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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官私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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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官府手工业

官营手工业,是明代前期手工业的主体,其产品直接满足皇室消费、政府以及军队的各项需求,它对于保证政权机器的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的经营极为重视,建立了一套庞大、复杂又比较完整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组织好官手工业的生产,使之更有效地为封建统治服务。

明代官营手工业及其管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中央、地方两大系统。中央系统包括工部、内府、户部等中央部门管辖的手工业。地方系统是指地方有司管辖的手工业生产部门。此外,地方军队卫所生产军器的手工业亦属地方系统。在两大系统中,中央系统的手工业最为重要,所掌管的事务也最多。工部手工业工部是六部之一,它是明代官手工业最主要的领导机构。工部最高长官为尚书,自明初废除丞相后,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工部尚书的职责是“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1,他是官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凡属法令、方针之类大政均归其掌管。辅佐尚书的是侍郎,史书称为“侍郎佐之”,工部设左、右侍郎各一人。

工部下设四个清吏司,即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的名称在洪武初称总部、虞部、水部、屯田,后几经更变,在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清吏司设郎中一人,为本司总负责,其副职为员外郎,属员有主事。

在每个清吏司下都有一些直辖的官手工业生产机构,如营缮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颜料局、军器局、织染所、杂造局等等。这些机构由工部委官负责,他们品级不高,最高的营缮所所正不过正七品,其他多为九品或从九品。但这些人在官手工业中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他们负责的是最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他们之下,就是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了。

在工部四清吏司中,营缮清吏司是最主要的官手工业管理部门,因为它的职责范围全部是官营手工业。其他各清吏司的职责中一般只有一部分属于官手工业范围,其中屯田清吏司与官营手工业的联系最少。下面就对各清吏司的职责及所属手工业作一介绍。

营缮清吏司的主要职责,《大明会典》概括为“掌宫府、器仗、城垣、1《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坛庙经营兴造之事”2。凡需要国家负责兴建的工程,均由营缮司筹措并督造。其次,皇帝和皇后、太子、亲王世子、皇妃的卤簿、仪仗、乐器也由营缮司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1。营缮司按期检查质量。营缮司的第三个职责是管理物料,包括木材、瓦器、陶器、琉璃器以及薪苇,这些物料是供应京师各工程的。第四项职责是管理工匠,即负责浙江等地轮班匠的簿籍、调拨和清查。此外,营缮司还负责一部分刑具的制造,以及流罪以下罪囚的调拨。

营缮司除直属的营缮所外,其分支机构有琉璃厂、黑窑厂、神木厂、台基厂,以及重都城、清匠司等。这些分司都十分重要,是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比营缮所要高。官员一般由员外郎或主事担任。

虞衡清吏司的职责范围甚广,“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2,祭祀、御用、宴宾客所用的野味即由虞衡司负责催办,此外,山泽禁令也归虞衡司掌握。在虞衡司诸多职责中,属于官手工业的是如下几项:一是保管及核查陶瓷器皿,“籍其数、会其入,毋轻毁以费民”3。二是管理铸器、铸钱方面事宜。凡内外衙门所需铜铁器皿一律由虞衡司的宝源局铸造打制,铸器的样式和用料也由宝源局定夺后呈部批准。铸钱明代一般由内府铸造,但宝源局要委官负责,同时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和物料数目,此外,钱的制式也由宝源局监督,“必准铢两”4。钱铸完后,负责收贮奏闻,并差官交内府入库。三是制造、验收军装、兵器。虞衡司下设有军器局,它是京师制造军器的主要机构,下辖盔甲厂和王恭厂。军器局在正统初由工部侍郎提督,成化年间由郎中代之,嘉靖末则由注选主事负责。制造出的军装军器的质量要会同兵部检查,“必程其坚致”5。除普通军器外,军器局还制造一部分火器。军器造成后,其验收工作早期由工部官、给事中、御史按季抽查后交库,嘉靖二十八年虞衡司设立分司即试验厅,专门检验军器质量,这其中既包括军器局的军器,也包括其他各处的军器。检验合格后,方给进状,准与入库。试验厅则造册奏报。四是采集鸟兽的皮张、翎毛、骨角用于制造军器、军装和礼器。明代,各地交纳的皮张、翎毛岁有定额,解到的皮张、翎毛由工部虞衡司给长单勘合与交纳人,再给札交库收贮备用。虞衡司下属有皮作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该局负责熟造生皮和煎制水胶。明代皮张、翎毛的交纳,或改折或本色变化不一,而本色俱由虞衡司经手。五是管理冶课、颜料、纸札等项事宜。明代官冶时兴时废,虞衡司的职责是在兴举时“先行移各司岁2《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1《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2《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3《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4《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5《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办”,而在废止后,铜铁之类“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1。明代最大的铁冶厂遵化铁厂在开炉时亦由虞衡司负责管理。虞衡司所属有颜料局,此局设于洪武年间,它是掌管、供应以及生产一部分颜料的机构。

虞衡司的分司及所辖机构除前面涉及的宝源局、试验厅、军器局、皮作局、颜料局外,据《工部厂库须知》载,还有街道厅。街道厅的责任是维修都城内外损坏的街道、桥梁,栅栏、牌坊等,以及各河、水道的清污。

都水清吏司的职责,据《大明会典》卷一九六载:“掌川渎、陂池、桥道、舟车、织造、衡量之事。”《明史·职官一》所记,除与《大明会典》相同者外,还多了券契一项。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都水清吏司与官手工业有关的职责是舟车、织造、衡量诸事。

舟车,即官用船只、车辆,如运贡马的马船、运官物的风快船、御用的黄船、海运的遮洋船、漕运的浅船等等;其车辆如大车、独辕车、战车等。这些官用舟车的修造的协调组织工作由都水司承担,“会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劳逸而均剂之”1。此外,各种车船的额定数目、用料、成造及修理时间亦由都水司掌握。

织造是都水司负责的又一工作。明代织造方面的官手工业机构有内织染局和外织染局,“内局以应上用,外局以备公用”2,此外南京还设有神帛堂,苏州、杭州等地也设织染局。这些机构是官办手工业中纺织业的基本组织,都水司的工作与这些机构密切相关。都水司织造方面的具体职责有如下几项:一是掌握织造之物的制式、用料。如段匹必须宽二尺、长三丈五尺等。二是掌握各地岁造的数目及参与验收。岁造就是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必须完成的朝廷的织造定额。都水司要掌握这些定额以及变化情况,并要参与验收解到的岁造段疋,宣德十年规定,该司官要同原封的段匹及原解人会同辨验御史、司礼监官、库官一同查验收库。三是协调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的织造工作。如祭祀所用祭服,净衣令本司所属文思院成造,御用冕服、诰敕等行移内府织造,制帛则由南京神帛堂织造运京。这就是《明史·职官一》所说的“移内府、南京、浙江诸处,周知其数而慎节之”。

衡量指斛斗秤尺、天平砝码等,都水司对此的管理,据《明史》所言,为“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3,意即都水司要检查度量衡的精确度,保证符合标准的衡器量具在社会上使用,同时处罚那些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的人。除管理度量衡外,都水司的另一项工作是督造光禄寺及在京各衙门所需各种器物。洪武年间,御用、祭祀及各衙门所用器物,并不全由都水司造办,如金属器物由宝源局制造,皮革制品由皮作局制造1《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1《大明会典》卷二○一。

2《大明会典》卷二○一。

3《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等,永乐以后设立器皿厂,为都水司的分司,初由郎中一员管理,后改注选主事。器皿厂设十二作(一说十八作),主要职责是成造光禄寺所需器物,“每年光禄寺坐出该用器皿数目,题送工部奏准,札付本厂。修造完备,该寺差人领用”1。此外,各种供用器物,也由器皿厂制造。

器皿厂是都水司领导下的最主要的官手工业机构。另外,通惠河、织染所也是都水司的所属机构。

屯田清吏司主管屯田事务,它是四个清吏司中与官手工业直接关系最少的机构,但在它的权限中也有一部分与官手工业有关,这就是抽分和山陵坟茔的修造。

抽分是向客商征收竹木等实物税,税率按所征收之物的不同,有三十分取一、三十分取二等不同标准。如永乐六年规定:松木,三十分取六;杉木,三十分取二;芦苇柴,三十分取十五。具体负责抽分的,是设于各地的抽分竹木局,这些抽分竹木局由朝廷派官主持。抽分的项目有木、竹、柴草、石灰、砖瓦等,这些都是建筑所必需的。事实上,抽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满足官手工业的各种需要,即史书上所说的“以资工用”2。从这一点上说,屯田司是官营手工业的物料供应机构。

屯田司的职责中有一项是营建帝王陵寝和职官坟茔,“山陵营建之事,俱本司掌行”1。在营建过程中,屯田司要委官总督工程,此外还要根据死者的身份的不同,建造不同的坟茔,其堂碑、碣兽都有差别。

工部及其下的各清吏司对明代官手工业的生产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工部是一个有职有权的机关,它直接领导着许多手工业生产的骨干机构。同时,工部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生产中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这些决定了工部在官手工业中的突出地位。

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南京成为全国的统治中心,永乐以后,北京代替了南京的地位,但南京仍保留一套与中央一样的统治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南京工部。

南京工部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其下仍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南京工部下属的手工业机构有营缮所、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清江提举司。其中清江提举司是负责建造粮船的机构。各司职责与北京中央的工部相仿,只是管辖地区限于南京及附近各省。此外,还承担工部的一些手工业生产任务,如成化十七年工部奏准岁造器皿一万件,其中南京工部承担三千件2。嘉靖二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纪元的九种钱及嘉靖钱共一千一百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1《大明会典》卷二○一。

2《大明会典》卷二○四。

1《大明会典》卷二○三。

2《大明会典》卷二○一。

工部四分,各分铸”3。可见,南京工部既是明代在南方地区的官手工业的管理中心,又是中央工部的辅助机构,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管理协调上,占有不能忽视的地位。

内府手工业明代,直接服务于皇帝的宦官机构有四司八局十二监,共24个衙门,这些衙门统称为内府。皇帝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品基本由内府制造,因而内府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手工业生产体系,这个体系是明代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很特殊的部分。

内府制作依据产品的不同,分别由内府的不同衙门掌管。下面就介绍一下与手工业有关的各衙门及其职责。

内府十二监包括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宫监、尚膳监、尚宝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十二监中内官监及御用监是两个管理官手工业的主要机构。

内官监设掌印太监一员,其下属有总理、管理、佥书、典簿、掌司等。

内官监的职责大致有三:一是掌管“成造婚礼妆奁冠舄、伞扇衾褥、帐幔仪仗及内官内使贴黄诸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与架阁文书诸事”1。另外,皇帝所用的草纸,由内官监纸房抄造。二是参与国家大型建设工程的主持工作,凡营建帝王陵墓,须“请敕内官监官二三员提督工程”2。三是管理住坐工匠。内官监辖有十作,即木作、石作、瓦作、土作、搭材作、东行、西行(铁器作坊)、油漆作、婚礼作、火药作。内官监手工业生产规模是很庞大的。

御用监是内府又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其职责是造办皇帝所需的室内摆设及玩乐用品,如御前所用围屏、床、榻、桌、柜、双陆棋子、骨牌、梳栊、雕漆盘匣等等。该监在隆庆二年建立洗白厂,专门成造上用兜罗绒袍,隆庆五年洗白厂扩大规模,设立袍作和绦作。除各种御用品的生产外,御用监还负责一部分兵器的制造,即近侍长随以及各营的总兵官所用的盔甲和绣春刀。御用监生产规模十分庞大,据《大明会典》记载,该监在嘉靖、隆庆之际,所用各种工匠人数在二千八百人以上。

除内官监、御用监外,十二监中尚衣监与司礼监的职责中都有一部分与手工业有关。尚衣监的职责洪武二十八年规定:“掌御用冠冕、袍服、履舄、靴袜之事”1,其中袍服一项,据《酌中志》载,由尚衣监所属袍房缝制。3《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2《大明会典》卷二○三。

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司礼监是诸监之首,职掌甚多,手工业方面的主要有成造上用各种笔墨、制敕云龙笺,写印上用书籍,制造糊饰宫殿屏风、窗格所用纸札,成造龙床等。司礼监所属大藏经厂始建于正统九年,是专门刊印上用书籍和成造制敕龙笺的手工工场。大藏经厂内的作房“乃匠作印刷成造之所”2。按照嘉靖十年的额定人数,司礼监辖有一千五百八十三名工匠,其中刷印、笺纸、刊字等书画用品方面的工匠就达一千二百七十多人。这表明司礼监的手工业主要是为皇帝提供文化用品和书籍。

内府十二监中司设监也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其工匠人数达一千五百人左右。

内府四司包括借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四司中宝钞司的职责与手工业关系紧密,“掌造粗细草纸”,“以备宫人使用”3。宝钞司设掌印太监一员,其他佥书、管理、监工无定员,其工匠人数在六百人左右,内设造纸作房七十二间。宝钞司每年草纸的生产定额是七十二万张。

内府八局是内府手工业较重要的生产场地,八局包括兵仗局、银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针工局、内织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其中除浣衣局、司苑局与手工业生产无关外,其他各局均为内府制作的骨干。

兵仗局设于洪武年间,职掌成造皇帝的各类卫士及锦衣卫所需各式盔甲兵器以及一部分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九二云:今兵仗局“成造修理摆朝上直围子手、锦衣卫官旗将军,及都知监带刀长随,兑领盔甲军器”。这些军器盔甲每三年成造一次,由工部具料。而弓弩火器则“不时成造”。明初火器的成造主要由内府兵仗局负责,正统以后渐由军器局分造。兵仗局所造盔甲军器有九十余种,火器四十多种。其火器主要供给各边关使用。兵仗局设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军器库太监一员,该局的工匠人数基本在一千七百人左右,最多时达三千多人。兵仗局附设火药局,实则是兵仗局的军器库。内府兵仗局是明代很重要的军事手工业,它与军器局、南京兵仗局、各地方卫所的军器生产共同支撑起明代的军事工业,并在其中起着一定的主导作用,兵仗局所造兵器有时成为各卫所成造兵器的标准。

银作局设于洪武三十年,初设大使副使各一员,后改设掌印太监一员。

银作局“掌打造金银器饰”1,如金银钱、金银豆叶、金银锭等等,银作局所造,主要是供钦赏之用。此外,银作局还承担一部分其他工作,如为铸造亲王印符、金牌的金牌厂的产品镀金等。银作局的工匠人数一般在二百至三百人之间,规模较小。

巾帽局“掌造内宫诸人纱帽、靴袜及预备赏赐巾帽之事”1。赏赐的对2《钦定日下旧闻考》卷四一。

3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1《明史》卷六四《职官三》。

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象包括新选中的驸马、新升任的司礼监秉笔太监,以及随藩王之国的旗尉。巾帽局所造诸物的工价从工部支领。该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其工匠在五百人左右。

针工局的职责史书记载基本相同,即成造宫中诸人的衣服、铺盖。所谓宫中诸人主要指内官、内史、长随、小火者,他们的冬衣三年发给一次,铺盖六年发给一次。此外,一些史书还记有针工局的其他职责,如成造诸婚礼服裳,“缝制王府册封赏赐等项衣服”2。针工局设有掌印太监一员,工匠人数在三百六十以上。该局所需工价也由工部支给。

内织染局设于明初。洪武二年内府即有尚染局之设,洪武十七年、洪武二十八年更定内官诸监库局时,都设有织染局。内织染局的职责“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3,洪武二十六年定“凡供用袍服段匹及祭祀制帛等项,须于内府置局,如法织造,依时进送”4。这以后就形成了一项制度即“内局以应上供”。内织染局织造皇帝在重要场合穿用的袍服时,要由钦天监择日,礼部祭告,然后才能开工。如冬至大祀所用十二章衮服、皮弁服即如此。内织染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工匠额数嘉靖十年为一千三百十七名,嘉靖四十年为一千四百六十一名,隆庆元年为一千四百三十名(内有匠官八十七名),可见其生产规模很大。内织染局的外署有蓝靛厂,在都城西,另外在朝阳门外还有一处外厂,是“浣濯袍服之所”1。

酒醋面局的职责是“掌宫内食用酒醋、糖酱、面豆诸物”2,所谓宫内,是指皇宫内为皇室服务的人。在其职责中酒醋等项是由该局自造的。酒醋面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其工匠人数在一百七十人左右,另万历时有宛平佥派的磨户三十一名,酒户三百三十名。

内府手工业除上面所述外,还有以下几处:金牌厂,负责铸造亲王印符和金牌、上直守卫官军金牌、土官信符和金牌。御酒房,“掌造御用酒”3,其设提督太监一员,与酒醋面局无隶属关系。王恭厂与盔甲厂,二厂归工部军器局统辖,由工部主事一员监管,但实际工作统由宦官实行,这是由于保密的需要,二厂是明代军器和火器的重要生产机构,为了防止其法式泄于外,便形成了这一格局。二厂各设掌厂太监一员,贴厂佥书各数十员。王恭厂辖匠头六十名,盔甲厂辖匠头九十人,另各有小匠若干。二厂所造项目主要有盔甲、铳炮、弓矢、火药等。天启六年五月王恭厂发生爆炸,“厅库栋2《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三九。

3《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4《大明会典》卷二○一。

1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2《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3《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宇虽已倾塌,而偏东库房及匠作小房尚存百有余间”4,据此可推知王恭厂的生产规模是相当大的,而盔甲厂的规模则大于王恭厂。

内府手工业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即南京内府的手工业。南京内府的衙门设置大体如北京内府,其职掌较重要手工业的有南京司礼监、南京内官监、南京内织染局、南京兵仗局前厂。

南京司礼监职掌的手工业主要为神帛堂供应机坊。神帛堂负责织造各种祭祀所用的帛,如郊祀上天的郊祀制帛,祭祖用的奉先制帛,祭社稷、历代帝王、孔子及各神祇的礼神制帛,祭功臣的报功制帛等。该神帛堂每年例须供应一千三百九十六段帛,每十年一次料造,共一万三千九百六十段,所需工料由南京工部支给。神帛堂额设机四十张,工匠一千二百余名。生产规模还是不小的。神帛堂每年起运北京的各式制帛为一千零九十六段。

南京内官监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参与内府衙门的各项修造工程,凡内府衙门损坏,内官监有责任“或奏行或揭帖到部”1,然后会同南京工部修造。二是成造硃红漆、朦金彩漆云龙膳桌、上用盛米竹箩、供用筛簸、烘篮、焙笼,以及郊庙宫殿等处所用的棕荐。其物料由南京工部办送。南京内官监军民工匠原额三千九百余名,天顺时达到四千多名,嘉靖八年奏准该监食粮军民匠数额为一千九百人。

南京内织染局负责织造文武官员诰敕、进宫各色绢布,包括阔生绢、白布、苎布等。所需物料由南京工部关支。官员诰敕织成后,由南京工部派官验查,合格后送南京印绶监装裱起运。南京内织染局额设机三百余张,军民人匠三千多名。原制每十年题造一次,共五万匹,嘉靖中改为七年一题,隆庆四年复旧。

南京兵仗局前厂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军民匠原额三百六十七名,嘉靖九年重定额数后,军匠达六百三十四名。南京兵仗局前厂负责成造毛袄、狐帽,每年八百八十件;军器,每五年一次计料,每季全造一万九千七百六十七件。造完验试合格后奏报。兵仗局前厂所生产的军器为盔、甲、枪刀、箭、牌等普通军器,火器只偶尔造办。南京兵仗局前厂设于正统二年,此前南京内府只有兵仗局。

户部手工业户部是明代主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机构,在六部中地位十分重要。由于职责所限,户部所属手工业并不特别发达,综合起来,大略有制钞业、制盐业、铸钱业几项与户部关系紧密,其中铸钱是明末时户部才有的职责。此外,明代官营手工业所需物料及产品的管理也与户部有关。

4《明熹宗实录》卷七二。

1《大明会典》卷二○八。

明洪武初,铸钱流通天下,但“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钱”1。

于是洪武七年,朱元璋设宝钞提举司,次年开始造大明宝钞。洪武十三年,宝钞提举司成为户部所辖衙门。永乐七年,北京设立宝钞提举司。按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大明宝钞的生产每年三月开工印造,至十月停止。造完后宝钞提举司将钞数核定备案后送内府收贮。造钞所用桑穰等物料,由户部“预为会计”2,即核算出所需多少,该用价银多少,然后行移浙江山东北平等出产地方收买。宝钞提举司设提举一人。另,户部辖有钞纸局、印钞局,二局盖为宝钞提举司的印造厂。

明代铸钱,在中央一直由工部的宝源局承担。至明末天启二年,辽东战事频兴,军用不敷,于是在皇城东北增设宝泉局铸钱,希望以钱息弥补军需不足。宝泉局属户部,由户部侍郎督理。1明代制盐业由户部管理。户部十三清吏司中的山东清吏司的职责之一就是带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陕西、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五个盐运司和六个盐课提举司是明政府设在产盐区的最高盐政盐税的管理机构。盐运司下一般设有分司,分司下设盐课司。盐课司设在各盐场所在地,是政府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它直接管理灶丁和盐业生产及盐课征收。

户部对盐政的管理大致有如下几方面:收贮折银盐课。明代盐课的折色,早期以布帛为多,如宣德五年题准山东信阳等盐场盐课每二大引折阔白绵布一匹。这些折色基本不解户部,如山东信阳所折白绵布须运送登州府交收,备辽东支用。成化以后盐课折银逐渐盛行,成化九年令两浙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盐运司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送户部太仓,备各边支用。水乡灶户折银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备生产条件,早在景泰元年他们即以每丁“岁出米六石或折收价物”的方式输纳盐课。2两浙水乡灶户盐课折银后,其他具备生产条件的盐场效仿之事不断发生,折银越来越多。这是因为对灶户来说,制盐越来越无利可图,“煎盐穷苦,因利纳银”3。同时钞法沮坏,金银流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不能忽视的原因。各地所折银两,均须解送户部交太仓库收贮。户部太仓库设于正统七年,专门收贮赃罚及各种改折银两,故又称银库。该库由户部员外郎、主事掌管,巡视则由给事中进行。

参与盐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明代盐政头绪纷杂,问题百出,政策1《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2《大明会典》卷三一。

1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

2《大明会典》卷三二。

3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时时需要调整。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户部负责对各地反映给皇帝的问题及其建议加以复查审核,再将结果奏报,作为皇帝决断的依据。正统十三年,四川按擦司就盐井灶丁的处罚问题上奏,请求“自今有犯者或调别井,或发摆站,或责充囚兵”。事下户部,户部认为应加重处罚,“坐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于本井上工,日煎盐三斤,仍令煎办常课”。明英宗批准了户部的建议1。史书中“户部复议”、“户部复奏”即是户部此项职责的概括说法。除参与政策制定外,户部还要参与执行工作。景泰五年,景泰帝批准了两浙盐运司同知王彪所言三事,同时“命户部行之”2。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或重要问题时复议工作难度就增大了,有时还要做实地勘查,如增设盐井之事就如此。永乐十年户部尚书夏原吉上奏:“潼川州安岳县古迹竹筒小井及椅滨竹筒小井,比旧井有增。已遣官核实,宜令开煎。”3永乐十二年四川罗泉井灶丁上奏:“蓬州睦坝里旧有小竹筒盘李、意兴二井,可以开煎。”当时在南京监国的皇太子“命户部遣官复视,如实,即从所言”4。这些表明户部在国家盐业政策的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与地方盐政的清理工作。明代各都转运盐使司(盐运司)和盐课提举司的官员由吏部委派,而巡盐之官则由都察院的御史充任,称巡盐御史。户部虽无巡盐之责,但有时也派官参与这项工作,直接参与清理工作。此外,户部负责管理收存灶丁名册。成化九年上命两浙巡盐御史会同盐运司官清查灶丁,将各类灶丁及其负担的盐课登记造册,并送户部。此后每十年清造一次。

刷印盐引勘合。明代盐法,行开中之制,即商贾欲经销盐以赢利,不许非法私下买盐货卖,必须输米于各官仓,各仓所在有司及都司卫所根据米的数目、时价高低、所输道路远近,计算出应支盐数,填写盐引勘合,令商贾“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1。无盐引之盐即为私盐,犯者罪至死。可见盐引勘合在开中盐法中不可或缺。明代盐引勘合的刷印,由户部负责,南京户部具体承办,南京户科刷印。“每遇户部咨到:开中某运司盐粮若干,该用勘合若干。进纸南京户科,刷印完,领回本部(南京户部)用印。”2然后交给原差人带回。刷印盐引勘合的铜版由南京工部铸造,南京户科收贮(明初为内府收贮)。万历五年奏准南京户部选委司官一员“专印盐引”。南京户部有盐引匠二十九名,南京户科有盐引匠三十九名。洪武时,中央户部直接负责盐引勘合的刷印工作,永乐迁都后,中央户部把此项工作留给了1《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八。

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四。

3《明太宗实录》卷一三○。

4《明太宗实录》卷一五一。

1《明史》卷八○《食货四》。

2《大明会典》卷四二。

南京户部。至正德三年,刘瑾变法,“诏今后但于户部印给,南京引板,俱令销毁”3。中央户部重新直接负责刷印。正德五年,刘瑾被诛,户部奏请“刷印盐引,仍隶南京户部”,获得批准。此后一直未变。

户部主管的制盐业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官营手工业,其特殊之处在于产品以开中的方式出售给商人,而不是像其他官手工业产品那样,全部直接用于皇室和政府的消费与各项需求。但这并不影响其官营性质,因为制盐业的管理机构、生产过程、生产者灶户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其灶户与其他官手工业行业的军匠、民匠一样,属“役皆永充”的;而且灶户煎盐,官给工本,有如政府官匠的月米。即使是开中售盐,也是在政府的强制之下完成的,其实质是实现制盐业生产出军需之物——粮饷的目的。由于制盐业的管理机构是朝廷单独设置在产盐区的,与地方有司无涉,因而制盐业是中央系统的官营手工业。

除制钞、铸钱、制盐外,使户部与官手工业产生联系的是内府十库。内府十库由户部广西清吏司带管,实际掌管由宦官担任。内府十库是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十库虽设于内府,但其或贮存物料,或贮成品钱物,大多与整个官手工业有关,故在户部手工业中对其加以介绍。

甲字库。该库收贮布匹、银朱、丹黄、水银、乌梅、栀子、槐花、石矿等。除布匹外,其余均为颜料或生产颜料的原料。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淘洗青绿,将见在甲字库石矿按月计料,支出淘洗。”“若烧造银朱用水银,黄丹用黑铅,俱一体按月支料,烧炼完备,逐月差匠进赴甲字库收贮。”1明宫室、官署房屋修造所用颜料由甲字库关支,不足再另行措办。该库设掌库太监一员。

乙字库。该库收贮各省解到的军用胖袄、战鞋、军裤、军士裘帽,以及官员的奏本用纸和其他公务用纸。乙字库所贮均为成品。该库设掌库太监一员。

丙字库。该库收贮串伍丝、荒丝、吐丝、棉花、布匹。丙字库所贮之物是为“备各项奏讨”。内官监每年维修各种物品需串伍丝一百斤,荒丝一百斤。

丁字库。该库收贮桐油、广清漆、鱼线胶、苏木、黄芦木、黄白麻、苎麻、黄熟铜、红熟铜、生铜、熟铁、熟建铁、生铁、铁线、山羊皮、绵羊皮、狐皮、鹿皮、翎毛等。丁字库贮料甚多,供给范围也广,外织染局所需部分物料,京师宝源局铸钱所用铜、油、麻俱从本库支放。

戊字库。该库收贮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戊字库所贮军器是供应京营官军的,“天下卫所岁造军器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3《明武宗实录》卷四五。

1《大明会典》卷一九五。

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1。该库所贮是卫所手工业的产品及各布政司所造军器。

承运库。该库收贮各地的岁解绢疋、阔生绢、翠、毛、皮。承运库所贮物料主要是用于织造各类赏赐衣冠。《大明会典》载,凡赏赐衣服每年两次题造,其中各色纻丝由内承运库放支,阔生绢由承运库放支。

广盈库。该库收贮纻丝、纱罗、绫绵、绢。广盈库的库藏是供给“上用”的,该库的纻丝等织品与承运库的生绢不同,是变染的。皇帝用此赏赐内外人等。

广积库。该库收贮硫黄、硝石。广积库的硝石、硫黄规定每十年派造一次,每次二百万斤,供各边及内府使用。如兵仗局每三年关领一次,辽东延绥亦三年一次,宣府甘肃宁夏五年一次。这是万历时遵循的规则。

广惠库。该库收贮巾帕、梳笼、刷抿、钱钞。广惠库以收贮钱钞为主。

赃罚库。该库收贮罚没官物和金银钱钞。

内府十库中承运、甲字、丙字、丁字、广惠、脏罚六库是户部属库。乙字库属兵部,广积、广盈、戊字库属工部。

内府十库所贮之物的来源主要有四,一为贡赋,包括夏税和各种名目的土贡,承运库的生绢就是浙江、江西、湖广等布政司和直隶等府解纳的,数目达十四万八千一百二十九匹。丁字库所贮造箭用的羽毛是江西等处解办的,该库的苎麻是山东、北直隶的九十三个州县卫所贡纳的。二为召买,广积库的硝石硫黄遇缺即行召买,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该库曾请求召买九百万斤硝黄,后减半召买。三为实物税,丁字库在明初曾自设竹木抽分局,以征收实物税的方式,采集物料。四为官手工业制造,戊字库的军器是由地方都司卫所手工业制造的,甲字库的青绿、水银之类的颜料由颜料局、器皿厂等处生产。

诸物料在入库前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许入库。洪武时,各处解到物料要原封不动入库,至永乐时才遣官查验,合格才能起运赴京,到工部后,要复查,结果与初检相同,才进库。

嘉靖二十八年为验收方便,建造试验厅一所,凡甲、乙、丙、丁、戊、承运、广积诸库收贮之物要在此验收,合格后给状寄库。

诸物寄库后,每月逢九日试验厅官要会同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查。明代官手工业受到都察院御史及给事中的监督,都察院的福建道协管户部所辖手工业机构及甲字等十库,四川道协管工部所属手工业机构及内府手工业;户科与工科对户部与工部的手工业的监督更是分内之事。都察院御史与手工业有关的职责包括巡库、巡盐、监税等;户科给事中掌管盐课、鱼课的账目、勘合的查收注销,各库钱物的盘查监收等;工科给事中的职责包括军器的验试、监收,工程监工,审查账目等。内府十库的验收盘查主要由户科给事中1《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负责,但其中的戊字库由工科给事中及巡视东城御史、工部官监收。

十库的物料放支,手续是严格的。如工部手工业需要攒造某物,必须开具所需数目,以公文形式转行户部,户部再札行该库支给,支过后仍要申报户部。

内府十库的管理按照规章1是严格的,经办衙门和人员都有相当的权力。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弊端仍然大量存在。这除去人员的因素外,管理体制的繁琐也是不能忽视的。

明廷系统的手工业除去工部、内府、户部的手工业外,还包括礼部的铸印局等。中央的手工业是官手工业的主体,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基本代表了明代官手工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

1《大明会典》卷二一三。

第二节 地方官府手工业

地方官府手工业

明朝在全国设有十三个布政司,布政司下设府(州)县。这些地方政府一般都附属有一定规模的官营手工业。据《大明会典》卷四载,布政司的所属机构有杂造局、织染局、军器局、宝泉局,府也设有杂造局、织染局,各局设大使、副使掌管。实际上,并非每一布政司和府都全部设有这些机构,如许多布政司就不设织染局。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手工业仍是靠司府下各局支撑起来的,它们是明代官手工业的组成部分。

明代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主要集中在织染、铸钱等方面,其产品用途,一是满足地方的各类官用。明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所铸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1。万历四年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以佐海■之用”2。二是起解赴京,归朝廷支配。嘉靖六年令河南及闽、广等处铸嘉靖通宝,铸完解京贮内府司钥库。而织染的段匹主要是解京的。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只是朝廷官手工业的生产场地,没有更多的自主权。下面就对地方政府手工业作一介绍。

1.织染业。

地方官营织染业大体有两种情况,一为常设织染局经营,一为临时设局织造。

明代地方上设织染局的布政司及州府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其他地方数量较少。《大明会典》的记载是:浙江杭州府、绍兴府、严州府、金华府、衢州府、台州府、温州府、宁波府、湖州府、嘉兴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泉州府。

直隶镇江府、苏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宁国府、广德府。

河南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山东济南府。1这些设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都有固定的造解定额,名为“岁造”。定额之外的生产任务有“坐派”和“召买”,坐派是奉旨增派的,召买是“一时急缺,令部买办者”2。明代的岁造定额是三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匹一丈六1《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2《大明会典》卷三一。

1《大明会典》卷二○一。

2《大明会典》卷二○一。

尺多,分别由浙江、江西等处造解。如:浙江布政司造一万二千八百十七匹,江西布政司造二千八百零二匹,苏州府一千五百三十四匹等等。

织染局的管理由大使、副使具体负责,而各司府的掌印官负责督造,验查催办由巡按御史掌管。巡按御史除验查段匹的质量外,还负责对织染局的工匠和生产状况进行稽考,“正统元年令各处岁造段匹等物,该府州县官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及岁办并关支颜料等物数目,开报巡按官,以凭稽考”3。

地方织染局岁造所需工料及价银的来源主要有:里甲税银。“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4。严州府织染局每年在淳安县取银六百八十两多,“于夏绢内征解”5。

无碍官银。万历三年九月,工部议行应天等处抚按官,“动支无碍官银,令有司织造九万七千九百有奇”6。

户工二部银。万历三十三年题派浙江各项袍缎二万余匹,料价三十八万三千余两,“计三分派办,户四工六”1,共办二十五万五千四百余两,浙江自办十二万七千七百余两。

地方主管官员用这些价银购买物料或给予工人。在折价盛行之前,各织染局所需工料一般由所属府州县征解本色。

地方织染局规模大小各异,较大者有苏州织染局和杭州织染局。苏州织染局在嘉靖时有房屋二百四十五间,机杼一百七十三张,内分织作、染作、打线作、掉络作,民匠达六百六十七人、军匠一千零三名。杭州织染局有房一百二十余间,有织作、罗作。2织染局开局时间在五月。严州织染局即如此。织染局的工匠要在局工作,月给食粮,这是官营的特色。

在一些地方并不常设织染局,只是在有生产任务时,临时设局织造。陕西的织造即属此类。在弘治以前陕西就有织造任务,永乐时成祖因驼毼温暖,“令专业者给官料织造五十匹”3。此后岁以为常,至正统时才罢止。但当时未见有设局的记载。弘治五年,孝宗令陕西织造“各色彩妆绒毷画图”,陕西诸司“动支帑银收买物料,往南京转雇巧匠、科买湖丝,又于城中创造织房”4。自此陕西设局,但陕西的织造时停时续,其织局也随之兴3《大明会典》卷二○一。

4《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

5《海瑞集》上编。

6《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1《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一。

2《苏州织造局志》卷三;乾隆《杭州府志》卷十八、十九。

3《明英宗实录》卷十九。

4《明孝宗实录》卷六一。

衰。至万历二十三年八月,巡抚陕西兵部右侍郎吕鸣珂言陕西“据停织造二十四年,局作机张,自己倾废,今始葺修。挑花机匠,现存无几”5。陕西修葺织局,是因为该年上命陕西织造羊绒,每岁解进四千匹。至万历二十五年陕西织局额设机为五百三十四张,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零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人,其规模极为庞大。

织染业是地方官营手工业最重要的项目,也是最受重视的项目,因为其产品主要是起运京师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御用之物。

2.铸钱业。

明代铸钱,除两京的宝源局外,有时也允许各布政司经营此项手工业,布政司所设宝泉局就是此项手工业的职能机构,“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1。宝泉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负责具体工作。洪武时,规定各布政司的钱炉数目和年生产钱数为:陕西炉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二千三百零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西炉十五座,每年铸钱九百零三万九千六百文。

广东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炉十座,每年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

山东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炉四十座,每年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

河南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三百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炉一百十五座,每年铸钱六千七百六十万八千文。

北平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1福建至迟于永乐九年设炉,该年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至明末宣大、辽东、密云等处也都设炉铸钱。

明代各布政司大规模铸钱主要有三个时期,一为洪武,二为万历,三为天启崇祯。洪武初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后改宝泉局),设官铸造,此次铸钱至洪武九年罢止。洪武十年各布政司重设宝泉局铸小钱,洪武二十六年罢止。同年又令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2。此后各布政司的铸钱规模都不甚大,如永乐九年江西等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宣德九年浙江等处铸“宣德通宝”,嘉靖六年直隶、河南、闽、广铸“嘉靖通宝”。嘉靖三十四年令云南铸“嘉靖通宝”,至万历四年首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随后5《明神宗实录》卷二八八。

1《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1《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2《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令十三布政司所属并两京“开铸制钱”3,朝廷“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4。此次铸钱至万历十年停止。天启初“令各省直藩司开炉鼓铸”,此次铸钱,有的局炉因亏损“报罢”,坚持下来只有陕西、湖广、四川等处。崇祯二年各地又开始铸钱,“至如南京兵部操江及应天府亦各纷纷铸钱”5。

按规定,各布政司铸钱,要有工部的公文,同时宝源局要委官监督。各局所铸之钱,在洪武以后万历以前大多解赴京师,从万历开始,各局所铸留在地方“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6,至明末,更是“自铸自用”7。各布政司铸钱所用物料经费一般由布政司自办,如嘉靖三十四年云南铸钱,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

3.制瓷业。

明代制瓷业的主体是民营,官营者较少,除两京外,设于地方上的制瓷机构见于《大明会典》记载的有江西景德镇的御窑厂,瓜洲、仪真二厂。瓜洲、仪真二厂由南京工部委官驻扎管理。其他地方也有为朝廷制瓷的记载,如河南钧、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阳县每年为光禄寺生产缸、瓶、坛五万一千八百五十只等。

景德镇御窑厂设于洪武年间,“洪武二年(按:一说为建文四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1。御窑厂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负责。宣德时或遣宦官,或“以营造所丞专督御器厂工匠”,此后宦官经常被派往景德镇督理烧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轮选一员管理”2,后改为“止是饶州府委官烧造”3。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4,至此景德镇御窑厂由朝廷经营转变为由地方有司经营,但烧造任务仍由朝廷下达。

御窑厂的规模甚大,仅龙缸大窑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际厂内官匠凡三百余名,此外还有五百多夫役。御窑厂的工匠因系轮班匠,在厂上工时,自备工食,夫役的工食则由饶州所属七县征解。

御窑厂的烧造任务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3《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4《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5《大明会典》卷三一。

6《大明会典》卷三一。

7《天府广记》卷二二。

1《景德镇陶瓷录》卷一。

2《文房肆考》卷三,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3《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

4《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余万器”1。嘉靖以后每次烧造数目都在数万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万,隆庆五年十余万,万历十年九万六千,万历十九年二十四万九千件。

景德镇御窑厂,明后期虽由饶州府负责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业的特征;但以任务的下达、产品的用途看,御窑厂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手工业。这种只负责生产管理,而没有产品支配权(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权)的现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业的一大特点。

4.矿冶业。

明代官营矿冶业,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经营。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经营过铁冶,其他时间均是参与管理,有时参与程度还很大,故将官营矿冶的经营管理情况,附在此处叙述。下面分别不同矿课,对明代官营矿冶作大致的介绍。

铁课。铁课是明代主要矿课之一。洪武时各行省(后改布政司)均有官冶,当时各地的岁办数额分别是:湖广六百七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广东一百八十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万斤,陕西一万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东三百十五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万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万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六斤。2这些定额中没有广西的定额,而广西洪武五年即已办理铁课,《明太祖实录》卷七七载:“中书省计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岁铁课凡八百五万六千四百斤”,广西铁课未纳入定额管理,其原因除去后人漏书外,很可能是广西本无定额。

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1《明史》卷八二《食贷六》。

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1此后又陆续设置了一些铁冶所,如河南钧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乐时添设了四川龙州冶、顺天遵化铁冶等。铁冶所的课额在明初几乎与各布政司的铁课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视。朝廷经营的铁冶所其生产规模是可观的,如遵化冶仅夫役一项,在永宣之时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几经裁员的遵化铁冶仍有军夫四百二十五人、军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轮班匠四百十人,共计一千五百十三人。这种大规模生产正是官营铁冶的特色之一。

官营铁冶所自设立后罢止不一,多数在明前期即关停了,唯遵化铁冶延至万历时。万历九年,遵化铁冶,这个历时最长的官营铁冶被废止了。

金银课。金银的生产是由各级政府共同经营管理的,严禁民间私采,如正统三年令:“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1朝廷的管理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为设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银屏山设置银场,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这样。这一类的生产都有固定的生产定额,如银屏山银场每季纳银五百七十两。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银课的征收,这就是史书中常说的提督和闸办。如永乐十三年差御史及户部郎中到湖广、贵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于辰州铜仁等处金银场采办金银课。十九年差御史监生闸办福建浙江银课。闸办没有定额的限制,以多为目标。朝廷派官闸办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话说,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2,是为整顿地方金银生产派遣的,但实际上这成了一种经营方式,由于闸办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故自永乐开始闸办以后,历朝都沿袭不变。在闸办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顺二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3。自此宦官介入金银的生产,至万历中期矿监的四出,使之达到极致。一般来讲提督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而闸办则无不干预。三是有关金银开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如开矿闭矿的决策等。

在金银生产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1。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1《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1《大明会典》卷三七。

2《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3《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三七。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2。这表明佥发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1。“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2。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3。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首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1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2《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3《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1《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1。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发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2。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3,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4。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3《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4《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 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

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1。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发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发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1。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缝匠。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四年一班: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1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2。这是明政府第二次发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发各监局充匠”3。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1《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2《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1。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2。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3看来工部并没有认真执行皇帝的命令。事实上,宣德以后,随着逃匠问题的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形同虚设,官府勾补尚且不足,优免政策之被搁置实属自然。

月粮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

这是政府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4。此时只限于给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则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5。这里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给钞以为廪食”,给予的数量,“视其劳力为差”6。这是洪武时宝钞通行于官方的一种反映,同时,宝钞之给,是在月米发放令之后,而且未见有取消月米之诏,则明代这一政策在洪武时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给钞这种形式未被遵行,改为关米或关饭了。

永乐十九年令内府各监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米三斗,无工住支。这个规定将月粮直米合而为一,而且数量只给三斗,比之洪武时的一石六斗少了许多。此后各朝多循三斗之数,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仍给饭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粮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粮一石,上工时于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但总体来说三斗居多,成化以后基本如此。

清理勾补清理勾补是针对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后,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诸色工匠,多有逃逸”1。正统三年各处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统十年逃匠万人,景泰元年逃匠三万四千八百多,天1《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2《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3《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5《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6《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1《明宣宗实录》卷四二。

顺四年天下逃匠三万八千四百余人,成化元年逃匠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人,等等。由于逃匠太多,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受到威胁,朝廷对清匠勾补工作日益重视。宣德六年遣官查审浙江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2。正统十年规定“今后有三次逃者,发充武功中卫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3。这是一次最严厉的规定。弘治六年规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户绝者,要别选他人充补1。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别选他人充补,但选择哪些人来充补则没明确说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确的说法:“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2这个说法实则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对匠源不足的忧虑与弥补缺额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不小的问题。由于工匠是主要的生产者,他们的逃亡对于官手工业的打击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业的衰落与此有很大关系。

工匠制度的两次重要变化明代进入中期以后,工匠制度有两次较重要的变化,一次是工匠班次的更定,二次是班匠征银。

更定工匠班次。班匠的班次自洪武二十六年定为五种以后,沿用了六十多年没有改变,直至景泰五年情况才出现了变化,五班轮流,被一律改为四年一班。

改变班次的意见其实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提出。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旧的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他说:“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接着他说:“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陈敏政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但朝廷以“旧例难改”为由,否定了陈敏政的意见。1景泰五年给事中林聪再次将更定班次的问题提出,他请求将二年一班的更为四年,三年一班的更为六年。林聪的这个建议与陈敏政的建议基本相同。工部复议,在上奏时建议将所有班次均改为四年一班,上工时间仍为一2《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3《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1《明孝宗实录》卷七一。

2《明武宗实录》卷一一四。

1《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季。为了消除皇帝对工匠不足的担心,工部算了一笔细账:“通计匠二十八万九千有余,除事故外,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今以北京之数分为四班,岁得匠四万五千,季得匠一万一千,亦未乏用。”2景泰帝批准了这一建议。这次在更定旧制时,对工匠人数重新进行了统计,并编定了新的勘合给予工匠。《大明会典》卷一八九记述这件事时只用了二十多个字:“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此次更定旧制的重要之处,在于减轻了工匠的负担。对于一年一班者,等于减去了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二年一班者,减去了二分之一。在原定班次中,五年一班的只有木匠和裁缝匠两种,四年与三年一班的工匠各有九种,而二年一班的工匠是二十三种,一年一班的工匠是十九种。这就是说新的轮班制使四十二种行业的工匠受益最多,占工匠种类的三分之二强。所以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对于放松封建劳役对广大工匠的束缚是有重要意义的。

班匠征银。班匠征银是工匠制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一次改革。如果说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大大地减轻了工匠的负担的话,那么班匠征银则是轮班制瓦解的条件和象征。也正因此,班匠征银的完全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明代班匠征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是在成化二十一年,但早在正统之初,南京所属的轮班匠中就已实行征银。成化五年工部上奏说:“南京轮班各色人匠,虽皆取以供应朝廷造作之用,中间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以此先准南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备工价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1南京班匠征银的实施范围和详细情况尚不清楚,但班匠以工价代替劳役则是无疑的。

成化二十一年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开始实施:“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2。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法令,而是一个建议性政策,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服役。这无疑是对旧班匠制度的一次革命,为班匠摆脱封建劳役的束缚打开了大门。

由于成化二十一年的政策不是强制性的且征银工作处于开始阶段,故此后有的地区班匠征银的推行是很缓慢的,“此例止行于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而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处尚责解正身”3。这种情况在弘治十六年重新编填班匠勘合时仍是如此。

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规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1《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2《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3《明孝宗实录》卷二○○。

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的突出之处一是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政府这部分收入不至于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成化时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其强制性加强。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该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1至此,班匠全部征银。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嘉靖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从广义上讲,上面所述均属政府对工匠的管理,此处只就工匠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一介绍。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机构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别,即“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1。工部管理职责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册,工部专有管册主事负责这一事务;负责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工匠”2。第三负责到京轮班匠的分拨派遣和放归工作,班匠到上工时将勘合“赍至工部听拨”3。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及应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这些地区的班匠为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广、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数为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有一条记载云:“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实际上四川、广东、广西、云南、1《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1《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2《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贵州五省并无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会典》卷二○八说:“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则此处必然加以记录。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属各省班匠时,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1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发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2。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下面将《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针对工匠较重要的条文稍加罗列,以便从中体会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革去作头;杖罪以下拘役,满日仍当作头。(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卷十二《礼律》)

3.凡造作不如法者,答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1《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第三节。

2《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

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并偿物价工钱还官。(卷二九《工律·营造》)

4.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同上)

5.凡各处额造常课段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同上)

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明律》所涉及的官手工业中的问题很广泛,其处罚也比较严厉,尤其是对涉及御用诸物时,处罚更重。这一方面体现了明律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反映出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生产和工匠管理的重视。《明律》制定于明初,但其中关于工匠的一些条文,在以后还多次被重申引用,可见法规一直是明代管理工匠的手段之一。

第四节 民间手工业

民间手工业概况

明代民间手工业十分发达,中期以后逐渐超过了官营手工业,成为明代手工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手工业品市场的扩大。官营手工业产品不是用于出卖的,它满足的是皇室和政府的各种消费,民间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只能从市场上得到满足。这对商品经济是一个促进,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又带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因而市场的存在和扩大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存在和发达的基础。二是工匠制度的逐步瓦解。明代的工匠制度束缚了数十万国内的手工业者,这些人有着熟练的生产技术,是明代手工业生产的重要力量。而工匠制度强迫他们把时间和技术投入到官营手工业当中,客观上削弱了民间手工业的生产。但随着工匠制度的改革和瓦解,工匠有越来越多的时间投入到民间手工业生产中,应该说,这对于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三是明廷的有关政策在客观上推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除金银、盐等生产外,政策上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就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明政府严格的赋税征收政策,使大批农民依靠土地无法生存,家庭副业成为他们寻求衣食的重要手段,明代民间手工业最雄厚的基础是家庭手工业。因此说政府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1.民间手工业的类型。

明代民间手工业类型大致可分为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两种。此外,还有一些以手艺谋生的手工业者,他们游离于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之外,但又与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时刻变动的不稳定的群体,故在此不作特别的叙述。

家庭手工业。明代的家庭手工业是民间手工业最基本的手工业生产形式,数量也最多。这种手工业是从家庭副业发展起来的,所谓“夫织妻络”就是其写照。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这种家庭手工业出现的原因有很透彻的分析:“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于是各种开销“全赖此一机一杼”1。正德《松江府志》卷四也有类似的说法:“俗务纺织,不只乡落,虽城中亦然。..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这里所讲虽是松江府的事,但它很有代表性,各地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家庭手工业不仅包括为生计奔波的小户,就是一些衣食不愁的大户也往往兼营此业。“松人中产以下,日织一小布以供食。虽大家不自亲,而督率女伴,未尝不勤。”2“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1《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2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十二。

多以纺织求利..如华亭相(指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3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基本有三种用途,一是出售,如徐阶家的织品即是如此。二是自我消费,“绢帛绫绸叠满箱,将来裁剪做衣裳。公婆身上齐完备,剩下方才做与郎”4。明邝璠的《剪制》诗写的就是这种情况。三是向政府交纳赋税,洪武二十六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1明代夏税除征麦外,在洪武时只有绢,至弘治时有些地区还要加上苎布、麻布等织品。这些纺织品作为夏税的一种,土地所有者是必须出办的,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农民的织机。

作坊手工业。明代作坊手工业较之家庭手工业有明显的不同,一是规模较大,二是其产品完全是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手工作坊有许多是从家庭手工业发展起来的,如纺织业中就比较普遍。张瀚自述家事时说:“毅庵祖家道中微..购机一张,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2显然,二十多张织机已是一个规模不算小的作坊了,当时南京内织染局的额设机也才三百张。除纺织业外,其他各行业都有作坊式生产。如陶瓷业、造纸业、制糖业、酿造业、造船业、冶铁业、木器制作业等等。这其中的很多行业离开作坊,生产是无法进行的,必须有分工协作才可完成,如铁冶业中的炒铁:“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计炒铁之肆有数十,人有数千。一肆数十砧,一砧十余人”3。如果没有分工协作和大规模的人力投入,这些行业的生产就会停顿。

作坊手工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其产品为市场而生产,因而与商品经济联系密切,甚至有些作坊就是由商人投资经营的。因而作坊曾被认为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地之一。

2.民间手工业的行业种类。

明代民间手工业有多少种行业很难有确切的统计,这里也只作一般的介绍,以便人们有个大致的了解。

在著名的科技著作宋应星《天工开物》中,较全面地记录了明代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书中涉及到的行业有:作咸(制盐)、甘嗜(制糖)、膏液(榨油)、乃服(纺织)、彰施(颜料)、五金(矿冶)、冶铸(铸造)、锤锻(杂造)、陶埏(陶瓷等)、燔石(煤炭等)、杀青(造纸)、丹青(制墨3于慎行:《穀山笔麈》卷四。

4邝璠:《便民通书》卷一。

1《大明会典》卷十七。

2张瀚:《松窗梦语》卷六。

3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等)、舟车(造船等)、佳兵(军器)、曲糵(酿酒)、珠玉(珠宝)。共有十六大类,其中有些类又可分为许多种,如乃服中就有棉纺、丝纺、织绒,甚至裘衣等。明代社会上的各种手工业行业,可以说,绝大多数不超出这个范围,只是具体分工更加细致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天工开物》中只就生产技术本身加以介绍,基本不分别官方、民间,而事实上,就行业来讲,官方与民间要划出一个绝对的界限,是困难的。明洪武时统计的官匠行业有六十二种,到嘉靖时又多出八十余种,这是可以确知的明代手工业行业,那么民间的数字至少不会少于这个数字,第一工匠在不服役时,其技术特长的发挥是不受限制的(除造龙袍);第二民间的实际需要从品种范围来讲要多于官方。当时的人就说有三百六十行,这带有夸张成分,但却道出了民间手工业行业之多这个事实。

3.民间手工业的水平。

明代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是高超的,甚至在一些行业远远超出官营手工业,如成化时因官匠不得力,下令在民间“雇觅高手造作供应”1。下面我们通过当时人的一些记述,看看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

制瓷业居领先水平的一直是官窑产品,但民间也不乏高手,嘉万时期景德镇的昊十九就是一位。他所制瓷器“妙绝人巧”,“尝作卵幕杯,薄如鸡卵之幕,莹白可爱,一枚重半铢”2。他的技术至清代犹为人钦羡。

陶器制作,明代也是高人辈出,宜兴陶名传天下,与当地高手众多不无关系。“宜兴罐以龚春为上,时大彬次之,陈用卿又次之。锡注以黄元吉为上,归懋德次之。夫砂罐,砂也;锡注,锡也。器方脱手,而一罐一注价五六金”3。关于宜兴这些高手制作的陶器,清人记录也颇多,如吴骞在《阳羡名陶录》(上)中说时大彬的壶“前后诸名家,并不能及”4。

造纸业中纸的质量、种类都超过已往,其中特种工艺纸也相当普遍。“吴中无纹洒金笺纸为佳,松江潭笺不用粉造,以荆川连纸,背厚砑光,用蜡打各色花鸟,坚滑可类宋纸。”5四川的薛涛笺也颇负盛名。

制糖业已熟练地掌握了白砂糖、冰糖的制作技术。此外,造船、园林、工艺等等行业的技术都达到相当水平,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水平也是十分可观的。如山西阳城一县的铁产量在天顺时已达七百五十万至九百万斤1。纺织业的生产水平虽无明确记载,但可以从征收的官税上推断:洪武二十四年全国共征收绢布六十四万六千八百1《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2《紫桃轩杂缀》,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3《陶庵梦忆》,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4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5《蕉窗九录》,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1汤纲、南炳文:《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6页。七十匹,永乐二十一年征收布帛二十二万五千一百八十三匹,成化二十三年征收绢十九万零七百四十九匹、布一百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匹,嘉靖四十一年征收绢三十二万零四百五十九匹、布十三万二千二百零六匹,万历三十年绢布共征收五十九万一千三百十四匹。政府的夏税的数字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数字,此外加上供税以外的产品,其生产量当是很大的。其他行业的生产量有的是可估的,有的是不可估的。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要满足全国五千多万人口的消费,其生产水平必要保持在一个相当的高度。

明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基本不介入生产环节,而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法律。此外一些行业在生产前要经政府的批准,如民窑烧瓷、民矿开采均须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即是违法。

1.税收管理。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税收有货币和实物两种,货币税如手工业作坊的门摊税,实物税如小产品的抽分等。

门摊税本是商税的一种,主要向商人征收,但由于手工业作坊多是带有经营性质的,故从明初开始即已征收此税。洪武初年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科断。”“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买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依例办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须赴务投税。”1宣德元年规定,酒醋等税收由当地有司收纳,政府“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税,除治罪外,罚钞一千贯。2同年还规定: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油房、磨房每座月纳门摊税五百贯。在京的缎子铺月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剪裁、刺绣等作坊每月三十贯。

在京作坊的税钞由宣课司和都税司征收,而税额的制定由户部负责。

除门摊税外,有些手工业产品还要抽分,“薪炭、竹帚、锄柄、担柸,例当抽分”3。如匿不报税,要一半入官。这类产品多系家庭手工业生产,在生产时无须向官府纳税,但在出售时,官府则以抽分待之,可见政府税网之密。

但明代有一些手工业品是免税的,如染练自织布帛,农用之器,日用杂物,在永乐元年的规定中均属免税范围。

明代矿税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税收。洪武二十八年罢官冶,“令民得1《大明会典》卷三五。

2《大明会典》卷三一。

3《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自采炼而岁输课,每三十分取其二”4。这是指铁冶,金银的开采,明初一直是禁止的,但到后来这方面的管制也不严格了,并在事实上予以承认。民间开矿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允许,所谓“陈之官而准焉”5。输税的多少也由官府规定,云南的银矿税是这样制定的:“商民凿穴得砂,先呈官府辨验,然后定税。”1矿税以征实物为主,万历时浙江铁课每年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三斤,福建二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五斤,广东潮州铁课是七万斤。据《广志绎》卷五载,在云南,民间开矿把矿石分为四堆,其中一堆“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这部分就是矿税。其他地方的民矿如何输税,情形不详。

2.法规管理。

明朝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虽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但它的各种法规对手工业的生产却有很多限制。这些法规实际上是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重要控制手段。

明代有关民间手工业的法规大致有两类内容,一是规定不可以经营生产的范围,这是最主要的一类。二是强调要生产合格的产品。

明代法规中划定的民间不允许从事的手工业生产有:织造违禁物品,包括有龙凤图案的各种纺织品。“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2除龙凤文外,蟒、飞鱼、斗牛等图案也是禁止民间织造的,如果违反,“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3。这项规定的背景是“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不许僭用。这是封建等级观念所使然,也是维护统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这类规定的目标,并非直接针对工匠,但工匠则成了被殃及的池鱼。

民窑生产中,一部分瓷器也是明令禁止的,“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1。后来不仅青花白地瓷不许生产,就是黄、紫、红、绿、青、蓝等地的青花瓷也不许生产。违者首犯凌迟,籍其家产;知情不举的连坐。处罚是严厉的,其目的无非是维护朝廷的特权。因为这些种瓷器均是皇室用品,或皇帝赏赐官员、外国使臣的钦赏之物。如果民窑生产这些瓷器,皇帝所特有的权力的威严就有可能丧失。而当时确有私自生产此类瓷器或赠送官员或卖给外国商人、使臣的现象,所以,朝廷的严厉禁止就不难理解了。明廷对民间铸造业的禁令是不许私铸铜钱。“凡民间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4《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二。

5《广志绎》卷五。

1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下《五金》。

2《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九。

3《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九。

1《明英宗实录》卷四九。

近充军”2。货币生产是政府的特权,不许私铸铜钱,这在各代均是如此。除以上所列外,明廷还有制盐业的私煎之禁、矿冶业的金银之禁、杂造业的火器之禁和度量衡之禁等等。从这些禁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凡涉及政府或皇帝专有的产品,民间手工业是不能问津的,至少在法规上如此。在明代的法规中,还有一类强调的是产品的质量,“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3。“夏税农桑绢匹,务织造紧密厚重,双经双纬。除两头色丝长二尺外,净织钞尺长三丈二尺,阔二尺。”4这类法规虽少,但它体现了政府对民间手工业品质量的重视,以致不惜把这类问题写入律法当中。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总体来说,强制性较少,虽然也有一些,但不足以阻滞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这可说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2《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四。

3《明律集解附例》卷十。

4《大明会典》卷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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