,于是举人、选贡、岁贡更迭盛衰,国子监便出现了监生时多时少的情况。
恩贡是指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极,以特恩令当贡者即时充贡,因为亦属特别的选充,其地位往往高于岁贡。
纳贡是指纳粟之例,始于景泰四年(1453),凡纳粟之家得以入监。且不限出身资格,即使庶民,亦可与生员同样入监,时称之为民生,亦称俊秀。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0),时值“土木之变”后,边事颇急,令天下纳粟马者入监读书,限以千人为止,行四年而罢。其后虽儒臣屡谏,但或遇2《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边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时,往往开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监名在纳监之下,其实相仿佛。
荫监为官员之子以荫恩入监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荫一子,后渐限于三品京职方可请荫,其得入监读书者称官生,以别于民生。亦有不限于官品而特恩入监者,称之恩生。一般死节官员之子得为恩生。
明代国子生除在堂读书外,尚有历事的规定。这实际上是监生们的实习安排。其制始于洪武五年(1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将监生考定为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则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随才而用,下等仍回监读书。
一般历事监生便不再愿意回监读书,仁宗时各衙门官员多奏历事监生不愿回监,请留以任职,仁宗未准,到宣宗以后,有历事于都察院各道者,期以三月,选择任职,称试御史。其后渐成为定制,凡监生历事,各衙门均有定额,历事时间自三月、半年至一年不等。这种历事实习,对于监生将来为官任职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监生任官一途渐轻,各地儒学地位渐重,生员以乡、会试而得官,成为入仕的正途。
第二节 考试制度
明代的考试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学校考试制度和官吏选任的考试制度。
学校考试制度主要是指官办学校从入学到结业期间所规定的各级考试;官吏选任的考试主要是指科举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与结果虽然并不尽同,但是实际上都是为官吏尤其是文官选任服务的。
在明代,无论是学校中的考试还是科举考试,都是由官方安排的考试。
这种由官方统一安排的考试充斥了读书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乃至他们从接受文化教育的第一天起,便是在为以后无休止的考试而作准备。许多读书人的一生都葬送在这里面。因此多年来,人们对于明代的考试制度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中国科举制度至明代而走向没落,尤其是八股文出现后,更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枷锁。这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人们倘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明代的考试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文官考试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发展,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上的进步,而且明代在这方面较前走向了进一步的成熟。八股文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实行规范化考试,使考试标准本身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考试标准的客观性,这对于以后的考试制度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显然,明朝人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他们所实行的考试制度本身,而更在于他们对考试本身的理解,考试本来是对于教育的总结,但却往往被人们当作了教育的目的,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必然会限制人们的全面发展,使考试结果与人们的实际能力脱节。这种对于考试的理解,导致了后来发生的许多问题,使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结果是事与愿违。
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传统考试制度的末世。
岁试与科试在明代考试制度中,读书人首先遇到的是府、州、县儒学的入学考试。
但由于这并不属于学校考试范围之内,所以各种政书中都没有详明的记述。《明史·选举一》中只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又说:“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这里所说的岁试,便指提学官对于儒学生员和童生入学进行的常规考试。
岁试也称岁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在学生员的考试,一是对于准备入学的童生的考试。《儒林外史》中曾经写到一位名叫周进的提学官在广州任上主持岁考的情形:“这周学道..到广州上了任。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了两场生员。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童生。”这种入学考试,也有发卷、归号、封门,考试完毕后,也有放牌、阅卷、排名等等,应该说也是一次正式的考试。而该书中所写的童生范进,则从二十岁起应考,至五十四岁,先后考过了二十余次。
岁考虽然是常规考试,但也有固定的制度,按照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1这两次考试,先进行的便是岁考。因为是生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初次考试,或者是童生进学的考试,所以并不要求像正式科举考试那样规范,一般情况下,提学官都是请一些文人帮助阅卷。
对于童生们来说,岁考是其进学的必要考试。如果想要取得功名的话,首先必须要取得生员的身份,也就是通称的秀才,所以童生们非常重视岁考。明初对于在校生员的考试相对比较频繁,地方守令按照规定应当每月一试,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年一试。地方官员根据生员的考试情况分列三等簿。每次考试后都要按照考试结果对教官给以不同处理。洪武以后,这种严格要求在儒学中渐不再行,其后实行提学官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期间三年两试,作为生员们的基本考试,但是为了保证在校生员数额,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增加岁考的次数。如万历十一年(1583),由于张居正当政时裁抑生员数额太过,诏令增补,当年题准:各提学每岁考校一次入学,务要不失原额。间有他故,巡历不周,次年即行如数补足,虽系科举之年,亦宜照岁考例,总计三年之内,大府务足六十人,大州县务足四十五人。1由此看来,朝廷对于提学官员的要求,主要是保证生员和参加科举的人数,其在任三年间的岁试关键不在次数而在于取录的人数。这样才能保证科举取士的基础。
童生通过岁考进入儒学成为生员以后,并不意味着岁考的结束。在学的生员还必须再次通过岁考。这时候的童生虽然已经入学,但其所参加的岁考仍然是一种生员资格考试。明代的学校开办未久,便在原有的生员名额之外扩大收取了生员,称之为“增广生员”,其后又有“附学生员”。于是凡是进入儒学的生员,最初统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岁试和科试的成绩递补为廪膳生员及增广生员。
明代的岁考制度规定,诸生员通过考试后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1这种岁考是对于生员们学业的考察和督促。初入儒学的附生可以通过岁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风宪官提督》。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考成为廪膳或者增广生员,同时也有极少数受到挞黜。
除去岁考外,生员们在学校期间还要进行科考,《明史·选举一》中记: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科考的分等也有一定比例,与岁考所不同者,岁考是以廪膳、增广定额取补,而科考则是按照乡试取录举人数额比例,选取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大致中举人数占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的三十分之一。
科考是在校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因此,科考合格的生员人数多,能够中举的人数也就容易更多一些,同样,取录举人多,科考合格人数也就可以更多一些。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随着明代吏治的颓坏,儒学考试制度也每况愈下。明朝人说:明初重督学之选,..其后,督学官稍轻,柄其任者,非必有卓行实学,厌士心如异时。高者虚谈沽誉,劣者安禄养父,下者至开幸门,听请托不忌。又巡历或二三岁乃一至,至不过浃旬月,独品所为校试一日文而止,不复关行能,考察他道艺。即甄考德行,亦独案郡县学官所报三等簿奖汰之,不复有案质。甚乃惮巡行劳苦,独高坐,引日月,至大比,独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故士习顽而人骛于奔趋。
又说:明初重学官之选,往往取耆儒宿学以充。..后久顽弊,师儒之职益轻,副榜举人不屑就,而贡生年稍迈、若贫困甚者乃甘心焉。因取充位,精力倦于鼓舞,而学术纰谬,无能为诸生先,奔走有司,结富豪以苟得,而于月考课及上下三等簿,率以赀,不复问行能,盖冗蠹甚矣。1明代学校考试的另一变化,是考试内容的变化。明代儒学生员的考试文字通谓之举业。包括有《四书》义一道,限制在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限制在三百字以上。文章只要求论述明析,不要求文字华丽。但是随着整个社会文风的变化,生员们的考试文字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万历十五年(1587)二月,礼部上奏言及举业文字中“好用佛经道藏”一事,请以“朱卷犯者参处”1。据《明史·选举一》引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当时选取了历朝中式文字一百一十篇,作为府、州、县儒学中生员们的考试范文。但结果却并无丝毫的作用。“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谈迁:《国榷》卷七四,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戊辰。
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2这里虽然讲的主要是乡试文字,但礼部官员们显然认为问题出于平时在校考试的要求,因此才奏请选择范文,刊布于学宫,以为学校中岁试和科试的准则。
礼部中所坚持的旧的考试标准,虽然由于晚明文风的变化而未能奏效,但是礼部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当时对于旧有考试制度的维护。尽管随着文风的变化,生员们考试时所作文章内容已经逐渐脱离了明初所规定的文字限制,然而这只是十分有限的变化,还不足以影响到明代学校考试制度的本身。
乡试、会试、殿试与明代生员的在校考试相比,乡试、会试、殿试是更为重要的考试。人们一般习惯于将这三次考试称之为科举考试,而不大称生员在校时为取得乡试资格进行的科考为科举考试。
《明史·选举二》中说: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日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这是对于有明一代科举考试的最基本的概括叙述。
早在朱元璋建国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即已有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但当时主要是“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1。还只是行科举的准备,尚未正式开科。洪武三年正式下诏书,将考试时间、内容、取录标准及范围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科举取士的基础。
但在当时由于制度初行,尚未完备,且仅为是年科举而诏,与其后渐趋成熟的科举取士尚有一定差距。
按照明朝人的记述,洪武三年,除去京畿的乡试外,各地也大都举行了乡试,所取录的举人全部到京授予了官职:“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此世所知也。不知先一年庚戌。以明经荐至京师者,上俱亲策问之,赐徐大全等出身有差。..则庚戌实开天第一科。”1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明史》卷七○《选举二》。
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五《洪武开科》。
事实上,洪武三年各地乡试后,举人赴京听选,虽然也进行了策问,但是并不是正式的会试。正式的会试则始于洪武四年(1371),即明人所谓的辛亥开科。《明史·选举志二》中说:“明年(即四年)会试,取中一百二十名。帝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擢吴伯宗第一。午门外张挂黄榜,奉天殿宣谕,赐宴中书省。授伯宗为礼部员外郎,余以次授官有差。”同时又说:“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由此可知,当时会试者并非前乡试的举人,因为举人们未参加会试,便均已授官了。而参加会试的举人,则显然是各省所另选,而且也并非当年乡试的中式举人。这是明初典制未定情况下的特例。明人沈德符曾记: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时自畿辅外加行中书省,凡十有一列,中式者一百二十名。而吾浙得三十一人,盖居四分之一,而会元俞友仁,复为浙西之仁和人。首藩首科,盛事如此。2这取中的一百二十人经过廷试后,吴伯宗、郭翀、吴公达被取为一甲前三名,伯宗授员外郎,其余二甲以上授主事,三甲授县丞。
从洪武三年至五年,连续三年乡试,其间四年又举行了会试,而且乡试与会试又各有不同的参加者,这对于战乱后重振读书风气,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这次开科取士仅行三年便诏令停止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谕中书省臣: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1这次暂停罢科举后,直到十五年(1382)复设,其间停罢达九年。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诏复科举,期三年,著为令。”2然十五年并未见科试之行。十七年(1384)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于各省,此后遂有科举定制。是年乡试,诏令不拘额数,从实充贡。这一年,应天府中式举人多达二百二十九人,其中大部分是国子监生员。这很使太祖为之兴奋,他认为这是他兴办学校的成绩。这当然与国子监育才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来积压人才,也是十七年乡试兴盛的原因。随后便是十八年的会试和廷试,这次会试取录黄子澄、练子宁、花纶等人,但廷试后太祖因为做梦的缘故,改以丁显为状元,练子宁第二,花纶第三,黄子澄取为三甲。这便是著名的洪武乙丑科。这一科取录的进士中确实出了不少的名人。有明一代的科举制度,也从十七年以后开始确定了下来。
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也就是提前两天进入考场,以保证考试有事先较充分的准备,同时还可以防止考官徇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
2谈迁:《国榷》卷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
私。考试官入院后,就要封锁内外门户。在外的提调、监视等官称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官称内帘官。内帘的同考官最初八名,其中三名翰林、五名教职。景泰五年(1454)改用翰林及部曹。从此后考官渐增,至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分为《诗经》五房,《易经》、《书经》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七房。万历十一年(1583)癸未科,因《易经》卷多,乃减《书经》一房,增《易经》一房。十四年丙戌科《书经》卷多,增《书经》一房,而共为十八房。四十四年丙辰科,《诗经》、《易经》复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用翰林官十二人、六科官四人、六部官四人,共二十人充职,终明之世未再有变化。
廷试又叫做殿试,是在会试取录以后对取录的士子们进行的重新排名的考试。
洪武三年初行科举诏时便对殿试作了考试内容的规定:试时务策一道,要求在千字以上。按照规定,殿试须由皇帝亲自策问,一应考试官员各有其职。洪武三年公布的殿试时间定在会试同年的三月初三日,但次年正式举行会试后,却未按照这一规定的时间举行。《明会典·殿试》中记道:“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洪武初仅举行了这一次会试,到洪武六年(1373)应该再行会试的时候,却又诏令停止了。直到十七年(1384)重开科举,始于次年会试后再行廷试。其后廷试时间渐定于会试同年三月初一日。
殿试的定制始于永乐二年(1404),《明会典·殿试》记: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肿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遂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盖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侍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请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永乐以后,基本上依照这一定制,未再有大的变化。
中式的第二甲、第三甲进士中还有一种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所谓庶吉士,是一种尚未正式评级授官前的储备官员。太祖初时置有六科庶吉士。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改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称庶吉士,永乐二年(1404)正式定置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1。从此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并非历科皆行。弘治中大学士徐溥在谈到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时曾经说道:“自永乐二年以来,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或内阁自选,域礼部选送,或会礼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请自今以后,立为定制,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令新进士录平日所作论、策、诗、赋、序、记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礼部,送翰林考订。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许投试翰林院。择其词藻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礼部以糊名试卷,偕阁臣出题考试于东阁,试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预选。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每选所留不过三五辈,将来成就必有足赖者。”2从此翰林院庶吉士的考选成为常制。这应该算是明代最高级别的考试了。与选者称为馆选,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以品高资深的翰林及詹士府官员一人专课其事,称教习。庶吉士三年学成后,优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次者出为给事中或者御史,谓之散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末。
“八股文”取士与南北卷《明史·选举二》在谈到科举制度时曾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这里所说的八股文,便是明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文字。关于八股文取士的定制,过去人多据上文,而以为系太祖与刘基所定,即始于明初。但其实前文中只说“专取四子书及..五经命题试士”,乃太祖与刘基所定。后面所谓作文之法,可以是泛指有明一代的试文,未必说太祖时即以八股取士。因为清修《明史》时,与修诸人对八股取士说已有不同看法,不必断言其始于太祖与刘基所定。
清初人胡鸣玉曾考订此事:今之八股,或谓始于王荆公,或谓始于明太祖,皆非也。案《宋史》,熙宁四年,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所谓大义,即今时文之祖,然初未定八股格,即明初百余年,亦未有八股之名,故今日所见先辈八股文,成化以前,若天顺、景泰、正统、宣德、洪熙、永乐、建文、洪武百年中,无一篇传也。1这应该算是一个颇为有力的明证。鸣玉,字廷佩,号吟鸥,青浦人,乾1《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2《明史》卷七○《选举二》。
1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七,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0页。隆中荐举博学鸿词,对考订文字等颇见功力,他既能断言明成化前未见八股文字,必然看到过不少当年的经义试卷。明清之际顾炎武,也曾谈到八股始于成化间的情况: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初无定式,其单句题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乐天者保天下”,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乐天四股,中间接四句,复讲保天下四股,复收四句,再作大结。弘治九年会试“责难于君谓之恭”,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责难于君四股,中间接过二句,复讲谓之恭四股,复收二句,再作大结。每四股之中,一正一反,一虚一实,一浅一深。其两扇立格,则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之法,亦复如之。故今人相传,谓之八股。1又说:发端二句或三四句,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本之唐人赋格)。下申其意,作四五句,谓之承题。然后提出夫子为何而发此言,谓之原起。至万历中,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掳所见,或数千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2这里不仅谈到了八股文,而且谈到了八股文对于文风的负面影响。于是后来人们一般都批评八股文,认为八股文不仅束缚人们的思想,而且导致了文风日下。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更将明代科举试文作了前后对比,他认为,明初科举,诏令举子经义不超过三百字,亦不得浮词异说。篇末大节,可以各抒己见,陈论国家时事。试文具有相当的实际能力的考验。而后因功令加严,忌讳日深,便不再许言本朝之事,至百余年后,即至成化年间,试文渐为冗长,凡千百余言,庸陋支离,无恶不备,并据杨慎所言:“破题谓之马笼头,处处可用也;又舞单枪鬼,一跃而上也;又八寸三分帽子,无不可套也;起语数十百言为寿星头,长而虚空也。”1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勾画出了明代八股文之弊,但这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颇为费解的问题,八股文作为明代士子考试的试文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如明清两代学者们所言,明初本是不用八股的,至成化末始行,然而恰恰是并未以八股文取士的成化以前,却也正是文化的禁锢时期。明代的文化自从洪武“文字之祸”以后,在专制控制之下,出现了文坛寂寞的局面。永乐以后,文坛盛行“台阁体”,粉饰太平,歌功颂德而又空洞无物的文风成为当时的主流。成化以后,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风也随之而出现了变化。如《明史》中所说,论者常以明代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这种比拟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其所反映出的明代科举试文风气变化的几个阶段则颇为清楚。而这与有明一1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2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1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十六,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1页。代文化发展变化的情况也是颇相符合的。也就是说,成化以后八股文取士的结果,并未影响到当时文化的发展。而且再到后来,科举试文也都进一步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1。八股文依然,而举业文字毕竟变化了,整个社会的文风也毕竟变化了。将文运的不振归咎于八股文,看来也未必就那么恰当。
如果我们能够从八股文的出现重新考虑一下对它的评价的话,应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使科举考试更加规范化。也就是说,八股文是一种格式化的答卷形式。在传统文化考试的情况下,考官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答卷,这使他们能够有相对固定的评卷参照,以八股取士实际便是由此而形成的。
事实上有明一代的考生中,尽管有些人将八股文作为生平文章的写作方式,然而更多的人是将其作为入仕的敲门砖的。弘、正间的著名才子唐寅起初便是“不事诸生业”的,后以祝允明的规劝,“乃闭户浃岁”,举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座主梁储奇其文,还朝示学士程敏政,敏政亦奇之。2虽称是一篇奇文,但必定是按照八股的格式去作的。如果不是后来被牵到江阴徐经科场案中的话,唐寅必定还能够考中进士,那当然也是要作八股文的。能够作八股文字,并没有影响唐寅在诗文与绘画上的发展,他显然是将八股文作为入仕的敲门砖了。
考试规范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传统科举考试中,基本上是采取了作文考试的形式,以八股文为考试规定,就要求应试人必须去作政论文字,而不能随意去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如像诗词歌赋等等。而一般来说,政论文字对于考生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较之其他文章形式要更加有利,由此而论,八股文虽然有其束缚人们思想的一个方面,但其仅仅作为试卷的要求则是有其道理的。清人赵翼在考察八股文字时,曾经谈到八股文的破题,他说:“今八股起二句曰破题,然破题不始于八股也。”其下所举诸例包括了经义文字和诗词歌赋各种文体,都有破题的写作方式:“又范蜀公赋《长啸却敌骑》,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宋景文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是皆赋之破题也。诗亦有破题。..骆宾王《灵隐寺》诗唯破题‘鹫岭郁龙宫隐寂寥’是宋之问所作,下皆宾王作。此又诗之破题也。”1破题只是一种文章格式的要求,有了同样的要求,才能有相对接近的标准。
对于荐举来说,科举是一个进步:就科举考试自身来说,八股文考试比其以前的经义考试又是一个进步。
随着明代社会与文化发展变化,到明朝末年,在取士标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明史》卷二八六《唐寅传》。
1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破题》。
(崇祯)七年甲戌,如贡举礼部侍郎林釬言,举人颜茂猷文兼五经,作二十三义。帝念其该洽,许送内帘。茂猷中副榜,特赐进士,以其名另一行,刻于试录第一名之前。五经中式者,自此接迹矣。2崇祯十年(1637)有揭重熙,十六年(1643)又有谭贞良、冯元飙,均以五经中式。这也许意味着科试形式上将要发生一些变革。但是历史却没有给予明朝人以这个机会,一年以后,明朝便在李自成农民军的打击下灭亡了。
明代将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推向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会试的分卷制度。洪武三十年(1397)丁丑科发生了“南北榜”事件,这成为明代有南卷与北卷之分的开始,但这还不是分卷制度,而只是太祖为加强对科试控制的手段。明代真正实行分卷制度始于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到宣德、正统间,又分为南、北、中三卷,南卷占百分之五十五,北卷占百分之三十五,中卷占百分之十。景泰二年(1451)辛未科曾一度废止分卷,但立即引起廷臣们的争论,到五年(1454)甲戌科,便又恢复了分卷取录的制度。
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
北卷:顺天诸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
其后因为当国权臣南人北人不同,又发生各为其地方之利而增减分卷比例之事。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丙午科,因大学士万安与礼部尚书周洪谟均为四川人,乃藉布政使潘稹之请,南、北各减二名,以给中卷。正德三年(1508)戊辰科,给事中赵铎按照当权太监刘瑾旨意请增河南、陕西、山东、山西乡试名额,于是增陕西乡试额为百名,河南九十五名,山东、山西俱九十名,以刘瑾陕西人也。又以会试南、北、中卷为不均,于是再增中卷的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中卷均并入北卷,南、北各取一百五十名。但是这些人为的变化,都没有能够改变分卷制度,有明一代始终采取了分卷取录的考试制度。
分卷制是针对全国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况而制定的,对于全国文化的发展与协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2《明史》卷七○《选举二》。
第三节 科举制度
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1370)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1,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1371)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发“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1。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136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1《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1《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2。成化十四年(1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150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1631)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1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第四节 任官制度
明初,为补足缺额官员,曾大批选任监生及荐举贤才为各级官员。以后定制,官员的任用,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铨选分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大选包括听选及考定升降,于每年双月举行,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包括调动、降职、丁忧、留任起复、补缺员,于每年单月举行。远方选是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是从科贡监生中选员补足府佐、州县正官。岁贡就教选是不定期地考选会试下第举人或岁贡生任教职。举人乞恩选是举人三试不中,出于皇帝特恩,可以到吏部就职,“部中另立班铨注”1,铨选不定期举行,选后发给文凭前往报到。
凡官员升迁必须“考满”,如果官员缺额应补,则可以不待考满而用推升。推升因推者、被推者身份不同而分廷推、部推、会选、会举四种。推升的名单最后由皇帝审定。地方府州县正佐官,在京大小九卿之属员选授迁除,经考满、考察,由吏部决定,循次升迁,称常选。馆选是由内阁会吏、礼二部考选庶吉士进行储才教育,由翰林院、詹事府官高资历深者任教,侍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
文官由铨选得官后,再经署职、试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实授后京官即给诰(五品以上)、敕(六品以下),地方官三年考满,亦按品级给予诰、敕。武官的任用,洪武五年(1372)定武选法。武官铨选除京营外,均由兵部武选司主持。凡大选分色目、状貌、才行、封赠、袭荫等项,其途径则有世职、武举、行伍、纳级。但实际上均未能认真执行1。
1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
1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五节 任官回避制度
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1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2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3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4。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1《明会典》卷五《改调》。
2《明会典》卷五《改调》。
3《明会典》卷五《改调》。
4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1。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1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2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腐败,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11《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2《明会典》卷二一○《出巡事宜》。
1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六节 官吏的考核制度
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2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1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1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150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1371)。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2《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1《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1。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1380),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2。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超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经济困难的略予补助,有的还给予第宅、俸禄、夫役等。致仕后皇帝还可以特命起用,所以致仕与削职为民二者差别很大。对于犯罪的官吏,不仅革除官职,而且还要追缴诰敕,使其不能享受致仕官员的待遇。
致仕也不一定以年龄为准。凡因朝廷“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1。有的年龄虽然未到退休,但因病、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致仕。但凡致仕者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没有理由,只能请求辞职,不能享受致仕的待遇。明朝中叶以后,法纪荡然,十官九缺,现任官吏呈辞不理,也谈不上致仕或休假了。
1参考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1《明史》卷二《太祖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