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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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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国家的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赋(又称田租、税粮),是为税收的正项。“赋从田出”。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赋。土地,要依靠农民开发耕种。为了使农民能够勉强生活下去,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就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历代封建皇朝为了保障田赋收入,无不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所谓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与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垦殖与经营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则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

明朝承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创造,显示时代风貌与特征。其“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明史·食货志》的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为了进一步了解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必要首先粗略介绍一下各种官田的历史渊源、演变沿革、所有制性质及其经济功能。

宋、元时入官田地,即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官田,又称“旧额官田”,或“古额官田”。明朝新籍的官田,称为“抄没官田”,或“近额官田”。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后者主要是没收豪强地主的。这两种官田大多分布于江南苏、松诸府。

还官田,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初赐给公侯,以其租入充俸禄。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另一种是赐给官员或百姓承种,后因事故还田于官。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苏州一府即有功臣还官田二万余亩。

没官田,籍没之田,即由政府没收入官。这种做法,早已有之。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没产者,土地概归入于官。明初在苏州府抄没的田土最多,达三百八十多万亩,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抄没的对象,主要是张士诚“大周国”的成员,以及被明太祖视为不法的“富民”。没官田有“一没”,“再没”,“三四没者”,科则亦随之加重。

断入官田,指双方互争,而又来历不明的田土,因无法断给任何一方,由官府裁定没收入官。

学田,亦称府县学田,有些地方称“供田”。又可细分为书院田(学院田)、儒学田。为府州县学所有,以其租入为办学费用或资助贫困学生。宋元两代置学田之风甚盛,明代江南等地亦相当流行。

皇庄,皇庄之名始于明代(详后)。

牧马草场,官马放牧之地(详后)。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余地。苜蓿,为农作物之一种,可作为马的饲料。这种余地原来禁止耕种,后来解除禁令,听任开垦。

牲地,即光禄寺、太仆寺所用牲畜之饲料地或牧放地。

园陵坟地,指帝王陵墓用地。如南京钟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

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

公占隙地,“多指民间义家或显贵坟茔,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田”1。

诸王等赐乞庄田,包括赐予和奏请两种。前者,为皇帝主动赐给功臣的田地。后者,是诸王等为了占夺土地,向皇帝奏请乞讨的。

百官职田,即品官职分之田,又称“公田”,以其租入为补充俸禄之用。职田之名,始于隋朝开皇年间。北宋天圣年间曾下诏罢革,不久复设。明代行职田之制时间不长,洪武末年即告结束。

边臣养廉田,置立在边境地区,以其租入用于边镇官吏和监军使俸禄以外之津贴的官田地。

军、民、商屯田,这三种屯田,经营管理体制和收入所得分配等各有不同(详后)。

民田,为民所自有。种类比较少,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僧道常住田等。

“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对其后来的发展变化,史书记载不一。有谓“自汉至唐不闻云官田者”,有说汉、唐时亦有“官田”。宋、元以后,官田渐多,迄明益盛。关于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特别是对于明代初年江南苏、松诸府官田的性质,从明代开始就有不同见解,长期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明初苏、松、嘉、湖诸府的没官田、断入官田,是“名为官田,实民田耳”,不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相提并论。或者说,明初苏、松、嘉、湖诸府,“虽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业,并非公产,唯科则有轻重之不同,与宋之官田又不同矣。若明之皇庄及诸王、勋戚所赐庄田,则为在官之田”1。近年来,多数学者比较倾向于下列观点:包括明初苏、松诸府在内的官田,实为“国之所有”,即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允许互相交易。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则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官田和民田,不仅数量不同,种类不一,所有制性质有异,而且征税的名目、税粮科则(田租的等级与数量)也各有差别。官田曰租,民田曰税。1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1《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官田租重,民田税轻。科则则数多寡亦有区别,经营方式也不一样,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只有根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况,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

第二节 编造田籍核田定赋

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把他的政敌打翻在地,一统天下。可惜,无情的战争,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版籍多亡,田赋无准”1,这种情况,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忧虑。不立即解决这道难题,编造田籍,皇权的巩固与强大,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尽快改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减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称帝,建国号“明”。因为田籍一事关系重大,刻不容缓。同月十三日,即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松各地核田亩,定赋税。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然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又告诉周铸等人说:你们经理田亩,必须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则,国法难容2。

此后,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认真抓紧核实田亩,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准备。

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1。

洪武十三年(1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2。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1《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2沈度:《圣君初政记》;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1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2,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3,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具体内容为: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4。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1《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3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4《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1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请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国的垦田数:洪武元年: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

洪武四年: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

洪武十年: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1《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1。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2。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八九”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

鱼鳞图册名存实亡“鱼鳞图册”之作,非始于明代,至迟在元朝已经有之。核田亩,定赋税,亦是历代相沿的惯例,而历朝历代没有一个能坚持下去。明代“鱼鳞图册”,在洪、永二朝以后很快就受到冲击。税粮与田亩相分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广大农村,由于大亩、小亩之制引发的土地不均现象日益加剧,并为地方在赋税上大做手脚、欺骗上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当时,北方凡田以近城为上地,远者为中地、下地。计亩的方法,以五尺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而河北诸州县的地亩,却有大亩、小亩之分,两者的步尺完全不同。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1,原来居住在当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称为“社民”。后来移民屯田,新迁入者叫“屯民”。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原占有的亩大,屯民新占有的亩小,故又称社地为大亩,屯地为小亩。至宣德朝,土地政策开始改变。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过旧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北方地区大、小亩之异对田籍的破坏,终归还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尤为1以上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四八、五九、七○、八六、九五、一○三、一一○、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2一般以为此数偏大,实际为六百五十万顷左右。

1即在乡村里中以五十家为一社,二十家为一甲。

严重的是全国各地田制发生混乱。当初,明太祖治乱世,刑用重典,执法严猛,人们多数不敢以身试法,如实申报、登记,欺隐田土的现象尚不十分普遍。明中叶以后,由于法制日趋松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鱼鳞图册已是名存实亡,田土多被欺隐,见籍纳税者日为减少。嘉靖八年(1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韬等奏曰:臣等奉命修《大明会典》,各该衙门未见送到册籍。未及编纂,臣等先于私家将旧典各书翻阅。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则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七万。河南额由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此失额极多者,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不然何致此极也?若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失额十六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里如旧,非荒据于寇贼,则欺隐于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乞敕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额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仍乞特诏户部尚书询之。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庶鲜少,田野多荒,田额宜少也,乃犹垦辟八百万顷。今奕世承平,人渐生聚,田野尽辟,田额宜多也,乃失额四百万顷。总国计者,可不究心乎?天下有司,受猾民赃利,为之欺隐额田,蠹国害民,弊无纪极1。

霍韬这份奏疏列举了中叶以后田土失额的严重情况,分析了失额的原因和危害,历来为治明代经济史者所注意。田土大量减额,田赋无从所出,国家财政日益困难。于是嘉靖以后,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有识之士怀抱忧患意识,纷纷上书请求核实田亩,丈地之议由此兴起。江南、江西、河南等处的地方官,首先身体力行,履亩丈量,均平赋役。但是,由于“法未详具,人多疑惮”,一些豪民大户亦乘势而起,攻击他们是变乱祖宗成法,结果不少是“虽有均田之名,殊无平赋之实”,不了了之。稍后,福建各州县又掀起一股丈地浪潮,同时编造经、纬二册,登记土地和户口。其法虽详,而“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大搞名堂,丈地工作遂告失败。自是全国各地欺隐田土的现象有增无减。

隆庆元年(1567),巡按御史董尧封奏言:查出苏、松、常、镇四府投献、诡寄田土共计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亩。这一事实再次说明田土确实非清丈不可了。

张居正清丈田土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隆庆时即上六事疏,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

请求革新时政。为内阁首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这项工作,首先在福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万历八年(1580)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这八项细则是:一、明清丈之例:谓失额者丈,全者免;二、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三、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四、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五、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1。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2,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万历六年(1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1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1《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2《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1详参林金树:《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107—122页。

纳之弊有所减少。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2。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3。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4,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5。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万历九年(1581)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号(见附图),即可看出: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例如,字号置于顶端,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2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3《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4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1。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2。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而田籍始终混乱,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谈迁:《国榷》卷七一。

第三节 推行屯田

明代的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军屯。

从历史渊源说,民屯和军屯都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在性质上各有差异。

相同的,都是以开发荒地为主要任务。差异之处很多,授田亩数、税粮科则、产品分配,俱不相同。经营管理体制也不一样:“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1。所谓“宽乡”,就是“民稀地旷”之区。移民的主体是无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罪犯是少数。民屯“领之有司”,即由户部及地方司府州县负责具体实施。这是民屯有别于军屯的一个重要特点。民屯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调整人口布局中叙述,于此不赘。明代军屯制度的建立军队“屯田之法,始于汉氏。盖取空闲之地,课人以耕,而因以战守,于足粮饷而省转输。养兵实塞之要,足国安民之计,莫先于是”2。简单说,军屯就是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由于它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军队生产自给的一种好方式,世称“其法最善”。所以,代代相传,至明不改。而且规模超越前代,效益更为可观。这也是明太祖的一大功劳。明太祖崛起田间,深知四民之中为农者最苦。因此起兵以后,一直留意军屯。尝曰:“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废百姓一粒米。”元朝至正十八年(1358)十一月,他沿元代旧制建立民兵万户府,专管军屯等事务,令军士在南京龙江(今南京下关一带)诸处屯田。“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军兴屯,不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而且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到至正二十三年,仅康茂才所部就得谷一万五千余石,除给军饷,尚剩余七千石。同年二月壬申,明太祖下令嘉奖,并为此再次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今各种大小将帅,已有分定城镇,然随处地利,未能尽垦。数年以来,未见功绪。唯康茂才所屯,得谷一万五千余石,以给军饷,尚余七千石。以此较彼,地力均而入有多寡,其故何哉?盖人力有勤惰故耳。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1。自此之后,军屯便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并与移民垦荒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命诸将分军屯种直隶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凡开立屯所,各设都指挥一员统领。此后,他一方面反复告谕全军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1《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将士开展屯田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从思想上明确,在行动上落实,务求实效。另一方面不断下令军队走出兵营,到边区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开垦荒地,力争军粮自给,减少百姓负担。同时,还一再遣将四出,到屯田第一线严加督责。于是从东到西,自北而南,在在兴屯种田。洪武时军队屯田总计八十九万余顷。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卫所屯田,岁得粮五百余万石。在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1。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2。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3。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发展生产。建文四年(140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4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1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2《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4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1。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1。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2。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140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3;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4。自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5。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1《明史》卷九○《兵二》。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

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4《明太宗实录》卷七五。

5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1。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2。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3。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4。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1。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2。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发,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谷各二石五斗,稗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豆并与米等”。奏疏呈入,明成祖从其请,同意随地所产,著为令3。

到了宣德年间,法久弊生,各项典章制度渐趋破坏。军队屯田亦不例外。于时屡次覆核各屯,发现问题不少。为此,凡以征戍罢耕及被官豪势要占匿者,命减余粮之半;果系灾伤无收者即予蠲免4。

军屯制度的破坏1《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太宗实录》卷三○。

2《明太宗实录》卷三二。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4《明宣宗实录》卷二二。

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屯粮科则的变化,是军屯制度破坏的深刻反映。

实际上,从永乐末年起,随着移民垦荒的基本结束,军屯也开始走下坡路。

明仁宗即位已经看出了卫所屯田存在的严重问题。他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寓兵于农,不夺其时,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农务。违者处重法。

宣德二年(1427)正月,明宣宗又申明屯田之法,令兵部移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还命巡按御史以时巡察。宣德三年(1428)四月,给事中戴弁奏言:自山海关至蓟州,守关军万人,操练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种,实为两便。宣德五年,工部尚书黄福疏曰:永乐年间,虽然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资用未尝缺乏。近来国家无大宗耗费,岁用反而仅仅可以勉强维持。假使不幸遇到水旱、征调之事,将何以应付。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往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沿河屯种。初年令自食,次年每人收粮五石,三年后加倍征收。既可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可省本卫月粮一百二十万石,每年可得一百八十万石。这些奏疏说明:当时军屯已不被重视,所以才要多次上疏皇上,请令军士兴屯,以省费用。宣德六年二月,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奏曰:宁阳侯陈懋公然侵占屯粮二十余万斤,又私役军士为其种田三千余顷。是时,陕西参政陈琰亦奏言:宁夏、甘肃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同年九月,行在工部侍郎罗汝敬自陕西回京,说: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一万零四百九十余亩,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余石,开除沙硷等田岁无子粒者四千六百九十一顷有奇。宣德八年三月,山东按察使虞信奏称:近见山东都司卫所管屯官私役军丁,怠废农务。如济南卫军旗总五千六百人,随营余丁老幼亦不下千余人。宣德五年下屯止一百九十人1。正统以后,军屯之制进一步发生剧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屯政益弛,屯法尽坏,屯军逃亡,屯田多被内监、军官占夺,屯粮越来越少;二、屯粮与全国税粮“折色”同步进行,亦开始折征银两。

正统元年(1436)四月,准许陕西行都司所属各卫所,宣府、大同各处边卫,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如民田例,纳粮五升。二年,又令军屯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是时屯粮所存只为旧时三分之二。尔后,又免沿边开田官军子粒,各边屯田子粒亦分别酌情减免2。是时,屯粮所存1以上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卷一○○。

2参见《明英宗实录》卷十六;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只有旧时三分之一。正统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佥事徐朝宗奏:大宁都司官军指挥佥事田礼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员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会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闻。正统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隶兴州左屯等二十四卫官军余丁指挥使杨升等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员名,侵种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顷余,不纳子粒3。

成化时,虽屡议厘复,而屯粮“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4。成化元年(1465)二月,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上言:近年以来,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1。此后,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2成化十九年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谈到辽东军屯的破坏情形时,说: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顷),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蓄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之道也。至于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寝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近彼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今所存唯正军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3。史称:“屯粮之轻,至弘(治)、正(德)而极。”4弘治时,屯粮愈轻,有每亩止收三升者。屯粮愈减,根源在于屯法愈坏,屯地多为贵戚、势家、王府、太监等侵占,据为私业,或被军士盗卖,以故“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于时,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备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不可废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清出在京在外卫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项,共四万一千余顷,该征子粒四十万八千余石。中间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额1。弘治十五年(1502)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复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翌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3以上分别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4《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1《明宪宗实录》卷十四。

2《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4《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1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有司官库收贮备支2。

沿及正德,屯粮进一步锐减,饷粮艰难。正德三年(l508)六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以辽东为例亟言屯政之坏,曰:永乐十七年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原额屯田共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一顷五十亩,该粮六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给操练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顷,该粮三万七千二十四石。又地亩田园之类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三顷,该粮五万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创法,征之以补屯粮者。今奉敕会查,新增田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顷,该粮一十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乐间,田多一万八千三百五十顷,而粮反少一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缘永乐年间征之屯军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细相折,该去粮一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实少粮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余。皆常操军承种逃故,屯田从轻征收之故耳。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亦实坐此1。

上述周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时至正德初年,辽东军屯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是时宦官刘瑾擅政,为伪增田数,横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竟然说辽东军屯比永乐时增加一万八千余顷,而屯粮之入减少五十余万石2。

正德、嘉靖以降,社会风气大变,官豪势要之家纷纷求田问舍,广置田产,土地兼并之风益为盛行。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产逃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军屯之制也进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终岁赔粮”;“管屯之官,至计十岁以下幼男报充屯丁,叁两朋合,谓之抬粮”;“卫所官占种屯田,私役军卒,扣减粮廪,大为奸利”;“军士之领屯者无几,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卖,隐蔽难稽”。还有,户部管粮官不问屯田有无,月粮只给半数。沿边屯地,或者变为盐碱、沙碛,不能耕种,而粮额照旧征收。屯田御史,又于额外增加本折,屯军益不能堪。凡此种种,说明屯田已是“名存实废”。当时给事中管怀理上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1嘉靖时林希元说:明太祖立卫兴屯,用意周密,为法简易,然军屯“行之未久而大坏,军士逃亡且尽,田土遗失过半,其故何也?科税太重。又拨田之初,不问腴瘠洼亢、虚实隔涉,但欲足数牵纽补搭配抑军人而使之耕。加之军士多游惰,督耕无良将。此其法所以速坏也”22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武宗实录》卷三九。

2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1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2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军屯科税,明初为每亩一斗,其后愈轻。至“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3。又行“折色”。嘉靖八年(1529),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税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4。隆庆二年(1568),令宣府、大同开垦田已成业者,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百顷,守备以下或不及十顷,俱予参论戒饬。隆庆四年,令各边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每年增加十万石、五万石,自垦田至百顷、千顷者,予以重赏。

万历十一年(1583),议准陕西延、宁二镇丈出荒地,凡不在屯田旧额之内者,俱听军民随便领种,永不起科。各边但有屯余荒田堪垦者,亦俱照此例。

屯粮“折色”征银,是大势所趋,自然不必非议。但由于屯法大坏,军士逃亡且尽,屯田大量遗失,将士多不用心,无论屯粮科则如何变更,此时屯田没落已成定局,下令清理也好,戒饬督耕也好,都于事无补。万历时,计军屯之数只六十四万四千余顷,比洪武时减少二十四万九千余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弊病丛生,已无良方妙药可救。万历三年(1575)十二月,户科都给事中尤懋等人疏曰:“国初额设屯田,所在无几。今欲复屯田,先清军额。军数明,而田数明。”1叶向高在谈到九边军屯之坏时说:“因循废格,日以滋坏。及嘉(靖)、隆(庆)以来,累清屯田,虽时盈时耗,而较其见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盖在洪(武)、永(乐)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九千;延绥六万,今五万;蓟州十一万,今仅视延绥。山西计其初,岁亦不下十万,今得二万八千有奇。”他认为九边军屯之坏,原因有四:一是边境日渐多事,多抽屯军补伍,田地荒芜;二是沿边腴田多为将官、豪右侵夺;三是边备设施湮没,无以抵御边境骚扰;四是赏罚不明,玩愒成风2。尤、叶等人所论虽不无道理,但毕竟是大势已去,纸上谈兵而已。

当是时,还有一些地方官,为了挽救明皇朝,也纷纷上疏请兴屯田。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垦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开垦海坛山之后,复请开垦南日山、澎湖,以及浙江滨海诸岛;天津巡抚汪应蛟请于天津兴屯。结果全都以失败告终,有的奏疏被明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发;有些是兴屯不久,即告停止,半途而废。

天启时,巡按御史张慎言建议在天津静海等处屯田;御史左光斗在天津兴水利,种水稻;李继贞巡抚天津时,对屯田事务亦颇用力。最后皆因时局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神宗实录》卷四五。

2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1。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2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发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1。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1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2《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1《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1。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1。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2以上参见《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1《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1《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3。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发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1。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2《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1《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1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发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首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1。

1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14页。2《明仁宗实录》卷二。

3《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4《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1《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0)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1。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1。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1《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2《明宣宗实录》卷八九。

1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2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3,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1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4。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2《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神宗实录》卷二○○。

第四节 限制庄田

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1。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2。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3,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1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页。

2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3《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1,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2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3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1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2《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1。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腐败。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1《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1。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上升为1∶4.4。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2。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1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2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1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1“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1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1《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2。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1,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2。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1。洪武五年2《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1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2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1《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2、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3。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1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1。万历二十三年(1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2。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146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正德元年(1506)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2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3《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1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2《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1567)至隆庆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1573)至万历四十一年(161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陆),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1,平均每人近二千顷。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2。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发展历程说明: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这个事实证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首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弘治十三年(1500),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发出一道诏令:“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1又令: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2。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3。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万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2《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3《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皇贵妃郑氏所出。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4。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诏曰: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还着上紧作速具奏,不许再有迟延1。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2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超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首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列圣相传,遵守家法。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4《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1《万历邸钞》。

2《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间。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超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发,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宗法律,说:假使福王庄田必足四万顷,则之国无日。福王奏称祖制,《皇明祖训》有这样的规定吗?《大明会典》有这样的规定吗?历朝功令有这样的规定吗?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则自景府以前,诸王庄田从未超过数千顷之数的。唯独景府以皇祖宠爱超过分数,致坏祖制。这是由于皇祖一时没有采纳忠言的缘故,至今仍追其过错。

福王为何引以效尤。况且今日河南、山东等省抚、按官,已将土地搜括殆尽,如复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献”为名,挟仇报怨。如果这样,中州、齐、楚之间,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从此多事1。

其后,叶向高又多次上疏抗争。其他廷臣也一再力争。明神宗才被迫同意减半,改为二万顷。最后总计实给一万九千余顷。

因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拨给一万一千余顷。差额由山东、湖广二省各划给四千余顷,予以补齐。福王才于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之国洛阳。

在明代封国河南的诸王中,福王府庄田最多。“诚为迥逾常格”,“偏爱而私之”。据《万历邸钞》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条载,是月户部奏中州诸王钦赐庄田之数: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顷;赵王府九百九十余顷;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顷;郑王府三百六十余顷;崇王府八千五百顷;伊王府、徽王府遗地三千余顷。

明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后继者起而效尤。天启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汉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润之国荆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进居衡州府,所赐庄田,“动以万计”2。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庄田与皇庄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分布广。皇庄除了南方有湖广安陆皇庄以外,均设在京师地区的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而王府庄田则遍及全国各地。在两京十三省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广西等省都设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个王府。有王府必有庄田。唯有南北两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没有设立王府。“吴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闽、广、滇、僰不以封,以其险远”1。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乐迁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设立王府。1以上综合叶向高:《请减福藩庄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二;《明神宗实录》卷五○八。2此为《明史·食货志》的笼统估计。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两条记载:瑞、惠二王各请给庄田三万顷,后因无田可给,瑞府庄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远。1于慎行:《穀山笔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国,即可见不设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财源重地,即经济重心,三是边远地区。说明明太祖在分封诸子为王的时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一些考虑,既担心他们妨碍政治、经济要地,又要防止鞭长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区是河南。因为它和北直隶毗邻,距离北京不远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吴越、闽广等地为禁区,不设王府,自然也就没有王府庄田。

第二,数量多。皇庄,包括起初的宫庄、湖广安陆皇庄和畿内地区的皇庄,总计为七万六千余顷左右。而王府庄田,有数字可考的,总计达数十万顷之多。仅设在河南省内的潞王府(卫辉)、福王府(洛阳)以及早先的周王府(开封)、赵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阳)、伊王府(河南)、郑王府(怀庆)、崇王府(汝宁)、徽王府(钧州),合计即有庄田七万七千余顷,比全国皇庄多出一千余顷。万历六年(1578),全国官民田土总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河南田土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上述河南九个王府庄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1%、河南的10%左右。王府庄田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规模越来越大。皇庄始创于永乐,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顺朝方正式命名,且发展缓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处,直到弘治中也仅再增三处。正德时进入高峰,新建三十一处。其后,除湖广安陆兴献王庄田改为皇庄外,再没有扩张,并改名为“官地”。而王府庄田的发展过程则大不一样,与国相始终。从洪武朝开始,不断直线上升。“仁、宣之世,乞请渐广”。至英宗时,诸王所在多占夺民田。成化、弘治年间发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禄米供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皇庄在嘉靖以后渐趋衰落之时,当朝皇帝世宗、神宗却逾制偏宠爱子,大量赐田,动以万计,使王府庄田的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这里所说的“庄田”,王府庄田当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首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1。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2。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3。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4。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5。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1。不仅如此,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2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

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3、由国1《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2《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3《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4《明太祖实录》卷七○。

5《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1《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2《明太祖实录》卷七○。

3《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4。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发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1。宣德五年(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发,明宣宗下诏曰: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2。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速发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发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3。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1。

正统六年(1441)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2。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3。明代中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1《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2《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3《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1《明英宗实录》卷三○。

2《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3《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发展,愈演愈烈,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占种军民田地4。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5。

景泰元年(1450)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6。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1。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发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2景泰五年(1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1。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4《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5《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6《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1《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1《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2。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3。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4。

天顺二年(1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5。当年,鉴于民情骚动,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顺三年(1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1。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2。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3。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4,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5。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6。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7。

天顺四年(1460)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8。

2《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3《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4《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5《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

1《明英宗实录》卷三○○。

2《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3《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4《明英宗实录》卷三○七。

5《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6《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7《明英宗实录》卷三一○。

8《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天顺六年(146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9。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10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1。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许,著为令”2。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1。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9《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10《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1《明宪宗实录》卷二○。

2《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1《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发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2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1。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2。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3。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4。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陆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5。

弘治二年(1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6。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7。

弘治三年(1490)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8。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2《明宪宗实录》卷七○。

1《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2《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4《明宪宗实录》卷二○四。

5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6《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7《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8《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投献者发边卫充军1。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2。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3。十六年(150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4。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5。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1。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2。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3。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发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4。

1《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2《明孝宗实录》卷八○、一三一。

3《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4《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5《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1《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2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3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4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5。

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6。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发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首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启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1,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2。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1。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2嘉靖八年(1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5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6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1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2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1《明世宗实录》卷三。

2《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1。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2。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3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1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1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2《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3《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1《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2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1。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2。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3。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2《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1《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2《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3《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奏讨者占26.2%;自买者占0.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1。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2。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3,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4。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5。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1。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2。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3。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4。而且必须同时出1《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2《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5《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1《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2《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4《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5。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1。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2。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5《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1《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2《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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